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的主要规则

2022-08-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文行文的主要规则

对取消公文上行文“签发人”要素的可行性研究

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文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强行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也给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不少困扰。文章从在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历史演变、必要性和弊端三个方面,探讨取消公文上行文中“签发人”要素的可行性,以寻求解决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签发人;公文格式;公文处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党政机关及参照执行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强行在公文上行文中标注“签发人”,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困扰。笔者从在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历史演变、必要性和弊端三个方面,对取消公文上行文中的“签发人”要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行和专家。

1 从标注签发人的历史演变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发文年月日、抄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 此时的公文格式中并未包括“签发人”要素。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组成。……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这是我国首次将“签发人”作为公文的一个要素予以规定,但仅限于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组成。……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这里再次将“簽发人”作为公文的一个要素予以规定,但限于“上报的公文”而非“上行文”,不过二者的含义已经比较接近。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组成。……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上行文中标注“签发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组成。……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再次确认了“签发人”是公文上行文的必备要素之一。

从30多年来我国公文处理“大法”的五次历史演变来看,在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不是从来就有,并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复杂过程,但并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此演变的原因进行阐释。依笔者愚见,签发人从无到有,从“上报国务院的公文”扩展到“上报的公文”,再到“上行文”的演变轨迹来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上报公文质量不认可,并通过增加“签发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报公文的质量,并将此种公文格式作为上行文的必备格式固化下来。事实上,提高公文质量的途径很多,比如培训、追责、激励等,既对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一视同仁,又简化公文格式,确保公文的权威性。通过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做法,不但增加办文负担,反倒会给人一种不重视平行文和下行文的错觉,并非解决公文上行文质量问题的最佳方案或唯一途径。

2 从标注签发人的必要性分析

2.1从公文与底稿的构成要素分析。公文的内容取决于底稿,公文底稿记载了公文的形成过程,二者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属于公文处理工作的不同阶段。公文和底稿因担负的使命不同,二者构成要素并不完全一致,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也就是说,公文的构成要素是由公文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既不要求全部体现出公文底稿的构成要素,比如拟稿人、核稿人、校对人、份数等过程信息,也有符合自身需要的新元素,如印发日期、公章等公文底稿没有的要素。因此,从公文与底稿的关系分析,在上行文重复标注签发人,只是人为赋予了“以示重视”的特殊使命,并非行文所必需。

2.2 从公文制发程序分析。从公文制发程序来看,签发是根据领导分工或授权,在公文底稿的签发栏内亲自签署发文意见、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只有签署同意发文的意见后,方可进入公文制发工作的下一个流程,并表示公文已经生效,即是行使权力的象征,也是承担责任的环节。[1]而签发人是在公文印制过程中,由印制人在上行文首页的版头区域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不是由签发人本人签署,其作用也不是为了公文的生效或作为进入下一个制发流程的前提,而是重视公文上行文的一个标志。从上述分析来看,签发是必需步骤,不可或缺,不可逾越,不可程序颠倒,否则就无法完成公文的制发工作。标注签发人并非公文制发的一个程序,取消签发人标识既不影响公文的制发,也不影响公文的法律效力。

2.3 从标注签发人的目的分析。在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目的,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权威的解释,但从专家学者有关签发人的解读来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明确公文责任人;二是便于联系工作;三是提高公文质量。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的目的分析一下是否有必要标注签发人。

2.3.1 明确公文责任人。我国内地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法人负责制,即一把手负全责。[2]由于上行文设置签发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表明谁对公文内容负责,依照法律规定能对公文内容负全部责任的只有一把手。因此,无论公文是否由一把手签发,也无论是否标注公文的签发人,作为单位一把手都应该为公文的内容负责,为上报事项负责。另外,从法律地位来看,《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服从于上位法《宪法》和《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因此,既然从法律地位上已经明确了公文的责任人是行文单位的一把手,再通过标注签发人来明确公文责任划分只能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2.3.2 便于联系工作。标注签发人是为了“让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为直接联系工作、迅速有效地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提供方便”[3]。诚然,公文作为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重要桥梁之一,离不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和多样的沟通方式,但不必通过标注签发人的方式来进行,原因如下:一是目前的联系方式多样,请示类公文一般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办公通信录、公务邮件等;领导人向社会公布的手机、QQ、微信号码等联系方式。二是不是所有工作都需要由单位一把手亲自解决,可以联系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或者具体经办人。三是平行文和下行文同样需要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在未标注签发人的情况下,沟通联系并未受到影响。由此可见,通过标注签发人来实现便于直接联系工作的目的并非不可或缺。

2.3.3 提高公文质量。在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者,督促有关领导人认真严肃地履行权利义务,强化公文质量”。[4]诚然,公文质量的高低与行文单位对公文的重视程度密不可分,与签发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息息相关,但公文质量的高低更取决于拟稿人、核稿人、审核人的政策水平、文字功底、业务素养以及对公文格式、公文语体等的准确把握。因此,提高公文质量亦应通过综合施策加强管理和引导,仅通过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提升公文质量恐将事与愿违,此项重任并非标注签发人所能承载。

3 从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弊端分析

3.1 增加领导人办文负担,影响办文效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说明凡是上行文,无论是一般业务问题还是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都应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上行文的签发人署名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或者事实上的一把手”[5]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那么,如果一把手出差,外出学习,或因特殊原因暂时空缺,在未明确主持全面工作的“准一把手”的情况下,是不能由副职或授权代表代为行使上行文的签发权的,即使在副职领导分管工作权限内,也必须由一把手签发。当然也要履行签发者对公文内容、格式等的审核权,必然增加单位“一把手”的辦文负担,影响上行文的办文效率,甚至影响行文单位的决策效率。

