村民会议制度

2022-09-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村民会议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1篇: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在广东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区公所到1989年开始实行村民自治,虽然比全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晚了10年,但是广东的村民自治起点高,在“四个民主”方面具有自己的创新,既坚持中央的规定,又有自己的特色。民主选举:从政治象征走向自主参与;民主决策:从少数人说了算到多元主体互动;民主管理:从行政强制转向协商合作;民主监督:从纸上权力变成实际行动。通过总结广东村民自治在选举观察制的引进,解决了选举的公平问题;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解决了领导权问题,更好发挥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化治理向村民自治转轨的经验,对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具有模范作用。总结广东在村民自治的经验,有利于基层群众民主政治建设。

广东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广东省在人民公社的基础上设立区公所,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小乡镇。1986年,广东省撤销区公所建立乡镇,撤销小乡镇建立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小组代替原来的村民委员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广东省于1988年6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的意见》并进行第一次村级民主选举试点,产生村民委员会,但村民自治制度整体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只是挂了一个“村民委员会”的牌子。1989年,广东省在分析了广东农村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除广州、深圳外)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管理区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将村民小组改为委员会,由村民选举村主任(一般称村长或小村长)。这就是颇具广东特色的农村管理区办事处体制。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全国尚未实行村民自治的省份提供了具体的村民自治民主规则和程序。《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推动我国村民自治迈进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东省政府于1998年作出决定,撤销农村管理区办事处,在部分城市采用试点的方式,设立村民委员会,至1999年初,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在全省农村统一实行起来。广东省理顺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变革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全省范围内撤销农村管理区,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官”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改变了过去任命制的制度。广东省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改革措施是,村委会成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里的重大事情要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公开,村务每年至少公布两次,财务每月公布一次;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必须张榜公布。这些制度的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镇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乡村干部与村民群众的关系。农村管理区体制的变革,导致了基层治理结构的变化。撤销管理区,建立村委会,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迅速改变了广东省村民自治的落后状况,实现了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至2008年上半年,广东制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顺利完成了四届村委会民主选举,建立了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务运作机制,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國家倡导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制度框架。

村民自治中发挥首要的重要环节是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质量直接受民主选举的影响,民主选举中“民主”的程度越高,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得越好。目前,广东各地已普遍建立了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制度。广东的村民民主选举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实行“两推一选”和“二选联动”;二是实行中心选举会场混合投票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投票相结合;三是有正式候选人选举与无正式候选人选举相结合;四是提倡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五是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内率先推行选举员观察制度。民主选举在广东的实践表明,它是合理解决农村公共权力分配的最佳制度安排,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民主选举中,权力角逐者获得了在阳光法则下竞争的可靠保障,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和凭借不正当手段夺取农村公共权力的可能性。村民民主选举更多的是把那些思想素质好、办事能力强、文化程度高、群众威信广、身体年龄壮的农村优秀分子选举出来了,农民选出了自己信任的当家人,这是民主选举的主流。

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在农村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的制度。在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广东农村地区广泛建立了以村民为主体的决策民主决策制度。对于涉及村里的重大决定,主要是通过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政小组等形式决定。村民会议是农村最高决策机关。在一般事务决策和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中,党支部同村委会必须民主协商,集体讨论,反对少数人和个人说了算。在广东农村民主决策的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在涉及农民生产经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决策上引入了决策听证会的形式。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实行,出现了多元民主管理主体和多样化的民主管理方式。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实行,使得广东各地的农村自治工作突出强调了村民民主管理的主体作用。过去对农村事务的单一的党政组织管理主体转变为多样化的管理者,即出现了包括村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在内的管理主体,管理权的行使由集权模式转向分权模式。从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来看,广东大多数农村主要通过实行村务公开、财务管理民主化、对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评议等形式,实现了民主管理。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广东农村民主监督的主要实现形式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村务公开包括设置村务公开栏、确立村务公开日、民主评议会、设立村务监督箱、确定村民议政等形式,直接监督村民自治管理组织干部的管理行为。二是通过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活动,包括财务审查与帐目清理活动等有效活动实行积极的民主监督。三是通过实行工作过失追究制度和村民罢免制度实行监督。四是通过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健全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方式实行民主监督。村民民主监督权的行使,对于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起到了富有成效的作用,同时,也对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和遏制农村干部的贪污腐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广东各地村委会选举中不良现象主要是“贿选”普遍、乡镇政府违规包办村委会换届选举、宗族势力干涉选举、选票不严格等。为了维护村委会选举活动的公正合法,自2002年,广东在第二届换届选举中,就引进了国际社会的选举观察制,适应广东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在历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举观察制的推行,促进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选举观察制度,得到了来自广东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研究“三农”问题及农村基层民主的专家学者的推动,并且得到广东省、市、区政府积极响应。选举观察员制度在广东省迅速得到推广,保证了村委会选举公开透明。

