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0-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纤维及纤维制品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2.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强化对重大设备特别是南水北调、化工、电力、港口等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

3.制定省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分步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构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进口工业品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4.加强食品等重点产品监管工作。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建档率应达到100%,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建档率应达到95%以上。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因履责不到位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办、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全年争取完成45000批次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境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能力。(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产品“三包”责任,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建立实施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省属企业率先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9.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责、承诺、企业自我声明等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履责企业范围,强化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0.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东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11.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统计局、山东保监局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12.推动地方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出台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省质监局、省监察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负责)

13.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奖励办法。(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

14.积极开展创建质量强市、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争创“全省质量强市、县(市、区)示范区”活动。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树立一批将质量提升作为区域发展战略核心内容、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示范市、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参加)

15.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组织做好省、市、县三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按季度定期发布我省制造业质量状况报告。(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16.深入开展“品牌建设年活动”。结合我省“品牌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联〔2011〕329号),充分发挥品牌战略在提升我省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在工业领域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名牌工作,培育一批、打造一批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产品品牌。(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培育一批区域品牌。结合国家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区域品牌。推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加大培育力度,推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申报工作。(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中小企业办负责)

18.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以及品牌价值术语、要素、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我省品牌价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做好我省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贸促会参加)

19.建设卓越绩效孵化基地。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认定一批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标杆企业,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20.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抓好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7号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自由裁量工作指导意见。着力宣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强化程序建设,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加强法治质监建设。(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21.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办、省林业局负责)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22.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9〕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7号),加大标准化战略实施力度,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产业集群联盟标准试点。组织大型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对标活动。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度。(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参加)

23.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行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在六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好“100+200”诚信计量承诺活动。对10种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中小企业活动。(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参加)

24.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国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推进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完善出口食品备案管理。(省质监局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参加)

25.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规划好技术平台发展,与全省产业的总体布局相一致,与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吻合。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教育技术装备产品及学生用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和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业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省质监局、科技厅牵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6.充分发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7.加强质量教育。在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开设质量教育课程,积极探索培养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开展我省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在省属企业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28.开展全省“质量月”主题活动。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省”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加)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2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1号)中提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即: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农资(包括农药、兽药、肥料、种子、饲料等)监管信息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两个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完善一个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监测全覆盖、“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认证位居全国前列三个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具体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专项治理,全面实施“两检合一”(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督抽检,下同)、检打联动,实现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市县两级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市、县、乡三级配齐用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流动监测车辆,实现全省流动监测全覆盖。

(三)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全面提升。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用较高的产品质量培育品牌信誉,以优质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力争到2020年全省累计使用“三品一标”达397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提前两年完成农业部提出的“五年计划”任务。

1.完善标准制修订。突出蔬菜、茶叶、水果、畜禽、食用菌和水产、笋竹等重点产业,特别是具有我省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每年制修订农业类地方标准20项以上,保障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生产行为更加规范。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2.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抓紧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力量将涉及主要产业、重点品种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技术规程编印成简明易懂的明白纸、口袋书,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快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着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强化典型示范带动。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2018年前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制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场、示范区)建设。依托一区两园平台,突出重点特色产业,每年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各100个,累计达到1600个以上。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到2018年,在全省建设3100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带动全省1150万亩园艺作物按标生产;在53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示范带动全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出栏1500万头,家禽标准化养殖出栏3.8亿羽;建设210个食用菌标准化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食用菌标准化栽培15亿袋。建设18万亩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区,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35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

(二)健全完善两个监管信息平台

1.加快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提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做到农药、兽药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监管更有效”。规范农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农资经营者,推动农药、兽药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监管,落实产品购销平台电子台账制度。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公安厅。

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大力推进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产品主要生产主体的备案管理,指导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诚信档案。升级改造平台软件,提升平台监管功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2016年将设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重点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监管。完善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建设,2016年新增40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企业。市、县(区)要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和现场稽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进入超市的大宗农产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根据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特点,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倒逼生产环节管理,推动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基本要件的衔接。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把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动植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合格证明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作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基本要件。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上述要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实行“绿色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市场。2016年在福州、厦门选择部分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管控的衔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储存和运输企业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农产品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收购、储存、运输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严防农产品在收储运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入市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准入要求的农产品,应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信息的衔接。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力争做到进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反馈机制,凡在市场进货、销售、加工环节质量抽检中,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种植养殖的,应当将有关农产品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产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推动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着力推动三个提升