3.2 导致领导工作分工、公文处理权限、公文格式相互冲突。我国各级单位一般由一把手负责全局性或重要性的工作,副职分别协助一把手分管不同专业或领域的工作。工作实践中,公文的签发权限一般依据领导人员的分工进行确定,而不是依据行文关系进行选择。根据签发和签发人的相互关系,上行文所标注的签发人,务必和公文底稿签发栏中行使签发权的领导为同一人。而公文处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公文底稿签发栏中的签发人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公文上标注的签发人却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公文底稿与上行文上标注的签发人姓名不一致,从而造成公文制发程序有悖于条例规定,甚至影响公文的合法性;二是公文底稿和正文的签发人都为单位一把手,但公文涉及事项为其他副职领导人分管,不是单位一把手亲自分管,这样必然导致单位领导工作分工与公文处理权限不一致;三是公文底稿和正文均为分管副职领导人,与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为单位一把手的要求相悖,不符合上行文公文格式要求。

3.3 助长唯上思想。尽管公文在内容上有轻重缓急之分,在文种上各取所需,在行文方向上有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但公文作为一种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履职工具,不应该在标注签发人的问题上因行文方向不同而有所区别。单独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客观上将助长唯上思想和漠视下级的不正之风,与党和国家创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努力背道而驰。

从重视程度分析,对于上行文我们理应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下行文我们也没有理由怠慢。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单位的下行文更具政策导向和指导作用,更应该引起办文机关的高度重视。对于平行文而言,尽管行政级别相同或不相隶属,但由于单位职责、审批权限、协商事宜的重要程度不同,行文单位间确实存在一定“请示”的成分,甚至出现不标注签发人而被迫退回修改的怪象,[6]这也迫使行文单位引起高度重视。仅局限于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来凸显对上行文的重视,同样是唯上思想在作祟。

3.4 上行文标注签发人与特殊文种存在冲突。令、议案作为特殊文种,应在落款处标注签发人,使用签发人签名章。尽管此处的签发人无论格式、标注要求、法律效力和作用都和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大不相同,但这种规定还是容易造成签发人使用的混乱。况且从行文关系分析,令作为下行文是文秘工作中的普遍共识,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议案主要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之间,属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应作为平行文对待 [7] ,这些都与《条例》规定的仅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要求不一致。也有人将议案的行文单位视作“同级关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议案应作为上行文对待。但议案作为一个特殊文种,并未按照上行文的公文格式在规定的位置标注签发人。上述现象表明在上行文版头处标注签发人与令、议案等特殊文种在落款处标注签发人存在一定的冲突。

4 结语

综上所述,从公文上行文标注签发人的历史演变、必要性和弊端来看,在上行文标注签发人既无必要,又存在一定弊端,并在客观上给公文处理工作造成不少困扰。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取消上行文中的签发人要素,将有助于解决公文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公文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庆儒.公文的签发——公文制发系列讲座之九[J].应用写作,2003(11):48-50.

[2]夏海波.论“签发”、“签发人”、“签署”之异同[J].档案管理,2002(3):45-46.

[3] [4]叶黔达.应用写作[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5]苏武荣.正确认识公文的“签发”与“签发人”[J].应用写作,2016(12):17-18.

[6]邱相国.从告知函未标签发人被退说开去[J].秘书之友,2009(12):29-30.

[7]孙百臣.议案究竟是平行文还是上行文[J].秘书,2010(10):9-10.

(作者单位: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 来稿日期:2018-06-20)

作者:田煜

第2篇: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 1 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2)明晰发文权限,向适宜的对象行文。根据规定,党委和政府可以向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文;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在得到党委、政府授权后,可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下设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正式行文;其行文对象,包括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的对口部门,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下设部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适用“函”这一商洽性公文,不能采用指令性、指导性和规范性公文文种。法院公文的行文对象要求是一样的。

(3)尊重机关职权,准确认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简单地说,谁是主管, 2 那么主送就是谁。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23条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对一些重要公文忽视抄送,导致法院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和动态不能及时被上级和地方有关机关了解和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果。要准确确定抄送机关,需要全面把握公文内容和与之有工作联系的有关机关,才能做到既不漏送,又不枉送。

(4)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需要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联合行文单位数量。

(6)关于“请示”的具体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时,应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在请示中写明;请示问题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不得抄送其下 3 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指的是公文的外观形式,它既包括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的排列和标识规则,也包括公文的用纸要求和印制规范,换言之,公文的格式就是公文的书面结构与公文的用纸和印制规范的总和,是对公文的文面要求。公文格式的特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使公文的写作规范化、标准化,不仅增加公文的美学效果,而且方便对其进行阅读与传递、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分别以一章的篇幅对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做了规定,而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共同起草、国家质监局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更是前所未有的,最为全面、具体、细致、科学的公文格式标准。为规范公文的制作和处理,2005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期间,中院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于9月7日制定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编入《规章制度》一书,就公文的制作、处理进行了规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分别就公文的发布形式、书面格式、用纸格式和印装格式加以介绍。

(一)公文的发布形式和适用范围

就法院系统来说,以中院为例,主要有:

1、《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宜市中法发)》,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市中法)》,主要用于人事任免、重要会议及其他事项的通知、批复、命令、议案、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宜市中法办)》,是中院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适用于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院发布某些事项,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传真电报(宜市中法明传、密传)》,用于中院和中院各部门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较强事项、事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等。

5、以中院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使用中院信笺版头。

(二)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全部文面组成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公文的书面格式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并分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 5 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7个要素。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又称间隔横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眉首。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实际上就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公文如需标识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采用红色号码机套印,比如同一文稿共印100份,其中第1份的序号可写“001”,最后一份的序号可写成“100”。标识份数序号,其主要作用是便利公文的登记、分发和检查。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是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的保密程度和传递处理的要求,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文密级均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其中“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 6 别严重的损害。公文如需标识密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有上角第1行,并且标识密级的两字之间须空1个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则两项同用3号黑体字,并且密级在前,保密期限置后,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注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一般分一年以内、一年及一年以上、长期和期限不作标注。期限不作标注的一般按保密期20年认定,如秘密★6个月、机密★3年、绝密★长期。

