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22-07-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质量等方面都发生较大转变,确保了我国现行税制实施和连续多年税收收入的增长。虽然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对近年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税收;改革;对策;征管一、税收征管的评述

(一)税收征管的定义。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二)税收征管的目标。我国税收如何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效率是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所要完成的基本目标,具体如下:1.执法要求规范。我们的执法机构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方面,同时还需要确保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2.征收率高。根据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通过各方面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真正使税款实征数额无限接近法定应征数,同时还需要我们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同步增长。3.成本降低。如何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4.社会满意。如何有效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得我们税务部门形象不断改善。

(三)税收征管的原则。1.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2.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的原则。3.群众办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进程回顾

(一)第一個阶段从1997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从此就拉开了序幕。在这个方案中指出我们当前以及以后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真正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并进的机制为基础,同时运用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托,展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等新的征管模式。”

(二)第二个阶段自1997年至2003年止,围绕着我国新税收征管模式如何确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信息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阶段。伴随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同时在征管模式转化过程中也不时暴露出一些不和谐的问题。

(三)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和调整了税收征管策略,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其一,对于整个税收征管模式要去增加税收“强化管理”内容同时提出了要对税收征管进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其二,通过招收一批税收管理员来建立相关制度并同时进行全面纳税评估,以此来加强税源管理;其三,要求我们不断深化税收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其四,要求我们不断探索现代管理理论和信息化手段来指导税收组织机构不断改革和创新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划分不够合理。1、是在税收政策的立法权上,权利主要集中在中央,而地方上相对薄弱,主动权掌握在中央手里。比如一些大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当下放到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然后根据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消费水平、资源利用等综合因素,由此来制定合适的税收征收范围和税目、税率等。2、税收的收入比例的不合理划分。中央分配的过高但是地方过于低少,不利于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同时也会大大打击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减弱。

(二)税务人员综合能力低,责任心不强。在我国目前的税务系统里,税务人员的构成参差不齐比如年龄结构、知识水平等等。甚至有的税务人员的觉悟不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的法律意识较低,违法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安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是作风腐化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

(三)岗位的设置不够合理。一方面是岗位的设置重复多余,以及存在一岗多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征税纳税程序十分复杂,纳税人或者税务部门办理一笔税收业务要跑多个部门,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税务征收成本,同时也不能满足我们提出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

(四)税务的全面信息化建设亟需加强。目前我国在各个地方大力开发推广一些关于税收征管的软件,但还是远远不够,许多软件还是缺少人性化和诸多缺陷。另外多数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只限于操作,阻碍了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步伐。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工作效率。

四、改善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一是针对税收立法权中央比较集中,地方相对薄弱的情况,把某些税种的征管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下放给各省市地区。然后,将调整后的具体实施规定。办法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二是针对针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现状,建议中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定合理比例,保证地方财力,加快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度,从而更能调动税务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加大对税务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三)深入调查,合理设置岗位。

(四)积极稳健地推动税制改革,修善相关政策法规。首先,强化税收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其次,尽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分工,修改和完善征税范围、税率、税种等的调整方案,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另外,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也能提高征纳税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使得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参考文献:

[1]戴海先.论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J].税务研究,2007(1):76.

[2]张炜.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9):27.

[3]周梦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研究[J].乌蒙论坛,2008,(3):37.

作者:涂建中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社会均带来了诸多的方便,但事情总有两面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挑战,其中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关对策,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纳税现状分析

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情况,主要与电子商务销售额和电子商务采购额有关,企业的纳税情况是根据收入与成本进行计算,并按要求纳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几年的税收统计来看,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电子商务销售额的增长趋势并不符合,增长速度相对较慢。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1.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诸多实体企业看到电商企业的快速发展,纷纷加入电商行业,实体交易量减少,加上我国关于电子商务还未具备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流失了大量税收。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就能够相应地确保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并且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2.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的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国家为了鼓励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但随着这几年努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能力已具备,如果继续对其给予太多的优惠政策会对实体企业造成不公平,甚至会阻碍国家经济整体的发展。此时国家应遵循税收公平性原则,营造出线上线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难以确定

1.课税对象难以明确

种类的繁杂给电子商务主体在涉及纳税环节时带来了困扰。商品的多元化和无形化,引起传统商品存在形式的改变,有形的商品、无形的劳务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的概念彻底混淆,加上电子商务新推出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信息化的虚拟财产更导致原本税法凭借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标准变得一文不值。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给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更没有明确电商纳税主体在缴纳税款时的课税对象,给税务机关在执行工作时造成不小的麻烦。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虚拟化、无形化的销售模式,使得相关企业可轻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而这种活动常常不设置固定不变的交易地点,而且税务机关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无法做到实时跟踪,确定纳税地点就更难。现阶段,我国相关税务部门难以精准制定纳税地点的相关标准,同样是因为没有办法确定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

(二)税收监督管理难度大

1.电子商务税收检查实施难度较大

一方面,目前在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中,交易记录都是用电子保存,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无法追踪凭证、账簿等传统纸质资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存在修改、隐藏真实数据以及相关业务电子发票的动机,甚至采用计算机加密技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结算方式就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此时税务机关要想全方位、准确无误地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现金流信息,除了需要具体核实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还需要查询企业涉及的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所有信息;最后,电子商务平台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信息保密,同时为了维护网络上的交易安全,往往就会对交易发生的数据进行加密与保护。以上三点因素就会给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不便,也给一些不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提供了偷税漏税的空间。这就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真实的税务信息,检查难度进一步增加,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检查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与麻烦。

2.传统税收监督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大数据管理要求

电子商务均采用电子化管理,大量资料储存在企业电子产品内,传统的分人盯户已无法适应如此形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过于纷杂,行业五花八门,税务机关无法运用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因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销售特点,经营的产品更是应有尽有,如果采用同一种管理模式,必将导致漏洞百出,无法跟上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的经营模式。要想跟上时代进步的潮流,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就需要培养税务类技术人才,提升信息技术水平,改进现有的技术,适应大数据的管理要求。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

2019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相比于国外,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明显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也并未出台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经阅读《电子商务法》可以发现,本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规定,表达简洁、数量稀少,仅涉及三条,同时也并未明确陈述对课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等的要求与细节。仅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进行简单笼统的表述,要求不够严格,不如传统实体企业那样具有条条框框的细节。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电商税制要素登记制度

鉴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中虚拟性、隐藏性的特征,建立电子商务税制要素登记制度很有必要,并在税务登记制度中明确相关要素以及纳税主体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享有的义务,健全的税制要素登记制度是有效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先决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到其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电商税务登记证,严格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準确无误、真实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该登记表主要内容以税制要素为主,特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三个基本要素;同时也要写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所经营产品的商品类型、经营途径和模式、相关网址、电子邮箱以及账号等等。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来确定一个方便电商经营者缴纳税款的纳税地点。之所以采取这一举措,为了增强电商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意识,从根源上解决税收征管的短板之处,从而降低税收损失。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管理体制

