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2022-12-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农民工讨薪新困局

年关岁末,农民工讨薪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3年12月13日,有媒体报道了陕西农民工张正友和70多名乡亲在山东莱芜一个铁矿打工,矿主齐二丑欠薪200万元,却赖账不还。张正友找到莱芜市劳动和信访部门及镇领导求助,均遭到推诿。矿上欠薪不还,还把张正友和工友们扫地出门。引发纠纷后,当地公安机关把张正友和几个打架的工友拘留50天,还将案件提请检察院要求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张正友。在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张正友的卷宗里,张正友发现四张收条复印件,证明他已经收到200万元欠款。

此事件被曝光后,引起各方关注。据莱芜当地官方微博发布,初步确认讨薪事件中4张收条系伪造。随后,莱芜方面开始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对辖区内类似问题进行排查。目前,社会仍期待有关方面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答案,特别是给广大农民工一个精神和实质的双重保障。

有人分析,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不少见,在艰苦讨薪过程中遭遇推诿搪塞也不少见,而此次山东莱芜讨薪事件的罕见之处在于,本应为农民工主持公道的一些公安干警,在事件中涉嫌充当黑心雇主的保护伞。被欠薪的农民工遭到“设计”,于是原告变被告,张正友遭到欠薪和失去人身自由的双重打击。事实上,农民工讨薪被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并不止山东莱芜一件,如本文背景资料所述,郑州、达州农民工讨薪遭毒打事件同样深深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农民工讨薪何以成顽疾?

以笔者来看,很多时候,正是由于相关监管体系缺乏主动而为的责任意识,致使各种制度未能真正“落地”,才为恶意欠薪行为的屡屡发生埋下了“祸根”。据悉,中国现有2亿多农民工,绝大部分是背井离乡,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却是城市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主力军。“愁欠薪、怕工伤、无社保、工作不稳定”是当前农民工所面临的迫切问题,尤其是“愁欠薪”被摆在首位,因为这直接牵涉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生计之本。按照国家确定的2020年城镇化率要达到56%的指标,今后每年还会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市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所面对的问题将成为相当长时间内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而解决讨薪难问题也将是加快我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当中,如何让农民工建设其所在的城市,让他们成为城市主人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但却仍然没能完全做到对症下药,每年各类讨薪事件还是屡有发生。这究竟是为什么?就在政府、社会如此关注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的大背景下,缘何还会有“政府帮农民工讨薪、包工头卷走农民工血汗钱”现象的发生?解决讨薪难的根本途径是什么?农民工又该如何讨薪?在遭遇欠薪时,他们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是什么?

以下是法律界人士郭彩丽的观点。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已成为社会共识,各方的共同努力使得农民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我们也注意到有反复的现象,如发生在2013年12月29日的“郑州农民工讨薪遭殴打”和“四川达州民工讨薪遭老板殴打受伤住院”事件,甚至发生“张正友讨薪不成反被拘留”的恶性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农民工讨薪的道路再陷困境的原因何在?

就农民工自身而言,维权能力欠佳,讨薪再现困局的原因是“合同意识欠缺”,部分农民工观念上对劳动合同作用的认识尚不能达到法治社会的需求,他们认为自己出来打工没有专业技术,能找一份合适工作就很不容易,合同签不签一样,也不敢为待遇与包工头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一旦领不到工资,农民工就没有最有利的“合同”作为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

发展与稳定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但在市场经济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逐自身的最大利益,仍在以拖欠甚至假造的方式拒发农民工工资。尤其是夹在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包工头”,一方面包工头自身的经济状态不易把控,可逃脱性强,另一方面包工头有时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阻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农民工维权的程序变得更为复杂和艰难。这样可能导致部分农民工用极端方式讨取血汗钱,危及社会稳定,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增长。

农民工维权再现困局后,关键是需要找到出路,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不断探求。同时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对于农民工维权的主要依据“合同”,应让农民工自身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依靠国民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再教育力度,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一方面可以预防不签订合同造成的“有权无依不可维”现象,另一方面也可提升农民工的专业技能,成为“有特长”的工种,能够懂得自觉维权。

