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
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这项内容是严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
肃性的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
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
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关于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具体规定。
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
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
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完善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3条第二款而增加
的内容。
四、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
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账号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防止税款流失而增加的内容,它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
五、新增对有关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的处罚规定
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
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内容是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此项规定的制定,将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
税人产销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供法律保障措施。
六、提高对税务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处罚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是对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中:
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本条规定是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保密范围。从正面它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它也从反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九、对税务人员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
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
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这条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而新增加的内容。税收行为涉及千家万户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在这项规定里,对税务人员的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以确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十、生产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作简易申报
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
报纳税方式。”
本条对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法律依据,
是新《实施细则》为方便纳税人增加的内容。
十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的批准权
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本条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增加的内容。深圳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其市级税务机关可行使审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
十二、纳税人对应纳税额可提出异议
第47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
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本条款是较原《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减少核定征收的随意性,使核定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等法定税负水平,不致因核定额过低或过高造成税负不公或侵犯纳
税人合法权益。
十三、实行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时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6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之内”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
的内容。
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增加的内容,它表明,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
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它明确地表明,税务机关未对纳税人及
时解除保全措施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十四、设定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
第78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身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1条有关退税制度而增加的内容,
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
十五、逃税最高罚款可达5倍 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
《实施细则》共有113个条款,对原《实施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日用品范围进行了界定:第59 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既预防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又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增强针对性。还明确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这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
的问题。
十六、最高罚款可达5倍
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税务登记证件未按规定验证,最高处罚1万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最高处罚5万元;纳税人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或隐匿、转移、销毁账册的,最高罚款5万元;税务代理人违法进行税务代理,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
税款,并采取财产转移,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除追缴欠税、滞纳金外,并处以50%
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万元以上的,所偷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时间只有15日,逾
期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还推广了税控装置;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信誉评定工作,它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税种,给税务机关有效利用征管信息
资源,健全和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加大了对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力度,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额度作出了5万元以上的规定。对漏税产生的责任作出了明
确规定,同时对5年追征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情况和范围,尤其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还有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进行明确规定;第47条还规定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罚款或
者没收违法所得时,未开支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等有权拒绝给付。
十八、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违反新《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是新《实施细
则》增加的内容。
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依据,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按照此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据《税收征
管法》第68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
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这项规定是新《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按此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一. 单项选择题(15分)
以下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15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A. 帐薄、凭证管理
B. 税务登记管理
C. 发票管理
D. 纳税申报管理
() 2.2002年6月,天伦制衣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6年1月的,另一笔系2000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 )退还。
A.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 2000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6年的不可以
C. 1996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2000年的不可以
D.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 3.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
A. 抵押权
B. 留置权
C. 代位权
D. 撤销权
() 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处罚罚》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
)加处罚款。
A. 2%
B. 3%
C. 1倍
D. 5倍
() 5.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财政、审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政、审计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C. 财政、审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
D. 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6.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是:()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永久
