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预案

2022-12-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陕西省应急预案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1)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措施。

(3)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机构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查缴涉案农药产品。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应急准备措施

(1)建立完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湖北省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应急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能力。

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预案和各监管部门专项预案备案率为100%;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为100%;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备案率为100%,并全部纳入动态管理。这三个100%意味着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专项预案、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的部门预案、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得到了规范,全省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落实工作责任

湖北省将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的局面。

湖北省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门班子。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为落实工作责任,湖北省把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畴。湖北省做到了应急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发布“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 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应急预案管理已经成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开展1~2次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没有预案或预案没通过评估不放过,应急预案没修订、发布、备案不放过,应急预案没检验或演练不放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采取“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方式,督促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充实、完善企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操作卡,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湖北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辖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到“逢检必查、逢缺必补、逢错必纠”。同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每年在省政府与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专门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报备、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两个必查、一个加大”,即: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必查应急预案,必查演练记录;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从以前占总分的5%,提高到10%。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狠抓编制 评估 备案

按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湖北省抓住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报备等一系列工作,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基础。

湖北省狠抓预案编制,组织编写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7件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和25件部门预案。近年来,湖北省对全省安全生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进行了修订,并补充增加了《湖北省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湖北省还组织、指导、督促高危行业和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分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和完善管理工作。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现场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活动和作业岗位,制定出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目前,全省规模以上企业1万2067家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针对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存在的内容粗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够、预案之间相互衔接不紧等问题,湖北省抓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工作。组织选择了几家编制应急预案工作抓得较好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和现场观摩,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提供范本等形式,及时解决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湖北省还组织了4个指导小组,深入到企业宣贯培训,通过技术交流、评审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的编制和管理水平。

湖北省组织各级部门、单位及规模以上企业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7个方面对各类应急预案规范评审程序。湖北省通过对企业现有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分析,以及对企业形成的主要危害提出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提高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应急预案在企业能“看得见、用得上、效果好”。湖北省还对各级政府、部门、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及重点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组织专人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进行了形式评审,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使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

湖北省将高危行业的预案审核作为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纳入行政许可。一是将审核报备应急预案作为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取形式审查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确认应急预案落实后,再组织许可审查。二是将专项检查、隐患排查结果纳入许可审查指标体系。结合专项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对高危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企业安全管理台账中,将结果与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指标挂钩,促使高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湖北省下发了应急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软件信息采集表格,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登记表、应急预案管理登记表和应急救援资源登记表,明确信息采集的责任人,做好软件数据录入的准备工作,完善备案管理制度。湖北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本着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完善的指导思想,把重点放在充实、加强和提高上,实现应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依法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全省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资源动态化管理

为建立应急资源、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规范应急资源、预案的动态化管理,构建覆盖全省的事故应急资源、预案数据库系统,湖北省把重点放在应急平台建设上,实现与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资源共享。

湖北省组织专家对平台建设方案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并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湖北省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把重点放在应用软件的开发、硬件平台投入、资源数据采集上。

湖北省按照全省应急实际需求,规范应用软件。重点分为两部分开发基于地理信息技术的数据库及其应用软件,一是非紧急状态下的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信息的规范采集及模糊化、智能化数据查询,保障应急所需的各项信息能够快速显示;二是紧急状态下的信息数据保障,尤其是事故对应的应急资源与预案调度显示是另外一项重点工作。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存储了约5010篇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2996种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142种物质的危险源临界量数值,54种高毒物品信息,55种职业危害接触限值数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其他应急资源等信息均通过网络实时报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支撑平台,实现了预案工作动态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报送效率和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数据库将已经完成的预案远程导入,完成预案的报备、分类、查询、存储工作。在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中,可通过系统远程调取事故单位信息、预案分类信息、事故类型信息、应急资源信息、相关专家队伍装备信息,为快速响应提供支撑。地理信息数据库建立了覆盖全省重点企业、应急资源的地理信息分布系统。通过电子地图,方便、快捷、形象地展示重点应急对象的总体概况、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分布,将图形化的地理信息与文字化的企业、危险源、隐患、事故、专家、救援物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根据基本事故信息,自动生成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建议。

增强管理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湖北省有重点、分步骤地提高了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组织开展了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分类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湖北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培训班,讲解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管理要求和知识、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与实施、网上信息采集的方法和途径等。在此基础上,组织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措施。

湖北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省“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了基础。

编辑 宁 远

作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3篇:电网应急预案编写与管理探究

摘 要: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电力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历来都高度重视电力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目前各大电力集团均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了应急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为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应急预案管理;潮流计算分析