3、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党的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两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并且标识紧急程度的两字之间须空1个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则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称之为“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某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文件”字样,比如“函”;“命令(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 7 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一般为25mm;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函”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发文机关标识原则上应使用小标宋体字和红色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发文机关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即使是联合行文机关较多,也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命令(令)”的发文字号标注在“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空2行居中位置;“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应当反映发文机关或部门的性质。同一机关。部门的同一类公文的代字应当统一,不可有几种写法。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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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签发签批公文的领导人的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果是联合行文,则有多个签发人,这时,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二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其距离为4mm。

7、红色反线

红色反线一般标印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其长度与版心等宽(即156mm)。

——主体。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1、标题

公文的标题是对公文内容的概括和对行文目的的揭示,因而应当准确扼要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书写批转、转发、印发或贯彻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的标题,应将事由写清楚,而不能只写原文发文字号。下发行政法规、规章的公文标题用“发布”, 9 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转发”,印(转)发“方案”、“计划”等没有抬头的公文或其他资料性的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冠原制发机关名称,而将原制发机关名称及成文时间在印发的原文标题下注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公文标题一般标识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处,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须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更不得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总之标题的排布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接收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果主送机关较多,则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比如国务院对下行文,其主送机关的排列形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院对下行文,其主送机关排列形式一般是:“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 10 方法同抄送。向上级机关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向下级部分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果发送机关少,可将发送机关名称全部写上,发送机关多,可采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办法概写。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应置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命令(令)”的正文置于令号下空2行的位置。正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其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如果要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必须在首次使用全称的同时注明简称,并且还要注意简称在同一篇公文中必须前后统一;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数和在词、词组、成语、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数字表示多层次结构序数,其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

一、“

二、”“

三、””……

第二层用“

(一)

(二)“”

(三)“””……

第三层用“

1、“

2、”“

3、””……

第四层用“(1)(“2)”(“3)””……

绝对不可以将层次颠倒过来,随意使用,比如用“

(一)

(二)“”

(三)“””……作第一层,用“

一、“

二、”“

三、””……作第二层,等等,这是不允许的。

4、附件

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是补充公文正文内容的其他公文或材料(包括图表)。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公文仅二个附件的只标注其名称,不标序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则应在附件名称前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比如:

附件:(1)XXXXXX

附件:(2)XXXXXX

如果正文中已写明附件的名称,在正文之下可不做附件说明。附件应在公文成文日期之后,另起一页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二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还要标识序号,比如“附件1”、“附件2”等。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公文正文之下的附件说明一致。如果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12

需要说明的是,附件并不是每份公文都必须有的,是否附列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

5、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时间为准。公文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一般置于正文右下方,具体的上下位置依印章来定,左右位置由字数来定。“命令(令)”的成文时间标识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处,“会议纪要”的成文时间居右顶格标识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

6、印章

印章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领导同志签名章,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表示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公文除会议纪要、翻印件外,均应加盖印章。应加盖印章的公文,除用“令”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和少数函件用领导同志签名章外,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公文所盖的印章一定要与发文机关的名称一致,因故需用别的印章代替时,应注明“代”字。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 13 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正确的盖章方式有:(1)下套方式。当印章文字环行排列、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2)中套方式。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要注意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三个或三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成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7、附注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事项等情况的说明,比如“此件发至省、军级”、“此件发至县、团级”等。公文如有附注,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公文附注不属于公文内容,标注公文附注一般在公文落款印章的左下方,用圆括号标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14 处理办法》规定,请示性的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版记。版记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份数、反线等要素组成。版记应置于公文的最后一页(即封四,亦称封底),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1、主题词

主题词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应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后标反映公文文种的词。一般情况下,一篇公文可标1~5个主题词,但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词目之间不用标点分隔,而是彼此间隔一个字的距离。主题词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的下半部,即成文时间的右下方以及抄送机关的左上侧。

2、抄送机关

公文都必须有的,应根据公文内容、发文目的和隶属关系严格控制,其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机关单排一行,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合排一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合排一行,其他单位合排一行。公文如有抄送,则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 15 机关后标句号。如果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印发机关多数不以行文机关名称出现,而只用机关办公室名称。印发机关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如无抄送机关则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4、份数

份数置于印发时间之下,右空3字,用3号仿宋体字和阿拉伯数字标识。

5、反线

版记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之下分别加一条反线,其宽度等同于版心。

(三)公文的用纸格式

公文的用纸格式,主要包括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公文用纸的幅面及版面尺寸两个基本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 16 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国家机关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用纸采用GB/f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当前党内系统公文仍然采用幅面为184mm×260mm的纸张,不够统一。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保持一定的纸型,如8开型、A4开型等,以便于折叠和装订。

至于公文用纸的页边和版心尺寸,《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四)公文的印装格式

公文一律采用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的格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版的公文应按其习惯书写和排版。

公文的排版规格,《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一个基准行的距离为一个3号字的高度加上该3号字高度的7/8倍。

公文的制版要求是,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画,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公文的印刷要求是,双面印刷;页码应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印品着墨要实而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画,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公文的装订要求是,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心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订眼距书心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公文的页码标识,要求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字,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页码。

第3篇:公文的行文规则

发文机关把公文发给受文机关阅读办理成为行文。为了加强对档数量和传递过程的控制,提高传递的效率和准确度,国家有关部门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即行文规则。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

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等。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逐级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行文中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档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上行文中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档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关。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四)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档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五)直接行文

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级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请有关事项)。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正确选择主送机关

(1)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1个,防止由于多头主送造成相互推诿;(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档内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二)正确选择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档内容有关,需对方知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 (2)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6)请示在上报的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7)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四、按职权范围行文

