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成本论文

2022-04-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税收征管成本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总成本,是一个绝对量;税收征管效率毖决夕斤龙犷r己是二个相对量,是指税收征管取得定量税收与所付出的征管成本的比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征管成本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征管成本论文 篇1:

税收征管及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摘要】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税收征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会计稳健性则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部因素,两者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或改变企业债务融资的成本。文章通过分析税收征管及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探讨了二者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并为企业管理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税收征管;会计稳健性;债务融资成本

一、税收征管与会计稳健性关系

相关研究表明影响企业会计稳健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因素:契约、股东权益、税收成本。将三个要素运用实证的方式进行检验会计的稳健性,发现契约对条件稳健性有明显影响,税收成本对企业非条件稳健性影响明显,股东权益对二者都有影响。企业面临税收负担较重时,企业就会增强自身收益,会计稳健性要求就越高。反之,提升会计稳健性的动机就会减弱。而税收和股东利益对会计稳健性本身强化作用非常有限,但会计稳健对股东利益和契约的实现,则有明显的影响。

二、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关系

(一)会计稳健性度量方法的优劣性

随着对会计稳健性研究的不断深入,形成了多种度量方式及数据模型。将公司的财务数据,如企业规模、市净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各种变化导入模型,模拟出公司会计的稳健性水平。但目前这些模型虽然能反映出公司的财务情况,但智能化程度较低,存在一定偏差,如不能将暂时性的盈亏和实际盈亏予以区分。随着研究进一步加深,多数学者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会计的稳健性侧重于企业对坏消息做出的反应和表现。普遍认为非经营性应计项目数值越低,说明会计政策越稳健,信息透明度越高,企业存在着会计稳健性管理。

(二)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的关系

目前学者主要是从企业和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有效债务契约理论方面入手,研究会计稳健性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国内外学者通过研究认为,会计的稳健性有助于债权人降低获取企业信息的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但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对银行的贷款和利率的设置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则将会计信息作为能否向企业贷款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稳健,将会给银行等债权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反之,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自然也会较小,也会对企业降低贷款成本的要求。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必须提高企业会计的稳健性。企业提高会计稳健性,也会大大降低再融资成本,甚至获得优先融资的优势。

三、税收征管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根据相关调查,经济发达的地区,税收一般都较高,而且多数企业都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达到了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赋。理论上,高税赋的确会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本,但税赋又给企业带来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力。税收征管政策是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济实力制定的,相应地给企业带来众多发展便利与扶持。如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清偿能力,企业便可以向社会融资、向银行贷款,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不断提升,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动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让企业内外形成良性循环,在社会上形成良好声誉,使企业的规模与发展迈向更高的层次。反之,税收减少,虽然可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来自企业外部的压力,但并不代表企业能获得更多利润和便利。企业的优胜劣汰才是决定企业存活的关键,税收征管对企业融资和破产来说,更像是催化剂,会放大企业优点和不足,有着更强的促进和限制作用。

四、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一)会计稳健性概念特点

财务人员应对企业发展风险有较强的敏感性,有较强的风险评估能力,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减少和规避财务风险,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护航力量。稳健的财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所必需的数据支持,为企业后续发展方向、目标以及风险作出准确地评估和预案。会计稳健性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是渐进式,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看出,一般是3~5年。这就需要投资者丰富的经验、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以及对政策的精准把握。

(二)控制融资成本,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的资本构成一般包括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但这两种融资途径、成本却相差较大。通常来讲,企业号召内部职工通过入股进行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对于企业发展收益性也相对比较高,是常用的融资形式。债权融资方式,也是企业常用的方式,对会计稳健性有着较高要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财务报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债权人利用财报确定企业能否保障收益,以及损失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通过财报的变化反映企业风险的变化情况,第一时间防范风险。对于企业稳健度高、自身信誉度好的企业,商业银行自然更愿意提供较高贷款额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低利率出借资金。所以保障企业会计稳健性,能够有效控制企业外部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综合收益。

