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

2022-06-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津市企业

天津市民营企业发展分析

摘要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更趋复杂,在发展保持良好势头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阻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以天津地区民营企业为例,可以推广到全国,民营企业在类似的环境下发展,面临同样的问题,需要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政策扶持

一、天津市民营企业发展概况

(一)民营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以2006年-2009年的数据来看,民营企业数量保持了较高的相对稳定的增长速度,见表(1)。

天津统计局2009年9月《统计月报》。

由上表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在集体企业数量持续减少的同时,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的民营企业数量有了相当大的增加,增速也较为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对于民营企业数量的增加有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说,民营企业数量上有了大幅增加。

(二)企业规模持续壮大

天津民营企业数量较快发展的同时,企业规模也在不断壮大。截止2008年底,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元的有678户,1亿元以上的有397户。同时,民营企业在经济重要领域地位和影响力不断上升。

(三)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更为优化

从2008年和2009年数据来看,相比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新注册的民营企业在第三产业的数量增产优势明显,同时,选择第三产业的民营企业其祖册资本金所占比重有了绝对优势。

二、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一)民营经济发展先天不足

改革开放以前,天津市经济发展主要依托国有工业型企业,以纺织业为代表的传统行业形成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之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首批国家级经

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使天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区域。民营企业正是在这种国有工业和外资经济的夹缝中兴起和成长的,其正常发展所要克服的困难可见一斑。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其竞争力相对较弱。

(二)民营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

纵向来说,天津市民营企业相对于国内其它经济中心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还有较大的差距。从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来看,2008年上海市为9771.26亿元,北京为4832.91亿元,而天津市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3151.30亿元,同样作为直辖市和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市民营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

(三)融资难题威胁生存

融资难的问题作为我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是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天津民营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

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成的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展开的第九次私营企业调查表,对天津地区的私营企业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统计研究。通过对240份有效问卷的统计,其中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2008年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大幅下降,这是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银行减少向非公企业放贷以及贷款担保抵押条件更加严格,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增大。

(四)科技创新能力较低

首先,民营企业在科技产业占比重较低,导致其发展潜力有限。其次,一部分进入科技产业的民营企业,其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较弱,这类企业在发展中往往原地踏步,其持续发展和竞争力较弱。再次,科技型民营企业面临普遍的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创造效益的能力,这通常是由于管理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的有限。

三、促进天津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国家应该出台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使得

民营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金融危机后民营企业发展受到资金、销售、用工等多重困扰,缺少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政策,继而暴露出的地下钱庄等一系列使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陷入恶性循环的问题。

其次,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央政策的同时,要就民营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应对法规。同时,鼓励一批本地区中小银行的发展,为本地企业提供充足的发展资金,其中,完善担保机制尤为重要。

(二)民营企业自身完善

首先,提供综合实力,加强技术创新。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和将技术向生产销售的转换。

其次,企业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融资难是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即探索支撑民营企业发展的证券市场。

再次,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树立诚信意识。不管是从外部还是从内部来看,树立诚信意识,提高企业信用水

平都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天津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展望

天津民营经济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色,在重工业和轻工业两者丰富的产业基础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基础上,民营经济既在传统领域有了一定影响力,又在新兴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滨海新区的批复为天津民营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民营企业在抓住这一机遇的同时,应用人才引进战略、产业和组织创新战略,实现天津民营经济在主要产业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天津市2007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2]天津市2008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3]统计月报.天津统计局.2009.9.

[4]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8-2009).

