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1-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纤维及纤维制品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2.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强化对重大设备特别是南水北调、化工、电力、港口等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

3.制定省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分步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构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进口工业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4.加强食品等重点产品监管工作。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建档率应达到100%,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建档率应达到95%以上。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因履责不到位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办、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全年争取完成45000批次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境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能力。(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省属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9.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责、承诺、企业自我声明等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履责企业范围,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0.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东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11.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统计局、山东保监局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12.推动地方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出台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省质监局、省监察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负责)

13.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奖励办法。(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

14.积极开展创建质量强市、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争创“全省质量强市、县(市、区)示范区”活动。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树立一批将质量提升作为区域发展战略核心内容、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示范市、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参加)

15.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组织做好省、市、县三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按季度定期发布我省制造业质量状况报告。(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16.深入开展“品牌建设年活动”。结合我省“品牌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联〔2011〕329号),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在提升我省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在工业领域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名牌工作,培育一批、打造一批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产品品牌。(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一批区域品牌。结合国家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区域品牌。推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加大培育力度,推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申报工作。(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中小企业办负责)

18.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以及品牌价值术语、要素、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我省品牌价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做好我省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贸促会参加)

19.建设卓越绩效孵化基地。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认定一批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标杆企业,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20.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抓好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7号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工作指导意见。着力宣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强化程序建设,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加强法治质监建设。(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21.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省林业局负责)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22.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9〕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7号),加大标准化战略实施力度,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产业集群联盟标准试点。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对标活动。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度。(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参加)

23.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在六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好“100+200”诚信计量承诺活动。对10种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中小企业活动。(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参加)

24.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推进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完善出口食品备案管理。(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参加)

25.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规划好技术平台发展,与全省产业的总体布局相一致,与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吻合。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教育技术装备产品及学生用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业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省质监局、科技厅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6.充分发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7.加强质量教育。在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开设质量教育课程,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开展我省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省属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28.开展全省“质量月”主题活动。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省”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加)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2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1号)中提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即: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农资(包括农药、兽药、肥料、种子、饲料等)监管信息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两个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完善一个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监测全覆盖、“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认证位居全国前列三个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具体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专项治理,全面实施“两检合一”(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督抽检,下同)、检打联动,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市县两级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市、县、乡三级配齐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流动监测车辆,实现全省流动监测全覆盖。

(三)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全面提升。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用较高的产品质量培育品牌信誉,以优质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力争到2020年全省累计使用“三品一标”达397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提前两年完成农业部提出的“五年计划”任务。

1.完善标准制修订。突出蔬菜、茶叶、水果、畜禽、食用菌和水产、笋竹等重点产业,特别是具有我省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每年制修订农业类地方标准20项以上,保障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生产行为更加规范。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2.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抓紧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力量将涉及主要产业、重点品种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技术规程编印成简明易懂的明白纸、口袋书,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快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着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强化典型示范带动。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2018年前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制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场、示范区)建设。依托一区两园平台,突出重点特色产业,每年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各100个,累计达到1600个以上。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到2018年,在全省建设3100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带动全省1150万亩园艺作物按标生产;在53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示范带动全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出栏1500万头,家禽标准化养殖出栏3.8亿羽;建设210个食用菌标准化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食用菌标准化栽培15亿袋。建设18万亩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区,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35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

(二)健全完善两个监管信息平台

1.加快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提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做到农药、兽药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监管更有效”。规范农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农资经营者,推动农药、兽药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监管,落实产品购销平台电子台账制度。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公安厅。

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大力推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产品主要生产主体的备案管理,指导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诚信档案。升级改造平台软件,提升平台监管功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2016年将设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重点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监管。完善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建设,2016年新增40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企业。市、县(区)要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和现场稽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进入超市的大宗农产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根据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特点,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倒逼生产环节管理,推动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基本要件的衔接。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把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动植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合格证明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作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基本要件。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上述要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绿色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市场。2016年在福州、厦门选择部分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储存和运输企业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农产品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农产品在收储运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准入要求的农产品,应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信息的衔接。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力争做到进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反馈机制,凡在市场进货、销售、加工环节质量抽检中,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种植养殖的,应当将有关农产品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产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推动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着力推动三个提升

1.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预警水平。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源头预警,全省年度快速检测样品20万个以上。快检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禁止产品上市,监督指导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两级要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全面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立即跟进执法,实施精准打击,始终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管重打态势,确保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公安厅。

2.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充实人员队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快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建设,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有序运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流动监测、监管、执法等项目建设任务,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推进资质认证和考核评审,有效发挥检测体系功能,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的建设,加快扩大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获证产品数量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确保“三品一标”认证每年新增165个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切实转变农业发展观念和理念,突出优质农产品品牌打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着力提升我省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全程监管。要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落实产地环境长期定点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修复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记录、诚信档案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督促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省级统一核发、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经营、非法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经信委、公安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销社。

(三)推进社会共治。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质检利剑”农资打假下乡等活动,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预警服务。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龙头企业质量承诺、名优产品评选质量保证等方式,推动企业自律诚信,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农产品质量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第3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2010年,全省“两基”通过“国检”,义务教育工作进入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度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全省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區等特殊困难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双线”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一)每年3月,县级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三)每年5月,县级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每年6~8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入学(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加盖印章,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五)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學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一)定期监测。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

