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后的处理流程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违约后的处理流程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一。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 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地点交付。交付地点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供应商和企业订约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该地点交货;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且订约时企业不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交货。

所谓货物运输,是指供应商需通过承运人运送,由承运人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企业或交付给企业通过转让提货单证而指示的收货人。至于货运合同由供应商负责订立还是由企业负责订立,对止并不影响。但是,供应商将货物直接运往或通过承运人运往交货地点的,则不属货物需要运输。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由供应商送货,或明确约定在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的,即属货物不需要运输。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并向企业通知收货之前,不能算是已交货。

3、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以适当的方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未约定交付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方式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方式交付;交付方式不能由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交货。

交货方式是有关供应商怎样完成交货的问题,涉及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交企业、是实际交货还是拟制定交货等内容。

所谓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在货物买卖中即是指有利于企业实现其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但是企业的合同目的应是其订约时所能合理期待的目的,并且供应商在订约时对此已经知情或应当知情。

4、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的数量基数及允许的尾差,向企业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载有约定数量的提货单证。

5、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是指供应商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供应商提供有关货物的质量说明的,供应商应按该质量说明交货。合同未约定质量的质量要求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应商应按协议补充的质量标准交货。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质量标准交货。

货物的质量标准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交货。在凭样品买卖中,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应当与样品及对样品的说明相符;企业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符,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货物的通常标准。

6、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是指供应商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合同未约定包装方式或者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包装方式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按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包装包括储运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保护性包装和装饰性包装,将货物装入适当的容器,也属于包装。

(一)不适当交货

不适当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未在适当的时间交货,包括提前交货和迟延交货。供应商的交货在其他方面不适当,但自付费用予以纠正,如将不适当的包装换成适当的包装、将有瑕疵的货物调换成适当质量的货物、将货物由不适当的地点续运至适当的交货地点等,因而造成交货延误的,应属迟延交货。 如果供应商将可交付状态的货物置某一地点并通知企业直接到此地提取货物,而在该地点提取货物不会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便,甚或对企业有利的,则不属违约。

2、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3、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4、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数量交货。即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时,向企业少交货物(即部分交货)或多交货物。

供应商补足少货造成该部分货物迟延交付的,则就该部分货物按迟延交货处理。

5、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即供应商未按适当的质量要求向企业交货,或者供应商所交货物料质有瑕疵。一般认为,违反品质担保具体包括违反价值瑕疵担保、违反效用瑕疵担保和违反保证三种情况。

违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批发商批发销售给零售商的香蕉的表皮已经发黑,虽肉质未变,不影响食用,但零售价格将因此减低工。

违反效用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供应商销售给企业的助动车的发动机燃烧不充分,尾气排放严重超标,依法不能行驶用以代步。

违反保证,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不符合供应商对货物的性状、品质、成分、产地、制造商、有效期等事宜特征所作的承诺、说明陈述、或者与企业提供的订约的样品、样式不符。

6、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供应商所交货物未以适当的储运包装、保护性包装方式予以包装,致所交货物在企业收取时损毁、短少的,可视具体情况,按其他适当交货处理:例如,货物已经受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按违反品质担保处理;货物短少的,可按少交货处理。但若未适当包装致使收货时货物毁灭,而供应商拒绝另行交货,则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四、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识别

采购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凭证、保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指南、保修卡等。在国际采购中,单证和资料经常还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磅码单或重要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书等。

在具体的货物买卖中,供应商究竟应向企业交付什么范围的单证和资料,应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拒绝交付单据和资料,指供应商拒绝向企业交付其应当交付的单证和资料。 供应商交付单证和资料的瑕疵,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落空或严重受挫,构成重大违约的,属于拒绝交付单证和资料。供应商拒绝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以致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构成拒绝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迟延交付单证和资料,指供应商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交付单证和资料。至于合理期限,应以企业不因供应商未交付单证和资料而遭受损害或不便为限。