作者:史秀玲

第2篇:关于天津市金融企业发展情况的研究

摘 要:金融企业作为现代金融的媒介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企业的存在,不仅提高了资金的融通效率,加速了资金集中,而且为社会经济的顺畅运行提供了便利条件,拉动了经济增长。随着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性将愈发突出,金融企业的设置、变化和整合也将日趋活跃。研究天津市金融企业的构造体系和发展现状,提出适合天津实际情况的发展思路,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滨海新区经济金融发展,加速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企业;金融市场;滨海新区

一、天津市金融企业构造体系

金融企业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组织,在我国,金融企业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内涵基本相同。金融企业具有经营产品的特殊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政府监管的严格性、极高的金融资产持有率和较低的权益资本保有率等特征。按职能划分,金融企业可以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和保险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天津市已经初步形成了架构比较完善的金融企业组织体系。截止2005年年末,天津市共有各类金融企业144家,资产规模达7848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3家(总、分行),证券机构91家,保险总、分公司20家。随着渤海银行正式营业,设在天津市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已达5家。

二、天津市金融企业发展状况与发达地区的比较分析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天津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企业并存的金融格局,金融总量及市场容量不断扩大,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但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企业聚集度不够,金融组织结构不尽合理

从国际上看,经济中心必定是金融机构的集聚地,特别是能够吸引外国金融企业的不断聚集。2005年年末,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已达527家,其中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达到123家,2005年年内新增14家。在沪经营的84家外资银行及财务公司已有65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资产总计达到484.33亿美元。天津市金融机构的聚集度远远不够(见表1:上海市、天津市金融机构聚集程度的比较),在天津市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数量、资产规模、业务种类等方面与上海市有很大差距。同时,作为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金融企业中银行业占了绝对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够发达,特别是缺少全国性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媒体,总部设在天津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综合实力不够强大,金融聚集效应有待加强。

(二)银行在融资体系中处于垄断地位,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天津市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发展不协调,银行在融资体系中处于垄断地位。2005年,天津市融资结构比例为0.04,比2004年下降了0.022,全年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股票筹资额为零,债券筹资只有泰达控股一家获准发行15亿长期企业债,国债筹资数额很小,短期融资券筹资为零,即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取的资金微乎其微。同年,上海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299.77亿元,融资结构比例为0.09,是天津市的2.25倍。银行在融资体系中处于垄断地位,资本要素市场发展缓慢(见表2),致使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不仅增加了银行风险,而且由于银行承担了大部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向企业提供资本金的重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内金融企业的发展,不利于金融企业组织体系的稳定。

(三)商业银行仍集中于传统业务,盈利结构单一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仍是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品种少,在银行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2005年,天津市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3.3%。从国际上看,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许多商业银行都已经调整经营战略,逐渐向中间业务转移,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美国商业银行在2005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3%。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纯依靠传统业务盈利,不仅存在风险大、收益不稳定的问题,而且不利于自身竞争能力的提高、不利于与国际银行业接轨。

(四)在运作模式上遵循“分业经营”,致使金融企业利润最大化难以充分实现

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单一、使用效率不高、利润最大化难以实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不能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位;投融资渠道狭小,使得保险业、信托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虽然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交叉性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也已经显现,但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尚未完全实现。

三、加快天津金融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金融企业的发展将逐步放大金融业对地区GDP的贡献率

金融企业的发展,可以提高融资效率,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庞大的资本金和运营资金支持,同时可以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更广阔的运作空间,推动金融深化改革并促进经济增长。(见表3 北京、上海、天津金融业对地区GDP的贡献率)

(二)一个地区金融企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经济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衡量一个地区金融企业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在于该地区内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资产规模、市场参与度、业务品种以及对外国金融机构吸引力等,而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往往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规范的交易市场、完善的制度体系、较少的行政干预等优势吸引外国金融机构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而这些机构往往会在改善区域金融企业组织结构、扩大资产规模、创新业务品种等方面发挥作用。因此,金融企业的发展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地区经济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三)只有加大融资结构调整力度,才能从根本上化解金融企业风险

天津市融资结构中贷款融资比重过高的状况极不利于合理融资格局的形成,同时将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不利于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不良贷款的减少,对金融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从根本上化解金融企业风险,必须加大融资结构调整的力度,将经济增长单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转变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并重。

(四)金融企业是资本市场融资活动顺利进行和完成的关键

在资本市场中,直接融资的双方一般并不直接见面接触,双方资金的调剂要依靠金融企业作为中介机构完成。通过金融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提供融资服务、创新金融交易工具,资本市场的融资运作才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此外,金融企业的效率还会影响资本市场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效率。