1.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1)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度

当前,含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越来越多,传统“人盯户”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必须利用大数据改变原先固定的、无差别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专业化分类管户的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方略。

(2)实现事中事后实时跟踪

为适应电子商务在线上交易的特点,应更新发票开具及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省略线下烦琐的环节,更新各税种发票管理的系统,做到票据实时上传、票面信息全方位采集、申报数据逐项核实、税控数据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全国税务系统电子账的大数据平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票据大数据应用,跟踪交易途径、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确定检查核实状况。

(3)强化团队管理能力

坚持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指导,做好应对各类风险的准备,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纳税主体采取税务监督与检查,情节严重者应采取此昂应的惩罚措施。搭建专业化的团队,齐心协力应对各类状况,打破行政区域对税收执法的限制,采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团队管理模式。

2.提升信息技术水平,适应大数据税收征管要求

税收征管体制必须适应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诸如管理预算、制定税收法规、改革征管模式等环节全方位的改革和完善。

税务机关应当开发税收征管的相关软件或者APP、小程序等,加强税务软件的建设,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研究开发全面的税务软件系统,以适应当下的需求。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转变传统落后的监督管理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税务稽核的功能。通过划分责任、分工合作、优化流程等相关手段,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不同的战略,实现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有效实时监督。

(三)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建设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是有效实行监管的前提,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石。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前资料全面了解电商主体的纳税情况,结合现状修改、完善目前的税收法律规范,细化征税要求,从税务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明确对电子商务企業的要求,制定出对电子商务纳税要求的法律,明确具体的每一条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2.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处罚细则

国家不仅要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也要出台电商税收征管的处罚细则,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所有涉及的纳税义务以及配合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举措,如有未履行好企业该有的义务的企业,将会得到相应严厉的处罚,只有事先告知后果,企业才会重视相关法律法规,每一条细则才能够有效地得到落实。只有从多方面重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才能妥善处理那些违法的电商企业,才有能力去监管电子商务的税收状况,营造公平和谐的电子商务竞争环境。

四、结语

只有深刻认识到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与改革的脚步,通过建立电商税制要素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监督、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建设,不断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难题,电子商务才能拥有公平合理、和谐有序的纳税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凤飞,贾康.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J].税务研究:税收管理版,2018(12):112-114.

[2] 田维维.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的问题研究[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8,20(3):89-90.

[3] 陈倩楠.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以及对策建议[J].中国经贸:电子商务版,2017(23):81.

[4] 张志刚.“互联网+”时代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J].对外经贸:网络经济版,2017(9):88-90.

[5] 仇晨雪.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5.

作者:戚林泽

第3篇:淘宝网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

房京坤(1989—)女,汉族,山东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袁丹(1990-),女,汉族,陕西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薛耀洁(1987-),女,汉族,河南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淘宝网电子交易收入的不断增长。淘宝网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采取传统方式征管,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征管; 合理化

2013年,“双十一”网络购物异常火爆,淘宝总交易额达350亿。马云关于电商应该征税的表态,更让人们相信电商征税已经不远。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电商这一新型商务形式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对其加强税收征管,使得目前电商税收管理上还是空白。现在,随着网络监管方式的改进,特别是天猫网络销售全部通过支付宝交易,让网络销售额非常准确、透明、公开地展现出来,这给税务部门准确征税提供了便利。我们也看到,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很多难题。

一、淘宝网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一) 税法依据的税收要素不清晰。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了课税对象性质不清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难以确定,从而使现行税收要素对淘宝网网店不能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用户具有流动性、隐匿性的特征,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环境下,淘宝网网店经营者参与网上交易非常容易,不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专用的域名,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外,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非常容易地改变经营场所,造成了具有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的纳税主体,从而具有不确定性,使我们对纳税人的身份判定造成不便。

2、课税对象的性质难归类。 在数字资源被转变为物质形态之前,税务机关就很难确定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销售劳务所得,纳税人所得类型、适用何种税率、享受何种优惠等也都难以确定,由于淘宝网网店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的特征,如交易手段网络化、信息数字化、交易性质电子化,即使中国税法规定凭借课税对象的性质需要制定不同的课税依据,但税务机关很难把淘宝网网店经营商务交易对象依据现有的课税对象分类依据加以分类确定,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3、税收来源的监控难实施。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不但网上交易服务器比较容易转移、地点不固,而且很少受到时间、空间上的约束,税务机关很难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和控制。淘宝网网店利用地理上的差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这就对税务机关及时、有效的征税造成了不良影响。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带来了黑色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极高超,交易结果极隐蔽。

(二)淘宝网交易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冲击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技术手段的不完善,使税务机构无法对淘宝网店对相关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网络提取、交易过程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查询,这就使税务机构完全被排除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活动之外,纵容了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审计基础,而且加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2、对税收申报的影响。我国网上申报没有针对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网店经营者的电子申报,仅仅针对企业性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搜寻网店经营者的网上交易信息,具有非常巨大的成本,因为众多网店经营者的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账簿、凭证。

3、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减少了商品货物的流转环节,直接由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卖给消费者,伴随着中间环节作用的减弱,其一,弱化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和中间机构的牵制作用,也相应弱化了其税收监管;其二,税务机关需要向相对于中间商少得多的大量分散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这就造成了征税成本过大,进而较低的税收管理的行政效率。

4、对税务检查的影响。互联网给税收稽查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面对查账凭证无纸化的特点,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原有的审计基础。另一方面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税务检查的难度更大。税务机关由于电子支付的匿名使得无法有效检查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从而造成税务检查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2011年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从事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金皇冠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税款以及罚款、滞纳金共430余万元。以此为借鉴,探讨淘宝网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拓展现行实体法,规范网络贸易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对增值税法修订,首先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淘宝网电子交易纳入增值税的扩围之内,为了解决淘宝网电子交易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网络进行交易的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结合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水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统一征收增值税,我们采取简便可行的办法是淡化课征对象,全面的实施增值税。结合淘宝网网店务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对网络交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范,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界定的拓宽,形成规范化、网络化的网络交易征税。

(二)规定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一方面,要求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与传统企厂商一样,在网站上展示税务、工商登记号,不得进行删除。另一方面淘宝网网店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填写《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网络的网址增设域名、服务器所在位置、计算机密钥的备份以及电子银行账号等有关网络资料,进行淘宝网网络交易资源信息库的建立。

(三)推广网络发票。

2012 年 2 月,伴随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出台,提出了进行网络发票应用试点的工作。电子发票的领取需要营业范围的确定及税务部门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进行确认之后方可进行。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防伪技术、编码。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研发并使用网上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

(四)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配合。

税务机关检测网店的交易金额需要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或者依据支付给网站其佣金或费用,从而实现定额征收。为了使税务机关得到网络交易商的积极主动配合,一方面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给其代扣代缴的网络交易商,另一方面要处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稽查。

(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

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所以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税收管理的监控体系,从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登记到申报纳税、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每个环节进行税收管理的监控。

实现对网商征税,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网商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最为重要的是,淘宝网网商单日销售350亿,说明网商经营模式已经成熟,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也应当开始对电商进行征税。对淘宝网电子交易合理征税将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伟样. 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J]. 经济论坛,2003(6).

