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1-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纤维及纤维制品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2.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强化对重大设备特别是南水北调、化工、电力、港口等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

3.制定省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分步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构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进口工业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4.加强食品等重点产品监管工作。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建档率应达到100%,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建档率应达到95%以上。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因履责不到位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办、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全年争取完成45000批次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境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能力。(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省属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9.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责、承诺、企业自我声明等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履责企业范围,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0.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东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11.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统计局、山东保监局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12.推动地方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出台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省质监局、省监察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负责)

13.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奖励办法。(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

14.积极开展创建质量强市、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争创“全省质量强市、县(市、区)示范区”活动。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树立一批将质量提升作为区域发展战略核心内容、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示范市、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参加)

15.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组织做好省、市、县三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按季度定期发布我省制造业质量状况报告。(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16.深入开展“品牌建设年活动”。结合我省“品牌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联〔2011〕329号),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在提升我省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在工业领域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名牌工作,培育一批、打造一批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产品品牌。(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一批区域品牌。结合国家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区域品牌。推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加大培育力度,推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申报工作。(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中小企业办负责)

18.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以及品牌价值术语、要素、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我省品牌价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做好我省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贸促会参加)

19.建设卓越绩效孵化基地。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认定一批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标杆企业,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20.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抓好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7号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工作指导意见。着力宣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强化程序建设,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加强法治质监建设。(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21.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省林业局负责)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22.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9〕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7号),加大标准化战略实施力度,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产业集群联盟标准试点。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对标活动。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度。(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参加)

23.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在六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好“100+200”诚信计量承诺活动。对10种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中小企业活动。(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参加)

24.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推进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完善出口食品备案管理。(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参加)

25.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规划好技术平台发展,与全省产业的总体布局相一致,与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吻合。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教育技术装备产品及学生用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业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省质监局、科技厅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6.充分发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7.加强质量教育。在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开设质量教育课程,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开展我省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省属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28.开展全省“质量月”主题活动。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省”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加)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2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1号)中提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即: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农资(包括农药、兽药、肥料、种子、饲料等)监管信息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两个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完善一个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监测全覆盖、“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认证位居全国前列三个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具体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专项治理,全面实施“两检合一”(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督抽检,下同)、检打联动,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市县两级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市、县、乡三级配齐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流动监测车辆,实现全省流动监测全覆盖。

(三)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全面提升。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用较高的产品质量培育品牌信誉,以优质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力争到2020年全省累计使用“三品一标”达397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提前两年完成农业部提出的“五年计划”任务。

1.完善标准制修订。突出蔬菜、茶叶、水果、畜禽、食用菌和水产、笋竹等重点产业,特别是具有我省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每年制修订农业类地方标准20项以上,保障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生产行为更加规范。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2.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抓紧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力量将涉及主要产业、重点品种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技术规程编印成简明易懂的明白纸、口袋书,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快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着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强化典型示范带动。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2018年前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制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场、示范区)建设。依托一区两园平台,突出重点特色产业,每年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各100个,累计达到1600个以上。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到2018年,在全省建设3100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带动全省1150万亩园艺作物按标生产;在53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示范带动全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出栏1500万头,家禽标准化养殖出栏3.8亿羽;建设210个食用菌标准化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食用菌标准化栽培15亿袋。建设18万亩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区,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35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

(二)健全完善两个监管信息平台

1.加快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提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做到农药、兽药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监管更有效”。规范农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农资经营者,推动农药、兽药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监管,落实产品购销平台电子台账制度。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公安厅。

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大力推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产品主要生产主体的备案管理,指导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诚信档案。升级改造平台软件,提升平台监管功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2016年将设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重点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监管。完善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建设,2016年新增40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企业。市、县(区)要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和现场稽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进入超市的大宗农产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根据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特点,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倒逼生产环节管理,推动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基本要件的衔接。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把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动植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合格证明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作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基本要件。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上述要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绿色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市场。2016年在福州、厦门选择部分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储存和运输企业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农产品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农产品在收储运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准入要求的农产品,应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信息的衔接。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力争做到进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反馈机制,凡在市场进货、销售、加工环节质量抽检中,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种植养殖的,应当将有关农产品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产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推动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着力推动三个提升

1.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预警水平。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源头预警,全省年度快速检测样品20万个以上。快检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禁止产品上市,监督指导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两级要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全面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立即跟进执法,实施精准打击,始终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管重打态势,确保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公安厅。