(三)营造良好内部环境氛围,提升风险预警水平

在企业或个人投资的考量期间,能够让企业决策者根据财务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与评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而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环境与会计管理策略。实时了解外界市场环境与经济发展动向,通过多方位的信息沟通防范投资风险,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体系与投资风险机制,能够提升企业与外界的沟通效率与合作质量,保证债务契约的执行效率与执行质量。提升企业的风险预估和预警水平,降低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利益冲突,进而降低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良好的债务契约合作和投资形式,有利于在不断控制报酬率的基础上,减少或缓解代理业务存在的冲突与问题,进而在多方面实现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管控目标,精确识别和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

五、税收征管及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 影响的应对策略

提升企业债务融资能力是降低企业经济发展压力有效手段,也是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企业节省下筹资成本,加强资金流量管理,有利于企业在经营发展与投资中达成长远持续发展的目标。作为企业管理层和债务融资的决策者,必须制定相应规范措施,做好内部税务管理。提升或引进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财务会计的稳健性,保证契约有效性。降低债务人投资风险和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生存发展的持续动力。

会计稳健性是債权人进行优质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降低债务投资者与企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保障,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预案作出优秀的投资方案,让投资者有相对客观的投资依据,从而进行正确决断。会计稳健性的运用对契约双方来说是缓解融资问题的有效手段。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关系到企业市场上的竞争力。银企和国企产权的明晰化,成为债务融资约束条件,加上法律保护和贷款需求的总体规制,利于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社会各企业的风险把控,对整个社会主义的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良好的契约合作关系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对企业投资决策者掌握会计稳健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进而不断调整风险投资观念和债务融资规划,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体系治理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税务征收是影响企业未来投资和融资实力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企业根据国家税务征收法律,设计企业债务融资目标,在精确保证企业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提升债权人的投资积极性。聘请严谨性、稳健性高素质会计人才,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稳健性治理发展的基础上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和债务融资风险,提升企业可持续生存发展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士然.税收征管及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1(10):4-6.

[2]郑伟.会计稳健性对债务融资成本影响研究[D].兰州:西北民族大学,2020.

[3]杨晓.税收征管、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成本[J].财会通讯,2017(24):9-13.

作者:梁子川

税收征管成本论文 篇2: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

摘 要:近年来,国家治理已成为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它放到中国国家治理的大环境中,在国家治理的宏观目标和整体框架内设计安排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路径和进程,才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本文在探讨国家治理理论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脉络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梳理,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只有在国家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为核心,以重塑税收征管流程为主要内容,完善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水平,融合税收征纳关系,加强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保障和监督制约,才有望达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关键词:国家治理;税收征管;国家行政管理;流程再造

一、引 言

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国际学术界有关政治改革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其以提升政府从事社会政治事务和公共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通过重塑管理理念,调整管理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再造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手段,培育管理文化,试图将政府管理活动改造成一种建立在多数人认可和参与基础上的、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到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制度运行的过程。其不仅契合了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根本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而且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治理理论已成为研究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及其改革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被许多国家用于指导本国的行政管理改革。正因如此,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也明确提出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实行国家治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已成为中国当前政治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管理的诸多领域中,税收活动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因此,税收治理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一方面,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收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另一方面,税收治理又制约着国家治理的实施与成效,如果税收治理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则国家治理也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故如何运用国家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就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家治理理论和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与现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试图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路径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政策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1国家治理理论的研究

国家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出现“政府失灵”的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政府管理与改革的理论。按照治理理论的著名代表学者林登[1]的观点,国家治理应该建立无缝隙政府,以打破政府传统的部门界线和功能分割的局面,以单一界面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服务。他认为,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核心是政府流程的再造,在此过程中,应坚持顾客导向,把服务对象看做顾客,将顾客满意度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应把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亦看做顾客,努力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政府治理创造新的、内在的动力;应坚持结果导向,在确定目标的前提下,重组管理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和团队自我管理,及时控制和导向阶段性结果,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应强调竞争导向,把一些公共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允许和鼓励民间参与和提供,使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之间、民营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以向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奥斯本和普拉斯特里克[2]等也认为,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造新的能力,并能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的过程”。其在论著中从战略高度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再造的路线图。他们认为,再造政府的关键是寻求能够引起政府组织变革的“基本杠杆”――即政府体制的DNA。政府再造的过程就是改变政府体制的DNA,从而触发整体体制的变革过程。其将这些基本杠杆分为五种类型,并称之为五个不同的战略,简称5C战略,即核心战略(Core Strategy)、后果战略(Consequences Strategy)、顾客战略(Customer Strategy)、控制战略(Control Strategy)和文化战略(Culture Strategy)。其认为,核心战略的功能主要在于描述政府的主要职能或目标,其他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描述政府实现核心战略的手段或方法。如果说核心战略的功能在于明确政府的掌舵职能的话,那么其他四种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提高政府划浆的职能,其中,后果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构建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顾客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责任机制,控制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决策权力,文化战略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企业家文化。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治理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俞可平[3]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其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他认为,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与统治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一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其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其通过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易承志[4]则认为,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系、方式和过程,不仅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而且还强调公私合作与相互信赖,强调参与和自组织发展,强调公共产品的供给等。孙洪敏[5]则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国家治理应该由国家—政府治理框架、国家—企业治理框架、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三个部分组成。