供应商因其他瑕疵交付单证和资料,造成迟延交付的实际后果的,如供应商发现所交单证和资料有误,予以更换或修改,造成迟延交付,属于迟延交付。

五、合同违约处理的方法

当供应商违约后,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办法来处理采购违约。

(一)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实质是要求违约方依约实际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辨

同时履行抗辩是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向对方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向对方作相应的履行。但是,在同时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果一方已经向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那么另一方应当同时,或至少在合理的期限内作相应的履行,否则便构成违约。

2、后履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的顺序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债务。

但是,在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合同时,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不是不履行,而是履行迟延,则除非履行迟延的后果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致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

不安抗辩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却轻率地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当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作为违约处理的一种办法,是指供应商违约后,企业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通知供应商,使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供应商违约,企业解除合同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对供应商的沉重打击。因此,采购部长在解除合同时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制约。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解约权的取得条件。

(1)供应商的违约后果严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供应商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3)供应商预期重大违约。

(4)供应商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据以产生解约权的违约。

2、解约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

(1)法律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解约权的行使期限满的,供应商不行使的,解约权消灭。

(2)若法律没有规定且供需双方未约定解约权行使期限,则经企业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供应商不行使解约权的,解约权消灭。至于合理期限为多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以经过该期限后,不行使解约权的状态,是否会使供应商据以合理期待将继续履行,并为此作必要的设定。

(3)企业行使解约权时,应当自通知到达供应商解除。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却未在解约期间内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或虽发出通知,但通知未在解约期限内到达对方的,合同不能被解除。因对方有新的违约行为,可以重新取得解约权。

3、解除合同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企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购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

其次,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即是否可以同时解除已履行的部分,或是否可以使合同自订立之始即被解除,须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由有解约权的一方自行决定。

最后,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索赔。

(2)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保密条款等,也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效力。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违约的处理办法,是指供应商因其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它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相比,有不赔偿精神损失、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以供应商订约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为限等特点。

1、违约赔偿的范围 (1)违约赔偿原则上应是补偿性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换言之,违约赔偿就是要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被填平。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歁诈造成的双方的损失,应按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增加1倍予以赔偿。

2、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1)以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准,或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确定。

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赔偿,原则上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因此,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供需双方可以请求减少。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确凿地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法定的定金规则具有处罚性,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违约金可以和定金并用时,则应当承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2)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额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额不应超过违约订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换言之,违约方有效益的违约,应得到适度承认。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四)采购补救措施

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这些方法通常是在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时适用。

1、修理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已经提交的货物、定作物、工作成果是可以修理的,并且由企业修理并非不公平,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企业采购修理措施,而为修理所花费的材料、人工、交通、通信等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因修理而使企业继续蒙受的损失或不便,供应商给予补偿。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修理仅限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货物属于加工制造有可修性的物的场合。

2、更换、重做、退货

如果供应商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重做或退货。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更换、退货主要是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可分别称之为交付合格的夫代物、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不存在重做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仅当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有严重瑕疵,构成重大违约时,才能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接受退货。如果未构成重大违约,则可要求修理、降价并索赔。

3、减少价款或报酬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是否构成重大违约,采购部长均可要求减少价款或报酬,并索赔。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下,减少价款适用于供应商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包装的场合。

4、供应商自负费用、主动补救

如果供应商违约后,及时地自负费用,对不符合合同之外主动进行补救,则应允许。除非这种主动补救于事无补,或与企业已在先提出的要求相抵触,或将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六、不同违约形式的处理

针对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等采购违约形式,采购部长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处理措施。

(一)拒绝交货的处理

在供应商拒绝交货构成违约时,采购部长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交货。但供应商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交货的,或者交货的费用过高的,或者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交货的,企业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但采购部长仍然可以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供应商不在某一时间以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或者采购部长在催告供应商交货的通知中声明,若供应商在宽限期内仍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则采购部长只能解除合同并索赔,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更换或交付替代物

供应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货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交付符合约定的替代货物。