2.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充实人员队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快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建设,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有序运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流动监测、监管、执法等项目建设任务,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推进资质认证和考核评审,有效发挥检测体系功能,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的建设,加快扩大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获证产品数量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确保“三品一标”认证每年新增165个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切实转变农业发展观念和理念,突出优质农产品品牌打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着力提升我省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全程监管。要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落实产地环境长期定点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修复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记录、诚信档案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督促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省级统一核发、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经营、非法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经信委、公安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销社。

(三)推进社会共治。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质检利剑”农资打假下乡等活动,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预警服务。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龙头企业质量承诺、名优产品评选质量保证等方式,推动企业自律诚信,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农产品质量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第3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2010年,全省“两基”通过“国检”,义务教育工作进入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度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全省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區等特殊困难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双线”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一)每年3月,县级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三)每年5月,县级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每年6~8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入学(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加盖印章,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五)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學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一)定期监测。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

(二)辍学报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派出所、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

(一)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避免由于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上学困难而辍学。

(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加快“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三)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习兴趣。着力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组织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提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电脑室、兴趣活动室等功能室和活动场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把义务教育完成率、辍学率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合格率、参考率等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学习帮扶制度,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全面实行教职工与学习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人不得劝说、诱导、威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退学。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并持续开展好“三个一”(即每天一条短信、每周一次电话、每月手写一封家信)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及家人的情感交流。

(四)精准救助帮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五)落实资助政策。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没有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脱贫攻坚、教育扶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省级一学年、州市县区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学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被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其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资格。对连续2次被通报,經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4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227号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订银川市外事、侨务工作规划;提出银川市有关外事、侨务工作政策的建议;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对外方针、侨务政策情况。

(二)统筹协调全市重大涉外事务和重要外事活动;协调各部门外事活动计划;处理或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指导有关部门的外事、侨务工作。

(三)审核、报批涉外工作报告和全市因公出国(境)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和邀请相应级别外籍人员来访事宜。

(四)接待来访重要外宾的相关工作;承办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人员;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全市对外礼宾、礼仪工作;审核在我市召开国际会议事项。

(五)负责银川市与国外开展友好城市的结好工作;利用官方和民间渠道,对外开展多领域的友好交往联络工作;指导银川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六)收集经济发展合作项目信息,提出对外交流合作的意见和建议;承办重要团组出访、外宾来访的合作信息的收集和跟踪服务落实工作及对外合作项目的牵线搭桥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负责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通报,拟订对外表态口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外国记者来银采访活动;安排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会审市内新闻单位的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和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外文化交流团组在我市的活动。

(八)开展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交往活动及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协调解决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生活实际问题,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为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来银投资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研究拟订相关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银川市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案(事)件。

(十)开展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银川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管3名(综合事务主管、外事主管、侨务主管),副主管1名(由外事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银川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市对外友好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231号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为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物流行业管理的职责。

2、口岸管理协调工作职责。

(二)划入职责

将原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职责

1、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责任,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2、统筹城市和农村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加快区域性交通运输中心建设。

(四)取消职责

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农村拖拉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公路、城市客运、水路、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道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规划并实施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推进区域性交通运输中心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

(三)指导交通行业改革;维护公路、城市客运、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培育壮大运输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协调组织高效快捷的交通运输流,交通运输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县(市)、乡道路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治理公路“三乱”和交通运输超限超载稽查工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证公路畅通。

(六)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公共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动车维修检测、搬运装卸、汽车租赁、运输服务以及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调控等工作。

(七)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技术开发,推进科技进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八)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以及船舶等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九)承担全市物流行业的管理责任,牵头制定物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完善物流业综合运输网络建设,优化物流区域发展布局;实施物流市场培育,推进物流园区、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口岸管理协调工作。

(十)负责系统内改制及非公有制交通运输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银川市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局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办局党委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和应诉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公路管理处

编制全市道路发展规划和计划;拟定工程建设和养护标准、规范;负责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质量;组织辖区列养道路的养护、日常路政管理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承担公路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计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交通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运输管理处

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城市客运(含公共交通、出租车、中巴车)工作;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水运管理工作;组织道路(含轨道交通)、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推进区域性交通运输中心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培育壮大运输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协调组织高效快捷的交通运输流,交通运输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运输、城市公共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口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物流业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园区发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调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参与实施物流行业招商引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现代物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推进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1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交战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主管6名(综合事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公路管理主管、综合运输管理主管、物流和口岸管理主管、财务审计主管),副主管1名(由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银川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事业编制2名,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主要承担:贯彻落实有关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国防交通建设计划,制定并修改战时和应急交通保障预案;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交通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演练;组织和开展交通运输力量潜力调查和动员等工作。

