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服务业

2022-1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津市服务业

天津市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家政服务业是服务业中的一种,在服务业中比例不断上升,越来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业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它围绕家庭这个社会细胞,提供处理家务的服务,被认为是拥有巨大市场潜力和前景的“朝阳产业”。随着服务项目不断的拓展,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趋势,服务的人员素质与能力也呈上升趋势。

一、天津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家政行业虽被誉为“朝阳产业”,但该行业目前还存在如中介混乱、竞争无序等诸多弊端,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一种“使用家政服务员不安全、不可靠,家政服务公司不可信”的错觉,严重影响其发展。在天津家政服务业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直是制约这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少数家政服务公司比较注重对员工的培训,但经过专业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仍然非常有限,与巨大的社会需求相比还是杯水车薪。

灵活多样的服务为许多家庭提供了生活上的方便,也为许多家庭解决了生活中的难题。但由于“供”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存在的欠缺,以及“求”方对安全可靠和服务质量的特别关注,使双方很难达成和谐一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保姆难请”、“家政服务难做”的两难局面。据天津市统计局城调队近日的调查表明,在雇佣保姆和钟点工的家庭中,有一半的家庭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雇佣家政服务员,另一半的家庭则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前者的雇佣模式使雇佣关系极为随意,双方都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后者虽然经过了第三者的中介,但由于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和所签署雇佣合约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以及供需双方相互之间制约机制的软弱无力,导致其中任何一方发生的任何情况都可能引起双方合作关系的终结。此外,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有一部分来自边远山区或南方省市的富余劳动力,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缺少技术专长,没有经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由于这支队伍构成上的复杂,使他们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一方面使他们有条件满足各类不同形式的用工需求,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这支队伍缺乏组织、我行我素。总之,可以把情况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旧观念的影响。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感到自卑,不愿去从事。相比较来说年轻人从事的少,年长人从事的多,往往40~50左右年龄层次的妇女会去选择做这类的工作。

2.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权益保障问题急需解决。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原来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作稳定。同时,一些人由于从事家政服务自身权益和个人安全无保障,社会保险没说法,后顾之忧较大。虽然天津的高校开创了家政服务专业,但是天津总体上的家政服务人群还是低素质低文化的较多,尤其主要人群是40~50岁及乡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不能从整体上使我市的家政业服务员的素质提高。还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3.用人家庭的需求难以保证,家政服务的消费尚需引导。用户对家政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和质量满意,许多家庭实际上已有条件聘用家政服务员,但由于目前家政服务市场选择余地小,难以找到合适人选,又没有客观衡量标准和担保机制,故不得已放弃使用家政服务员。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放弃,如社会能够提供较好的资源,则可以挖掘出更多需求。虽然目前天津一些高校培养出了很多的高素质的家政服务人员,专门为一些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要求高的家庭提供服务,但是大学生家政人员也面临着会作家教不会作家务等等的问题。他们往往理论学术很精通,实际生活经验却不足。所以说选择家政服务人员不一定就是高素质就是好的,要找寻适合自己的家政服务人员才是最重要的。

4.职业介绍不健全,影响家政服务发展。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用户和服务人员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开展。有很多的公司以中介为幌子来骗取服务人员,向他们收取中介费。从中谋取利润,使得家政服务业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的桎梏。这一障碍严重影响家政服务业发展。

5.培训不足急需解决。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员质量良莠不分,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例如很多从乡村来的服务人员只是从家乡直接到城市的家政市场上求职,根本就没经过培训,凭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吃苦精神到雇主家工作。这从另一方面也使雇主的家中安全造成了隐患,很多起的家中偷盗事件就是家政人员犯案的。在目前天津对于家政人员培训、指导的机构缺乏、师资稀少、资源不足,缺少对家政市场的规范。

6.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

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此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帮助。有的地方已有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够,需协调解决。不仅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没有保护,连雇主的权益也是缺乏保护的,家中的物品是否保险,家人的安全受不受有关部门的保护都是严峻的问题。

虽然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早在2000年8月即已发布,内容包括职业概况、职业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等。但天津目前完全按照标准操作和运营的家政服务公司为数很少,致使供需双方经常在服务质量和标准上产生分歧、争议和纠纷。

要解决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家政服务员开展职业培训,树立健康的职业道德和就业意识,并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规范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各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完善运作机制,执行国家的就业准入、职业资格和劳动(劳务)合同(协议)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