() 7.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A.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文天电器公司由于运用公式错误而在去年多缴了增值税,关于是否退还税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B.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税款时,不加算多缴税款的银行利息;
C.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D.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是指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 9.关于纳税人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管理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记帐;
B.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制作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C.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该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扣缴义务人按照被代扣、代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帐。
() 10.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A. 案件的有关嫌疑人员
B.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
C. 所有纳税人
D. 被查对象
() 11.根据群众举报,个体户张三丰存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2003年3月,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实施税务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稽查机关可以查询()的储蓄存款。
A. 张三丰
B. 张三丰及其妻子
C. 张三丰及其父母
D. 张三丰及其妻子、父母
() 1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A. 10
B. 20
C. 30
D. 45
() 13.李某因不服市国税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税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税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 重新起诉;
B. 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
C. 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
D. 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 1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方式的适用于()的纳税人。
A. 查帐征收
B. 查定征收
C. 查验征收
D. 定期定额
() 15.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由于分别核算销售额,则该商店应当 ()。
A. 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
B. 销售建材缴纳营业税,小吃部缴纳增值税;
C.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
D.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二. 多项选择题(20分)
以下各题中,至少有两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20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
1、 纳税人办理( )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 开立银行账户;
B. 领购发票;
C. 签定营业合同;
D.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
2、 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关系(
)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
A.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
B.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C.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存在大宗商品交易关系的
D.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专利权才能正常进行的
( )
3、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
A.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B. 建立进货销货登记簿
C. 使用税控装置
D. 不设账簿
( )
4、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 )。
A.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B. 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
C. 出口退税
D. 各种减免退税
( )
5、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A. 国家税务总局
B. 省级税务局
C. 计划单列市级税务局
D.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 )
6、 张天九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张在2002年9月应纳税款4万元。由于该公司未申报交纳税款,于是税务机关在10月11日就向其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至10月31日,该公司仍未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
A. 责令张天九提供纳税担保;
B. 可以扣押张某正在销售的电器商品等;
C. 直接查封张某正在销售的电器商品等;
D. 对张天九处以罚款
( )
7、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 )。
A.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B. 由税务机关停供发票
C. 由税务机关吊销税务登记证
D.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E. 由税务机关并处罚款
( )
8、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可在()情况下,要求纳税人其提供纳税担保。
A.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B.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
C.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D.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申请行政复议的
( )
9、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应当采用订本 式。
A. 总账
B. 明细账
C. 日记账
D. 其他辅助性账簿
( )
10、 对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有(
)。
A.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
B.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D.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减税、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三. 判断是非题(20分)
判断下列各题的正确与错误,并将答案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如果你认为正确,则写上"√ ",如果你认为错误则写上"×",每题1分,共计20分。
( )
1、 纳税义务通常由税收的有关程序法作出明确规定后,经征税主体对其确认后才能履行。
( )
2、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但其非基本帐户(例如不能提取现金繁荣结算帐户)就不一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
( )
4、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 )
5、 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且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 )
6、 省级政-府不得作出同税收法律相抵触的决定,但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在本省内适当变通执行税收行政法规。
( )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使用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系统记账,并能够准确核算财务成果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再建立总账等纸质账簿。
( )
8、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 )
9、 如果纳税人未及时查询延期申报申请批复结果造成的申报逾期、税款滞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10、 税收征管中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纳税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其中“不可抗力”是指纳税人自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或者经济困难。
( )
11、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 )
1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3、 某淮海实业总总资产为1000万,资产重组时实际欠税100万元,资产重组已经分立成淮华贸易公司和海华贸易公司,淮华贸易公司分得资产800万,海华贸易公司分得资产200万。则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时,淮华贸易公司最多应承担清偿欠税80万的义务,其余应当向海华贸易公司追缴。
( )
14、 《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
1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将有关纳税人的银行帐号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 )
16、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1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20、 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停付扣封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简答题(7分)
简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清缴欠税作了哪些规定?
五. 分析案例并选择正确答案(18分)
分析以下案例,并将答案序号写在题目前的括号中(单项或者多项选择)。
(一)雅安县某一般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针对该纳税人一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事实,雅安县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行有规定的税务稽查手续后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经过检查确认,该企业上偷税40000元,在履行了规定的听证手续后,按照有关法规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作罚款一倍处理,在责令交纳的期间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 )1.针对纳税人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是()(2分)
A. 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 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属于违反一般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D. .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 ) 2.案中所说的"税务稽查手续",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是指() (2分)
