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矛盾纠纷

2022-07-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村常见矛盾纠纷

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完善

〔摘要〕 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推动农村稳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当前,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中存在化解方式陈旧单一、调解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人民调解在部分地方力不从心、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在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方面仍需下大功夫,具体应做到: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政治保障机制、健全农村法制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农村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严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农村治理与科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良好社会风气治理机制。

〔关键词〕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处方式;山西;农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山西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四成以上,农村稳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全省政治安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省各基层党委和政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全力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矛盾沉淀,减少社会对抗,及时妥善地化解了一批涉及面较广的矛盾纠纷,防止了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农村的社会稳定。但同时我们也发现,随着我省整体经济社会不断持续稳步发展,农村地区经济社会也随之进步,广大农民的各种利益诉求越来越多,由矿产开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民政策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出现,矛盾糾纷呈现上升趋势,由单一到叠加、由单纯性到拓展性、由隐蔽到暴露、由表层到内里等特点更加明显,调处化解难度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推动我省农村稳定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山西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务工农民思想观念转变,诱发农村矛盾纠纷增加

当前,受我国社会转型跨越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影响,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处于“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具体表现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社会化程度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均衡等。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农村大量青壮年人员向外迁移,远离农村,走向城镇,融入外出务工人员行列。外出务工人员受城镇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影响,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假日返乡或结束务工回乡后,其观念和思想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边群众,对传统的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冲击,进而不同程度地诱发各种矛盾纠纷。

(二)政策法律宣讲缺位,群众讲法用法意识淡薄

近年来,虽然基层政府加大了政策法律宣传的力度,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来看,这一工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在不少地方有流于形式之嫌,农民对于国家法律尤其是涉农的政策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许多人还不会运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者超越法律规定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一些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发生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纠纷后,走法律途径跨时长、所需费用高,且其判案结果往往与农民的期望值差距较大,因而许多人将希望寄托在相关职能部门身上,期待相关职能部门能够通过协调给予解决。而对于职能部门来说,有些纠纷涉及多个部门不好解决,又不想主动承担责任,常常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得一些村民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方式以求得矛盾纠纷的解决。

(三)部分干部和调解人员矛盾纠纷调解能力不强,化解处置方式欠妥

新形势下,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四种素质:一是要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二是要有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理论,还要懂得各种新生事物,善于找到纠纷调解的突破口。三是要有较强的心理观察能力,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变化,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准确把握调解力度,使调解工作达成理想的结果。四是要有较强的语言能力,既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的专业术语,也要掌握人民群众通俗易懂的方言、俗语,真正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距离这一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具体表现为:自身综合素质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人际沟通能力弱;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社会阅历见闻少;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在调解纠纷时在方法和技巧方面有欠缺,每当遇到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往往无从下手,或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

二、当前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是一项复杂棘手的工作。近年来,虽然我省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和谐社会建设和广大农民不断增长的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陈旧单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的各项社会事务在不断地向基层社会渗透,群众的法治意识较之以前有了一定提升。一方面,在社会大背景影响下,广大农民不论在生产关系还是生活方式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村民与村民之间各类人际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婚姻家庭、赡养老人等观念也在不断转变,经济交往、人际交往或多或少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农村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又受到多年形成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村情民俗影响,一些传统观念在村民心中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无法消除。为此,在处理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时,村民更希望通过当事人协商、亲朋好友调解等一些简单的方法去处理解决,而对于一些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纠纷案件,由于其复杂性,群众更趋向于通过政府化解、法院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陈旧单一,仍然沿用传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缺乏创新意识,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缺乏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化解方案,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不多,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农村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

(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各类矛盾愈发凸显,矛盾纠纷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逐年提高,在农村化解甚至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代价也越来越高,同时还容易衍生出其他社会矛盾,滋生出各类隐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然而,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缺乏完善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治理能力不强,权力配置不科学,责任界定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不关心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思,不密切联系广大群众,不深入基层了解广大群众中存在的问题与想法。由于缺乏完善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进行规范和制约,一些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充分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没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更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从而损害了群众利益;个别基层干部和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化解矛盾怕乱求稳,给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导致一些矛盾升级,造成较坏影响。实践证明,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必须发挥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的调节功能。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具有根植基层、信息灵通、反应快捷等特点,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而当前,我省农村的调解组织多数是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工作也主要在法院和司法机关的指导管理下开展,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干预较大,导致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增加,基层信访压力加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更多地倾向于政府出面解决,自觉进行管理的积极性有限。

(三)人民調解在部分地方力不从心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发展,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下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出现的新任务。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在当前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调解委员会力量薄弱。目前,虽然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成员大部分为“两委”干部兼任,繁忙的村务使其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二是缺乏经验导致措施乏力。由于不少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在依法行政方面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处理结果往往有失公平。而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受主观因素限制,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少人一气之下偏激行事,造成上访事件的发生。三是有些党政领导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遇到急事、难事,不善于沉下身子调查了解,往往是靠打电话遥控指挥,有的甚至绕道走,忽视了抓早抓小,错过了良机,以致于矛盾激化。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在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方面没有形成常态。例如,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常常各自为政,缺乏部门间有效联系和沟通,没有形成统一排查、统一调处、统一稳控的信访矛盾调解机制,导致信访问题难以及时处理。五是矛盾调解不够规范。不少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顾虑到干部维稳考核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单纯强调“快与稳”,掌握尺度欠妥,调解结果很难被矛盾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一些基层政府为尽快使信访案件得到稳控,有时会突破原则,通过经济途径来予以解决,给群众传递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还有少数基层干部由于经验不足、能力不强,调解纠纷效率不高。一些上访群众,对按程序进行的调解行为不认可时,就会主观地认为直接找上级领导处理起来又快又好,虽然一些矛盾纠纷得以最终解决,但是长期下去,就会在群众中形成直接找领导容易解决矛盾纠纷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导致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程序被架空,从而影响公共矛盾纠纷调解的社会秩序。由上述可见,当前基层调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调解方式等方面与基层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健全机构、增加专业人才、强化专业队伍、提供有力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否则,单靠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简单的说理和劝服,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四)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

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一些基层组织宣教工作不细致,农村普法广度深度不够,注重于表面形式上的轰轰烈烈,群众并未入脑入心;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大多农村干部学历较低,日常组织学习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存在凭主观意识调解矛盾问题的现象;相当一部分乡村干部自身调处能力不足,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致使很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激化,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导致群众上访,形成了农村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基层组织的硬件设施落后,经费保障不足。一些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办公场所及办公通讯设施配备不足,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影响了调解成功率。工作经费保障不足,部分农村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和个人误工费用也不能解决,导致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从事调解工作。此外,部门之间合力不足也是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上级机构虽然对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门之间常常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错过了一些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的最佳时机,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三、完善山西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省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调解,二是诉讼。调解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人民调解(也称群众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其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通常为:村委会─乡镇司法所(综治办)─县司法局(基层股)─政府相关部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字生效。如果担心当事人调解后不遵守协议,在协议签字后可立即到法院申请确认。对于通过调解难以解决的农村矛盾纠纷,则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也就是通过法院审判来进行裁决。诉讼解决的基本程序为:一是写民事起诉状,困难群众可以到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当事人代写民事起诉状;经济条件好的可以自己付费聘请律师写民事起诉状,也可以自己写民事起诉状。二是民事起诉状写好后,准备好需要的相关证据。三是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等。四是法院进行受理和宣判。本文主要围绕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来展开研究,诉讼不在其列。