二、家政服务业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家政业主要是以人为主体来服务的产业,目前它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农村等的偏远不发达地区向大城市发展,从低素质向高素质(受教育水平低向受教育水平高)发展,从单一的服务向多元化服务发展,从主要由女家政人员组成向逐渐有男家政服务人员发展,其中就城市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来说,也由高年龄向低年龄发展;服务价格也由低到高发展,总之是迎合着社会需求的动态发展。

家政服务供需双方思想观念的变化,会极大地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并且人们逐渐接受了用金钱购买时间、购买服务、购买享受的消费理念,也逐渐把家政服务看成是与其他行业平等的一种职业。调查表明,在下岗再就业人群中,从事家政服务的已占到总数的38%。未来的家政服务业,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1.家政服务业人员高素质化发展。为了解决家政服务人员的种种问题。在2007年,天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天津市家政服务业协会、天津市妇联家庭服务公司、天津市众信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学校4家单位联合举办了外地家政服务员的培训,天津市第一批100位经过专业培训的外地家政服务员拿到了结业证书,他们将是本市首批持证上岗的外地家政服务员。他们培训结束后,经过考试合格,将颁发4家共同认定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和《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今后将逐渐对所有家政服务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建立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让市民享受更加放心、专业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业的环境会一步一步的改善与规范。

家政服务人员从过去主要集中在30-40年龄层次的中年妇女,逐渐向年轻化的大学生及男性家政人员方向发展。面对家政行业一向被认为是“三低”行业——文化素质低、社会地位低、收入低的传统观念。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的市场也正在不断壮大,而经营理念与管理方法也与传统的模式有了很大的区别。所以为了适应家政行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急需一批有学历、有素质、懂管理同时具备专业理论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加入到家政的行业中来。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的家政系本科生,就是促进家政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有助于使未来的家政行业,向着更加的规范化、文明化发展。

2.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正是由于家政服务业人员高素质化发展,带动了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化。服务人员有了高质量的培训,就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培训的部门开始规范化,自然家政服务业就会逐渐的规范化,并且随着家政服务业人员认定书的开设,使得服务逐渐走向正轨,解决的纠纷会逐渐减少,纠纷的事端也会有正规的解决方案。以此来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3.家政服务业多元化发展。目前天津居民的家政服务需求大多数还属于为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或不便而引发。与其他大城市相比,天津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天津人的消费水平低,不具备雇佣家政人员的能力,而是由于许多隐含的需求未被开发出来。一方面,有的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没有参加过培训,造成服务质量差、甚至出现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引起用人家庭的不满;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市场选择余地小,很难找到合适的家政服务员,许多家庭不得不放弃聘用家政人员的想法。同时,缺乏对居民家政服务消费的有力引导。如果把家政服务的目标延伸到提升生活质量上,那么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日益关注,家政服务业就会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一改作坊式的经营模式走向产业化。

4.家政服务业成为就业新领域。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社会的发展,就业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就拿90年代的下岗风波来说,当时的家政业就吸收了很大一部分的下岗女工,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一份出路。未来随着家政服务业多元化发展,人员素质和服务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选择从事家政行业,无疑会为社会的就业难提供一个解决的途径。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的建设,以及市区的交通网络的建设,未来跨区域服务将会成为家政服务业的主流,家政服务人员会愈来愈多的选择待遇较高的地区服务。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贾子倩 马艳华

第2篇:天津市生产性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一、生产性服务业在天津发展的潜在优势

1.天津的经济现状有利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天津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第二产业在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也是中国的一个主要的制造业基地。但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而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个连接二三产业的纽带产业无疑是推动天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个很好的中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不仅能继续促进第二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制造业,作为一种服务业也能带动第三产业中的其他产业的发展。

2.财税政策的政策倾向有助于天津市生产性服务的发展

2006年颁布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中主要針对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以及中介服务业的财政优惠政策,在这其中就有两个产业是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其中对于金融业的优惠主要在于四个方面:直接补助、按绩效补助、营业税减免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奖励。

对于物流业的优惠则主要集中于滨海新区,主要也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营业税的减免,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面年份全额返还营业税,之后在规定的年份内减半返还营业税;(2)贷款补贴,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加速折旧: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天津市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1.天津市生产性服务业各分支占服务业比重

由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在这里以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产值作为物流业的产值,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的总产值作为信息服务业的产值统计了2000年-2011年天津市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房地产四个行业的生产值以及它们各占天津市第三产业总量的比值。得出主要是物流、金融、房地产这三大产业所占的比重较大。在这里引入了区位商的概念,来分析天津市的这三个产业与全国范围类的进行比较,看是否具有优势以及其优势程度。即引入如下公式:

