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2022-08-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论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税收的征管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权属的税收征管环节中,时常遇到一些税收政策未予明确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土地权属转移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其成因和对策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权属的税收征管环节中,时常遇到一些税收政策未予明确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土地权属转移问题。这些问题界于政策之外,基层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扰,易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欠税,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这些特殊情形进行了梳理,并对其成因和对策进行了探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种特殊情形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此为由形成欠税。

第一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也未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与出让方(国土部门,下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迁进度等原因生产土地纠纷,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2亿元,土地面积9.32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但已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项,但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受让方也已实际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3亿元,土地面积9.8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2亿元,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该公司实质上也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仍以未办土地使用证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因特殊原因(如拆迁遇上钉子户等)导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时提供给受让方使用。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5万㎡中因拆迁遇上钉子户导致有3000㎡土地不能开发,该公司对这部分土地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属于生地,需通过开发才能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属于生地(如荒山等),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对荒山进行平整,荒山平整成为熟地后才能开发。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对等,导致纳税义务时间认定难

由于地方政府部门间未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地税部门的土地交易信息来源,主要依靠基层征管人员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资料,以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既需要通过合法有效渠道证实这些资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时间了解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从而产生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问题。

(二)违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导致土地计税面积认定难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代表国家对外出让土地。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等种种原因,造成当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响了纳税人按合同总土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证。于是,纳税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让合同的办法,分期办理部分土地使用证,分期申报部分土地计税面积,给地税部门核定土地计税面积带来难度,给纳税人少申报土地计税面积带来理由。

(三)纳税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难

纳税人在前期签订土地招标拍卖成效确认书,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受当时政策、市场、资金等因素影响,推迟房地产开发计划。在利益的驱动下,能推则推迟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规避政府“两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无偿收回,一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收闲置费”的风险,从而达到拿地扩大土地储备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认定为企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则以未实际交付土地使用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而达到困扰基层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对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过程,正确认定纳税义务时间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让和企事业单位转让,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让方将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征用非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耕地的,受让方自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化解认识误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少数企业利用四种特殊情形与地税部门周旋,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作为地税部门,应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短信平台等载体进行税法宣传,以及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面对面税法宣传,为纳税人解疑答惑,促进征纳互动,改善了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只有解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才能真正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巧用先征后补政策,合法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针对第一、三种特殊情形,由于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国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就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谈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税部门先征)后补(政府补偿)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而产生的损失,又合法规避企业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波.强化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11.

[2]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04.

[3]张英英.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建议.商业文化.2011.09.

作者:涂世刚

第2篇: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质量等方面都发生较大转变,确保了我国现行税制实施和连续多年税收收入的增长。虽然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对近年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税收;改革;对策;征管一、税收征管的评述

(一)税收征管的定义。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二)税收征管的目标。我国税收如何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效率是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所要完成的基本目标,具体如下:1.执法要求规范。我们的执法机构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方面,同时还需要确保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2.征收率高。根据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通过各方面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真正使税款实征数额无限接近法定应征数,同时还需要我们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同步增长。3.成本降低。如何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4.社会满意。如何有效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得我们税务部门形象不断改善。

(三)税收征管的原则。1.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2.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的原则。3.群众办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进程回顾

(一)第一個阶段从1997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从此就拉开了序幕。在这个方案中指出我们当前以及以后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真正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并进的机制为基础,同时运用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托,展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等新的征管模式。”

(二)第二个阶段自1997年至2003年止,围绕着我国新税收征管模式如何确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信息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阶段。伴随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同时在征管模式转化过程中也不时暴露出一些不和谐的问题。

(三)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和调整了税收征管策略,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其一,对于整个税收征管模式要去增加税收“强化管理”内容同时提出了要对税收征管进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其二,通过招收一批税收管理员来建立相关制度并同时进行全面纳税评估,以此来加强税源管理;其三,要求我们不断深化税收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其四,要求我们不断探索现代管理理论和信息化手段来指导税收组织机构不断改革和创新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划分不够合理。1、是在税收政策的立法权上,权利主要集中在中央,而地方上相对薄弱,主动权掌握在中央手里。比如一些大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当下放到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然后根据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消费水平、资源利用等综合因素,由此来制定合适的税收征收范围和税目、税率等。2、税收的收入比例的不合理划分。中央分配的过高但是地方过于低少,不利于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同时也会大大打击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减弱。

(二)税务人员综合能力低,责任心不强。在我国目前的税务系统里,税务人员的构成参差不齐比如年龄结构、知识水平等等。甚至有的税务人员的觉悟不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的法律意识较低,违法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安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是作风腐化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

(三)岗位的设置不够合理。一方面是岗位的设置重复多余,以及存在一岗多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征税纳税程序十分复杂,纳税人或者税务部门办理一笔税收业务要跑多个部门,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税务征收成本,同时也不能满足我们提出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

(四)税务的全面信息化建设亟需加强。目前我国在各个地方大力开发推广一些关于税收征管的软件,但还是远远不够,许多软件还是缺少人性化和诸多缺陷。另外多数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只限于操作,阻碍了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步伐。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工作效率。

四、改善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一是针对税收立法权中央比较集中,地方相对薄弱的情况,把某些税种的征管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下放给各省市地区。然后,将调整后的具体实施规定。办法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二是针对针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现状,建议中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定合理比例,保证地方财力,加快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度,从而更能调动税务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加大对税务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三)深入调查,合理设置岗位。

(四)积极稳健地推动税制改革,修善相关政策法规。首先,强化税收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其次,尽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分工,修改和完善征税范围、税率、税种等的调整方案,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另外,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也能提高征纳税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使得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参考文献:

[1]戴海先.论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J].税务研究,2007(1):76.