A. 出示税务检查证
B. 应当至少两人实施税务检查
C. 应当在检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D.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介绍信.
()3.本案件中所说的“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下列措施。(2分)
A.税务稽查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B.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须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C.如果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可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财产和货物;
D.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财产和货物,须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4. 针对本案所说的“税收强制”,下列说法中,( )是正确的。 (2分)
A. 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税款部分的价值,其滞纳金可以同时执行;
B. 税务机关可对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强制执行;
C. 强制执行应当经过地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D. 税务机关可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
2003年6月6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派税务干部小李和协税员吴全两人在下午身作便服来到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见到了平时比较熟悉的该公司经理洪山,小李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税务稽查。
经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2通过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15500元。6月7日,县国税局向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税务违章通知书》,对公司拟罚款3倍46500元。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申辩,并要求听证。小李认为,该公司偷税,证据确凿,无需举行听证。
6月8日县国税局对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55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罚款4倍62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同时送达裕伦公司,限期6月20日前缴纳。
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于6月10日向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6月14日,市国税局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于6月19日向该市北江区(市国税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6月20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6月21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到县国税局申领发票被拒绝。
选择下列各题的答案(每题2分):
( )
1、本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手续方面存在的错误的情形是()。
A. 不应当是一个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
B. 调查和检查未实行回避
C. 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D. 税务人员没有穿正式的税务服装。
( )2.本案税务机关处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主要有( )。
A. 未告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
B. 处罚告知以《税务违章通知书》形式下达,税务文书不规范;
C. 未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宏达公司意见;
D. 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后税务机关加重处罚
( )3.本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A.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7日起算)
B.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8日起算)
C. 6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D. 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4.本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
A. 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B. 不得加收滞纳金
C. 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D. 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全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
A. 作出《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
B. 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C. 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
D. 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六. 分析案例并简要回答问题(20分)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2002年12月14日在对税务登记纳税户进行比对检查时,发现经销服装的个体工商户吴理(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未办理11月份的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就对其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发现,由于吴理准备在12月底歇业回外地老家,为了逃避交纳2002年11月、12月的税款(10月及其以前的税款已经按照规定交纳),就没有进行有关纳税申报。
稽查局于12月5日向书面要求吴理于15日交纳11月份、12月份的2000元税款(每月1200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并按照“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对其处罚一倍共计2400元罚款。
纳税人不服,12月20日,稽查局一检查员偶然发现纳税人吴理已经联系了搬迁用的货车,准备提前停业,将其所剩余货物和有关物品运走,于是立即上前阻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当场填写了盖有税务稽查局公章的扣押证,将吴理准备运走的一批服装连同吴理租用的卡车扣押。
2002年12月24日,吴理到交纳了应纳税款2400元,但是拒绝交纳罚款,并要求税务机关返还扣押服装和货车,12月26日,税务机关报请县国家税务局长批准,变卖了部分服装,以扣抵2400元罚款。其余服装予以返还,由于保管员吴义(协税员)盗卖了部分服装(800元),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缺少的装将在向吴义追回后及时归还。
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
(2)税务机关对扣押纳税人服装的行为在手续上是否完备?为什么?(8分)
(3)税务机关在返还时的有关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8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1.B(1分)
2.B(1分)
3.D(1分) 4.B(1分)
5.B(1分)
6.D(1分)
7.C(1分)
8.B(1分)
9.C(1分)
10.B(1分)
11.A(1分)
12.C(1分)
13.C(1分)
14.D(1分)
15.C(1分)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ABD(1分)
2ABD(1分)
3ABC(1分)
4BCD(1分)
5BC(1分)
6BD(1分)
7ABD(1分) 8BCD(1分)
9AC(1分)
10BD(1分)
三.判断题(20分)
1.错误(1分)
2.错误(1分)
3.错误(1分)
4.正确(1分)
5.错误(1分)
6.错误(1分)
7.错误(1分)
8.正确(1分)
9.错误(1分)
10.错误(1分)
11.正确(1分)
12.正确(1分)
13.错误(1分)
14.错误(1分)
15.错误(1分)
16.正确(1分) 17.正确(1分)
18.正确(1分)
19.正确(1分)
20.错误(1分)
四. 简答题 (7分)
参考答案:征管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欠税清缴力度:
1.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税款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3.建立了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阻止出境;
(2)欠税人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
(3)欠税人合并、分立的连带责任;
(4)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5)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五.分析以下案例,并选择答案(20分)
(一)(8分)
1.1.C(2分)
1.2.ABC(2分)
1.3.AD(2分)
1.4.ABD(2分)
(二)(10分)
2.1.AC(2分)
2.2.BCD(2分)
2.3.D(2分)
2.4.A(2分)
2.5.B(2分)
六、分析案例并回答问题(22分)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定性和处理是不准确的。因为,
第一,对于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来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处理。而本案中,税务机关按照“不按期申报”的处理是不正确的。(2分)
第二,该企业12月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0日前交纳,因此,税务机关不应当在12月作为偷税处理。当然,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人可能要逃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有关税收保全措施,不应当将12月的税款作为“不申报处理”。(2分)
2.税务机关对扣押纳税人服装的行为在手续上是否完备?为什么?