广东农村选举观察员主要从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治素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专家学者、在校研究生中选聘。省、市民政部门聘任选举观察员,并且颁发聘书,在规定的时期内对选举观察员进行村民自治相关的知识培训,让他们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认真完成选举观察报告和纠正选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广东省各级财政和民政厅为选举观察活动申请经费,对选举观察员的交通和食宿经行补贴,保障选举观察活动顺利进行。广东的选举观察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许多观察员能做好选举记录,能发现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将选举信息结果反馈到民政部门,维护了村委会会选举工作的公平正义,选民能平等地投属于自己的选票,选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选举舞弊行为渐渐减少。

乡镇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重要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它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农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是分不开的,要不断完善党支部角色。

首先,党组织建议权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正确行使。广东农村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党组织在不能够直接按照自己的意图任命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下,通过在村级选举中提出建议名单,行使建议权。乡镇党委行使建议权的实质就是把党的领导同支持和保障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既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又尊重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这一点来看,在村级选举中党组织建议权的行使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前,应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的情况,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建议意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乡镇党委的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者印发给村民,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作说明。”广东在正确运用党组织的建议权的经验,是将乡镇党委的建议权视为一种选择性权力,有利于使乡镇党委在村级选举过程中始终保持超脱的地位,不必在整个村级选举过程中付出过高的成本。同时,这种建议权也是象征性的权力,它一方面体现党的领导地位,党对村级选举要定原则、定方向,另一方面又表明党组织不是一般的选举机构,不必具体负责包办选举机构的工作事务。

其次,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政策法规建设。由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颁布的《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同乡镇党委的关系、农村党支部的地位、党支部同各种村级组织的关系、村务管理的原则、村务管理的具体方法、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两委”会议与工作制度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一办法对目前政务与村务执行,党支部的地位、作用以及“两委”工作关系与权限边界划分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有许多創新之处。

再次,建立农村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包括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培养。从培养的主要方式来看,包括集中在党校或农校培训、聘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和聘请有经验的领导讲课等形式。从培训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东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专题研究与探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问题,乡镇党委建设问题,农村党支部建设问题等等。通过一系列培训和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了观念转变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转变,重新树立了党支部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党支部的威信和号召力、战斗力,健全了农村党的组织和民主生活制度。

广东自1998年撤销管理区办事处,建立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比全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晚了整整10年的时间,但是广东选择在各个方面来推动从行政化治理向村民自治转轨。首先表现为对于选举活动的高质量运作:精心设计选举方案,按照阶段性工作完成换届选举任务;重视组织对选举的有效领导,各地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组成的选举办公室,成立村委会选举领导小组,为选举工作建立层层的组织保障;各地市委政府重视对本地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宣传发动,从(转41页)(接39页)广度和深度上开展宣传工作;从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依法公开选举投票几个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组织选举;政府对于村委会选举选举出来的候选人严格把关,并在政府网上公示。其次,是对于选举活动的高标准建制:规定各市的选举工作机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选举过程中增加候选人的回避,避免村委会成员之间有配偶或直属关系;加强各地政府对村委会成员工作的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的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一道持续奋斗、探索创新的结果。九十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16年是改革开放38周年,38年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广东历届省委带领全省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和“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为全国改革开放闯路,率先进行探索和实践,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38年来,广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的探索先后经历了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和全面展开、增创发展新优势和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个历史阶段,正在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总结村民自治制度在广东实践的历史经验,有利于基层群众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徐留金

第2篇: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与乡村治理的组成部分,当前的乡村治理出现了传统习惯的秩序维护功能弱化,村务公开不规范,村干部民主评议标准不明确,换届选举后村务移交制度存在缺陷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乡镇政府应依法履行调查核实及指导监督作用,完善村务公开与移交程序,发扬传统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实现乡村治理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村务公开 换届移交

