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49号文

2023-04-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宁政发49号文

33号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

审计法务部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

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

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在此基础

审计法务部

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

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3、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

土地出让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政府统筹安排拨付给各区或相关单位的土地出让金,是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或相关单位的补助,各级财政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同时,市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对各项财政资金也应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属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应与城建项目对接;其他建设发展项目也要与相关的投入有效衔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2篇:宁政发[2009]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 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36号)精神,进行了选拔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王向阳等40人为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从2010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期限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摆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结合津贴发放,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

日 附件:

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王向阳 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宋新华 宁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海军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冷晓红 女,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刘松林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新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张建中 宁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光明 神华宁煤集团活性炭分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张金山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朱奕龙 宁夏银帝集团董事长、宁夏侨联主席、宁夏 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高级经济师。

胡文博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综采二队副队长、技师。 朱存喜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 李 军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师。 李生宝 宁夏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杜 历 宁夏水利科学研究所副书记、副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杨春生员。

李建国安维太张桂芳员。

薛继志李建设武宇林授。

霍维洮张维江霍正浩毕玉明师。

王玉山田继忠 师。

张庆华 自治区农牧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总经理、高级农艺师。 固原市农科所研究员。

女,银川市兴庆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研究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研究员。 宁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女,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教授。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回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唐徕回中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师。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中教高级教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家华 自治区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贺小宁 女,自治区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魏 军 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夏 清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书记、主任医师。 高 军薛朝阳沈利萍王 锋员。

段庆林胡玉冰李建华师。 女,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回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女,宁夏书画院一级美术师。

回族,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书记、副院长、研究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回族,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高级经济

第3篇:宁国土资【2012】326号文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土地整治项目

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2】326号文[2012年7月30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扎实推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推荐中介机构的情况,经研究,现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4)。

为严格执行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经我局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方可承担我市土地整治相应业务工作。我局将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和不良行为的通报制度,会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不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作马虎、质量低劣、时间拖延、进度缓慢、转包和非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第一次予以通报,第二次予以清退淘汰。委派单位应按照廉洁从政要求,遵循相关规定,采取择优、竞争方式做好中介机构选取工作。

此次申请但未予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相应资质后再次提交申请材料,经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逾期将不予受理。

本文下发之前,项目业主等单位已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其结果给予确认,各县(市、区)在申请验收行文时,应给予情况说明。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名单以本次登记备案的为准,此前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同时予以终止执行。

附件:1.宁德市土地整治项目地形测绘机构名单

2.宁德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机构名单

3.宁德市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4.宁德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名单

第4篇: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04〕16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67号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200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宁政发〔2004〕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城市违法搭建侵占公共活动空间,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文明形象,不仅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市民举报和媒体曝光的热点。为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违法搭建、迎十运盛会、创优良环境、建美好家园为主题,把专项整治作为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和迎接十运盛会的有力抓手,作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作为转变城市管理理念、拓展城市管理思路的探索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突出重点,坚持以块为主,坚持有情操作,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拆除一批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违法搭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拆违指挥部,市长蒋宏坤任总指挥,市人大副主任徐正荣、市政府副市长戴永宁(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协副主席吕庆继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计委、建委、口岸委,法制办,市公安局、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市容(行政执法)局、房产管理局、园林局、交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建工局、公安消防局、市政公用局、规划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铁指挥部,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各区政府,南京铁路分局

相关领导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以及南京警备区主要领导。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张东毛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劲松、周金良、何德忠、张嵩年、王鹏善、闵一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5个专业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教育组、政策法规组、计划督查组和安全稳定组。

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挥、协调本辖区拆违工作。

三、整治重点

根据“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城市建设发展目标,重点拆除“三片三线三带”的违法搭建:

“三片”――河西新城区,中山陵园风景区,“十运会”场馆及运动员驻地周边区域;

“三线”――城市进出口道路沿线,铁路及地铁沿线,河道沿线;

“三带”――明城墙风光带、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两侧地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和居民院落内部及周边地带。

四、责任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拆违指挥部统一部署,专项整治重心在区政府。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违建、谁拆除”的原则落实拆违责任。

(一)拆违工作责任分工

1、省、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和驻宁高校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违法搭建的拆除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所在区政府协助、配合;

2、待建工地、在建工地红线范围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地块业主单位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和市建工局按各自职责督促落实,各所在区政府协助、配合;

3、河西新城区及周边地区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建邺、鼓楼、下关和雨花台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河西指挥部协助、配合;

