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发

2022-09-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北政发

鲁政发

鲁政发〔2004〕116号

2007-07-09 16:52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来抓。继续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抓好开发区的清撤和复耕工作,防止突击批地占地问题的发生。对于《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对城镇、村建设用地和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类下达。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市、县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存量土地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供地计划。

(三)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研究和完善这项制度。

(四)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建设用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划整为零拆分审批项目用地。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工程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

(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的监管。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强化跟踪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利用土地,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限期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规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后,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及有关规费按违法用地期间的法定上限缴纳。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新的征地安置补偿具体标准。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有关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监管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经批准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国家依法批准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征地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严把关,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积极引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到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集中。提倡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不宜建设单层厂房的外,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涉及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

手续时,可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出让金,其余60%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设楼房,纳入社区管理的轨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妥善安排村庄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市、县可进行土地供应有偿使用单轨制试点。对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对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市、县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中申报登记、公开进行。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要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配套制度,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严格财务会计核算,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它用。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其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都不得设立国有土地收入帐户以及其他过渡性帐户,切实从制度上解决国有土地收入体外循环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国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五)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符合规划、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试点。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握大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在严格保护耕地、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走出一条严格用地管理、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路子。当前,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开展对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数,对各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记造册、上图,分类制定集约利用和盘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守法意识好、集约用地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地区和骨干企业,要在供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对国家《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拓宽投资渠道,完善开发经营机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资金,对黄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整理,建设一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

八、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审计、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政府对各市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地区工作和领导干部水平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二)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建设政令畅通、严格执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各市、县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职能、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第2篇:根据沁政发

根据沁政发[2010]98号文件《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所积极组织落实,认真对照,对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及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我所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刻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所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所成立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二、我所网络安全现状

我所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从一九九七年开始,经过不断发展,逐渐由原来的单机系统发展成为目前与省局、市处实现三级互联互通的内网网络系统和以政府上网工程为基础的外网网络系统。我所内网系统遵照省运管局要求实行持卡持证上岗、上机制度。我所电脑操作人员都经过了专业知识培训,由省局发证。我所上外网的电脑都安装了正版卡巴斯基安全套装对网络及进行保护,对全所计算机进行病毒防治。

三、我所网络信息化安全管理

为了做好信息化建设,规范运政管理,我所专门制订了

《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信息化工作制度》对信息化工作管理、内部电脑安全管理、机房管理、机房环境安全管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计算机操作人员管理、网站内容管理、网站维护责任、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管理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所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我所制定信息化技术培训计划,在全所所范围内每年都组织相关计算机安全技术培训,还积极参加排人参加省局市处组织的相关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了网络维护以及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有力地保障我所统计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四、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目前,我所网络安全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

针对目前我所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办法:

1、加强我所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强化我所计算机操作人员对网络病毒、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

2、加强我所电脑操作同志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我所计算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3篇:宜政发50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0〕50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街道(镇、园区)和社区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 1 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社会和市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原则。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管理的大平台,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街道(镇、园区)和社区要把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体系,综合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原则。充分发挥街道(镇、园区)和社区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资源,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3、分类管理、政府调节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商品住宅小区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小区、拆迁安置房,由政府提供准物业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市场化物业服务过渡;加强政府管理,确保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加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力度,有效解决业主自治管理职能缺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

二、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是市政府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实施行

2 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负责全市街道(镇、园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对街道(镇、园区)、市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

(二)街道(镇、园区)、社区职责。

街道(镇、园区)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社区是在街道(镇、园区)领导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街道(镇、园区)、社区要负责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联动协调机制,受理调解本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续筹与审核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等工作;牵头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住宅小区提供基本的准物业服务。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对破坏绿化、道路等设施以及破坏房屋外立面等方面行为的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

3 劝阻查处以及对乱设摊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保安人员、外来人口和犬类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查处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4、建设局。负责对在建住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5、公用事业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燃气、排污下水道设施的竣工验收、维护修复和安全管理。

6、工商局。加强企业和个体经营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相关单位同意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场所和车库,不予核准登记;查处在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7、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行为进

4 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8、环保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9、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10、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宜城街道拆迁安置小区物业费补助资金、宜城街道物业管理专项资金;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返退。

11、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12、司法局。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13、市其它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合力强化物业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构

(一)强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围绕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和