作者:梁华林

第2篇: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研究

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逐渐成为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社交、娱乐的固定场所。随着内部成员分化,农村社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成为各种风险的频发地和聚集地。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现实意义,建立行之有效的乡村社区治理机制妥善化解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需要与当前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发展需求相契合,以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支撑,实现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的转型与发展。然而,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依然面临着矛盾纠纷治理主体发展不均衡、治理资源浪费、矛盾纠纷治理手段非专业化等问题。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分析农村矛盾纠纷背后的理论逻辑,从利益机制、结构体系、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为农村社区矛盾治理走出困境提供对策,实现农村社会利益和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治理机制;“三治融合”

一、问题提出

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要么是稳定的根基,要么是动乱的根源”。从动态角度来讲,农村社会处于不断流动与不稳定之中,而矛盾纠纷作为一种不均衡的社会关系,会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迁而发生演化呈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特别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在农村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利益分配方式、利益需求都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传统封闭的社会关系逐步被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具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特点,由此带来的新旧管理体制之间的碰撞、现代文化对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的冲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使得利益摩擦较之传统农村社会更为频繁,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其中,关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认知与类型。陆益龙基于转型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将复杂化的社会的矛盾纠纷类型划分为“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黄辉祥、刘宁指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干群矛盾、民间纠纷、治安案件、上访问题、群体性事件等形式。李长健认为矛盾纠纷主、客体日趋多元化,主要表现在纠纷主体日益多样化,而矛盾纠纷主体多样化是当前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复杂性的重要体现。而且随着矛盾纠纷越来越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经过复杂过程“发酵”之后,常常包含多种主体,且多对矛盾与多种矛盾主体常常围绕同一客体展开利益博弈。

与此同时,矛盾纠纷本身具有公共性特征,并不是所有的纠纷关系都仅仅停留在人际或双方之间,可自行解决,更多的纠纷会进入公共空间。这个时候就必然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来恢复这种失衡的关系。在以往实践中基层政府、村“两委”被当然地默认为农村社会的单一管理主体,但是,面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特征,传统的第三方力量还存在发展局限。特别是基于此内在结构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被常常看作是一种“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层维稳常规工具。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将“网格化管理”引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中,实施对管理辖区内人与物、部件与事件的全覆盖、动态实时监控。或囿于绩效考核、评比压力,而出现一系列的“兜底”“职能倾斜”现象,以及“不出事”逻辑和“选择性”应付行为,政府、村“两委”的“不可治理性”、社会专业化治理力量不足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短板问题逐渐凸显。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在农村社会范围内仅仅依靠传统单一的治理模式不能有效预防矛盾纠纷进入社会公共空间或有效进行后续治理,势必会影响社会关系和整个基层稳定,并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其中,在视角选择上有民生法治视域、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社会转型时期等。在研究内容上存在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创新、基于诉讼化解与非诉讼化解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建构、女性村民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路径探索、矛盾纠纷化解向法治化转型等不同侧重。

二、理论逻辑:利益与利益机制

马克思指出,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人民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人们一切行动的内在动力,也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阶段,农村社会原有的利益关系均衡被打破,重大利益关系面临调整与整合,即为农村社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也带来了新的社會矛盾与冲突。现阶段虽然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但在湖北、湖南以及河南实地调研中发现,生活性矛盾、生产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在大多数农村社区都能妥善处理,而由经济利益引发并形成的利益性矛盾已成为制约农村社区治理效果的重要障碍。从长远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在市场化冲击下将进一步分化,由利益分配、利益冲突、利益差距引发的利益性矛盾纠纷将逐渐由暗变明、愈发突出,并蕴含着新的社会危机。总体上看,虽然农村社区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规则体系不合理,农村与城市之间、农民与市民之间以及农民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整合和对利益分配未能达到个人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从而在农村社区各主体之间引发了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强对抗的利益冲突,为社区治理带来了短时期内难以内部化解的矛盾,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区和谐,基层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结语

在乡村振兴新的背景下,农村社区发展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阶段,农村社会的利益供给失衡、利益分配失衡引发了具有新的时代特色的社会矛盾,为农村社区治理带来了风险与挑战。基于此在利益与利益机制的视角下分析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利益机制构建是矛盾纠纷产生、解决及预防的核心,化解农村社区矛盾,最终要回归到实现利益和谐的方向上来,因此要形成代表农民利益的表达、分配、协调的利益机制,通过整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增量利益与存量利益来解决困扰农村社区的利益纠纷。因此要抓住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来的重要机遇,通过立法形成保护农民利益的利益机制,提高社区治理资源的综合化利用,建立纵向的协调联动机制,探索“三治融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促进城乡利益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黄辉祥,刘宁.农村社会稳定:现存问题剖析与实现机制探求——基于制度主义的研究[J].东南学术,2011(4).

作者:王永彬

第3篇:努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摘 要: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把解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事来抓。但是由于国家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断贯彻和落实,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要求承包经营土地的愿望愈加强烈,农村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相对减少现实,致使土地纠纷和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正确分析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化解;土地;纠纷;经济;发展

一、存在问题

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土地纠纷的处理办度,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上访农户对国家有关政策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只是片面地从自身利益出发,越级上访,力图通过给上级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由于少数地方土地资源权属变更,以及国家各项惠农政策陆续出台,新增人口和劳力等情况的存在,仍可能引发新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三是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没有保障,调解仲裁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二、对策和建议

1.继续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让法律法规和政策下乡、进村、入户,不仅要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调解仲裁人员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要让农民群众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工作中,着眼于把群众上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变农民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排查和化解并重,使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制、案件包保责任制、领导信访接待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实工作预案,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排查和整改,继续接待和协调处理好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的上访工作。既要抓好一般性案件的处理工作,又要重点抓好越级访、群体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和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工作制度,及时转交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少数解决难度较大的上访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能解决的尽快解决,对依法不能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尽量向群众解释清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征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3.积极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仲裁员,搞好业务培训,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调解为基础、仲裁为依托、司法为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健全土地资源台账,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

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在巩固农村资源纠纷集中整治和作风建设涉农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按照抓重点部位、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的原则,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新机制、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劲不松、力不软,促进工作早安排、矛盾早排查、问题早解决。行跟踪,落实案件包保责任人,促进上访案件的有效解决。

三、结束语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化解人地矛盾,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责任编辑 陈 鹤]

作者:黄丽华

第4篇: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

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所谓缓和心理法就是要求调解人员学会倾听,一般情况当事人找到调解员会有一肚子两肋巴的话和气,在接待过程中,调解员要让当事人充分地说话,给他们一吐为快的机会,使其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员亲切和蔼的态度一般也会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同时在这个程序里也能使调解员更加详细地了解纠纷经过,以确定调解方案和法律依据。

2、因人而异调解法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调解员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性格类型。例如“傲慢型”的当事人,在调解中对待这种性格类型的当事人,第一前边谈到的调解员要弄懂弄通所有涉案的法律问题,心中有底;第二要先抑后扬,“先抑”是指在谈话中要随时注意当事人的破绽,包括法律上的道德上的,抓住破绽,抓住弱点毫不留情地揭穿他、摆平他,在关键问题上让他口服心服,在气势上要压倒他。所谓后扬是指在先抑的基础上,必要时候应给他一个台阶,让其借坡下驴,因为这种人往往比较爱面子,如果没有台阶下,可能会把他逼入“死胡同”,难以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说一名合格的调解员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3、民主评议法