1.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预警水平。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源头预警,全省年度快速检测样品20万个以上。快检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禁止产品上市,监督指导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两级要针对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全面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问题产品,立即跟进执法,实施精准打击,始终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管重打态势,确保全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公安厅。

2.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充实人员队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快乡镇监管队伍专职化建设,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有序运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流动监测、监管、执法等项目建设任务,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推进资质认证和考核评审,有效发挥检测体系功能,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

3.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的建设,加快扩大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获证产品数量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确保“三品一标”认证每年新增165个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切实转变农业发展观念和理念,突出优质农产品品牌打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着力提升我省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全程监管。要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落实产地环境长期定点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修复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记录、诚信档案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督促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省级统一核发、一瓶一码、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经营、非法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经信委、公安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销社。

(三)推进社会共治。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质检利剑”农资打假下乡等活动,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预警服务。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龙头企业质量承诺、名优产品评选质量保证等方式,推动企业自律诚信,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农产品质量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第3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2010年,全省“两基”通过“国检”,义务教育工作进入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度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全省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區等特殊困难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双线”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义务教育学校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职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一)每年3月,县级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每年3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宣传月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4月底前,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三)每年5月,县级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每年6~8月,在反复核查、“一个不少”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入学(复学)通知书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加盖印章,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五)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學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一)定期监测。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把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

(二)辍学报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15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应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派出所、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非户籍学生流失辍学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按照“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学生的失学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

(一)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恢复的应重新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避免由于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上学困难而辍学。

(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加快“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校(点)。加强审计和问责,对挪用、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三)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习兴趣。着力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组织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提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电脑室、兴趣活动室等功能室和活动场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把义务教育完成率、辍学率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合格率、参考率等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学习帮扶制度,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全面实行教职工与学习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加强师德修养,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人不得劝说、诱导、威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退学。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支持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顺利融入校园。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并持续开展好“三个一”(即每天一条短信、每周一次电话、每月手写一封家信)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父母及家人的情感交流。

(四)精准救助帮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五)落实资助政策。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没有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为家庭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脱贫攻坚、教育扶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省级一学年、州市县区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学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被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其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资格。对连续2次被通报,經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4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3-02 【生效日期】1999-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最近,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作关系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为此,现就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一、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农民负担反弹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且在一些地方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把过高的农民负担切实减下来。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置中央和省上的要求于不顾,巧立名目,肆意加重农民负担,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有的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集资项目,盲目举债,向农民转嫁债务负担;有的违反规定乱摊税赋,按地亩或人头分摊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生猪屠宰税等;部分干部党性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违法施政,动辄使用专政工具收取税费,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子是各级、各部门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不坚决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实现收入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极为不利;将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危及农村的长治久安。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从维护全党工作大局的需要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基层干部在收取税费时要用说服教育、典型引路的方法,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向农民讲清道理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中央和省上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省委、省政府决定,除“三提五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准再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违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

二、集中抓好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必须从治本抓起。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省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集中抓好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从源头上清理农民负担项目,不再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二是全面落实村提留乡统筹费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制度。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必须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以此为基数,定项限额到户,199

8、199

9、2000年三年不变。5月底前向农民发放明白卡。三是下决心精简乡(镇)不在编人员。上半年,抓好试点,制定方案,下半年在全省推开,年内完成。四是规范税费征收行为,积极推广礼泉、洛川等县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办法,切实做到税赋合理、公平负担。这四项工作,特别是从主管部门抓起清理负担项目和精减乡(镇)不在编人员,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住不放,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深入调查研究,做过细的工作,逐项落实,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抓好上述四项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探索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

三、认真清理农民负担项目

全省清理农民负担项目工作从3月初开始,主要抓好教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卫生、水利、农电、人民武装等部门向农民收取税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先由各部门按照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等文件要求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各级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省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逐部门进行检查。各部门要主动提供有关收费的文件依据,自觉摆脱部门利益的驱指,逐项进行审核,对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严格按规定收取,但不得提高标准;没有依据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新闻单位随时报道检查清理情况。今后,省级各部门凡出台或请求省委、省政府转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报省减负办审核,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否则一律不准出台。

四、

四、加强领导,建立监控联系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通过“四教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在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地、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哪里落实不好,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那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落实兑现,从根本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此,省上确定汉阴、宝鸡、子洲三县为减轻农民负担监控工作联系点,各地、市也要确定本地的联系点。各联系点要及时反馈村提留乡统筹费、“两工”的提取和管理以及农业税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等负担情况。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恶性案件,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违法侵权事件。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年内省上将组织两次包括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的全省性的巡视督查,到每个县随机检查,查出一件,曝光一件,处理一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6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十不准两严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 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10、矿井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第7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1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

