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讨薪通知

2022-08-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关于农民工讨薪通知

关于攀枝花市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情况报告

省中心:

按照川司法办发[2011]265号文件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农民工421件,代书365件,提供法律咨询2081人次,涉及金额达500多万元,农民工维权工作成效显著,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力推进,维权工作更“实”

我市结合实际,推出了针对农民工的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全市共设立了6家农民工法援工作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设了农民工接待窗口,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东区、仁和区、米易县在农民工聚集的厂矿企企业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还与县普法办共建农民工法制教育基地,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聘请农民工担任联络员。根据相关条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选聘了一批农民工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制作了农民工联络员名册,建立了联络员信息收集反馈机制,以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诉求表达渠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巡回进企业”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四川平兴律师所建立共建机制,成立了一支“法律援助进企业”服务队,分期、分批地在农民工集中的攀钢、攀煤、十九冶、金江高耗能工业园区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上门

送法活动。四是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我市与周边的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实现了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有效地提高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的工作效率。在具体工作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前后历经2年的张剑人身损害赔偿异地协作案,日前已完全执行了30余万元赔偿金,受援人为援助律师的特意送来了锦旗。特别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力量办好农民工群体性案件,把涉及社会稳定的农民工群体性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办理,有效避免了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春节前夕承办的64人劳动争议仲裁案,工人们群情激愤,欲以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极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诉前工作,在2日内完成了法律文书、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及仲裁立案工作,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经过仲裁和申请执行,工人们如愿拿回了近百万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场极可能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速推动,理念机制更“新”

为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推行“调援结合”工作机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一是调解成功率高。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对129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二是群众满意率高。对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满意

率100%。从山东潍坊来攀打工的贾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多次出面协商,但当事人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刘治成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下,事情很快就得到了圆满解决,伤者家属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三是维权成本低。“调援结合”工作机制既能减轻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投入,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四是解决问题快。调解工作避免了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造成的诉讼迟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农民工黄某工伤赔偿案,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积极联系厂方进行协商,通过努力,达成了由厂方赔偿3万元给黄某的调解协议,从受理到办结,该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调援结合”工作机制强调平等协商,避免了诉讼的对抗性,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此外,市法律援助中心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管理等制度,专门制作了资料汇编光盘,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齐头并进,依法履职更“细”

一是法律援助进家庭。市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和米易县法律援助流动工作建设,被纳入我市“十大民生工程”。流动工作站人员积极转变服务方式,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受援人和偏远乡村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二是法律援助进信访。每月派驻专人协助党政领导开展接访活动,疏导上访案件,减轻信访压力,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密切了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到了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结合。三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市法律援助中心制作了62件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装挂在人群密集地,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四是法律援助进网络。市法律援助中心注重网络平台建设,开通了“新浪微博”,着力构建高效便捷服务便民平台。有12件案件通过网上进行了申请,解答了57件网上咨询,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维权。

四、注重宣传,法援影响更“广”

以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为契机,我们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针对不同群体,多渠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市开展农民工法律咨询专项活动11次,解答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发放法律援助惠民卡750张,并在外来人口集中的社区和较大的厂企开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橱窗。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攀枝花电视台合作拍摄了宣传法律援助的专题片,在黄金时段播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

五、内化于心,队伍素质更“强”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中央和省厅的要求,继续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巩固“三大主题”实践活动成果,认真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和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解决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意识问题,始终坚持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动摇、大是大非不含糊,筑牢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是:各区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区县受人力、财力、物力因素所制约,职能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法律援助专职队伍需要充实,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基层站点的建设仍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健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夯实基础谋发展、提升能力树形象、改革创新求突破,全力推进攀枝花市法律援助工作,忠实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庄严承诺,

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第2篇:关于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调查计划书

一、前言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进城打工的农民也日益增多,他们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为经济社会建设作者自己的贡献。随之而来的农民工讨薪问题,也一直是中国社会的热点。新闻电视上的报道也很多,大多是农民工讨薪困难,引发与企业社会产生的一系列矛盾,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深入探究农民工讨薪难的具体原因,以便于解决关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法,预先进行原因调查大有必要。

本次调查将围绕农民工、农民工家属、社会企业管理者为中心来进行。

二、调查目的

要求详细了解陕西关中地区的农民工讨薪难度及其原因,为该问题的合理公平的解决提供依据和帮助,特撰写次原因调查计划书。

1、全面了解本地区农民工的数量,进城打工的目的原因,家庭的情况。

2、全面了解他们工资报酬所从事的行业及现状。

3、全面了解目前社会和民众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看法,企业对应发职工薪酬的态度。