[2]张炜.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9):27.

[3]周梦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研究[J].乌蒙论坛,2008,(3):37.

作者:涂建中

第3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社会均带来了诸多的方便,但事情总有两面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挑战,其中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关对策,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纳税现状分析

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情况,主要与电子商务销售额和电子商务采购额有关,企业的纳税情况是根据收入与成本进行计算,并按要求纳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几年的税收统计来看,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电子商务销售额的增长趋势并不符合,增长速度相对较慢。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1.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诸多实体企业看到电商企业的快速发展,纷纷加入电商行业,实体交易量减少,加上我国关于电子商务还未具备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流失了大量税收。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就能够相应地确保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并且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2.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的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国家为了鼓励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但随着这几年努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能力已具备,如果继续对其给予太多的优惠政策会对实体企业造成不公平,甚至会阻碍国家经济整体的发展。此时国家应遵循税收公平性原则,营造出线上线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难以确定

1.课税对象难以明确

种类的繁杂给电子商务主体在涉及纳税环节时带来了困扰。商品的多元化和无形化,引起传统商品存在形式的改变,有形的商品、无形的劳务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的概念彻底混淆,加上电子商务新推出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信息化的虚拟财产更导致原本税法凭借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标准变得一文不值。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给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更没有明确电商纳税主体在缴纳税款时的课税对象,给税务机关在执行工作时造成不小的麻烦。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虚拟化、无形化的销售模式,使得相关企业可轻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而这种活动常常不设置固定不变的交易地点,而且税务机关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无法做到实时跟踪,确定纳税地点就更难。现阶段,我国相关税务部门难以精准制定纳税地点的相关标准,同样是因为没有办法确定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

(二)税收监督管理难度大

1.电子商务税收检查实施难度较大

一方面,目前在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中,交易记录都是用电子保存,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无法追踪凭证、账簿等传统纸质资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存在修改、隐藏真实数据以及相关业务电子发票的动机,甚至采用计算机加密技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结算方式就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此时税务机关要想全方位、准确无误地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现金流信息,除了需要具体核实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还需要查询企业涉及的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所有信息;最后,电子商务平台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信息保密,同时为了维护网络上的交易安全,往往就会对交易发生的数据进行加密与保护。以上三点因素就会给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不便,也给一些不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提供了偷税漏税的空间。这就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真实的税务信息,检查难度进一步增加,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检查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与麻烦。

2.传统税收监督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大数据管理要求

电子商务均采用电子化管理,大量资料储存在企业电子产品内,传统的分人盯户已无法适应如此形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过于纷杂,行业五花八门,税务机关无法运用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因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销售特点,经营的产品更是应有尽有,如果采用同一种管理模式,必将导致漏洞百出,无法跟上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的经营模式。要想跟上时代进步的潮流,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就需要培养税务类技术人才,提升信息技术水平,改进现有的技术,适应大数据的管理要求。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

2019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相比于国外,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明显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也并未出台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经阅读《电子商务法》可以发现,本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规定,表达简洁、数量稀少,仅涉及三条,同时也并未明确陈述对课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等的要求与细节。仅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进行简单笼统的表述,要求不够严格,不如传统实体企业那样具有条条框框的细节。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电商税制要素登记制度

鉴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中虚拟性、隐藏性的特征,建立电子商务税制要素登记制度很有必要,并在税务登记制度中明确相关要素以及纳税主体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享有的义务,健全的税制要素登记制度是有效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先决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到其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电商税务登记证,严格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準确无误、真实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该登记表主要内容以税制要素为主,特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三个基本要素;同时也要写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所经营产品的商品类型、经营途径和模式、相关网址、电子邮箱以及账号等等。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来确定一个方便电商经营者缴纳税款的纳税地点。之所以采取这一举措,为了增强电商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意识,从根源上解决税收征管的短板之处,从而降低税收损失。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管理体制

1.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1)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度

当前,含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越来越多,传统“人盯户”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必须利用大数据改变原先固定的、无差别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专业化分类管户的管理制度,对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方略。

(2)实现事中事后实时跟踪

为适应电子商务在线上交易的特点,应更新发票开具及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省略线下烦琐的环节,更新各税种发票管理的系统,做到票据实时上传、票面信息全方位采集、申报数据逐项核实、税控数据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全国税务系统电子账的大数据平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票据大数据应用,跟踪交易途径、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确定检查核实状况。

(3)强化团队管理能力

坚持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指导,做好应对各类风险的准备,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纳税主体采取税务监督与检查,情节严重者应采取此昂应的惩罚措施。搭建专业化的团队,齐心协力应对各类状况,打破行政区域对税收执法的限制,采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团队管理模式。

2.提升信息技术水平,适应大数据税收征管要求

税收征管体制必须适应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诸如管理预算、制定税收法规、改革征管模式等环节全方位的改革和完善。

税务机关应当开发税收征管的相关软件或者APP、小程序等,加强税务软件的建设,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研究开发全面的税务软件系统,以适应当下的需求。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转变传统落后的监督管理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税务稽核的功能。通过划分责任、分工合作、优化流程等相关手段,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不同的战略,实现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有效实时监督。

(三)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建设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是有效实行监管的前提,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石。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前资料全面了解电商主体的纳税情况,结合现状修改、完善目前的税收法律规范,细化征税要求,从税务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明确对电子商务企業的要求,制定出对电子商务纳税要求的法律,明确具体的每一条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2.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处罚细则

国家不仅要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也要出台电商税收征管的处罚细则,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所有涉及的纳税义务以及配合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举措,如有未履行好企业该有的义务的企业,将会得到相应严厉的处罚,只有事先告知后果,企业才会重视相关法律法规,每一条细则才能够有效地得到落实。只有从多方面重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才能妥善处理那些违法的电商企业,才有能力去监管电子商务的税收状况,营造公平和谐的电子商务竞争环境。

四、结语

只有深刻认识到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与改革的脚步,通过建立电商税制要素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监督、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建设,不断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难题,电子商务才能拥有公平合理、和谐有序的纳税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凤飞,贾康.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J].税务研究:税收管理版,2018(12):112-114.

