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1-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纤维及纤维制品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2.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强化对重大设备特别是南水北调、化工、电力、港口等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

3.制定省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分步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构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进口工业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4.加强食品等重点产品监管工作。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建档率应达到100%,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建档率应达到95%以上。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因履责不到位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办、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全年争取完成45000批次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境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能力。(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省属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9.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责、承诺、企业自我声明等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履责企业范围,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0.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东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11.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统计局、山东保监局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12.推动地方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出台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省质监局、省监察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负责)

13.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奖励办法。(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

14.积极开展创建质量强市、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争创“全省质量强市、县(市、区)示范区”活动。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树立一批将质量提升作为区域发展战略核心内容、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示范市、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参加)

15.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组织做好省、市、县三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按季度定期发布我省制造业质量状况报告。(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16.深入开展“品牌建设年活动”。结合我省“品牌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联〔2011〕329号),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在提升我省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在工业领域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名牌工作,培育一批、打造一批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产品品牌。(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一批区域品牌。结合国家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区域品牌。推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加大培育力度,推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申报工作。(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中小企业办负责)

18.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以及品牌价值术语、要素、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我省品牌价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做好我省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贸促会参加)

19.建设卓越绩效孵化基地。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认定一批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标杆企业,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20.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抓好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7号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工作指导意见。着力宣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强化程序建设,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加强法治质监建设。(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21.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省林业局负责)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22.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9〕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7号),加大标准化战略实施力度,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产业集群联盟标准试点。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对标活动。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度。(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参加)

23.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在六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好“100+200”诚信计量承诺活动。对10种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中小企业活动。(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参加)

24.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推进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完善出口食品备案管理。(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参加)

25.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规划好技术平台发展,与全省产业的总体布局相一致,与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吻合。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教育技术装备产品及学生用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业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省质监局、科技厅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6.充分发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7.加强质量教育。在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开设质量教育课程,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开展我省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省属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28.开展全省“质量月”主题活动。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省”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加)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2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1号)中提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即: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农资(包括农药、兽药、肥料、种子、饲料等)监管信息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两个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完善一个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监测全覆盖、“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认证位居全国前列三个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具体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专项治理,全面实施“两检合一”(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督抽检,下同)、检打联动,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市县两级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市、县、乡三级配齐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流动监测车辆,实现全省流动监测全覆盖。

(三)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全面提升。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用较高的产品质量培育品牌信誉,以优质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力争到2020年全省累计使用“三品一标”达397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提前两年完成农业部提出的“五年计划”任务。

1.完善标准制修订。突出蔬菜、茶叶、水果、畜禽、食用菌和水产、笋竹等重点产业,特别是具有我省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每年制修订农业类地方标准20项以上,保障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生产行为更加规范。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2.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抓紧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力量将涉及主要产业、重点品种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技术规程编印成简明易懂的明白纸、口袋书,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快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着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强化典型示范带动。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2018年前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制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场、示范区)建设。依托一区两园平台,突出重点特色产业,每年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各100个,累计达到1600个以上。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到2018年,在全省建设3100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带动全省1150万亩园艺作物按标生产;在53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示范带动全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出栏1500万头,家禽标准化养殖出栏3.8亿羽;建设210个食用菌标准化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食用菌标准化栽培15亿袋。建设18万亩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区,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35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

(二)健全完善两个监管信息平台

1.加快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提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做到农药、兽药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监管更有效”。规范农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农资经营者,推动农药、兽药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监管,落实产品购销平台电子台账制度。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公安厅。

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大力推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产品主要生产主体的备案管理,指导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诚信档案。升级改造平台软件,提升平台监管功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2016年将设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重点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监管。完善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建设,2016年新增40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企业。市、县(区)要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和现场稽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进入超市的大宗农产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根据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特点,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倒逼生产环节管理,推动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基本要件的衔接。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把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动植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合格证明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作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基本要件。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上述要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绿色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市场。2016年在福州、厦门选择部分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储存和运输企业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农产品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农产品在收储运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准入要求的农产品,应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信息的衔接。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力争做到进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反馈机制,凡在市场进货、销售、加工环节质量抽检中,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种植养殖的,应当将有关农产品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产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推动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着力推动三个提升

1.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预警水平。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源头预警,全省年度快速检测样品20万个以上。快检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禁止产品上市,监督指导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两级要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全面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立即跟进执法,实施精准打击,始终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管重打态势,确保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公安厅。

2.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充实人员队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快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建设,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有序运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流动监测、监管、执法等项目建设任务,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推进资质认证和考核评审,有效发挥检测体系功能,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的建设,加快扩大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获证产品数量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确保“三品一标”认证每年新增165个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切实转变农业发展观念和理念,突出优质农产品品牌打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着力提升我省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全程监管。要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落实产地环境长期定点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修复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记录、诚信档案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督促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省级统一核发、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经营、非法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经信委、公安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销社。

