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

2023-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云政发

云政发〔2008〕21号

云鹤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云鹤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的

通知

三村两社区,镇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确保8月底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目标,经研究,决定成立云鹤镇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张四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赵润八镇纪委书记

成员:苏凤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绞兰瑞镇党政办主任

辛钰香镇组织宣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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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镇科技干事

周金菊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杨鸿生镇民政助理员

赵世民镇水管站站长

钟俊灵镇林业站站长

王光玉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杨惠平镇财政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公室,由绞兰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机构成立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镇党委,镇人大,镇纪委。

云鹤镇党政办公室2008年6月5日印发 - 2 -

第2篇:云政发200814号大全

云政发„2008‟14号

云鹤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

《云鹤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镇安监办联系。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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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鹤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地预防全镇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州、县政府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查的目的意义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省、州、县各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全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村、社区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分组情况

此次督查行动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综合指导、协调,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通„2008‟3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 2 -

自查工作。镇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村、社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镇级督查不少于3个村、社区,各村、社区督查要不少于1/3的村民小组。综合督查由镇安监办牵头组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时间:5月1日至7月2 0日,具体分组情况为:

第一组(秀邑、菜园、新生邑村委会):由镇安监办牵头,镇派出所、工商分局、国土所抽调人员,重点督查露天采石场、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农业机械机况、水库;

第二组(东升、仓河社区,城管办、镇教办):由镇安监办牵头,镇派出所、工商分局、镇教办抽调人员,重点督查加油站、液化气库、学校、烟花爆竹销售点、商场、人员密集场所;

三、督查的具体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鹤政办通[2 0 0 8]3 3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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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由镇安监办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镇安监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村、社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5月15日前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镇安监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 4 -

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镇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镇安监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 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降到最低。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村、社区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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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属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镇安监办,并于7月中旬将本村、社区,本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镇安监办。

主题词: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实施通知

抄送:县安监办,镇人大,镇纪委。

云鹤镇党政办公室2008年5月4日印发 - 6 -

第3篇: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2004-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4]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第六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云南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第七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云南省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云南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云南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云南省粮食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局和云南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第三章 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国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

(二)粮库有效仓容在1000万公斤以上,具有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三)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承储中央、省级和地方储备粮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四)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近3年没有发生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或经营性亏损,商务信誉良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条 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云南省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云南省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省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云南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省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食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粮食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省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云南省粮食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收储或动销方案,及时组织收储和销售(轮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委托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实行委托收购(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收储和销售任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云南省粮食局牵头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粮食财务由省云南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食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云南省财政厅核定,从省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食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按季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储存期间利费补贴标准;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标准;轮换期间的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由云南省财政厅另文制定办法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省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省财政负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储备粮食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对省级储备粮食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企业从财政拨补的储存费用补贴资金中解决。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成本管理。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发生的亏损,一律由承储企业负责,财政不予弥补。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级储备粮食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帐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云南省财政厅每年年终办理省级储备粮补贴决算批复,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云南省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轮换出的省级储备粮食主要用于全省退耕还林(草)的粮食供应,必要时由云南省粮食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省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帐,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七章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应当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云南省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 件的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 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省级储备粮的情况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云南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9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锡政发(2007)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锡政办发〔2007〕271号)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精神,改善无锡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无锡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邮政部门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网点布局规划,报市、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建筑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中不应包括土地转让费及各种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也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以前年度拆迁的邮政网点,尚未落实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楼(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安置房)的信报箱建设,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要把信报箱规划建设作为公建配套设施严格把关;建设单位负责出资建设,根据邮政部门提供的国家邮政行业标准,选择具备“信报箱生产监制证”的生产厂家设备,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信报箱供货质量的把关;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信报箱建设质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通邮手续。

老新村信报箱改造要纳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与老新村改造同步进行,改造费由房管部门纳入旧城改造费用统一支出。

要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维护工作。全市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内容,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纳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部门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5篇:淀政发[2010]讲解

