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为农民工讨薪

2023-01-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司法所为农民工讨薪

司法部: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讨薪83亿元

据了解,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4万余件,农民工受援达49万余人次,为农民工讨薪83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司法部2017年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工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前司法行政服务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的通知》,对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工作做了安排,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指派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拓宽申请渠道,在农民工集中的單位、社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不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资料来源:经济日报数字报)

第2篇:农民工“讨薪”难的司法原因及特点

作者: 牛毅刚发布时间: 2010-03-22 20:48:

51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社会各界、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例如近些年在法院系统建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对困难农民工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力求帮助农民工快速、及时的拿到应得的“血汗钱”,但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并非所有有理的农民工都能通过司法渠道打得赢官司。

一、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使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有时间逃避对责任的承担,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二是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遇有重大情况通报滞后,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三是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四是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二、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机关狠抓农民工的扶持、帮辅工作见成效。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例,立案没有发生农民工滞留法院的现象,没有出现农民工集体到上级机关上访、聚会、游行等问题,也没有出现农民工讨薪激化矛盾而发生的极端事件。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力度,使之建筑行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所提升,但餐饮、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农民仍缺少政策引导,“讨薪”案件有所凸显。三是出现京外纠纷京内告的现象,分析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赋予了农民工选择的权利,且多数被告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农民工大都愿意也相信北京法院司法、效率和权威;四是农民工节约诉讼成本意识提高,与往年相比,群体性农民工集体立案、诉讼现象减少,往往是委托1-2名农民工代表进行诉讼,但委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经济上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不知道如何找法律援助部门进行帮助。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面临的实际困难,石景山法院就受理的18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部分农民工败诉或者没能达到预期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发现,造成部分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就业途径不规范,导致诉讼发生时不知状告何人。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数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同乡等个人介绍进城打工,因此常会出现农民工在工作很长时间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老板是谁。一旦发生诉讼,就造成法院立案、送达难,出现农民工“讨薪”不知道该告谁或乱诉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败诉或被迫撤

诉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例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增加其诉讼的难度,提升诉讼风险。

(三)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缺乏证据支持。石景山法院在走访农民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 “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四)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五)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加了农民工案件的审执难度。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工程原材料上涨,不少承包商资金出现紧张问题,部分工程被迫停工,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投资者或开发商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此类现象的增多势必会增加法院在送达、审理及执行程序上的困难。

针对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败诉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诉求,石景山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由法院、政府信访办、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建委行业管理办公室、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等单位组成的协调与指导平台,确定专人、专电、专门接待场所,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二)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建筑、餐饮、家政等领域的劳务市场,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由该中心统一负责农民工的派遣工作,并为农民工建立用工档案,将农民工直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改变为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将薪酬直接打入卡内,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的现象。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对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当放宽立案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立案、审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麻烦。

(四)加大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执行,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五)政府部门增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在较大市县、区域内可增设农民工救助分站,保障辖区内农民工救助工作稳定发展。同时,政府可扩大援助站的工作范围,增开农民

工救助热线,并在农民工聚居区、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处以张贴、发放印有法律援助申请和联系方法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帮助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农民工原籍所在的乡政府、司法所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必要时当地法院也可协同参与,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使其认识到在外打工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的重要性,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3篇:司法局帮助民工讨薪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市结合年末农民工讨薪高发期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全方位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抓住民工返乡过年相对集中的时机,深入农民工集居的工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活动,向农民工发放《##市农民法律知识读本》900多本、《农民工维权手册》1000多册、“便民法律服务手册”1万多份、法制宣传活页2万多张;利用宣传车在全市各村巡回播放《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11月份以来共出动宣传车63台(次)。

二是组建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市内各大建筑工地及厂矿、企业开展有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接受咨询560余次,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600多册、“便民法律服务手册”800多份,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民讨薪的法律氛围。

三、加强“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和“####1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依托全市13个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构筑援助受理网络,为农民工讨薪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有关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来电、来人咨询,做到热情接待,能答复的当场

1 答复,不能答复的及时分流。对农民工讨薪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不审查经济困难等其他条件,做到简化程序、即时受理、即时指派、快速办理、限时办结。

11、12月份已接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咨询11起,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咨询25起。

四是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在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方式上下功夫。为确保农民工能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提高援助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化解社会矛盾。11月份以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4起。

五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应援尽援快援。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做到应援尽援,特事特办,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案包到底,确保在春节前案结事了。并加大协调力度,主动与工会、劳动、法院和信访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延伸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和畅通农民工法律维权信息渠道,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11月份以来,全市已接受农民工讨薪咨询36次,援助农民工讨薪案件11件,受援农民工265人,讨回工资102.64万元。

第4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在路上”!!!

