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税前扣除标准

2022-07-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会议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

(3)虚列人员工资或重复发放;

(4)未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资是否多列或虚列的主要方法:调取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与工资表核对,查有无虚列人员;抽取部分职工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核实发放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多列或少列;对一人代领多人工资要求提供充足证据。

检查中涉及科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4%、2%、2.5%内据实扣除。

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政策依据:

(1)实施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法意义上的工资和福利费,与会计上的计量有很多差异,其内容由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具体内容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班工资,其他与任职有关的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2009年省地税局又加入“通讯补贴”)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以上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无限额,均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税前扣除。凡税法中未列举项目不得在福利费中列支。如过节费、职工旅游费、逢年过节发放的实物福利等,在税法未明确前不得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以上福利费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一)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费超标准部分征收个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1)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3)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4)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5)冀地税函〔2008〕236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以下“福利”不计税

企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应提供当地正规医院的医疗费用凭证,急诊证明材料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2)实施条例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实施条例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职工福利费中易出现的涉税问题:(1)列支不属于福利费的项目;(2)超限额部分未代扣代缴个税;(3)使用白条等不合法票据。 3.社会保险费与商业保险:按标准扣除(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说明:特殊工种人身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缴纳的,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人向安全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关于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问题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向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其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五险一金的缴付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费(单位1%)、生育保险费(单位0.8%)住房公积金(单位11%,个人7%)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4%)

补充资料: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应扣缴税款。

以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400元为例,如果每个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400×12×5%=240(元);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400×3×10%-25)×4=380(元);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400×6×15%-125)×2=470(元);如果按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400×12×15%-125=595(元)。

上述企业年金仅适用向社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向商业保险机构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要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注: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利息费用:限额扣除

扣除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第一种情况: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777号)

即:纳税调增金额=超过一般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的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例: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向股东借款2000万元,利率8%,当年支付利息160万元,银行一般贷款利率为6%。则超过一般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2000*(8%-6%)=40万元;债资比例=2000/3000﹤2未超过标准比例(2倍)。纳税调增金额为40万元。

第三种情况:企业向其他内部职工或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2个条件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行为;(2)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第四种情况:由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凡能提供集团公司贷款合同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第二、三两种情况下的利息支出,税务机关均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合法票据(非金融企业或个人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允许限额扣除,同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例】某工业企业2009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 )万元。

【答案】20万元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50万元

(2)计算招待费第一限额=50×60%=30(万元)

(3)计算招待费第二限额=4000×5‰=20(万元)

(4)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20万元

(5)确认纳税调增数=50-20=30(万元)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15%限额扣除,可结转下年。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例】某酒店2009餐饮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该支付广告费8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50万元。则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 )万元。

【答案】90万元

注意计算步骤:

(1)确认实际发生数=80+50=130(万元)

(2)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100)×15%=90(万元)

(3)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90万元

(4)确认纳税调增数=130-90=40(万元)注意: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额。即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7.租赁费:均匀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有发票,无限额),准予扣除。

9.汽修费、会议费、差旅费的扣除

(1)我省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冀地税函〔2009〕9号又予以明确: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对纳税人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3)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发〔2009〕48号)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差旅费补贴标准:(地税函〔2008〕80号):

一、伙食补助费

(一)省内出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二)省外出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间能够出具有效凭证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有效凭证的按每人每天25元补助。

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持有效凭证的,省内出差,在途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省外出差,无论在途和工作期间,均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

(二)出差人员无有效凭证的,出差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一)公杂费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

(二)伙食补助费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主办单位不负担费用的,持有效凭证的,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上限据实核领伙食补助费;无有效凭证的,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补助。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1996]222号)规定: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0. 固定资产折旧:

无论企业何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A: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B: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C: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D: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11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费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般可直接税前扣除,但下列支出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不得直接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含装修费);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含装修费);

A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B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12.捐赠支出: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指直接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捐赠收据),不超过利润总额(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某企业2009实现会计利润总额40万元,经审查,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地震灾区的捐赠10万元。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计算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答案:

(1)允许税前扣除额==40×12%=4.8(万元);

(2)纳税调增数=10-4.8=5.2(万元)13.资产损失:审批扣除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

纳税人以前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16关于承包费的扣除问题(冀地税函[2006]244号)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以承包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上缴的承包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值税款、滞纳金、罚款。

3. 行政性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以不合法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 。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坏账准备金 。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个人车险、电话费等消费支出;外单位费用支出;上成本费用等。

(四)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

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注: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的所得弥补,下一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2005年底保定市国税局规定:暂按10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①冬季取暖费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费,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行业补贴标准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②纳税人按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可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③以前按定额扣除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冀地税发[2004]66号)

(2005年底保定市地税局规定:暂按14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

5、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84号)

6、关于计税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财税[2006]126号)

7、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财税[2006]126号)

8、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注:按2.5%提取时须申报) (国发〔2002〕16号)

9、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

10、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11、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

12、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1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税发[2000]84号)

15、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6、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税发[2000] 84号)

17、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国税发[2000]84号)

18、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税发[2000] 84号)

19、广告费支出的优惠政策: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内向以后纳税结转。 (国税发[2001]89号)

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国税发[2005]21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 (国税发[2006]107号)

20、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21、以下捐赠项目可以全额扣除:

⑴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

⑵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财税[2001]9号)

⑶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

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财税[2000]21号)

⑸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

⑹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

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⑻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

⑼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财税[2005]137号)

⑽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8号)

⑾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财税[2006]67号)

⑿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6]66号)

22、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需有税务机关的审批手续) (国税函[1999]136号)

23、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24、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25、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建金管 〔2005〕5号)

2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7、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 84号)

28、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 (冀地税函[2003]107号)

29、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 )

30、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 )

31、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3]244号)

32、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财税字[1999]290号 )

33、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 (国税发[2000]84号)

纳税人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冀国税函[2005]19号 )

34、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35、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财税字[1994]009号)

36、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7、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 84号)

38、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1997]22号)

第3篇: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4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5篇: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B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A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篇: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在做印花税会计分录前需要区分是否需要计提

情况一(如果说不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在缴纳完毕之后就直接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了)

那么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情况二(如果说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该记入到其他应付款)

这种情况又分计提时和缴纳时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其他应付款

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说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数额较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时候

借记 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 写 :“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的话,那么久需要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 写 :“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 写 : “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摊销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 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 写 :“待摊费用”科目。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5 社会保险费——基本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及符合规定的补充社会保险可据实扣除,其他除外6 利息费用——凭借款合同及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情况处理7 借款费用——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反之则分期扣除8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当年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扣除10 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应分期扣除11 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扣除12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同时还应关注,该捐赠支出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13 资产损失——小额损失可直接扣除,大额损失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1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行业不同,其扣除比率也不相同,支付给海外的佣金支出另有规定15 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可扣除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了以前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如对企业自创商誉的处理规定等;

二、将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提高了法律级次,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作为新法不得扣除的内容;

三、增加了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如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

在此,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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