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是一个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冲突愈加尖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被激发,过去被隐藏和压制的社会问题集中呈现,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为此,加快社会治理能力和体系建设,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保障社会平稳发展,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也即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①。在社会治理理论上,从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是一种新的思路,其关键就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最终通过村民自治达到良好的乡村治理效果。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传统习惯秩序自治功能弱化。有效的社会管理,必须信赖于有效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必须以市场的自律、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为基础②。完备的社会自我完善与自治需要在历史中渐次形成。在我国,历史上的乡土社会拥有悠久的自治传统,乡村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是村民们依靠极具特点的习惯规则通过自治方式获得。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中所说的:乡村社会中也存在“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和“自治单位”③。虽然有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控制与渗透,但远离乡镇基层政府的村落内部自治色彩依然浓厚,村民的日常生活依然在正式或非正式组织的治理下以自觉和自治的方式运转,只有当发生的事件超出村落自治或村民自救的能力时,村民才会向基层政府寻求国家权力的介入。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④如今,在经济利益冲击之下,传统道德习惯的社会约束功能下降,以往以德高望重的老人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维持结构被合法的村委会及其他以财富或有威信的人所替代,越来越多的冲突和纠纷往往突破了习惯和道德的约束,以习惯为依据的村民自治功能弱化,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

村务公开存在问题。在一些村庄,重大决策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而是直接由村委会决定,从而产生纠纷。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平西村为例,作为城中村,村民经济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资产出租,多年来,因村务不公开产生一系列纠纷。南宁市平西村村委会曾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村集体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村民对村委会产生疑问的账目涉及上千万元。为核实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该村村民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监督小组,但当监督小组成员雷某要求查账而未能成功时,其向村民发出《致平西村村民公开信》,公布未能查帐监督的情况,村委会成员于是对其进行打击。另一村民莫某则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进行举报,检察院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检察机关介入审计的结果显示,村委的账目没有问题。而审计事务所表示,审计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提供全部材料,他们也没有办法⑤。再比如,广西横县云表镇福龙村村委会将部分集体土地外包,村民却连土地承包金额都不了解。凡此种种,都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代表性。

村务移交程序性规定不完善。由于平时村务不公开,还影响到了村务换届交接工作。2012年8月,广西横县云表镇福龙村村民大会完成换届选举,该次选举产生了村财务清帐小组。按照往届的惯例,上一届的村委会应向新的村委会移交村务帐簿,经清帐小组审核后由新村委会接手。但由于新村委会班子对上一届村委会班子的账目产生怀疑,因受质疑,前任村主任等人拒绝移交村财务账簿,导致交接不成功。为了弄清往年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2012年12月,横县福龙村村民向其所在的云表镇政府提交申请,请求镇政府派人协助清帐。但云表镇政府答复说他们没有进行调查的权利,村民于是到横县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则表示,需要村民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才符合立案标准。村民又向横县审计局求助,请求审计局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横县审计局也表示为难,因为连账簿等可审计的材料都无法取得,他们无法进行审计。审计局建议福龙村村民向县纪委反映,县纪委认为基层村集体的事情不属于他们的管辖权限,村民应该找镇政府解决。求助无门的村民只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访局上访,自治区信访局将村民提出对村账目进行清理、征地补偿等信访要求转送横县信访局,责成横县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答复。横县云表镇政府就征地问题进行了解答,但对于前一任村委会拒不移交账簿导致无法查账的问题没有答复。村民向横县政府提交复查申请书,横县信访局向村民下发《告知书》称,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村民的信访事项应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村民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已超出期限,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⑥横县福龙村村民从求助乡镇政府开始,历经经侦、审计、纪委、信访最后又回到乡镇政府,正当要求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当前村委会的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许多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不仅影响村务公开,也影响换届工作移交。村委会经济审计难以进行的原因来源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设计的制度存在问题,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2012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同样规定了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组织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十二部委《意见》规定组织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的主体有三类,既可以是县农业部门,也可以是财政部门,还可以是乡镇政府。多主体负责意味着主体不明确,结果哪个主体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组织审计的职责,导致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规定流于形式,无法执行。

正因为在村民自治现实操作中,村委会存在村务不公开、财务不规范的现象,一些村官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广西10万多村官中,有374人犯罪⑦。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出现种种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促进乡村治理与村务公开的措施