税务机关对扣押纳税人服装的行为在手续上是不完备的。因为:
第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案只有稽查局的批准,显然属于越权行政;(2分)
第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行为应当有两人以上,而本案只是一个检查员,显然,违背了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2分)
第三,税务机关不应当扣押纳税人租用的卡车,只能扣押纳税人自己的财产。(2分)
第四,纳税人12月份的税款还在纳税期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处理,在责令交纳的期间内发现有逃税嫌疑,应当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本案全部作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处理,是不准确的。(3分)
3.税务机关在返还时的有关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税务机关在返还时的有关处理也是不准确的(1分)。因为:
第一,在纳税人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归还纳税人的商品,而本案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1天);(2分)
第二,对纳税人的罚款是否可以执行,有时间的具体要求。依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诉讼的,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本案纳税人尚未超过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能提前执行强制措施。(3分)
第三,保管员吴义盗卖了部分服装的行为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不能转嫁给纳税人负担,应当首先由税务机关补偿纳税人,然后由税务机关向吴义追补。(2分)
为深入贯彻省、市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精神,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根据市局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部署,市区国税局在认真分析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机构设置、税源结构、人力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形成“征纳权责明晰、服务职能整合、税源专业管理、风险集约统筹、岗责流程统
一、监督制约有效”的税收征管格局,进而达到提高征管质效、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目的。
二、改革内容
通过优化结构、转变职能,将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等部门职责进行整合,实现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化、业务科室职能“瘦身”、风险管理中心中枢统筹、分局专职风险应对、各岗位分权制约,打造实体化、扁平化、集约化、流程化的税收征管格局。
(一)打造全职能办税服务厅
通过将市区局各业务科室承担的基础管理事项下移至办税服务厅、各税源管理分局承担的基础管理事项前移至办
税服务厅的方式,推进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前台向综合税收服务机构转型,实现税收服务、基础管理各项职责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整合、专业化分工、一体化运作。
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调查核实和涉税审批岗位,赋予其调查核实和审批职能,实现依申请涉税事项受理、核查、审批的一体化办理。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158项涉税事项,除需要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13项涉税事项外,对其他145项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后当场审批办结。同时赋予办税服务厅部分基础税源管理权限,对未按规定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履行催报催缴、欠税追缴、处理处罚等职责。
(二)业务科室职能调整
业务科室职能“瘦身”,将政策法规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及稽核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流转税优惠审核、相关资格认定等业务,税政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所得税核定等业务,征管科的普通发票管理、欠税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等职责,计统科的税收票证管理等职责下移至办税服务厅,相关业务人员随业务至办税服务厅,加强办税大厅的一体化业务办理能力。
(三)强化风险管理中心中枢作用
市区局成立独立的、专业化的税收风险管理中心,统筹开展风险目标规划、风险信息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
序、任务筛选、任务推送、复审复核、跟踪评价和风险管理各环节整体联动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风险管理中心统筹全局风险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管理中枢。充分利用各税种和专业管理部位的专项风险分析成果,收集各类涉税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风险分析,研究制定风险防控策略,提出风险应对建议(包括上级部署的专项评估任务),统一提交税收风险联动管理联席会议进行等级排序,确定风险应对任务。风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督导、反馈、考核风险应对工作,保证协同联动的有效落实。风险应对实行“一次进户、各税统评”,在同一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四)税源管理分局专职风险应对
除振兴分局(个体分局)外,其他税源管理分局不再从事催报催缴、个体定税等基础税源管理事项,将主要负责税收风险提醒、纳税评估、注销清算、发票检查、漏征漏管清查等风险应对事项,以及税收调查等风险信息采集事项。取消税管员管户,税收管理员“不管企业管风险”,将主要从事税收风险信息采集及风险应对工作。税源管理科继续作为专职评估科,负责市区局重点评估及专项评估。振兴分局将负责市区局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实现市中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平、一致。
(五)健全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1、风险应对环节分权制约。落实选案、检查(评估)、审理分权制约机制,稽查局除接受上级稽查局统一部署稽查任务、外部协查、举报检查外,其它案源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推送;税源管理科及各税源管理分局作为专职评估机构,所有案源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分析推送。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结论进行集体审理定案,集体审理至少每半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审理会,稽查局、各评估单位负责案件的检查(评估)、执行。
2、大厅审批业务分权制衡。办税服务大厅一体化办理业务实行业务受理、核查、审批分权制衡,将涉税业务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岗位分由不同人员担任,调查核实、审批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按规定流程办理,实现分权制衡。