淀政发[2010] 8号

关于做好2010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

做好平时兵员征集准备,扎实打牢征兵工作基础,是搞好征兵工作,确保征集任务高质量完成的前提条件。根据昆府征[2010]2号文件精神,为圆满完成今年兵员征集任务,现对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和兵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为依据,着眼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适应征兵政策调整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程序内容,狠抓关键环节,提高质量效益,努力实现“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扎实有效、潜力调查全面详实、兵役登记规范准确、预征对象量足质优、平时准备与征兵实施有机衔接”的总要求。

二、总体安排和主要工作

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主要安排在1至9月份进行,主要抓

1 好三个方面:一是征兵政策规定宣传;二是开展兵役登记;三是预征对象管理、考查和教育。

(一)进一步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各单位要以宣传《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为主线,全方位开展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在对象上,要突出对适龄青年,特别是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宣传教育,使每一名青年了解掌握兵役法规和征兵、退役安置等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在内容上,要突出优待安置政策、征兵政策规定和法律责任宣传,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在时间上,要把征兵宣传教育与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重大纪念日宣传活动和学生军训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在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征兵政策法规知识,增强宣传的灵活性。

(二)扎实抓好兵役登记工作。兵役登记是法定的兵役工作制度,是平时征兵准备的核心。各单位要结合整组扎实抓好兵役登记工作落实,确保4月5日前完成兵役登记工作,5月底前完成零星人员补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等工作。在登记对象上要明确重点。

1、凡年满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是登记对象。要把各级各类院校(普高、职高、中专、技校和大专、本科)应届毕业生(含参加实习2011年毕业的学生)作为登记重点,确保登记率达到100%。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17周岁。

2、要着眼完成招收士官工作,会同地方教育、劳动等部门和有关院校,对辖区内部队所需

2 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院校分布、专业设置、学生数量和参军意向等情况,为今年的招收士官工作奠定基础。讲究工作方法,切实提高适龄青年登记率。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对象,抓住各种有利时机,采取灵活的方法开展兵役登记。特别是对各级各类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要组织专人或依托学校,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力争做到一个不漏的登记在册。

(三)加强预征对象选拔、考查和管理。预征对象就是按照征兵条件被确定的当年准备征集的应征公民。选准、管好预征对象是提高征集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注意抓好四个方面:一是要规范程序。预征对象的选定要落实“一个主体、两个优先”要求,按照“村推荐、镇初定、市审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条件且积极要求参军的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要100%确定为预征对象。二是要加强管理考查。要协助公安、卫生等部门,重点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三是要健全联系制度。各民兵营(连)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预征对象单独外出超过半个月的,要准确了解掌握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并保持通信联系,确保其去向明、联得上、召得回。四是要搞好教育。采取定期教育与随机教育、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典型引导与参观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预征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打牢思想基础,端正入伍动机,为履行兵役义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要求

3 平时征兵准备,是确保征兵任务高质量完成的基础性工程,各单位要把做好平时征集准备,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制定计划,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确保登记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村(社区)和居民户进行调查登记。在弄清辖区内适龄青年底数、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政治面貌、现实表现、服兵役态度等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当前征兵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困难,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制定出既符合当前实际又兼顾长远发展的对策措施,切实提高征兵准备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淀山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第6篇:永政发2009号

永政发„2009‟号

永兴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二00九年灾区民房恢复重

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2008年,我乡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先后发生了雨雪冰冻、“5〃12”四川汶川地震“8〃30”四川攀枝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全乡境内部份群众民房因灾倒塌及严重受损,给全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为尽快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证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永兴乡2009年灾区民房恢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丁荣昌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游军乡党委委员、乡纪委书记

熊锦宝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谷友林乡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袁世林乡民政办主任

蔡高梅乡财政所负责人

李清舜乡土地办主任

周光超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蔡汶君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李加发永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世友习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熊洪刚安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泽清基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健思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海国富马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谷忠洪坝山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由熊锦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袁世林、蔡汶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抗灾救灾方针,切实把恢复重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灾害恢复重建机构通知

报:县政府

送:县民政局,乡党委,乡人大。

永兴傈僳族乡党政综合办2009年1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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