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流程

2023-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流程

税前弥补亏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四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

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小于零后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小于零后的金额。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也可视具体情况,对发生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确保纳税人发生亏损准予税前弥补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或经中介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和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对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以前亏损数额未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时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

对纳税人以往发生的亏损已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其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再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报告。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且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电子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亏损的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了经济鉴证报告的,其税前弥补亏损金额的确定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数据。同时,地税部门仍有权就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审核完毕。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同时,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税前弥补亏损时,应准确计算申报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此条建议删除)

第十二条 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以及享受减免税政策到期后变为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列入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或评估检查对象,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企业亏损原因。如发现企业有意调节利润,在减免多计算利润,造成以

后少缴税款或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补征税款;如发现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可以核查。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实或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备案地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出具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附件2)。并根据纳税人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做好分户电子台帐和统计台帐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小的,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对纳税人亏损和税前

弥补亏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 附件2: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 附件3: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2篇: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一、 亏损认定

1、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于每年6月1日至7月20日持下述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亏损认定:

(1)书面申请报告;

(2)《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一式两份;

(3)亏损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亏损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5)亏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其它资料,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2、受理

综合受理岗对资料齐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在受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打出清单,按一户一袋集中报给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建立《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并制作《核(检)查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核查。

3、核查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帐载亏损额是否相符;

(2)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5)其它,工作报告《企业亏损认定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操作规程》。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实填写《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所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

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虚报亏损等税收违法事实,应立即向税收评估科申请案件号,按稽查程序处理。处理后属调减亏损额的,附报《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与亏损认定资料一并报送综合业务科。

4、审批发放

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在接到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报来的核查资料后在核查内容、数据计算等方面全面审核基础上,经分管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二日内将批复移送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岗一周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5、日常稽(检)查中的亏损认定

检查人员在日常税务稽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未经认定的亏损,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认定,如实填写《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报综合业务科。对查有问题的企业,按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6、资料归档

企业亏损认定资料、批复等由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负责装订归档,及时登记亏损认定台帐。

二、弥补亏损

1、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税前弥补以前亏损,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持下述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一式二份;

(3)企业当年会计决算报表;

(4)弥补的《亏损认定表》复印件;

(5)以前弥补亏损批复;

(6)其它。

2、受理

第一税务所综合受理岗对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打出清单,按一户一袋集中报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制作《核(检)查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批准由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实地核查。

3、核查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财务报表与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2)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数额是否准确;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已经审批;

(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

(5)尚未弥补数额是否准确;

(6)其它。

第四税务所或其它税务所完成核查工作后,如实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签署意见,经分管所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移送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

4、审批发放

第3篇: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金额为××元,其中:……(分年度列示)。经我们鉴证后,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亏损弥补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一)本年度纳税调整事项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二)分年度确认亏损额或盈利额,并逐项披露各调整事项。

(三)披露逐年弥补亏损情况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四)特别关注事项。

1、企业产生亏损的原因;

2、企业亏损的前五年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对比减免税期、亏损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披露;

3、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情况;

4、投资分利弥补亏损的情况;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6、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7、亏损弥补后所得税适用的税率;

8、企业亏损期是否存在追加投资、扩大规模情况。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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