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2022-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记录

一、立法趋势

1.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的立法趋势

1) 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

2) 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2.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法》的法律范筹

1) 《合同法》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2) 《劳动合同法》是属于单向保护的法律,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

3) 《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是程序法,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倾斜保护的法律。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调整

1. 管理越规范,用工成本越低

2. 注意法律空间,注重规章的补充制定

3. 调整HR管理重心。如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工作应作为HR工作的基础和重心。

4. 善用管理手段,慎用法律强制手段。

5. “乙肝携带者”案例。注意健康歧视问题、性别歧视问题。应对策略,在体检后,再加入一项面试,如果有身体不健康的,可以用面试不合格而辞退。

6. “违约金”案例。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招用新员工时,要其本人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否则,原单位可以起诉新公司和这个员工,共同承担联带责任。

7. “知情权”案例。工作经历伪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工资不能拒发,可根据同岗位、同技能人员的平均工资给予发放。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1) 招聘中录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

2) 收取押金或其他财物的问题

3) 擅自泄露应聘者的个信信息

8. 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注意事项

1) 入职时间

2) 个人基本情况(学历、专业、技能,均要由本人填写)

3) 本人联系方式,要有一个邮寄地址,如有变更须在10日内告之。

4) 个人履历

5) 主要业绩及个人综合评价

6) 本人承诺(真实、合法、有效),一旦发现有伪造,可以据此调岗、调薪、解除。

9. 试用期、见习期、合同期、服务期

10. 招聘流程的设计。注重在健康体检后,加入面试环节。

11. 知情权的使用及证据的保存(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这样写:“鉴于知情权。。。。与***签订合同)。

12. 防范员工可能带来与原单位有关的法律风险(拿到前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书,下岗的证明文件,要是没有承诺没有给前一个单位签定竞业禁止条款,如有承担所有的责任)。

13. 注重员工背景调查。

14. 注重员工职前培训。

15. 内部招聘变更劳动合同。

16. 招用外国人需要办理就业许可证,就业证等。

三、技巧和操作

1. 案例:李某是国企下岗职业,李某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是特殊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保义务。鉴于李某在国企缴纳社保,那么也应缴费工伤保险。

2. 大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如发生事故,不能按工伤方式处理。在校大学生实习是劳务关系,不是完全意义的 1

劳动者,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民事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

2) 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3. 劳务关系

1) 离退休人员

2) 在校学生

3) 国企下岗人员(有争议)

4) 其他

4. 劳务协议中注意事项

1) 鉴于劳动者的身份,据此建立劳务协议

2) 不能出现“劳动”字样,要用“劳务”的字样

3) 不能出现“工资”字样,要用“报酬”的字样

4) 随时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

5) 如有纠纷,可提请诉讼

6) 备齐附件,退休证、学生证等。

四、企业临时性用工的选择技巧

1. 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

2. 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缺点:终止要补偿,缴纳社保

3.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缺点:终止要补偿(有争议),缴纳社保

4. 小时工,优点:无补偿和无需缴纳社保

5. 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不能有试用期

2) 不能按月结算工资,工资最长拖欠为15天

3)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最长为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4)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定口头协议(最好建立书面协议)

五、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下的员工

2. 禁止企业自设派遣公司向自己企业派遣员工

3. 案例:肯德基“派遣门”(反向派遣)。

1)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

2) 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是民事关系

3) 要派单位与劳动者是特殊劳动关系

六、规章制度

1. 规章制度合法必须

1)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

2) 要经过民主程序,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必须经过工会或职代平等协商

3) 公示。公示办法包括发放签收法,作为合同附件,培训学习(签到,会议记录),职工入职申明等。

七、劳动合同条款

1. 要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条款无效

2. 3个月-1年,试用期最长为1个月;1-3年(不含3年),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3年以上,试用期最长为6个

月。

3. 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集团下各独立法人公司之间,如员工要不同公司异动,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工资的80%

违反约定试用期要双倍赔偿

试用期解除理由多样化选择

试用期长短要注意

1) 工种

2) 流动性

3) 劳动合同期限

10.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三种工时制

1) 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天可加班3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

2) 综合工时制。必须向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批。

3) 不定时工时制。可用于管理高层、外勤、推销人员、值班人员等,没有加班费。

4) 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无效。

5) 每周工作未超出40小时,周六不支付加班费。

6) 出差人员,周六周日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如未工作,就不支付加班费。

7)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这种方式,不合适,因为加班工资标准不好算,增加企业成本