(二)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行业管理,牵头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完善物流业综合运输网络,培育物流市场,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和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市商务局负责生活领域物流配送管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培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生产领域物流配送工作;同时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政策的制定,协助交通运输局推进全市物流业的发展。

(三)市建设局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六、附 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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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242号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卫生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职责。

(二)划入职责

将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银川市卫生局。

(三)强化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转变职责

1、将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资格人员资格认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由市医学会办公室承担。

2、将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卫生、防尘设施设计任务书审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

3、将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考试的考务管理、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交由市医学会办公室承担。

(五)划出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卫生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组织、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农村卫生规划、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四)探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医疗在银川”实施工作,扩大医疗卫生服务辐射面。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研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实施对人群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和计划免疫工作;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

(六)研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采供血等综合监督执法管理,实行卫生行政许可制度;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和管理,对银川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全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制度,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八)研究开发卫生人力资源;组织实施本市卫生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拟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卫生经济政策;指导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

(十)负责紧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指挥调动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组织重大社会活动医疗保障。

(十一)拟定全市医学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新技术开发推广,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负责银川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财务、安全生产、系统内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青妇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开展综合性卫生政策、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卫生经济政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区域规划实施,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机关及系统党务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普法教育、对外宣传、综合治理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局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承办局党工委、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2、基层卫生和公共卫生处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政策研究,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规划、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和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城市基础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

3、医院和中医药管理处

开展医疗机构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以及民族医药发展政策研究;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拟定医疗机构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及民族医药发展规划、管理法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措施,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定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调查处理医疗护理纠纷;开展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政策研究,组织突发事件紧急救治、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救护保障;负责医疗废弃物监管;承担中医师承管理工作;承担卫生统计工作。

4、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银川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担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创建办公室工作;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主管11名(综合事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监察主管、规划财务主管、妇幼社区主管、疾控应急主管、医政主管、食品安全主管、中医药主管、卫生监督主管、行政审批主管),副主管1名(法制工作副主管)。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农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药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由市卫生局牵头,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组织拟定职业卫生地方规程和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卫生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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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银政%E5%8A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银政办通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2009-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

(银政办通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意见》,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近期将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围绕清权确权、流程规范、透明运行、动态监督四个环节,对《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08〕16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银纪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一是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二是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协调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三是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设施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网站、图书馆和档案馆中公开政府信息的设施建设的情况。四是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的编制和完善情况,利用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向图书馆、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利用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五是检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渠道是否畅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及答复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进行。明察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实地察看、调阅资料等方式。

一是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是查看相关资料。由检查组成员按检查的内容查看相关资料。

三是汇总检查情况。由检查组填写检查统计表,汇总相关情况,作为全市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是反馈情况。由检查组将检查的总体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提出今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时间安排

8月2日至8月15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对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将自查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2009年8月18日前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银川市纠风办1240房间)。

8月下旬抽查或暗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法规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认真自查,抓好整改。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查找不足,切实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加强网站等载体和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建设,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扎扎实实组织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工作“自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深化公开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拾遗补缺,以扎实作风和一流工作迎接自治区和国务院督导组的检查。这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敷衍了事、遮遮掩掩、弄虚作假的,要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王继良 6888415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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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银政%E5%8A大全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8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62号),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我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20日――6月30日开展行政复议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程度。检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及对下级业务管理部门工作指导情况。主要指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访的比率,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比率、与行政诉讼数量的比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因程序或实体原因提起的数量各占的比率;

2、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比率,法院对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地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及效果;

3、行政复议办案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情况。

(二)领导重视情况。

1、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度。2006年以来采取何种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领导听取行政复议机构汇报、签署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带头参加行政应诉等情况。

(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单独设置的情况;

2、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到位,能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的;人员配备能适应行政复议需要的;人员配备不能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3、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情况。年均达10万元以上的;3万元――10万元之间的;3万元以下的;

4、 行政复议办案用车、行政复议听证及相关工作条件的保障情况。

(四)基础工作情况。

1、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2、统计软件配备是否到位、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

3、文书格式、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

4、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5、相关数据纳入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20日―5月30日)。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按照专项检查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查,研究改进措施,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数字和情况要真实准确,改进措施具体可行。在5月30日前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6月1日―6月15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反馈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在各部门自查、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6月底将检查总体情况及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汇报。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要求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复议专项检查工作,把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以此为契机,努力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具体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做好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的准备工作。