(二)辍学报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派出所、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

(一)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避免由于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上学困难而辍学。

(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加快“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三)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习兴趣。着力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组织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提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电脑室、兴趣活动室等功能室和活动场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把义务教育完成率、辍学率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合格率、参考率等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学习帮扶制度,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全面实行教职工与学习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人不得劝说、诱导、威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退学。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并持续开展好“三个一”(即每天一条短信、每周一次电话、每月手写一封家信)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及家人的情感交流。

(四)精准救助帮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五)落实资助政策。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没有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脱贫攻坚、教育扶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省级一学年、州市县区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学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被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其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资格。对连续2次被通报,經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4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

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

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

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

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文〔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2007-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

的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7〕2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长期以来,我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快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扎实推进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加快构建和谐广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提上重要位置。要有领导分管提案办理工作,明确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对负责办理的提案要定期研究、及时协调,确保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做到程序规范、责任明确。要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员调配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政府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完善制度,明确要求

(一)交办。属党委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政府系统部门主办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接办后分送各主办、会办单位办理;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送交办理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要调整会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不得自行送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

(二)办理期限。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书面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同时函告提案交办部门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复。重点提案、民主党派提案以及办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的提案,应在办复前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征询提案者意见。

(三)分办和会办。属党委、政府系统部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属主办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接办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并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提案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案提出的应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明确作出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五)督办。提案督办可由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提案者相配合,采取现场视察、协商座谈、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同时注意吸收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做好承办单位与提案者之间沟通、联系工作,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复文要求。

1.答复提案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2.提案复文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3.根据提案办复情况在复文的右上角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用“D”标明。

4.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同时将《广州市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召集人。《意见征询表》按一式两份寄送。

5.党委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2份;政府系统各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所有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会办单位1份。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在函告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同时,主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政协网上提交办理复文,或将办理复文电子软盘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对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提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同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每年主办5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当选取部分有情况、有分析、建议可行的作为本单位的重点提案,并函告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制定具体办理工作计划,明确办理要求和预期达到的办理效果,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联系,增进沟通

(一)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协同市政协有关部门举办不同形式的“知情问政”座谈会,主动向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通报政务信息,不断扩大委员知情渠道,支持政协履行职责。

(二)各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时,要密切与提案者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倾听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列入重点办理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提案,以及涉及“老大难”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应当面沟通,争取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承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需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交办提案的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认真总结,推进工作

(一)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每年承办10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应在全部办复后于当年10月底前作出书面总结,寄送给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属党委系统的,应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属政府系统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承办单位在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秀提案的标准是:

1.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实客观、内容充实、表述清楚、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是同类提案中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3.提案被党委、政府采纳,产生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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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信访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文〔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7〕1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变动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凌伟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国(副市长)

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长邦(市委副秘书长)

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

纪可光(市政协副秘书长)

郑烈城(市纪委常委)

洪英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哲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

李忠(市委台办副主任)

杜和平(市编办副主任)

陈彦华(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刘顺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黄周海(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彭健(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易金强(市经贸委纪工委书记)

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富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爱国(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钟火松(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东民(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建龙(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黎江(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

萧史明(市交委纪工委书记)

水雪琴(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

胡重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陈海如(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彭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区锦威(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吴明场(市法制办主任)

罗建国(市政府驻京办副主任)

接连凯(市城管支队政委)

黄容福(市法院副院长)

廖仲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叶国耀(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文坚(市妇联副主席)

陈忠谦(市仲裁委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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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政策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引进符合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 “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8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2008-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8〕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确保2008年底前淘汰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十一五”以来,我市已关停并转水泥企业65家、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06万吨,目前还有落后水泥企业26家、产能419万吨(详见附件)。根据省政府要求以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市要在2008年底前坚决淘汰机立窑、湿法窑等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拆除落后水泥窑炉及其厂房,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

二、加强领导,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经贸委、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国资委、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和广州供电局、市建材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订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健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区、县级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镇、村;要加强检查督促,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区、企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任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结合广东省实际,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7.逐步兑现各地在申报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时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书,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200万吨的任务,结合广东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实际,“十一五”期间广东省计划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804万吨(详见附表)。

各地要根据上述淘汰范围和本地区淘汰计划指标,确定具体淘汰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各地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并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各级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省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省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省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制订《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汇总提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落实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当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监部门: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省水泥协会:提供全省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与省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2008年2月底前将淘汰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企业关闭或设备拆除时间报省经贸委。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完成前,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工作计划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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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275号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

的通知

(厦府办〔2009〕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9日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倾向。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认真落实省政府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切实把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要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乱建坟墓严重、工作难度大的地方,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国土资源、林业、交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干部带头,突破治理难点。据调查,违规乱建的坟墓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建。这不仅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难点,也是当地群众等待观望的焦点。各地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办丧、建墓行为的监督管理,把整治干部违规建坟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已在“三沿五区”修建坟墓的,要自觉限期迁坟或平坟;近亲属违规建坟的,要主动做好教育说服工作,动员其纠正违规行为。对顶风违规乱建坟墓或拒不执行清坟要求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促进责任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现已进入实质性环节,即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专项治理的效果。各设区市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意见》所确定的目标进度,及时解决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指导,采取定期通报和专项督查的方式,推进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落实。11月上中旬,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第二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把乱建坟墓问题严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作为督查重点,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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