8) 基本工资+出勤工资+绩效工资,这种方式,容易算加班工资标准。

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项

1)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权终止。

2) 华为“先辞职再竞岗”,离岗1个月,或多少时间不能阻隔工龄,一般1个月以上,可算阻隔工龄。

12. 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全日制+非全日制(不是两个劳动合同的累加)

2) 固定期限合同+间隔时间+固定期限合同

3) 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力派遣合同(有风险)

4) 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13. 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要考虑的因素

1) 年龄因素

2) 劳动者的专业技能

3) 劳动者性别

4) 劳动者的健康因素

5) 试用期因素

6) 固定期限选择。3+N<10

八、薪酬考核

1. 公司经营结构调整,经营自主权,有完整的考核政策(业绩考核),岗位可调,但薪酬不能调,还得经过双方协

2. 考核制度

1) 岗位职责

2) 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3) 考核体系(考核主体)

4) 考核办法和绩效衡量标准

5) 奖惩措施

6) 不能胜任解除。要经过培训和调岗,一定要有培训和调岗的程序。

九、保密和竞业限制

1. 保密范围

1) 不能从公开场所获悉

6. 7. 8. 9.2) 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

3) 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 发明的归属,职务发明等

3. 任职期间的保密事项。如不允许随意看别人的电脑资料等。

4. 脱密期的规定。如在员工离职前,调离原来保密的工作岗位,进行脱密,但仍要保密和竞业禁止。

5. 违约金可以规定。

6.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最长为2年。在竞业限制期间要给予经济补偿,且一定要按月支付,标准为最低

年工资的1/2或1/3。要注意,这个经济补偿不能在日常工作中额外支付。

7. 竞业限制条款

1)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要订立

2) 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

3) 按月补偿

4) 违反可要经济补偿

十、培训协议内容和撰写技巧

1. 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明确

2. 培训费用支付和承担方式

3. 培训期间规章制度

4. 培训任务完成考核,如取得合格证

5. 服务期限

6. 违约责任

十一、 解除劳动合同

1. 注意诉讼时效,现在是1年时间,并且可随时终止和中断

2. “一裁终局”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对于员工可再次申请法律,用人单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有重大证据未

被采信等)

3.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1) 不受法律

2) 不用提前30日书面告之

3) 经济补偿金依法适用

4) 权利义务可以一性解决

4. 协商解除要有协议

5. 双方约定的事项应用“口袋条款”即,本协议履行后,双方没有争议。

6. 经济补偿金特别强调,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实际工作多少年,就补偿多少年,如实际工作15年,就补偿15

年。

7. 过失性辞退

1) 伪造假期是旷工

2) 解除要通过工会,没有通过工会就无效

3) 国务院07年516号,将罚款、除名、开除、辞退这四类字样不让用了,只让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8. 解决的思路是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

9. 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非过失性解除

1) 重大变化,包括企业关停并转,地址,组织,责任主体变更等

2) 岗位发生变化不算。

11. 终止

1)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不给补偿

十二、

1. 2. 3. 4. 十

三、

1. 2. 十

四、

1.2) 合同到期,员工续,企业不续,要给补偿 拒签 公证送达(公证处协助送达) 对合法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送达 拍摄、录音,一定要明确给了什么,如什么文件,要说出名字 公告送达(最后一招) 员工离职可以要求赔偿金 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保的处理,不行就让员工写书面不交社保的承诺 员工自动离职风险 1) 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如还逾期不班 2) 按旷工处理 3) 解除 联系方式 朱政(女)律师邮箱:电话029-87970552手机13709188480

第2篇: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大全]

人力资源管理之法律思维

核心思想

国家法规指明路,规范管理是方向。

违法风险知多少?实务操作有技巧。

勇担责任创和谐,再做时代弄潮儿。

一、国家法规指明路——合法经营又好又快

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

企业和劳动者的强弱是相对的。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上打的是人民战争,走的是劳动者驱动经营者守法的路线。宣传力度不逊于《消法》。

企业仍然具有足够的管理空间。守法与管理要两手抓。 在强势的时候不做好准备,等到弱势的时候连证据都找不到。 企业用工成本增长有限,但违法成本却大大增加。 合法经营才能又好又快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的十个新认识

1、企业管理理念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需要发生变革;

2、人力资源管理成为老板工程;

3、实行合法、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淘汰和激励机制)成为最大的挑战;

4、参透内容,降低实务操作的法律风险是长期的任务;

5、事前制定依据,事后要有证据,是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标准;