4、中山陵风景区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玄武、栖霞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中山陵园管理局协助、配合;

5、公路和城市进出口道路沿线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点窗口地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计委,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口岸委按职责协助、配合;

6、铁路及地铁沿线(包括地面运行和地下运行所有路段)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南京铁路分局、市地铁指挥部按职责协助、配合;

7、河道及桥梁控制范围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职责协助、配合;

8、沿明城墙风光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建委、市文化局协助、配合;

9、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道路两侧、新建社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和居民院落内部及周边地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

10、城市地下水、电、气管道上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市政公用局、江苏供电南京分公司协助、配合;

11、影响消防安全,阻塞消防通道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协助、配合;

12、“十运会”场馆、运动员驻地周边及其他地段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

(二)保障工作责任分工

1、市委宣传部扎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市广播电视局和南京报业集团协助做好有关宣传活动。

2、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效能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和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

3、市法制办,市司法、信访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汇编拆违专项整治法律法规指南。

4、市公安局及城警支队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5、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市容、公安交管局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就业、住房等安置措施。

6、市规划、国土、房产、市容局负责对有争议的违法建筑进行界定和确认;市建委,市规划、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园林局负责指导、配合和督促拆违后的市政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方法步骤

根据“充分酝酿、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方针,按照先党政机关后社会团体;先党员、干部后居民群众;先经营性、舒适型违建后困难应急型违建;先新搭建违建后历史形成的违建;先自拆后强拆的顺序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对违法搭建的普查摸底,制定拆违整治方案,确立首批及滚动拆除整治重点,制定各项政策和各种预案;建立健全指挥和管理网络,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筹措整治经费,做好整治启动前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8月1日至8月16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市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出台相关政策,发布《通告》和《致市民一封信》,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各区、街道深入社区、街巷进行动员,发放宣传品,使广大市民明确专项整治的意义和工作目标,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区积极做好拆违准备。

第三阶段:2004年8月16日至9月30日,为拆违实施阶段。8月16日开始,在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拆。

第四阶段:从200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为拆违攻坚及检查评比阶段。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对前期遗留的老大难、钉子户,依法组织拆除;做好拆违现场清理,及时清运垃圾,硬化、绿化、美化环境,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制;组织检查、验收,开展达标区和达标街道评比,进行拆违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专项整治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专项整治作为下半年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专抓专管。区政府要担负好主战和督战之责,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前所未有的力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实施、人大、政协加强监督、单位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的攻坚战,全面改善城市市容环境面貌。

2、依法行政,强化督查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20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区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做好违法搭建的认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执法规定组织实施拆除。

各区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从8月16日起,各区指挥部要每日上报拆违进度表,每周上报整治工作简报;市指挥部成立督查小组,分派各区,加强市区联动,定向定点督办。建立拆违问责制度,市、区组织、纪检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专项整治,对整治过程和效能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为违建户说情或充当“保护伞”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将纳入“金陵市容杯”、“建设南京有功单位”等市级城建和城管年度先进评比序列,并采取一票否决制,整治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3、有情操作,确保稳定

各区、各部门要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选择首批拆违项目,做到首拆必成,首战必胜,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要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疏堵结合,积极引导,有情操作。各区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拆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专项整治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专项整治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4、资金保障,市区共担

对列入此次市拆违整治范围的,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区政府也要相应安排拆违工作专项资金,以化解矛盾,调动各方积极性。管好用好市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到位。

5、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抓好舆论导向,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大力宣传政府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心和政策;大力宣传违法搭建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的危害;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过程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对创建文明城市和举办十运会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后城市的新面貌、新景观;公开曝光一些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个别暴力抗法事件。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专项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6、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各区要切实抓好拆违专项整治后的市政设施建设、绿化工作和长效管理,及时在拆违区域按规划要求建设道路、市民小游园、小广场、小绿地等城市配套设施,并纳入正常维护管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举报违法行为,通过慎密、长效的管理监控,防止习惯性“反弹”,铲除违建死灰复燃的土壤,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使南京的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解读