[2] 田维维.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的问题研究[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8,20(3):89-90.

[3] 陈倩楠.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以及对策建议[J].中国经贸:电子商务版,2017(23):81.

[4] 张志刚.“互联网+”时代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J].对外经贸:网络经济版,2017(9):88-90.

[5] 仇晨雪.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5.

作者:戚林泽

第4篇: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模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结构由传统的“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保姆式”征管模式,逐步向税收专业化管理转变。

一、 传统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征收问题

1、尽管我局在推行网上申报、房地产一体化、网络开票、三方协议扣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有许多纳税人是“上门申报”,申报往往流于形式。在申报手续仍然繁琐的背景下,大量的业务量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中,集中在被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必然导致审核极为粗糙、流于形式。

2、“集中征收”覆盖面有限。在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不切实际,即使得税务部门要在中心乡镇建设相应的办公和住宿用房,增加不少投入,仍不方便周围乡镇纳税人缴税,而且一些流动性比较强的个体户往往不主动上门纳税,税务人员集中在中心乡镇,就会导致征管力量薄弱,税收流失严重。

(二)税收征管问题

1、档案问题。征管档案是税收工作的基础,但长期以来,档案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资料不齐全、文书填写不规范、执法程序 1

错误等问题比较严重。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由各分局保管,造成档案遗失、档案利用不高、查阅困难。

2、税管员工作负担问题。目前税源管理方法是管理员划片管户,“一人进场,各税统管”,这种状况直接造成了“管理员什么事情都做,什么事情都做不好”的被动局面;同时管理员大部分的精力被消耗在催报催缴、办理涉税事项、填报各类报表等事务性工作中,无暇顾及重点业户的核心税源管理工作。

3、税管员执法风险问题。管理员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从成立到注销,统包统揽,权力过大,隐性风险巨大,无法监控,不符合税收风险管理的科学理念,从强化管理、保护队伍的角度出发,探索新的税源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4、征管流程问题。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业务流程只针对系统流程,但相应的业务规程没有出台,以致在征管当中,同一件涉税事项既要走系统流程,又要走纸质文书流程,并且各市县的业务流程不一致,加重纳税人负担,税务工作繁琐,效率低下。

5、人员素质问题。(1)系统操作不精通,许多税务工作者不熟悉新系统,不能有效的利用系统进行管理,数据利用率不高。(2)业务不精通,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及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每个管理员的管户情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实现对片区内各行业、各类型的纳税人均能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

6、奖励机制问题。现阶段我们很难通过具体的指标、方法去评价考核其管理质量,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情

况,很难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部分税务人员对工作敷衍拖延,个别人员出现“混日子”的工作态度;同时在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对管理员的考核乏力等问题。

7、纳税服务问题。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属于粗放型、被动型的管理,存在着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服务措施针对性不强,缺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管理与服务脱节等问题,使其无法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深层次高效率的纳税服务。

(三)机构职能问题

目前我省实行机构改革后,税源征收管理主要有三个机构执行:一是纳税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税款征收工作,二是局属各分局,负责管辖区内的纳税人管理,实施日常管理事项工作。三是纳税评估管理局,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和评定工作。目前分局内部是按管片制划分管户,税管员对管辖区内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即“包户到人、各事统管”。

在管辖范围划分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行业、重点税源和属地划分管辖范围,二是按属地划分关系片区。第一种方式有利于税源专业化管理,但容易造成管户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第二种方式不利于行业、重点税源的集中管理,不能实现专业化管理。

(四)系统问题

1、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是信息管税的基础,但目前基层信息采集随意性大、涉税信息数量少、质量差、数据利用率低。税收征管人员普遍只重视纳税人的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发票数据等信

息的收集,忽视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财产情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等信息的采集,很多纳税申报表以外的指标,只能通过手工采集,不利于通过计算机进行涉税信息评估分析。

2、系统功能问题。新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纳税评估、风险管理、定期定额核定等模块还没有设置或利用。系统实现申报征收功能,但在数据的查询、利用、分析方面的功能仍有待提高。

二、新税收征管模式

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要求,无法实现新时期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目标。只有创新税收管理员方式,实行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才能破解当前税源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一)调整机构职能,深化税源分类管理

调整属地管理模式,实行按行业、规模、属地相结合的划分方法。原则上对纳税户分散、税源规模较小的农村片区,一般采取按属地管理划分方式,对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序列业务按业务类属实行分组分岗管理;对纳税户较多且大企业集中、税源规模较大的分局,可采取不同规模税源或行业的分类管理,对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序列业务同样按业务类属实行分组分岗管理。

(二)合理设定岗位职责,实行按业务分岗管理

打破基层一线征管机构按区域“包户到人、各事统管”的方式,对基层征收、管理序列的业务按照前后台相互衔接、上下业务相互对应的原则进行科学分类,调整岗责体系,实行按业务分岗管理。将基