民主评议法也叫“团体影响法”,比较适用于性格倔强,死钻牛角尖的人,在整个纠纷中也知道理亏,但就是不愿意接受现实。对待这样的人,一不要给他过多的批评和指责,不妨结合“冷处理法”,在心理上给他一个回旋的余地,给他一个再咨询,再了解的过程。二是在冷处理不奏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大兵团作战”,邀请当事人比较依赖的亲属、朋友、村居干部以及村里有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使用“轮换轰炸”的办法,使当事人知道不改变错误认识和行为将会使自己“众叛亲离”,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惧怕感,促使其转变错误态度。

4、“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

“背对背”调解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情绪激烈的案件。所谓背对背是指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所谓“面对面”就是同场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同置一室,公开调解目的是利用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表情,唤起理亏一方当事人的良知和亲情,产生感情上的共鸣,达到调解效果。可复合采用“以情动人法”、“语言感染法”等等。

5、讨价还价调解法

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有句话叫“要价无多,还价无少”只要双方能够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卖买就成了,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致害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调解员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6、“两头压”调解法

两头压调解法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互有过错,在调解过程中,结合“背对背调解法”,就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批评教育,尽力压低一方或双方的不合理的过高要求,待双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接近时,同场调解,往往就能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

7、“冷处理”和“热处理”调解法

所谓“冷处理”、“热处理”是指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有的纠纷则需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否则将夜长梦多,使案件激化,造成恶劣的后果。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

浅谈十种民间纠纷调解方法

基层工作经验总结

通过近几年来所经历的调解纠纷案件,归纳总结出以下十种调解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

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

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六、借用力量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数额较小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即发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知心人,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亲身体验法:适用于邻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污染等纠纷。方法是:让一方当事人亲临现场体验,使其感化,达到矛盾纠纷的解决。

八、联合调解法:适用于影响面大,涉及面宽的水利、山林、厂社、劳资等群体纠纷,当出现较大纠纷时,既不要怕,更不能回避,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领导出面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做工作,一面稳定群众情绪,一面派人调查取证,组织协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调解,尽全力化解矛盾。

九、急事急办法: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如:打架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十、个别调解法:适用于婚姻恋爱、名誉、个人隐私等纠纷,可采取单独做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可采取电话联系、写信沟通的方法,待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组织双方当面调解,以达到预期目的。

民间纠纷表现的形式五花八门,也就决定了调解方法的多样化,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共同探索,不断总结提高。

如何才能调解好民事纠纷案

2005-8-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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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风波、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农村基层干部如何带领农民致富

卞广春

“两会”期间来自河北献县西双坦村的农民代表于天瑞激动地说:“我进京前考察了许多行政村,关于„三农‟问题,我要说三真,就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难。”于天瑞代表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替农民说出了心里话,作为一名从事农村工作人的来说,我很感动。在此,我也想说说农民致富的问题。

近年来,农村基层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并村活动。乡镇、村干部人数减了,但农村的事儿不少、支出没减,农民的负担也没减。农业要发展,农村奔小康,农民要致富仍是乡镇、村基层干部的重要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学习,把掌握文化知识、科技本领、市场信息作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们又处于贯彻执行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第一线,如果不积极努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乡、村干部始终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就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容易与群众求知、求富的基本愿望产生距离,也就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基层干部的学习要围绕搞活经济、帮助农民致富这个中心,应做到及时学习与系统学习相结合、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技能学习相结。缺什么补什么,边学边干,边学边巩固边实践,不断增强基层干部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只有通过学习,基层干部才能不断强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努力成为懂政策、懂法律、懂管理、懂科技的干部,才能带领农民奔小康。

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利用时间,转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目前,农村基层有三种最不受群众欢迎的干部:

一是坐办公室型。这类干部有“坐功”,“一杯茶、一根烟,一张报纸看半天”。他们把自己的工作放在办公室完成,把责任放在办公桌前,无事不找事,安于现状,乐在平庸。工资拿到手,不论事情有没有。

二是会议型。这类干部似乎专门从事接受会议精神、传达会议要点的类型,整天忙于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会议。会议对这种人而言就是工作。

三是跑官型。反正没有天上掉下来的大事,有事往上跑,没事找个借口也跑。 以上三种类型的农村基层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所以我认为,对于不适应、干不了基层干部工作的应当该撤的撤,该换的换。农村干部转变工作作风,要从了解农村实际、农民需求入手,发扬过去的光荣传统,驻村入户,访贫问苦。真正安下心来与群众坐一坐、谈一谈,听听农民的心声,了解农民所思、所想、所虑、所难、所急,弄清楚农民想做什么,该怎样做,政府部门又应该为农民做什么。

基层干部要善于做好富民工作。农村干部应该把农村的发展速度、农民的致富程度作为衡量自己合不合格、胜不胜任的重要因素,努力积极地为农民致富辅好路、搭好桥、做好媒。如在农民中开展读科技致富书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专家或技术能手专业知识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农民参观、走访附近乡镇致富能手活动等。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重在实效。就好比琴键要一个一个地按,通过一件又一件实事,弹拔群众的大脑,让农民在技术、信息等方面有所收获,不搞一刀切,不搞一轰而起,求实际效果,让农民自己找到适合自己走的富裕路。

围绕新农村建设如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我镇党委下设3个街道党委和1个农村片区武安党工委,以及1个教育党委、1个经委党委和1个机关党委,有党总支17个、支部107个,有党员4595人。其中农村党总支2个、党支部23个(村级支部15个),农村党员908人。我镇基层党支部绝大多数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群众中口碑较好,且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现状

(一)有的支部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偏低、活力不足,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在我镇农村党员908人中,35岁以下59人,36—45岁193人,46—54岁231人,55—59岁116人,60岁以上309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503人,初中291人,高中(中专)89人,大专以上25人。近年来,农村大多数青年外出务工,发展年轻党员难,无法补充鲜血液。同时,村干部待遇很低,生病、退职等无保障,难以留住农村年轻能人,致使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整个党员队伍年龄老化,生机和活力不足。

(二)有的支部外出流动党员多,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党员管理难度大。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转移步伐越来越快,农村党员是村民中素质较高、经济活动能力较强的群体,因此他们的流转更加频繁。农村党员大量外出,他们有的在外打工经商,有的长年在外务工,流动性很大,增加了常规教育管理的难度。

(三)有的支部村级无积累,集体经济薄弱,无钱办事,服务功能弱化,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威信。许多村的集体经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甚至多数村是“空壳村”,无集体经济积累,有的村在教育“普九”时还留下许多债务。经济是基础,是村级组织发挥作用、凝聚民心的依托。无钱办事,就会变得无所事事,村里的公共设施建设举步艰难,久而久之,就会影响村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威信。

(四)有的支部工作理念不新、工作方式陈旧、作风不民主,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习惯于发号施令实施领导,没有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事务管理的主人,村民对于集体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五)少数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领导发展能力不强。一些村党组织领导眼界不够宽广、信息渠道单一,缺乏机遇意识,领导发展和创新能力不强。增加农民收入思路不清,点子不多,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足,更不用说去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了。