发扬传统习惯的秩序维护功能。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许多地方都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如在南方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中央政府长期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这些地方的民族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形式各异的原始民主自治的痕迹,如壮族的都老制、侗族的侗款制、苗族的议榔制、瑶族的石牌制等,其中许多自治传统及习惯延续到近现代。如在广西宜州合寨村,30多年前村民就有了自发的自治行动,在人民公社和生产队解散时,合寨村的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村民们自发通过民主投票选举出“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⑧合寨村村民自治既是村民们追求现代民主的结果,也是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村落自治传统在现代的延续。

一种制度秩序或者自治传统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制度惯性,而村民自治作为当代新型的乡村治理制度,必须根植乡村社会土壤,尊重民间传统乡土风俗礼仪,在自发组织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乡村秩序传统的村规民约,保留民间法中适应新时代秩序观念的传统成分⑨。在如今的民族地区广大乡村社会中,许多社会事务管理、行为方式,包括纠纷解决仍然按自古形成的习惯进行处理,而这些行为习惯在今天往往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是社区自治值得充分利用的良好本土制度资源。

乡镇政府应承担违反村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调查核实职责。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人们向来诟病的是乡镇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往往被指责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撤换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委员,以长官意志干预和代替村民自治。但另一面,乡镇政府也不能强调村民自治而对一些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为推诿不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接受村民监督,这是法定义务,监督是村民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的范围作了明确,即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五项,其中第五条即为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这些事项法律规定的公布要求是“及时”。及时是一个模糊的时间要求,因此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一般事项每季度应公布一次,集体财务来往比较多的村委员,应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在这些事项中,村级财务公开是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方面,因此一些省区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时明确将村财务公开列入公开的范围,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为了保证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设计了监督主体,规定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落实,村务公开如有遗漏或不真实,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为了防止村委会成员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连续两次不合格,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即被终止。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民主评议的具体办法,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民主评议现在执行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这一规定意味着对同一评议对象一年最多只能评议两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并不一致,而且《意见》中规定了参加评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人数比例要求,但并不明确评议不合格的标准,没有这些标准,将无法终止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为此今后应明确民主评议的程序与标准。

如果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村民的另一个救济办法是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罢免权。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村委会成员,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经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村委会成员。当然,如果村委会没有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乡镇政府应履行相应职责,不应以这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而推诿不办。因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规定,应当向村民公开的村务事项或公开事项不实的,干扰或者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应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违反,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令其公开,如村委会成员确有违法行为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完善村务移交程序性规定。如果村委会成员已经不再是村委会成员,但拒不履行村务交接工作,应如何处理?在目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无相应的规定。该问题涉及村委会换届工作,同时也涉及离任审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为了使村务公开和移交工作顺利进行,也使村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今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明确负责组织村委会成员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职责应由最熟悉其管辖范围内农村情况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以杜绝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避免出现上文提及的福龙村委会账簿交接一案的情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对于拒不执行移交工作的后果,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乡镇政府在碰到这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因为此时新的一届村委会已经产生,拒绝执行移交的是上一届村委会或其成员,不仅乡镇政府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撤销村委会干部的资格,此时拒绝移交的上一届村委会成员已不属于能够撤销职务的对象,由于其已卸任也无法罢免。此时,应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以上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核实拒绝移交的成员是否具有涉嫌挪用、侵占、私分集体财物的行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乡村要实现有序治理,就要充分发挥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传统社会资源与主体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加强村民自治的规范性,乡镇政府要既要坚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村务公开、换届移交等环节起监督指导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要作进一步完善,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精神,实现乡村和谐稳定的发展。

(作者分别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广西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XFX001、2013MZX03)

【注释】

①卢明威:“论社会管理中民族传统习惯的发掘与利用”,《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②成乃清:“论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台湾: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3年,第149~155页。

④[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45页。

⑤李俭芹:“城中村上演‘利益争夺战’”,《南国早报》,2014年4月28日。

⑥李俭芹:“前任村官未交帐目,上级部门称‘管不着’”,《南国早报》,2014年4月28日。

⑦李俭芹:“如何将村官权力‘销进笼子里’”,《南国早报》,2014年4月28日。

⑧“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广西宜州合寨村”,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home/column/kxfz/zxbd/200504030026.html。

⑨陈文琼:“村民自治语境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理论月刊》,2012 年第1期。

责编/于岩(实习)

