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022-11-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摘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是顺应国际化趋势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在实施中存在诸多不足: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一些领导不重视且缺乏监督机制,导致信息公开滞后;一些边远落后的农村居民无处可查政府公开的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应采取的思路是: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力戒形式主义;设立独立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并配齐相关的硬件设备;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促使相关领导切实重视信息公开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边远地区公开政府信息。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要性,不足,思路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各种信息已成为促进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一套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甚至制定了信息公开法来保障公民的该项权利,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国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指标。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从分析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剖析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就教于大家。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既是我国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步骤,也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大举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顺应了国际趋势,又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提供了信息方面的保障。

从世界范围来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最早的是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接下来的是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此后,其他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可以说,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国际化趋势的要求。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凸显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近年来灾难性事件频发,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迫切需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起,我国逐渐将信息公开纳入立法视野。2003年爆发的“非典”事件,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当时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有些部门对非典疫情隐瞒不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一事件成了加快这一立法步伐的直接动因。通过这一事件,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紧迫性日益提上日程,有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研究正式启动。此后,“5.12”汶川大地震、甲型H1N1流感等危害严重的灾难性事件,让人们将目光继续聚焦在了政府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次,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不随意干涉经济,需要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实行信息封锁,必须公开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信息经济,信息在市场上是开放的也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必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最优配置和最大限度的利用。而我国目前的一些经济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处在失衡状态,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因此,加强政府部门与市民的信息沟通,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真正落实,让民众真正从信息公开中受益,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最后,在构建阳光政府的要求下,为促进国家机关廉洁、正常和高效地运行,迫切需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此,必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机构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用各种形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方法,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从而有效制止幕后交易、权钱交易,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因此,在有关制度的约束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必将有很大提高,这将有利于公众对国家机关实施有效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促进国家机关廉洁、正常和高效运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级政府在依法履职中,主动公开大量信息并受理众多群众申请。在处理多起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时,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来越从容有度、开放透明。但是,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但目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内容略显单调并且程式化。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信息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到网站,但是其内容只包括公布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而且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之外,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简单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尽量避免公开有可能影响本部门利益的信息;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二)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有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这种情况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一些领导对此不够重视且缺乏监督机制,导致信息公开滞后。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有差异,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加之以前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状况,决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能取得较大的突破。在一些领导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这一公共资源往往转变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对职能转变的要求。

(四)一些边远落后的农村居民无处可查政府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指出,公众查阅相关公开信息,可到国家档案馆及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阅。但这仅仅适合大中城市、城镇及较为发达的村镇,一些边远落后的农村居民,了解信息公开的途径以电视、广播为主,设置公共图书馆的边远村镇寥寥无几。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虽然网络等现代媒介也发展到了农村,但边远村镇的通讯信息仍很落后,导致农民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

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力戒形式主义。各级政府虽然同时使用不同的信息发布渠道,但是多元优势并不等于集合优势,在信息呈现方式上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为了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当前,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及相关人员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在公布重大提议时,政府要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比如电视、网络、手机媒体的快捷性及报刊媒体的深入性量体裁衣,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水平,真正达到宣传的目的和作用。

(二)设立独立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并配齐相关的硬件设备。为确保政府信息有效、完整公开,各级政府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硬件建设力度,配备相应设施;设立专门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保证形成一个无缝的、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链条。在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硬件建设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系统,升级门户网站,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公开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不断应用先进设施、先进技术解决好政务公开与查询的断档现象,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实用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三)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促使相关领导切实重视信息公开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现代传媒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一种能影响社会的“软权力”。加大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形成及时、便捷、准确的公开、更新信息通道,从而确保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有关信息,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捷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在决策正式实施之前,政府可将意向或方案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外并举的监督制约、督办督察工作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各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这样,通过公众的监督,有利于督促相关领导切实重视信息公开的问题。

(四)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边远地区公开政府信息。对边远地区,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开拓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了有效利用传统的公开途径外,各单位还应将公开的信息内容编订成册,组织专人进村入社发放、宣讲;或者摄制成影像资料,召集边远村民观看;在村社定期更新黑板报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让村民及时、直观地了解政府公开的信息;还可以通过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将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编成短信,发送给各边远农村用户,让边远农村居民最大限度地了解政府公开的信息,有效提升信息公开带来的效应,改善农村落后、贫穷的面貌。

归根结底,要使以上措施有效实施,还必须在制度完善上下工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逐渐将条例完善为法律。当前,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修订其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冲突的内容。同时,尽快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保障体系、具体的处罚机制,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全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张淑芬,周艳,李庆芬.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比较〔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4,(11).