6、员工违章成本与辞职成本同样加大;

7、工会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托对象;

8、企业必须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提升雇主形象,吸引和留用优秀忠诚的员工,变“找好人”为“用好人”;

9、人力资源管理要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新人的培训成本、失误 1

成本和老人的激励成本、关系成本、流失成本);

10、人力资源管理大有文章可做,在企业更有地位和影响力。 企业三怕、三想

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

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

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

一想留住想用的人;

二想低成本的淘汰人;

三想合法高效的管理人。

三种境界

不满,逃避,侥幸心理;

无可奈何,得过且过,局部调整;

深入研究,规范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三个根本任务

合法经营:

规范管理

有效激励

独立的思考与决定,甄别三方意见:

人力资源咨询

法律顾问

企业HR

必由之路

从“效率优先” 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到先富带后富和共同致富。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必须与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守法远远不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经济补偿金成为必须成本 。

二、规范管理是方向 ——三级管理有理有利

规章制度(所有员工)

培训期与违约金(个性化管理)

竞业限制(核心员工)

响应措施(一):人事法律体系建立

劳动人事管理现有运行模式分析与评估;

劳动人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劳动人事管理体系创立。

响应措施(二):人事管理法律文件制作

员工录用制度(录用通知函、员工信息表、员工保证声明等); 《劳动合同》(依据不同之员工类型起草不同范本,外籍人士、非全日制员工等);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服务期合同、违反规章制度确认书等; 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协议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确认函等;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及配套文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

劳动关系终止及配套文件,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等。

响应措施(三):薪酬设计

留住人才

控制成本

规避风险

响应措施(四) : 特别事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集体合同谈判与文本起草;

员工背景调查;

裁员、减员的法定事由和文件。

三、违法风险知多少 ——知法用法一帆风顺

不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个月后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

一年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反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规章制度无效,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后果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扣押劳动者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抵押的法律后果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付不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的,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后果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用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法律后果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项注意

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试用期广“收”薄“取”

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绩效考核办法、程序

制度随意制定

管理缺乏依据、处理缺乏证据

没有保留履行告知义务后的证据

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用工模式单一

岗位约定过细

员工福利随离职而流失

四、实务操作有技巧 ——法上有路未雨绸缪

今后劳动关系形势预测

1、劳动者劳动自由权得到充分保护;

2、劳动者稳定就业和用人单位长期用人;

3、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新的法律框架不相适应;

4、劳动者维权的预期利益增大,争议案件增多;

5、劳动用工合法性审查成为企业人事管理必须课;

6、辞职设计师、恶意代理人成为可能的职业;

7、人事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律师将深受欢迎;

8、科学的选人机制亟需建立;

9、企业工会得到各方面包括企业主的重视;

10、企业代表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日趋重要。

全面梳理用工人员

完善招聘、签约程序和有关文件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

设定竞业限制

改变工资结构改善福利待遇

丰富工时制度

使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与职业中介

人事管理的若干个怎么办

员工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员工擅自离职找不到怎么办

工作服不能收押金怎么办

不能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怎么办

员工家访记录表

试用期解聘要什么依据

用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行不行

非全日制用工要不要签合同

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律问题

非工作时间组织培训的加班费问题

如何避免员工离职时追索加班工资

技巧代替不了规范

技巧无处不在;

技巧不是万用药;

规范是最根本的技巧。

五、勇担责任创和谐,再做时代弄潮儿。

全球契约

1995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曾提出“社会规则”、“全球契约” 的设想。1999年1月在达沃斯

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

(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3)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4)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5)消除童工;

(6)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9)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10)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产品出口的几个重要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标准(ISO 9000系列)

环境标准(ISO 14001)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导意见) 结语

降低人力成本是一个企业生存下去的充分必要条件。

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如果放任两极分化,让居社会大多数的劳动者不能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就会是一句空话。

《劳动合同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然产物。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既然合同对于每个人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各种纠纷就少了,社会运行就顺畅了,社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

时间:《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之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原〈经济合同法〉(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85年)、〈技术合同法〉(87年)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与国际接轨。

内容 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

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合同及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Who(和谁签订合同)

(2)What(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标的、数量、价款)

(3)When(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

(4)Why(违约责任)

(5)Which(解决争端的方式)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一个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合同法废止十几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单位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2 案例: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这就是通常的情况。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罚款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 :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 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3 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对一些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会发现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自己就很不利。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4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2007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2007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不要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等于没约定。 (7)争议处理条款