层现行征管序列业务划分为征收服务、日常管理、税源管理、综合管理四大类,按照四类业务所涉及的事项设置岗位,实行分岗管事。

(三)完善工作流程,实行流程化管理

工作职责重新分解,业务流程重新调整,管理模式转型后,工作职责按照“管户”变“管事”进行了重新划分。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按照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之前,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通过便捷的申报、办税渠道等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全面审核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选择有疑点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四)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促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信息共享是建立和推行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的支撑。必须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一是提高系统的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完善系统功能,为专业化管理方式提供技术支持。三是保证各个管理环节衔接顺畅,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工作脱节,避免出现漏洞,提高管理效能。四是提高信息利用率,落实信息管税各项工作任务。五是疏通社会涉税信息传递渠道,拓宽第三方信息来源。

(五)以核查申报数据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作用大,能更多地发现问题,为税收征管服务。一是建立各行业不同的纳税评估模型,分行业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分

析,提出疑点信息,找出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二是开展多种联动评估工作,建立相关预警指标,参照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对指标差异较大的纳税户进行评估;三是建立评估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行业管理。征管部门定期总结分析评估发现的税收管理隐患,推动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评估一个行业促进一个行业的管理,评估一个地区提升一个地区的管理,不断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建立防范税收风险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专业化管理队伍

根据各类纳税人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立能力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制度,明确各类管理岗位的业务技能、要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标准等。根据岗位能力标准,对管理人才进行分类,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强化分类培训。按照“岗位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开展岗位分类培训。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优化人员配置,将各类管理人才配置到最能发挥其专长的税源管理岗位上。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在提拔任用、奖惩评价等方面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5篇: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 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大户、年中抓收入、年底抓户数的三步曲,轻轻松松完成检查任务。结果管户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户。征收分局坐等上门,片面地认为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就是隔断税务人员同纳税人的直接联系,把管理限定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报表上,忽视了对纳税人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造成新征管模式运行链条中断,在一些管理环节出现空白。 2.管理质量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改革后,出现一种偏见,即电脑代替管理。因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计算机系统建设,而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缺乏开发高质量征管业务软件的能力,计算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税务人员忽视基础工作,对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录入不全,现代化设备只扮演初级管理角色。这种状况下,再过分依赖计算机,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形成人机脱离,造成“三率”(申报、登记、入库)考核实际达标率低。

3.考核不落实,税源监控不力岗位职责划分不合理,考核指标不够科学,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不紧密,兑现不及时。改革的初衷是想依靠计算机监控和“三线分离”制度互相制约来达到监控目的,结果硬件比较超前,软件未跟上。从机关到基层对于纳税人的税源流向心中无数,税源失去有效控管,偷逃骗税居高不下。

4.以查代管,重查轻罚在改革初期有不少同志认为,纳税人之所以不依法自觉申报缴税是稽查力度不到位造成的,只要增加检查力量,强化检查,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尤其是强调稽查是“重中之重”之后,有的单位将60%的力量放在检(稽)查,37%的力量放在征收和管理,只有3%的力量放在登记和清查漏管户,形成以查代管的局面。从实践中看,由于平时放松管理,对纳税人底数不清,缺乏适时监控,往往电脑上有记录的纳税户实地找不到,而又有大量经营业户未进行税务登记,电脑上根本没有记录。另外,相当一部分人对偷逃税纳税人从严处罚态度暧昧,稽查到位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罚款及滞纳金加收比率很低。重查轻处,助长了偷逃税者的冒险心理。

(三)地方征管过程出现的问题

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的不断强化,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在征管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日益突出,应认真研究和解决。

1.“协税”(即通过各种渠道到税源充足的外地引进税额)现象出现,且数量逐年增大,“协税”面有扩大的趋势。有的乡镇国税部门也参与了协税;有的乡镇税务部门不仅自己协税,还牵线搭桥为其他乡镇协税。“协税”虽然在短期内对地方财力增长有利,但长此下去,随引税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税收买卖“交易”,滋生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协税”对于税源薄弱、税收任务大、征收难度大的地方而言,工作量相对较小,从而出现了“挖别人的地,不耕自己的田”的怪现象,造成地方小额税收跑、冒、滴、漏,国家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2.“调税”(“调税”即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重新抬头,且日趋普遍,方式更隐蔽,造成税收统计信息失真。新税制取消了集贸市场分成,将税务经费改为垂直管理,使以解决自身经费不足为目的的调节征收税种的行为一度得到扼制。但随着国家税收管理力度加大,部分税种实行单项征收考核和税务部门消费基金的不断增长,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又重新出现。从我们审计的三个乡镇财政决算来看,均有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调节手段由原来从帐表上集中调节税额,转为在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过程中,在开税票环节分散调节为所需税种,即“什么税未完成就开什么税”。从源头掩盖真相,逃避各项检查和对真实税种、税额的认定。调节税种,不仅使部分税收通过合法渠道直接转化为税务部门的经费来源,造成部分财政收入流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国家税收统计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3.“垫税”(“垫税”即年终以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借贷完成税收任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收入“水份”增加,从而出现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而可用财力相对缩小的不正常现象。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对财力的需求,各地对经济指标的考核由原来“完成总产值”、“完成国内生产总值”等虚指标,转变为“以财政收入论英雄”。部分单位、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和政绩的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垫付垫缴完成税收任务。审计发现有的乡镇以财政资金垫付,或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高息借贷垫税,有的企业直接借入财政周转金还税,再申请财政挖潜改造拨款归位等等,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虚假现象,而实际可动用财力没有多大增长。

4.“留税”(“留税”即滞留、转压和不及时解缴税款)令行难止,给税款的管理和监督留下隐患。由于经济要发展,税收增长成为一种硬性指标,年年加码,致使一些税收征管部门为了保障下任务的完成,在当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层层滞留、转压税款。

