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023-0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记录“三个代表”的宝贵实践

2002年11月6日,由大学生自己创作和他们用实际行动书写的《大学生情系“三个代表”》一书正式问世,并在西北工业大学举行了首发仪式。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大学生的政治态度、政治觉悟、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为各行各业输送什么样的人这一办学方向问题。西北工业大学是一所以航空、航天、航海工程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素有重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来,学校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密结合起来,领导组织全校师生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广大学子们以高度的政治热情、认真的学习态度、扎实的实际行动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开展学习实践“三个代表”活动。他们通过党支部、团支部、马列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参加国际数模竞赛、模拟联合国、中国大学生西部论坛等活动真实地感受“三个代表”的重要指导作用;通过组织参与以“实践‘三个代表’,服务祖国人民”志愿者服务总队、坚持为下岗职工子女义务家教的“阳光工程”为代表的志愿者行动,通过组织参与以“百名博士科技万里行”、公民道德实践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队、艺术团“三下乡”等为代表的社会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实践“三个代表”;硕士、博士生们通过组织研究生学术年会和“博士论坛”,撰写高质量的论文,践行他们“努力做先进生产力代表者”的誓言……

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情系“三个代表”》一书正是这些所想所为的真实反映。该书由综述篇、学习篇、实践篇和新闻报道篇组成。学习篇主要反映学子们学习“三个代表”的心得体会;实践篇主要收录了在实践“三个代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事迹。这是新时代大学生政治素质、爱党情怀和实际行动的宣传展示,这是新时代大学生合格的政治答卷。

《大学生情系“三个代表”》 杨尚勤主编 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2.11 定价:20.00元

作者:何格夫

第2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民主精神探析

作者简介:邹丽君,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务员法学、法律史研究。

摘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新中国建国初期中共民主建政的制度安排,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进行了先期探索,显现了新中国早期民主政治建设之一隅,完成预设的历史任务后湮没于历史陈迹。作为中共历史性地选择的政治制度,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时主要发挥了过渡性政权机关的作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承袭了我国历史上丰富的协商民主资源,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以及其常设机构——协商委员会的建设所释放出的协商民主因子亦充分昭示了协商民主精神,提供了人们关于这一制度的新视阈的认知。

關键词:政权建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民主;和合传统

迄自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以降,现实的民主政治以自由民主为主流模式,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的新历程。在合理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相关元素并承袭国内协商民主资源之基础上,中国当代建构了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萌生了多类型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之旅中,继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和抗日战争时期“三三制”参议会制度之后,中共在新中国建国初期采行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作为民主建政的制度安排,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进行先期探索,同时,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亦蕴含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精神。文章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承袭的协商民主资源、《共同纲领》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设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具体运作过程以及其常设机构——协商委员会的建设所蕴涵的协商民主因子四个方面分析了该制度的协商民主精神,希冀提供人们对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全方位认知。

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承袭了本土的协商民主资源

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昭示了中国现代民主与现代化的外生性,而协商民主的发展却更具显明的内生性,国内既有的协商民主传统为新中国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丰厚的资源支撑。“中国古老的传统虽然有许多因子是阻碍民主和科学的,但是在儒家主流文化中只要解构其中‘二律背反’的矛盾命题,吸收西方国家已经成型的文化理论,总是可以剥离出与民主和科学相容并且相互更新的思想和制度资源”。[1]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孔子强调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与孟子提出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诸多阐述都传递出了“和”之思想意蕴。儒家经典《中庸》也指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和”所诠释的“承认、尊重、感恩、圆融”之精神、“和合”所蕴的“求同存异、互相包容、以对话求理解、以共识求团结、以包容求和谐”等精义、“和合”文化强调的“和谐而非冲突、合作而非对抗”等等,正好暗合了协商民主多元、包容、追求共识的价值诉求,也契合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为协商政治在中国的生长提供了丰厚的精神资源和文化土壤,更预示了世人所想往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之“和合”佳境。中国政治传统中的“民本政治”同样彰显了协商民主久远的历史底蕴。早期儒家的“民本”思想从政治层面上对民心所向问题给予的关注,传递出“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之民众意愿对于统治者治国的重要性;古代朝廷的政事堂制度、集体宰相制度以及“言官”之制都初现了儒家文化的协商政治样态。近代政治发展中的“人民主权、自由民主”思想和现代民主政治的“集体主义”观念同样释放出与协商民主相吻合的精神和价值理念。[2]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政治文明进程一直显示出与“协商”民主的强相关性,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之“联合全国一切革命党派,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联合战线,共商具体办法”、国共两次合作、1948年中共“号召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协商共和的‘五一口号’”,直至共和国的诞生,都透射出丰厚的“协商”元素。新中国建国初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恢复和发展曾遭遇程度各异的困境,人们的价值观念、文化、习俗等交集了传统和现代、中方与西方的融合与冲突,多元的社会现实面相初显,提供了中共政治、经济制度设计的社会基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新中国建国初期地方建政的主要形式,以过渡性的政权组织身份代行了政权职能,同时以“协商”的方式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二、《共同纲领》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进行的制度设计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3]以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4]根据《共同纲领》的制度设计,当时的国家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及《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具体提供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文本规范,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践行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组织保障。自1950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以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建政高潮,多地相继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初始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和传达政策的协议机关和咨询机构,直至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才以过渡性的权力机关履职。