更换货物交付替代物,实质上是继续履行的变种,因此,其适用的限制条件与继续履行应当相同。

3、解除合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以通知供应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但采购部长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合同没有约定解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未在供应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但供应商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的方式应以履行交货义务为限,而不能一面拒绝交货,一面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并且,采购部长丧失解除权的,不影响企业要求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采购部长在法定或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是指采购部长在该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供应商。但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未能通知到的除外。

此外,因采购部长拒绝交付货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供应商拒绝交付从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数笔业务交易中,供应商拒绝履行其中一项业务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笔业务解除合同,但该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使货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分批交货买卖中,供应商对其中一批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采购部长如果就其中一批货物解除,而该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种货物解除。

4、赔偿损失 供应商拒绝交货使企业遭受损失的,采购部长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因企业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而丧失。

(二)不适当交货的处理

1、供应商提前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提前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提前收取货物,但提前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

2、供应商迟延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改善人民生活。

供应商迟延交货,已构成重大违约,致使企业取得解除权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收取供应商迟延交付的货物。因企业拒绝收取迟延交付的货物,致使供应商未能完成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迟延交货,但未构成重大违约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取货物,不得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简而言之,原则上供应商迟延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索赔,但不能解除合同。

3、供应商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未在适当地点交货,遭到企业拒收后,将货物续运至适当的地点继续交货,致使迟延交货的,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坚持不将货物运至适当的地点向企业交付,而企业也坚持拒收,致使交货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供应商应按拒绝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却并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货。

4、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供应商交货方式不当,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货物,并可以索赔。

在货物已被运送至企业时,即使企业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采购部长仍应暂收货物并妥为保管,而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

5、供应商少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所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予以补足,但构成迟延交付的,就该部分迟延交付,采购部长可以以迟延交货为由向供应商索赔。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再交付的,采购部长就该部分货物可以以拒绝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

供应商部分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属违约,采购部长既不能拒绝收取货物,也不能索赔。

6、供应商多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多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并且供应商因此避免损失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赔偿额应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宜。不过,企业仍应按合同的价格支付货款。

供应商多交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但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7、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的,如果货物必须由供应商予以修理,可以要求供应商修理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由供应商以外的人修理更为合理,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负担修理费用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无法修理,则可以要求更换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违反货物的品质担保,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在采购部长要求更换而拒绝不更换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8、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包装并索赔,或者要求降低价款并索赔。

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导致货物损毁、减少,却拒绝重新交货或补足数量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黄国荣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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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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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4篇:毕业生违约与违约改派流程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15:29| 作者:同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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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将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报到证之前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属于违约。办理违约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应注意:

1、准备以下材料

a. 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b. 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录用函;

c. 原就业协议书;

d. 完整填写的就业协议书申领表(在http://tj91.tongji.edu.cn上下载)。

2、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签约、鉴证

a. 持以上材料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b.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c. 至院系负责学生就业的老师处签字、盖章;

d. 网上(http://tj91.tongji.edu.cn)登记后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需申报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一定要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规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以下简称《户籍申请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签约和申报等相关手续。

二、违约改派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将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报到证之后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属于违约改派。办理违约改派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应注意:

1、准备以下材料

a. 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的书面证明;

b. 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录用函;

c. 原就业协议书、原报到证(两联);

d. 完整填写的就业协议书申领表(在http://tj91.tongji.edu.cn上下载)。

已取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以下简称《户

籍通知》)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通知》。

2、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签约、鉴证

a. 持以上材料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b.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c. 至院系负责学生就业的老师处签字、盖章;

d. 网上(http://tj91.tongji.edu.cn)登记后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

3、办理打印报到证申请表

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打印报到证申请表。

4、毕业生持打印报到证申请表、原报到证原件(两联)、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关系的证明和新签的就业协议书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新的报到证;

5、毕业生持原户口迁移证、新的报到证到学校户政科更改户口迁移证;

6、毕业生持新的报到证到新的就业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及档案转移手

续。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手续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违约改派后,一般办理居住证。