3、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本方案所涉及业务调整、业务办理及流转事项由考核办全程考核,对未按规定期限及工作质量完成的,通报批评并考核扣分;对征管改革措施到位,完成质量好、征管水平明显提高的单位,将通报表彰并予以考核加分。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1日—9月15日):根据市局批复进行人员、岗位、业务、流程设定,申请调整金税三期岗位、权限设置。
(二)第二阶段培训阶段(9月16日—9月30日):授课人员备课,对所有业务人员分岗位开展人员培训。
(三)第三阶段全面运行阶段(10月1日开始):机构、人员、系统调整到位,按新业务流程全面运行。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各单位总结征管改革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区局。市区局组织评估验收,全面总结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把税收征管改革落到实处,市区局成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区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征管改革常务工作,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局征管科,由征管科长任主任,具体协调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落实,为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业务和部门多,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反馈,持续改进。为避免发生纳税人多头跑,各岗位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在内部改革的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争
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外公开办税流程,有必要时可制作流程示意图,放在局机关、办税大厅、分局的显要位置,让纳税人一目了然,不论办什么事都能及时找到相应的部门或个人。
(三)深入调查,持续改进
税收征管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各单位在推进征管改革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巩固、完善、提高、优化的原则,实行跟进管理,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不断调整充实、改进完善征管体系的内容,总结归纳出丰富有效的实践经验,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效。
××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改革创新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不竭动力。2013年我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已正式启动,目前正处在调研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计划2014年元月全面实施到位。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全面改革,市局决定,2013年将进一步深化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通过职能重组、岗责重置、流程再造和机关实体化运作,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优化服务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分类分级管理为突破口,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
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科学效能、监督制约、因地制宜。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纳税服务
1、巩固“先办后审”改革成果。加强“先办后审”后续管理。优化征管流程,精简表证单书,简化办税环节,办税服务厅全面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除列名的限时办结涉税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限时办结以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律当场办结。
2、拓展多元化服务平台。巩固完善以电子申报纳税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推广自助办税,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3、建立分级分类税法宣传模式。优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以税法宣传体系为平台,重点依托纳税人学校(之家),拓展12366综合服务热线功能,实行差异化、团队化、社会化服务。
4、建立健全纳税人诉求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关切,提供纳税风险提示,做好税收政策异议处理,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救济渠道。
(二)推行税(费)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
分类分级管理是税(费)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方法,应按照分类管事、分级负责、因事设岗、分工协作的原则,推进税(费)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
1、分类专业化管理。根据税(费)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对税(费)源进行科学分类,一般可以划分为重点税(费)源、一般税(费)源和零散税(费)源。重点税(费)源是指纳税户数量占比较小(20%左右)、年纳税额占比较大(80%左右)的纳税人,我市要求将年纳税额30万元以及年纳费额30万元以上税(费)源户均纳入重点税(费)源管理;一般税(费)源主要包括除重点税(费)源以外的其他中小微企业;零散税(费)源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一次性、流动性税源。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依据税(费)源特点、重要程度和风险大小采取差异化
2 管理方式。对重点税(费)源,以管户为主、管事为辅,实行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各单位须成立专门机构或专业团队对辖区内重点税(费)源进行集中专业化管理。对一般税(费)源,以管事为主、管户为辅,按照行业规范化管理思路,强化税基管理和分类纳税辅导,将管理事项适当分离,逐步实现传统的“单兵保姆式”向现代“团队流程化”转变。对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费)源,在属地基层地税机关依法核定税收定额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借助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力量,实施委托代征管理;对流动税(费)源和自然人纳税人,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做好源泉控管、代扣代缴等税收管理工作。
2、分事项专业化管理。按照税(费)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各地可在保留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合理内核基础上对部分事项进行适当剥离,将税(费)源管理事项分为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两类。基础管理类事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调查执行;风险管理类事项主要包括分析监控和纳税评估。