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任何统治都不会自愿地将其继续存在的希望仅仅寄托在或以物质、或以情绪、或以价值合乎理性为动机的基础之上。没有任何一种统治不是企图努力唤起并竭力维持民众对其“合法性”的信仰。[5]从《共同纲领》的制定主体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筹备或召开,都蕴涵了当代协商民主的理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运作的程序更是贯穿了协商民主的思想,新政治协商会筹备会对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与人选秉持非常慎重和严肃的态度,代表名单经过筹备会的反复协商、郑重研究才得以确定,希冀“使代表不负全国人民的期望和信托,真正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6]从新政协的人员构成更可窥测出协商民主的“共和”端倪,在新政协代表中,共产党员约占44%,非共产党员约占56%,其中民主党派成员约占30%,工人、农民代表和无党派人士共约占26%,昭示了政协广泛的代表性,政协会议的正式召开更是使政治協商思想得以践行,实现了协商思想的制度化演变。政协职权的履行也多以协商的方式进行,开启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之旅,达致了人民政协荣膺的“协商建国”之历史任务的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规范,提升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应合了现代协商民主理论蕴涵的合法性诉求,为当时的制度安排及政策的实施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支撑。

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运作机制

根据省、市、县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其运作机制充分显明了“协商”精神,代表的产生、会议提案的征集或会议决议的形成等无不彰显了协商民主的气氛。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采用推选、聘请、商定及选举等多种形式产生,代表名额及其在各阶层的分配经过相应地域人民的协商,给予了各方面的人民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充分尊重并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作为过渡时期人民利益表达的载体,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提案汇聚了各界人民对某方面事情的意见或寄托了人民对某种问题解决的希冀,会议代表于会议召开之前广泛深入群众,以讨论、协商的方式征集提案。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正式召开规程更是充分运用了协商方法,提供了代表们话语权行使的良好平台。会议的节奏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定的议事规则中予以了具体规范,为会议中“协商”的运行提供了技术性保障,比如《湖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之原则”、“会议由主席主持一切事宜”、“代表发言时,尽量由各单位及各组推举代表综合发言”等等。会议采取的具体形式亦多样并行,既有大会发言与小组讨论相结合、大组酝酿与小组讨论相结合,也有小组座谈和大组讨论相结合等,[7]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潜在的平等性和包容性,整个会议协商运作的过程体现了平等的重要理念,反映了个体参与者对实质性的、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之需求,亦提供了参与者实现平等的可支配资源之机会,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除了不平等于“对话性机制”运行的阻滞,同时遏制了“弱势者的反对观点可能会被某些强势参与者的言论所遮蔽”之现象。会议协商运作的过程同样彰显了理性的作用,参与者的合理化观点而非情绪化的诉求借由会议召开的平台得以充分表达。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理想的协商中,人们总是在运用“更好观点的力量”。亦诚如学者所言,“这是一个不断进行平衡的过程,以对相互冲突的理想和见解之间的碰撞做出反应”。[8]

