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纳税服务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现阶段税收的两大任务。对两者的认识,不能孤立地或对立地看,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应是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的视角下加以把握。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就能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就能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服务新路。

第一篇:纳税服务论文

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纳税遵从度

[摘要] 纳税服务是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转变服务观念,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信息服务,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关键。

[关键词] 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优化服务;纳税遵从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3.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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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在“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中,纳税服务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最终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1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要以全新的理念融入构建“服务型政府”之中,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征纳和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1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而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最本质的意义。

1.2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代国际税收管理的大战略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主导地位,纳税人被动听从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和处分通知以实现纳税义务的遵从。这种行政理念与传统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申报核定方式相适应,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当税务机关不堪行政重负而促使申报核定方式进一步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演进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管理与服从、“警察与小偷”似的关系模式就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加拿大税务局在推出的“未来发展计划”(Future Directions)中,表示将着力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荷兰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税务行政管理,宣称其经营理念为“服务本位态度,目标群体方法,综合顾客管理和即时服务”,其基本价值观为“诚信、责任和谨慎”,其战略目标是以服务和帮助,保持和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服务行政已经成为现代税务行政的标志,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1.3 优化纳税服务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更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在日常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偷逃行为,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那些故意违法的纳税人的管理,以净化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循环。

1.4 优化纳税服务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今天,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之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并不关心税务机关的内部流程,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利于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始于纳税人所需、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塑造税务部门“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好社会形象,铸就一支积极向上、和谐相处、协调配合、团结奋进的优秀税务干部队伍,自觉践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尽管近年来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纳税程序、税收信息、权益保障等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所以全国税务系统应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纳税遵从。

2.1 转变服务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4个方面的转变。(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2.2 优化纳税程序服务

纳税程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优化纳税程序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办税程序,现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操作中复杂的办税流程依法简化合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增加、重复累积的征管流程及时清理和规范,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简化流程,内部运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源管理环节和税务稽查环节要统筹规划,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要推行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电话办税、邮递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要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

(4)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通过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受理、一级核批,除必须报上级审批的业务外,所有涉税事宜全部推向前台,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纳税人在综合窗口可以办理所有的涉税事宜,如果在一个窗口办理不了的,那么办税服务厅应该实行内部运转。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遵从税法提供便利。

2.3 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税收信息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优化税收信息服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宣传内容,注意加强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等程序法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分类宣传,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需求,突出相应重点,分别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可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新阵地”。可尝试成立纳税人学校或定期开办纳税人辅导班,按照税务部门不同时期的热点工作,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行业、分类型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2)强化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是集中咨询、统一咨询服务“出入口”。将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税费征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指引服务、发票信息查询等职能统一归集到12366服务热线。全市(或县)统一使用12366咨询服务号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声音发言,确保了咨询服务规范性和答复口径一致性。二是要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信函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三是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对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以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四是要规范纳税咨询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受理程序;定期开展咨询回复满意度调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

2.4 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必须有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纳税人参与,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从“源头”上考虑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税收环境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3)要扎实做好税务法律救济工作。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工作,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证纳税人依法获得税务行政赔偿。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化解征纳矛盾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一.国外税收征管的最新趋势[J].税务研究,2008(2).

[2]刘京娟.纳税服务机制设计路径探讨[J].税务研究,2010(4).

作者:史海凤

第二篇:现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机制对纳税人纳税服务需求的匹配程度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税务管理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传统的管理监督型向现代管理服务型转变,纳税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税务部门研究的热点。因此,通过调查研究,重点研究了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及目前二者之间的匹配程度。研究结果将为进一步研究优化现行纳税服务机制的有效途径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需求;匹配程度

一、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制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从我国税收服务政策上看,“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格局。“十二五”(2011—2015年)是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关键时期,全国税务系统需要在树立平等理念、满足正当需求、坚持公正透明、强化统筹协调四项原则的基础上,丰富细化税法宣传,准确及时开展咨询,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切实保护合法权益,分类实施信用管理、全面开展社会协作,并通过强化组织保障、优化经费管理、健全应急机制、细化绩效考评等保障措施,立足科学发展,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律,合理借鉴国际纳税服务工作的有益经验,实现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目标。