其中i表示第i个地区(i=1、2、3…n);j表示第j个行业(j=1、2、3…m),Lij表示第i个地区、第j个行业的产出;LQij表示i地区j行业的区位商。根据这个公式,可计算出某一区域产业的区位商,进而可以确定出该区域在全国具有优势的产业,并根据区位商LQ值的大小来衡量其专门化率。LQ的值越大,则专门化率也越大。具体的可以归纳为当LQ>1时表示产品有剩余,该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且一般认为其值大于1.5时该产业在当地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的;当LQ<1时则表明该产业的产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从外部输入;LQ=1则为一般水平,该产业的产品基本能年自给自足。

所以应用以上公式计算2000年-2011年12年间每年天津市的物流、金融、房地产三个产业的区位商可得出下表,由表可看出天津市物流业区位商一直以来都是大于1的,也就是说这一产业在全国都是具有优势地位的;而金融业也是从2003年开始一直保持1.2上下,且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态势;至于房地产业其振荡幅度很大,在2008年与2011年的增幅很大,从平常年份的0.8左右增加到了1.7和1.6,即在这两年的天津市的房地产行业是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的,但其他的年份下,区位商是低于1的,也就是说其是不具有比较优势的。

表 分行业的天津市生产性服务业区位商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得出,天津市的生产性服务业中主要是金融业和物流业为主要的优势产业,但相比较而言物流业的发展并没有跟上国家物流业发展的步伐。现代物流行业兴起后,天津市物流行业的比较优势相对降低了,尽管天津市将物流业的发展作为了重点产业发展对象,对其给予了不少的财政优惠政策的支持(如上面介绍的对滨海新区物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但物流业的发展成果不明显,至少来说没有维持原有的优势地位。所以需加强对物流产业的支持力度。而金融业发展的绩效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十一五期间区位商一直维持在1.2上下,这相较于03年以前是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就十一五期间对于这两个行业的优惠政策来说,绩效并不明显,虽然天津金融业在天津的服务业中的比重是有了明显的上升,从2006年之前的10%左右上升到了2007年的14%,而且在之后的年份也维持在了13%左右,但在全国范围来说自从2006年的优惠政策实施后天津市金融业的比较优势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

作者简介:王婵娟(1989.9- ),女,江苏宿迁人,产业经济学硕士

作者:王婵娟

第3篇: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协同研究

摘 要: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暴露出一定的合作、协同方面的问题。针对深化医疗保障改革这一目标,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需要在长期博弈中实现协同发展。对天津的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协同性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双方的价值目标不一致,缺乏有效监督,并存在医保支付制度问题、信息沟通问题以及缺乏应急管理等问题。因此,提出确定共同目标、改进支付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等建议,以期最终达到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保障人民健康等目的。

关键词: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天津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国上下都在积极对抗疫情,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还需要对其他地区进行严格的控制,这就需要医疗保险的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支持。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在疫情中相辅相成,是保障疾病控制的有力后盾,但是二者的协同合作仍然不足,没有达到高效、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目的。同时推动二者发展,才能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然而,当前的工作中,医疗服务系统和医疗保险关系复杂,协同合作推动缓慢。

(二)研究意义

本研究以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次,研究的内容比较客观实际,通过研究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协同情况,进行具体、真实的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对于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协同研究以及如何激发天津市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协同研究有着促进作用。

天津市医疗服务水平与一些一线城市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虽然在此次疫情中有着很好的表现,但是仍然有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冲突,没有形成一个共同发展的协同机制,导致医疗保险金的使用较为低效,人民也没有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良好的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不仅可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更能保障天津市人民的健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一)天津市医疗保险现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于2003年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天津市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从而解决了务工时期的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天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也逐渐完善。天津的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一年及以上)等情况下,可纳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建立的劳动关系不满一年,则享受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天津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基本医疗服务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统一管理[1]。天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險的范畴,将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分为高、中、低以及学生儿童档四个等级,可以根据不同的档次进行不同的医疗保险[2]。

(二)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协同发展现状

2019年,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实施办法》[3],加强医疗保障等基金监管,规定了违法违规信息公开范围。天津市基本医保始终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作为老工业城市,天津市人口老龄化严重,医保刚性支出逐年增加,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巨大。