省委、省政府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度重视。 2012年12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今年,省委、省政府分别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确定为省委常委重大调研课题和省政府教育专项调研课题,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同志负责,成立了由教育、编制、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政府研究室负责同志组成的调研组,到潍坊、德州等地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还到台湾进行了专题考察交流,20余次召开研究、调度会议,形成了4篇调研报告,提出了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教育、编制、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政府研究室9个部门,历时两个月,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有三大特点:一是不固守既有政策,对制约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大胆突破。突破难度大的,先试点,取得经验再推广。二是坚持协同推进,提出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主体及政策要点,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并将在近期印发16个配套文件,以形成全方位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体系,避免在某个环节卡壳。三是坚持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多方参与,反复研讨,“开门写文件”,征求了全省17市、12县、60多所不同类型学校及部分行业企业的意见。9月 17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4日,以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意见》共7部分、24条,现将文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关于招生考试制度

(一)进一步打通和拓宽职业教育进升通道。今年我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的8所中职学校、全省11所高职学校和12所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了中职与本科“3+4”、高职与本科“3+2”分段贯通培养招生试点,录取线分别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线和全省本科二批录取线,打破了职业教育向上不能贯通的体制“天花板”,破解了长期以来“低分才进职校”的难题,进一步丰富了人才培养类型。致力于进一步给职校学生以技术技能、学业晋升的路径、发展的希望和公平的机会,《实施意见》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快构建与普通教育并行并重的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建立上下衔接贯通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路径,包括“扩大3年高等职业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单列招生计划”、“以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为取向,完善春季招生考试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免试技能和专业知识,根据语文、数学、英语3科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建立职业院校优秀学生推荐升学制度”、“启动高职院校注册入学,争取省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试点”“调整高等院校生源计划,从2014年起逐年增加并单列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等。从此,职业教育不再是“终结教育”,职校学生也将拥有一片美好天空。

(二)春季高考首增现场专业技能测试。我省从2012年开始实行“知识+技能”春季高考,但技能考试是“在纸上考技能”。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提升技能水平,《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春季高考进行专业技能实操考试”,现场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230分、占总分的31%。专业技能考试由具备相应专业优势和考试组织能力的高等职业院校或本科院校作为主考院校,成绩在考生报考我省招生院校的相应专业时通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职业教育发展现状,2014年春季高考专业技能考试将有17个专业、37个类目。

(三)本科院校要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有效载体。刘延东副总理指出要“鼓励推动地方本科高校向职业教育转型,使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与人力资源需求相适应,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本科院校分类建设”、“积极支持省属本科院校整体向应用型本科教育转型,督促本科院校选择部分学院或专业,对接产业需求,突出职教特色,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有效载体”、“遴选200个本科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形成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能力”。

(四)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将在同一平台招生。《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建立职普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平台,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今后,初中毕业生可以兼报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探索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实现学分互认、学籍互转。

二、关于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一)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由“行家”指导。《实施意见》提出“分专业集群成立由行业企业名家、职教名师、专家教授为主体组成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专家组织,组成人员既有全国行业著名专家,又有品牌企业高级专门人才,还有行业部门官员、教学研究人员、一线骨干教师。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将有力保证顶层设计、理论研究与企业、学校一线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力推动教产结合、开放办学并提高教育决策与公共服务水平。

(二)贯通培养有课程体系做支撑。根据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高校分类改革的客观需要及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实施意见》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和支持‘3+2’、‘3+4’试点院校,按照贯通培养的要求,对不同学段的课程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立一个个应用型本科、高职、中职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以能力增进为主线科学规划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使学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相一致的职业能力。

(三)鼓励职业学校突出特色差异化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奖补机制,推进中职学校专业分级认定和高职院校专业评鉴,对适应产业需求、教学品质好的专业予以奖励,实施品牌专业建设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办学特色,逐步解决办学“大而全”或“小而全”、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四)更多学生毕业可以拿“双证”。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创新能力,让更多学生拿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将中职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学校,由设区市负责审批认定;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支持双方学生同时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教学计划”。作为支持措施,还提出“积极支持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关于校企合作

(一)多措并举推进校企合作。以实现产学良性互动为出发点,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院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专业,共同开发课程,鼓励冠名培养、订单式培养,将企业先进的生产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支持企业在学校建立工程技术研发服务中心,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双向交流”、“开展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试点”等。特别是“制定落实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和投保经费统一纳入公用经费补助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考虑成本和直接收益过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定期发布就业准入实施情况。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但囿于诸多因素,落实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很多安全事故大都是由于从业素质不高、就业准入不严格导致,当务之急是严格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不具备从业或执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从2014年起对重点行业每年发布就业准入实施情况报告”。

四、关于“双师型”队伍建设

(一)用3年时间配足配齐职业院校教师。《实施意见》提出“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3月底前完成核编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高职院校核编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为职业院校配足配齐教师。

