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2022-10-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第2篇:鹤庆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上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鹤庆县村(队)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合理集约用地,减少相邻权纠纷,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鹤庆村民建房传统习惯,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房屋主房坐西面东,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在地块西地界线起10.0米内建设,高度不超过12.0米;次房为一层,高度不超过5.8米。(本规定建筑高度为房屋实际高度(非房屋计算高度),为室外地坪(一般以地块前路面起计)至女儿墙顶或屋脊(顶)最高点的高度。北房紧邻北侧主房,日照影响较大,建设超过一层应退让不少于北房计算高度的一半)。

二、建筑的任何部位垂直投影均不得超出地界范围,新建建筑(含围墙、大门)均自留滴水0.5米,紧邻地块间可按相邻户签订的协议留设。(自留滴水为勒脚以上外墙为准后退用地界线0.5米,地面以下基础放大脚、屋檐可设在退让用地内,踏步、坡道不得超出外墙面)。

三、基础±0.000标高比地块前所对应的规划路面设计标高高0.75米,在不影响片区总体布局及相邻户情况下,可建设半地下层或错层结构房屋,但不得超出规定房屋总高度。(基础±0.000可设定以××户±0.000标高或标识为基准)。

四、建筑风格为鹤庆传统白族民居风格,青瓦白墙,适当水墨画,外墙尽量不贴瓷砖。

五、雨污分流,设置有厕所或卫生间的,必须在自家用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雨水、污水需分别排入指定的城市管网。

六、地块临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可建设铺面的主房可临路建设,并符合临路建设的退让及街面风格要求。

七、屋顶不得擅自架设除水箱、太阳能设施外的其它影响周围住户采光日照及片区环境的广告牌、钢屋架等构筑物。

八、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 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九、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十、乡(镇)人民政府村庄管理机构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放线、管理(处罚)、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或上报村庄管理机构。 十

一、片区内地块流转,必须把本管理规定一并转交给新用地户。

十二、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需调整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片区居民三分之二住户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村委会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3篇: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条 衡阳市市本级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内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为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 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村民依法建设住房的免征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市县(南岳区)国土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市县(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有。。促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地个人在用地前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报告,经所在行政村、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规模达到《建筑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办理手续并接受政府监管。村民建房规模未达到《建筑法》规定的建议按下列措施把好三道关口监管。

(1设计关: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时,要求建设者提供,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施工图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设图集中选取的结构图,以确保设计结构安全。

(2材料检测关:村民建房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砌块、水泥)必须进行进场检测,可由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统一检测,集中供应,由检测各供应单位对材料负责,或其自行检测,是否检测作为办理产权的前置条件。

(3过程监督关: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按图施工,且监督过程作为办理户权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对于不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到投诉举报的, 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思考

和县国土资源局朱文亮

(此文刊登在《中国土地学会2009年度学术会议入选论文集 》)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提高,不少农民在富足起来后,纷纷将手中闲置资金投入到房屋建设和改善自己原有居住环境中来,或批地建房,或拆旧重建,或扩建装修,农村建设领域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由于农村建设行为点多面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有限,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在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新形式下,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如何完善探索农居民建房用地管理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实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是我们广大国土工作者思考的地方。

一、农村建房的基本情况

下面是对我国中部省份H县为例的农民建房的调查。资料数据显示, 2008年H县共有农业人口562363人,农村居住建设用地面积为156830.1亩,人均占地186平方米,高于新农村建设人均120平方米55%。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旧房(多数是土木、砖木结构)里,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而“娶媳妇、建新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农村村民建房是历代农民孜孜追求的心愿。仅以H县S镇为例,每年申请建房户约有500户左右,其中占用耕地建房约为300户,而符合条件被批准的约为建房总数的10%左右。预计今后每年约有3千户村民需要建房,更多的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现已成为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工作之一。从总体上说由于我县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成效是明显的。但因历史遗留原因,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连年增加,加上近几年是城镇商业开发,工业园区兴起,道路等级提升,卫生饮用水的推广以及有线电视的普及等,农民对住房的要求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日趋强烈,表现为两大特点,一是新建数量多,每年约有3000户建房;二是更新周期短,除了原有“斗子墙”房屋不断更新外,很多八十年代初建的简易二层楼房也进入翻建期。据了解,近年新建的农民建房,除县城和县工业园区拆迁农民有少数统一规划建房外,普遍存在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农村住房布局零乱,大量农民建房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无序状态,有的占 1

用农田建房,有的倚路建房,有的在水塘架空建房,更有甚者填占水体堵水系建房。农民建房的无序,造成自然村落的一小二散,无法形成集居,使得道路、给水、排水等整体配套难以形成,普遍存在路不硬,水不清现象,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电线乱拉,管道乱铺,“脏、乱、差”十分突出。“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的现象比较普遍,既影响了农村的形象,也阻碍了农民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解决农民居住问题,并通过实施“新农村建设”、“村村通”工程等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农民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是违法占地严重。一些农民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误认为集体分给自己的责任田,想拿来种田就种田,想拿来建房就建房,谁也干涉不了。一些干部混淆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的区别,放任农民占地建私房。有的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买卖承包地和集体土地建房。