四、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制度建设中的协商精神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省、市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立协商委员会,县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立常委会,协商委员会和常委会的职权在通则中予以了界定,《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就协商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范围也加以了具体规范。协商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经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去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组织。协商委员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商、建议和协助政府联系人民推动工作的关系,协商和团结合作是其与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这种性质的界定使协商委员会的“协商”性彰显无遗。在协商委员会的诸项职权中,也涵括了协商和建议权,蕴涵了“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一般均应经过协商委员会协商”之义。此外,协商委员会的成员从名额的分配到候选人提名也都遵循了民主协商的程序,依照程序,协商委员会由与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候选人的选举过程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先由大会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与各界协商之后,提出委员会总人数,并将名额按照界别或阶层分配,根据主席团分配的委员数量,各代表团首席代表召集各组组长进行协商,初步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几经斟酌、平衡,最后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协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亦充分体现了各界的团结和统一战线性质,比如湖北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91名成员就是由各界代表性人物组成的,其中包括政府、地方各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从组织上更加扩大并巩固了湖北人民民主统一战线。[9]协商委员会候选人乃至协商委员会委员产生的过程昭示了社会各方力量博弈或协商之图景,达成了“协商委员会成员的名额要照顾各个界别”之预期目标,融汇了一定的“协商”精神。

五、结语

伴随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变迁过程,我国政治体制历经了不发达至发达、传统至现代的转向,理性、健康的民主文化与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渐趋生成并发展。在建构适合中国自身国情的民主政治模式之旅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成了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以协商民主弥补和完善选举民主之愿景得以达成,多种设计合理的制度建构使协商理想变成了现实。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三三制”政权建设开启了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早期探索,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促成了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使人民政协成为新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主要探索,[10]新中国建国初期顺势而择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挥了当时过渡性政权机关的作用,同时亦蕴含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精神,洋溢其间的协商氤氲在特定的历史时段让人民真切地感受到了“当家作主”,集结其间的横向交流而非垂直对话也在当时初显了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的构建,唤醒了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今天,重温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民主精神,并非发“怀旧之幽情”,意在寻求当下与“历史现象世界”的关联性,以克服历史惰力,助推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2.湖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郭成伟,马志刚.舶来与本土的应和:近代中西法律的制度环境之比较[M]∥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继承与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65.

[2]李仁彬,黄国华,杨子均.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探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181-186.

[3]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辑.《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31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5.

[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运.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9.

[6]韩大元.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J].中国法学,2010(5):5-15.

[7]张青红.建国初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民主的运作方式[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52-58.

[8]诺曼·列维特.被困的普罗米修斯[M].戴建平.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49.

[9]黎见春.制度与运作:湖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156-158.

[10]陶富源,王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M].合肥: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64-69.

作者:邹丽君

第3篇: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用“六个必须坚持”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重要任务,深刻阐述了党关于民主的立场、理念和基本观点,系统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是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掌握的强大思想武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宁夏有1.8万余名五级人大代表,他们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坚力量。我们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着力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全面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牢牢把握政治机关职能定位,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代表工作中。各级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保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担着联络服务代表的重要职责,必须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大局、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统筹谋划代表工作,有效推动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在代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贡献代表力量。要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代表工作机制,制定修订有关代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制订代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年度代表工作计划,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处理代表议案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报告。要强化代表思想政治和履职能力建设,组织引导代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尽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充分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不断深化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每位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就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人大工作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基础。要深化和拓展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按照“做到真联系、取得真实效”要求,坚持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制度,统筹做好“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推动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制度,为他们知情知政提供有效保障。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人大常委会确定审议议题注重听取代表意见,立法监督过程扩大代表参与,完善与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等,更好使代表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反映上来,使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统筹推动代表联络家站建设,更好发挥人大代表“连心桥”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对人民群众生活和愿望感受最直接,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更好凝聚和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近年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全区建立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活动室1914个,搭建起了立足基层、贴近群众、覆盖城乡的联络平台,打通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加强制度规范和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全区人大代表联络家站建设,推进全区统一的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和拓展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和内容。要深入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组织与群众“面对面”常交流、“键对键”勤沟通,聚焦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和群众所思所盼所想,扎实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走访联系和接待群众、酝酿提出议案建议等活动,让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联系更紧,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着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水平,深入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要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要求,扎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积极推动议案建议转化为促发展、惠民生、暖民心的政策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围绕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质量,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组织履职经验丰富、提出议案建议质量较高的人大代表交流经验,加强人大代表与部门之间的对接和沟通等,切实把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治关、政策关、质量关。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机制的作用,以点带面,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不断提高议案建议所涉事项的问题解决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在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人民群众“急难盼愁”问题的解决。