〔2〕董长春.国际信息公开制度及做法比较〔J〕.宜宾学院学报,2004,(3).

〔3〕李成言,庄德水.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的途径〔J〕.中国司法,2007,(6).

〔4〕秦胜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东盟博览,2008,(11).

〔5〕韦万祥.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2).

责任编辑周荣

作者:杨凤英 宋 洁

第2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思考

摘要:本文以讨论的形式,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因素和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文化事业机构以及公民在信息公开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责。最后,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测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息公开 公共信息 政府条例

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这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却并非都很清晰,有的甚至极为复杂。本次笔谈希望以创新的视角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对《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进行全面的认识,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在实施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结合专业特色,体现理论价值,剖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预测《条例》实施的进程,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别于他人及主流媒体的深入细致的研究。

1、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社会环境与条件认识

柯平(以下称“主持人”):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民的民主权利为根本诉求,一方面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另一方面关系到政府转型中,对政府信息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谐社会的创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无一不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具备了极为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于影响《条例》实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实施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前者建立在大量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之上,包含了公民信息素养的普遍提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全力倡导:后者则以“十七大”报告对社会进程的明确规划为宏观背景,体现在党和国家对深化改革的决心和行动之上。另一个层面可以分为“硬条件”与“软条件”,前者包括针对《条例》实施而进行的政府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社会相关机构的完善、互联网络的普及等: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信息需求与权利意识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一系列转变,促使占据社会信息资源很大比重的政府信息向着更广泛的利用空间发展演化。除了以上有利的条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城乡之间的差异,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别,相关法规的配套完善等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繁重的后续工作。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言,理想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尽管《条例》从颁布到实施已经历了整整一年的准备阶段,但要真正地实现政府信息的顺利公开并确保其高效的利用,今后无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赵益民:以历史的眼光来考察政府信息的公开,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首先是传统政治文化的羁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在不少官员中根深蒂固,正如马克思所言:“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神秘,是奥秘……公开国家的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系统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在我国,政府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即使在政府内部,信息知晓程度也是按级别设定的,公众所了解到的信息大多是经过研究、调整后的被“过滤”的信息。其次是官员私利与信息公开的冲突。信息开放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非常重要,但从地区经济的短期增长则看不出明显的效果。目前的干部管理、绩效评估、提升尚未将政府信息开放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尚不足以引起大多数干部的重视。另外,信息封闭给一些干部或部门留下了从中获利的机会,“保密法”对官员的长期影响也使得信息公开蕴含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再次,成本成为容易忽视的问题。对杂乱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组织、核对、公布等加工处理的成本远远超出常人的估计,如2002年美国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相关活动总成本是2.53亿美元,2004年上海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达2578万元,平均每个区县支出55.5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行性尚待论证,

正如主持人所言,《条例》实施的条件目前并未完全具备,我们在根除封建残留意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设计激励机制,将信息公开由利益单向转移的强制行为改造成多方共赢的社会自觉活动。另一方面,经费的保证则不应忽视非政府组织与个人的积极作用,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无疑是降低信息公开成本的有效手段。

詹越:从环境条件来看,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是社会上公民权利意识的醒悟与提高,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民主的发展,继而增强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而参政、议政的前提之一是要充分知悉政府的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其核心是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种权力观念是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树立起来的,而民主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该权利的内涵。其次,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树立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思想保证。在行政领域,服务观念逐步得到认可,正是政府信息服务观念的树立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保障政府服务宗旨的实现。因此,没有政府观念的转变,就没有制度的创新,公民新的知情权利的请求与主张只会流于表面化,更谈不上政府信息公开,从社会现实要求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治要求的需要。政府权力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必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熟悉和了解政府信息来保障的,因此,必须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客观要求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三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反腐倡廉制度性要求的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经济条件来看,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政府信息是否得到运行和公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前景,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弓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

人信息知情权等人权问题,而更是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化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的。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制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与必然趋势。我国早期推行的村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为最终制订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条件。信息环境下民众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在此政府如果不能实现自身的公共信息传递服务功能的话,首先会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指数以及相关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而更严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中更加注重信息的非正常获取,单纯追求片面乃至狭隘的个人或小部门物质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早期,还是偏重于机构制度性的公开,而当前的重点则是实现向法制权利型公开的转向。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中的角色问题

主持人:政府信息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行业,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及至全体公民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尽相同,随着信息公开的进程,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值得探析。