联 系 人:樊 颖 丁淑霞

联系电话:688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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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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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检察院、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建设,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制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现予以印发。各责任人、责任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3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

为切实增强市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督促落实区、市党委关于改进机关作风的若干规定,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按照中央、区市党委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根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党委加强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高检院和区检院关于检察人员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着力解决领导班子、检察干警“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市院机关作风整治活动要在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作风建设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以整治“庸、懒、散、奢、假、浮、私、贪”为突破口,加大对检察干警不当行为、失信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视而不见、不思无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不解决绕着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铺张浪费等问题,切实强化检察干警履职尽责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文山会海,进一步改进会风,解决文件简报数量多、发文质量不高的问题。重点解决会议过多过滥,乱发文件、简报、发文质量不高等问题;完善制度规范,从严控制发文范围、审批程序,达到以制度规范推动文风根本性好转的目的。

具体措施:

对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查找落实改进文风情况的成效。严格控制、减少各类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简化会议程序,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肃会议纪律。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对本院今年所有已发的文件简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深入分析文件简报数量降不下、质量提不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文处理相关制度。

--责 任 人:曹湘宁、胡文君 --责任部门:办公室、政治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整治机关效能不高、“庸、懒、散”等现象。重点解决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执法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问题;解决少数干警精神不振;责任心、进取心不强、“慵懒散”等问题;严查纪律作风,严肃处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纪律作风。

具体措施:

1.加强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对迟到、早退、旷工及政治学习、参加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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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汇总,实行周通报制度。干警因办案、出庭、参会等情况未按时签到,由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由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政治处考勤管理员存档备查。监察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格落实《银川市检察院电子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自觉遵守。纪检部门制订督察计划,党组成员负责,每人一月,不定期对干警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3.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基层院、窗口部门接待来访当事人情况、重点业务部门开展执法办案情况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执法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问题。

--责任人: 张凤宽、胡文君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政治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三)整治奢侈浪费现象。重点解决吃请违规现象,整改接待、婚丧嫁娶讲排场问题,推进检察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具体措施: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领导班子切实端正态度,转变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始终做到艰苦朴素、厉行节约。

二是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制度上制定严格规定,实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在公务接待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热情而不超标。同时,还要做到不接受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吃请、礼物、特产等。在个人消费方面,也始终做到勤俭节约,不搞铺张浪费。领导干部党员个人婚丧嫁娶,须严格按规定到纪检部门报备。

--责任人:张凤宽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整治“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重点推进单位食堂节约用餐,解决“三公”经费超标问题,严格执行预算,降低公务支出,减少公款消费,压缩“三公”经费。

具体措施:

1.加强机关食堂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费及接待经费。进一步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对检察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无纸化办公,缩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对召开的会议,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接待会议不摆放饮料水果食品,不得组织人员列队迎送,不制作接待手册、发放无关材料。严禁提高会议标准,能在机关单位召开的会议绝不在宾馆酒店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如有必要一般在机关食堂按食堂标准安排工作餐,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场布置要简朴大方,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卉、不制作背景板。

2.要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驾,领导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6人以上安排集体乘车;6人以下协调拼车(不超过两辆小车)。每月对驾驶员进行1次交通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3.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控制办公经费,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上。行装处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清查,重点对全院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及与运行费进行登记统计,形成报告交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报纪检监察处备查。纪检监察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

--责任人:王保国、张凤宽 --责任部门:处装处、纪检监察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五)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时查处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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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一是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对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或送达完成后,5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审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内部自查、评查小组专项评查等,对全市检察机关所办各类案件实现评查全覆盖。对评查出的瑕疵案件和执法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逐案通报,明确整改责任,限期予以整改,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责任人:张凤宽、蒋作霖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改进机关作风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院的统一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抓好解决突出问题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带头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带头查找问题,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指导和引领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正确、务实地开展阶段工作,带头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普通党员做出表率,努力把工作引向深入。

(二)明确责任。根据责任分工,狠抓分管工作的落实。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是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说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科学推进。整改工作本着“措施得力、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总体要求,具体把握三个原则:即不回避矛盾原则、积极稳妥原则和切合实际原则。对能够马上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影响和制约检察事业长远发展、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四)强化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委、政治处要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照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通过以上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举措,使银川市检察干警的精神面貌明显振奋,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差错明显减少,社会形象取得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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