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惩戒力度。用工单位有时可能是本地的纳税大户,一些机关单位成为其保护伞,使得其有恃无恐。对此,一方面应完善措施,加大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惩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工头的监管力度,使其处于可监控状态,避免其“卷薪逃窜”;第三要加大对一些充当“保护伞单位及负责人”的监督及惩罚力度,使其真正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不成为恶人的“帮凶”。

进一步强化维权的渠道。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渠道有“协商、工会、建委、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诉讼”,如何依法有效运用这些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农民工的薄弱之处。为此,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学会如何护权,同时调动劳动监察、司法、仲裁、工会等部门力量,联手为农民工编织一张“坚攻不破之网”,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及时协调、立案、受理、审理农民工追薪案件。

【背景资料】

郑州农民工讨薪遭殴打

2013年12月29日上午11点多,郑州福蒙特家居物流中心门前,乔磊和来自江苏、河南等地的10多名农民工前来维权讨薪。在讨薪的过程中,乔磊被该物流中心的10多名保安打伤。

据了解,乔磊和其他工友们是郑州市腾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升公司”)的施工队,2012年7月初来到郑州福蒙特家具物流中心B馆1-2层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在施工之前,物流中心牵头,让商户跟郑州市腾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装修合同。在经历3个多月的加班加点辛勤工作后,工程如期完工,但是部分商户却推脱责任,迟迟不能缴纳装修款。“从2012年至今,40多名商户欠下的100多万装修款还未结清。”腾升公司的负责人说。

福蒙特家居物流中心多名工作人员称,这是商户与施工方之间的纠纷,跟物流中心没有太大关系。据乔磊介绍,12月27日,他和工友曾经一起来到物流中心找相关负责人讨说法,结果等了一天没有任何结果。“万般无奈下,12月29日一大早,我和工人再次来到物流中心讨说法,没想到被十几个人围着殴打。”乔磊说。

在发生冲突后,福蒙特家居物流中心的保安用电瓶车将乔磊强行“送”到附近的郑东新区龙子湖分局圃田派出所。因情况严重,他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但是,对于打人一事,在场的一名物流中心保安人员矢口否认。

达州民工讨薪遭老板殴打受伤住院

2013年12月29日,有四川达州市民称,达州市达川区秦巴医贸园建设工地拖欠工人工资,工人25日去讨薪时,却遭到了老板殴打,伤者躺在医院,至今无人问津。

据“目击者”冯先生讲述,他是承包方工地上负责看护材料的工人。“因达川区其他地方发生了安全事故,当时全区所有工地都停工了。”冯先生说,停工后,部分工人到别处务工。留下来的工人随后都从承包方那拿到了工资。没拿到工资的工人听说此事后,便回来要工资。“包工头说钱没领到手,要他们等几天。但这些工人不相信,便去找医贸园老板核实。”冯先生说,“随后医贸园张总用一块巴掌大的混凝土,砸在了背向他打电话的覃先生头部,双方发生冲突。”

“我们按期按量把钱付给了承包方,至于工人的工资没有如数下发,并不是我们的原因。”医贸园常务副总李女士说,“当时经过清算,工人工资需要100万元,我们随即从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由承包方李先生提走,他还写了收条。”

“当时他们发了60多万,剩下30多万我们也没索回,留在承包方,以防出现漏发。后来又来了另外一批工人索要工资。但我们已把款项已给了承包方,这部分工人的工资应当找他们要,但对方并不接受,也是因此才引起了冲突。”李女士表示。

据李女士介绍,当天下午,医贸园张总与其兄弟张先生交代了一些家事,便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准备前往火车站乘车。张先生听到覃先生打电话称:“那个姓张的就是医贸园的老总,别让他跑了。”张先生随即上前夺过手机,双方发生抓打,导致冲突升级。

之后,承包方负责人李先生说:“当天拿到100万后,我们立即召集工人登记领取,前来登记了的,都发了工资。至于后来又出现的讨薪者,并非我们不发,而是他们没按时前来登记。”

开发商欠薪失踪千余农民工讨薪3月无果

2013年8月,有媒体接到一个特殊的爆料,1200多四川籍农民工从2012年3月开始到内蒙古包头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打工,但是工程开始至2013年6月停工,已拖欠农民工工资约6000万元,其中共有800名左右泸州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约4000万元。在讨薪近3个月无望后,工人们只得陆续离开包头市。目前仍有200多人坚持留守,继续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这些农民工表示,眼看工资一天天地被拖下去,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求助媒体。