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功能发挥,我们可以将《条例》的实施划分为由浅入深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角色的作用,公民既是服务对象又是参与角色,非政府组织应当积极宣传、配合协助,以图书馆、档案馆为主的公共信息事业部门则应发挥主动介入的作用,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积极发掘其他的用武之地,如利用专业特长、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公民信息素养培训、协助加工初始文档等活动扩大自身影响,推动信息公开。第二阶段要调动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服务对象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共同主导,以此促进《条例》的高效实施,奠定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第三个阶段形成社会各界的互动平衡,如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承担者由最初的政府自身向社会公众转移,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政府信息在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自觉行为中形成采集、管理和传递的良性循环。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既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又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具备应有的参与意识,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协作互动中谋求共同的发展。

黄兰秋:评议制度是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信息公开的初期可由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新闻媒体等社会评议的监督作用就应该体现出来,但最终还是要由健全的司法制度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进程。另外,公民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调动,逐步强化民众的主导意识,激发信息需求,鼓励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这些都是社会舆论的导向职责。

詹越:这里主要谈的是政府机关、图书馆和档案馆、公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问题。首先是政府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应该是作为义务主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由于政府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图书馆和档案馆是政府的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文化事业单位,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所以它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具体说是义务主体之一。这两个机构具有良好的条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自身的行为成为政府信息最集中有序、最方便查询、最快捷获取的社会信息公开中心。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这种地位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应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双向行为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说明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变成了主动要求者,扮演为权利主体的角色。从某种角度上说,这种双向公开实质上在信息公开中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加大了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力度。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的地位一样,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之一。

赵益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说公众的信息意识是外驱动力,那么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则是内驱动力。因此,树立新的管理或治理理念,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自觉护法守法、自我约束、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逐渐形成公开政府信息是其义务和职责的观念,明确自身定位,塑造便于监督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机关之外,健全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体现出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而我国虽然一些社会成员想通过行政信息公开来满足自身执业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利益集团表达机制的匮乏使得他们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也会因此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停滞不前。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审稿权应得到应有的完善和保护,以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通常会优于政府的运作,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利用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对于一些增值性强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机构,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激励,可将其转制为企业化经营,进行收费服务,这也不失为一种角色转变的探索和尝试。

弓克: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部门是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众在信息公开中则处于分散化的存在状态,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存在有限理性。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信息资源是存在委托人的缺位的。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社会公众,实践当中也存在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由此,在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又如何分配?这就决定了公众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到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刺激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又能方便自身更便捷地获取与使用政府信息资源,体现出一种民众的政治参与力量与政府的控制管理力量的博弈,

李国新在2007年中国图书馆年会专辑之《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对图情领域发展而言的巨大契机包括图书馆扩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等。因此相关服务部门应当有效整合,发挥整体性的服务优势,因为从单个个体进行分析,其力量与话语权都是相当薄弱的,一旦其组合成一定的系统,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以及实现的功能将极为巨大。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赵益民:《条例》的起草编制历经波折,贯彻实施更将任重道远。第一,作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自我规范,《条例》目前构建的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步程度却取决于社会的推力,因为民间的力量往往比官方的更具主动性。公民如果不善于利用架构好的制度,将会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浪费。第二,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是经历了从传统信息公开到电子信息公开的道路,我国《条例》的实施却很大程度建立在1999年中央各部委及“两院”和“人大”全面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之上,在一个信息化基础薄弱的国家开展有效的信息公开,切实的途径和方式尚待摸索。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乃至部分乡镇政府都制定出台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办法,中央政府的《条例》是否优于所有的地方法规?是否能兼顾适合差别明显的地方特色?对此,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或许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第四。无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发展到什么阶段,监督与保障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中提出的“社会评议”突破了政府自我评定的局限,但评议指标却亟待研制,在此方面,图书档案界无疑具有学术优势,有责任为评议体系的构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弓克:另外还有一个信息针对性公开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不适应农民的需要,跟农民的切身利益不相关,内容艰深,来源狭窄,更新缓慢,缺乏反馈。而农民关心的如政府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政府法规、处罚条例等政府信息相对较少。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因为现阶段的某些问题就完全否定信息公开进展的历程,在具体的推进上,会有一些短暂的失误乃至倒退,但这并不能阻碍整体化的发展进程,时势的发展趋势是谁都不能阻挡的。