(1)行文应该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下级在自己职权范围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事事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当代替下级行文;

(2)部门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向下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但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行指挥性公文。经党委或政府授权方可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正式行文,且行文是要注明“经党委(政府)同意”字样。

(3)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挥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时,作者必须是同级机关。如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如人大、政协等)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发文。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六、行文前应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维护政令统一,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向向下行文。

七、注重实效,简化手续

行文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则不必行文; (2)能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不必零星行文;

(3)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新意的,不要重复行文;

(4)凡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不必层层照搬照抄;

(5)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导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档;

(6)部门部署工作的档,除涉及全局工作和有重大政策性问题的以外,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原则上不予转发。

第4篇:现代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公文的行文关系及规则

文 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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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公文的行文关系及规则

公文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反映,也可以说是收发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

一、行文关系

行文单位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着行文关系,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与收文单位之间关系的反映,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是一种隶属关系,不过它是指同一系统中的具有直接垂直关系的上下级机关、部门、单位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县政府与乡镇政府。

(二)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不论级别大小都在同一系统内,既包括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又包括领导与间接被领导的关系。这里主要强调后一种关系。如某乡镇政府可以说是隶属于国务院或所在省政府,而与非所在地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

(三)平级关系

平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内级别相当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如省委所属各部委与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厅局之间的关系。

(四)非隶属关系

非隶属关系,是指非同一组织系统内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此省政府与彼省政府、某省党委与某县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是指公文运转与传送的方向。一般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种。

上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上级机关运行。如某一机关要向其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就必须使用上行的行文方向,运用请示和报告文种。

下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下级机关运行。如某一机关要实现对其下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职权,就必须使用下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命令(令)、批示、决定等文种。

平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运行。这类机关之间为了协商工作或进行合作,其发文就必须使用平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函,或通知、议案等文种。

还有一类公文,其运转与传送既可上行,又可下行,还可平行,如意见、会议纪要等文种,这种行文方向可称为“通行”或“泛行”。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根据行文方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把行文方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单独行文、联合行文。

(一)根据行文方向分

1.逐级行文

逐级行文是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基本的、常用的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

多级行文,是公文制发机关向其直接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并与此同时将此一公文呈报更高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上级机关,或者向其直接下级机关下发公文并与此同时将此一公文发给更低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下级机关。

3.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是公文制发机关超越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的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或者绕过自己的直接下级机关,向更低的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下级机关下发公文。

4.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将文件直接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

5.直接行文

直接行文,是指公文制发机关向同一组织系统内与其级别相当的或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

1.单独行文

所谓单独行文,是指公文的制发机关只有一个,公文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个机关的独立意思表示。

2.联合行文

所谓联合行文,是指公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公文的具体内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

公文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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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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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隶属关系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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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职权范围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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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同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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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政分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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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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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送与抄送的规定文 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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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公文行文规则(下)

公文行文规则(下)

主讲人:李克实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二、公文行政名义

(一)公文行政名义种类

第二个,公文的行政名义。一般来讲,公文是公对公的文,主送机关是公家,是组织,落款也是单位,也是组织,公对公大部分是这样。

但是行政名义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抬头和落款是个人的这种公文没有。比如,一个机关的领导给上级机关的领导写封信就不是公文。虽然他说的可能是公务,涉及到国家的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但是,文件的抬头是个人,落款是公家或者是文件是公文,但是落款是个人。

这有两种特例。一种是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直接批示交办事项的回复,这个回复上面写的就是领导同志的名字,名字是个人。我那时候在机关工作,总书记有一个批示,他看了新华社的一个国内动态清样,报道了一个事情他很关注,然后就批了,也是要求我们调查,并将情况告我,很清楚。告诉你得回复我,我等着呢。我们就组成了一个调查组,就赶紧下去了去进行调研,搞了一个月。最后回来以后写一个报告,这个抬头怎么写。你写党中央国务院吗?那你说人家收到这个是什么呀,对不上,这个抬头就只能是写,谁批给你的那你就回复给谁。所以这个抬头就是锦涛同志,冒号,根据你几月几号什么上面,什么批示,我们组成了一个什么样的一个调查组,下到什么地区,进行多长时间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2345678,最后落款是调查组,盖公章。对领导个人的,就是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的就是这唯一一种方式。过去还有好几种,你比如说什么紧急,什么绝密,

这次新的条例都去掉了,就保留了这一种,只有这种情况你是可以以个人抬头,这个是去书写的。

这个注意区别一下,就我们机关内部对本机关领导写的请示,写个人没问题,这是你机关内部规定的。机关对上级机关不可以写个人。除这种情况之外,你不可以写个人,这个不要搞乱了,搞混了。你说你变成机关内部,处室向领导领事请示工作都不可以了,这就没法运行了。各个机关都有内部规定,不在条例规定范围之内,这是一个。

第二,以领导人的名义实施的文件。这个在我们15个文种当中是有一个特例的。

这是一个模拟的,市长叫毛译俭,翻译的译,勤俭的俭,这都是模拟的。写出来看着伟人的似的。

我们还有一种就是令,政府令、部令、国务院令这种最后不落公章,落名章,这个为什么呢?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人的一种心理的一种倾向,就是人这种群体性的心理倾向有一个特点,就是崇拜权利,崇拜名人,崇拜英雄。利用这种心理倾向来发公文,往往会起到比公章更有效的效果。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感召力、感染力、宣传鼓动力、威慑力、震撼力。比如说法院院长令枪毙犯人,就是基于这么一种心里特征。这个不是说是中国人的特征,这是人类的特征。在国际上,在外国更是认签名,不大认公章,这种作用更加明显。总统令、市场令往往就会产生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效果的区别。你比如说我们非常著名的战役就是叫长江渡江战役。这个战役之前,有一个叫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令,这是一个非常有特点的一个公文。