综上,治理理论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试图通过改变政府管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和过程,从而实现再造政府的目的。它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税收征管改革的研究

在国外,税收征管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税务机构实际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系列具体活动或流程,故鲜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征管改革也主要是由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和实施,故有关改革的内容也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文件和实际征管的过程之中,鲜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尽管如此,但从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战略规划或工作规划中,笔者还是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国家治理理论对于这些国家税收征管改革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加拿大税务局的总体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加拿大税务局将继续与政府客户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以提高效率和继续减少加拿大税务管理部门的总体费用[6]。

在国内,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诸多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刘奇超[7]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在中央“五位一体”总布局、总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目标展开。重点应该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以中长期税收战略为目标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强化以专业化和集约化为特征的征管组织机构建设,深化以信息管税为主导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及国际税收竞争力。王化敏[8]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历程与现状,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改革应该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姜敏[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印发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践行继承式创新,创建稳定持续良好的征纳环境;强化税收监管职能,确保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的财政数据;完善报表数据采集功能,满足信息管税的数据分析需求;以税收管理为本提供税源专业管理人力保障;运用身份识别功能识别纳税人并提升其纳税遵从度。综上,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侧重于对国外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借鉴。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改革历程及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可资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侧重于对中国税收征管现实问题的研究。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与分析,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应该说,这两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研究也都存在着共同的缺陷与不足,即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支持,有些研究成果不免显得零乱和细碎,有些研究结论或对策显得比较勉强和武断,甚至有些研究成果本身存在矛盾,导致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基于此,本文将从国家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得出有说服力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三、中国税收征管的演进脉络及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1950年,根据建国初期中国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中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6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征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笔者的研究,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或五种不同的模式,即1950—1987年的专管员模式、1988—1993年的三分离或两分离模式、1994—1996年的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2年的新模式以及2003年以来的修正的新模式。应该说,每一个发展阶段或每一种征管模式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和税收征管现实决定的,这些模式也基本满足了当时国内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但毋庸讳言,每一个征管模式即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都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和不足。根据笔者的整理,这五种模式及其主要内容与不足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过多次的改革,其运行机制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不仅有效强化了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能力和服务能力,而且有力提升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这五种模式都是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产生的,都重在强调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就一直无法得到很好地运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由政府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转型,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就越来越不适应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背离了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政府被认为是一个从事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主要运行方式是控制与强制。而在国家治理论的背景下,政府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政治统治机构,而更多被认为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主要运行方式是服务。因此,在国家治理的时代,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在明显弱化而服务性职能在显著增加。“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就是这一转变的直观体现。在此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也应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转变税收观念,在保持必要强制力的前提下,强化服务功能。否则,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控制与强制,就会使税收征管改革背离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

第二,强调控制与强制不符合现代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要求。尽管从表面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在本质上,二者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博弈与合作的关系。这是因为,虽然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而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着一种天然的张力,但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他们都会慑于税法的强制性并对不申报纳税后果进行理性权衡后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故对于这些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帮助与服务;而对于极少数选择与税务机关对抗、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工作才是控制与强制,因而控制与强制并非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故以强调控制与强制为主要特征的税收模式就不符合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和税收征管的现实。