4、了解农民工们对讨薪难问题的认识、做法。

5、了解我国整个社会的农民工大致数额和其他地区同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调查内容

这次原因调查的内容要根据调查的目的来确定。调查工分为内、外调研两部分,此次关于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调查主要运用外部调研,其主要内容有:

(一)农民工自身看法原因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有:

1、农民工的数量及文化程度;

2、农民工们一般从事的行业及工作环境;

3、对老板和企业所发工资薪酬的满意程度;

4、有过的讨薪经历以及最终的结果;

5、他们对讨薪的建议想法;

(二)农民工家属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有:

1、农民工家属在他们打工期间扮演的角色(随在身旁一起打工、留家乡照顾老人孩子等);

2、他们对自己亲人打工时的情况的了解程度(工资、工作环境、地点、行业等);

3、他们对亲人们带回的薪金的满意度;

4、对打工者现在的境况有何建议看法;

5、理想的工作环境和报酬;

(三)社会企业管理者调查

主要的调研内容:

1、管理者们主要招收的民工类型;

2、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

3、他们准备付给的薪酬标准;

4、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是否补上;

5、对农民工的各种讨薪做法的看法及措施;

四、调研对象及抽样

因为农民工在本地区分布的广泛性以及普遍性,他们全体都是调查对象,但由于所从事的行业不同,统一调查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他们的薪酬、老板、工作环境都不相同,因此为了准确快速地得出调查结果,此次调查决定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被调查者范围为围绕我校周边的打工者及家属和领导者,先按其不同行业领域划分,然后再进行随机抽样。

具体情况如下:

餐厅及旅馆经营人员(管理者):30名

服务员:30名

建筑工地工人:35名

在校学生:40名

社会人士:30名

社会问题研究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5名

其他打工者:30名

样本要求:

1、关于农民工的问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自愿作答本问卷,协助调查。

五、调查人员的素质规定:

1、 仪表端正、大方。

2、 举止谈吐得体,态度亲切、热情。

3、 具有认真负责、积极的工作精神及职业热情。

4、 访员要具有把握谈话气氛的能力。

5、 访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培训,专业素质好。

六、人员安排

根据我们的调研方案,在西安工业大学及周边进行本次调研需要的人员有三种:调研督导、调查人员、复核员。具体配置如下:

调研督导:1名

调查人员:3名

复核员:1—2名 (由督导兼职)

如有必要还将配备辅助督导(1名),协助进行访谈、收发和检查问卷。问卷的复核比例为全部问卷数量的30%,全部采用电话复核方式,复核时间为问卷回收的24小时内。

七、调查方法及具体实施

1、对农民工、学生及社会人员以问卷调查为主,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在完成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制作以及调查人员的简单培训等相关工作后,就可以开展具体的问卷调查了。把调查问卷平均分发给调查人员,统一选择中餐或晚餐后这段时间开始进行调查(因为此时人们一般都在一起,便于集中调查,能够给本次调查节约时间和成本)。调查员在进入调查前一定要说明来意,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耐心等待,切不可督促。记得一定要求其在调查问卷上写明姓名、所从事工作、工作地点、电话号码,以便以后的问卷复核。调查员可以在当时收回问卷,也可以第二天收回(这有力于被调查者充分考虑,得出更真实有效的结果)。

2、对社会学家等专业人士以深度访谈为主:

由于调查形式的不同,对调查者所提出的要求也有所差异。与专业人士进行深度访谈的调查者(访员)相对于实施问卷调查的调查者而言,其专业水平要求更高一些。因为时间较长,调查员对经销商进行深度访谈以前一般要预约好时间,访谈前调查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列出调查所要了解的所有问题。调查者在访谈过程中应占据主导地位,把握着整个谈话的方向,能够准确筛选谈话并内容快速做好笔记以得到真实有效的调查结果。

3、通过网上查询或资料查询调查其他省市关于此问题的资料:

调查者查找资料时应注意其权威性及时效性,以尽量减少误差。因为其简易性,该工作可直接由复核员完成。

八、调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此次调研大致来说可分为准备、实施和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它一般分为界定调研问题、设计调研方案、设计调研问卷或调研提纲三个部分。

2、实施阶段:根据调研要求,采用多种形式,由调研人员广泛地收集与调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3、结果处理阶段:将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将调研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调研报告表述出来。

九、经费预算

1、 策划费5

2、 交通费15

3、 问卷调查费20

总计40

十、附录

参与人员:

调查方案、问卷的设计:纪红娟(100508118)

调查方案、问卷的修改:洪婷(100508117)

调查人员:罗奕(100508122)纪红娟(100508118)洪婷(100508117) 调查数据处理:罗奕(100508122)

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罗奕(100508122)

调查报告撰写:罗奕(100508122)

论证人员:纪红娟(100508118)

调查计划书撰写:洪婷(100508117)

第3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在路上”!!!