3、分级专业化管理。将税(费)源管理事项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入库的原则下,基础管理类事项一般由县(市、区)局负责;风险管理类事项以市局为主,县(市、区)局为辅开展,提升大企业风险应对层级,跨区域经营、事项复杂、年纳税额较大的总分机构类型的大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类事项,由市局列名管理。其他税源户风险管理事项由县(市、区)局按行业或者事项等实施专业化岗位分工管理。
(三)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1、组建市局风险分析监控中心。为推动全市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市局成立风险分析监控中心,挂靠征管科,负责全市地税系统风险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的汇总,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实施风险识别排序、风险任务推送、应对结果评价等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全局纳税评估工作,行使风险管理指挥中枢职能。各县(市、区)局成立相应专门机构或团队,承接市局风险分析监控中心推送的风险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监控。
2、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根据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将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有机结合,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税收风险分析监控部门主要是采集和获取内外部涉税信息,运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行业评估模型等风险分析工具,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对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等级排序,按风险等级高低推送风险应对任务,并对风险应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在税收风险应对中,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督促其修正申报;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四)深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必经程序和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在强化纳税评估上有所作为。
1、出台市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要清晰界定评估方法,统
4 一评估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评估时限,规范评估文书,指导全市评估工作。要正本清源,突破评估仅是点对点日常检查的浅层认识,以“行业建模”为抓手实现评估工作的提档升级,积极“建模找点”,在建模初期,要突出重点税源、重点行业,指标不求多、不求全,但求有效实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扩大成果。各县(市、区)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本地税源结构的骨干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服务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实现纳税评估从无差别的全面评估转变为有针对性的专业评估,从无标准的经验操作转变为有规范的精细评估,从不连贯的单一应用转变为有互动的综合评估。
2、推行团队评估,纳税评估工作必须由专业化评估团队实施。市局风险分析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并从纳税评估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对全市普遍性存在的重大行业风险、税(费)种风险以及市局列名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各县(市、区)局必须成立专业评估的内设机构或团队,由其负责本辖区的纳税评估工作。
3、做好与税务稽查衔接工作。清晰界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业务边界,避免职责交叉,做到衔接有序。同一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将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环节,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税收违法,且需要追究税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
(五)加强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施税收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强化稽查职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增强税务稽查威慑力,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正义的
5 税收环境。要突出稽查工作重点。稽查部门应当将纳税评估部门移送的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作为必查对象,开展案件查办等风险应对工作。及时向纳税评估部门反馈稽查查处结果,并注重发现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环节,提出管理建议,做到以查促管、查管互动。规范稽查实施程序,统一处理尺度,创新稽查方式方法,优化稽查资源配置。
(六)做实税源基础管理
强化户籍管理,把好税务登记信息入口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各类动态信息,加强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造册户登记管理。做好纳税人户籍结构分类分析工作,创新户籍巡查方式,利用第三方信息开展纳税登记户数比对,查找堵塞户籍管理漏洞。加强纸质资料管理,规范纸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好电子征管资料管理系统运用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格发票管理,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加大税控、网络发票推广力度,提高电子发票比例,实现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规范欠税管理,实现系统欠税管理全覆盖,做好欠税分类工作,完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费)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预测预警分析和税(费)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准确把握管理规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加强重点行业和分税(费)种管理的有效措施。
(七)强化社会综合治税
完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体系,提请市政府出台信息交换机制的有关意见,明确部门间信息交换时间、交换方法、交换内容,建立信息交换常态机制;巩固“先税后证”、“先税后