(三)推进社会共治。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质检利剑”农资打假下乡等活动,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预警服务。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龙头企业质量承诺、名优产品评选质量保证等方式,推动企业自律诚信,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农产品质量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第3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2010年,全省“两基”通过“国检”,义务教育工作进入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度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全省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區等特殊困难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双线”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一)每年3月,县级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三)每年5月,县级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每年6~8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入学(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加盖印章,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五)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學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一)定期监测。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

(二)辍学报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派出所、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

(一)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避免由于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上学困难而辍学。

(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加快“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三)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习兴趣。着力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组织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提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电脑室、兴趣活动室等功能室和活动场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把义务教育完成率、辍学率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合格率、参考率等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学习帮扶制度,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全面实行教职工与学习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人不得劝说、诱导、威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退学。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并持续开展好“三个一”(即每天一条短信、每周一次电话、每月手写一封家信)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及家人的情感交流。

(四)精准救助帮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五)落实资助政策。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没有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脱贫攻坚、教育扶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省级一学年、州市县区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学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被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其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资格。对连续2次被通报,經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4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十不准两严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 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10、矿井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第5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审批通知

第6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煤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省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一些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或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要尽早组织搬迁,为化工发展创造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的指导工作。从2010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要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对达到安全生产

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10年底以前,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纳入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程序。未经相应政府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设立审查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合格的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城市建成区和居民集中地区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2010年开始,凡新领或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工素质的提高,逐步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臵的企业,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有关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将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臵,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臵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臵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臵紧急切断装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以提高装臵安全可靠性。

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臵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9、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我省制定的氯碱、合成氨、焦化、其它危险化学品等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1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等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配合建设和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应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臵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同时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2009年,全省化工企业要大力推行“责任关怀”理念,促进企业以转变观念入手,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自愿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更多地投入,以消除安全环境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产业形象,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高污事件的发生机率,努力达到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国防科工办、气象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依法监管效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臵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2、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安全专项整治

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要进一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规范各级重点监管范围,依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臵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凡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取缔、关闭。

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或收货)企业装载(或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收货和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辆车辆的全程监控。

26、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督察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省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以下查处事故情况的督查工作;各市、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市、县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以取得更大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7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六处。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办理省军级文件、密电及内部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及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友人捐赠物品的审理、报批、归档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印鉴管理,承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以及厅属局的印章刻制;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副部(省)级及以下领导来晋有关政务接待的安排;负责编写《省人民政府大事记》、《办公厅工作》及办公厅工作总结;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处。

承办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见、会谈等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国务院由我省参加或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公务活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具体承办国务院领导同志来晋视察的公务活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在职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晋考察及政务接待的安排;承办政府系统大型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室。

负责对省政府各项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省委机关联合开展对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征集人民群众建议与意见;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省政府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省政

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省领导信箱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省政府领导阅示、反馈。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负责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遴选、聘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政府参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文史馆员进行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公务员考核及扶贫工作;负责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行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

(十四)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场所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协助处理省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兄弟省市驻晋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省政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为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实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

(一)研究一处

围绕全省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二)研究二处

围绕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组织调研;负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旅游等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三)研究三处

承担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承担

省政府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完善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做好与国务院及兄弟省市的信息联络和交流工作,积极进行信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承办省政府研究室的日常事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障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室):

(一)应急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承担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省委,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检查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值班要情、专报,信息处置反馈,督促落实。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急协调处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办理省政府应急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应急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专题会议;组织修订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以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处10名编制)。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研究室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参事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第8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9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4号)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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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围绕近百个县城(指85个县城及11个县级市)和100个重点镇,建设特色宜居城镇(以下简称“双百”建设),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型跨越,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城镇扩容提质,加快大县城建设,开展百镇建设工程,把县城建设成为县域城镇化发展的龙头、农村人口转移的主阵地,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把100个重点镇建设成为集聚产业、吸引人口、服务三农的中心镇。

(二)工作目标。围绕全省“一核一圈三群”的战略布局,把县城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环节,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提升城镇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

度,引导生产要素、优势资源向县城集中,通过“大县城”建设,培育一批新的中小城市。

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确定100个镇作为重点镇,每年从中选取20个左右重点镇作为示范,集中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按照市政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科学规范、经济适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5年时间把全省100个区位和资源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具有一定人口和产业基础的重点镇,打造成为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文化名镇和旅游大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规划编制和实施力度

深化完善县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开展县域城乡统筹规划建设试点。围绕“大县城”建设,加快制订县城“十二五”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2011年要全面完成“十二五”建设规划编制和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积极开展城市设计,指导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综合整治,提升景观风貌设计水平,塑造城镇特色和品位。