[2] 吴承晖. 论网店“实名制”与完善税收征管[J]. 现代商贸工业,2010( 8) .

作者:房京坤 袁丹 薛耀洁

第4篇: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月10日前缴纳欺其5月份的应纳税款。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月11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月10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昵?是不是纳税人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才须进行纳税?税务登记是否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税收征管法》没有作出规定。这样,我们就会产生分歧:其一是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应该说这一理解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是一致的,具有法律依据。可是这样理解又会面临新的矛盾:如果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那么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就显然是多余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为什么要规定税务登记事宜呢?其二是认为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这样理解也是有理由的,因为《税收征管法》将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专章第一条就作了规定。但是这样理解又与现行的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就会发生冲突。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规定,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即纳税人是否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对纳税人征税不是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前提条件的,而是以纳税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为基本条件的。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将无所适从--只要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进行税款征收,纳税人也就可以不办税务登记而大胆地拒交国家税款。两种理解都有理由,又都有问题。这就说明法律有漏洞。

第四,新法所确定的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极易使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欠税违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该说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即可以比较有效地克服和消除各级基层税务机关随意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障国家税款更加及时和足额地入库。但是,这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其一,容易使纳税人在完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而欠税。纳税人确认按期纳税有困难,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只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才真正可以延期纳税。而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延期纳税申请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其间总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短,但也可能很长。而从税务机关现在的工作效率看,其时间超过三个月是很正常的事。一旦超过三个月,那么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就会成为欠税,纳税人就会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不仅如此,对纳税人的延期申请,省级税务机关还可能不同意。如果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请时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省级机关可能批准而不将税款组织入库,那么纳税人在申报批准延期的纳税款就会在事实上成为欠税。这又大大增加了纳税人无过错欠税违法的可能性。其二,容易使应征税款处于不确定状态。过去,纳税人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只须向征收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在这种制度下,税款征收机关明确地了解纳税人某个纳税期内的税款为延期税款,即此时纳税人的税款处于相当明确的“延期缴纳的”状态之下。而改为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纳税人必须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是从纳税人申请到省级机关批准之间总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时间内,纳税人应该缴纳可能是延期缴纳的税款,也可能不是,处于相当不明确的状态,税款征收机关也就会无所适从,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征收入库,那么就有可能侵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正当的延期纳税权;如果不征收入库,一旦省级税务机关不批准,就会面临着要承担违反税收法律不按期组织税款入库的责任。

第五,新法所确立的欠税处罚制度不仅与理论不协调,而且也不符合国际上的惯常做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所作的全部规定。按照规定,在我国,纳税人发生欠税,不管是客观性欠科,还是主观的故意性欠税,均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处罚,也就是说对纳税人的欠税仅有经济上的补偿,而无法律上的处罚。而且,无论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的时间有多长,欠税数额又是如何的巨大,滞纳金的征收比例始终都是一样的。这样规定很不利于治理欠税。我们说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是在一定期限内占用国家资金(税金)。其二是违反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即具有违法性。在处治上,自然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追缴其占用的资金(税金),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要求纳税人补偿该占用期内因其占用资金(税金)而造成的损失,这通常以加收滞纳金的形式予以处治。二是对其违法性进行处罚。因为纳税人在违法程度上是不同的,因而处罚也应该是有区别的。欠税时间比较短,欠税数额也比较小的,应该视为违法情节较轻,处罚也就相应较轻;相反,拖欠国家税款时间较长或特别长,数额较大或特别大,则应认为违法情节较重相应地,应该给予较重的处罚,必要时可以进行刑事制裁,即治罪。实际上,我国的欠税处罚制度本身就是矛盾的。一方面认为故意欠税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却不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加收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属于一种经济性补偿,这一点,可以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中看出)。违法了却不处罚,这是否在鼓励违法?纳税人实施“欠税”违法行为,只须承担较小的经济代价,根本不会受到税收处罚,更不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纳税人又何乐而不为了?更何况,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又会由于多种原因,连滞纳金都不征收了呢?这也许是当前我国纳税人欠税数额始终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对欠税只加收滞纳金而无其他处罚也与当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不一致。考察国外的税收处罚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从上述的两个方面来惩治欠税违法行为。 比如在阿根廷,对逾期不交税款,税务机关将首先催缴,经催缴仍拖欠不缴的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进行处罚,纳税人初犯时,处罚者较轻。个人初犯时,将被罚款160比索,公司初犯时将被罚款400比索,重犯(屡犯)将被课处更高的罚款,最高可课处10万比索的罚款。另外,仍要按每月加收3倍的滞纳金。在美国,纳税人迟缴税款者,除了要按月加征应税额0.5%一1%的利息(即滞纳金)之外,税务机关还要对其课处较重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应纳税额的20%。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有意拖欠税款的,美国税务行政当局将对其处以25000美元的罚款,特别严重时,纳税人还有可能被处以l年以下的监禁。在我国的台湾,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因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时间长短而不同。在欠税未达到三十日之时,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一旦纳税人欠税超过三十日仍不缴纳税款的,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外,将依各税种的不同,并处停业、罚款、停止货物出厂等处罚。韩国对欠税的惩处可能是最严厉的。该国的《税犯处罚法》第1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纳,无正当理由滞纳一至三次租税时,即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相当滞纳额的罚款。

第六,新法所确立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很不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其一是税收滞纳金有关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新的《税收征管法》未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专 章中的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税收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在实质上已经将税收滞纳金作了这样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但是如果税收滞纳金仅仅具有补偿性质,那么,新《税收征管法》本身的不同条款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因为按照公认的税收理论,不按期缴纳税款即欠税构成税收违法。那么,对于欠税,我们除了要求纳税人对其占用国家资金给予补偿之外,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上文,我们已经对此进行了分析)。但是新《税收征管法》除了加收滞纳金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处罚了。也就是说在我国,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加收滞纳金。从这一点上看,税收滞纳金显然应该具有税收罚款的性质。很显然,新《税收征管法》的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规定上的冲突。其二是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还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断定我国税收滞纳金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区的税收滞纳金,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补偿金”,而是具有相当的税收罚款的成份。因而,从某种程度?/td>第七,新法依然没有明确界定漏税及处罚措施。根据公认的税收理论,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末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我们说谁都不可能保证工作中不出差错,纳税人(包括税务专家和税务人员)也完全有可能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甚理解、理解错误或者粗心大意而导致应税收入确认,税率适用发生差错,从而造成税款的“缴或少缴的”不良后果,即引发漏税。因此从客观上讲我们说漏税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的经济或法律上的责任等等。但是新修订施行的《税收征收法》却没有克服原《税收征管法》的做法,依然没有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作出明确的也是必要的规定,形成了漏税规定的法律空白,致使税收工作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应该有的现象:一是一些漏税被当成是偷税从严处治、使违法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合理。二是一些漏税被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免受法律制裁,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应该说这些税务机关对漏税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有不少人却根据我国法律未对漏税进行界定的事实,认为在我国不认可漏税,因而认为税务机关对漏税只补税不罚款的行为是一种不依法执法行为,进而形成一种税收执法不硬的假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