近年来,天津市医疗保障部门持续深入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从医保管理“三项”硬措施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入手,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医保报销待遇:一是连续两年大幅提高门诊报销限额,职工医保由5 500元提高至7 500元,居民医保由3 000元提高至4 000元。二是将在职职工5.5万~12万元、退休人员5.5万~18万元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80%分别提高至85%、90%,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调整至45万元;提高居民医保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三是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0万元(含)、10万~20万元(含)报销比例由50%、60%提高至60%、65%;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普通人员的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上述举措,全年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约15亿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4]。

三、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协同出现的问题

(一)价值目标协同问题

当前,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尚未形成明确且统一的价值目标,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这一目标的引导下,医疗服务机构通过医疗服务得到收入,实现盈利;医疗保险机构合理配置资金,满足参保人的需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导致发展规模和速度不相匹配,导致两系统之间没有做到协同发展,无法在更高效率之下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人民的健康。现实中,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存在一定的冲突,医疗服务以如何最大化利用医疗保险为治疗的参考,医疗保险以如何避免医疗服务过度占用基金为目标,在价值目标协同方面出现问题,无法协同工作,更无法合理地提升医疗水平。

(二)医疗支付制度协同问题

2017年,天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精神,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支付制度影响着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质量以及盈利模式。天津市大型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场化经营下又受到行政干预,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需要自负盈亏,导致医疗保险违规使用的事件屡禁不止。例如2021年7月天津南开华仁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天津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保险的支付制度问题,一方面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为以后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医疗支付以及补偿标准的不完善,会减弱相关政策医疗服务刺激作用,无法很好地发挥其工具作用,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双方出现利益冲突,导致发展协同水平较低。

(三)监管制度协同问题

当前,天津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监管制度协同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医疗服务机构以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的公立医院作为主导,占有大部分的资源以及医疗服务资源,而小型的民营机構的医疗服务质量低。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职责不清晰,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督、准入以及价格制定,政府监管上的不合理,增加了医疗成本。医疗服务部门归属于卫生部门管理,在尚未有明确医疗保险的统一协调和监管的体系下,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的冲突难以解决,出现过度医疗、资金滥用、医疗资源不合理配置等情况[5]。

(四)信息共享协同问题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掌握着绝对的信息优势,患者只能通过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接收医疗保险以及有关费用的信息。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可以单凭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使用医疗保险,对于疾病的诊断标准、医疗耗材的使用标准化和透明度比较低,无法做到有效的信息共享,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之间的协同度存在问题。

(五)应急管理机制协同问题

新冠疫情期间,发生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之间没有应急管理机制,在费用补偿、药品使用以及异地就医等问题上没有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加深了医疗合作的壁垒和难度。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之间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应急协同系统,面对突发的公共安全卫生事件,需要高度协同的应急管理措施,能够更加合理且快速地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

四、天津市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协同的意见与建议

(一)构建统一的价值目标

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需要建立协同的目标,从而实现“健康中国”战略。构建统一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将医疗服务的目标从疾病诊疗转变为健康管理,遵守健康管理,遵守医保协议。与医疗保障有关的部门需要与医疗服务部门增加日常交流的频率,建立以保障健康作为共同目标的协同机制,从而实现更大的协同。从医疗保险的方面来说,改进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从而有利于理疗服务的实施。对医疗服务而言,要合理利用医疗保险,不能出现滥用、挪用或者违规的情况。如果违背医疗保险的初衷而成为盈利的工具,就失去了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初衷。

(二)改进医疗支付制度

科学的医疗支付标准是医疗保险管理的工具之一。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标准,才能对医疗服务行为有直接的影响,这关系着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设立时,需要结合医药的交易价格、医疗服务成本、利益以及医保基金的能力,协同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等共同协定。

当前,天津市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地改进,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针对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采用有针对性的混合支付方式,基层医疗机构采取按照项目支付的方式,对于高等级的医院按照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其他方式,做到合理的支付,从而刺激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协同作用[6]。制定一系列的绩效评价指标,针对医疗服务系统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从而约束和刺激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在报销的水准上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医疗需求设置不同的报销水准,从而节约医疗保险基金。一定比例的自付金额,可以减少不合理占用医疗资源的行为,适当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在实际工作和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完善监管机制