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为研究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制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的匹配程度,本课题组成员针对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分为两个小组,分别进行问卷调查。其中,A小组针对辽宁省昌图市某区的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内容做调查;B小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两个小组均采用同一份问卷,调查目的在于对提高税收服务质量的研究和了解税收企业纳税服务需求情况。深入了解纳税服务满意度能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从而改善税收服务质量,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A小组发出问卷75份,实际收回74份。本次调查中,所属企业类型中,行政企业占12%,国有企业占9%,股份有限公司20%,责任有限公司占14%,私营企业占19%,个体工商户占26%。

纳税人职务统计:与财务、税务相关人员占32%,不愿意透露职务的被调查者占68%。

表1说明,在此次调查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35.1%的纳税人想了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在税收政策宣传形式上,多数纳税人乐于接受新闻媒体的形式;认为税务人员办事态度一般的纳税人占多数;认为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一的纳税人占多数;在企业或个人偷税逃税的可能原因方面,多数违法纳税人属于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综合来看,将本次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可得出,在这次调查中所调查地区的纳税人,所关心较多的税收政策是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和服务业税收政策。所喜欢的宣传形式多为新闻媒体和手机,而且到办税大厅人们多为关心环境好坏和税收人员的态度。被调查者表示遇到税收问题和涉税争议时多选择法律援助。此外,调查显示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那就是有些时候纳税人到了办税大厅无人指引,并且有些地方还没有自助办税服务区,因此会给纳税人和相关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违章处罚公开和社会监督公开的方服务方面,希望能进一步公开。同时,也希望税收机构普及税收相关知识,多摆放些易懂的税收相关读本于纳税大厅内。

在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调查误差,为降低误差率,我们分两组同时进行调查。以下是B小组的调查结果。

B小组没有限定调查区域,在全国范围内发放正式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99份,有效问卷292份,问卷有效率为97.33%。对调查所得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后,B小组对于税收服务的满意度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加强所得税的改革力度,提高纳税人对于税收服务的满意度

通过问卷调查与分析发现,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国家经济贡献的主力军也在逐渐转移方向,大量收支向第三产业涌入或倾斜。因此,国家税收政策需要不断向新兴的产业转移,加强征收流转税向征收财产税、所得税的改革力度,减轻广大纳税人实际税负的负担,缓解纳税人的实际压力,从而提高纳税人对于税收服务的满意度。

2.对于税收服务的各种形式而言,纳税人大多数还是比较屈从传统的税收服务方式

对于解决税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简单,税务机关需要加大与网络等高新技术结合的力度,加大互联网在税收服务中服务力度。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公开面对纳税人的场所,如办税服务厅等,对于纳税人而言,真正能够使他们的满意度高的还在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业务的熟练和服务态度的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做好反腐倡廉的建设工作,让纳税人清楚自己的每一分钱的去向,真正使得税收用之于民,那么纳税人也会相应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很好的享受税收服务,税收满意度将会大幅提高。

3.税法还不甚严格,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还大量存在

这说明税务机关对于税法的普及力度还不够,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还不强,合理避税的能力还较弱,这样对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较多,税收满意度肯定得不到提高。

三、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制与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的匹配情况

调查表明,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健全,但与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的匹配情况在以下方面有待完善。

1.纳税人非常关心所属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税务机关能够主动提供指导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纳税、提高利润率。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和执行有时间差异,会导致纳税人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利时机而遭受损失,因此,纳税人迫切希望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提醒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而现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机制。

2.纳税人比较关注税收服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

近年来,税收服务的工作态度有所改善,但和其他服务行业相比,服务态度仍有待提高。例如,应减少蓄意推托、态度冷淡、故意刁难纳税人等现象的发生。

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针对办税时常会出现的窗口排队等候、税务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办税机器设施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处理业务能力较弱、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各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审核程序烦琐、签字领导不在、延误时间等现象,应加强管理。

3.纳税人普遍不希望税收工作者上门服务

税收工作者上门服务,一方面容易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派专人陪同,增加了招待费用,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纳税成本。因此,纳税人普遍不希望税收工作者上门服务。

4.纳税人税收筹划能力较为薄弱

纳税人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同时少缴税,这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税收筹划知识的指导。而具有税收筹划知识的专业人员大部分集中于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希望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筹划服务。