A、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最好不要约定仲裁,虽然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但费用高,无上诉机会。 (8) 生效条款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9) 落款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5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4、签订合同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5、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除了自身做到按约履行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如: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

6 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 (川江案例、某地产公司广告牌案例)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A、中止履行的条件: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B、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通过,共107条,到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意义。今天我就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跟大家从七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

一、劳动法简介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否完备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

8 行而产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性企业、港澳台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或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勤人员”是指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公民。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一般为,男性l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劳动者之间都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个人兴趣、爱好、学业及身体状况选择职业,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按个人提供的 9 劳动,要求佣工单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款额,以货币支付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受休息休假。加班加点不得超出劳动者第41条规定的限度。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当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低于法定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改善条件,或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参加国家、社会及用人单位举办的有关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劳动者有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形式,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这种分类充分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有一定的期限的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后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愿意,可以续订。这种合同形成式 10 是当前最常见和常用的。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如不出现用人单位解散,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法律规定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完成某项工程建设的时间为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l 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 (1)平等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才具有协商的前提条件。所谓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定劳动合同,凡是采取强迫、欺诈、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或者所订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到一致的基础上,再签订劳动合同。 (3)依法订立的原则

指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基本要求有:

①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的内容,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②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如劳动者一方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

③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 11 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④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期限等必须合法。

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应包括:(1)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合同有效时间,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内容。(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工作要求、劳动定额及质量标准等事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劳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等。(4)劳动报酬。完成任务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5)劳动纪律。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包括国家有关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除劳动合同到期外,合同自行终止的某些特定情况。(7)违反劳动合同的贡任。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其中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不得与法定条款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的问题经常发生,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了解劳动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有必要。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形:即时解除,包括:(1)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12 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进行裁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贡献、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生活状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调整人员或招用新人避免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情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自行解除。

四、劳动基准制度 (一)劳动基准的定义

劳动基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必须遵守的最低标 13 准规范,它包括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标准、劳动保护标准。 (二)工资

工资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1)工资支配权的保障:工资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本人。(2)禁止克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3)支付时间保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同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属于加班;超过标准工作日时数工作属于加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决定加班加点的,应依规定支付加班费:(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小时数。劳动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周内工作5天。符合劳动法中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

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一般为每周2天休息日,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l天。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年薪休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另外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的规定。

五、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六、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 14 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内容包括:④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就业,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作业,国家禁生安排女工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②对女职工实行‘‘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③为女职工建立劳动保护设施,如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④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③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采取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时奉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协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我国县、市、市辖区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均设立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裁决。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15 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仲裁,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跟大家进行了共同学习探讨,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所以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法》及登记实务讲稿(上)

经我们潘局邀请和分局指派,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说实话,如何介绍,我心里一点底也没有,为什么?原因有三个:一是法律法规很枯燥,而我刚刚到企业注册线,对于企业登记类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熟悉,怕讲得无趣;二是我们工商局侧重的是登记与监管,与招商引资的要求能否衔接,是个疑问;三是会议安排讲两个小时,对于我本人来说,说上两小时实在是太长,然而相对于《公司法》的内容,就只能讲点皮毛。所以讲得不到之处 ,请大家原谅和指正;如果讲得实在太差,大家不愿意听,中途也可以把我哄下台去--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对《公司法》予以介绍。

一、《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现行的《公司法》,由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16 《公司法》兼具了公法和私法性质,但主要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代罗马的法学家,一般说来,涉及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涉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广义的公法包括有宪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和刑法等。狭义的公法指的是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即宪法和行政法)。因其有公法性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公司法》相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我将这些主要的法规题目介绍一下,遇到实际问题,大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查询。

二、现行《公司法》的主要特点和相关内容。

《公司法》全文分十三章共219条,内容十分丰富,这里简单地介绍一下它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关于《公司法》主要特点,只能是说与修改前的《公司法》比较后呈现出来的一些特点,而主要内容则侧重于“有限公司”这一形式。参考了一些资料,就现行的《公司法》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一)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过去,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旧《公司法》并没有能较好地体现出私法应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较多地强调国家意志和法律规定,而在新公司法中则有了较大改变:

一是股东一致约定和章程规定优先,即《公司法》的一般引导性规定与章程自由规定相结合,章程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引导性规定。新《公司法》中关于“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以对......规定”等类似的表述就有30处。

二是将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的公司设立制度调整为准则制。在旧《公司法》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都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些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类型,是否采用由投资人决定。

三是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法院可否以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 17 法》则明确了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合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二)放宽了准入及对外投资的条件。