以协同作为依据,通过完善监管行为做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保障基金的浪费。优化医疗保障的监管模式,提升医疗保险的地位,明确相关职能。建立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的有效评价体系,通过多方面的评估,明确相关的评估指标,从而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合理性进行监督。医疗机构内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深化改革,减少层级,从而打破束缚,充分利用市场化,将监管工作下放到市场中去,通过第三方的监管,激励社会团体以及专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监督。同时,公开医疗服务及结构与医疗保险基金信息,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2021年6月,天津启用医保基金的监管飞行检查,选取54家定点医药机构作为飞行检查对象,对于“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检查[7]。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协同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为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定的助益。例如,可以建立患者就医的综合联网以及追踪系统,使患者在不同医院的检查报告能够在天津市各个医院之间共享。通过针对性的临床诊断以及医疗服务,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还可以构建医疗保险财务的风险系统,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合理调整基金的使用水平,完善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公开财务状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转换盈利模式,从而降低占用和浪费医疗资源的情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

(五)建立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以新冠肺炎的疫情作为转机,加强预防,做到“防治结合”。增加多个平台的协同检测预警机制,对于有关的公共卫生健康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医疗保险平台可以通过治疗费用的报销信息,查看是否有异常的多发疾病,并在多个平台中共享,例如在公共卫生部门、医院、市政府等多个平台进行评价。医疗服务需要在多个地区之间加强合作,进行从上至下的扶助。需要制定有效的统一医疗保险应急机制,根据疫情的不同情况和等级进行划分,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保障病人可以受到基本的救治。

结语

通过对于二者的分析,探究影响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通过有关的政策分析,发现当前的有关问题,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有力且有效的政策工具刺激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各个方面的协同工作,能够达到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合理匹配,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实现共同发展,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 殷玥.对城镇职工异地就医医保结算问题的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20.

[2] 李宜霖.天津市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制度衔接与改进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8.

[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2020-11-23.

[4]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25号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EB/OL].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2020-12-30.

[5] 赵明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与需求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7.

[6] 高连欢.统筹城乡居民医保 公平惠及参保群众——基于天津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7,(4):37-39.

[7]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启动医保基金监管飞行检查[EB/OL].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2021-06-09.

作者:王聪聪

第4篇:《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发布者:天津市发改委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

(三)至

(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

(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

(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10号)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与演出剧目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纳入计算补贴基数,日常支出不纳入补贴基数。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 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摘自原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办〔2008〕50号)

(二十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二十三)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于进行功能改造的存量房屋,改造要符合《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其使用用途应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建筑的历史背景相适应。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但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只能由一家单位使用。

(二十四)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二十五)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十六)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二十一)至(二十六)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二十八)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促进动漫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八、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三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九、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我国境内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的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三)至(三十四)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三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放宽服务外包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对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一人核准”条件的,要实行“一人核准”程序。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需实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8〕12号)

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三十九)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摘自《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四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

(四十二)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供热、通讯、有线电视、路灯、园林、中水等有关配套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供热等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免交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墙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超出原住宅楼房拆迁面积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51号)

十一、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三)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十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四十五)凡工业企业剥离其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关于研究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1号)

十三、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摘自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四十七)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摘自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四十八)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四十九)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十八)至(四十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五十)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2号)

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5篇: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至(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

(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

(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10号)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与演出剧目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纳入计算补贴基数,日常支出不纳入补贴基数。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摘自原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办〔2008〕50号)

(二十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二十三)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于进行功能改造的存量房屋,改造要符合《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其使用用途应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建筑的历史背景相适应。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但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只能由一家单位使用。

(二十四)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二十五)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十六)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二十一)至(二十六)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二十八)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促进动漫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八、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三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九、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我国境内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的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三)至(三十四)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三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放宽服务外包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对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一人核准"条件的,要实行"一人核准"程序。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需实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8〕12号)

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三十九)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摘自《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四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

(四十二)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供热、通讯、有线电视、路灯、园林、中水等有关配套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供热等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免交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墙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超出原住宅楼房拆迁面积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51号)

十一、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三)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十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四十五)凡工业企业剥离其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自开业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关于研究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1号)

十三、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摘自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四十七)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摘自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四十八)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四十九)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十八)至(四十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五十)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2号)

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6篇: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标准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数额的五倍以内收费。

第七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数额可以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可以在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根据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注册资本数额、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认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6万至60万以内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第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数额的5倍以内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第十一条

本收费指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收费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7篇: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开放分类:机构