健全完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增强代表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代表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好、貫彻好、落实好,立足人大代表机关职能要求,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要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开展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引导人大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善于从大局和全局上思考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提高学习培训的实际效果。要积极推进全区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符合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要求、贯通全区四级人大机关和五级人大代表的一体化网络履职平台,更好地服务人大代表履职、促进人大代表履职、推动人大代表履职和人大代表工作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全面提高人大代表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宣传报道,依托主流媒体和人大宣传平台讲好人大代表履职故事,充分反映代表履职尽责的典型事迹和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鲜活经验,展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代表风采,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人大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G

责任编辑:沈阳

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4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5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职权、法定事项和议事制度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二)村民会议的职权

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策权。

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利。

3、监督权。村民会议有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罢免的权利。

(三)会议的议事规则

1、会期制度。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也应当在十日之内召集村民会议。

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情况下,应由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主持,但对于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如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委会干部工作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委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以由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干

部主持。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程

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由村民选举的代表、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以及团支部、民兵连、妇女组织、村级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八部分人员参加。

(二)村民代表的数额

一般按每5至15户选举1名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的数量,但是不得少于20名,最多不超过40名。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

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一般根据居住区域,按5—1。户推选一名或由村民小组推选。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程

1、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两委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定期与不定期之分。定期一般每3个月

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依据村民会议授权一定事项的需要而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能开会。

2、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1)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讨论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3)讨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5)讨论新上、扩建工农健身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6)审查农业税、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及使用;

(7)讨论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8)讨论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

(9)讨论其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3、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村民代表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的基本程序是:

(1)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两委”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知村民代表;

(2)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两委”汇报并说明本次

会议议题情况;

(3)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意见;

(4)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对方案进行表决的方式,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后,要尽快向广大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村情需要,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还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予以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6篇: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

孙海荣

内容提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村民外出打工和外出经商的人员逐年增多,这些人员不能及时参加村民会议,使村民会议的召开难度增大。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弥补了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问题,但由于村民会议缺少具体的可操作依据,使村民代表会议运行不规范。本文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措施进行了阐述。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村民会议基本相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就是要完善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要程序化、科学化。

关键词: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研究

村民会议,是指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最高权利,凡是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它讨论、批准和作出最后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的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发明创新。最初它是指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地方,由若干户推选代表召开会议,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据调查,全国已有55%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有16个省、市、自治区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50多个市、县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各地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经常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村中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代表不仅可以对村务提出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力,而且可以将做出的决策,交村民委员会去执行,最终实现当家作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本质特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在农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性。村民代表是村民管理村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言人,是村民派往村权力机构的光荣使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或叫国体)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叫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因此,村民代表的性质当然也就取决于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村民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办事机构——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本内容和形式上的区别是:(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国家或地方国家政权的形式,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一种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据的是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而村民自治制度依据的是《村委会组织法》。(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信任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本行政区内国家事务的管理,村民代表会议则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故此,村民代表会议,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体现。