作者:卢明威 陈东仿

第3篇:农村民主制度升级 村民自治更开放

以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标志,农村基层民主质量将大大提升。

“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等,一并列入农村六大制度建设,是对十七大关于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的贯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在农村的具体化。”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近日兴奋地说,此时,他手里拿着新华社10月19日受权发布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并将基层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并列在一起,使之成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方面,还在新修正的党章中增写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容。均是希望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依法保障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中涉及人口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这表明在改革开放30年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将更加重视民主质量的提升。

制度设计全面升级

决定在总结30年来推进基层民主的经验后,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了更加完整、系统、全面的设计和阐述。一个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呈现在人们面前。

其中,“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被明确列为当前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重点。

“抓住了这四句话,就基本上把握住了农村基层民主的方向和重点,也回应了各界对改革方向的某些猜测”,长期研究、从事基层民主工作的詹成付如此说。

比如“扩大有序参与”,涉及到“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等内容。

“推进信息公开”涉及村一级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等内容,也体现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接。

“健全议事协商”涉及“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等关键性改革内容,有望将农民的民主协商层面提至乡镇一级,依法保障农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强化权力监督”涉及深入开展“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等内容。

除此以外,决定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阐述,还包含着一些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

像“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意在形成乡村两级民主互动的崭新局面。

又如“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侧重于应对新形势下农村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基层民主在规范的轨道中发展,决定特别提到了“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实现民主与法制的配合与呼应。

为保证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的物质保障,决定还指出了“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等内容,减小农村民主管理在现实中的运行阻力。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如此全面、系统地阐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方向,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詹成付解读道。

突出“在实践中解决问题”

2007年11月,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傅宅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杨祥云和黄兴荣分别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

然而在此之前,经村民举报、公安部门取证查实,二人为竞选村委会主任,从5月份开始,以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价格向选民拉票,共花费9万余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稠城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当即宣布二人当选无效,组织另行选举。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二人9天和6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在决策层看来,基层民主还大有完善的余地。诸如此类的贿选等现象,仅仅是农村民主选举中的一个比较“扎眼”的问题。除此之外,村民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民主管理形式化,民主监督不到位,也是困扰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难点。詹成付司长概述了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一,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有的农村不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不公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届不按时改选,原班子不选举就连任;有的村换届选举后,老班子不交工作、不交账,新班子履行不了职责。还有的地方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名目,变相用行政手段撤换村委会干部。这些做法都程度不同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其二,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着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比如,有的农村地区以村民会议召开难为由,长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有些村民代表开会前没有同村民沟通,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不但行使村务的代议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行使人事罢免权,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还有些村庄在决策重大村务时,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由党组织或村委会,甚至党组织领导人个人说了算,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村民群众很有意见。

其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比如,有的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是由干部群众一起讨论制定,而是由少数村干部制定,约束村民的多,而约束村干部的少。有的村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的形式随意性很大,流于形式。有些农村村务管理混乱,财务既不让村民参与管理,也不向村民公布情况。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了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村务管理的民主化程度。

其四,在民主监督中存在薄弱环

节。比如,有的农村村委会只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但不组织或不许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有的村委会既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使得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有的农村实行村财乡(镇)管,使村民失去了管理和监督村财的权利。有的地方把村委会成员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的决定权,集中到乡镇党委、政府,削弱了村级民主监督的权利。

詹成付说,虽然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已经走过了30年的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过程,但是民主的实践仍然不足,这是以上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

民主的氛围、习惯和能力不是一天养成的。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基层民主可谓培育人民民主能力的大学校。从1998年至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仅仅10年时间,村委会换届选举也只进行了3届,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养成,基层干部的民主素质和对基层民主的认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成长。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权利;面对乡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增多,如何改进农村民主管理方式,合理提高老人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进而增强基层民主参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随着农村社会利益和阶层分化,如何使行业协会、产业协会等新兴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村内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管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回到实践中加以解决。那些认为基层民主问题太多,主张放弃民主的激进观点,以及对现实问题采取放任、回避态度的‘懒汉做法’,都是不负责任和不可取的”,詹成付说,“这就是为什么决定不惜‘文字成本’,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词后面全部加上‘实践’二字的原因。其目的就是在于强调实践,强调‘在实践中解决问题’。”