以上建议为现行税务机关在制定纳税服务机制时应考虑的若干因素,截至发稿,国家税务总局发[2014]154号文件制定了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五点,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纳税服务规范落地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做事培训与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做好前后台衔接和部门协作;四是按季更新维护,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规范动态升级机制;五是实行追踪问效,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责任编辑 柯 黎]

作者:王娜 姚旭 郑建志

第三篇: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

摘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现阶段税收的两大任务。对两者的认识,不能孤立地或对立地看,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应是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的视角下加以把握。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就能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就能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服务新路。

关键词:依法治税;纳税服务;国家税收;公共税收;服务型政府

国家税收指的是坚持税收与国家本质相联系的税收一般,而公共税收指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税收特殊。将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这两个基本理念结合起来,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依法治税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两者都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的重大课题和中心工作。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正确把握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认识并处理好两者关系,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解税收理念建设进程和指导税收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税收观中的依法治税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是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二是税收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依靠国家权力强制地保障实施;三是在法治国家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四是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参与。简言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法律为依据,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性参与社会剩余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这就是我们强调的国家税收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执法体系、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税收保障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何在国家税收观中理解依法治税,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税是法治国家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一个基本认识。税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然而国家有“人治”和“法治”之分。历史上最初的国家都是人治国家,其主要特征是一种向上型的权力机构,强调“朕就是法”。随着历史的发展,法治思想开始进入历史舞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史记·商君列传》)等无一不体现了这种思想。尽管如此,过去中国几千年的专制国家仍然是人治国家或者是人治为主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发展,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依法治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并被确立为税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从税务机关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中,就可以看出,“法治”是第一位的。

第二,依法治税是税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从古至今,无论国家形态如何变化,税收的强制性始终是不变的。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进行征收的。正如马克思所言: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征税正是凭借这种政治权力。二是税收是国家依靠法律来保障其征收的。也就是说,如果不依法纳税,国家就可以依据法律来进行处罚。国家为了取得税收,通过立法来确立征税依据,通过严格执法来规范征管程序,通过“违章处理”

(违章既包括不依法纳税行为,也包括不依法征税行为)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于税收强制性,也终于税收强制性,税收强制性体现于依法治税的全过程。

第三,依法治税仍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这是对国家税收观中依法治税的第三个基本认识。税收自诞生之初就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无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也始终不变,发生变化的只是不同形态国家中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与此相同,无论采用哪种治税理念,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足额征收,保障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基于这一理解,依法治税必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不难看出在“税收、发展、民生”中,“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实际上也包含着税收服务国家职能的深刻寓意。

综上所述,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我们要始终坚持。

二、公共税收观中的纳税服务

公共税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以市场为主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税制设计要坚持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坚持“效率、公平、简便”的基本原则,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二是按照“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收之用途主要体现为“公共性”,即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市场经济运作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并尽量不去投资一般性竞争领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中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四是按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的要求,税收征管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规范之下。因此,公共税收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税收,是一种服务税收。它致力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制,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外部条件予以财力上的保障,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法治化的要求来规范管理,这是公共税收观的基本内容。

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如何在公共税收观中认识纳税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纳税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一个基本认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人民服务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被定义为全能型的,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更多地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淡化了其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政府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所需的外部条件,政府角色也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第二,纳税服务是公共税收理念的自然延伸,是服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之所以说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对应的财政与税收表现形式,强调的首先是财政与税收的公共性,强调的是作为财政收入最重要部分的税收主要用途之公共性,强调的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来提供尽可能多且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税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理念的必然延伸。广义上说,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就是一种为市场经济(包括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税收,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服务是公共税收的重要特征。而从狭义上说,纳税服务即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服务,这是服务税收的起点与基础,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必要前提。

第三,纳税服务应该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做法与经验,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三个基本认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着上百年历史的市场经济实践,我国的市场经济道路才刚刚开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以及如何让政府更好地为市场服务等方面,具有比我们更多的经验和教训。纳税服务领域同样是如此,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西方国家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坚持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不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及功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比较与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并使之与我国仍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结合起来,致力于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纳税服务新路。

综上所述,纳税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等一系列重要理念的必然延伸。因此,一是要努力地倡导定位在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纳税服务理念;二是要在立足国情与比较借鉴的实践中致力于优化纳税服务。