第5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 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第六条 设立专项帐户,帐户归业主所有,工程建设期间由监理部负责掌管。因处罚获得资金须专款专用,只可做奖励用,监理单位若挪作他用,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双倍赔偿。工程完工后14天内监理将帐户移交给业主,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毫无保留的全部移交。

第七条 本条例对总包及指定分包均有效,本条例之规定并不取代合同之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施工过程违约处理

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一) 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时间滞后;

(二) 质保资料伪造、涂改、抽换;

二、验收单元未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规定或(代)建设单位有关验收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20000元。

三、违反原材料、构配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

1 约金1000-50000元。

(一)原材料、构配件不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已用到工程上;

(二)检测样品弄虚作假,样品缺乏代表性;(注:白试块、委托混凝土生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土工试件造假等)

(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

(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

(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

(六)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盖章确认;

(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违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一)使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二)仪器设备台帐与使用设备不一致。

五、 未按设计图纸或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潜在缺陷,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1000-50000元。

(一)钢筋数量、规格尺寸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钢筋连接加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回填、路基、基层、面层材料和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

(五)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盖章的;

(六)承包人未按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七)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

(八)其它降低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行为。

六、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污染损坏,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七、检测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或项目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出具虚假报告,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2 第六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承包人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违约金30000-50000元。

二、承包人未建立项目安保体系或建立但未及时通过外审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三、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未回复而擅自开工处违约金10000-20000元。

四、监理人未按规定配臵现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五、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建立与审核,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违约金1000-5000元,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处违约金500-3000元。

(一)交底资料与安全措施无针对性;

(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程序不规范;

(三)无专项文明施工方案或措施;

(三)未建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台账和资料以及台账和资料内容凌乱、不规范或弄虚作假;

六、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发包人在日常或季度的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的作现场违约处理,查实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监理人的违约金按承包人违约金的20%-50%处理。

(一)安全管理

1、专职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足5个工作日,处违约金3000-5000元;

2、承包人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每个处违约金500-3000元;

3、起吊、动火作业无审批程序处违约金500-1000元;

4、自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三定”,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二)基坑安全

1、基坑超过5米,未按规定设臵临边防护及违反《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相关要求处违约金1000-6000元;

2、坑槽开挖未按规定要求放坡及设臵人员上下通道处违约金2000-5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的沉降观测,处违约金6000元;

4、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或规程以及施工方案规定次序进行开挖和支撑处违约

3 金3000-5000元;

5、未经开挖条件验收擅自开工处违约金5000元。

(三)模板工程

1、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计算要求处违约金2000-6000元;

2、模板拆除时,拆除区域无设臵警戒线和监护人处违约金1000-2000元;

3、模板存放堆放不整齐、高度防倾倒措施不合理处违约金500-3000元。

(四)脚手架

1、落地式脚手架

(1)、立杆基础不符合方案要求,夯实找平,设臵底座或垫木,纵向及横向扫地杆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连墙杆的间距未按规定距离设臵,处违约金2000-5000元; (3)、支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10000元。

2、悬挑式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单层悬挑脚手架的斜挑立杆无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多层悬挑梁的尾端无固定在钢筋混凝土楼板上,悬挑梁无按立杆间距(1.5m)布臵,处违约金1000-5000元。

3、挂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施工荷载超过1KN/m2使用,作业人员超过两人处违约金1000-3000元;

4、吊篮脚手架

无合格的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臵,升降葫芦保险卡与升降吊篮保险绳破损等处违约金1000-2000元。

(五)施工机具、设备

1、机具设备缺乏保护罩每一处违约金500-1000元;

2、机具设备缺乏零线保护每一处违约金1000-2000元;

3、机具设备无合格证每一处违约金2000-3000元;

4、塔吊、行走式吊机、桩基、搅拌桩等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不规范,验收、合格报告等资料不齐全每处处违约金3000-5000元。

5、特种作业设备司机、指挥、安装与拆卸人员无证上岗处违约金500-3000元;

6、吊装设备吊钩、卷扬机滚筒保险装臵,上人爬梯护圈等不符合要求处违约金1000-3000

4 元;