事实上,各地的基层民主实践也正在不断推进。比如今年,山西省纪委、组织部、公安厅和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严肃选举纪律、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秩序,对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提出了“六个做到、六个不准”的要求,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等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此前,浙江省也曾发出过类似的红头文件,并严肃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以警后人。

村民自治更加开放

决定关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内容,对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政策的指向十分明确,希望以此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比如“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这一方面指明了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村委会主任的做法作出了正面规制。另一方面,也对民主选举作出了“公正”和“有序”的基本要求。

“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唯一采取以‘一人一票’方式进行提名、选举和罢免的直接选举,因此绝不能是无序的。‘有序’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二是要符合社会秩序。那些在选举前滥发小广告、抹黑竞争对手、殴伤其他候选人等方式,就不符合‘社会秩序’”,詹成付表示。

在民主决策实践方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民主决策的传统形式,但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主决策形式不断涌现。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将村民“民主恳谈”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前置程序,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研究讨论、民主协商,广泛汲取村民意见建议,由此实现村民对村内重要事务决策的广泛参与。

“‘村民议事’是一个新的概念。这表明了高层对农民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等临时性的、较为松散的民主决策形式的尊重和认可,将这些形式吸纳入制度范围,其核心目的在于更好地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詹成付说。

从“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的要求看,与政府管理相区别,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以自我管理为特点。在传统意义上,村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制定村规民约方面。但是,随着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诸如“蔬菜协会”、“手工艺协会”、“旅游协会”、“老年协会”、“禁赌协会”等新的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对村民各方面行为产生了规范和约束作用,实际上已经成为民主管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则点出了村民民主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2008年,我国仅中央支农资金就超过了5000亿元,随着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力度的不断增强,农村基层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较之以往进一步提升。以新农合、大病救助、义务教育、救灾、低保、各类农业补贴为代表的各类转移支付项目的“进村入户”,小水电、沼气改造等清洁能源建设的账目,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等,都呼唤着“财务监督”力度的加强。

“这对于搞好干群关系、提高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效,都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詹成付指出,“将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列为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在现实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协商民主扩展至乡镇一级事务参与

“健全议事协商”是决定关于农村协商民主的一个新的提法,其中包含着广阔的制度空间。权威人士认为,通过“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在基层民主中的政治参与程度将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民主协商层级有望提升至乡镇一级,这将大大提高农村议事协商的含金量。

根据此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农民对乡镇一级事务的协商、参与范围将被大大扩展。

“比如乡镇政府的办公会议、乡镇人大会议让普通农民旁听、评论;乡镇的预算对农民公开、听取农民意见;农民评议乡镇公务员的政绩;甚至原来由乡镇政府就能拍板的某些政策,也要在全乡范围内征求意见,这些形式都可以探索”,詹成付说,“这就在乡镇人大制度之外,又开辟出一条基层农民的诉求表达渠道”。

可以想象,如果这一制度精神在现实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将使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产生两大变化。

一是,乡镇政府将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来自基层的“协商压力”和“监督压力”,促动乡镇政府加快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将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得到更好的表达、各方利益更加均衡地体现在政府决策之中,使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农村的议事协商,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不乏思考和争论。但是这一提法正式写入党的文献,这还是第一次,体现了扩大协商民主、落实农民民主权利的改革方向”,詹成付说,“当然,这一新机制的内涵、外延,以及实现形式,仍然要靠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作者:杨 琳

第4篇:张家产镇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好建议;

2、审议通过本村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由村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村委会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会议议题,并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凡属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委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村民代表,使村民代表能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

八、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须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如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5篇: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由村民委员会负

责召集。

二、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村两委联席会或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村民会议并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随时召开。

三、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

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四、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全年工作进行审议,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村民会议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及对村内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必须遵守村民代表会议会场纪律,做到文明用语,先举手后发言,严禁酒后参加会议,严禁无理取闹,严禁以个人的恩怨带到会场进行攻击他人。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6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皆蒿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 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

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

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 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 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 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 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面的格式。

第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8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乌兰木伦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与启动

(一)本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时,经村委会成员协商同意,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时宣布村民代表会议启动。

(二)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天前确定会议议题。

(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会议议题应提前两天做好会议通知工作,必须通知到村民代表本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的意见,准备会议发言。

(四)村民代表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五)经村民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商议后,对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做好所召集会议的各项记录

(七)每次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的各项记录、资料整理、归

档并保管好。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一)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三)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第9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组成。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案;

3、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内容告知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的内容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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