二、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党组织的内在要求

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要求内涵深刻,涉及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四个方面的建设,是一个四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基层党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战斗保垒,作为各项工作任务的承接载体,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括而言,基层党组织亟需提升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一)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能力。新农村建设,首先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只有物质基础坚实了,才有条件实现其他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工作中心,把强村富民作为第一职责。

(二)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能力。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管理民主,就是要培养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形成农民合理有序地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监督的机制。

(三)提升引领农村文明新风尚的能力。农村的落后不仅表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观念和文化上。事实表明越贫穷的农村,封建迷信越盛行。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就是要在农村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尚。

三、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对策及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我认为,应着手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好配强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和一个“领头雁”。“农村要进步,关键在支部。”一个村建设的好与坏,关键要有一个一心为公,甘于奉献,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特别要注重选配好一个党性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热爱集体、立志创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好支书。只要支部书记是强有力的,思想是活跃的,这个村就是有希望的,就有前途。选配好一个带头人,就能够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保一方平安。必须改进选人办法,更新用人观念,选配村党支部班子的渠道要拓宽。既可以从乡镇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选派,也可从县市所属部门或先进村中选派,既可公开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让有能力的中青年出来挑大梁,为村干部队伍补充新的血液。近年来,我镇先后在太空村、王爷庙村、磨嘴村、大堰村选用了4个农村“能人书记”,今年“七一”,这4个村分别受到省、市、县的表彰,向全镇17个农业村都下派1位大专文化以上的年轻镇干部担任村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协助抓好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村级干部队伍,以适应农村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建立起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的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新机制。我镇每年都坚持表彰一批农村“爱民书记”、“爱民干部”,由镇财政每月给予50元的特殊津贴。

(三)加强村级阵地建设。要把村级阵地建设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大投资力度。各级都要配套一些资金用于村级阵地建设,力争每个村都要有一个活动阵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筹资渠道,督促、指导村级组织新建、改建一批层次较高、功能较全的村支部活动室,达到建筑要求标准化,装饰内容规范化、组织活动制度化的目标要求,确保村级组织“阵地不丢”、“有处议事”、“有处活动”。2003年以来,我镇每年坚持投资10—15万元,改建2到3个村级办公阵地。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支部一班人的事业心、进取心及责任感,以便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党支部真正建成政治坚定、富民有方、团结战斗、务实创新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加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深化“三向培养”,着力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优秀的农村党员培养成村干部。要及时吸收政治素质好、能力强的优秀青年入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增加新鲜血液,逐步解决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党的力量薄弱的问题。

(五)强化村级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农村基层组织要注重为党员提供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创新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村党支部要在提供致富信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劳务输转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促进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强化村党支部的龙头作用,继续整合完善农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断提高村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因村制宜、多措并举、多业兴村的方针,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坚持创业富民,引导农村党员干部按照自我投资、单独创业,股份合作、联合创业,土地入股加盟、借力致富的方式发展富民优势新产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带领农村党员创办致富项目,通过项目带动、技术示范、市场服务等方式,带领和帮助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坚持就业富民,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就业技能。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党员特别是支部成员政治思想素质和发展经济的能力。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来丰富他们的头脑,用先进的经验启发他们的思路,用党章约束他们的言行,增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本领,不断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训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比如“开培训班,进农广校、远程教育、流动党校”等培训方式进行。全镇已经培养大专文凭的村(社区)干部30人。

(七)不断推进民主管理,提高构建和谐农村的能力。建设文明乡风,努力形成农民群众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不断完善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与村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支委(党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凡属村里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坚决防止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落实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创新农村党员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解决党员干部个人待遇“差”的问题。要把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在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上下功夫,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任职多年的村干部,积极探索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工龄发放补贴等多种形式,解决好他们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经济状况好的时候,还要逐步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对新任村班子成员,要通过“两推一选”、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办法,定岗位、定职责、定报酬,有进有出,把机制搞活。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党员权利的保护,在政治待遇、工作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注意体现组织温暖,增加党组织的凝聚力。对一些年纪轻,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政绩突出的村支部书记择优招聘为乡镇干部或者乡镇副职领导岗位,让“能人书记”有奔头。

(九)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在着重抓好村党支部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配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积极支持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要抓好文化、文体设施和活动载体的建设。

(十)乡镇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领导。处在农村第一线的乡(镇)党委,对于搞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负有直接的责任。要把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党委书记实绩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真正把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切实整顿好、建设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浅议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关键在党支部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达到中央提出的“五个好”目标,必须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从近两年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践和已经走上或正在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除了需要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外,还必须营造一个致富的环境。在这里,政策是前提,环境是基础,党支部是关键,同时又是共同致富的硬环境。

一、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部是第一硬环境

古训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里讲的是“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的关系。我们可以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机遇视为“天时”,致富的环境视为“地利”,一个好的农村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视为“人和”。对全国农村而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机遇是一样的;而致富的环境和条件则有差别,党支部及领导班子的状况亦有差异。因而存在发展有快慢,富裕有先后,收入有多少等差别。此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个村子居住环境、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或处于同一地域的两个相邻的村,一个村发展快,富得快些;另一个村发展得慢些,收入低些。同样是种水稻,一个村能组织起来搞好水利设施,旱涝保收;另一个村却各顾各,水利无人修,插下水稻靠天吃饭。又如:两个相联在一起的村土地统征之后,一个集中征地费建工厂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逐年增加,企业不断扩展。而另一个村,把征地费分到各家各户,各个家庭不是建住房就是做生意,各找门路,集体既无实业也无收益。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基本原因是村党支部和领导班子的领导力量强弱不一。可见要发展农村经济,共同富裕,既要营造一个致富环境,还要有一个好的党支部和领导班子。这当中,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就是一个硬环境。

要加强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这个硬环境的建设,我以为应从六个方面去努力。第一,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应树立和形成“五心”:即对本村人民及自己所担任的工作要有爱心;在本村工作要安心;改变本村面貌,发展集体经济要有信心;对解决本村的困难、问题,消灭贫穷,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有决心;整个领导班子要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二,党员尤其是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逐步做到五懂:即懂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懂得发展农村经济的科学技术;懂得搞好农村工作和发展经济的业务;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经营管理;懂得做好农村工作,建设和优化农村共同致富环境,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组织、领导和思想工作方法。第三,做到五个坚持:即始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做到五有:即有一个为发展本村,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信念;有一个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奋斗目标;有实现奋斗目标的具体计划措施;有为保证奋斗目标实现的规章制度;有具体的组织领导和分工负责。第五,树立五敢精神;敢抓、敢改、敢干、敢管、敢闯。第六,形成五硬:即思想硬。已成共识的集体决定不轻易改动变更,如欲改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作风过硬。领导带头,人人遵纪守法,廉政为民;态度过硬。对歪风邪气和丑恶现象敢抓敢管,该制止则制止,该处理则处理,不马虎轻率,不徇私情,不姑息迁就;纪律过硬。班子成员、党员队伍以纪以法以规以序办事,健全民主生活,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错必改,有过必纠;行动过硬。说到做到,一抓到底,不中途而废,不虎头蛇尾。从而把党支部建设成为一个领导营造共同致富环境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硬环境。

二、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部是第一原动力

大家都知道,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车头为什么能带动一列火车?因为原动力在车头,方向盘、指挥中心在车头。而农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战斗堡垒。核心有没有力量,能否成为营造环境,共同致富的动力,这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农村共同富裕工程的成败。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这就十分明确地要求农村党支部要在带领群众去消灭贫穷、建设和实现共同富裕中当好领导,成为火车头。