一、现状分析

目前,经过电力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国电力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得到逐步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31個省、区、市电网(电力)公司都已制定了各自应对电网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全国310多个地(市)供电(电业)公司及其各变电站等基层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方案。全国各主要发电企业也都分别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及《黑启动方案》、《保厂用电方案》、《水电厂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另外还根据电网实践制定了相应迎峰度夏、迎峰度冬预案,各种事故拉路、限电拉路方案等,这些预案及方案的制定及相应反事故演习的操练,的确提高了事故处理能力,缩短了事故处理时间,避免了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差错。但从另一方面看,目前大多预案往往是在参照其他预案的基础上加以预案制定者的主观习惯和经验形成,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少科学方法与理论的支撑。预案编制过程缺乏在科学理论指导,主观经验色彩浓厚;二是缺少制度化的管理与实践。这些问题导致了预案往往被束之高阁,没有达到通过编制预案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

因此,本文针对以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少信息化辅助手段、主观经验主导和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迫切要求,开展如下工作:首先利用能量管理EMS系统的信息化手段,精细化应急预案的编写工作。其次建立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化方案,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方案提出

为了加强电网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框架内容和基本要素,促进应急预案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需要建立预案编制的规范流程。

(一)根据EMS系统高级应用的N-1计算结果确定需要编制事故预案的故障。预案共包含机组方式;潮流、稳定控制;供电方式、电网结构调整;运行规定未包含的安全自动装置投停;临时性质改建等的送电措施;事故预想、处理预案提示和要点等几个部分。

(二)根据选出的事故预案,利用EMS系统高级应用的潮流计算PF模块,对故障情况下的电网运行进行潮流分析计算,着重分析系统故障情况运行下存在的危险点。深化预案分析程度,提供更可靠更完善的预案分析。

(三)对具体故障情况进行潮流计算分析,确定过设备负荷情况、需拉闸限电容量和转移负荷容量。

(四)编写具体处理事故时当值调度值班员的责任和具体分工。事故预案体系和事故预案查询手册的区别即为是否具有具体执行的细节办法,这一环节大大增强了事故预案的实用性和事故处理时的效率。

建立事故预案后评价办法。首先,预案的编制是否依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预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编制规范要求。其次,事故预案的可操作性评价。规范中应规定在预案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何立足本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和现状,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应急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对于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编制规范中对于预案的编制部门应该有相应的规定,总预案和分项预案的编制部门应有所区分。对于预案的修订、审批、签发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编制规范中对于预案的滚动修订应有明确的要求,应根据应急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变化情况、电网安全性评价和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等,及时评估、修改与更新应急预案。要求在应急演练之后根据演练的情况及时的修订预案。通过预案的滚动修订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体系。

再次,培训演习制度的规范中应明确的规定预案的培训和演习制度。

三、案例分析

以XX地区500kV油城变电站#4主变故障为例,编写事故预案。

首先对整个电网进行N-1分析,寻找油城站#4主变故障后的电网薄弱环节。

再利用EMS高级应用的潮流计算模块,模拟油城站#4主变故障,并计算故障后全网潮流分布情况。为消除过负荷,针对该电网的特点,主要手段有利用3条220kV区域联络线转移负荷,分别在220kV盐镇站、乐安站完成负荷转移。利用潮流计算软件,具体分析如下。

区域联络线220kV沾盐线合环,主网部分负荷通过杨家站调乐安站。

投入220kV沾盐线后,油城站过负荷消失,沾盐线负荷288MW过重(沾盐线导线型号LGJ-400,最大允许负荷为322MVA)。将杨家站杨广线、杨蒋线共计60MW负荷调乐安站供电后,调整盐镇站运行方式,沾盐线带盐镇站全部负荷,万盐线带盐孤线负荷,过负荷消除,区域电网不需要限电。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处理过程可以看出,事故后每一步操作前的模拟潮流计算为操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减少了误操作和不必要的限负荷。在预案的制定过程中,有效的利用了EMS的高级应用模块,对预想事故处理的每一步都进行了分析论证,大大提高了事故处理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应对实时电网情况进行判断,针对具体事故时的负荷情况、潮流分布等重要电网信息进行针对性操作,相比以往依靠经验的预案制定更加规范有效。

现在的监控系统已经能很好地做到监视、监控、潮流计算、安全分析等功能,但还缺乏相应的预警系统,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研发升级,实现智能化,使之对于实际电网情况,在N-1方式下能自行分析,自行判断,并进行报警,提出处理原则,真正做到智能调度。