第八,新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不仅不便于纳税人,也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呢?现行的规定比较复杂。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个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基本类似。《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此等等,纳税期限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规定纳税人按月申报,并规定在次月1-10日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如此规定,纳税人也就只能在1-10日内申报纳税,其结果是每个月的1-10日,纳税人为了按期纳税不得不牺牲很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是几个钟头在申报大厅内排上长长的队伍。税务开票人员呢,也穷于应付,常常连上厕所也抽不开身。但是,申报期即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却难得再看见纳税人了,税务征收人员也闲得很,常常是三五成群地说笑吹牛。应该说规定每月的1-10日,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花上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他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四到五年就会翻一翻;二是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负责税款征收的人员已经不再负责税收稽查与税收管理,一个月中,征收人员除了要花四五天的时间整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之外,其他时间几乎可以全部用到税款征收中去。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无利于税收征管改革的。

第九,对抗税的法律概念的界定很不严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对抗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仔细分析,我们便会发现,新《税收征管法》对抗税所作的定义是相当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构成抗税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两种,即暴力和威胁。而从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纳税人抗税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采取积极的方式抗税,也可能采取消极的方式抗税。积极抗税表现为以法律所称的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消极抗税则表现为纳税人以主动积极的纳税态度与税务机关“合作”,但却以各种借口和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抵制纳税。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予以制裁,对消极抗税则无任何规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这一漏洞,采取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抗税。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他们实施制裁,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经济利益。 第二,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才是抗税,定义中的“拒不缴纳税款”几个字实质上将抗税行为主体限定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实践中,常常发生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单位利个人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事件。从理论上讲,那些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被认定为抗税行为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法将抗税行为主体仅限定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显然不恰当。 第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当然应认定为抗税,但是如果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拒绝按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纳税检查等行为是否构成抗税呢?在这些行为中,纳税人所拒绝的并不是缴纳税款,也就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对抗税所作的“拒不缴纳税款”限定。但事实上,它们却严重地侵害了税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税收法律关系,某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对它们不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利于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第十,新法仍然没有能够完善对偷税法律概念的界定。关于偷税的概念,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的概念,基本与《税收征管法》一致)。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采取正列举的方法,从会计帐簿和纳税申报两个方面对偷税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存在明显的缺憾:仅揭示了偷税的一些表象,而没有揭示偷税的本质--主观故意性。这样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扩大了打击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少交税款或者不交税款的故意性与否,加之又未对漏税现象与概念予以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本该属于漏税范围的非主观故意的不交和少交税款的行为被作为偷税处理了,使纳税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实属不该。

第十一,新法仍然缺少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人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等的税收征管资料是否也应该进行很规范的管理呢?当然是应该的。相应地,《税收征管法》对此也应该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无论是旧的《税收征管条例》,还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因而在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上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没有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地管理税收征管资料,这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资料长期处在一个不重要的地位,处于低水平的管理状态,更严格地讲,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已经处于一个名存实亡的境地了。特别是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6-7年以上的征管资料大多数已经无法找到了。征收管理的电脑数据也由于税收征管改革末定型而不断地修改和更换,数据自然也丢失了不少。由此引发深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容易引发漏征管和税收流失,主要是由于缺少足够规范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因而,税务干部每一次轮换或调动,就会造成一定征管资料的流失,并引税收漏征漏管与税收流失。其二是引发重复劳动并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由于资料保管不善,每次税收调研和税收检查都得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到基层听汇报、作调资、找资料,既费时又费力。其三,引发弄虚作假。由于没有严格的税收征管资料,下级税务机关为了应付上级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常常弄虚作假。比如上级机关要检查申报率,那么基层税务机关为了达到规定的申报率,就人为地“减少”纳税登记户,明明是1000户,但却称只有600户(这也许是当前税务登记户与工商登记户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1999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收征管“十率”检查时,有的地方出现了超世界水平的“高率”成绩,几乎达到甚至超过100%的水平。但由于无据可查,也只好默认。

第十二,对税务代理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税务代理对社会主义税收来说是必要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各国都允许税务代理。并且,世界各国都制定有自己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以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如德国1960年制定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法国、韩国也制定有《税务士》、奥地利有《经济委托士法》等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规定得十分简单,只有在附则第五十七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简单规定。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没有什么两样,仍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简单规定,对代理机构的组织、代理人员的资格、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要参考资料:

1、顾海兵:《关于十五期间税收若干问题的看法》,载《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1年第15期;

2、郭烈民:《税收管理资料管理的困惑及对策》,载《广东地方税务》2001年第8期;

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版;

4、陈建生:《谈偷税犯罪立法的缺陷》,载1999年第10期《福建税务》;

5、郭世彬 施立端:《给“漏税”一个说法》,载1998年第12期《福建税务》;

6、李永君:《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胡俊坤:《 对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评析》,载2001年第8期《上海会计》;

8、胡俊坤:《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载199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

作者:胡俊坤 邮编:226001

地址:南通市晨苑18-3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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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

虽然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11]126号文件,要求各地工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很多的阻力,效果不理想。建议省局尽快与省工商局进行协调,制定出具体操作细则,最好能够向房地产一体化一样,在纳税人申请变更股权登记时,能够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我局对此项工作也跟市级工商部门进行了协调,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问题

按照川府发[2008]27号《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规定,因我省是由省国土部门统一办理后发放,尤其是对政府部门作为纳税人时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难度非常大,为实现对耕地占用税的源泉控管,建议省局及时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时,一律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领取。

三、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中的信息共享问题 目前我局已基本实现与房管、国土部门的房屋、土地成交信息的共享,但这是靠平时积累的私人关系而获得的,没

有形成具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没有实现与财政、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造成工作非常被动。建议省局能够完善房地产一体化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出台全省的指导性文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目前我市已由市政府办签头,出台了一个关于房地产一体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效果非常不理想,据了解那个文件已于去年就已经提交各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但到目前为止进展非常缓慢,没有任何进展。