二是土地浪费严重。近几年来,农民建新房的越来越多,很多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房屋。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屋时不考虑实际的需要,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大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有些村庄整个旧房形成的老垸闲置着,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农村宅基地面积普遍超标,宅基地非法交易有增无减,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使农村耕地逐年减少。

三是村庄布局散乱。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极为混乱。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流失,给节约、集约用地带来严峻的挑战,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难题。

三、农村建房存在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客观地说,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究其原因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生产生活观念上的原因,也有法制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耕地保护意识淡薄。按照国务院土地调控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但是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一些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没有把握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片面的把此项工作理解成

一般性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甚至有的镇、村把对农民占地建房特别是占耕地建房的收费看作是集体的“小金库”,完全脱离了县、乡财政预算管理,为了自身利益,乡镇、村二级默许甚至鼓励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在交通要道边占用耕地建房比比皆是,“空心村”、“村外村”现象越来越多,造成土地大量浪费。正是因为基层政府己收费同意,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制止违法建房时,农民抵触情绪相当大,从而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构成了严峻挑战。

(二)农民建房管理乏力。一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缺乏力度。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都对农民建房的法律管理作出了规定,但对违法的处理却因牵涉部门多,管理层次多而难以落实。二是部门执法管理乏力。县建设、土地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虽都设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管理,但缺乏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精力(尤其是乡镇无执法人员,其管理人员又大都另有中心工作任务),面多众多的农民建房管理明显力不从心。三是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乏力。或因重视发展当地经济、集镇基础设施而疏于农民建房管理,或因村民自治,农民自建而放松农民建房管理,或因当前实施的土地使用政策而无力进行农民建房管理。

(三)农民建房的法制意识淡薄。一是村民自身的原因。在建房问题上存在只顾自己,不顾整体:有的只图方便,路修到哪,房建到哪;有的只图自己享受,老宅不用,选取好的环境另建新宅等等。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占用农田,在自家承包田建房,把个好端端的成片农田弄得支离破碎;有的紧挨路边建房,使得今后道路拓宽、街道改造难上加难;有的压占水体建房,造成水系不畅直接影响农业排灌。至于厕所、猪圈等辅助设施建在沟塘旁边,更是比比皆是。二是村官自身的原因。多数是亲情人情大于乡情县情,现在村官三年一选。民选海选,正直管事的村官很难得票当选,这也片面助长了亲情、人情,放任村民建房自主。村民自治大于国家法制,有的村官片面认为自治就是自管,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上级部门审批。

(四)农民规划建房的扶持政策不够。一是现有法规对村庄规划用地的法律规定不够,没有明确的用地定位,新增用地预留比例,以及用地调整等。在

一、二轮土地承包中,耕地承包殆尽,村庄规划的土地调整和使用面临法律难题,客观上加大了农民建房的随意性。二是政府的指导政策不够,缺乏村庄规划的研究和指导,缺乏村庄规划用地的政策扶持,缺乏村庄规划前期基础设施的投入,缺乏村庄规划典型引路的激励。

(五)村庄建设规划缺乏规范。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大都是在八十年代由村里自发进行的,每户占地多少由村里说了算。虽然后期提出中心村建设的想法,但由于用地指标和当地村民习惯等原因没有执行下去。

(六)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难。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调剂难。因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导致农户承包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调剂难。二是闲置宅基地流转难。由于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政策和措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难。三是空置住宅拆除难,“空心”村、“空壳屋”整治难。长期以来,“一户一宅”政策未执行到位,“一户多宅”现象普遍,空置住宅难拆除,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难。

(七)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对村民占用集体土地都是无偿使用,加剧了村民超占面积建房的欲望。二是村庄建设规划缺乏法律地位。国家规定村庄建设每户占地不得突破160平方米,缺乏约束机制,目前规划体系在许多地方尚未建立。三是对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但有哪些“权”并没明确赋予,更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当前农民盖住宅,突击建设没几天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土地管理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民违法建房不能罚款,只能拆除和恢复原状。等到走完法定程序,将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早盖好了,人也住进去了。且农民建住宅倾其多年积蓄,一旦拆除,便会激化矛盾,因此法院接到这样的申请强制执行案,往往是难执行而不了了之。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查封施工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土地管理人员你前脚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他后脚又进行。

(八)建房审批难。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农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如在耕地上建房,因无用地指标县政府难审批,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尽管目前对农民建房不准乱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但建房不报批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房多有发生。

四、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建议

农民不靠国家投资,自己解决占农村人口90%的住房问题,应该说是有利农村稳定,有利三农发展,有利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的大好事,尽管点多面广、难以管理,但只要政府关心,领导用心,部门倾心,村民留心,好事就一定会办好。

(一)加强立法,完善制度。

1、有关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少而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只有第六十二条提出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也仅仅只有四条。国家应当加快对农民建房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立法工作;

2、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农民建房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房条件、土地使用政策、审批管理办法、优惠政策、处罚措施等,并结合管理制度的出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组织人力对村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尤其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规违法建房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以起到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撼作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和村三级对村庄建设和农民建房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村民委员会包括村民小组的作用,在建设和管理上充分体现“乡镇引导、村民自治、法制规范、典型引路”的思路;