三、正确看待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

将以上对国家税收观与公共税收观的理解结合起来,就是要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统一:国家税收观阐述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下税收的“一般”。只要国家存在,任何税收都是国家税收,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尤其应该坚持。这一点不会因为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而公共税收观阐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特殊”,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主要表现为公共税收形式。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体现的是本质与主要表现形式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统一。这是我们认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基本视角。

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坚持的就是关于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辩证观。第一,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统一的。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国家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服务国家职能的实现。纳税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保障税收的足额征收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第二,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层次分明的。必须强调这样的观点,依法治税应该是第一性的,纳税服务是第二性的。依法治税是由国家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是法治国家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纳税服务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税收理念的延伸,但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逐步实现的,也是以政府依法行政为重要前提的,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的不同层次决定了两者也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一直强调“坚持依法治税,倡导服务税收”。我们决不能因为宣传纳税服务而冲击依法治税的根基,我们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倡导服务税收的。同样,当我们强调依法治税时,仍然要从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广大纳税人)服务的目标出发,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在纳税服务的范畴内,倡导以纳税人为中心,并在实践中努力从“倡导”纳税服务发展为“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这种关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辩证观,同样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要求中找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治税视为税收工作灵魂,而纳税服务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其中孰轻孰重,可见一斑。最后,依法治税是一切税收工作的基础,对纳税服务来讲也是适用的。纳税服务工作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要注重将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法制化,这也是依法治税对纳税服务的必然要求。

四、对纳税服务内涵的界定

我国对纳税服务概念的界定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并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第二次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又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概念的准确界定为我们更准确、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但由于纳税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如何把握纳税服务的边界”还缺乏准确了解。因此,对纳税服务内涵进行分析与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认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纳税服务内涵。

第一,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下把握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收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坚持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权力税收与服务税收的辨证观,辩证地看待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税,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经济体系的成功运作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实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税收征收部门,应该强化服务意识,创造条件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纳税人提供合意的税收软环境,建设服务型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因此,依法治

税始终是第一位的,是基础性的,我们强调要坚持。而纳税服务是第二位的,是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和优化。倡导指的是税务部门在理念上应该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优化指的是税务部门在行动上应该广泛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下把握纳税服务。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因此,我们研究纳税服务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其纳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要深刻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深刻含义,认真把握“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的具体要求,要在这些基本框架内来理解纳税服务问题。

综上分析,我们在理解纳税服务问题上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边界,即上界(限)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这一主题下展开;下界(限)是“坚持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倡导纳税服务”,我们的纳税服务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科学发展”就是纳税服务的基本内涵。在这一上下限中,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去“优化”纳税服务,努力在中国国情与国际经验的结合中探索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纳税服务之路。税务机关在提供与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只要是坚持“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只要是有利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服务和措施,都应当属于纳税服务的范畴。基于这一理解,我们可以重新来解读纳税服务的概念,其中“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指的就是“依法治税”这一基础,“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指的就是“以纳税人为本,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方向。

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做“沉锚效应”,指人们的思维、决策很容易受到第一信息的左右,而忽略其他的重要信息。正如我们过去强调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而忽略了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一样,我们也忧虑在目前与未来强调税收的公共性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忽略税收的国家性和依法治税的倾向。因此,我们强调,“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服务科学发展”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服务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校:周全林

作者:邓力平 胡 巍

第四篇:对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纳税人自觉、及时、完整地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便捷的、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新的《税收征管法》纳入了许多过去属于税收职业道德的行为,说明纳税服务已经从法律上,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了税务干部的法定职责。那么,如何优化纳税服务呢?

首先,税务部门要把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到依法的高度去对待,真正认识到,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责。

新的《税收征管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增加了大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纳税服务已经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税务部门就要树立全新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在新的征管体系中,纳税服务是基础,搞好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要转变观念,彻底摆脱过去打击监督型管理的残留理念,全面树立管理服务型的征管理念。

在过去多少年中,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是打击监督型的,在此种体系中不相信纳税人能依法纳税,所以税务机关包揽了许多纳税具体事宜,而不考虑纳税人在想什么,希望什么,满意什么,所以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益不高,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起到了催化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的发生。管理服务型的税收征管体系,是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那么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向他们宣传税法,帮他们了解掌握纳税的程序,让他们清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办完应办的所有纳税事项。