在这方面,不少农村党支部是做得很好、很出色的。但在现实当中也有极个别形不成动力,发挥不了动力作用的农村组织。如在经济发展地区或在经济特区,也有个别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多年发展不起来。这虽有客观上的原因,但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如某村党支部,在年终总结本村本支部工作会上,支部书记很是乐观地说:“我们村,既无内债,又无外债”。所谓“无内债”就是不搞也不敢搞群众集资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因此,没有欠群众的账;所谓“无外债”,就是不想也不敢同银行贷款办公益事业,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就连街道办事处拨给地皮、担保向银行贷款,在离该村不到三公里的办事处工业区范围内,建好一栋上千平方米的厂房,除要他们负担逐年清还银行贷款外,无偿交给他们经营收益,并作为该村财产以扶持他们致富。对此,他们怕还不起贷款而不敢接收。此村经街道党委和驻村工作队加强教育后,他们的思想已有了解放,现在各项工作已有了一定的起色。这个别例子说明,的确有的支部班子,在思想尚未解放前,强调客观条件和困难而束手甘穷,安于现状。胆小力弱,坐失机会,不敢闯出自己的致富路子。把自己连同全村人囿于贫困之中。如此怎能去消灭贫穷,何时才能消灭贫穷呢?

农村党支部怎样才算在营造环境,消灭贫穷,在实现共同富裕中有动力、形成动力并发挥动力的作用呢?我以为,应逐步形成并体现“十力”。一是造血能力。它体现在发展党员、壮大组织、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培养年轻干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优化共同富裕环境上。二是整体功能力。它体现在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加强和提高上。三是自制力。它体现在自我约束,敢于争取上。四是自省力。它体现在自我批评、敢于面对现实,正视缺点错误并加以改正,做到有自知之明上。五是自警力。它体现在面对现实,能否分清是非,能否趋利除弊,是否有利集体发展的机遇上。六是拒腐力。它体现在能否拒贿拒色,保持清正廉洁上。七是创新力。它体现在能否更新观念,敢想敢干敢闯敢创,大胆主动积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集体经济上。八是战斗力。它体现在带领群众,完成本村各项任务,做到快速、高效、优质上。九是吸引力。它体现在能否把群众组织团结起来,把本地资财、人才合理利用;把外面的人才、外商外资、外单位的资金、设备、项目、先进科学技术吸引进来。十是凝聚力。它体现在支部班子能否团结统

一、形成领导核心,能否集党员、群众智慧形成集体的智慧,集体决策,能否吸取外单位的先进做法、技术、经验并与本村实际相结合起来并加以创新,形成自己的做法、技术和经验等方面。

三、营造环境,共同致富,党支书是第一带头人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支部,支部看班子(支书)。这就是谁带头,怎么个带头的问题。小平同志说:“抓住机会,现在就是好机会。我担心丧失机会,不抓呀,看到的机会就丢掉了,时间一晃就过去了”。这就十分明显地告诉了我们,党支部就是要带头抓住机遇,带头发展经济,带头营造环境,带头走共同致富道路。

在这个问题上,全国不少农村党支部是发挥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并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和成果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有一个村处在经济特区之中,多年来发展迟缓。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就是缺乏党支部、领导班子、支书的带头作用。正如其支书所说的“我当了二年支书,我们村既没有搞好,也没有搞坏”。这话听来颇平常,但对知情者看来,“没有搞好”,就是没有带头抓住机会,在发展集体经济中起不了带头作用。“没有搞好”,说明不是没有问题和困难,而是没有带头去解决问题和困难。“没有搞好”,就是经济没有发展,群众的收入没有什么增加。而“没有搞坏”实际上是还没有倒退,没有出现重大问题。这其实就是失去或者说放弃了机遇。这个村经驻村工作队的积极工作后,他们的观念有了更新,看到了差距和弱点,并正在努力改进。类似这样支部,这样的班子中,如不加强其自身建设,是很难起到带头作用的。可见,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党员的党性强不强,素质高不高,不但关系到农村的发展致富,而且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在农村的实现。

那么,农村党支部应怎样才能在营造农村致富环境,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带头作用,支部书记怎样才能成为第一带头人呢?我认为,应做到“三个明确”“十个带头”。

三个明确是:首先应明确农村党支部在执政党组织里和在农村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应明确农村党支部的权利和任务。再次应明确农村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进而正确地、大胆地、积极主动责无旁贷地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十个带头是:(1)带头学习研究文化、理论、业务和科学技术——当学与用的模范。(2)带头勤劳致富——当示范者。(3)带头改造贫困面貌,建设致富环境,创造致富条件——当新时期的焦裕禄。(4)带头深入群众,关心爱护群众,积极主动扶贫帮贫致富——当孔繁森。(5)带头为群众为集体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好事——当活雷锋。(6)带头为共同致富吃苦、吃亏,多作奉献——当孺子牛。(7)带头自律——当遵纪守法和建设精神文明的模范。(8)带头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实施致富——当运用新思想新观念,把握机会和时间的主人。(9)带头尊重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使用人才——当重才、爱才、惜才、用才、育才的表率。(10)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改革创新——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党规定了农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战斗堡垒,党员是先锋战士。这是党对农村党支部和党员的重托和期望。为此,我们要抓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大好时机,把“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之一——农村党支部建设好,使之真正成为带领群众深入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锋队,以实际行动做出优异成绩,不辜负党的重托和期望。

第5篇: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1]

一是针对婚姻纠纷,采取“冷却待机调解法”;二是针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三是针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四是针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五是针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六是针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

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所谓缓和心理法就是要求调解人员学会倾听,一般情况当事人找到调解员会有一肚子两肋巴的话和气,在接待过程中,调解员要让当事人充分地说话,给他们一吐为快的机会,使其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员亲切和蔼的态度一般也会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同时在这个程序里也能使调解员更加详细地了解纠纷经过,以确定调解方案和法律依据。

2、因人而异调解法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调解员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性格类型。例如“傲慢型”的当事人,在调解中对待这种性格类型的当事人,第一前边谈到的调解员要弄懂弄通所有涉案的法律问题,心中有底;第二要先抑后扬,“先抑”是指在谈话中要随时注意当事人的破绽,包括法律上的道德上的,抓住破绽,抓住弱点毫不留情地揭穿他、摆平他,在关键问题上让他口服心服,在气势上要压倒他。所谓后扬是指在先抑的基础上,必要时候应给他一个台阶,让其借坡下驴,因为这种人往往比较爱面子,如果没有台阶下,可能会把他逼入“死胡同”,难以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说一名合格的调解员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3、民主评议法

民主评议法也叫“团体影响法”,比较适用于性格倔强,死钻牛角尖的人,在整个纠纷中也知道理亏,但就是不愿意接受现实。对待这样的人,一不要给他过多的批评和指责,不妨结合“冷处理法”,在心理上给他一个回旋的余地,给他一个再咨询,再了解的过程。二是在冷处理不奏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大兵团作战”,邀请当事人比较依赖的亲属、朋友、村居干部以及村里有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使用“轮换轰炸”的办法,使当事人知道不改变错误认识和行为将会使自己“众叛亲离”,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惧怕感,促使其转变错误态度。

4、“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

“背对背”调解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情绪激烈的案件。所谓背对背是指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所谓“面对面”就是同场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同置一室,公开调解目的是利用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表情,唤起理亏一方当事人的良知和亲情,产生感情上的共鸣,达到调解效果。可复合采用“以情动人法”、“语言感染法”等等。