第三,强调控制与强制必然会使税收征纳关系更趋紧张,从而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阻力。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这一事实虽然表明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同时也表明中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大大增加,这无疑会使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在此条件下,如果继续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关系,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进一步对抗,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更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在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中国的税收征管及其改革必须要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持。虽然当前国内外政治理论与税收理论的发展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多种理论支持,但相较而言,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核心内容与中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更高的契合度。因此,以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不失为一种上佳的选择。

四、治理理论视角下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路径导向

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国家职能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相适应。换而言之,国家职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可行的理论范式。因此,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在国家治理理论的指导下,确定改革的路径导向。

第一,以目标为导向,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按照国家职能的分工,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专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10],与此相比,其他的目标或职能都只能处于次要的和附随的地位。因此,税收征管行为从管理学角度讲就是一种目标导向行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依据国家职能的分工和税收征管的内在逻辑来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一方面,要突出和强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要弱化或减少加诸于其上的其他目标和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税收征管目标简单明确并具有更大的指导性,否则,如果继续给税收征管改革强加许多其他的目标和职能,就会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因目标模糊不清而失去了指导意义。

第二,以合作为导向,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与发展。虽然税收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的是,如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没有纳税人的遵从与配合,那么,即使税务机关再强大,要想完成庞大的税收任务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税务机关只有强化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与博弈的关系,才有可能完成税收征管的任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当代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者们开始借鉴企业营销管理中发展起来的客户理论,并将其用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中。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在很多场合下都把纳税人改称为Client或Customers,即客户。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把税务机构称为Service,即服务(机构)。如此,把纳税人当成客户,不仅能弱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张力,而且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自然和谐,有利于重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借鉴西方客户理论的合理内核,以合作为导向,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与措施,密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消除税收征管中的制度性障碍,为更有效地完成征管任务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以激励为导向,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创建具有现代企业精神的税收文化。虽然近年来国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改善税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由于过去一直把税务人员作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对象和管理工具看待,从而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激励失灵”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引入治理理论指导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与激励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以满足税务人员的正当需求和价值实现为目标,对税务人员实行激励性管理。在借鉴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在人的五大需求(即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中,虽然每一个需求的价值都与其满足程度有关,但前三项需求的价值相对我较低,而后两项需求的价值相对较高。同时,虽然受条件限制,在无法满足价值相对较高的需求时,也应该在相对较低的价值需要中寻找相对较高的价值点。,应该重点满足税务人员的某些高端价值需求(例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通过建立尊重人才、鼓励创新、提倡奉献、促进竞争、奖惩有力的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一种充满活力的税收管理文化,对税务人员产生稳定的、持久的促进作用,使其能够高度忠诚、高度负责、高度热情地投身于税收征管工作之中,从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以服务为导向,重塑征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近年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把税收征管的工作内容归纳为,“服务+执法=遵从”,即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服务和执法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其中,服务不仅位居执法之前,而且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因此,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就直接决定着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状况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特别是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现代生产经营方式的急剧变化,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快速、灵活和多变。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根据国家治理理论的要求,重新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再造税收征管流程,将工作重心前移,给纳税人提供无缝隙的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税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所固有的分工僵化、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无效率和分工过细等的缺陷,也才能真正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第五,以监督制约为导向,将税务人员的审计监督与纳税人的检查相结合。在现实中,虽然逃税者是少数,但却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治理,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虽然学者们将逃税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所致,但事实上,个别税务人员与不法纳税人内外勾结也是导致税收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的思路,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稽查与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内部调查结合起来。除要完善对税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业务审计外,应在对涉嫌逃税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时,应同时对相应的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反之,在对税务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进行内部调查时,应同时对其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五、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进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且也成为当前中国税收征管的当务之急。为了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改革者参考:

