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67号

2022-10-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宁政发67号

宁政发[2009]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 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36号)精神,进行了选拔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王向阳等40人为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从2010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期限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摆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结合津贴发放,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

日 附件:

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王向阳 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宋新华 宁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海军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冷晓红 女,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刘松林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新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张建中 宁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光明 神华宁煤集团活性炭分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张金山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朱奕龙 宁夏银帝集团董事长、宁夏侨联主席、宁夏 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高级经济师。

胡文博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综采二队副队长、技师。 朱存喜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 李 军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师。 李生宝 宁夏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杜 历 宁夏水利科学研究所副书记、副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杨春生员。

李建国安维太张桂芳员。

薛继志李建设武宇林授。

霍维洮张维江霍正浩毕玉明师。

王玉山田继忠 师。

张庆华 自治区农牧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总经理、高级农艺师。 固原市农科所研究员。

女,银川市兴庆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研究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研究员。 宁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女,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教授。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回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唐徕回中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师。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中教高级教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家华 自治区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贺小宁 女,自治区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魏 军 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夏 清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书记、主任医师。 高 军薛朝阳沈利萍王 锋员。

段庆林胡玉冰李建华师。 女,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回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女,宁夏书画院一级美术师。

回族,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书记、副院长、研究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回族,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高级经济

第2篇: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4〕1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2004-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政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四章 行政效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急需解决或经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市长、有关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或责成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协调,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情况复杂的事项,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加强决策的督促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本市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中国・南京”政

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完善“市长电子信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该开通负责人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市民来信,加强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高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区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部门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事项。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抵触,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处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入“电子政务大厅”的政府部门应当接受网上申请和实行网上审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逐步实现行政决策、执法和监督职能相分离。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对区县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行政区划调整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

(八)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给予奖励或处分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有关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区县。会议要经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以部门名义召开。其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应提前报市政府同意。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可以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提前按程序向市政府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会。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县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在核报各市长批示时,分管秘书长应先提出明确的建议。重大事项应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印发市政府的工作意见、方案、政策措施或报告、请示等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转发部门文件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区县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区县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款旅游。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组成人员言论和行为必须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相一致,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包括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包括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外出(包括出访)或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由所在单位将负责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正职经市长批准、副职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因公外出(包括出访)应有明确的任务,并做好必要准备。外出结束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外出工作成效要作为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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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40号 【发布日期】2004-06-19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4〕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

(一)至

(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

(一)、

(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准入的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及溧水县、高淳县本区、县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迁移登记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

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条第十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落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宁政发[2011]88号 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府关于加速推进

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服务外包是全球范围内产业细分和转移的集中体现,已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主要形式。2006年以来,南京作为全国首批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出台有力政策大力推动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服务外包各项指标保持高速增长,产业规模居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前列。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中走在前列、做出示范,全面打造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现就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1、城市品牌

到2015年:构建创新型、高端化的国际服务外包产业体系,“智慧南京服务全球”成为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城市品牌,南京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产业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年均增长率40%以上,到2012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5亿美元以上,其中离岸执行额达25亿美元以上;到2015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50亿美元以上,其中离岸执行额达70亿美元以上。

3、企业规模

到2012年,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1000家,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2家,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家;到2015年,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1500家,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家,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10家。

4、就业规模

到2012年,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万人,到2015年,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

5、重点领域

做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做大通讯和电力软件研发外包规模,大力发展智能电网、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的软件研发、技术支持、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外包业务。

做大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到2015年,全市BPO和KPO业务规模力争占到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50%。重点发展金融、物流、商务服务、医疗卫生、政务与教育、通讯与公共事业、汽车、石油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的业务流程设计、企业内部管理与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等外包业务。重点拓展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画和网络游戏设计研发、教育课件开发等外包业务。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6、2011年至2015年,市、区县及园区总投入不低于50亿元,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级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

7、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实际安排国际服务外包专项政策扶持资金不低于1亿元。主要用于:鼓励引进境内外知名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品牌建设、引

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区县(开发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区加强考核管理等。

8、享受政策扶持的对象为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服务外包示范区。

(二)加快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

9、在全市产业规划、区域布局规划的引导下,加快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场推广与项目对接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等具有实际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10、发挥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南京国际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等市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作用,鼓励其承接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交办的服务外包产业推介活动、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研究项目等,由市级财政根据其承接的项目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贴。

(三)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

11、加大南京服务外包项目对外招商力度。以《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作为重点招商对象,瞄准美国、欧洲、日本等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围绕我市“4+8+8”重点发展领域,大力引进与产业相配套和关联的国际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国际服务外包交付中心和发包中心。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首次在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由市级财政对该项目所落户的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于经市认定的符合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及经市认定的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国际服务外包交付中心和发包中心项目,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

13、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财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税收的所在地财政实得部分。

1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其项目用地。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宁投资的服务外包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所在地政府将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上市。

(四)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5、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外包展会、产业推介活动,推动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服务外包推介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的经市认定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对其标准展位费、出访人员参团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16、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进入权威机构评选的年度全球外包100强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当年给予其100万元的定额奖励,对进入权威机构评选的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当年给予其30万元的定额奖