5 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二)强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建设。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受理物业管理投诉。物业管理办公室由主任(镇长)兼任负责人。同时,配备一名社区工作能力较强的副主任(镇长)担任物业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提供有偿准物业服务,负责辖区内市民的物业应急服务。

3、派驻宜城街道社区管理中队。市城管执法局向宜城街道派驻社区管理中队,受市城管执法局和宜城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实现城管队员社区全覆盖,确保“城管进社区”真正落到实处。

4、设立社区物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站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社区民警、城管中队社区队员兼任物业管理站副站长,使社区居委成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1、开展物业管理达标活动。组织街道(镇、园区)开展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职责落实

6 等方面的达标创建活动,着力整治行政管理方面不到位的问题。深入调研,针对商品房开发小区,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达标活动,切实整治业主委员会机构或功能缺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2、完善老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继续推进老小区改造工程、小区技防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平改坡”三年计划,完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对尚未落实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小区,限期解决。

3、开展小区内物业管理违规行为整治活动。开展违章搭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当前部分小区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现象,同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违章搭建巡查、发现、处理机制。专项整治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状况,逐步清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违规装修房屋、侵占公共部位、毁绿占绿、等小区各类物业违章违规事件。

4、健全街道(镇、园区)、社区投诉纠纷处理和物业应急维修机制。街道(镇、园区)、社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和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确保物业纠纷及时有效得到处理。加强街道(镇、园区)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建设,设立应急维修热线电话,搭建反应快速的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应急服务平台。

5、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收费和有偿服务机制。修订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针对老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商品住宅小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

7 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研究措施办法,帮助物业服务企业适时组织开展对业主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问题的集中清欠行动。围绕“快审快结快执行”,积极探索司法诉讼对物业欠费问题的清欠支持机制。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考核激励体系。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宜城街道物业服务属地化管理工作,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进行保障。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制度,确保应收尽收。推进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的处罚和弃管小区的善后处理。完善住宅小区房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住宅保质期内的房屋维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研究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退奖励办法和操作意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2、完善考核激励体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研究实施对街道(镇、园区)物业管理工作、市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制度。街道(镇、园区)要研究完善加强属地化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体系。研究实施扶持激励政策,扶持发展管理理念先进、有品牌、有信誉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浓厚氛围。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媒体要把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作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围绕增强业主消费意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升社会各界对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认识、认知和认同,

8 强化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浓厚氛围。

2、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头遵守业主公约,自觉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行使和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3、严格依法管理。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服务到位。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市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60份

第4篇:竹政发8号

竹政发[2011]8号

关于印发《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的

通知

各村、各单位:

《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地预案》经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细则。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抄送:市政法委、综治办兴化市竹泓镇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5日印发(共印80份)

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消除危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领导负总责,党政主干线各负其责,政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努力为全镇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郑元明镇党委书记、镇长

第一副总指挥:冯玉荣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副总 指 挥:余粉兄镇人大副主席、政法委员

余淦富副镇长、人武部长

朱红如派出所所长

成员:丁明春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成华义司法所副所长

丁宝章林业站站长

杨波卫生院院长

竺卫星中心小学校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政法委办公室,余粉兄任办公室主任,朱红如、丁明春任副主任。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职责划分

(一)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镇各村及各部门开展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分析、判断,准确把握全镇稳定工作态势。针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责任单位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化解处置。

2、根据全镇维稳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调整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总体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周密,贴近实战。

3、及时研究、落实重大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化解责任和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危害,防止矛盾激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4、研究制定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批准行动措施,下达处置命令,组织调派处置力量,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和妥善处置,及时消除危害,恢复秩序,维护稳定。

(二)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和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及时收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及时向指挥部预警报警。

2、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在迅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并跟踪监控事态发展,续报化解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准确、及时传达总指挥、副总指挥指令,联络、协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有关文字记录,整理上报有关文字材料。

4、对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查究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责任倒查。

(三)镇党委、政府的职责

1、坚持主动维稳,强化源头防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稳定风险评估系列指示精神,针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围绕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超前防范化解潜在的稳定隐患,避免因决策不当面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2、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村各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面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3、正确把握形势,完善处置机制。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究,正确把握人民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内在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督促责任部门研究、拟定有关预防处置预案,依法、及时、稳妥处理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

4、开展专项整治,超前化解矛盾。对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潜在诱因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提前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5、坚持领导挂帅,及时稳妥处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出动处置性警力、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警械等重大措施,确保事件得到快速稳妥处置。