2 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同时要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

3 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即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申请,市(州)卫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按照

4 省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绩效考核目前暂按照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2号)文件执行,以后逐步完善。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

5 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需要,省财政自2010年起对村医给予一定补助。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对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村医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

6 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

第8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把转变职能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改进经济工作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事。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理顺县乡职责权限。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不能转嫁给乡镇,需要乡镇配合推动的工作,县有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依法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完善考核办法,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探索建立以农民等服务对象意见为主的新的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工作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继续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村表彰活动。

二、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机构

1、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根据乡镇基本职能和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乡镇工作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

2、万人以上的重点镇可能设置党建办公室、宣传文化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1万至2万人的乡镇,设三个机构。万人以下乡镇不设机构,设综合性岗位确定专人负责。

注重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乡镇综治办牌子。乡镇纪检、监察和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置,日常工作确定人员负责。 县级党委、政府要在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按照乡镇区位、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做好编制的具体分配、核定工作。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职数一般控制在7名以内。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增配1—2名副镇长。

2、改革乡镇事业站所。对乡镇现有的事业机构进行调整规范,归并相近职能,因地制宜地综合设置乡镇事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开展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资源整合试点。

乡镇事业站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县级部门派驻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的事业机构也要相应进行改革,整合资源,逐步下放乡镇管理,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3、积极创新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农村公益服务项目可以由公益的事业机构或岗位承担,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经营实体或社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探索新的农村公益经费投入机制。

三、大力推进撤乡并镇,加快城镇化建设

1、落实《陕西省加快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从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出发,以县为单位,下决心撤并人口较少、规模较小、基础条件较差、经济总量不足的乡镇;合并区域面积较小、辐射范围较小、相距较近的乡镇,扶持和发展一批重点镇,鼓励和引导农民到中小城市创业和就业,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上不再保留乡的建制。

2、提高城镇化水平。优先安排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企业和农民向重点镇集聚,努力实现镇居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

3、强化重点镇功能。对于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重点镇,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重点镇财政体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4、实行财政奖励政策。每撤并一个乡镇,省财政奖励25万元,用于撤并镇的人员安置、体制划和公共设施建设。对撤并的乡镇,可以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当地居民的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处置。学校、卫生院可根据中小学布局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

5、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县(市)政府所在的镇和重点镇可以因地制宜对村组进行整合,集聚建设若干农村社区,加快农民向新型社区居民转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四、严格编制管理,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做到编制、岗位、人员相对应。乡镇不得自行设置机构,不得超编制配人,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

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加强对乡镇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一是加强和充实县级统计调查队伍;二是提倡到村组任职;三是安排到镇文化站等公共服务单位;四是鼓励领办创办“三农”服务的经济实体。到村组任职和领办创办经济服务的实体人员,工资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不变,正常晋升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尚未安置的富余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途径逐步消化。超编的乡镇不得新进人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平稳推进

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工领导亲自抓,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乡镇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原则上要在今年底完成。

乡镇干部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了贡献,要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乡镇干部,乡镇机构改革完成的县执行乡镇干部岗位津贴,让基层干部安心基层工作。要注意发掘和培养乡镇优秀人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

各级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工作考核等手段,干预乡

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突击调人、突击提拔干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转移资产、私分财物。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干部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改革平稳推进。

附件:乡镇党政机构主要职责

1、党建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团组织建设、村级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和群团工作以及党委、人大、国防教育等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

2、宣传文化办公室:主要承担宣传文化、统战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组织农村党员学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用技术等。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引导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活动。

3、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动植物防疫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4、社会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优抚、防灾减灾、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科教文卫等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工作。

5、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村镇规划建设,乡镇道路修建及养护,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第9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苏政办发〔2002〕4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审计厅关于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教育,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计划,增强经济责任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二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