包头市距离成都约2000多公里。2012年3月15日,泸州人张华乾和同乡800余名工人一起,与永城劳务公司和信源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签定了合同后,800多名川籍农民工在乘坐了40多个小时的火车后,来到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北桥附近九合米兰春天项目的建筑工地,为一家名为“九合置业”的开发公司务工。

爆料人称,两家劳务公司也和其中大部分工人签了书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800余名泸州工人被分配给不同的包工头。

泸州人鄢华是信源劳务主管,据他介绍,从2012年3月开始施工到2013年6月停工,在这期间,施工方只通过劳务公司向签约工人支付了部分生活费,而大部分的工资并没有结清。

鄢华初步估计,施工方所欠劳务费与材料费超过1亿元,其中欠民工工资近六、七千万元。据介绍,参与这个项目施工的工人近2000人,四川籍的占一大半,约有1200人,其中泸州籍工人最多,有800多人。“我们也是催了对方很多次了,但是每次都没要到欠款!”鄢华说,开发商将工程交由自己的子公司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建筑方又将劳务交由几家劳务公司代理。由于开发商一直拖欠工程款,致使自己也无力把钱付给工人。令人疑惑的是开发商自始至终都没出面解释过“到底什么原因要拖欠工资。”据爆料农民工讲述,开发公司大门一直紧闭,董事长马一兵人已找不到,电话偶尔能打通,但始终无人接听。

作者:马丽文

第2篇:农民工讨薪,法律要动真

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总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堵路讨薪”、“罢工讨薪”、“讨薪被打被砍”等新闻频频见诸媒体,使得农民工讨薪难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的苦苦讨薪声,出现在本应充满期待与希望的辞旧迎新、合家团圆之际,令人闻之心寒,思之心痛。当然,每到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往往会加大问责与维权力度,也常常能收到明显的成效,但水来土掩式的关注过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难以根除。这如同一个时常刺痛人们神经的顽疾,拷问着社会良知。

获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按劳付酬是起码的常识与法律底线,于情于理,农民工薪水都用不着 “讨”。因为,所有关于劳动权益的法规里都明确规定,工资应该按时、足额发放。但事实上,农民工却常常要“讨”工资,且“讨”得异常艰辛,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农民工讨薪之难,固然与其中一些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一份来自相关机构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000块钱的工资,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农民工维权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21天。因此,讨薪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昂,而违法成本却过低、查处不力,是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正因如此,导致部分农民工宁愿选择激烈的手段讨薪。

众所周知,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依靠法治。而法律只有使人普遍认同和服从,成为人人都遵守的规则,其功能才能彰显。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律,只是缺少对于这些法律的应有尊重与严格执行。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011年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律条款已经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恶意欠薪入罪,就是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法律上震慑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欠薪。

既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就应该恪尽职守。但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诸如腐败、偏见、冷漠等问题,各种欠薪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一些欠薪者甚至因此心存侥幸,企图拖欠甚至赖掉薪金。

面对违法者的挑衅与蔑视,执法部门理应忠实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确保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得到遵守,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依靠法律手段为农民工维权已日渐成为社会的共识。2011年12月5日,人社部、发改委等9部委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各地应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而司法部不久前也推出一个公益广告,从2011年11月20日到12月22日,这个只有10秒的公益广告每天在广播电台重复播出两次。这也是司法部第一次推出以农民工讨薪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意在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打工要不到钱,法律要出手。

无数的事实表明,法律的执行力越匮乏,社会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昂,这是一个反比定律。在日益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讨薪难”既是农民工不可承受之重,也是整个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要中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撑腰保驾,从而让他们顺利地拿到应得报酬。

(稿件来源:民生周刊)

作者:尹于世

第3篇:农民工讨薪,法律要动真

执法部门理应忠实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确保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得到遵守,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

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都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堵路讨薪”、“罢工讨薪”、“讨薪被打被砍”等新闻频频见诸媒体,也更使农民工讨薪难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的苦苦讨薪声,出现在本应充满期待与希望的辞旧迎新、合家团圆之际,令人闻之心寒,思之心痛。当然,每到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往往会加大问责与维权力度,也常常能收到明显的成效,但水来土掩式的关注过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难以根除。这如同一个时常刺痛人们神经的顽疾,拷问着社会良知。