第三,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到搞好纳税服务,是世界税收征管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我国加入WTO后,要不断扩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位置,那么就要在各方面与世界接轨,纳税服务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大趋势,现在有些国家已经把税务局改成了服务机构或服务办公室。只有搞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水平才能跟上世界潮流。所以要认识到纳税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的新战略,是顺应世界税收征管潮流的举措,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第四,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纳税服务的管理制度。

认识提高了,那么制度就是搞好纳税服务的基本保障。现代管理的核心就是用制度管人治事,要建立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制度确保纳税服务的高质量。比如“首问负责制”的高质量运行,就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主动性和情愿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首问负责制”的内涵,就是要求首次接受咨询的税务人员,就纳税人询问的涉税事项,按照政策给予及时、正确、耐心、细致、热情的答复,并给予具体指导,直至办完全部事项,这个制度,是搞好纳税服务的首要环节,它能使纳税人在具体办税过程中,学到税法知识,掌握办税程序,从而提高办税能力。同时满腔热情的服务,会使纳税人感受到所尽的义务,受到极大的重视和尊重,从而感到心情愉快,同时拉近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距离,实际上也就是拉近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或清除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促进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引导的自觉性。

第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服务方式,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观念转变了,制度建立了,剩下的就是如何根据具体情况,以便利纳税人为目的,确定不同的纳税服务方式。

比如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直接去税务服务所办税,也可电话报税,通过银行、储蓄等的互联网直接扣税;对于纳税大户可以设立专门柜台,使涉税事项多的纳税大户,减少了办税等待时间,享受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使其他纳税户,不会因纳税大户业务量大,占用时间多而排队等候;对地理位置偏远又分散的纳税户,可推行集中征收,邮寄申报的方式,以平衡税负,方便申报;对地理位置集中,纳税户又少的地区,可推行“一窗口”服务,即在一个窗口就办完了所有涉税事项;对有条件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开通税收热线和网上办公,摆脱传统的上门办税方式,把纳税服务从传统领域,带入信息社会化的崭新天地,形成功能齐全、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电子办税网络。

作者:倪玉兰

第五篇:基于纳税服务角度的纳税人权利解读

在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一般都非常明确的提出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在对纳税人权利的具体解释中,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提供的纳税服务。美国、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制定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标准,并向纳税人公开承诺其工作目标和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或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纠纷的机构。美国设有税收服务中心、上诉办公室、税收法庭、解决问题办公室,新西兰设有纳税人信息服务中心、纳税人服务办公室,香港设有纳税人咨询中心、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等机构。在具体的办税服务中税务人员视纳税人为上帝,为纳税人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并高效地处理税收事务,工作效率大幅提高。这不仅节约了征收成本,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而且由于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在征税过程中加强了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了比较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本文拟就我国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纳税服务理念需要改变

税务机关仅仅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纳税服务理念的变革是保证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关键。纳税服务理念的建立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从税务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解决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从观念上来看,目前,我国的税务服务还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提供的纳税服务,而不是站在服务者的立场上提供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理念需从监督型、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理念的变革是至关重要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对政府管理的内在要求。具体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的征收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对纳税人的定位,应从监管对象向服务对象转变,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从其他国家来看,纳税服务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税款征收也由强制管理向纳税服务为中心转变。加拿大是最早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国家;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税务机关称纳税人为顾客,内部机构按照业务功能予以重组。英国政府在1991年就推行了“公民宪章”运动,要求政府部门提高效率,改进公共服务,重塑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公民宪章”运动就是要求政府站在顾客(公民)的角度来评判公共服务的优劣,并以承诺的方式接受公众和舆论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美国也于1993年开始了政府再造运动;1992年法国要求公共部门颁布“公共服务宪章”比利时也于同年发起了“公共服务宪章”运动。