作者:董强

第4篇:陕西省停电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陕西省停电应急预案,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我省境内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遭受重大破坏,造成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全省境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陕西省境内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3)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陕西电网或西安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开展陕西电网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综合处置演习,提高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的综合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陕西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施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要城市、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2组织机构

2.1陕西省应急机构

2.1.1陕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陕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陕西省境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电力公司。

2.1.3相关部门(应急机构)

发展改革、工交、公安、财政、铁路、交通、商务、卫生、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

2.2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比照陕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

2.3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

2.3.1电力调度机构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2.3.2电力企业

省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2.3.3重要用户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

3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陕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停电事件和Ⅱ级停电事件两个状态等级。

3.1Ⅰ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陕西电网进入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陕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西北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西安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陕西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陕西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西北电网、跨区电网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

(4)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西北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Ⅱ级停电事件

4应急响应

4.1Ⅰ级停电事件响应

4.1.1事件报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件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各副组长、各成员单位。

(2)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宣布启动预案。

4.1.2事件通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Ⅰ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2)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1.3应急处置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城市、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2)社会应急。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和受涉及到的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和损失。

——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4.1.4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省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1级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发电机组恢复运行,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4.2Ⅱ级停电事件响应

发生Ⅱ级停电事件时,由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就有关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按本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各副组长单位报告。

对Ⅱ级停电事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授权的地方政府负责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第5篇: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2010年12月16日 省应急办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设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

2.1.1省财政厅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2.1.2 省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主管预算的厅长负责。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税政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保处、企业处、国际合作处、监督检查处等;厅外联系单位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 省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处室根据厅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省以下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省财政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省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要建立与省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省级部门或各设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省财政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向财政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省财政和中央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财政厅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省财政厅办公室承接,值班电话为029--87613953;财政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省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省级部门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厅领导。

4.1.2省财政厅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省级部门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省财政或中央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中央相关部门审批。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省财政厅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国务院及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提出减免政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省级事权的,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军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军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动员多、双边国际组织优惠资金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5.1.3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省财政厅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陕西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领域;工矿商贸、旅游、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桥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学校、体育场、商场、大型游乐场、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职业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针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班、组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应当简便实用、易操作,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直至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潜在事故危险的风险性分析;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等。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备案。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科学严密的预案体系。部门应急预案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同级政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以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形式审查分别由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及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

(三)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市属、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县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

2、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有关颁证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

(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培训与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本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预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化、机构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演练决策指挥、协调施救和现场处置有关内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和应急预案参与人员,做到预案进机关、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要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加强数字化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和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3、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或未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现场混乱无序,延误抢险救援工作,造成损失加大和影响后果严重的。

第7篇: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1年1月4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所、学校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略)

2、重大事故。(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4、自然灾害。(略)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司法厅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3、预防为主,注重化解。认真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4、分级响应,密切配合。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等因素,分级响应级别,各方面密切配合。

5、依法处置,避免激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6、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反应灵敏。

(四)预案的制定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省司法厅应急指挥机构(略)

(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略)

(三)各地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略)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即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即时报告事项:(略)

(2)即时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2、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自然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动态。

(2)突发安全事故。(略)

(3)公共卫生事件。(略)

(4)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

(三)信息报告方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紧急重要信息报告1小时内向司法厅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不能压报、延误,更不能迟报、漏报和瞒而不报。

(四)信息报告责任制(略)

四、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略)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及对有关人员的奖惩等。

(二)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的监狱、劳教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三)保险

发生突发事件的监狱、劳教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四)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送上级机关。省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向司法厅上报有关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值班制度(略)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略)

(三)专业、技术保障(略)

(四)应急队伍培训(略)

(五)日常演练(略)

(六)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公证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科学决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七、有关要求(略)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处罚

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九、附则

本预案由司法厅制定、解释,按程序报省政府和司法部备案,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市(区)司法局、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省监狱局、劳教局制定和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司法厅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0年12月1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 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的,按照省级相应突发灾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农业厅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灾害工作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种植业管理处、省农机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果业局等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种植业管理处。

2.2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2.3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与省直有部门、各市农业部门联系协调,及时收集、核查灾情,督导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并报告灾情动态。

3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水情、汛情信息,各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省农业厅与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农业厅与各市农牧业局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和农牧三场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厅协助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民政厅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 易受风雹影响的地区,当接到气象部门发出的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5.3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雹、洪涝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通知农户做好应急准备。各级农业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厅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农业厅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厅内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省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 农业厅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400-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2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3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农业厅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4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100—2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财政厅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省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农业厅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