6、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置水平。及时认真总结群体性预防和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后勤保障,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坚持执法为民,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坚持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因落实不力、执法不当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强化隐患排查,及时有效化解。对本单、本部门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滚动排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限期化解,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防范工作,防止矛盾积聚、激化、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化解处置。对因本部门、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事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主要领导必须及时带领工作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面对面的疏导解释工作。

4、完成交办事项,限期解决问题。对党委、政府交办的要求限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按时解决。

(五)派出所职责

1、强化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动态。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涉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行动性、内幕性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稳定形势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做好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要作。

2、维护治安秩序,确保有效处置。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维护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做好群众工作,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固定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做好打击处理准备。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平息事态。要根据指挥部或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准确研判现场情势,依法果断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必须严肃依法打击处理。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群众工作、纪检、监察,要按照职责和权限规定,依法受理群众的申诉、举报、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各种群体性事件诱因和苗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遵循以下八个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范未然。要在充分考虑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理解和支持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防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及苗头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性事件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镇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涉及跨镇镇或影响大、危害大的群体性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处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责任要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或下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政治、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文化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占领舆论主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职能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在积聚中激化、问题在转移中扩大。

(五)、因情施策、分类处置。要认真分析研判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分类处置,有针对

性地采取果断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影响,控制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六)、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要严格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运用处置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警械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失控。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七)、及时、果断处置。对已经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稳定。

(八)、延伸处置、防止反复。群体性事件事态被初步平息后,要继续加强对出事区域和闹事人员的控制,依法打击处理挑头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人员,防止再次纠合,出现反复。

六、工作要求

(一)灵通信息。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畅通涉稳信息渠道,加强对社会舆情和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一旦获悉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性情报信息,必须在立即开展预防处置的同时报告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快速反应。各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接到指挥部及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把握先机,争取主动,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严禁反应迟缓,久拖不决,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消除危害,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综合处置。镇党委、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综合决策,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置,确保事件得到快速稳妥解决。

(四)保障到位。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的经费保障、装备保障、力量保障,及时修订完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定期演练,使工作预案贴近实际、贴近实战,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五)及时总结经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不能认为矛盾化解或事态平息即草率收场。事件发生地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减少、消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地根源,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产生。

第5篇:永政发2009号

永政发„2009‟号

永兴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二00九年灾区民房恢复重

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2008年,我乡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先后发生了雨雪冰冻、“5〃12”四川汶川地震“8〃30”四川攀枝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全乡境内部份群众民房因灾倒塌及严重受损,给全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为尽快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证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永兴乡2009年灾区民房恢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丁荣昌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游军乡党委委员、乡纪委书记

熊锦宝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谷友林乡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袁世林乡民政办主任

蔡高梅乡财政所负责人

李清舜乡土地办主任

周光超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蔡汶君乡民政办工作人员

李加发永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世友习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熊洪刚安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泽清基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健思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海国富马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谷忠洪坝山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由熊锦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袁世林、蔡汶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抗灾救灾方针,切实把恢复重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灾害恢复重建机构通知

报:县政府

送:县民政局,乡党委,乡人大。

永兴傈僳族乡党政综合办2009年1月20日印

第6篇:宁政发[2009]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 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36号)精神,进行了选拔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王向阳等40人为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从2010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期限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摆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结合津贴发放,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

日 附件:

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王向阳 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宋新华 宁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海军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冷晓红 女,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刘松林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新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张建中 宁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光明 神华宁煤集团活性炭分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张金山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朱奕龙 宁夏银帝集团董事长、宁夏侨联主席、宁夏 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高级经济师。

胡文博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综采二队副队长、技师。 朱存喜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 李 军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师。 李生宝 宁夏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杜 历 宁夏水利科学研究所副书记、副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杨春生员。

李建国安维太张桂芳员。

薛继志李建设武宇林授。

霍维洮张维江霍正浩毕玉明师。

王玉山田继忠 师。

张庆华 自治区农牧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总经理、高级农艺师。 固原市农科所研究员。

女,银川市兴庆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研究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研究员。 宁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女,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教授。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回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唐徕回中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师。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中教高级教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家华 自治区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贺小宁 女,自治区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魏 军 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夏 清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书记、主任医师。 高 军薛朝阳沈利萍王 锋员。

段庆林胡玉冰李建华师。 女,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回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女,宁夏书画院一级美术师。

回族,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书记、副院长、研究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回族,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高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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