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跟坚决,今年的楼市“寒意”阵阵。年关将至,民工忙活一年的薪资是否可以正常收到,成为近来人们关心的话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都要列入“黑名单”,“这话不能空讲,如果今年欠薪严重,或者老板跑路的,一定要记录在案,不仅建设主管部门要掌握,还要及时传递给招投标中心,让他今年欠薪明年就别再想进入建筑市场!”昨天下午,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会议要求,“要让意欲欠薪者害怕”。

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说,今年农民工欠薪发生的概率可能明显加大,工程项目开工多、竣工少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已经出现老板出逃的情况,伴随而来的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可能会是历年中最难解决的一年。

为应对今年的新形势,目前,合肥市城乡建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在建项目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要求工程款只要支付到30%,就必须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等等,强化对农民工讨薪的支持。

第4篇:为农民工讨薪

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104国道旁边88号鑫皇铝业,办公楼大门前,数百人聚集在一起讨要辛苦一年多的血汗钱,一直未能得到厂方负责人出面调解,致使农民工在大楼前哭闹不停, 据到达现场的派出所人员所讲此事不属于他们管,应与上面来处理,敢问上面讲的是什么,(徐州市政府吗?)。

徐州电视台记者到达现场后访问了农民工代表,代表们回答记者从2011年8月份开始进入鑫皇铝业装修办公楼到2012年4至5月份结束,工资一直未能发放,他们也从在这段内时间内找过多次。代表们拿出了所有的资料和施工时签订的合同。根据这些资料和合同已经说明了厂方应付农民工的工资,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记者又问代表们有没有找过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们回答)‘他们在这一段时间找过有关部门,部门领导都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们去法院告状。

试问一群农民工在辛苦了一年多,为城市的建设做贡献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而如今又能让他们去法院告状讨薪吗?如今春节将近,农民工也要回家过节,忙碌了一年多他们的血汗钱应该找谁去结,在徐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哭声吵闹声中,过着一天复一天的讨薪生活,他们这些生活市政府关心过吗?他们出心的为农民工想过吗?呼吁社会一起为农民工讨薪,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法的合法权利,呼吁政府重视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工资,让他们高高兴兴的回家过年,好让农民工在新的一年里用平凡的双手建设徐州市的美丽的家园,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

第5篇:农民工讨薪问题

部长“发飙”能否阻止欠薪

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良心何在?!我希望今年不要再出现这个问题。”这是年末岁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年终工作会议上的“发飙”,也是尹蔚民面对全国几十名厅局长的发问。我国农民工大约有1.5亿左右,每年的这个时候总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1月3日中国广播网)虽然尹部长的发飙很“给力”,但因工资被拖欠而过不好年的农民工最需要的不是部长的声援,而是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实际行动。对黑心老板的道德谴责,远不如实实在在的处罚措施更有效。劳动保障部门年年查欠薪,但农民工讨薪事件仍然年年上演。如果监管力度不加强,处罚措施不到位,明年、后年乃至更远的将来,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仍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当然,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归咎于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有点不公平。

讨薪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如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因拿不出足够的用工证据而无法通过法律维权。有的虽然手握证据,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错过了两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这就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力度,让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至少也要保留考勤记录或上岗证、工号卡、胸牌、工资单和工资卡(可以查到银行代发工资记录),或者是包工头和厂方打的欠条。一旦遭遇欠薪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免错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不仅外来工流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宣传,农民工输出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该主动把给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发放维权手册,让他们人手一本,避免因不懂法而吃亏上当。很多时候,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并不是不尽力,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黑心老板的故意拖延,致使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大增,

必须按规定走完法律程序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一旦黑心老板在此期间出逃,农民工想拿回被拖欠的工资就很困难了。

而这一问题显然不是部长“发飙”就能解决的。一方面需要劳动部门修订相关规定,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将“恶意欠薪”入罪,提高黑心老板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意欠薪现象。要让讨薪悲剧不再重演,已被事实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必须加快推行和全面落实,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以便有关部门在查明欠薪事实的同时即可启动先行垫付程序。当然,把拖欠工资问题与相关部门及地方的政绩考核挂钩、农民工讨薪未果由相关部门先行垫付等做法也应该加以考虑。法律法规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心加强了,尹部长“不要再出现这个(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希望才会真正变成现实。

第6篇:《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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