当时这个名字是后起的,当时这个历史文献上面就是两字命令。然后抬头也是很有特点,用的是统称叫做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挥员、战斗员,这一下子到每一个人了,然后是我命令你们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下头1234。说完了以后,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手签的毛笔字,总司令朱德,这是两个人。你像前进将士看到这个命令,毛主席、朱总司令命令我们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你想想

那种士气,那种感觉,摩拳擦掌,最后排山倒海摧枯拉朽,有船坐船,没船抱着块门板,抱着块木头,实在没的抱了,干脆棉袄一脱就游过去了。你像那会儿3月份淮海战役,4月份就过了长江,那基本上都是穿着棉袄,都没有来得急换装。进展多么神速。你总不能穿着棉袄过去。

最后,棉袄里头没了,你不像现在海军装里头还有内衣还有衬裤,就是光着游过去的。这个挺有意思的,你像那种士气,那种场景,你想想都激动人心。如果我们假想一下,现在不是按照当时那个特点的一个公文。我们按照一般的规则,应该是这样,一个红头文件,抬头是各军区、各野战军、各军兵种冒号,然后经中央研究决定几月几日这个过长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34,然后盖个大圆戳。这个你像还有这种气势吗?搞不好这个江过不去了也不好说。明确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个里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往往在处理一些大事情的时候,用领导人的名义去颁布去颁发,就有更好的行政效力,这个一直延续至今。

但是我们要特别地注意,文种不要滥用,要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就是重大,一定是大事。说说最近咱们这个干部老是吊儿郎当的老迟到,咱们搞个考勤令。这事儿不行,这事儿太小。那么这个就就就不好使。或者说基层搞个村长令,这恐怕也不好使。没人听你的。一个叫重大,二叫权威。你权威得够得上,你再用这种方式,你够不上,你就别使了。这是这种公文的这种特点,这是行文名义的两种。

再有一种行文名就是是你的公文吗,是。但是,不以你的名义发布,而是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发布,这是为什么?这个原因就是一条,因为由你的名义去发布的话,是超越你的本级机关的权限了。你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你的发文权限范围就是一点点。但是你这个发的文要更多的部门周知,那你就必须是报请上级机关了。如果是小范围的,你联合行政可以采取方式去解决的也可以。那么要是解决不了的,你要求所有的机关都要知晓,那你就是只能报上级机关,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去行政、去发文。

(二)上级机关名义行政发文的四种做法

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去发文有四种做法。一种是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第二

种是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名义行政;第三种是上级机关的名义批转;第四种是上级办公部门的名义转发。这四种去怎么去区分,我们怎么样要求上级机关对待我们这个文件,是采取哪一种方式,我们怎么样去请示,提出这种意见。是这样来划分的。

报请上级机关名义行政的,主要是新发布的法规或者是修订、废止过去法规的法规。就是前边法规作废了,新建立一个法规,完全就是替换更替了这种法规,这一种这个法规法规头次颁布的是要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行政。地方上的话,就是你的同级人民政府去颁布一个规定,一个法规。

如果是已经有这个法规规定了,在贯彻实施法规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是贯彻的意见,这类也是一种低一个规格的法规,就是执行层的。第一层我们叫决策层的、政策层的,就是本级机关的名义。下列一层的叫执行层的,就可以以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名义去发布。我们也很多政策,第一次发布的时候就是国务院,然后,贯彻执行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这个贯彻什么什么国务院多少号文件的意见或者办法等等,这个就是第二个层次的。你已经是前面有法规了,后头是贯彻落实法规的,这个具体执行级文件。

第三种,执行了一段这个法规了以后,发现有遗漏,需要补充、需要解释、需要做局部的修订,但是不否决已经形成的法规。这时,你按照立法的规定就是,你一个法的话,解释权在他的发布法规的同级机关,你不能由他的下级机关去解释他,去改变他。

那么就是报请上级机关的名义去批转,你还能看出后头就是你的文件。直接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你就看不出来是谁的文件了,是谁起草的了,只能是从最后一部分本规定由谁谁谁负责解释,原来是他起草的。这能看出来,如果没有这句话,基本上是看不出来谁起草的了。那就是只能是根据你对职能分工的理解去猜了。

但是,后边这个的话,就是带着你的原文的,前边有一个批转,后头还是你的原文,而且你这原文不是附件,就是正文。这个的话呢,就是干这个用的,这是常规的。

最后一种,就是说是超越权限的一般规律事项,事项不是说新发布的法规对吧,一般性的常规的工作事项,但是,虽然是由你来牵头,但是说超越你的发文权限了,这个事儿就由上级机关办公部门名义给你转发,转发的是后头还是你那个文件。经过转发以后,那各级机关就认了,这解决一个你的发文权限问题,这是行文名义。

三、公文格式要素

第三个就是格式要素。格式大概有两类,一个是文件的尺寸,字行字号,字的间距,空格,这一类的东西,离边沿的距离多大。讲的这些东西,我就不跟大家去详细地讲了,这就是一个尺码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是一个规矩,就是一个方圆,我们照葫芦画瓢就可以了。而且印刷车间,打字室,打字员他们知道就行了。我们在处理起草公文知道有这么一个尺寸就行了,不必去深入去研究它,重点不在这儿。

还有一个讲格式,我们讲的是公文当中的各种要素的处理,这个我们要知道。你像什么叫要素,大概有这些。一个公文有序号、有密级,有急缓,发文机关的标识就是红头、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和印章等等,都叫做公文要素。我们是要要了解,能够掌握和使用它。

1.文件密级

一般来讲,密级要准确的去确定。有的时候会接到一个文件,文件要求我们是广为宣传,但是这个文件上写着秘密,搞的我们就两头为难了。你又要他广为宣传,你又是秘密,那我怎样宣传呢?秘密就是不能宣传的。那么就只好等着这个文件就是登报,登报了以后就是认为就是自然解密。那么实际上登报和收到文件之间就差了一天。那么我就觉得是不是你这个秘密级别就是定高了。你文件本身当中内容就要求我们扩大宣传,那么也有这种解释,是逐级传达,不到登报那一天你就算泄密。但是我觉得这些文件好象没那意思,因为内容当中都是可以宣传的。最后登报的内容和原文一字不差。那么确定密急的时候,就给人感觉是定