获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按劳付酬是起码的常识与法律底线,于情于理,农民工薪水都用不着 “讨”。因为,所有关于劳动权益的法规里都明确规定,工资应该按时、足额发放。但事实上,农民工却常常要“讨”工资,且“讨”得异常艰辛,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农民工讨薪之难,固然与其中一些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一份来自相关机构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000块钱的工资,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农民工维权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21天。因此,讨薪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昂,而违法成本却过低、查处不力,是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正因如此,导致部分农民工宁愿选择激烈的手段讨薪。

众所周知,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依靠法治。而法律只有使人普遍认同和服从,成为人人都遵守的规则,其功能才能彰显。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律,只是缺少对于这些法律的应有尊重与严格执行。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今年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律条款已经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恶意欠薪入罪,就是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法律上震慑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欠薪。

既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就应该恪尽职守。但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诸如腐败、偏见、冷漠等问题,各种欠薪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一些欠薪者甚至因此心存侥幸,企图拖欠甚至赖掉薪金。

面对违法者的挑衅与蔑视,执法部门理应忠实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确保法律作为普遍的规则得到遵守,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依靠法律手段为农民工维权已日渐成为社会的共识。12月5日,人社部、发改委等9部委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各地应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而司法部不久前也推出一个公益广告,从11月20日到12月22日,这个只有10秒的公益广告每天在广播电台重复播出两次。这也是司法部第一次推出以农民工讨薪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意在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打工要不到钱,法律要出手。

无数的事实表明,法律的执行力越匮乏,社会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昂,这是一个反比定律。在日益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讨薪难”既是农民工不可承受之重,也是整个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要中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撑腰保驾,从而让他们顺利地拿到应得报酬。劳动是光荣神圣的,取酬是天经地义的。

作者: 尹于世

第4篇: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万科公司要未变 ,做好春节工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和项目部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预案。

一、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成立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谭溪勇

副组长:杨文增、周峰、谭邵忠

组员:杨春锋、王守蒙、陈运进、刘长运、许四海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公司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在突发件时,实施应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各在建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传达,执行业主及上级主管总评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发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引发单位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用快速,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项目部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各成员应及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快速赴现场进行疏导,平息,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按相关程序上报。通知业主负责人,事件所在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平息事端,化解矛盾和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1、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班组开展工作,悼念了解突发事件肯关情况和现场报告工作。

2、项目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法法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并快速,果断,有效方式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班组:参与突发事件工作,并快速组织对现场及其突发事件的地点维持治安秩序,控制并疏散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工地稳定。

(三)在快速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密切协同作战确保快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向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各项目经理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清欠工作动向,发现在群体闹事苗头,要及时劝解、制止,注意化解矛盾。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三)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解决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四)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凡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因不及时处置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置。

五、加强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5篇:s-w-c--2015酒店物业突发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民工讨薪

民工聚众滋事的防范与处理工作预案

(一)重点防范部位

酒店公共区域,酒店的正门及两侧引桥,酒店停车场

(二)关注重点

1.民工明显增多,民工动向。

2.三五成群或围坐封阻酒店正门引桥口。 3.发现标语,或有滋事意图的人员。

4.在确认妨碍酒店正常工作程序,或有损酒店形象时,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注意不要与民工发生直接冲突,注意保护公共财产,自身及酒店客人与财产的安全。

(三)处理程序

1.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应提高警惕,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如发现有民工在酒店区域内有聚众滋事的现象,立即通知保安部。

2.保安人员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对现场势态、人数及时向保安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汇报。

3. 坚决阻止民工进入酒店任何区域闹事,及时有效的听从上级指令控制事态发展。

4.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进行警戒,按照上级指令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5.当公安机关来人后,全力协助工作。

6.遇节假日或夜间应及时通知酒店值班经理、保安部经理、保安值班主管、领班人员立即组织现有警力按照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对闹事区域进行监控,听从酒店值班经理指令工作。

第6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在路上”!!!