一是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

十、三

十、五十万统一降到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一千万元降到了五百万元;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分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二是扩大了出资方式。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如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条例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还能作价出资),能够以货币作价评估和依法转让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比原规定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张。

另外,旧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样,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出资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是放宽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范围和比例限制。

旧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现行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如此,只要不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可以对非公司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取消了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

(三)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从大的分类说,就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现行的公司法在原有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人以上五 18 十上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此,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实际上有五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因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也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我们了解一人公司,有助于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只有一个投资者的问题。

公司法就一人公司,主要有六方面的规定: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⑥在债务发生时,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即丧失只以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新旧公司的对比,还有“股东利益保护、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加强,因与大家的需要没有直接关联,不再展开介绍

《公司法》及登记实务讲稿(中)

三、公司登记事项与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内资与外资公司的规范和登记基本是一致的。

就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主要有三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而招商引资工作,着重点应当在为开业登记提供服务,在事中也有可能为变更登记提供一定的服务。这里,就围绕开业登记作些介绍。

19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纳入法律规定,而围绕着这些法定记载事项,公司法及登记管理条例,还有配套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一)公司名称

公司要成立,首先必须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称,而公司名称,须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简称: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股份公司。另外,前面已经提及了两个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这是对公司取得名称的具体规范。

公司名称由四个部分依次组成: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中国”、“中华”、“全国” 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如我们省局核准带浙江的企业名称,市局核准带杭州字样的公司名称,本局只核带本县名称的公司名称。

其三是外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杭州市工商局可以办理外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比较简单,应当提交如下规范材料:

1、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20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对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有十天的核准期;在本县审批中心,只要提交的材料齐全,即时予以办理--当然挂浙江和杭州的除外。

挂杭州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按农业、工业、商贸的行业分类,分别为100、200、300万元;挂浙江省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万元。挂杭州、浙江的企业名称,提交的材料没有变化,都可以到我们的窗口办理,其中挂杭州的,由窗口传真到市局批准;挂浙江的,经窗口和市局两级审查后报省局核准。

内资企业名称查询收费60元一次(服务性收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收费60元一次,外资企业名称核准费100元一次――没有钱可不办,哈哈。

(二)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在申请开业登记时,住所的使用证明是必须提供的材料,提供的要求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81条);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实收股本总额。实行分期缴付认缴资本制度后,增加了实缴资本的概念,并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7条)。

关于注册资本,要求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权属证明的,如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首次出资。

(四)经营范围

21 关于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旧《公司法》规定改变经营范围的前提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新《公司法》规定改变经营范围的前提是公司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12条),同时取消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过去,对经营范围限制比较严格,同时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作为一种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在公司法修改后,经营范围只作为一项登记事项,公司改变其经营范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不办理这,将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而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为当事人约定。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有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2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特别说明一下:目前,有许多企业因为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23 号《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在开业登记中,还涉及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组织机构、公司类型等相关内容,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就总领一下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规范材料: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3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4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前来投资的,也可能设立分公司,新《公司法》不再区分在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和公司设立后再设立分公司两种设立方式。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5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开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开业登记,收取登记费,标准为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超过的部分按0.4‰;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不再收取;工本费10元/份。

《公司法》及登记实务讲稿(下)

四、外资企业的登记

外资企业的登记,桐庐工商分局没有这个权限,是由得到授权的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目前我县实行的是网上远程审批模式:即由审批中心工商窗口代为受理本县外资企业的申请及材料,予以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扫瞄后通过网络传送到市工商局,经市局核准后再由窗口打印执照予以发放,原始的书式材料定期报送市局归档。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和核准相结合的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企业先经审批部门(外资审批机关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的申请期限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程序如下:公司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 外资审批机关( 章程的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审批)--

公司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核准)。

说明一下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的公司,应当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公司,应当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证书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2;

2、有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26

3、有固定的公司住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3;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4。。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征求发改委、外经局等有关外资审批机关的意见后,章程签字之前,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

1、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3;

注(2)经外资审批机关同意立项; (3)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4。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5:

注(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6;

注(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8。

注7

复印件;

3、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5:

注9

作出核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申请书》6;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7; 注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并需审批部门盖章确认。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并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27 为股东会(股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东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委派、指定等形式产生,其中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的公司,其董事、监事的任期应按照《公司法》要求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监事的任期届满,可以连选(派)连任。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9;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注10

注10

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

1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1

2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注1

3;

注1

4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注16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注1