第6篇: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提纲

征管部分

一、征管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大厅受理时是否随时办理,既然纳税人属于临时经营或未取得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纳税人出具房租合同或产权证明。

2、登记信息采集、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上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开业登记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一是纳税人联系电话不完整,应把联系电话由非必录项改为必录项,同样问题的有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录入和投资方信息的录入;二是国标行业的录入不准确,例如纳税人主行业为营业税征管范围的,在录入国标行业时,“国标行业(主行业)”为本身所属行业还是国税所管行业;

3、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软件)的备案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不便于备案,由于纳税人使用的软件大体都是同样几类如用友、光碟等,建议财务软件不用备案,纳税人报备财务软件名称即可。

4、停复业登记办理、非正常户认定、重新税务登记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 一是纳税人月末最后一天办理停业时,由于省局提前提取了应申报数据,会发生重复扣款现象;二是纳税人复业解封存发票时,应点击[解封存]按钮,如果前台操作人员误点击“发放”按钮,需要省局修改。非正常户解除时,对已作流失的发票领购簿,未先行缴销处理,误点击“发放”按钮,同样需要省局修改处理,建议下放此权限;三是未达点户,由于平常不产生应申报信息只有汇总申报产生应申报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失踪后作非正常户认定,一旦纳税人重新恢复经营,由于无未申报信息相关违规处理信息,容易导致执法系统出现过错;DL四是小微企业为了享受国家补贴,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也无法找到该企业法人,只有转为非正常户,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GP五是重新税务登记办理后,系统自动恢复了纳税人的机内信息,包括主管税务官员信息,管理局并不知道是否办理重新登记,建议完善软件,需要补录的信息跟新办户一样空着。

5、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在注销程序、缴销发票、清算税款等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工作流程未明确规定企业注销清算的范围、具体要求、方法等,对于经营期较长的企业,比如三年以上,是否需要从开始经营之日到终止日把账全部查一遍,建议明确清算期间;二是注销报告是否要求必须列明所有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三是大部份企业在注销时均需要向税务机关就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清算申报,到目前为止仍无清算申报表,造成管理环节不能及时进行注销处理;四是由于需要纳税人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影响纳税服务质量,部份纳税人不来申报造成其信息长期挂在机内无法处理,影响管理质量。DL五是对清算注销是否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请予明

2 确。SH六是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较大,存在风险。部份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进项留抵大,不纳税或纳税少,待进项留抵抵完后,立即注销,再成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之前注销时留下的存货,规避纳税;七是目前注销流程不经过区县局领导审批存在风险,为规避风险,建议大型企业或重点税源在注销前必须经过纳税评估。

6、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存在什么问题,与工商登记信息交换和比对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我局个体工商登记信息从综合治税办获取,其中信息据包含地税信息数据等,由于数据量较大,加之岗位人员同时兼有其他工作,无力对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清分和比对,导致此项工作操作粗放,效果不明显;二是工商登记数据信息不准确,无法查找到纳税人,如部份企业委托办证代理办理营业执照,其预留的地址、电话等与实际不符;DL三是部份纳税人变动频繁尤其城郊结合部,增长较快,以现有管理力量很难消除漏征漏管;DL四是个体环评不过关的,无法办到工商营业执照,导致工商登记信息交换和比对存在问题。GP

7、在税务登记违法处罚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营改增初期,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录入开业时间时,大部分纳税人都超期办理,但又不符合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受处罚的纳税人,于是不得不登记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产生大量的无效工作。

8、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开具与管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一是报验缴销证件均不按时,绝大多数的外出施工企业是到了需要发票 3 报账时才匆忙申请开具《外管证》,或才持早已申请到手的《外管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一旦发票开具到手,对《外管证》的缴销就不再放在心上,往往是管理员多次催促或企业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时,才又匆忙地到经营地办理注销回开手续,然后持逾期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二是超期限仍续开与法不符。工期比较长的,一个重大项目往往需花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连续的12个月内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一个项目工期超过180天,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在经营地全额纳税。

9、其他税务登记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登记信息中地址、电话、财务人员等信息不准确,极大地加大了管理难度,使非正常户快速增长。DL

10、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二)申报征收存在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建帐)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征收期最后一天申报成功,但催报清册中仍然存在;二是办理了延期申报,仍然存在于催报清册中;

3、个体双定户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4 一是帐户有足额存款,但扣款不成功,导致逾期未申报;GP二是征收期最后一天申报成功,但催报清册中仍然存在;三是个体双定户汇总申报中对代开专票部分是否需要进行补税。

4、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等申报资料的填制、类型选择、报送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建议完善征管软件系统,纳税申报时主表和财务报表必须同时申报,系统才认可申报成功;XG二是申报时软件自动提示纳税人哪些报表资料还未报送;三是既有按月申报增值税又有按季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财务报表时,纳税人报了月报还用报季报吗,如纳税人已报所得税月报而未报季报,财务报表完整率考核提取数据时仍会提出此户。

5、纳税评估是否均通过补充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按属期进行补充申报。

6、滞纳金加收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7、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缴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

8、“营改增”纳税人申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

一是纳税人存文化事业建设费未申报,是否纳入考核;二是建议完善系统,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只有同时申报主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才提示申报

5 成功;

9、税票开具、税款上解、入库销号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收核科)

“一税一票”设置不合理。代开一张发票最少需要开具4张税票(包括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还不包括地税征收的税收),这样即增加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又增加了纳税人等候的时间、也增加了征税成本,建议实行“一票多税”。

1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废旧电子基金、文化事业费征收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1、催报催缴方面、逾期申报、逾期纳税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仍存在催报清册中;二是征收期最后一天申报成功,但催报清册中仍然存在;

12、延期申报办理、预缴税款核定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3、延期缴纳税款办理、审批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4、欠税管理、公告存在什么问题?(税源管理单位)

15、其他申报征收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6、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三)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1、税务机关内部发票计划、调拨、领用、保管、监督盘点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2、发票资格认定、具体票种核定以及领、用、存有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发票票种评定时,经办人员可以选择其他人员,而不是登录的实际操作人员,一是评定错误,无法追究到具体操作人员。

3、发票验旧供新、发票交旧领新、发票缴销存在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发票领购是采取验旧供新还是发票交旧领新方式?具体说明理由。(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部分纳税人用票量不大,半年验旧发票,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造成空白发票的浪费,增加了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建议百元版、千元版发票由现在的半年验旧延长到一年一次;GP、XG二是建议实行发票交旧领新,大厅应当场收缴并保管验旧过的发票XG;

4、发票开具金额录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 (1)定额发票不能按月录入,无法比对开票金额和申报收入。

5、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人申报收入比对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发票交旧验旧管理”模块中‘开票金额和申报收入比对’功能中开票金额的数据来源?部份与发票验旧日报表中‘每月发票开票额’不一致。

6、代开发票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特别是对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的业务,征管系统无法实现对预缴税款所代开的发票内容所属税种进行监控