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跟坚决,今年的楼市“寒意”阵阵。年关将至,民工忙活一年的薪资是否可以正常收到,成为近来人们关心的话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都要列入“黑名单”,“这话不能空讲,如果今年欠薪严重,或者老板跑路的,一定要记录在案,不仅建设主管部门要掌握,还要及时传递给招投标中心,让他今年欠薪明年就别再想进入建筑市场!”昨天下午,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会议要求,“要让意欲欠薪者害怕”。

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说,今年农民工欠薪发生的概率可能明显加大,工程项目开工多、竣工少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已经出现老板出逃的情况,伴随而来的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可能会是历年中最难解决的一年。

为应对今年的新形势,目前,合肥市城乡建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在建项目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要求工程款只要支付到30%,就必须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等等,强化对农民工讨薪的支持。

第5篇:为农民工讨薪

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104国道旁边88号鑫皇铝业,办公楼大门前,数百人聚集在一起讨要辛苦一年多的血汗钱,一直未能得到厂方负责人出面调解,致使农民工在大楼前哭闹不停, 据到达现场的派出所人员所讲此事不属于他们管,应与上面来处理,敢问上面讲的是什么,(徐州市政府吗?)。

徐州电视台记者到达现场后访问了农民工代表,代表们回答记者从2011年8月份开始进入鑫皇铝业装修办公楼到2012年4至5月份结束,工资一直未能发放,他们也从在这段内时间内找过多次。代表们拿出了所有的资料和施工时签订的合同。根据这些资料和合同已经说明了厂方应付农民工的工资,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记者又问代表们有没有找过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们回答)‘他们在这一段时间找过有关部门,部门领导都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们去法院告状。

试问一群农民工在辛苦了一年多,为城市的建设做贡献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而如今又能让他们去法院告状讨薪吗?如今春节将近,农民工也要回家过节,忙碌了一年多他们的血汗钱应该找谁去结,在徐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哭声吵闹声中,过着一天复一天的讨薪生活,他们这些生活市政府关心过吗?他们出心的为农民工想过吗?呼吁社会一起为农民工讨薪,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法的合法权利,呼吁政府重视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工资,让他们高高兴兴的回家过年,好让农民工在新的一年里用平凡的双手建设徐州市的美丽的家园,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

第6篇:农民工讨薪问题

部长“发飙”能否阻止欠薪

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良心何在?!我希望今年不要再出现这个问题。”这是年末岁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年终工作会议上的“发飙”,也是尹蔚民面对全国几十名厅局长的发问。我国农民工大约有1.5亿左右,每年的这个时候总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1月3日中国广播网)虽然尹部长的发飙很“给力”,但因工资被拖欠而过不好年的农民工最需要的不是部长的声援,而是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实际行动。对黑心老板的道德谴责,远不如实实在在的处罚措施更有效。劳动保障部门年年查欠薪,但农民工讨薪事件仍然年年上演。如果监管力度不加强,处罚措施不到位,明年、后年乃至更远的将来,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仍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当然,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归咎于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有点不公平。

讨薪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如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因拿不出足够的用工证据而无法通过法律维权。有的虽然手握证据,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错过了两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这就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的普法力度,让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至少也要保留考勤记录或上岗证、工号卡、胸牌、工资单和工资卡(可以查到银行代发工资记录),或者是包工头和厂方打的欠条。一旦遭遇欠薪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免错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不仅外来工流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宣传,农民工输出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该主动把给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发放维权手册,让他们人手一本,避免因不懂法而吃亏上当。很多时候,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并不是不尽力,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上黑心老板的故意拖延,致使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大增,

必须按规定走完法律程序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一旦黑心老板在此期间出逃,农民工想拿回被拖欠的工资就很困难了。

而这一问题显然不是部长“发飙”就能解决的。一方面需要劳动部门修订相关规定,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将“恶意欠薪”入罪,提高黑心老板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意欠薪现象。要让讨薪悲剧不再重演,已被事实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必须加快推行和全面落实,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以便有关部门在查明欠薪事实的同时即可启动先行垫付程序。当然,把拖欠工资问题与相关部门及地方的政绩考核挂钩、农民工讨薪未果由相关部门先行垫付等做法也应该加以考虑。法律法规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心加强了,尹部长“不要再出现这个(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希望才会真正变成现实。

第7篇:《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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