高了,定高了就不利于你执行。但是你定低了也不合适,你定低了,那肯定是说稀里哗啦的,就是大家都知道了,你有一些不适合公开的,最后可能产生非常不好后果。

2.文件急缓

再有一个就是急缓,我们比较少用,说实在的,公文当中我们比较少用。你像我们有时候用这个事儿比较急,是在这个就是传输过程中要求急,办理过程中要求急,正式发文一般很少去标计划,包括下发文,平行文这很少。有的在送达的时候,是限时送到,限下午5点以前送达,这个都是比较急的了,但是很少在公文上标注。但是,可能有一些公文呢,他有这种急缓。还有一种用法就是把急缓加注在标题当中。关于什么什么的紧急通知,这种做法也有,但是也很少在这个角上去标注急缓。再有一种,就是再急的话,就是改变公文的载体,不搞纸质的,直接就是电报不就完了吗或者是明传也行,速度要比那个快的多。你哪怕是加急电报。

所以,急缓就是留个位置,所以在这个公文真正处理的时候,能用上急缓的比较少。如果要标注急缓,也确实是急的再标,这个地方就是不要去乱标。特别是上行文,上行文当中你想想你是给上级机关领导看的东西,你弄一个特急,什么意思啊?你上级布置公布,说你们要抓紧,雷厉风行。给你们一个星期的时间,我要听汇报,这都是上级领导对下讲话的口吻。你没说是你搞一个请示,说是你上面说你快批,你给我抓紧时间批,有这样的吗?这也非常不礼貌啊。所以说尤其是在这个上行文上,不是说你不能用,一定要慎重,不要乱用。那么说领导赶紧批了以后,我踏踏实实回家过年去了。这不行。这是会造成乱子的。所以急缓,我就是提醒大家,不是说不能用,但是你确实紧急。需要的话在这个位置上,一般性的公文还少用,别动不动就是什么特急,这是急缓。

3.文件字号

字号大体上就是说是三五个字,不要搞的太多,这个字你搞了多了以后就罗嗦了。过去我们讲什么字,这个字也不要了。文号编制也是本着一个从简的原则,你不要有多的系列的号,你像这个中办、国办、国发、国办发、中发、中办发就

四个。不要搞的过于复杂,还有,往下就是说你像国办秘函、中办秘函,就是在第一个等级的联系工作使用的。你像正式文件的话,我们就这么几个。

另外,就是说还有一些非公文的资料性的,你比如说中办通报什么,情况通报这一类的。这是要简化。你比如说是一个部委字号下头,10几个业务司局,各个司局挂一个字儿,没必要。

4.文件标题

另外就是标题,标题不可以过长。这个没有规定说标题不能够超过多少个字。我见过最多的一个标题是94个汉字,已经是不短了。有一次秘书局的一个领导,跟我讲说你不行,我见过最长的一个150个汉字,那得多少行。那你想想的话呢,就是说我说94个汉字恐怕就得

8、9行了。那你150个汉字不得一篇了,这个要缩短。公文标题原则上必须要有主办机关名称,但是有些情况下可以不要。你比如说一对一的公文,不脱离红头形势独立发挥效应的公文,一般像请示,函这一类的报告,它不脱离公文,就是他的红头独立发挥效力的这种文件可以简化掉,那不影响。但是,你要转发、印发这种东西,没头儿,不知道是谁的了,那你必须要有。再有的话,就是多部委联合行文的话,那你取一个主办机关名称就可以了。还有一个红头当中,就是我这个后头再讲。

红头的排列有几个系列。大的系列就是党政军群,你要是联合行文的话就是党政军群。现在正式分开了以后,正的应该是按原来的道理,就是市就是加在政里头的,所以说要加个塞的话,那应该是党政市军群。这个大家可以讨论,我个人意见可能应该是这样排列,因为原来市在政里面分离出来的。那么应该是不是这个顺序,这是一个,第一系列,这是一个大顺序。

第二个顺序,你联合行文的话就是主办机关排在前边。那么第三个顺序就是按照机构名称表,这是有一定之规的,排列不要错误。正文印章就是没有难理解的了,我想这是这几个我跟大家说一下。

四、公文办文流程

(一)各类报送文的处理

最后这一讲,再把公文的办文流程这个跟大家做个介绍。办文流程的话一个就是说各类报送文,包括平行文,收到这个文件的处理的流程。首先,就是我们收到文要进行这个收文审核,那么受理的范围事先也是明确的,不该受理的,加个章就打回去了。

你要看行文规则对不对。你比如说他应该是属于请示的,他写成函,严格一点说,那你应该是让他退回去重写。应该是函的,你写成通知,这个你也得给退回去。用函的格式写通知,那么但是有的时候呢,就是说反正明白这个意思就完了,这个特别是平行文,也比较客气,也不愿意说了,主要是说是下级机关报送的,就是严格一些。因为是你的下级机关,你还要管他的公文。那么包括会签是否合法,这个都要看一下。

这里头有一个会签的争论问题,我这里面有说一下。有些机关是由更高职务的领导兼任领导的,你比如说我们有一些部,俗称叫大部。你比如说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发改委可能就是都曾经有过或者是现在还是这样的,就是由国务委员兼任部长。这个在行文当中呢,他就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会签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冲突,主办机关没有签名让会办机关签。会办机关就说你们部领导没有签,我们怎么签啊,这个就造成一些麻烦。像这个的话,我们要分清楚一个事儿,就是由高层领导兼任部长的只是说是部长的个人的行政级别比较高,但是部的职能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按照我们行文规则,主办机关先签,这个不能改变。所以说呢这个就是说,不管是谁当部长,你应该是谁主办谁先签。这是一个规矩,这个要说清。