5.“奖税”愈演愈烈,税收成本不断加大。为了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和适应地方收入增长的需要,从税务上级管理部门到基层税务所,从本级政府到下级政府,均实行税收任务考核,层层物资奖励的措施。如:完成半年任务,上级有半年奖,区局有匹配奖、有的基层所自身还有配套奖,年终本级政府有积极性奖、下级政府有分成奖等等。名目繁多,有的重复奖励、重复补贴,所有这些,加上各项税收提退,使税收成本大大提高。

6.征收教育费附加搞“包干留成”,使教育经费来源成为税务部门的预算外开支渠道。地税部门利用其征收职权与教育管理部门搞“包干留成”,使本应用于教育的经费大部分被税务部门用于了自身开支,也为其调税为费提供了渠道。

(四)依法治税环境较差 1.税务机关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如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把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税款,也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征收,甚至出现了企业所得税附征现象。这种做法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因而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偷逃税现象只做一般补税处理,这就在事实上使纳税人偷税的风险小于其收益,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2.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纳税问题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纳税意识的强弱,一般与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以及税收法律环境有关。如果纳税人综合素质较高,且该地税收法律环境建设较好,纳税人就会对纳税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因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因惧怕违法受罚而依法纳税。某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自觉性较差;有些纳税人存有偷逃骗税心理,自行申报不实,更不愿让代理人介入,结果,难免会有偷漏税现象发生。

二、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修订税收征管法

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为保证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税收征管法》必须尽快修订。应确定税款优先的原则,降低滞纳金;明确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税责任,明确征纳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扩大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范围,尽快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强化税收征管

在征管模式转换中,税收管理工作已从专管员式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专业性、集约性的间接管理,这就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税收管理既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保障。 1.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有效监控税源。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及纳税户的大量增加,在征管模式转换中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范征管资料的管理。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情况实行分户分类管理,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征管机制。二是监控税源。在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网络监控之前,通过建立税源资料信息库,扩大稽查面,与工商部门共建信息网络,加大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加强税源调查,建立税收管理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实行有效的监管。通过机构监控、稽查监控和计算机监控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建立纳税评审机制。规范申报方式,适当增加纳税申报表的经济财务指标,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栏应增加“尚未支付款项的购进货物”及“尚未入库的购进货物”两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增加“视同销售”一栏,以提高纳税申报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存款实名制,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尽快建立评税机制,制订相应的纳税申报审核评审办法,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实行重点稽查制度。配和评税制度的建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现行的稽查制度改为重点稽查制度。稽查对象通过电脑选案系统生成,数据来源于评税系列录入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检查过程采用税务检查底稿,建立规范的审理程序;缩小检查面,加大处罚力度,对所有结案的偷税企业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暴光,从而达到有效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双重目的。

4.设立清查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职能部门。失踪、漏征漏管现象是制约当前税收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瓶颈”,有效的管理办法是成立失踪户清查的职能部门,长期从事漏管户清查工作,根据从工商、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资料和实地检查,对未登记的业户及时催办。 (三)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监控

1.在税票设计上进行改进,逐步建立一种既能与分级财政相适应,又能明确体现属地纳税原则,便于征纳双方相互监督的税款约束制度。即:征税和纳税双方应能在所征税款的最终流向上相互监督,达成一致,从而杜绝不同属地税务部门之间为私利进行的“协税”或“买卖税收”的现象。 2.全面取消除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手续费的提取退库,改变现行的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从收入中直接提取退库的办法,实行由各级财政以专项资金渠道列支出解决的方式,从而杜绝税务部门为自身利益,任意调节税种的现象。

3.引进成本效益考核原则,实行税务经费与税收增长挂钩,采取核定基数,比例增长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审核后全部上划税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拨,防止税务经费来源渠道过多过滥,造成消费基金膨胀,税收成本上升。

4.进一步加强对弄虚作假、虚报政绩的垫税及调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结果与税收征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的考核和任用挂钩,使其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5.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按税征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加快实行税收征管电算化,逐步形成申报、征管、解缴、入库全方位监督的税收征管体系,减少征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加强税收法律环境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税法,使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什么要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责任,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构成涉税犯罪的个人和集体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税法的威慑力,增加纳税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陈秀金,《税收征管改革中几个实践问题的思考》,载于《福建税务》1999.9 2.余忠友,《改制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及解决办法》,载于《福建税务》2001.12 3.郭影,《新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山东税务纵横 》2000.7 4.郭烈民.,《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税务研究》 2000.6 5.李中良,《当前税收征管质量存在问题及对策》,载于《河南税务》

2000.10 6.李孝敏,《对现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思考》,载于《安徽税务》2002.7 7.刘大平,《信息不对称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载于《经济与管理》,2002.10 8.陈红卫.,《关于税收征管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于《经济师》2002.11

第6篇:农村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税收调高起征点和降低征收率等税收政策逐步实施后,我县城乡市场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其中个体税收经济因其投资小、运转快等优点,更如同雨后春笋般散布在城乡市场的角角落落。个体经济的发展虽说活跃了市场,但同时也给我们国税部门带来了征

管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所以,如何加强我县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使之既能促进我县城乡个体的经济持续发展,又能防止税收的跑冒滴漏,这也是摆在我们国税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县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原因

1、个体税收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现在个体税收征管主要还是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进行按期征收的管理模式为主。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存在着地区定额不平衡、定额偏低、定额不够科学、征管的深度和力度不够等弊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虽然现在税务机关在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时已逐步采用电脑核定,或采取以分局为单位集体评定等方法,但在个体水收定额过程中仍然难以避免地渗透进税务管理人员的个人感情色彩,特别是纳税人的起征点调高后,纳税人税款征不与不征、征多征收少,也多多少少地包含一些管理人员的个人色彩,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纳税人对此意见较大,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难度,同时也有损国税部门的整体形象。