6 登”、“先税后费”、“先税后检”等源泉控税机制,提升税源控管质效。继续推进国地税协作,拓宽协作领域,创新协作手段,联合加强发票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加快社会化办税,将其作为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强力推进。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构建“政府主导、财政考核、税务指导、部门参与”的零散税源管理新模式,明职责,严考核,重保障,建机制,强化社会化办税的规范运作,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释放出来。
(八)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坚持决策权、执法权、监督权相分离,明确调查审批、风险分析、风险应对人员的职责,并实行各环节人员和职责相互分离,从制度、体制、机制上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制约。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做到风险防控设计与流程再造、岗责重置、系统研发同步进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梳理权力事项,排查风险点,强化流程控制和制约。加强对调查审批、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重点环节的督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九)完善征管质量与绩效评价体系。加快转变征管质量评价方式,在统
一、规范分类分级岗责体系的基础上,对涉税信息采集与加工、纳税服务、税务管理、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强制征收等工作情况,实行计算机过程留痕管理,将各环节征管绩效归集后作出综合评价,客观评价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主观努力程度。根据征管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税
7 法遵从新动向、风险管理规律和征管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优化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纳税评估模型,形成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可量化的征管绩效评价体系。
(十)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
坚持业务先导引领信息化建设,实现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强力推进征管信息标准化建设,制定贯穿信息采集、流转、查询、应用、维护等全过程的信息管理规范,建立信息标准体系,统一涉税信息的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涉税信息的准确采集和规范使用。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做好数据、信息、情报、知识的转化,做好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与比对,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综合分析探索纳税人不同规模、行业、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指标、行业和税种评估模型、税法遵从风险特征库,增强风险分析识别和应对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凝聚力量。全市地税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内涵和意义,切实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在系统上下形成广泛的思想共识。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深化征管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凝聚各方力量,创造领导高度重视、协调统筹有序、内部齐抓共管、外部支持协作的良好改革环境。
(二)稳步实施,传承创新。近年来,税收征管流程再造、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建设等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征管改革的要求,也为现阶段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改革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继承发展各项改革有益成果,注重改革的策略、路径,在继承中创新。同时,要确保改革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要注重改革质的突破,跳出在低层次上简单重复的怪圈,不能以一种错误去修正另一种错误,不能“穿新鞋走老路”。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强各级人才库建设,重点培养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专业人才完善奖惩机制,奖优罚劣,激发活力,增强地税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加大经费、设备等向征管领域的投入力度,确保征管改革顺利实施。
(四)搞好调研,认真总结,适时调整。调研要深入,要调查了解征管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了解征管的迫切需要和改革方向,调研改革风险点在哪里。论证要充分,要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探索论证适合本地的改革模式。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考虑周全,及早应对,及时修正,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征管改革模式,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虽然能进一步促进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有效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在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方面上仍存在几点问题。
(一)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
1.“营改增”注释范围复杂,增加执行困难。与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应税范围注释中的概念和项目更多更细,增加操作难度:第一,项目划分过于细致,记忆难度更大。以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为例,在“营改增”后就被拆分到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第二,同一性质的行为散布在不同的项目,影响后续征管。以咨询服务为例,“营改增”后涉及4个征收品目。第三,对一个服务行为进行拆分,增加管理难度。快递业务在“营改增”后被划分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部分进行征税,如何划分销售额成为征纳难点。第四,类似服务有不同规定,执行存在差异。如对运输工具提供的清洁消毒服务中,“飞机清洗消毒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对于车辆(列车)的清洁消毒服务没有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适用税率级次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考虑零税率的情况,目前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7%、13%、11%、6%四档,不同行业、项目的税率差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不便:一方面,税率差的存在,令企业觉得存在行业歧视;为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进销项税率差的存在,高扣低征或低扣高征现象明显,为虚开发票的存在提供市场,为税收征管埋下隐患。