4、是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村民小组农民建房管理体系,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执法管理巡查队伍,加大对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以使农民建房依法有序进行,真正造福农民自己。

(二)认真做好村庄建设规划。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本着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村庄布点规划一是以人口集聚为原则,撤小村并大村,使人口向大的自然村和集镇转移,规划取消基础条件差、居住人口少的小居民点;二是以集约土地为出发点,充分利用丘陵山坡地、利用河湖边缘地、村庄空闲地等,布点规划或扩大建设新的自然村;三是适度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根据目前农村经济条件和现状,优先考虑在基础设施条件好、交通相对便利且空闲地较多的地块规划建设新村,以期较少的投入能较快地树立典型。四是要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的力度。每年挤出一部分用地指标用于中心村建设。五是要建立一些推进和保障规划实施的配套措施。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以积极扶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通过这项工作的推进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地方各项建设;二是通过必要的土地小调整、小流转,为农村居民集中建房提供必需的土地空间。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当然,这项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成员同意,必备条件是要有完善的法人结构、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措施。通过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第一,能够协调农村宅基地分

配不合理的矛盾。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农村宅基地按照占用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分配不合理的矛盾。第二,能够促进对土地的珍惜和合理利用。对于宅基地来说,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宅基地标准,独身子女算两人标准,超标准部分施行惩罚性收费。这样不仅可以对村民随意扩大宅基地范围,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现象起到遏制作用,同时,由于人口的多少直接于自身的利益分配有关,也可以对农村超计划生育现象起到遏制作用。第三,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集体组织可以将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用于村庄基础实施建设,来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第四,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一部分有闲置或者富余宅基地的村民,会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主动考虑将这部分宅基地流转出去。

第5篇: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农转非”后的居民小组居民建房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拆旧房重建及建猪牛舍等建房用地。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用途管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安排。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村庄建设。

根据国家建设或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木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当拆旧房重建和使用村庄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推广建设公寓式住房。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严禁个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转让建房用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需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必须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户,可以申请审批建房用地。

(一)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

(二)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并分户独立生活的农村村民户;

(三)拆旧屋重建的农村村民户;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农村村民户。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以下简称用地呈批表)。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附户主身份证、本户人口户口簿、原房屋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一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用地呈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20日内,对申请建房用地户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所。

第十一条 国土所接到《用地呈批表》及附件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国土局依法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房用地的,按规定交清各项税费后,由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所需交的各项税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受理单位通知其按有关规定办理。拒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国土局同意,可延长竣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应在动工建房前报名国土所,由国土所派员到现场划定用地界至,并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房占地面积进行施工。

房屋竣工后,建房用地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当地国土所申报发证。经复核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国土所发给《土地使用证》,作为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房屋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标准如下: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二)有责任田耕种的农户需要建猪牛舍、柴房、厕所的,每户可批准临时用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下。

村民小组土地基本被征用完符合征地“农转非”条件而未办“农转非”的农业户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不再批给猪牛舍及厕所用地。

第十九条 建房户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建房用地面积及四至尺寸和用地位置,不得擅自调整批准的建房用地四至尺寸或建房用地位置。 第二十条 批准占地新建房屋的朝向、设计、立面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在批准的用地面积内确需建围墙的,不得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擅自将自留地、竹木地、承包地、其他空闲地等圈进围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原有房屋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和土地类别及土地用途的,国土部门不予审批其建房用地。若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依法注销批准的证件;已建房用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房户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或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四条 擅自调整已批准的占地建房面积的尺寸或改变批准规定的土地位置建房的,超出批准范围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法占用土地可拆除建筑物并处罚款。已竣工的房屋如不影响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不作拆除的,可根据违法程度,补纳各项税费,并按国务院《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猪牛舍、厕所、临时棚、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一律拆除,并按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转让建房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家、集体收回土地,并处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批准新的建房用地后,原有的房屋必须在新屋竣工五个月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用地建造生产经营房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6篇: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

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好我乡耕地资源,遏止破坏耕地、违法乱建的行为,根据市国土资中发[]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乡境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进行用地报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控制线范围、道路退缩范围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为原拆原建,如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必须异地新建,应签订旧宅基地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处置的承诺书,其旧宅基地复垦后由经济社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第五条建房前必须与取得资格证的工匠签订建房协议,协议应包含施工安全方面内容。施工单位或承包工匠应为施工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建筑标准:建筑房屋需按7度以上设防,沿公路建房的应一致朝向路面,并与公路平行修建。 第七条沿公路建房的,乡道建筑控制线不得低于10米,村道及社道建筑控制线

不得低于5米,建筑控制线内不得修建栏杆、围墙等设施。

第八条在集镇上建房具体标准详见《乡人民政府关于集镇规划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文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经济社工作职责: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经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在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社长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施工监督与安全管理;协助村民委员会及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经济社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调查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乡国土办;负责对村内建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乡国土办;协助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乡国土所工作职责:对村民委

员会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工作,并在审查合格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乡内建房的巡查监管等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三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乡国土办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乡国土办及村、组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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