物。

5.2 协商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果业及相关农业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等)和风雹(含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农业厅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江西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我省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东、南、西三面环山,境内河流水系发达,是洪涝灾害多发地区。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洪涝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

1.3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因洪涝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救灾防病相关信息的报送;提出制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医政处、疾控处、法监处、中医处、血地(爱卫)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省厅的做法,成立本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专家咨询组由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等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洪涝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按照洪涝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洪涝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赶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采供血机构要根据救灾实际做好血液紧急储备、调用等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灾情及疫情的快速评估;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参与指导环境消杀灭、环境卫生学评价和卫生宣教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3、分级响应

发生洪涝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等相关信息,将救灾防病工作分为常态、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

3.1常态

全省未发生洪涝灾害,但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或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报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常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制

省、市、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挑选政治 4 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卫生人员,组建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分医疗救援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分别由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

各级卫生机构要随时应对并做好洪涝灾害的伤病员救治、消杀消毒、食品监督等各项防病准备工作。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卫生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3.2预警状态

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时,进入预警状态。预警状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消杀、消毒工作

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派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现场,指导开展环境卫生消杀、消毒工作,防止疾病媒介生物孳生,加强水 5 源监测和消毒工作。

(二)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和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建立与民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和应急响应进程;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并应及时将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络遭到破坏或没有条件的地方应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传染病监测点的作用,对往年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也要纳入监测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四)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6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积极开展防范工作

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3.3应急状态

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有明显升高,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时,进入应急状态。

根据突发性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状态下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重大(I级响应)、较大(II级响应)、一般(III级响应)三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3.1基本响应措施

7 3.3.1.1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支援的请求。

3.3.1.2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3.3.1.3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灭鼠工作。

3.3.1.4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意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卫生组织和各地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救灾防病作用。

3.3.1.5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 8 作。

3.3.1.6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食品、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心理干预。

3.3.1.7流动人口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要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3.3.1.8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并及时将所受损失情况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参与救灾防病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积极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3.2Ⅰ级响应 3.3.2.1响应条件

洪涝灾害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级响应,迅速启动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1)发现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例。

9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省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省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6)省人民政府或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事项。 3.3.2.2启动程序

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级响应。

3.3.2.3响应措施 (1)省卫生厅应急反应

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对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核查;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相关处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与气象、防办、农林畜牧、民 10 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高效的合作制度和机制,完善相关信息的监测、预测、预警与沟通机制,随时了解救灾备灾动态,及时掌握动物疫情;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卫生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2)设区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发生疫情的设区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主动做好搜索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进行科学分析,为防控决策服务;密切关注就诊病人动向,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等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工作,按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情况,并做好防控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 11 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指导各地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检修,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3.3.3Ⅱ级响应 3.3.3.1响应条件

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I级响应,迅速启动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甲肝/戊肝病例:一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 12 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一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4)感染性腹泻:1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5)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1个月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现2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7)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8)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血吸虫: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 13 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0)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1)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5—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2)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市(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3)设区市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其它事项。 3.3.3.2启动程序

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I级响应。

3.3.3.3响应措施

(1)设区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相关报告后,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情况上报本级政府、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人员救治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 14 根据需要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2)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指导各地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检修,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3)省卫生厅应急反应

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省内相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散蔓延;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和控制情况。

15 3.3.4Ⅲ级响应 3.3.4.1响应条件

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II级响应。

(1)霍乱:发现霍乱病例。

(2)甲肝/戊肝病例: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4)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5)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个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7)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8)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

16 (9)血吸虫: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0)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1)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5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2)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3)县(市、区)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其它事项。 3.3.4.2启动程序

县(市、区)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II级响应。

3.3.4.3响应措施

(1)县(市、区)卫生局反应

县(市、区)级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指导检查灾区饮水消毒措施落实情况,划定临时饮水水源 17 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有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及时开展周边地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及时向相临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必要时对发生传染病的地区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2)设区市卫生局反应

设区市卫生局迅速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市级救灾防病应急队伍,随时为受灾县(市、区)提供技术支援和指导。

(3)省卫生厅应急反应

根据相关信息,及时追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和控制情况,根据需要提供支持。

3.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恢复重建与善后

18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测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总结与评估

受灾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 19 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各级《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洪涝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5.2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讯信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畅通。

5.4技术保障

研究、完善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应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 20 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洪涝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21 救灾防病: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疾病发生、流行的自然灾害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

灾情:指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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