5、讨价还价调解法

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有句话叫“要价无多,还价无少”只要双方能够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卖买就成了,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致害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调解员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6、“两头压”调解法 两头压调解法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互有过错,在调解过程中,结合“背对背调解法”,就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批评教育,尽力压低一方或双方的不合理的过高要求,待双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接近时,同场调解,往往就能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

7、“冷处理”和“热处理”调解法

所谓“冷处理”、“热处理”是指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有的纠纷则需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否则将夜长梦多,使案件激化,造成恶劣的后果。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

浅谈十种民间纠纷调解方法 基层工作经验总结

通过近几年来所经历的调解纠纷案件,归纳总结出以下十种调解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

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

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六、借用力量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数额较小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即发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知心人,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亲身体验法:适用于邻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污染等纠纷。方法是:让一方当事人亲临现场体验,使其感化,达到矛盾纠纷的解决。

八、联合调解法:适用于影响面大,涉及面宽的水利、山林、厂社、劳资等群体纠纷,当出现较大纠纷时,既不要怕,更不能回避,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领导出面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做工作,一面稳定群众情绪,一面派人调查取证,组织协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调解,尽全力化解矛盾。

九、急事急办法: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如:大驾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十、个别调解法:适用于婚姻恋爱、名誉、个人隐私等纠纷,可采取单独做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可采取电话联系、写信沟通的方法,待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组织双方当面调解,以达到预期目的。

民间纠纷表现的形式五花八门,也就决定了调解方法的多样化,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共同探索,不断总结提高。

农村几种常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法浅谈

宜宾普法网 2011-11-11

宜宾县司法局孔滩司法所:郭文皓

对农村的社会矛盾各级都非常重视,其原因是因为农村面大,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制约当地的经济发展。尽管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重视,但就其纠纷来说还是这里化解一个,那里又出现一个,总是不能杜绝。如何才能保证不发生纠纷,和谐相处,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根据本人工作实际得出要使纠纷少发生:一是法制道德的教育宣传,建立良好的公序良俗;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管理,建立良好的干群关系;三是纠纷调处及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就当前农村发生最多的纠纷来看,主要有以下类别:

一、土地类纠纷

1、因生产引发的田边土角争议,这类纠纷发生季节大多在春耕生产季节,对这类纠纷的化解一是要及时现场调处,只要动之以情,晓知以理,化解起来不难,但如不及时调处,就不可能会发展为打架斗殴,使纠纷发生转化,扩大矛盾。

2、因公益事业占地引发的纠纷,农村公益事业占地绝大多数是村、社公路占地,对这类占地大多是由村、社内部调节解决,但确有少数农户因其他原因不愿调节,造成公路无法修建,这类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很容易引发其他纠纷和产生群体上访事件。化解这类纠纷,首先要认真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并进行法制、政策宣传,与当事人交心、谈心,特别是对经济发展方面,多交换思想,使之觉得这是公益事业是一件好事,比如我镇金场村修公路,要经过郭某土地(实际只占2平方米左右),郭某就坚决不同意,阻工近半年,无法解决,若改道以要经过白花镇,占地也多,这方法是不行的,由于村、社做不好工作,请求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了解情况,原来郭某是一个直性子的人,没多少文化,对修公路没有意见,但对认为村干部调解他们家庭纠纷时对他不平,所以借此机会给村干部出难题。根据此情况,司法所组织村干部、郭家人及部分群众到镇座谈,在座变会上郭某把的要讲的话讲完,然后司法所一一解答,经过半天的座谈,郭某认识到了自己是在出难题,并与村、组干部认错,这一影响半年村道修建的占地纠纷得到化解了。土地类纠纷很大一部分是靠协商座谈才能解决的,所以要注意“情”,以“情”感人,以“情”化难。

二、林权纠纷

由于农村林权承包期限长(60 年),从集体划到农户有近30年,如发生纠纷,取证很困难。特别是林地,80年代又颁发有林权证,又因农村户口的改变(自理口粮户、农转非)等因素,往往在确权时容易发生纠纷,这类纠纷调处困难,容易出现为争利益发生打架斗殴或无休止的信访,困扰行政工作。处理这类纠纷,要吃透当时政策规定,多做调查,并尊重历史,依法调解。如2009年确定林权,汪某对其侄儿汪大(化名)现有的林地提出产权异议,称该林地属自家所有,并出示了1984年的林权证。汪大不服也提出答辩的依据:一是本户从85年就实际管理;二是本户每年所缴农林特产税收据。针对这一历史问题,村上调查当年的群众代表,一部分说是收了该林地,划给汪大家,一部分说没有收,还有一部分说不清楚,多次协调无果,最后经查实当年的相关政策规定,事实是该林地原属汪某的老婆罗某的责任山,1985年罗某“农转非”后,就一直是汪大家管理,并缴纳了特产税。按当时的政策,“农转非”后,对责任地责任山是要收回的。并查证罗某所在的社同时期,同情况的其他“农转非”人员的责任地、责任山也是全部收回并划给了其他农户。根据当时政策和实际情况,再次组织双方以座谈协商通过举证质证,最后汪某也无话可说。一场近三年的林权纠纷根据政策规定在尊重事实和历史的基础上,通过座谈得以平息。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农村的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原因多数是非常简单,主要集中在相邻侵权,而这类纠纷发生时间是在春耕生产或年终。由于发生纠纷原因简单,大多是因生产、生活用水、争田边土角、家禽家畜管理不当、经济纠纷或一些口角言语引发,此类纠纷只要认真排查,及时疏导,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全可以预防,一但发生只要及时介入很快就能化解。

当然农村纠纷还有很多比如赡养、婚姻、民间借贷等,但上列纠纷社会影响最大,也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调处会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使纠纷减少、纠纷发生,应从以下着手:

(1)强化干群关系完善管理制度

农村辖区地域宽,人口分散,几个村常干是远远不能达到预防纠纷的效果,现在村干部事也很多,要抓全村的行政和经济发展,往往力不从心,但化解纠纷对行政工作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农村的实际,特别是现在农村感情和面子往往看得非常重要。邻里之间无意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也往往碍于感情和面子不予计较。但一旦“撕破脸皮”,就会不顾忌后果,强挣脸面,使矛盾迅速激化。特别是近几年外出务工人员多,家庭留下的大多是老年和未成年人,他们家庭中如出现困难,村、社干部就要及时上门关心,并协助解决,只要关心到位,干群关系自然拉近,如果有纠纷发生,当事人从心里信任你,纠纷就很容易化解。为解决干部不足的问题,可发动群众,每社推出二至三个有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在当地有威性的人作调解联络员,这些人由于长期在当地,所以哪些地方易引发纠纷,他们信息灵,又能利用老邻居、老朋友、老关系来打动双方当事人,达到预防、化解纠纷的效果。完善好村规民约,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做到人人知晓,这样村民就知道哪些事是禁止的,哪此事应该如何处理,规范行为,弘扬公序良俗,以达减少纠纷发生的目的。 (2)强化法制宣传,认真开展“法制示范家庭”的评选工作。 易发生纠纷的群体多数是由于缺乏法制知识,不知道冲动会带来后果,所以要加强对农村法制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民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农村常涉及最多的法律法规宣传,方法要多样,充分运用广播、会议、资料、挂图、文艺宣传、以案说法等,同时对遵纪守纪的人及时表扬,弘扬正气。认真评选“法制示范家庭”,不要搞形式,让群众自己评,通过村民的参与,激励村民学法、知法、守法、增强自身的荣誉感。