(五)滨海新区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将为天津市金融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契机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对滨海新区的支持力度,滨海新区将成为全国资金聚集、人才汇聚、经济活跃的地区,为金融企业发挥功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提供了良好机遇。金融企业方面的重大改革,国务院原则上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为天津金融企业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滨海新区要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将吸引更多的外国金融机构落户天津;滨海新区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的建设,需要天津尽快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创业投资基金试点,为企业提供资本金和研发资金支持;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积极改善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提供资金支持。

四、天津金融企业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

主要目标: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企业组织体系,升级经营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拓宽融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企业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功能,支持滨海新区和天津市经济建设。具体措施为:

(一)金融企业应探索性开展综合经营模式

综合经营是指金融企业可以经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在内的多种金融业务。通过改革创新,探索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具体模式,促进现有金融企业业务的延伸,推动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间深度合作与融合。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交叉业务发展情况的监测,稳妥推进综合经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增强金融企业聚集度,优化金融企业组织体系

加强对外宣传,提高滨海新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发挥其“增长极”的集聚和吸附能力。一是吸引国际著名的跨国金融机构来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努力增加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二是选择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合作,组建服务于北方地区的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外汇交易等经济服务。三是适当增加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设立和资产规模。适当增设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积极促进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着力培育经营规范的大型证券公司。

(三)扩大直接融资,发展投资基金

借鉴国内外基金运作的先进经验,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创新基金品种,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推动社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投资基金资产业务多元化;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基金经营的效率和资产安全。设立股权交易市场,形成投资基金退出机制。鼓励民营的高技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融资。推动企业发行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四)强化金融创新理念,开展业务创新,丰富服务品种

金融企业要树立以利润为核心、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强成本效益观念。加大业务创新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泛的机构网点、资金、信息和客户基础等优势,积极拓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不断加强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证券机构要不断丰富证券品种。保险机构要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形成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体系。

主 持 人:苏东海

课题组成员:杨秀生 李 红

冀志芳

执 笔 人:冀志芳

(责任编辑 吴 超)

作者: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

第3篇:天津市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状况调查与分析

摘要:在研究企业信息资源管理内容的基础上,调查了天津市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现状,指出天津市信息化建设基础虽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北京、上海等信息化建设较好的省份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全社会对信息化工作战略地位认识较低、网络结构不尽合理、信息资源开发滞后等。因此,应采取相应策略加以改善。

关键词:信息资源;天津市;资源管理;现状

文献标识码:A

作者:齐莉丽 张志颖

第4篇:天津市印刷企业责任书

宝坻区新闻出版局:

为落实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在全市开展的印刷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提出的全面加强我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及违规印刷行为发生的要求,现订立责任书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的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严格执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规定。不承印非法、盗版和不健康的出版物;不承印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不承印其他假冒、伪劣印刷品。

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责成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并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生产经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自觉接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或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整改。

企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印刷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5篇:天津市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承诺书

(公司全称)作为财政部、商务部招标确定的天津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将践行诚信经营理念,认真履行投标承诺,积极承担相关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公司现向天津市商务委、财政局郑重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商品质量。严把销售渠道的进入关,保证所销家电下乡产品符合中标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公司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二、健全流通网络。加强区县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便利农村家电消费,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

三、规范市场营销。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公司网点销售。

四、申请网点备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我公司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主动向网点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五、统一网点标识。组织已备案网点,按照规定的材质、尺寸和内容要求,制作和悬挂统一编码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组织备案网点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以便于农民识别家电下乡指定网点,引导和帮助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经营督导。针对备案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确保网点规范经营。指导网点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督促网点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开具销售发票。督促和帮助备案销售网点及时开具和提供销售发票,并按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农民消费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八、及时登录信息。负责督促备案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3日内将所售产品信息和农民消费者个人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九、积极开展宣传。积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虚假宣传,不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将严格遵守安全促销规定。

十、提供优质服务。本公司及备案销售网点将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和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应退尽退,并积极做好退换货流程处理和服务。建立家电下乡产品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定期报送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盖章)