3.差额征税政策存续,不利于抵扣链条完整。在“营改增”后,某些行业保留差额扣除政策,主要有被扣除的款项是代收代付性质、无法取得专票作为抵扣凭证、在税法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三种情形。差额扣除政策的存在,使得增值税层层抵扣的链条并不完整,而且用于差额扣除的发票不需要经过稽核比对,增加了多扣除、虚假扣除的可能,另外对于扣除部分是否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有不同规定,增加税务机关监管难度。
4.混合销售难以分拆,增加计税难度。“营改增”后,若纳税人的一个销售行为涉及到多个税率的服务且未分别计价(如广告设计、广告产品制作的一条龙服务),应如何征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带来了实操困难。首先,纳税人该种行为能否适用“营改增”中的“混业经营”政策能存在争议。其次,要求纳税人将其服务拆分为几部分收入以对应不同税率计税,与现实经济活动脱节。再次,即使纳税人愿意按照“混业经营”政策的要求进行划分,也存在难以划分、划分是否准确,税务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划分合理性的问题。
(二)征纳双方适应难度大
1.新增户口多,税收管理员少。预计全面扩围后,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约900户,差不多是前阶段“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4倍,而基层国税部门每年新增人员名额相当有限,户口的大量转移与当前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偏少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营改增”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
2.新增行业多,管理经验缺乏。在前期的“营改增”工作中,国税部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不久的将来,剩余的行业都将完全“营改增”,这些新增行业的特点,经营模式、收入和成本构成如何,税收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哪,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它们的管理等等,成了摆在国税部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 3.国、地税管理差异,纳税人不适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面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管理上关于纳税人划分、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科目设置、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存在业务与心理的一个适应期。
(三)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
1.业务真实性难以判断。如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特性,处于不停流动之中,且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固定,可远可近,运输业务是否实际发生、开票的票面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难以判断,执法风险大。
2.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
较大部分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自觉主动纳税意识淡薄,经营地点不固定,少数纳税人做假帐、帐外帐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
3.纳税申报表多变问题。“营改增”试点每推出一个行业都涉及到纳税申报表内容的修订和调整,而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调整,不仅涉及到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而且还关系到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每一次申报表修订后,造成表式指标复杂化、表内逻辑性弱化、申报系统升级滞后化等一系列问题,不但加重了税务机关宣传辅导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质量。
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注重税务队伍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加强培训,增强对“营改增”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引进人才,针对“营改增”工作,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缓解国税部门人数紧缺的局面。三是优化岗位设置,根据不同的岗位,配备不同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和办税服务厅,要配备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宣传,做好政策辅导。一是持续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操作流程等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对重点行业企业采取上门辅导、集中培训等形式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专心辅导。同时,做好税务机关的内部培训辅导,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方式,使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管理员全面掌握试点政策,提高一线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注重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涉税难题。一方面,针对“营改增”纳税人,要提供热情服务,开通绿色通道,让“营改增”纳税人顺利办好各项业务,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强化沟通,确保征管服务质量提高,对实施“营改增”的纳税人,跟踪回访,研究解决难点,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扩大受益面,赢得企业更多的支持。
(四)注重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一是加强国税内部各部门协作。“营改增”不仅涉及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管理部门和征收管理部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核算、法规和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因此,部门间应齐心协力,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加强和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营改增”后,加强与地方财政、交通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部门及政府对“营改增“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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