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跟坚决,今年的楼市“寒意”阵阵。年关将至,民工忙活一年的薪资是否可以正常收到,成为近来人们关心的话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都要列入“黑名单”,“这话不能空讲,如果今年欠薪严重,或者老板跑路的,一定要记录在案,不仅建设主管部门要掌握,还要及时传递给招投标中心,让他今年欠薪明年就别再想进入建筑市场!”昨天下午,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会议要求,“要让意欲欠薪者害怕”。

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说,今年农民工欠薪发生的概率可能明显加大,工程项目开工多、竣工少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已经出现老板出逃的情况,伴随而来的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可能会是历年中最难解决的一年。

为应对今年的新形势,目前,合肥市城乡建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在建项目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要求工程款只要支付到30%,就必须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等等,强化对农民工讨薪的支持。

第7篇:为农民工讨薪

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104国道旁边88号鑫皇铝业,办公楼大门前,数百人聚集在一起讨要辛苦一年多的血汗钱,一直未能得到厂方负责人出面调解,致使农民工在大楼前哭闹不停, 据到达现场的派出所人员所讲此事不属于他们管,应与上面来处理,敢问上面讲的是什么,(徐州市政府吗?)。

徐州电视台记者到达现场后访问了农民工代表,代表们回答记者从2011年8月份开始进入鑫皇铝业装修办公楼到2012年4至5月份结束,工资一直未能发放,他们也从在这段内时间内找过多次。代表们拿出了所有的资料和施工时签订的合同。根据这些资料和合同已经说明了厂方应付农民工的工资,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记者又问代表们有没有找过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们回答)‘他们在这一段时间找过有关部门,部门领导都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们去法院告状。

试问一群农民工在辛苦了一年多,为城市的建设做贡献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而如今又能让他们去法院告状讨薪吗?如今春节将近,农民工也要回家过节,忙碌了一年多他们的血汗钱应该找谁去结,在徐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哭声吵闹声中,过着一天复一天的讨薪生活,他们这些生活市政府关心过吗?他们出心的为农民工想过吗?呼吁社会一起为农民工讨薪,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法的合法权利,呼吁政府重视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工资,让他们高高兴兴的回家过年,好让农民工在新的一年里用平凡的双手建设徐州市的美丽的家园,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

第8篇:农民工讨薪问题

部长“发飙”能否阻止欠薪

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良心何在?!我希望今年不要再出现这个问题。”这是年末岁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年终工作会议上的“发飙”,也是尹蔚民面对全国几十名厅局长的发问。我国农民工大约有1.5亿左右,每年的这个时候总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1月3日中国广播网)虽然尹部长的发飙很“给力”,但因工资被拖欠而过不好年的农民工最需要的不是部长的声援,而是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实际行动。对黑心老板的道德谴责,远不如实实在在的处罚措施更有效。劳动保障部门年年查欠薪,但农民工讨薪事件仍然年年上演。如果监管力度不加强,处罚措施不到位,明年、后年乃至更远的将来,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仍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当然,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归咎于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有点不公平。

讨薪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如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因拿不出足够的用工证据而无法通过法律维权。有的虽然手握证据,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错过了两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这就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力度,让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至少也要保留考勤记录或上岗证、工号卡、胸牌、工资单和工资卡(可以查到银行代发工资记录),或者是包工头和厂方打的欠条。一旦遭遇欠薪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免错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不仅外来工流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宣传,农民工输出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该主动把给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发放维权手册,让他们人手一本,避免因不懂法而吃亏上当。很多时候,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并不是不尽力,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黑心老板的故意拖延,致使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大增,

必须按规定走完法律程序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一旦黑心老板在此期间出逃,农民工想拿回被拖欠的工资就很困难了。

而这一问题显然不是部长“发飙”就能解决的。一方面需要劳动部门修订相关规定,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将“恶意欠薪”入罪,提高黑心老板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意欠薪现象。要让讨薪悲剧不再重演,已被事实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必须加快推行和全面落实,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以便有关部门在查明欠薪事实的同时即可启动先行垫付程序。当然,把拖欠工资问题与相关部门及地方的政绩考核挂钩、农民工讨薪未果由相关部门先行垫付等做法也应该加以考虑。法律法规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心加强了,尹部长“不要再出现这个(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希望才会真正变成现实。

第9篇:《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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