励。

17、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骨干型企业按其发展规模,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18、对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本市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19、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单中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级财政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本市具有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潜质的行业龙头企业与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对接,拓展国际市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

20、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每年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1、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参与战略投资,对达成实质性投资成果并注册到位的,经市认定,由市级财政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22、鼓励本市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的业务外包给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现有的IT、研发、销售、物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事务分离或发包,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23、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以上、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以上、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

(IS0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其一次性认证维护费用的奖励。

(五)集聚高端人才 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24、通过政策导向、环境营造和校企联合等,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加快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源整合,凝聚在宁高校、培训机构、外包企业、研发中心、咨询机构、猎头公司等各方力量,形成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从招生到培训、实训、就业一条龙的产业化运作模式。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技术、管理骨干开展合作,或建立校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外包实用技能型人才,带动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25、鼓励国际知名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及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通过开设服务外包专业课程、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加快服务外包专业定制人才培养。对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经考核当年培训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对具有示范效应、年度培养的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000人规模,且每名学员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本市培训机构,经市认定后,作为全市公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平台,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鼓励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高校毕业3年内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通过3个月以上岗前培训,并被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录用大学生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500元/人的培训费用资助。

27、鼓励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技术或管理骨干赴境外培训,对境外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的派员企业,经市认定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8、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以优惠的政策、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和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快引进海内外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对本市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根据市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在我市入学,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六)创新投融资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29、鼓励企业加强和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服务外包合同质押贷款、股权融资,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互保、综合授信等方式获得信贷、金融支持。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根据市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一定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七)构建市区两级服务外包政策保障体系

30、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要制定专门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设立独立的本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500万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及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5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外包工作的组织领导

31、建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南京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协调和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市服务外包工作重大问题。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服务外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服务外包示范区要成立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由示范区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服务外包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二)强化服务外包示范区考核管理

32、加强服务外包奋斗目标考核。建立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水平。市政府每年下达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奋斗目标,各区县、开发区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奋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季度讲评、年度总结和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表彰奖励。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把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33、市政府对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制定及执行服务外包产业配套政策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综合评价、考核、奖励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载体建设 确保规划先行

34、各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应依据全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的分区规划,明确自身产业定位和空间功能,处理好重大项目和空间载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一体化规划与优先开

发的时序,充分发挥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效应和联动效应,按照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快特色服务外包园区及公共载体平台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 塑造服务外包品牌形象

35、加大对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借助海外媒体、中央媒体、省市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特色、集聚园区、特色企业、人才优势,充分展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打造“智慧南京服务全球”城市品牌。

(五)提升政府效能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36、强化部省市合作,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部省市工作会商会,研究深入推进南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举措。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服务外包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制定与国际商业惯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规范服务外包交易行为,疏通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形成与国际需求接轨的服务外包逐级转移链条。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营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法律保障”的诚信环境。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创造市场需求,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鼓励企业抢抓2014年南京青奥会等市场机遇,将巨大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有效需求,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六)加强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 构建诚信体系

37、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健全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管理。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保护工作。支持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形成有利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商业诚信环境。

四、附则

38、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执行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9、所有企业、机构在同时符合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和其他市级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40、本意见执行期为2011年至2015年。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5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自治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遵循重点发展、突出特色、目标明确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设立一个工程实验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应当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

(二)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

(四)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五)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六)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一)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二)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

(三)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下列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评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对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实验室工作任务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申报建设工程实验室,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经费等相关支撑条件,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材料。

(五)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者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研究验证环境,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原则具备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实验室进入筹备期。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筹)”的名义实施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工程实验室,可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编制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综合研究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

(三)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依托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申请。

工程实验室建设达到预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的牌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运行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及转移进展等相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

运行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托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然不合格或者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予以撤销。

具体评估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

工程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需要变更的,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并暂停受理依托单位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资金、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撤销工程实验室,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迟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五)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文件,为依托单位和工程实验室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所选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实验室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及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实验室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实验室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 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建设目标

1、项目的主要目标及任务

2、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技术难点、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3、预期的技术目标

五、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自治区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3、配套条件

四、研发内容完成情况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五、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六、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八、相关附件

第6篇:永政发2009号

永政发„2009‟号

永兴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二00九年灾区民房恢复重

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2008年,我乡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先后发生了雨雪冰冻、“5〃12”四川汶川地震“8〃30”四川攀枝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全乡境内部份群众民房因灾倒塌及严重受损,给全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为尽快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证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永兴乡2009年灾区民房恢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丁荣昌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游军乡党委委员、乡纪委书记

熊锦宝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谷友林乡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袁世林乡民政办主任

蔡高梅乡财政所负责人

李清舜乡土地办主任

周光超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蔡汶君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李加发永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世友习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熊洪刚安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泽清基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健思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海国富马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谷忠洪坝山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由熊锦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袁世林、蔡汶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抗灾救灾方针,切实把恢复重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灾害恢复重建机构通知

报:县政府

送:县民政局,乡党委,乡人大。

永兴傈僳族乡党政综合办2009年1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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