(3)强化纠纷排查。有效帮助村民排忧解难,对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和调处,努力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有效地从源头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发现纠纷及时就地协商解决的办法,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涉民生问题相关部门要互动联系,特别是加强信访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对村民反应的情况及村民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的给予帮助,密切干群关系,减少纠纷发生的根源,达到有效减少纠纷的效果。

总之,当前农村纠纷的发生原因比较单一,也容易发现苗头,只要工作细心,及时疏导,真正对当事人关心,协助解决其困难,这矛盾纠纷是完全可预防,使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反之如果推、拖不引起重视,纠纷就会扩大,甚至发生众体事件,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如何才能调解好民事纠纷案

2005-8-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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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风波、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我认为,要预防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

1、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方面,对待群众的意见,做到认真负责,不推诿、不失职,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改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氛围。

2、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广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能力,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既要注意快速发展,又要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开发征地和城镇改造、环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补偿、搬迁等问题,群众要求条件较高,如解决的结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及条件,最终势必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因而,我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长久之计。

2、统筹发展,夯实化解矛盾的基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让最广大的群众分享到科学发展的成果,营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虽然农村近年来发展较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教育、医疗、水电、通信、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不满情绪日增,遇到适当的机会就会爆发,形成集体上访。因此,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工农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和贫富差距,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发生的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重点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调解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认真解决好群众的问题,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2、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山林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在所属辖区调解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五、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工作超前性,把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工作。一要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工作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

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第6篇:谈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常见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六合区冶山司法所 汪军思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步入法治化轨道,让占全国局大多数农业人口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六合区委、区政府跟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我街道为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试点街镇,2014年 9月15日我们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正式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人员的努力,土地确权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等环节已基本结束,进入登记颁证和建档入库环节。这次土地确权涉及街道8个行政村、社区173个合并组小组(333个自然组)的9620户农户,涉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43572.4亩,目已完成调查登记任务,实测面积8.2万亩。先后调解和盾化社会矛盾316件,其中街道调中心接待调处41件。有力地支持了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工作开展,通过试点和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一整套解决登记确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法: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街道专门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抽调熟悉情况的老干部、老党员、老队长参与这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宣传发动、业务指导、调查测绘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整个街道共抽调200多人组成工作队伍,实行分工到组、包干到户,切实形成了各级分工协作、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定冶山街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工作的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实施过程中各个层面宣传口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协调统一。坚持“试点先行”,在选择具有代表性瓜娄村开展“试点中的试点”,着力搜集梳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整街推进时打好“预防针”。创设农户农地代码,以村组为单位,对所有农地实行统一编码,有效解决因地块分布零乱造成的承包户登记凌乱不清的问题,切实做到精准登记、精细管理。

二是把握政策原则。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和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保持稳定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宣传这次确权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不是重新分田。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要求各村组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确权工作不与农民承包费用、劳务挂钩,也不作为农业补贴的基数。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地为主原则。凡土地己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万顷良田、土地整治、流转等原因造成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公示,登记表和测量图在各个小组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纠正,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五是村组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街道牵头负责,各村组具体承担实施。

三是做实前期准备。针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街道落实“四个强化”,做实前期准备,夯实工作之基。即:强化宣传发动,通过发放致农户一封信、印发政策汇编、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保证每个农户都知道确权工作,对外出不能及时回来的农户进行委托的要有委托书;强化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实地演示、外出学习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土地确权业务培训班,并到高淳和安微天长学习借鉴,深入理解政策,掌握技术路线。各村居召开培训会帮助各工作组成员学深学透确权登记的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理解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技术支撑,提前搜集整理二轮承包以来的土地分配到户清册、税费合同到户表、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等基础资料,摸清二轮土地以来的农户变动情况、人口变动情况、征地情况、村组道路、推塘等具体情况,从省国土厅所属测绘机构购置1:1000左右的街域航拍图制作工作底图,并通过公开招标精心选择测绘队伍,为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技术基础。

四是严格规范操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强化技术规范,按照上门调查、地块指认、图解测绘、公示审核、归户签字、建立登记薄和建档入库等步骤稳步推进工作开展。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按照预定程序不变不偏地抓好各环节工作。入户前准备,各生产组在测绘工作人员入组前可先行对本组各个农户的人口、田块、四至情况进行登记摸底,测绘人员进入后,对每户进行登记,同时进行土地确认,可采取以图指地,也可以地落图,登记的面积包含合同面积、目前面积等,农户在家的进行签字,不在家的可放在公示后公示表签字,对界址不清的,要求工作组组织村干部、测绘人员、当事农户以及在当地有公信力的村民等四方人员深入具体地块进行实测。确保信息登记“真”、土地测绘“准”、操作规程“全”

五是稳妥处理矛盾。我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又走过二十年头由于长期未进行土地调整,农村人口变动比较大,在这次重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中,政策执行上严格把握界限,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一方面,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坚持“保持稳定、依法规范、确地为主、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对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下列问题分门别类,逐个化解,确实做好市农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问答55问题解释工作同时着重解决好以下18类矛盾调解处理。

1、本次土地确权登记主要依据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线,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由于耕地类别、土质、远近等原因,对承包土地实行按折率计算承包田,造成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2、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7、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8、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9、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0、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12、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确权。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13、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5、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6、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7、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但实践中我们应当要掌握的法律和政策制度的规定,一是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当时的税费任务不愿意承包土地农户和一些人、户现在主张的。生产组不同意的不支持,二是96年至现在出生人的要求在这次土地确权中承包土地的,生产组不同意的不支持,三是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入学参军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现在主张不支持,四是受当时税费政策的影响生产组多数农户放弃但没有书面承诺,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户以及几户手中群众反响强烈,村民小组三分这二以上农户不同意几个大户再承包的不支持,五是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其它证件登记不一致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六是山林水面承包以及土地流转承包不在不在本次土地确权范围,七是村与村、村与组、组与组之间界址权属发生争议以土地部门界址确权登记为准,八是96年二轮承包土地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在承包期间书面形式向村社区生产组以各种方式要求放弃承包责任田,有的已经“静身出户”,村、社区、生产组已经将该户责任田分给其它农户又无法收回的其主张不支持。

18、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第7篇: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第30法 证据辨析法:土地权属归集体

案例:

1982年,绛县东荆上村妇女段某叔父老段在本村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种植了部分林木。2011年春天,东荆上村为了解决村里吃水工程的资金问题,决定通过招标,发包老段种植林木的地段。因段某过继给其叔父,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于是反映到陈村镇司法所。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通过调查,认为纠纷的症结是产权问题,即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到底属于谁。要确定产权,必须有证据。段某拿出了一份1982年10月14日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树杈证》,但村委会质疑此证有假。常宝平走访了村委会原当事人、镇政府林业管理员等,因时间久远,一时难以确定。常宝平又到林业局鉴定《树杈证》的真伪。林业局认为段某所提供的《树杈证》无原件、无编号、无经手人,目所填内容与规定不符,认定其不具备1982年绛县人民政府所发《树杈证》的特征。常宝平再到县档案局查询,并无老段《树杈证》的存根,该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常宝平召集双方当事人,用证据和事实确定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权属应为集体,该村进行发包无错,但对老段所种树木应合理补偿。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由村委会收回老段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的土地。2.村委会分两次支付老段5000元的补偿,签协议之日先付2000元,剩余3000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今,协议全部执行完毕,多年症结一朝解除。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证据辨析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从本案来看,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接案后,并没有主观臆断下结论,而是反复走访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真相,使赢者舒心、输者服气。