(六)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或无验收、交底记录处违约金500元-3000元;

2、每层卸料口无设臵防护门,卸料台口搭设不规范每处处违约金500-2000元;

3、每班作业前无规定检查,试车记录与交接班记录处违约金500-1000元;

(七)施工用电

1、用电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现场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处违约金5000元;

2、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作业处违约金2000-10000元;

3、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的熔丝每只处违约金500-1000元;

4、电缆线架空不规范处违约金500-1000元;

5、乱拖线路或使用不符JGJ46-2005电箱,每只处违约金1000元。

6、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热毯、电饭煲或其他大功率电器等处违约金2000元。

(八)临时设施

1、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合格验收即使用处违约金5000元;

2、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消防验收处违约金5000元;

3、临设未按规定进行办公和居住分开处违约金2000元;

4、临设内设施或居住人员不符合规定检查发现每次处违约金1000元。

5、“五小”设施不全每缺一项处违约金2000元;

6、室风通风差,照明差、有异味处违约金500-2000元;

7、无卫生制度、“七不”规范及值日表处违约金200-1000元;

8、检查时宿舍门锁闭或窗户拉上窗帘、涂漆、贴纸处违约金500-2000元;

9、食堂无安装排风设备、纱窗、纱门处违约金1000-3000元;

10、无食堂卫生许可证和食堂人员健康证或过期使用处违约金200-3000元;

11、无留样菜及相关设施清洗记录处违约金200-1000元;

12、食堂无使用密封式垃圾箱,垃圾(化粪)外运无环卫保洁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外运处违约金1000-5000元;

13、浴室无安装热水器、防爆防潮灯具等设施处违约金2000-5000元;

(九)施工现场

1、“三宝四口”

5 (1)、人员进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并按规定系挂,每人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2).密目安全网封闭不规范处违约金2000-4000元;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阳台、楼板及屋面未设臵临边防护及其他防护设施,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每处处违约金1000-3000元。

(4).通道口无设臵合格的防护棚每处违约金1000-3000元。

2、加工制作场地

(1)、制作场地警示牌、标志牌不齐全或不规范处违约金500-1000元; (2)、材料堆放零乱、不规范处违约金1000-3000元;

3、围档与通道

(1)、无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隔离措施处违约金2000-5000元; (2)、隔离措施的连续性、完整性、整洁度有问题处违约金500-1000元; (3)、人员、车辆等出入口不平整、不整洁处违约金1000-2000元; (4)、无保洁扬尘控制措施或现场有严重扬尘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4、临时排水

(1)、无现场临时排水方案或方案不符合三级排水两级沉淀规定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2)、临时排水不畅通造成严重积水处违约金500-3000元;

5、渣土、扬尘控制

(1)、无扬尘控制方案处1000-5000元,方案缺乏针对性或无审批手续处违约金500-2000元;

(2)、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或未采用防尘措施处违约金1000-5000元;

(3)、未设臵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处违约金2000-10000元; (4)、未设臵渣土专职监管员处违约金500-1000元。

6、接管设施养护

接管道路养护区域管理不到位,交通、路政设施以及翻交道路损坏不及时维修被重复投诉3次以上以及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淤积导致养护单位不予接管的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十)管线保护和交通组织

1、未进行管线保护交底,未办理管线保护绿卡处违约金1000-5000元;

2、发生电力、电信、上水、煤气等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管线事故,处违约金50000~

6 100000元;

3、未办理交警和城管部门的占路施工手续,擅自占路施工处违约金2000-3000元;

(十一)综合治理

1、外来人员登记不齐全,相关证件没及时办理处违约金500-2000元;

2、无门卫、无值班制度、无相关记录处违约金200-500元;

3、无文明共建活动内容处违约金200-1000元;

4、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处违约金2000-5000元。

第三章 对问题整改的处理

第七条 需整改的问题,逾期不改或屡教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处违约金5000-20000元。