收文的时候,你主办机关你没有签的,那你就是退回去,你就是应该让你的部领导签,如果你这个有一些文的话,那你主管部长、副部长签你也可以。你不能够就是说秘书处签了一下,你就拿过来,这不可以。

再有,就是说觉得不对的,就是退回补充修改或者是退回,那么觉得没什么问题的,你再收,收了以后,你就要提出一个拟办意见。有一些就是送到这个主办部门去处理了,送到司局去处理了,有一些要先送给领导批示,有一些就是要

标注密级实现。在提出拟办意见的时候,要提出密集实现。还有一些,还有指定会办机构,这都是我们办公部门在提出拟办意见的时候把这些事情都要做到,这是一个。那么这个主办机关如果也认为,说不该是我管,他也有权给你退回来。那么认为是应该我管,那就没什么了。那么办结了以后就正式退回了,这是一个报送文的流程。

(二)上级交办公文办理

再有一个就是上级交办公文的办理,我们讲上级,直接上级机关只有一个,但是,我们还有一些,一个叫做是除了上级机关,还有上级机关领导的批示这个也很重要,这也是上面来文。还有是这个上级有关机关来文。你比如说一些是个人大、政协,有事情、议案,这些要求你答复的,那么直接给你的。类似像这种情况。

还有的就是上级机关部门来文,你比如说组织部来文,你像这种文都是统统都是代表上级机关的,所以,我们就是在这一类文件处理上,我们统称为上级来文,那么上级来文的话,我们在办的时候,也是要有一个,有些要领导批示,有些直接是文秘分办,其实跟前面的流程是差不多的。

这两种都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哪些要交给领导批示,先给领导批示,哪些你直接办理。曾经有一次我们办公室主任一个讨论。有一个就是这个办公室主任就讲了,说这个你在机关里头啊,说机关的领导这个脾气秉性直接影响你这个工作,如果他这个人很怪,我们就很难伺候。他就说他们的一个老局长,说我们这个局长就是很难伺候。说有一次他刚上任那时候就把我叫去了,叫去了以后了,是我问你一个问题,说你们办公室每天都干什么呀?他说我就不知道怎么回答这个问题,他接着又说了,他说我看反正来了文,你就往我这屋一堆一送就完了,说好象你们什么都不用管呢?他琢磨这话就是嫌他们就是不挡风了,不处理直接就是都给领导送,那么就下来就研究了研究,说哪些送给领导,哪些就不要送了,哪些就直接办了。分了分工,划了划类,这家伙送文就少了。又过了一段,又找他了。他说我发现你这个人很能干。说咱们这儿有没有别人都无所谓了,关键有你就行了。这什么意思这话,那就是说你越权了,又吓了一跳。那么说你看看,说

左右都不是。

后来我们也想了,这个就是你没有处理好一个问题,就是你哪些事要报领导,哪些事儿你自己处理。那么你这个事儿的话,你要把握不住,那可不是两头挨批。所以说你当办公厅主任,如果是这个事情分不清楚,那日子真的是不好过了。我想了这儿有一个大原则,包括是品行和下边报文,和上级机关来文都适用的一个大的原则,就是已有办文化流程的事项按规则走。

你比如说我们有很多户口审批的这种东西,你们要不要先送给部领导,我们都有详细的办理流程,怎么走怎么走,你按照这个办就完了,这个就是正常的业务内容那就报给领导。

有这么几种就是先报给领导,然后再做处理,一种就是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直接批示交办事项,你要在第一时间让一把手知晓。你别在上边批一大堆,说是总理的批示很重要,认真贯彻落实,你再给你们机关的领导,那不是找挨批吗,这个话就是赶紧送,这是一个。

第二个,没有办过的事情,从来没遇到过的事情,或者说你这个部门职权范围当中的没有明确,但是在其他部委的职能当中也没有。这个事儿的话你不管谁管,像这种事儿。还有,是你的职能,但是你没有明确地处理流程的;再有一种,这个事情他有他的特殊性,但是明显的是违反现有规定和法规规定。按这个要求来。但是他确有特殊性,像这种事儿。那你处理不了,那你就得先报给领导去决策,同时报送的时候说明情况。这样的话,就是大事儿落不下,但是小事儿又不干扰。这是办公流程中要解决的。

(三)签署、签发和会签

再有一个,就是说是发文会签的程序。这个程序当中我们注意一个签署文件的一个热点呢,就是当时我们2000年讨论的时候,也挺热闹的,就是这个画圈的事儿。过去的领导习惯划圈,那么结果的话呢,就是有好多事情,就是要看底下去猜。这个到底是同意还不是同意,最后涉及到一些案子也是这样。说划了个圈,那你是批准还是说知道了。那么所以说当时我们2002年修订国务院办法的时候,就对划圈做了一个详细的解释。就是阅件划圈,视为知,阅知,知道,已阅知。

那么办件首批领导,这个有一个概念,叫首批领导,就是第一个看文件的,不一定是一把手。你比如说我们分管外事,那么这个可能是涉外的一些文件先到我这儿,那么我提出意见以后再报给一把手。首批领导要有明确意见不准划圈。其他领导划圈视为同意首批领导意见。这就搞的比较复杂。这次条例做了一个规并,就是这么一个原则,我解释为就是叫圈则自负。就是你要非得划圈也可以,你像这个圈从哪儿来的,现在也不好考证。

我们查了一个就是末代皇帝,这个爱新觉罗溥仪最后一个皇帝,人家是都是写的字,这两个是阅件,知道了,览叫照发。这个也没有划圈,但是现在这个划圈呢,那么你就是说是咱们定一条,就是划圈,你要是划,那么就是认为在办件当中,有表示意向方向的文件当中,圈就视为同意。你当然有一些文件,他没有一种意向方向,这自然就是解释为就是知道了。