(二)、组织上的民主性。村民代表的产生,是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主线来构造的,着力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上进行完善和具体化,以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一些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实行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一般由村支部将村民按照居住、劳作区域、村民小组等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5——15户选举一名代表。代表多数为思想政治觉悟高,参议事务能力强,办事热心公道,敢于柬言献策。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代表会主席或主任由党支部推荐一名支部主要成员(多为副书记)担任,一至两名副主席(或副主任)由非干部代表担任。不难看出,村民代表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我国政体,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的。村民代表的产生,是大家推荐的,是民主的,不是哪一个人指定的。因此,从村民代表的产生,透射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三)、职能上的权威性。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不仅具有咨询、参谋职能,而且具有权力和工作职能。(1)决策职能。就是讨论决定本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如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具体措施;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展和承包方案;兴建公共事业的实施计划;对村民影响较大的村务工作等。(2)监督职能。就是对村委会成员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定期、不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对村财务开支、集体基建项目、经营承包、生产资料分配等派监督小组或监督员参与监督;年终村委会成员向代表述职,并接受代表评议。(3)管理职能。就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己的号召和带动作用,协助村委会管理某些村政村务。如帮助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和各种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多数村每季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有一月召开一次的),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或5——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各种决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有效,不能随意更改。充分体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性。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村民代表会议,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一种举措。《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较快,民主政治发展较好,《村委会组织法》落实较全面深入的农村,都实行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实行,一是实现了对村务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促进了廉政建设,为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奠定了基础。在农村,干部公款吃喝、贪污受贿及在宅基地发放、计划生育、土地和集体企业经营承包、村经费的使用等方面,以权谋私、优亲后友、不廉洁现象是伤害干群关系,酿成农村诸多矛盾的主要原因。村民代表会建立后,代表会议的及时召开,形成了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凡群众关心的大事一律公开,在村干部容易谋私的事项上实行直接的及时监督,从而有力的监督了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村委会成员成为作老实人,办明白事,懂政策,守规矩的好当家人。二是解决了村民会议难以召开,村中重大事务不易及时解决的问题。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村的改革信心不足,是近几年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一些政策了解不够,对村重的一些重大事情不能及时解决而产生了疑虑。怕干部贪占捞取、决策失误,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没有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后,重大事项都能在代表会议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督促了村委会及时处理村中的各种问题。使村民及时了解到党的政策和村中重大事情的来龙去来,并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减少了少数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消除了群众对干部的疑虑,使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出现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三是促进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加上农村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家族式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不良习惯较严重。实行代表会议后,代表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机会增多,接受新鲜事物的机会增多,陈旧的观念得到逐步改变,从而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达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不规范;村民代表人员不固定;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事项不易掌握等。致使村民代表会议失去了它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措施

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体现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要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毕竟产生的时间还很短,还是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村民代表会议,是河北省正定县北楼乡南楼村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村民自治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对这种自治形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各地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是村民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有的认为它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因而是村的权力机构,有的地方被称为“小人大”。由于对它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它的地位、作用以及它的实际运作也就存在着多种模式。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等村中的各项工作。实际上承担着相当于政府的职责,也算是最基层的村中政府。由于村民在自治中直接行使选举权,直接参与村事务的决定和决策,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村民外出打工和经商的人员逐步增多且难以参加村民会议,有时村民会议应到人员还不到半数,村中事务得不到及时决策,影响了村中工作开展和群众的利益。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解决了上述问题。从村民会议担负的职责性质看,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村民会议基本相同。

(二)、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不宜全权受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够规范,有的操作缺乏法律依据,致使有些地方分不清哪些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的将应有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全部代办了,如罢免村委会干部,增选村委会委员等。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由于罢免村委会干部,补选村委会委员,是全体村民的直接权力,村民代表不能完全代替村民的直接选举权和所代表区域全体人员的意愿。因此,对村委会干部的罢免、补选村委会委员、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承包土地的调整这些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不宜进行,应提交村民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中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管,或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一般性事务行使权力,是对村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从而增加了对村委会干部的监督,增加了群众的“知村务、议村事、参村政”的积极性,解决了村民会议召开不及时对村中日常事务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培养了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民主作风。增强了为民服务的思想。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要程序化、科学化。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反映着农村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它同作为基层权力机关的乡镇人代会,以及作为社会团体的各种协会、理事会等,共同构成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织基础。从实践看,这项制度搞好了,可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立在坚实可靠基础之上。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这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还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村民自治和村民会议制度建设中的问题,要充分重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要多帮助指导,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其次要建立正规科学的运行程序。对村民代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要科学界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条例》,使村民代表会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把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村干部和村民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加深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自己的民主政治素质。才能使村民自治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注释

*:注释符号

1、《村委会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政体:我国的政体。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国体:我国的国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组织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5、《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6、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农村法律法规教材》

(此文为《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有奖征文来稿)

2003年7月22日中国人大新闻

第7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皆蒿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 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

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

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 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 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 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 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面的格式。

第8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内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会议议题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书面提出,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讨论结果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

1

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

第9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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