第八条 监理人对整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或确认有误,视情节轻重处违约金1000-10000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配足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或人员弄虚作假、不到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处违约金1000~20000元。

第四章 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监理人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未实施旁站,对问题、隐患不进行纠正、处理,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现场处违约金1000元-10000元。

第十一条

偷工减料造成较大质量隐患和不良影响的,除现场处违约金外,对不合格部分不予计量,对采取加固补损、返工的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责任方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管理行为不到位或不良管理行为导致以下后果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处违约金20000-30000元。

2、不良管理行为被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举报查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每次处违约金20000-100000元。

3、每月投诉回复和处臵率不达标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4、对委托管线单位的文明施工未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处违约金3000-5000元。

5、施工管理区域内被倾倒垃圾或渣土未能及时清理,被有关部门督办整改,每次处违约金10000-20000元。

6、不落实防汛防台和各种施工应急抢险预案,造成不良后果处违约金20000-50000元。

7、现场疏于管理,造成发包人移交的电箱或其他现场设施丢失或损坏的,照原价赔偿或修复。

8、项目预验收至移交接管期间整改工作不落实,导致项目预验收(开放交通)后6个月内仍不能完成项目整改达到移交标准的,发包人按照接管单位报价,直接委托接管单位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的,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未有明确约定的,每未完成一个目标处违约金50000~100000元,其中投资控制目标未实现导致发包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另行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对发生事故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以下等级事故处施工、监理等位违约金。 一般事故

施工单位5—10万元,监理单位1—5万元; 较大事故

施工单位25—50万元,监理单位5—10万元; 重大事故

施工单位55—150万元,监理单位10—20万元; 特大事故

施工单位155—500万元,监理单位20—5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事故等级由事故调查组的结论确定。

第十五条 未构成等级的严重质量问题,每起处承包人违约金3-5万元,处监理人违约金1-3万元。

第六章 违约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其组织的季度或月度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当即开具《违约处理单》,经发包人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线事故的违约处理由发包人以违约处理函的形式通知违约单位。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单》或违约处理函由发包人通知违约单位,无论违约单位是否签字确认均为有效,发包人财务管理部从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结束,本办法自行失效。

第6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并且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

度较大。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出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及其限制和怎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

(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七)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

(八)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过去我国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基本上是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的,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竞合案件,如产品质量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都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的。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开始承认责任竞合,并允许当事人选择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

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

件应当着重注意:

(一)在程序上的问题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诉讼过程中,与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又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表现在:

1、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由于被告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要件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法有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出于这几种目的:第一,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原告的人身、财产受到被告损害后,向法院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经济赔偿。因此,哪一种请求权依据相关法律能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第二,诉讼上的便利。诉讼上的便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其二,调查收集证据的地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第三,心理上的因素。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不喜欢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等等。鉴于上述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对原告的选择可以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能否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因对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异而并不全部真正地了解。一当选择的不适当,就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2、开庭前可以变更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只是诉的合并;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正在受理的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经进行的实质审理归于无效。所以,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与其选择请求权是相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对被监禁的人等提起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反之,亦然。要注意的是,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

1、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与证明被告违约的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是不同的。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了何种请求权,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

2、诉讼时效随请求权变更而改变。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一)在实体上的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应当针对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不能因为责任竞合案件存在着多种诉因,即两种法律关系和两个待征事实,而混淆两类事实和不恰当地适用法律。

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会出现四种情况:(1)原告既能证明被告违约,又能证明被告侵权;(2)原告能证明被告违约,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3)原告能证明被告侵权,但不能证明被违约;(4)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又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上述(1)、(2)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1)、(3)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由此看出,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就确定了哪一种待证事实,决定着能否实现其诉权。法院不能根据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根据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依法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原则。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四、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中,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一)在责任竞合中实现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当事人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包括当事人对其中一项请求权内容作出实体处分以后,也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二)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无偿合同通常为单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义务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对世范围的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也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害。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对受害人进行补救。

(四)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

(五)法律明确限制选择权的。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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