纳入“百镇建设工程”的重点镇,要在深化完善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百镇建设标准和技术指标,因地制宜,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把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创建特色宜居示范城镇的依据和考核内容,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计划,重点突出“五建设两整治”,即通过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中心街市、居住社区等五项建设,镇区景观风貌和环境卫生两项整治,引导周边农村人口向重点镇集聚。重点镇政府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规划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镇要建立规划师把关制度,及时指导重点地段、重点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保障规划实施,体现地域特色。2011年8月底前,完成今年确定的21个示范镇(名单附后)近期建设规划。

(二)加快“大县城”建设

1.以县为单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各县要结合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县域为单元、县城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市场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管理体制等“六个一体化”,做强做大县城,通过大县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土地向集约化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加快县城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综合整治。具有发展潜力的县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区,综合考虑新区的区位、资源、交通、环境、生态等因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一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气息的县城新区,把新区打造成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提升县城的聚焦力和凝聚力。围绕扩容提质大行动搞好县城旧区综合整治,以“城中村”改造为切入点,对其旧区进行综合整治,整饰建筑外观、整治广告牌匾、清理乱搭乱建;对县城主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等重点地段进行重点塑造,形成亮点。

3.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满足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强县城燃气、垃圾无害化处理、集中供热、供水等设施建设,实现“三个县县有”和“四个达标”的目标,即

县县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集中供热和生态文化公园,城镇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达到国家目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县城整体功能,使县城面貌、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性改变。“十二五”末,建成区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城达到20个,5-10万人的县城达到40个;绝大部分县城人口集聚能力明显增强。

(三)开展百镇建设

1.实施五项建设,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一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市政标准新建或改造镇区道路、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体系,积极推进市政设施向周边村庄延伸,统筹镇村发展。实现镇区道路全部硬化,配套建设排水管渠、路灯和交通标志等。建设标准自来水厂,建立完善的供水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等气源,加强供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二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休闲、农贸市场、商业服务等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乡村的能力,提升小城镇功能。三是公园绿地建设。做好环镇绿化带建设,有效隔离工业区和生活区,减少工业污染;结合农村新的“五个全覆盖”,形成镇区小游园,营造良好公共活动空间;做好庭院绿化,实现驻地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小区、居民小院全部绿化。鼓励种植乡土树种,降低维护成本,见缝插绿,体现生态化。四是中心街市建设。通过改造现有商业街市,或在新区结合居民小区建设新的街市,打造适合小城镇小尺度的商业步行街,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服务周边人群。五是居住社区建设。结合扶贫移民搬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镇村居民点布局,鼓励分散居住的居民以其宅基地置换镇区集中的居住用地,建设新市镇和农村新社区,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新建居民小区的规划布局、建筑立面、屋顶、色彩等应体现小城镇地域特色,并按城市居住小区标准配建绿地、建筑小品等,创建一批宜居社区。

2.开展两项整治,塑造特色小城镇。一是景观风貌整治。研究提炼能反映当地建筑风格的建筑符号,对重点街道或中心街市的建筑外立面进行综合整治;对商业橱窗、门面牌匾、广告灯箱等户外设施进行规范,做到统一协调;拆除乱搭乱建的建筑或附属物,清理占道经营;塑造富有特色的城镇小品,形成具有多样性、地方性和观赏性的城镇人文景观,丰富城镇内涵;对乡镇企业的围墙、大门进行美化改造,体现企业文化,展现现代企业形象。二是环境卫生整治。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洁大行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足量的垃圾箱和清运设施,建立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规划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规范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驶及行人的交通行为。通过采取全面整治、分片区整治、重点地段整治等多种推进方式,塑造体现乡土特色、和谐统一的小城镇整体形象。“十二五”末,建成区人口规模5-10万人的重点镇发展到5个,3-5万人的重点镇发展到11 个,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将制定“双百”建设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各市进行考核评价。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将“双百”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县(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要制订“双百”建设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对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20个左右示范重点镇,补助每镇2000万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重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的扶持力度,涉及小城镇发展的示范选择、政策试点和资金支持应当优先安排于重点镇。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要向重点镇倾斜,街巷硬化、供水、供电设施、文体活动场所、中小学、卫生院及绿化建设等资金和项目对重点镇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小城镇规划编制资金投入。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加强重点镇镇级财政建设;新增地方经常性财政收入及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外,主要用于重点镇发展。搞好发达乡镇体制改革试点,对重点镇赋予一定的县级行政审批、执法、管理等权限。

(三)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县城和重点镇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规划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在2010年组织城镇化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加强小城镇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总结经验。各县要抓紧制订“双百”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建设重点。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设精品工程。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示范推广。

附件:2011年全省百镇建设示范镇名单附件

附件

2011年全省百镇建设示范镇名单

(21个)

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

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

大同市天镇县新平堡镇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

阳泉市盂县南娄镇

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

长治市长治县苏店镇

晋城市阳城县北留镇

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

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

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

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

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

运城市闻喜县东镇

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

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

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

临汾市乡宁县管头镇

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

吕梁市孝义市梧桐镇

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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