第一,在税务管理资源的配置上,应该根据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内在需求,调整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资源的配置。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要根据“服务+执法=遵从”的税收管理理念,重点加大对纳税申报前的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纳税辅导等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的配置,将更多的管理资源用于基层和一线的管理和服务上。通过对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与纳税人实现无缝对接,从而使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应该充实纳税后检查岗位的人力资源。通过配置更强的稽查力量,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税收违法案件的发生。而对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岗位,由于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多样化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已使这些岗位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因此,应该减少征收岗位的人力资源。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上,除了应该加大对税务管理人员业务配置的投入外,还应该加大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等的投入,以保障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在税务管理的方式上,变按税种管理为按纳税人管理。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除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税种外,大多数的税收都是由企业或其他的社会组织承担的,同时每一个企业都要同时承担多个税种,且这些税种之间都具有内在的联系[11]。因此,将现行的按税种管理改为按纳税人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事实上,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普遍趋势,例如,澳大利亚将纳税人群体分成个人、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非赢利性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六个不同对象分别进行管理。美国国内收入署从2000年9月起按纳税人的不同将其管理机构分为四个执行部门,即工资和投资收入部、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部、大中型企业部、免税和政府机关部,每个部门负责向相应的纳税人提供点对点的服务。南非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即少数的大企业和有高平均纳税额的个人、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和中产阶级、大量具有较低平均纳税额的微型和非正式实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业务模式。这些改革措施在现实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因而笔者建议,中国的税务管理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改革经验,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收入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征收和分类检查。

第三,在管理手段上,大规模引入现代电子技术,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大规模的电子高新技术和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因此,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是当代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12]。例如,澳大利亚以“大规模就是数字化”的思想为指导,希望税收申报和税收核查均能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进行。加拿大税务局实施开发新的GSH/HST系统,通过在线工具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美国则希望在最近几年中用现代化信息系统来代替主申报程序,从而实现将业务流程与技术策略融为一体,强化业务系统现代化(BSM)项目的管理。笔者建议,中国应汲取上述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根据中国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在优化现有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具有更强大功能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实现技术手段与管理流程的高度融合。

第四,在执法手段上,实行集中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虽然中国目前的税收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但一般而言,税收违法犯罪及由此导致的税收流失自有其分布的规律,且不同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违法犯罪与税收流失的规模和后果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治理的效果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集中主要的执法力量,一方面,加强对税收违法犯罪的重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群体(如非工资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和重点经济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等)的检查与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查处的力度,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经济代价、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六、小 结

近年来,中国已经进入了国家治理的新时代。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行政管理领域也正经历由政府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转型和变革,中国现行的以社会管理模式为背景的税收征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只有在中国进行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以国家治理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为目标,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科学规划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蓝图。同时,有针对性地确定税收征管改革的路径导向和改革的具体手段与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应持续优化税收管理人力资源配置,逐步转变为按纳税人管理的税务管理方式,借力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助推税收征管的大规模数据化管理,在依法治税的同时不断提升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只有这样,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M]汪大海,吴群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14

[2] 戴维·奥斯本彼得·普拉斯特里克再造政府[M] 谭功荣,刘霞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4

[3]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

[4] 易承志治理理论的层次分析[J]行政论坛,2009,(6):6-9

[5] 孙洪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及其构建[J]学习与探索,2015,(3):41-51

[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外部分税务机构战略规划选编[R]2008

[7] 刘奇超我国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制约、重点与实现路径——以国外税收征管发展新趋势为借鉴[J]经济体制改革,2015,(1):174-179

[8] 王化敏中国税收征管改革:制度、模式与体系[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3):10-14

[9] 姜敏税收征管改革中若干理念的应用[J]税收经济研究,2012,(5):39-41

[10] 张炜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9):27-28

[11] 刘卫忠试析中国税收征管改革方向[J]经济学动态,2001,(1):30-33

[12] 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J]税务研究,2012,(9):70-72

(责任编辑:徐雅雯)

作者:王鸿貌贾英姿

税收征管成本论文 篇3:

论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摘 要]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优化;税收征管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

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

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

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参见图1)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1 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2 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3)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立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制度。税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加强配合与联系,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国税、地税、财政之间要互通纳税人的信息,查处涉税案件的情况要相互通报,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然而只是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还不能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直接检查的权力;完善银行支付体系,减少现金交易以配合税收征管;以征收管理为核心,精简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信息损失;完善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税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综上,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二者加以综合考虑,充分运用它们的密切联系,使得税制优化设计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同时,应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不断优化税收征管,使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以体现税收的本质,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责任编辑:上林

作者:高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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