2、纳税环境有待改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由于个体税收征收额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尤其是纳税起征点的提高和征收率的降低,部分税务基层工作人员对一些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或是爱管不管,或是懒于管理。加上个体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更使得一些纳税人心里想着自己未达到起征点而不用完税。法治公平、高效的纳税环境还未形成。

3、建帐建制工作困难重重。目前我县农村个体税收的定额普遍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因为税源调查不到位,税负核定不据实,对建帐工作缺乏信心,有畏难心里,认为工作开展难度大等因素,也有纳税人因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无序竞争的现象时有出现,相当多的个体户以压低销售价格来提高竞争力,甚至出现用亏本销售来占领市场、招揽顾客、普遍出现经营销售不开发票等现象。并且大多数个体户自身素质不高,本身无建帐能力,加之少数建帐户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高于定期定额户,公平纳税的环境没有形成,影响了纳税户如实记帐的积极性。

4、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虽然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开展不同程度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活动,但是由于个体户经营情况变化较大,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的个体户,存在着个体户自行停业,新增户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等现象,使得漏征漏管户不断出现;特别是今年国家再次降低征收率后,出现了有的个体户开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到我们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又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做手脚,或是建假帐,应付税务部门检查,造成税款流失。同时税务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还未形成有效的动态管理,使得漏征漏管户的数量难以下降。每年税务机关都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展户籍巡查,而个体征管工作的效率却难以提高。

5、考核措施不到位,岗位工作量不平衡,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现在一些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管理岗位的考核只做表面文章,重形式而不重视实质,如对登记率、申报率考核等。个体税收管理大都是按块、分片区管理,而各片区之间个体户的经营状况、纳税意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单纯以统一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等作为考核指标,势必造成苦乐不均,影响部分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6、税法宣传不到位。每年我们国税部门在税法宣传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偷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当前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但在多年的宣传税法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每年只有在“税法宣传月”时,才能在媒体上听到或看到税务人员宣传人员宣传税法的情景,很难使税收宣传工作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更别说深入到普通的公民了。所以许多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二、解决办法与对策

针对我县农村个体纳税户税收管理的现状,如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笔者认为:依托计算机强化税控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加强税法宣传等都是加强此项管理的有效途径。

1、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促进个体税收管理手段精细化。近几年来,税务机关运用金税工程实行电子办税,切身感受到电子办税是国家税收实现公平,便捷高效的最佳载体,是税收管理精细化的依托。实践证明,推行个体税收精细化管理,将信息技术引入税源监控是有效的管理手段。我觉得农村分局,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广泛地同工商、地税

第7篇: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现状、问题及对策

陈为玉 许传征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商品房开发的投入逐年加大,建筑市场的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而建筑市场对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的规范要求,使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现象越来越普遍。就**市目前情况看,本地建筑企业因受技术资质和施工力量的制约,无法大规模地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商品房开发与建设,具有较高资质的外来施工企业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据统计,我市规模较大的外来施工企业,2009年约有60多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8000多万元;2010年85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12000多万元。这些企业的进驻,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增长,也为地税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但外来施工企业同时也存在流动分散、建筑项目多、施工队伍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致使地税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普遍发现这些企业存在底数不清、难以征管、税收流失较严重等诸多问题。为彻底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胶南局自2010年开始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了专项整治与清理。

一、外来施工企业征管措施

为提高整治效率,我们确立了“个案解剖—风险自查—评估检查”的整治思路与步骤,“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一)点上解剖,挖掘纳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抽调10名业务骨干,选取有代表性的5户外来施工企业进行解剖分析,补缴

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及滞纳金865万元。一是通过查询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情况,到建设局等部门采集有关施工许可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和工程备案,全面掌握外来施工单位在胶南市的建筑施工活动;二是设计调查表格,责成外来施工单位提供施工项目、开竣工时间、工程进度、工程款收取、决算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税款缴纳等情况,分析比对报验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纳税情况,查找纳税疑点;三是开展外围取证,到建筑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拨付劳动保障金,到建设方取证甲方供料,然后与建筑单位核对落实。

(二)面上自查,帮助纳税人排除纳税风险。通过个案解剖,全面归纳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托纳税人培训学校,对部分外来施工企业进行集中纳税辅导,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各管理单位根据剖析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外来施工企业下达《纳税风险提示与自查通知书》,提示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和相关税收政策,并由管理人员跟踪督导,限期自查,共有68户外来施工企业自查缴纳税款、滞纳金1365万元。

(三)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不认真开展自查的纳税人和自查不彻底的纳税人,由管理单位和稽查局进行评估检查和税务稽查,构成偷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理顺和规范税收秩序。共检查15户纳税人,检查税款765万元,滞纳金85万元,罚款156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挂靠企业没有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虽从多方面入手,建章立制,但挂靠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由于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要求,一些资质低的外来

建筑企业不能承包建筑质量要求高的工程项目,挂靠高资质的外来建筑企业成为名义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大部分挂靠企业作为被挂靠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未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价外费用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外来施工企业特别是下设的项目部,一般没有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对其取得的建筑工程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奖励费和养老保障金等),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进行事中监控,使得价外费用特别是养老保障金大部分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例如,外来施工企业从主管部门取得的养老保障金涉及金额近千万元,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纳税问题,补缴税款27万余元。