詹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共享系统、政府信息指引服务系统等均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今后需逐步安排解决。政府网站在组织、搜集、审核及发布信息时应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和真实性。另外,信息服务功能有待加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向公众提供各种日常性服务信息。二是拓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三是利用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高级专业人才,加强信息分析和预测,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条例》的实施还应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参照1988年制定的已经过时了的密级规定,是一种严重的滞后表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黄兰秋:我认为处理好公开与安全的关系将是《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意识、技术和制度方面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建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处理相关的申请和诉讼,都需要不断摸索,要防止片面的信息公开,仅把信息公开当作目的,而忽视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尤其是目前的安全、保密以及计算机核心技术都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的安全专家非常缺乏,技术实力不强,那么可能我们认为是安全的信息,公开后被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挖掘分析,可能会成为对国家安全不利的信息。经过SCI检索发现,关于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方面的文献达到81篇之多,尤其“9·11”以后,国外发达国家认为公开的信息对于恐怖组织获取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于是对信息自由法案进行再思考,反信息公开之道而行之,对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先后颁布多种法令以图解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威胁问题。此外,从今年西藏的“3·14”事件可以看出西方媒体对中国事务的报道,由于思维惯式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先入为主的意识非常浓厚。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如何消除舆论偏见,应对外界断章取义的认识误导,也将成为《条例》实施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利于增强政府的服务效力和影响力。对此,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依据模糊综合评价的相关理论构建系统的评价指标。

主持人:对于《条例》实施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其中包括依法实施的法律性,相关要素的系统性,阶段分层的复杂性,持续发展的长期性,以及切合国情的文化性。另外,《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会涉及公开与保密、公开与安全、需求与提供、数量与质量、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在公开的主导方向下,协调好从国家到个人的机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切实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促使公民的信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在强调信息提供数量的同时也具备质量的保证;力争信息资源获得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信息设施是否完善?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人员素质是否有保障?公民的信息素养是否具备?参与意识和信息需求是否得以体现?信息法律伦理是否依然滞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政府网站的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实施反馈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公开评议活动是否全面落实?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与西方片面地强调公开不同,我国重视政府引导,这就对领导的政策水平和信息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如《条例》实施的初期很可能会因为谨慎行事致使公开的信息较为陈旧,新颖性和及时性不一定能满足公众的需要。此外,还会有不少难以预见的问题随着《条例》的实施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

作者:柯 平等

第3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信息公开的研究

摘要:透明和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核和灵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的条款就十几条之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所加深。本文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条例;信息公开;研究

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生命力所在,公开透明原则对任何国家来说,特别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政府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实行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政策、办法等等,对采购整个过程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开,加快了对采购信息平台的构建,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侧重了信息交流沟通的实效性,真正使政府实现“阳光下采购”。

1.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

1.1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政府采购归根结底其资金的消费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消费,为了确保纳税人对税款消费的知情权,国家采取了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给各类参与到采购中的供应商创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社会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社会民主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财政方面的预算公开化同财政公开化都属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的范畴,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开利用规范政府采购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当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

1.3 信息公开减少信息获得的差异化,达到公平目的

采购信息的整体准确性能够作为市场主体采用采购交易的依据,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了供应商对信息把握的混乱,不同主体可能获取不同的采购招标信息,这就是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化,减少信息的差异化,真正达到公平的采购交易。

2.《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

本次《条例》的实施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信息公开就是很大的亮点,有关信息公开的方面可以进行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2.1 对项目整体采购情况的透明化

《条例》史无前例地对政府采购整体状况进行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从政府采购信息及预算的公布,到中标、成交结果附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成果签署以后要在法定规定日期即2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此之外,《条例》中对中标结果的公开相比以往力度空前,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内容(项目名称、规格、成交价格、数目等等)的信息要求更加详细,都要进行公开化。

2.2 对供应商的无差别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遵从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出台的《条例》延续继承了这一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对供应商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比如对供应商资格预审信息的公开,特别对来源单一的采购要公开仅有的供应商信息;严禁对同一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实施不同的审查标准,限定他们的地域、所有制形式等等。另外,《条例》中特别要求了供应商要符合投标的法定条件而且能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了过去三年中参与政府采购无任何严重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能够对财政部门发布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受到的财政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有效查询。

2.3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均是由国务院着手的,作为行政性法规,它具有的效力比一般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要高,本次《条例》的实施是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确定了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处理信息进行公开化,规范了采购活动,调动了全民积极性参与到采购监督中来,及时把握案例信息,对投诉处理过程决定等等进行沟通交流,改善不足。