二、纳税服务层次较低

我国纳税服务层次较低,服务渠道以及服务手段上还存在与纳税服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方式简单粗放,服务渠道不通畅、服务手段单一等。要推进服务质量的提升,就是要针对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最终实现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渠道畅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达到真正为纳税人服务的目的,保证纳税人各项权利的实现,但涉及到具体细节方面,主要问题有:(1)税务宣传方面不到位。从税务宣传来看,首先是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权利的实现。税务宣传是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目前的纳税宣传过多地是口号式的宣传,只停留在形式的阶段,缺乏宣传的实质性内容。任何法律精神的宣传要有对应辅助的具体措施,否则宣传就成了一句口号,税收宣传是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但宣传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的宣传活动,纳税宣传要了解受众群体的特点、纳税人的构成,针对纳税人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信息,分析其观点、态度和要求,掌握这些基本信息后,就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宣传方案,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的宣传活动: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税收宣传尽量深入浅出,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可以采用动漫的形式,将复杂的税收知识简单化,增加趣味性,以他们接受的方式进行税务宣传;在税务宣传中,语言种类也应多样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纳税人会有多种语言种类的需求,因此,提供多种语言服务就成为了必然;此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群体的需求,例如向视力残疾的纳税人提供盲文等涉税信息。税务宣传的具体途径包括: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方面的信息。在通讯发达的今天,可以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提供各种手段和方式:例如官方网站、电子媒介、电话、广播电视、现场咨询等,对不同层次的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现在的纳税人和潜在的纳税人了解税收、了解自己的权利。以美国为例,美国税务机关每年有一百多种税收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在最主要的几种手册中,都附有美国前一财政年度的联邦收入和支出的详细说明。将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落实到具体数据上,让纳税人方便快捷的享有知情权。但目前,我国纳税人只能从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知悉税款的基本使用情况,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在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中,应采用各种形式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税务宣传不能流于形式,在宣传手册的发放中,可以效仿国外的做法,附有税款的使用方向,这样更方便纳税人监督税款的使用,以确保税款的使用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意愿和利益,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以实现。除此之外,在宣传的内容方面,还可以在普及税收知识方面做深度宣传,能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需求,让这些纳税人也能享受到更深层次的税务服务,保障不同类型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例如税收优惠的宣传,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就应该主动提示纳税人,为纳税人更好的服务,保证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实现,构建一种和谐的征纳税关系。(2)纳税咨询有待改进。纳税咨询保证了纳税人知情权在更深程度的实现。纳税咨询服务,包括的内容非常多,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变化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这就要求税务人员熟知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纳税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很多,例如可以通过网站咨询,在我国各地方税务机关都开设了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电话咨询服务也已经开通,例如通过12366服务电话,就可以享受到纳税咨询服务。但目前凸显的问题也比较多。例如纳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方面还有待加强,提供正确的纳税指导和税务咨询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为了高效、准确地回复纳税人咨询的涉税疑难问题,除在形式上提供各种渠道的咨询服务外,还更加注重专业化方面的建设,在我国纳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还有待改进,网站咨询回复和接听电话有时采取敷衍的做法,不能从专业角度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3)办税服务水平不高。办税服务保证了在知情权实现的情况下,纳税人其他具体权利的实现。例如: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等权利的实现。从我国各地方来看,目前纳税服务的手段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从总体上来说办税服务的手段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从目前来看,办税形式不断向电子化方向发展,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都把推广电子申报作为当前纳税服务的重点,同时,缴税服务也在向电子化发展,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流程,这样本来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以高价购买指定的报税机器及软件,鉴于征税机关在正纳税中的强势地位,纳税人只能被动的选择接受,这是对纳税人选择权的践踏,税务机关应该积极主动为纳税人报税创造条件,而不是从中谋取私利,这样才能真正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提高征税效率。除此之外,在这些网络申报方式中,税务机关更应加强网络的建设和风险的防范,防止纳税人的资料遭到黑客攻击,这是纳税人申报方式选择权得以保障的基本措施。办税服务水平及实现的手段直接会影响纳税人权利实现的效率。但在我国具体的办税服务中,会有一些问题产生,税务机关的消极服务,影响了纳税人一部分权利的实现。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办税服务中,纳税人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利的实现为例。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个人所得税的税款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但代扣代缴者很难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凭证。纳税人此权利要实现,付出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来看,这项权利本应是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中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能被动的要求纳税人主动的索取才能实现纳税人的这一权利。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基本服务,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无论纳税人是否索取,税务机关都要有主动开具相关税收凭证的义务,而不能以纳税人索取作为纳税人权利实现的附加条件。在税务机关没有主动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并未被提及,导致得到税收凭证权利的实现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而并无实质性的权利。

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一般性服务。税务机关在提供一般纳税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以拓展个性化服务。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等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提供的高端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此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要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会涉及到更多方面,对纳税服务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但基于纳税服务角度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也会相应的提出更高的要求。(编辑 余俊娟)

作者: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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