(三)甲方供料不申报或不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在自己的账中或备查账簿中真实反映“甲方供料”情况,往往在缴税或开票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没有将建设方提供材料及时、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例如,我局立案检查12户外来施工企业中,有5户企业存在未申报缴纳甲方供料营业税问题,补缴税款135万余元。

(四)不按照合同及时确认计税营业额,或未及时申报预收工程款营业税。对外来施工企业采取 “以票管税”手段,大部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重点在开票环节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开票额征收地方各税。税务部门仅从纳税申报表获取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对具体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实施管理的力度还不够,不能准确掌握外来建筑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

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例如,我局检查14户外来施工企业中,有9户企业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确认营业额或收取预收工程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问题,补缴税款1060万元。

(五)签订假合同差额申报转包工程缴纳营业税。有些企业将在招投标中得的工程项目,签订虚假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将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建筑企业。譬如查实外来施工企业甲公司将950万元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乙公司,但签订分包合同金额却为800万元,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乙公司在按照营业额800万元申报营业税的同时,还负担甲公司虚假营业额150万元的营业税,这样甲公司少申报营业税28.5万元。

(六)未按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其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外省进鲁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其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企业未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未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其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从目前已查结的14户企业检查情况看,其中3户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问题,补扣补缴税款68万元。

(七)税源登记或报验登记管理不利于税收控管。由于工商原因,外来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发生地无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因此不能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也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目前税务机关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办理报验登记时未设定定期申报日期;同时一个外来施工企业不同的施

工项目只能使用不同的纳税识别号,往往一个外来施工企业最多有

八、九个纳税识别号,不便于对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这对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强化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畅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渠道,强化纳税人户籍监控。加强与国税、工商、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区域外来施工企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逐户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工商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建设部门要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动态的项目立项情况以及建筑工程的投标、中标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通过综合治税网络,税务机关及时掌控外来施工项目,建立外来施工纳税人户籍管理电子档案,根据工程立项、投标、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告知或催办,摸清税源底数,全面杜绝漏征漏管。

(二)严格审查外来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资格。税务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税源管理登记时,严格区分二级分支机构和挂靠企业,注重审核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真实性,要从财务、业务、人员是否全部与总机构有直接联系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那些仅仅是某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施工资质,借有资质建筑企业之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承认其二级分支机构资格,一律视为挂靠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来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省外来本地施工企业,建筑人员大部分在劳务发生地进行工资薪金所得分配。因此

必须在劳务发生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37号和《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9‟184号)文件规定,一律在劳务发生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建筑业经营行为的施工企业,审核是否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证明资料,不同时具备以上资料的,一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扩大调查取证范围,确保税收计税依据准确性。在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中,要扩展取证链条,注重延伸检查和管理。拨付的建筑结算款项、提供的甲方供料,建设方均有详细而明确的记载。税务机关可以到建设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有建设管理部门拨付的劳动保障金,建设管理部门有拨付台帐,具体记载拨付日期、金额和拨付依据。通过到第三方调查取证,既解决了纳税人不配合税务管理、检查的情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打击和震慑了税收违法行为。

(五)严格甄别转包和分包行为。依照《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差额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严格审查《总、分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分包规定,特别是对分包额占总承包额50%以上的,必须到施工现场查验总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是总承包单位的

人员,是否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可界定为转包行为。

(六)建立“定期申报,以票控税,双向控管”模式,在流程上解决申报监控问题。以往的“以票控税”演变成施工企业“按需开票”,就是什么时间建设方付款,什么时间到税务机关开票。“定期申报,以票控税,双向控管” 就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建立的纳税电子档案,解决纳税人不按时申报、不全额申报、申报税种不全的问题。“定期申报”,对外来施工企业,无论办理了税务登记还是报验登记,全部按照申报期限要求按期申报;“以票控税”,就是在开票时将电子档案核实的各个税种全部纳入征收范围,确保无漏项;“双向控管”就是纳税人在开票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建设方和建筑方共同确认的施工进度比对表和甲方供料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同时税务机关要及时到施工现场对完工进度进行查验,结合税款入库情况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进度与税款入库进度控管及时、准确、到位。

(七)增强纳税风险评价的针对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部门一方面要通过纳税人档案和施工进度及时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探索外来施工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风险评价、纳税评估的要领;在推行风险评价、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中,以评价引导评估,以评估助力稽查,以稽查促进管理,从而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全面提高建筑营业税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宣传外来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方法和申报方式,发放外来施工企业纳税知识手册,组织外来施工企业税收政

策辅导班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第8篇: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

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

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

构和知识结构,为征管改革提供组织保证。二是激励机制。结合专业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完善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按工作实绩核定奖金数额,改变以往奖金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增强干部的事业心的工作压力感、责任感。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总之,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纳税申报、税务稽查、计算机应用、税收服务、征管基础管理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配套协作,相互支持和促进,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征管运行机制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稽查等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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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私营个体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个体经济提供的税收收入也在逐年增加。因此,适应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强化其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当前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强化私营个体税收征管提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当前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营个体业主纳税意识普遍不高

一是私营个体经济组成结构复杂。人员文化层次不一,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其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偷税逃税现象较公有制经济严重。私营个体经济其主动申报率也较低,与公有经济相比,相差甚远。二是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私营个体经济中有相当部分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与建帐和发票有关的业务知识,不能按规定建帐;还有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其定额远远低于其实际经营额,如果按实建帐,势必会让税务机关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从而增加其应纳税额。因此,这部分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建帐或者应付税务机关建帐工作,比照原定定额(甚至更低)在帐面反映销售收入。个别纳税人虽然愿意建帐,他们大部分委托中介机构代建帐,但由于会计与业户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愿依法对业户进行会计监督。同时,会计未参与业户的经营管理,对业户所报送的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无从核实,即使想对业户进行监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难以形成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