7 比对。根据代开发票内容来看,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税种的预算级次有可能和预缴的时的税种预算级次不一致,造成混级混库;实例:如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税种为增值税,征收品目为商业,征收率为3%;然后代开发票时实际业务为广告费或鉴证费。对此种情况系统无法监控。

7、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8、发票的日常检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9、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丢失发票10份以上按规定处罚1万以上的罚款,个体户一但丢失发票就是一本,由于罚款数额大造成征纳双方矛盾大,特别是验旧过的发票;XG

10、其他发票管理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1、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四)税款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1、个体定额核定以及个体定税软件使用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务分局)

问题:定额项目未及时增加,导致在定额核定时无定额项目。建议:定额项目应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增加。GP

2、个体定额调整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务分局)

(1)问题:现在的定额调整只能调高不能调低,调低定额需要调查报告,

8 建议:应该实事求是,按照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具体定额。举例:四面山时代电器店(GP)N (2)建议对季节性强的行业定额调整应有变化。如卖皮衣和羽绒服装的个体户。另营该增的个体户定额调整机内无法采集,只能手工录入。(XG)N

3、个体定额核定(调整)流程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务分局)

(1)实际操作中并未执行“定额公示”程序。

4、个体发票金额超定额补税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务分局)

(1)问题:发票验旧开票金额和申报定税额进行比对时,系统不能自动弹出发票超定额需要补税的提示。建议:一是升级征管软件系统,发票验旧时能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并自动生成《催缴税款通知书》,方便税收管理员催报催缴;二是如果纳税人不补缴税款,发票发售模块会自动锁死,停止对其发售发票。待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并追征了税款后,发票发售模块才自动解锁,发售发票。

5、个体发票金额连续三个月超定额50%以上,是否进行定额调整,进行定额调整时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务分局)

问题:个体发票金额连续三个月超定额50%以上的,系统缺乏自动监控提示功能。建议完善软件功能,自动计算,便于管理分局及时调整定额,提高工作效率。GP

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什么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

7、其他税款核定征收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

8、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

(五)征管文书资料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征管文书的种类、使用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2、纸质资料收集、传递、时限、接收、整理、归档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3、其他征管档案管理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4、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二、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1、专业化改革实践中上下衔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2、系列间划分、协调配合存在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存在纳税人管理信息断裂的情况。如由于档案集中管理,各类资料的传递减少,导致一些纳税人管理信息链条断裂,一定程度导致后续管理的脱节现象。二是存在各系列协调配合不到位的情况。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不再只是简单的办理,更多的是各类疑难杂症问题的解决。而由于税源专业化改革将事项进行专业化分工,导致纳税人的问题不容易在一个岗位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三是为适应市局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分工情况,区局的班子分工依然采取职能部门的分工方式,未按照税源专业化改

10 革的五大系列进行分工,导致各系列领导职权的交叉,从而影响到系列间的衔接脱节情况的发生。

3、后台支持前台,前后台之间衔接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4、税源分类管理,行业税源管理机构设置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源管理单位)

建议由一个分局专司个体的管理,两个以上税源管理专司纳税评估,其他的专司事项管理,可以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XG)

5、其他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分工怎样比较合理?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6、专业化岗责体系在岗位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衔接、工作量匹配等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7、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县市区局风险监控部门是成立专门的机构还是岗位?具体说明理由。(税源管理单位)

8、纳税评估是由专门机构负责,还是分散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说明理由。(税源管理单位)

我局5名专职评估人员,其余43名为兼职,主要是管理分局的人员。但运行情况相反,专职评估人员的纳税评估成效从税款入库上来看远远大于兼职人员。区局将税源管理一科职责调整为专司纳税评估工作,配备了五名区局的业务精英和评估能手,专业化评估成效显著。

9、专业化改革后,如何继承和扬弃税收管理员制度?具体说明理由。(税源管理单位)

10、即办事项与非即办事项划分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1、征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有何建议?具体说明理由。(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2、其他专业化改革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13、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三、行业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各地在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提炼、总结税收管理的方法、模型、经验以及编写指南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举例说明。(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对编写税源管理方法、模型以及指南,没有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导致税务人员既无动力也无压力;

2、贯彻省、市局行业税源管理指南,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举例说明。(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存在行业税源管理混乱的现象,专门管理军工企业的税源管理单位存在其他行业;二是存在管理人员既管理个体又管企业的现象;三是存在重点税源的管理人员缺乏对重点税源的管理能力。建议:一是依据行业内在规律和行业规模,分别确定各类行业标准,并确定重点管理行业;二是对分类管理中确定的重点行业,分行业设立不同的管理组,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管理;三是分行业培训税收管理员,建立专业型税源管理人才;四是建议个体工商户专门由一个税务分局进行管理;

3、对行业税源管理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建立有何建议?(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平台,通过软件平台实现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

12 量和效率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二是实施分行业的税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分行业确定税源管理的考核指标,既要确立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标准,也要建立对税源管理部门的考核标准,而且要可量化;三是可以先行试用市局征管十率考核指标规范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流程,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经济惩戒,实现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其他行业税源管理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税源管理单位)

5、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税源管理单位)

四、征管状况分析考核

1、征管状况指标设置存在什么问题?具体举例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普通发票验旧缴销半年不科学;二是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准确率,未达点评定百元版无任何意义;三是发票开具金额录入,定额发票不能按月录入;四是准期申报率不应考核税务机关,应还责于纳税人;

2、征管状况指标取数口径、计算方法、考核时间段存在什么问题?具体举例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3、其他征管状况分析考核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4、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建议取消“准期申报率”,考核“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以全面衡量纳税申报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准期申报率”作为考核结果的参考指标。

五、综合征管系统存在问题

1、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和运维存在的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信息中心)

一是对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与申报情况系统没有提供批量的查询比对功能,需从不同模块在不同地方单户查询人工比对,不利于税务人员进行常态化的比对管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取消相关资格,建议CTAIS操作此类注销时可在机内登记受理;三是建议修改综合征管软件流程,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经调查后,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2、网上申报操作和运维存在的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

一是电子申报软件修改和补丁升级过于频繁,导致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适应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基层一线人员和纳税人在使用时不知道该软件到底做了哪些修改,无法查找原因,引起纳税人反复往返税务机关寻求解决办法,纳税人登录电子申报软件时,如遇软件升级,建议在登录界面作提示,让纳税先阅读再做申报;二是纳税人在电子申报软件录入报表保存时,即使报表逻辑有误,仍然能强制保通过,给报表数据带来混乱,建议完善软件,控制运算逻辑,正确保存。三是常有网上申报纳税人省局后台提取数据不成功的情况;四是网上申报存问题,纳税人不进行抄报税也可以进行纳税申报,建议设置控制;

3、税库银系统存在的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收核科)