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私人医生、导医顾问、健康促进的健康服务机构。

目录

1 介绍

2 组成人员

3组织培训

3 中心特点

4 社会好评

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组成人员

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由众多资深的医护工作者组成,这其中有经验丰富的医学顾问,更有满怀热忱为公益讲座无私奉献的资深讲师,从响应“十一五规划”慢性病防治开始,主要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公益讲座,如今已开展到针对绝大多数企业、学校、银行等各行业单位进行宣教。

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中心特点

中心宗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国民体质;

中心使命:人人享有健康管理;

发展战略:健康管理高标准,争创医疗事业领头军;

服务理念: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您的健康;

中心精神:团结、奉献、求实、创新;

中心作风:科学、严谨、快速、高效。

天津市北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 社会好评

1、在众多客户的支持下,经过与众多大客户的共同发展与历练,树立了自己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具有良好的口碑效应,同时也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健康管理模式。

2、专业服务团队,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程的、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8篇: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二)、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

(三)、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赡养协议、抚养协议、扶养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2、 证明其他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四)、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五)、证明房屋拆迁协议,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六)、证明客运出租合同,客运出租汽车合作经营、车辆 转让合同每件收费100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七)、证明劳动合同,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八)、证明农业承包合同,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九)、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 生父母单独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十)、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当时然以继承财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按“证明财产继承”的标准收费)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 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9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取5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漏,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元;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一倍。

(二)、保管遗嘱,每件收费50元(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500元。

(四)、保管遗产,每件收费100元(保管箱或场地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五)、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400元;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50%(有关鉴定费另附)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解除收养、恢复父母子女关系、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元。

(二) 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50元。

(三) 证明劳动保险金、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以及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相关的事项,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四) 证明产权、纳税证明,每件收费200元。

(五) 证明商标注册、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 证明开奖,每件收费1000元。

(七) 证明招投标、开标、决标,每件收费2000元。

(八) 证明拍卖,每件收费1000元。

(九)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公民个人的每件收费100元;法人、其他组织的每件收费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带你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年收费50元(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3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300元(登记费、邮资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0元(登记费、邮资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五)、代拟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公民个人的委托书、声明书等一般性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书、声明书等一般性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六)、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比照上项减半收费)

(七)、解答法律咨询,计时收费每小时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服务,双方商定,每月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其他非诉讼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疑难、复杂的由双方商定,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外出调查、办证,民事的每件收费100元,经济的每件收费30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出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四)、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20元。

(五)、翻译费、外文打印费、校对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查询公证档案,每卷20元;需制作复印件的另行收费,每页2元,每卷不超过10元。

(八)、公证书副本,公证书按每个申请人一份发给,申请人要求多发或重新制作副本的,按每份20元收费。

第9篇: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内 容 概 述

为方便社会对人防工程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要求的了解,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将《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修改,并在网上公布。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指南

(2010年10月修订版)

一、服务主体名称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二、服务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 4号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津人发[2005]7号);

8、《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9、《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规范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 01-2002;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

5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参考的主要图集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 01-2008;

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图集 07FJ 01-03;

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图集 07FG 01-05;

4、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图集 07FD 01-02;

5、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 07FK 01-02;

6、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图集 07FS 02。

(四)其他现行的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办要件

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到市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携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申报要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开工前向市人防质监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市、区县人防办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7、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9、工程建设计划及批复文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验条件

(一)工程实体抽查部位

1、工程底板、墙体、顶板钢筋质量抽查

⑴ 钢筋绑扎完毕;

⑵ 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到位;

⑶ 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预留预埋安装到位;

⑷ 墙体钢筋部位不要安装模板;

⑸ 工程资料填写正确,与工程同步

2、外墙混凝土质量观感抽查

⑴外墙面模板拆除干净,脚手管、扣件等清除干净;

⑵外墙混凝土表面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混凝土修补;

⑶外墙面穿墙螺杆全部割除,不要修补螺栓孔;

⑷工程基槽内不得存在积水,杂物。

(二)工程备案验收部位

⑴工程资料填写准确,真实有效。

⑵参建的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到场参加验收。

⑶工程实体具备验收条件,质量达到规范标准规定。

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时限承诺

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合格的监督交底要件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2、工程结构实体抽查:对建设单位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报验部位,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抽查。

3、工程地基、主体、竣工备案验收:对建设单位申请报验的、具备验收条件的地基、主体、竣工部位,在7个工作日内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发: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核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备案部门。

九、服务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8015号房间。

咨询服务电话:27828861 89752932

投诉举报电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7833941

市人防办纪检监察室 23120928

办公服务网址:

办公服务地址: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

邮政编码:3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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