5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其他有关文件:如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因为水平有限,为大家就介绍以上内容。最后补充几点:

一是企业登记的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二是上面提及的法律法规,需要的话,在网上都可以查到;

三是在服务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可以到杭州市工商局的门户网站的办事指南中查看(http:///),也可以我们注册窗口进行咨询。

我的介绍完了,有误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SMZ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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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动合同法讲稿

解读《劳动合同法》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一名监察员,我叫李宁,现在由我和大家共同来学习和探讨《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一些知识,

学习一部法律,我认为首先要了解它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抓住这两点的话,学习起来就相对要好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而订立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改革开放中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多元化发展。这部法律所规定的一些细节上的新问题越来越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呢于07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执行。(大家注意这个时间),这就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延生。是劳动法这个大树干上长出的新枝叶。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这部法律的一些有关问题,

一、(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刚才咱们也从大的宏观方面分析了它订立的原因,以下咱从实际几个方面分析

1、(第一个原因)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不定时工作制以外,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呢就是咱老百姓平时说的打零工,法律上讲就是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除此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这部法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载明9项必备条款,哪9项法律原文上就有,在这里就不讲了,

(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这个也不难理解),

(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形势原文上也有,大家可以打开看看,在这里也就不细讲了)

(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在下面的问题上在跟大家在细说这条)反上去。

2、(第二个原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所以咱就能理解为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有的朋友打工不愿于老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部法律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为什么不订立呢?!)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刚才我也讲到了9项必备条款,大家下去可以看看法律原文)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什么是用人单位、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 16-60周岁,女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用咱老百姓话说老板),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说这么多,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单位,而不是一个个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他的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家注意这个有报酬的劳动,(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他爸开了个厂子,他爸常常让他住在厂子里看好贵重物品,也常给他钱花,那是劳动关系吗?不是,大家要注意有报酬的劳动这个概念)

这个是9

4、95年劳动法规定的概念,那么我们今天讲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就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订立合同啊,工资翻倍也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紧接着第三条)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也行,从我给你干第二个月开始,你给双倍工资,一直到你跟我订立了劳动合同,行了不用给双份了。)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大家就理解了为什么双方工资从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算,就是给你一个月的签订时间,不签在给双份)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谈合同的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注意看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在谈合同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 要注意,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咱老百姓常说的正式工)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给大家解释一下,就是说张三在一个厂子干了10年了,合同时间也到期了,老板说张三干的真不错,又是老人手,你就继续给我干吧,再订个2年的合同怎么样,张三说,行跟你干也可以,你就给我定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吧,在你这就算正式工了,不怕失业了,那这时候企业老板就得和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两年期限合同,这句话是这个意思)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例如,你和你老板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一个月,那试用期过后你的合同期限就剩下11个月了,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刚这两项取高的,那个高按那个走,例如:你和一个酒店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是前台接待,月工资是2000元,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你们前台一共6个人,这6个人工资最低的一个月是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50,那你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按多少计算,前面讲过,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1800,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1600,最低工资标准1450,我说理解很简单,那个最高是那个,三个都不能低于,那就是最高的那个了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家注意这是个硬性规定,不管你处于什么目的,不能这么做,违法的。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不难理解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能理解,身体不行了,不能胜任工作了,)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个也不难理解,干不了人家那活,人家不要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地震了,厂子震塌了,没法干了,企业转型了,你是造纸的技术工,现在企业不生产纸了,改生产炸药了,没法干了,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么多我总结了一句,就是劳动者被动失业,无过错失业,咱老百姓话讲就是不是我本人原因导致我失业了,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补偿一年的工资,也就是说最多补偿12年,满一年给一个月,干了15年,最多能补到12年。这里还有一个要注意的是工资按你自己)

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应履行以下手续

1)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查询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3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承担违法、违约责任的。违法、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 4)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

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老百姓话说感觉被卖到他们单位了,这点是不了解咱们这部法律立法目的和规定的错误认识。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订立合同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前面也已经提到过了,就不在说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这几天,如果有一条情况出现,劳动者就可以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告知义务限制。提前告知义务,接下来讲,要注意: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上的按约定

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七、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我讲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其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起算起。

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施行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就只能给大家讲这么多了。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指正。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稿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十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

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

(1)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缔约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

(2)审阅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1)在缔约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 (2)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亦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应履行以下手续:

(1)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查询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承担违法、违约责任。违法、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

(4)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

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上的按约定处

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七、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这两种方式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为了尽快地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我讲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其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施行。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就只能给大家讲这么多了。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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