三是征管稽查难度普遍较大。私营个体经济数量众多,覆盖面广,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经营方法灵活多变,购销渠道隐蔽,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征管措施滞后。在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加之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以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为由,人为阻碍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稽查,导致私营个体经济的偷税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税务管理人员对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不力

一是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对加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工作量大、收效比较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不良现象:一是在私营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的同志调整到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私营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另一方面,在稽查对象的确定上,都将企业(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稽查重点,个别企业一年被稽查两次甚至更多次,而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举报的个体户,不是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

二是税源不清。首先,由于企业改制用工、分配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出现了改、转、租、包、卖、联等多种经济成份,下岗人员增多,使私营个体经济成分逐年增多,新开业私营个体户层出不穷。其次,税源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明显税源转移成了隐蔽税源,固定税源转化成了流动税源,重点税源分解成了小税源,而我们的征管工作往往滞后于税源的变化。第三,城区由于征管范围的交叉,农村则由于征管力量的不足,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征管“空档”。因此,漏征漏管户多,私营个体税源不清,这是各地税务机关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三是监控乏力。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进货渠道复杂,经营手段隐蔽,这是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直接原因;而私营个体经济财会凭证又不够健全,无法对其进行财会监控,是税务机关对其监控乏力的根本原因;同时,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协税护税方面的应有作用,也是导致税务机关对私营个体经济监控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不严。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私营个体定额管理方面,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定额,定额核定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同时,对定额户填开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未补税或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由于征管改革后,大部分私营个体定额户均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直接对其免征税款的机会几乎等于零,于是个别税务干部采取批准个体户假停、歇业的手段以达到

免征税款的目的;对私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处罚的轻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往往对企业处罚得要重一些,而对私营个体业主处罚得轻一些。

二、强化私营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税法宣传

一是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只在四月“税法宣传月”造声势、搞活动。要随时做到报纸上有(税收方面的)文章,电台上有声音,交通要道有标语;二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不能一提到税法宣传就想到搞游行、发传单,而要采取集中辅导、定期发布税法信息、送法上门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三是要做到主次分明。在宣传对象上要将各级党政领导、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青少年作为重点。在宣传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关系;对纳税人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重点;对青少年要重点宣传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税收的作用等。四是要定期公告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达到教育和震慑偷逃税者。

(二)推进建帐建制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建帐方面的规定,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采取措施完善私营个体经济的财务制度,促进其财务管理规范化已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它是公平税负、依法治税的需要,更是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建真帐、建实帐。依法加强对其帐务凭证的管理。这是今后私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根本出路和重要工作,这也是对私营个体经济进行监控的有效办法。要在稳定已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帐务的真实程度:首先,要严格申报。无论是查帐征收户还是定额与帐务相结合的业户,都必须按帐务核算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其次,管好购销。一是要求私营个体工商业户购买货物时必须索取发票;二是分别对不同私营个体工商业户采取不同的方法管理其购进货物:对那些经营大宗商品,经营地点离税务机关较近的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实行进货报验制度,私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货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报验,然后才能凭进货发票和审验记录入帐。

(三)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稽查力度

目前,私营个体经济的税务稽查可试行分类稽查制,对未建帐户要重点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以平衡未建帐户与建帐户间的税负;对虽已建帐但收支凭证不全,帐面收入额低于定额的,列为必查户;对那些建帐态度较好,帐务核算比较真实的,列为可查户;对收支凭证齐全、资料较真实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予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补税的补税,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整顿纳税纪律,理顺征纳关系,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四)转变观念,提高对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认识

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加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是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增加税收收入、公平税收负担的需要。一是需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广新经验,努力增强改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在人员配备上,要把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同志调整到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在人员数量上予以充实,在交通和通讯工具的配备上,向私营个体征管人员倾斜;三是要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情况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定期整顿个体税收秩序,为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撑腰壮胆;四是抓大不放小,在抓好企业管理的同时,也要抓好私营个体税收的征、管、查。

(五)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走专业人员与群众结合的路子

就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总体而言,税务部门专业管理是内因,社会护税协税和部门配合是外因。私营个体税收征管单靠税务部门孤军作战,势必势单力薄,必须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综合治理。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首先,要健全护税协税组织,建立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配合,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纵横交错,联片成网的护协税网络。采取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办法,分别建立起县级、镇级、街道村委会三级护协税组织。其次要分级定责,明确各级护协税组织的工作任务。第三

要加强对护协税人员的税收政策法规辅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第四要完善制度,赏罚严明,对护税协税有功人员要予以重奖。第五要针对私营个体税收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矛盾突出、难度较大的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第六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与其核对私营个体登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工商税务合署办公或实行计算机联网,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从而减少和杜绝漏登漏征漏管户。同时对一些零散的、不易控管的税收,可委托协税护税组织中有关人员代征,以解决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和源头控管难的问题。

(六)严格内部制约机制,促进严格执法

首先,私营个体定额必须要严格实行起征点定额标准,以平衡区域间的税收负担。对在乡镇经营并且有固定门面的业户一律实行计算机管理,但定额调整情况需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录入计算机。对私营个体工商户发售发票应严格实行交旧购新,并作好审核记录,对特殊行业的经营单一品种商品,采取定额加发票,对使用定额发票的,实行预储预征,同时调整其定额。其次,对私营个体定额户的停(歇)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大户的停(歇)业,由基层分局审批后附调查文字材料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案,县级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选出其中的部分停(歇)业户送稽查部门复核,以有效遏制假停、歇业现象的出现。第三,加强对私营个体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及稽查面等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促进征管上质量,收入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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