一是批量扣税存在重复扣税的情况。建议完善软件功能,每月每户纳税

14 人只能执行一次批量扣税;二是存在扣款不成功的现象,纳税人必须到大厅缴纳,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和基层的工作量;三是上级要求征收期最后一天不允许发起扣款指令,而纳税人在征收期最后一天存款又是正当权利,建议完善软件。

4、其他综合征管系统问题?具体列举说明。(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信息中心)

一是生产机的“数据查询组”一直未赋其相应查询权限,导致负责催报催缴的人员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申报信息(特别是申报期最后一天),建议CTAIS系统生产机“数据查询”增加“申报查询”功能,方便税源管理单位使用;二是纳税人发生电话号码变化时,纳税人必须进厅进行变更,建议赋予更多岗位变更其非关键登记信息的权限;三是建议在查询新增欠税模块中加入所属分局字段。方便及时了解和查询各税源管理单位的欠税情况。

5、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信息中心、收核科)

风控部分

一、职责划分方面

1、风险识别、任务推送、风险应对、审核反馈、绩效评价等各环节职责是否清晰?(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任务推送环节推送的任务信息未集中统一下达,导致本级承接任务信息时不够流畅;二是审核反馈环节反馈成果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原因是未严格执行考核评价制度;

2、各环节岗位是否固定,职责是否能具体落实到相应岗位?该岗位同时兼有的职责还有哪些?(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由于风险应对岗位兼有基础管理岗,事项管理岗,各部门在应对结束后,不能及时将应对结果反馈风控管理岗,实现的税收风险管理成果无法及时得到共享;二是风控管理岗也同时兼有其他工作且人员少,对风险的排查、识别往往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深入细致的分析;

3、对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岗责划分和有何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存在风险监控岗位不下达推送任务,风险应对岗就无事可干的现象,根源在于未切实组建风险监控团队,未及时有效分析识别下达风控任务。

二、运行机制方面

1、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是否顺畅?各环节流程是否清晰便捷,如何体现流转痕迹,运行中容易出现问题有哪些?(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由于没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团队作支撑,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二是风险管理各环节其中审核反馈、绩效评价环节没有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风险应对的内容、方式、进程、结果,虽已逐级反馈,由于未严格执行制度的考核和约束,反馈的情况不细致不准确,如风险应对结束后,应对效果即税款的入库情况掌握不准确;三是承接上级局推送的任务信息未集中下发,不时存在本级部门间任务推送不统一;

2、对完善运行机制有何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16 从根源上由于未建立专门的风控职能部门,即便制定了相关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基层局在实践中也很难形成流畅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议组建专业的税收风险监控部门或团队,再配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才有保障。

3、对各地自行选取纳税评估案件工作有何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由于本级更能有效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取纳税评估案件更有针对性,层次性。区县存在数据信息来源单

一、零散、不集中,要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有针对性的数据确实不易,加之区县级信息技术人才匮乏,不能有效的从系统中提取想要的数据。建议市局集中信息技术力量,提取各区县财务报表数据、申报数据,建立各区县数据仓库。

4、对纳税评估如何体现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方面有何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风险监控岗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筛选工作,确保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被漏选,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被列入;二是纳税评估人员能力要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需求,与被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三是真实、完整的做好约谈记录和收集举证材料,并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四是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实地调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约谈举证需要说明的问题展开,禁止接受企业宴请和参与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娱乐活动;五是评估结果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符合移送稽查条件的必须移送。

三、绩效评价方面

1、现行的评价体系是否健全,客观,需要从哪些方面修改完善?(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完善风险特征库。应在每个风险任务完成后,对该次任务的风险特征指标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指标有效性和指向性来判断其科学性、合理性,从而确定是否保留该指标,并及时修正完善特征库;二是评价体系应以提高征管质效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风险管理不能以收入论成败,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是否提高,看征管漏洞是否得以发现与弥补,看税收流失率是否降低,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是否提升;三是各部门和人员纳入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不再是风控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例如信息中心应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税政部门应提供政策服务,收核部门应提供税收统计分析。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纳入绩效评价的对象;四是现行评价体系总体上是好的,但对风控结果的量化和评价仍需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风控结果评价指标多从税款入库、进项及亏损额的调整予以反映和评价,对经核实排除风险疑点这一风险应对结果未包含在内。DL

2、对近期市局按照总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细化的考核内容有何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涉及风险管理部分总局绩效考核内容:(1)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创建;(2)完成上级下达风险管理任务情况(市局分解为五个指标:应对及时率、应对处理率、应对成果率、应对完整率、风险排除率);(3)风险管理工作专题报告;(4)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及案例;(5)纳税评估贡献率。

18 建议:一是应对成果率 该指标主要针对有税款入库或纳税调整(包括进项税额调整和亏损额调整)的情况。但我们认为,应对成果还应该包括对风险点的有效排除。既然是风险管理,其工作成果就应该包括对风险问题的纠正和排除两大方面。DL 二是行业纳税评估及案例:可作为加分指标,最多只能考核到区县一级。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行业管理模型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也不可能凭一个分局、一个科的一已之力就能做到。DL 三是评价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指标,包括财务数据完整指标、申报数据完整指标、缴纳税款及时指标。

四、任务管理方面

1、对风险管理任务工作量和工作统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存在风险重复推送和反复推送的情况?按事项和时间逐一举例说明。对解决该问题的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建议:区局、市局、省局除常规调查以外的核查等工作任务由风控统一安排、统一推送,各级核查情况统一报送风控,由风控向所需各部门反馈。DL

2、如何建立风险管理任务台帐?对实现台帐管理的信息化有何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一是建议电子台帐功能可以在原风控平台系统上加以完善,没有必要各级都建;DL二是建立的风险管理任务台帐一定要反应应对成果的落实情况、评估税款的入库情况,建议任务台帐的设置增加一栏评估税款入库的“税票号码”,以便绩效评价有据可查。

3、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责情况?对两者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征管法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是否所有移交稽查局查处,或者涉嫌多大金额的案件才移交稽查查处,并没有相关规定进行介定;二是税源管理单位确定需要移交稽查的案件,稽查局未必接收,稽查环节对证据有较高的要求,证据不充分的不接受, 使部份案件无法移交而以管理环节的手段又无法进行深入的检查;三是稽查局即使接收也未必能及时的查处;四是稽查局查处的案件部份未按规定反馈查处情况并提出征管建议;

建议健全案件移送制度,一是规定区县局每年至少移送多少案件;二是规定达到什么标准才移送稽查查处;三是制定稽查查处案件反馈机制,反馈管理局并提出征管理建议;四是纳入考核。

4、是否已建立纳税评估复核机制?对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建议:一是可以建立以区县局为主体的纳税评估复核机制,安排专岗负责,对经过相关指标分析与评估结果比较有疑点的户进行复核或移交稽查检查复核。DL二是市局风控中心对评估案件复核结果考核时,应直接考核到评估人员,包括经济惩戒。

五、作用发挥方面

1、对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发挥,如风险管理怎样促进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促进收入质量管理、促进纳税服务管理等方面,有何具体意见及建议?