只要是这个文件的内容有方向性,那就是表示为同意。说到时候我说我不认帐,那不认账的话,那你要怕要出事儿的话,那你还是签名。我们正面的规定是叫做签名,不是划圈,要有明确意见。但是说划圈也行,党中央国务院替你解释了,这个圈就视为同意了,比较简单了,这是关于划圈的问题。

(四)发文首页格式设计

再有,就是发文首页,我们现在发文首页,就是各个机关现在有很多机关还沿用传统的,老的方式,就是在正式发文之前还有一张纸,叫发文稿纸,或者叫发文首页。格式是各不相同,各自有各自的事情,一个部委一个样。但是更多的机关部委,现在已经改了,就是取消了这张纸,不要了,一个就是说提高效率,避免是多次套红,减少了一个环节;再有一个会签的位置也比较灵活,是一个有利于网络化流转办工。再一个,就是说比较直观,避免套错红头等等有很多好处。

所以,这个是改变流程以后的发文首页格式,就是将来存就是存这个。有一些办文信息,是不正式印刷在文件上的,没有关系。在最后文件最后有一条黑线当中,这个注明,就是我们不进入正式印刷就完了。在办理的时,这一部分是放到就是第一页上,但是印刷的时候黑线以下的不印,这是是建议,就是更改过来,这是对于提高我们办公效率和质量,我觉得是很有好处的。

(五)公文处理流程再造

再有一个就是公文处理流程再造的改革,我们怎么样去提高办公效率,简化中间环节。避免重复性工作,原则高效的核准方式,加速传递采取一些现代化的手段等等吧,这都是为了使我们的这个公文做到更好。

这一讲我们就到这儿结束。

第6篇: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一、公文文面格式

党政机关通用公文的文面格式由版头(报头)、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发往地址、紧急程度(等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收发报序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名称(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公文二维条码22个要素组成。1.版头

行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主要有3种形式: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即“文头纸”;一种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令”组成,如“省政府令”;一种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武文线组成,即“函头纸”。

2.份号

即份数序号,是同一件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3.密级与保密期限 公文中的密级(包括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密级用3号黑体字标注。党的机关的公文密级标注在份号下方,两字之间空1字;行政机关的公文密级标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党政机关的公文都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中间不空格,并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4.紧急程度(等级) 党的机关的紧急公文,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页版心右上角,两字之间空1字;行政机关的紧急公文,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2行。如无密级则标注在第1行。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和发文顺序号3部分组成。发文应标全称,不能简写。发文顺序号分从1号起,按公文的签发时间的先后依次编号,不能跳号,不留有空号,不随意编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

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3字加全角冒号与签发人姓名组成。

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一般是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横隔线;二是签发人是指机关签发公文的领导人中最高职务者。

7.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

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横隔线下方空2行排印。主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居中排印。

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排序,主办机关的名称排在前面,其余依次排列。二是在有双文种的公文(又叫复合性公文)中应简化标题。三是标题中一般不用除书名号以外的标点符号。

8.主送机关

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回行时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用全角冒号。

在党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中,只有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6种公文标注主送机关;决议、决定、指标、命令(令)、意见、公报、公告、通告、规定、细则、会议纪要、工作要点12种公文不标注主送机关;通报可标也可不标注主送机关,但表彰先进、批评错误、通报人大和政协选举结果,可标注主送机关。

9.正文

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方,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成文日期下方。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是: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要注意不要把“1.”的小圆点写了顿号。在正文层次不多的情况下,第一层用“

一、”,第二层可用“1.”,但不能用“(1)”。

正文的排印只能用宋、黑、楷、仿宋4种字体,均用3号字印制。只有一级小标题的,小标题用黑体字排印;有两级小标题的,第一级用黑体字排印,第二级用楷体字排印;有多级小标题的,第一级用小标宋体排印,第二级用黑体字排印,第三级用楷体字排印,第四级用仿宋体字排印。

10.附件

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排印附件名称。附件名称与正文空1行,左侧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附件”2字,后面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的首页左上角顶格用3号黑体字排印“附件”2字及附件的顺序号。

附件置于主件之后,另起一页开始排印,并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公文主题词与印制版记应标注在附件最后一页的下端。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公文主题词与印制版记应标注在主件最后一页的下端。

11.发文机关署名

单一机关和两个机关的联合行文不署名,3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应署名。署名时将发文机关名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排在前面,每行最多排3个发文机关名称,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均居中排印,以方便盖章为标准。

12.成文日期

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的日期为

准;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应当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简写。单一机关行文,成文日期在正文之下一般空4行、右空4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联合行文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排印。公文经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由办文者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

13.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时,要做到端正、清晰,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单一机关行文印章距正文2-4mm,居中压成文日期。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不得盖空白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关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每行最多排3个印章,主办机关在前,印章盖在发文机关署名处,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行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省直各公司来省社盖章,凡是股东决议、会议纪要、章程,涉及到人、财、物的重要文件材料等,都必须备有两份留省社存档,且所有股东(包括省社派出的股东代表)均须在股东决议上签名。

14.主题词

“主题词”三个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注,后标全角冒号;主题词用3号小标宋体字;一篇公文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每个词目之间空1行,一行排不完的另起一行与第一行主题词的第一个字对齐排印。

15.抄送机关 在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并用横线与主题词和印制版记隔开,抄送机关按机关大小和排列习惯依次进行排列,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名称对齐。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1字排印;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隔开,末尾用句号。

16.印制版记

行政机关的公文只有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印发时间以付印日期为准。翻印上级机关的公文,应把印发单位改为翻印单位,印发时期改为翻印日期,用圆括号标注共印份数。

第7篇:行文的基本规则

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秘书工作”同意”的字样。

三、联合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四、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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