2001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9〕20号、中办发〔2000〕16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精神,紧密联系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深化审计内容,加大监督力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全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基本建立。2001年9月20日,省委、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连同199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标志着我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首先,大部分省辖市和县(区)都成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领导。其次,省、市、县各级都组建了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协调机构,明确了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三,到目前为止,完成机构改革的省审计厅及12个省辖市审计局都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连云港、南京两市还同时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局,并提高规格,增强了权威性。此外,省、市政府各部门、许多企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整顿中都保留了审计职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我省审计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重逐步提高。2001年全省审计机关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023个,占全部审计项目的21.1%,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部分,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总数的92%。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向较高层次发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审计厅和13个省辖市审计局对10名地方党政领导和28名部门领导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试点审计任务已基本完成。2001年全省年审计的941名党政领导干部中,处级以上的174名(其中厅局级为16人),占19%。此外,全省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4556项,占内审机构全部审计项目的11%。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进一步得到重视和运用。据统计,2001年全省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行为金额31.1亿元,其中主管责任21.4亿元,直接责任2235万元。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中,审计后共有48人晋升了职务,523人被平调岗位,45人被免职,2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降职、撤职,24人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纪检、司法部门。灌南县审计局对县一中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收费、滥发奖金、私设6个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县委、县政府据此撤换了学校领导,并将审计结果在全校公示,多年的职工上访问题得到了平息。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来看,大多数离任领导干部均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个人廉政方面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审计中也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1.资产质量不高,损失较大。审计情况表明,目前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投资损失较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投资决策不严谨,可行性研究不够,投资效益差。部分主管部门以前兴办三产时投入到企业的资金回报率较低,且一些企业目前已关停并转,有的还涉及经济纠纷。目前这些单位账面还挂账反映,实际大多数已成为坏账。常州市交通局联合投资组建的常州海运有限公司,经过五年多的运作,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只好办理停业清算,净损失1390.21万元。二是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赔偿损失巨大。南京市一企业2001年先后为市果品食品公司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提供贷款担保5776万元和6563万元,由于两公司目前均无力还货,自身已陷入法律诉讼。三是往来账长期不清理或清理缓慢,遗留问题越积越多,潜亏和不良资产严重。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往来账长期挂账现象,这其中往往隐藏着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潜亏等问题。

2.专项资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不严格,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审计发现,部分掌握预算外资金的单位仍存在资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不合规的现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落实上仍有死角。有的专项资金征收力度不够,应收未足额征收数额较大,个别单位应征未征土地出让金超亿元;有的违规擅自减免专项基金,依据不足,随意性较大;个别行政机关还将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收取的专项资金和财政拨付的事业费,用于弥补本单位的经费超支和基建项目等支出;还有的单位挤占专项开发基金(资金)、挪用上级拨入的专款用于对外投资、购置职工住房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的发展,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此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国有股权出让长期不入账,特别是乡镇改制资金欠交、拖欠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

3.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现象颇为严重。一些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逃避监督、检查,截留部分收入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款项,或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现象普遍。有的将一些专项资金划归内部科室管理,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有的部门虽由财务统一管理,却设有多套账。据不完全统计,仅常州、徐州、南通3市审计机关对4个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就发现私自设置账

外账的行为,金额达1400万元,其中部分收入已被违规列支用于发放奖金、福利。东台市审计局在对原环保局长的离任审计中,发现原任局长周某任职期间私设“小金库”、截留专项资金等严重问题,有关线索移送纪委后经进一步查证,周某现已被正式逮捕。

4.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有漏洞,对下属单位监管不严。审计情况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一是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主要表现在已竣工项目、购置实物、资产转让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国有资产。徐州市一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形成的项目投资2027万元,仍挂在“基建支出”和 “其他应收款”账户,未结转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会计数据失真。例如,镇江一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反映,14年间累计实现利润5969万元,经审计调减1610.4万元,调减率高达27%。三是收支核算不正确,收入挂往来,费用支出手续不完备等现象经常发生。徐州一部门将收取的各项收入253万元挂“往来账”,并直接从中以白条列支各项费用87万元。四是对下属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不严。苏州市审计局在对一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局下属5家公司全面亏损,亏损金额达838.18万元,而该局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缺乏敏感性,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发现少数部门和单位超标准收费,执法不严,企事业单位欠缴漏缴税金现象较多,不少乡镇财政普遍存在收入不实、虚列支出、违规调入资金、搞虚假财政平衡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既有部门(单位)的责任,也有领导干部责任。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领导干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人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大多没有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具体标准。二是有的部门(单位)长期忽视内部财务基础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在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够重视和支持。三是个别领导民主意识、经济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经法规不熟悉。有的领导只注重眼前利益和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存在短视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经济责任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例如明确干部在任职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制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指标和量化标准,加快建立重大投资决策责任制、任期经济责任报告制度和重大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计划,并注意与审计部门工作计划相衔接,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使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经常化。同时,要将执行财经纪律好坏,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建议组织部门在对干部的培训中,增加财经法纪知识教育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执行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重视和发挥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内审(包括乡镇审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内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熟悉行业、企业业务情况等优势,对大量部门(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离任审计,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单位尚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工作不规范、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为此,建议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审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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