二OO九年月日

第6篇: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Q1270007512 T15323353996

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主体部门 市卫生局

事项性质 配套服务

承诺期限 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需要专家认证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A厅021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874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标准应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先进合理,数据是否可靠,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四)标准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符合GB/T1要求;

(五)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六)引用的标准资料应齐全有效;

(七)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验证机构出具的检验、验证报告和必要的评估报告

5、专家论证报告

6、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

7、新建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系统

办理流程 企业标准

编写与备案 Q1270007512 T15323353996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卫生局第021号窗口领取《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

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

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卫生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卫生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7篇:天津市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发布时间: 2011-7-25 9:33:00

近年来,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把惩防体系植于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之内,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之中”的要求,以落实市纪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抓手,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企业廉洁风险的超前识别、实时监测、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机制,推进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惩防体系建设,不仅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延伸了国资监管工作,而且促进了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廉洁风险排查与梳理,明确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用力重点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推动国有企业监管单位组织全员开展廉洁风险排查,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进行静态查找,运用信访举报、财务审计、效能监察、巡视检查等监督手段进行动态搜集,全面排查和梳理风险易发人员、部门与环节,为企业确定构建惩防体系、化解廉洁风险的重点部位提供依据。天津钢铁有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风险查找活动,编制出以决策权、管理权、操作权“三种权力”,公司领导人员、厂处级干部、作业长、专业管理人员、业务岗位操作人员“五层人员”,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人员招聘等“十类资源”为重点的风险防控网络图,作为体系建设的用力方向;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在对板材基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风险排查的基础上,把11名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8名中高级工程管理人员、160名关键岗位人员作为体系建设教育与监督的重点对象,把资金管理、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队伍和监理方选择中的薄弱环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和监督制约的关键部位。通过全员参与的风险信息收集与识别,既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又明确了惩防体系建设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也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化解风险奠定了基础。

通过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强化,落实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基本任务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推动国有企业监管单位结合企业实际,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社会环境等方面深入分析可能导致廉洁风险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把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部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着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针对思想道德风险,一是结合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等,坚持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通过以选树廉勤典型、举办事迹报告会等为主要形式的示范教育,以编辑《警示录》、组织到监狱参观等为主要形式的警示教育,以职务犯罪讲座、职业道德培训等为主要形式的岗位廉洁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增强教育针对性。二是采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廉洁从业承诺书“两书同签”,上会宣读、上墙公告、上网公示“三上公开”,通过企业领导人员承诺、新提拔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关键岗位人员岗位承诺、承担改革发展重要任务人员承诺等“四个承诺”,大力开展廉洁从业公开承诺,增强抵御风险内动力。三是通过廉洁文化进工程项目、进经营管理、进关键岗位,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创建示范活动。天津钢铁有限公司采取召开甲乙双方廉政共建会议、向业务客户发放廉政共建信函等方式,将企业廉洁文化理念向工程建设施工和经营业务合作单位宣导,营造廉洁经营环境。

针对权力运行风险,一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3家集团公司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向17家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实现权力科学配置、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二是严格落实项目投资、产权变动、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细化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范围、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厂长)班子议事规则和议决方式,并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决策权力行使。三是完善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流程,实施内控关键节点授权审批、责任联签。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在项目建设中,对资金使用实行使用部门与监督部门会签并报项目总指挥签字制度,对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审计、财务部门三方确认制度,防范权力越轨运行。

针对监督失效风险,一是在有条件的8个集团公司和173个企业实行纪监审合署办公。天津百利机电集团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功能优势,探索由纪委书记统一牵头分管纪检、监察、审计、所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创新监督机制;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加强内部监督主体日常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整合监督资源。二是实施统一立项、分级管理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通过上级派驻纪检组、审计流动组和督查督办组的“三派驻”方式,加强垂直监督,采取定人监督、定时检查和定向督查的“三定”监察方法,强化过程控制。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或CIMS(现代集成制造系统)等经营管理软件,“网上固化”业务流程,增设监控和预警模块,“网上监控”实时动态,并授权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天津物资集团通过银企直联、三级穿透在线审计和指标预警,实现“电脑”管住“人脑”。