第31法 民俗疏通法:老李大李和睦相邻

案例:

2011年7月5日,绛县磨头村74岁的老李与48岁的大李因水路问题发生打架纠纷。事情的起因是老李与大李是南北院几十年的老邻居,老李在南,大李在北。老李北房后有一条2米宽的空闲胡同,杂草丛生。一遇下雨,房屋上的底檐水倾泻而下,淤积成滩,渗到房屋根基下。老李生怕水多泡房,出现不测,便用铁锨在房后清草、挑壕。后院的大李唯恐影响自家房屋的安全,便出面阻挡。老李不依,双方打了起来。老李带着被扯烂的背心,遍体伤痕地找到民调主任李怀印评理。

李怀印了解情况后,用民俗疏通法进行了调解。他对大李说:“水火不留情。遇到洪涝灾害,不用说邻居,就是其他人,也要同心同德,抗灾避难。老李在房后挑壕,是为了抗灾,你应该积极配合。”转而对老李讲:“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你挑壕的动机虽然没错,但应提前给对方打个招呼,取得对方的理解,不能擅自动工。毕竟这样做明显会伤着对方的利益。”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大李带上礼物登门看望了老李。老李也对自己的草率表示了歉意,两家一起整修了路,从此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再无争执。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民俗疏通法。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包含了许多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所以有条件地使用民风民俗,可以弥补制定法的适用缺陷。本案李怀印运用了善良民俗,如:“水火不留情”,“同心同德,抗灾避难”,“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等。这些淳朴的风俗相对于枯燥的法律而言,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李怀印通过收集村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流传下来的民俗经验,再用这些民俗经验去教育当事人,在既不违背法律又尊重民俗的原则下,让双方换位思考,晓以利弊,化解分歧,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重修旧好。

第32法 明辨是非法:当事人各得其所

案例:

2010年的一天,山西省绛县董封村村民刘洪泉找到大交镇磨头村民调主任李怀印,称本村村民王某牵走了他家的牛,赖着不还。李怀印经过调查得知:刘洪泉父亲欠王家1000余元,逾期未还,王某便牵走刘洪泉的牛抵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李怀印开导王某说:“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欠钱不还肯定不对,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以错对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转过身,他又对刘洪泉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确有困难,你把理由讲清楚,相信对方会理解,决不能怄气顶牛,加深矛盾。”这入入理的话使双方心服口服,最终王某还刘洪泉牛,刘洪泉偿王某债,各得其所。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辨析是非法。古人讲:“因事之是而是之,因事之非而非之。”意思是做事正确,就要肯定他,做事错误,就要否定他,即明辨是非。面对各说各有理的当事人,李怀印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一碗水端平,既指出刘父欠钱不还的错误,又点明王某牵牛抵债的问题,使双方觉得是非界限清楚,处理结果合理,从而乐意接受,促成了纠纷的化解。

第33法 合力攻克法:承包地受损获赔偿

案例:

2011年8月21日,绛县陈村镇司法所联合陈村镇政府、东荆下村村委会、居民组等,成功调处了一起承包地受损获赔案。

2000年春,东荆下村村民陈高山与该村第一居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组桥北路段的11亩荒沟地,承包期为20年。陈高山在承包地种植了7亩桃树,另4亩种植玉米,并在荒沟地周围种植了一些杨树。起初几年,春种秋收,还算正常。后来,由于建设华信大道,公路施工方案设计欠佳,泄洪涵洞高出沟底数米,下雨时,沟底的庄稼岌岌可危。

2011年8月,当地连降数场大雨,连冲带淤,陈高山承包地上7亩挂果的桃树和4亩玉米被淹,惨不忍睹。为讨说法,2011年8月20日,陈高山趁县重点工程观摩团视察扩建项目途经东荆下村桥北略段时,冲到路中间,拦住了观摩车辆,造成了不良影响。县里责成陈村镇政府处理,陈村镇政府让陈村镇司法所牵头解决。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认为,这虽是一桩小事,但涉及面宽,影响较大,必须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攻克。于是,在他的建议下,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研究解决方案。之后,常宝平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了认真调研。鉴于公路设施短期内不会变更,承包地遭雨水冲击难以改变的现实,建议终止承包合同,并由东荆下村第一居民组合理补偿陈高山的经济损失。起初,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经过分头做思想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桥北路段荒沟地的承包合同。2.甲方收回合同时,退回乙方5000元承包费。3.终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栽植的杨树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伐树,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处理杨树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4.乙方在承包期间种植的260株桃树和4亩玉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3万元给乙方,连同返还的5000元承包费,共计1.8万元,于2011年9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协议执行到位后,双方再无争议。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合力攻克法。纠纷发生后,陈村镇采用党委领导协调、部门配合联动的合力攻克机制处理矛盾。通过合力攻克,不仅人力增强了,而且通过集中办公、有效运作和统一处理,克服了过去单一部门不易解决的问题,达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确定方案时,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参照相关法规,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了因认识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决策偏差。在处理时,同样召集有关干部和人员,在掌握情况、吃透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分头工作,合力攻克,增强了力量,提升了效应,促进了矛盾化解。

第8篇: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

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依法有效化解,势必会影响到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综治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近年来,我乡按照不上交矛盾、不扩大事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工作思路,通过制度、机制创新,在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的工作格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变革、大发展,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也存在一些难题,值得我们去探索、去破解。

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是: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协调配合,现实是: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少数部门就以“解决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去办”为由一推了之。

在实际操作方面,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程序、重口头结果和重调轻防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出现了矛盾纠纷再去调解,定期分析研究和详细排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另外,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也较少。

三、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采取的新对策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主题之一,也是我们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任务。要破解当前存在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难题,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若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就必须要有相当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而学习培训正是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尤其是综治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技能,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二要增强责任心。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成效如何,取决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解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使之在农民群众中敢说话、说真话,且说出的话有人听、让人服,为此,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惧难”和“怕烦”的思想,用规范、合理、适用的工作奖罚制度,来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三要依法调解。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

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要抓好防范工作。本着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时下,最要紧的是:围绕建设和谐竹坪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入手,引导农民群众学好法、用好法、守好法,帮助农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对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理,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要加大排查力度。在继续加强对传统多发性婚姻、邻里、家庭等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调解的重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到部门、岗位和人头,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9篇:当前农村矛盾纠纷问题分析与化解

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不容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在很程度上又以涉农纠纷和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如何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和案件,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平安农村,巩固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大量增加。近年来,此类案件占法庭审理案件的30%左右。

(二)土地纠纷增多。随着国家农业税的免除,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土地、山林、果园、鱼塘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

(三)“异地结婚”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异地打工相识、结婚,由于两地语言环境及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此类案件在今年尤为突出;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难以执行等特点。法庭处理此类案件基本上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然存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然存在。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往往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

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措施,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

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应当肯定,几年来,回龙圩管理区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普遍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优势,采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同时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构建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首先,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再次,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目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侧重于诉讼调解,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有待于加强,确保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畅通。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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