20 (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建议: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一是通过查找和发现风险点,对税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预测;二是通过风险应对排除或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提高管理及收入质量;三是风险管理和应对,发现问题存在原因,及时进行政策的宣传或工作流程的调整,以达到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目标。DL

2、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流程与征管流程的衔接与融合方面有何意见与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风控部门在风险识别、数据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很可能与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是同类问题,会造成重复劳动。建议市局风控中心完善风控平台指标,区县局及时获取风险预警提示。

3、对搭建社会综合治税平台,运用第三方信息开展风险管理方面,有何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1)汇川区已成立了综合治税办公室,但由于风控管理岗位人员少,琐事繁多,不能有效的对第三方数据加以利用。建议组建税收风险监控团队,配备至少3名专职人员,承接上级局推送的税收风险应对指令及承办本局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排序并推送应对任务。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单位、政策法规科、收核科)

21

第7篇: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

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

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

构和知识结构,为征管改革提供组织保证。二是激励机制。结合专业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完善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按工作实绩核定奖金数额,改变以往奖金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增强干部的事业心的工作压力感、责任感。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总之,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纳税申报、税务稽查、计算机应用、税收服务、征管基础管理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配套协作,相互支持和促进,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征管运行机制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稽查等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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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地税部门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征管信息化建设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税务人员信息化管理意识和理念还很淡薄,片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涵。部分税务人员把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仅仅理解为外在的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却忽视了对税收管理理念、方式和内容以及税收管理运作程序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变革要求。也有税务人员把税收信息化建设当成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技术开发和业务需求之间存在被割裂的现象。

(二)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在征管和报税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等涉税数据的收集,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基本没有或无法采集。因此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数据传递、存储技术不完善。一是数据传递不及时。据了解,全国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了以地(市)级局为

单位的数据库集中,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级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准确程度不高。二是数据安全隐患大。一方面由于各级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其三,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四)信息不能共享。目前,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大大小小的30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数据外,大量的日常征管信息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二、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管理新理念。税务人员必须树立起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消除在纸介质条件下去理解信息化的思想障碍,全面树立信息化税收征管理念。税务机关应该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加强信息

化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一体化管理。

(二)提高数据准确度。首先要加强税管员的责任意识,全面采集,税收征管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中,不能仅仅采集与税收征管直接相关的数据,还要采集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动用、商业往来、财务报表及金融信用等。其次要严把质量关,要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引导税务工作人员及干部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二级、三级审核和考核机制,进行严密考核,保证税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质量。

(三)改进数据存储手段。一是搭建高质量数据平台,深化数据利用。一方面,要研究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一线操作人员及各级数据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减少或者杜绝垃圾数据产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市一级地税机关内部设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规划,监督数据的采集、加工的全过程,做好系统运行后数据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与业务部门配合,加强对数据使用价值的研究,深度开展数据分析,使系统数据能够得以充分利用。二是尽快落实网络、数据安

全措施。在落实防火、防盗、防雷电等相关初级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利用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安全机制设置,拒绝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和合法用户越权操作,避免系统遭到破坏,防止系统数据被窃取和篡改;采用具有容错功能的服务器和具有双机热备份技术的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并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健全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采取身份认证、密码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管理。

(四)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实现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走一体化道路,实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两级的集中处理。应该尽快实现不同主体硬、软件的兼容性,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减少以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实现与其他公共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采用“逐级推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信息交换的保障体系。要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重点是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要以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共享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储户实名制,使税务部门能抽取出所有银行的数据,

利用金融部门的优势,发挥其对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要以代码的唯一性为最终目标,实行公民和企业代码统一制和代码终身制,从根源上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监管成本。

(五)推进组织结构调整。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中的组织结构调整应以把传统的结构庞大的税务机构体系改造成一个以信息化支撑的扁平的税务机构体系,从而降低过去较高的税收征管成本、改变信息传递的失真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及分类划片管理的原则,在县区范围设立一个或几个直属于县区同城通办的办税网点、对于农村乡镇,按照机构收缩的原则,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度地保留设置一些同城通办的办税网点,以便对税收宣传、税政咨询及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六)推进业务流程重组。在规范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等相关制度。其次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强化户籍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户籍档案。再次要统一内外部信息的业务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征管流程中的信息载体——表单证书,将内部使用的表单证书简化或者逐步取消及更新。

(七)推进信息人才战略。一方面,要打破传统的管人、用人机制,体现信息化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公平、公正,建立能级管理制度,并辅之于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以激励基层干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录用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对税务干部计算机综合运用知识的培训等途径,吸收信息人才的新鲜血液,改善现有税务人员及其知识结构,以满足和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作者系东安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第9篇: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实行多年以来,人们的纳税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我们税务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和制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仍存在税款征收的漏洞,现就我县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赚大钱的不交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也不断增加,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仍存在偷逃税现象。从我县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情况看只有213户,项目大多都是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项目没有人主动到我局进行申报。而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私营老板生意越做越红火、钱越挣越多,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人数却寥寥无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偷逃税严重的主要在承包承租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方面,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我们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二)企业协助个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往的检查中发现企业经常会协助个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务报酬分开计算,有的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将本来应一次支付给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分多次支付,使本应按高税率纳税的项目变成按低税率纳税;

2、有些企业“个

人开支,企业报销”,通过在企业报销发票抵充薪金所得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有些企业通过发放实物或购物券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征收方式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税负不均

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们通常会采用核率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采用核率征收,没有细化征收行业,套用固定表式,造成有些企业税负增大,特别像粮食加工企业等这些毛利率特别低的企业,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体现不出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大税法宣传

加强税法宣传,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及时宣传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提高纳税意识,积极配合税收征管。

(二)加强部门协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从源头上及时掌握纳税人取得相关收入的第一手资料,作为确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___项目”的准确参数。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各纳税人取得相关收入的准确信息,建立内容详实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要按“项

目”进行分类,对纳税人随时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建立个人诚信制度

通过纳税人编码化管理,根据纳税人档案设置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监控体系,最好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定体系联合起来,对纳税记录不良者,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按其偷逃税款情节的轻重在金融信贷、投资等方面加以一定限制,加大偷逃税款的成本,让其饱尝不依法纳税的恶果。

(四)纳税服务与税务行政管理并举

对于核率征收的企业,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我们要尽可能细化核率征收企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把行业分得越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越可能接近企业的真实税负;另一方面我们应大力推进核率征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通过培训和纳税辅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会业务素质,提高核率征收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自觉性,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方式过渡,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达到税负公平。

东海县地税局政策法规科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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