(二)财政“买单”吸引业界精英进职校任教。职业教育的特点客观要求建立灵活多元的教师供给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80%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20%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学校自主招聘”,并且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确定财政经费拨付标准”,支持学校引进富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实训、研发,让更多业界精英走进学校,使学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授知识、传承技能、研发创新的聚集地。

(三)职业学校有了招聘教师自主权。传统的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几乎完全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方式和内容,学校参与度很小,客观上导致“考进来的学校不需要、学校需要的进不来”,教师专业执教能力薄弱,严重影响办学质量。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改革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制度,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遵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教师”、“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准入制度实施办法”、“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全面落实学校的招聘主体地位。

(四)没有教师资格证也可参加职业学校招聘。为吸引社会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教学急需但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人才参加职业学校招聘,合格的先作为兼职教师使用,待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再转为正式教师”,为缺乏教师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职校任教建立起“绿色通道”。

(五)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重在教学实绩和专业技能。作为重要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出台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将教学实绩、技能水平、技术研发成果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教师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从2013年起对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类评审”等。还提出“2014年在中职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从此中职学校教师也完全有可能成为“教授”。

五、关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一)将中职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一些地方没有深刻认识到职业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把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混同于简单地推向市场、放弃政府责任。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从2013年秋季起对全省中职教育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地方进行问责”。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的日常办学成本、学费收入、财力保障等因素,提出“制定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免学费补助转换为按专业补助公用经费的新机制,对第三年级同样全额拨付公用经费”,按专业类别确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让拨款更科学、合理,也解决了以往对中职免学费只补助两年半费用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拨款水平要达到或接近本科院校标准。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多、耗材多,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测算,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为此,结合当前实际,《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制定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标准,2015年全部落实到位”、“对提前落实到位的,省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作为试验区,青岛、潍坊市2013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德州市2015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

(三)每县建设一所规范化学校。为夯实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实施意见》提出“加大省本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建设工程,支持以市为主统筹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十二五”末原则上每县建成1所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还提出“启动省级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建设工程,2020年全省建成300所规范化学校和100所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全面提升中职教育发展水平。

六、关于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和教育家办学

(一)多项优惠政策“给力”民办职业教育。着眼于营造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发展环境,探索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模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实施意见》提出“从2014年起,通过采取财政奖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制定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试点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当前民办职业院校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教师稳定性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选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提出“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将有效解决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教书育人。

(三)大力推进教育家办学。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教育类型,要求校长不但要懂教育、还要懂经济。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校长培育遴选新机制”、“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培养配备职业院校校长”、开展“制定职业院校校长专业标准”及实施试点。

七、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一)以市为主统筹职业教育发展。以加强市域统筹为切入点,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设区市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职业院校布局调整、专业设置、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对接,突出办学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各类职业院校有机融合”、“严控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设置及职业院校升格”及“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信息平台”,以此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条块分割的藩篱,整合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和办学活力的学校积聚。

(二)每市建设1-2个公共实训中心。为强化资源共享、提高实训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集中精力办大事”,《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设区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方式,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建设1-2个公共实训中心”,面向学校、社会提供实训服务。

(三)构建全省整体推进与地方先行先试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我省东部、中部、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为确保实施政策的普遍性、可操作性,我省一方面以省为单位整体推进,对能够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加快在全省推进;另一方面,在中部已有省部共建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东部已有青岛市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我省又将西部较为贫困的德州市确定为省级试点,对暂时不能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在以上3市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

(四)多部门协同推进“大职业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发布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全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第6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自治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遵循重点发展、突出特色、目标明确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设立一个工程实验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应当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

(二)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

(四)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五)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六)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一)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二)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

(三)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下列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评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对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实验室工作任务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申报建设工程实验室,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经费等相关支撑条件,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材料。

(五)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者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研究验证环境,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原则具备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实验室进入筹备期。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筹)”的名义实施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工程实验室,可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编制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综合研究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

(三)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依托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申请。

工程实验室建设达到预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的牌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运行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及转移进展等相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

运行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托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然不合格或者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予以撤销。

具体评估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

工程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需要变更的,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并暂停受理依托单位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资金、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撤销工程实验室,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迟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五)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文件,为依托单位和工程实验室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所选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实验室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及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实验室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实验室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建设目标

1、项目的主要目标及任务

2、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技术难点、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3、预期的技术目标

五、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自治区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3、配套条件

四、研发内容完成情况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五、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六、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八、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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