通过廉洁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完善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责任网络

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推动国有企业监管单位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带头查找廉洁风险,主动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企业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的责任;企业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能管理和业务范围内廉洁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制定落实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廉洁风险排查、评估,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人员调配和使用、资金管理和使用、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环节中廉洁风险控制措施,并在相关具体工作上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的责任。将廉洁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纪检监察与风险管理部门联手,对职能部门推进廉洁风险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价,促进形成依托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廉洁风险管理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的责任网络。

第8篇: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办法

津国资法规﹝200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

1 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

2 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

3 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 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4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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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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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融资项目说明书;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

7 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

8 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

(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

9 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市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当予以解答。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

10 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当以主报事项名义上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综合类重大事

11 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市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困难企业退出与困难企业支持、企业三类资产认证、土地征用拆迁及其他政府委托授权办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出具由总企业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无需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

12 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暂时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干意见》(津国资委托[2009]4号)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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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调研报告(精选)

一、企业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两年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底达3.5万家,比20XX年增加2.2万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发展质量还不够高,特别是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通过对部分企业的调研,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而言,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不是资金问题,而是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在市场上能够走多远。

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企业的导航灯,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负责人直言,“我们对于外来的资金有着强烈的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的根源就是企业没有系统化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有了外部投资以后企业怎么发展,反而心里没底。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人大多是科技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是由同学、师生等人员构成,裙带关系明显,职业经理人缺位,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甚至都是清一色的科技人员,这种人员结构在公司文化上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但是严重制约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就企业内部管理而言,组织架构设计不合理是其主要问题之一。有的企业部门职能重叠,有的企业岗位职责模糊,有的企业甚至缺乏最基本的职能部门,没有研发部。没有专门的营销队伍,甚至有的企业老总就是公司唯一的销售人员,公司80%订单都由总经理获得。

缺乏有效的的薪酬激励机制是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中又一重要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般的加工制造企业有所不同,员工大多属于知识型岗位,必须设计出符合企业特点的员工考核评价机制,才能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才能留住人才,招来高端人才。

二、市场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通过两年的建设与发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去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全方位、多渠道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加大资金的投入,全市上下已经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但是,从企业发展的长期来看,市场化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两年来,通过市区县财政投入直接为企业融资200余亿元,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保障体系月应该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积极推动全市各商业银行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积极引进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从根本上探索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模式,同时也能倒逼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科技人力资源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两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高校科研院所先后派出千名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特派员”,对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建立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三者之间责、权、利的统一,从而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积极性,要按照市场的规律,保证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所获的收益。必须充分实现产学研的结合,加大协同创新的力度,才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杀手锏”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行业内居于领导地位。

三、产业集群有待于进一步培育

科技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是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转化载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天津市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随着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深入开展,科技企业服务平台扶持政策不断落实,孵化载体和服务平台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有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集群发展的模式。但是从宏观上看,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还有待于进一步培育。

表1 天津市主要产业集群一览

金属冶炼产业集群(大邱庄)

服装产业集群(大钟庄、新安镇)

食品产业集群(黄庄、高家庄)

机械产业集群(宝坻区)

家具产业集群(方家庄、新安镇)

通用设备制造产业集群(红桥区)

食品产业集群(蓟县)

服装产业集群(蓟县)

建材产业集群(蓟县)

阀门制造产业集群(小站)

地毯产业集群(武清区催黄口镇)

人造花产业集群(曹子里乡)

绿色电源产业集群(华苑)

五金产业集群(西青区王稳庄镇)

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中北镇)

自行车产业集群(武清区)

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华苑)

表1所示,我市主要产业集群集中在传统的加工制造业,科技创新型产业集群尚需进一步培育。从现有的硅谷、新竹、中关村、张江等高科技产业集群发展的实践来看,溢出效应和衍生效应明显,有利于提升一个地区的产业整体竞争力。未来我市可以通过建设科技研发新高地、创新创业载体、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培育形成多个特色明显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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