3.《条例》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现实意义

3.1 呼应预算法的顶层设计

2015年颁布了新预算法,把“政府采购”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就整体上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公开化进行了要求,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各级单位应该做到及时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另一方面对不能及时公开信息的责任追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预算等公开化说明,就要责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正,而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本次的《条例》针对政府采购在公开化的概述有了明文规定,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方面公开化责任,与新预算法中的规定不谋而合,相互呼应。

3.2 拓展母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

《条例》是对其母法《政府采购法》的详尽解释说明和补充,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条例》从条款内容上对其进行了很大程度地拓展,细化解释了过去相对模糊的内容,推动了政府采购从发布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的进程,如今,通过整合《條例》和《政府采购法》可以总结出,政府采购面向社会公开化的信息包含了两大方面:采购整体过程的信息和采购操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大了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3 对“未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的强化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法律条款中对不公开责任的追究进行明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已经有相关内容规定,要求对弄虚作假,上瞒下骗的情况由上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条例》实施后对过去相关法律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优化了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行为。

3.4 对信息公开的途径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过程的信息在《条例》实施前是由政府采购监督单位指定媒体并公开,没有限定媒体级别,这就造成了采购信息发布的混乱性,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采购的竞争性。另外,为了及时达到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有效性,《条例》中对信息公开方面的时间限定有所确定,比如,在“供应商唯一”的状况下,采购项目信息和供应商信息公开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等从中标算起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等等,对采购信息公开化的途径进行了规范化调整。

4.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条例》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对采购信息公开有了不同程度地延伸,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了解了信息公开对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对实现“阳光下采购”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姜爱华,滕怀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现实意义与未来挑战[J].中国政府采购,2015(4).

[2]黄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项目信息公开规定的立法意义及落实建议[J].招标与采购,2015(3).

[3]宋雅琴.承上启下,为深化改革铺平道路——写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之际[J].中国政府采购,2015(3).

[4]黄莉,滕潇潇.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4).

作者:钟国红

第4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贯彻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特制订我局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当前重要工作,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凡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各类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要实现信息公开,促进我局政府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共享信息。

1、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办事流程等情况。

2、局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矿产资源挂牌出让情况。

4、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

5、地质环境管理的基本情况。

6、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内容

1、探矿权登记结果。

2、采矿权登记结果。

3、地质灾害防治结果。

4、矿产资源管理信访件办理结果。

5、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决定成立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曾宏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 郑卫东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书记

赵修芳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副书记

熊承建副局长

冷木林副局长

周美贵副局长

政务公开具体负责人:

陈文华 资源股股长

范炎生 地环股负责人

张冬梅 财务室负责人

杨乐 信息中心负责人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由杨乐同志负责。。

2、加强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务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形式

1、把局矿产资源门户网站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栏目设置以公众为中心,努力方便群众办事,逐步推进网上办公。

2、印发《办事指南》,在局办事大厅显眼处放置《办事指南》,为群众了解办事程序。

3、在局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张贴与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10年3月)

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有关会议精神,成立我局政府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

(二)梳理准备阶段(2010年4月)

主要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区分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5月)

组织各科室、各队,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目录要做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到分类清晰、全面系统;要注重标准化,做到分类和编码都按同样的标准,同类信息采用相同的术语;要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查找薄弱环节,找准解决问题,继续充实和完善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迎接检查验收;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开展政务信息工作试运行。

(五)规范运行阶段(2010年5月)

认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提高发布时效,做好更新维护,不断改善公开效果。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把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重要工作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股室、中队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股室按职能分工负责,搞好配合,一级一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股室、中队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

好氛围。既要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又要自觉维护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参与矿产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三)有效运作,畅通信息。各股室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及时确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为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基础,各股室之间相互协调,互相联系和沟通,搞好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修水县矿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5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依法、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公开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深化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投资审批、生产经济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取消、调整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各环节办理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规

范化建设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内容,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并公开交易情况。尽快建立进场交易目录,根据交易目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深化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面公开区级财政总预(决)算信息,深入推进乡镇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继续深化“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争取 2015 年我区全部公开“三公”经费。公开重点单位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四)深化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要将供应的保障房项目、房源、准入办法及标准、分配政策及程序、申请审核及结果、分配入住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和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待分配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五)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同步公开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警示制度。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变更信息。围绕基本药物、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食堂、农村群体聚餐等重点场所,以及打击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深化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做好釜溪河、沱江(段)流域断面水质数据、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全面公开城市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推行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告制度。及时公开重点减排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开政府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整治内容、效果和督促情况。公开重金属重点企业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和抢险救援进展、政府举措、处置进展等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整改善后、责任追究等情况。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形势,抓好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在主流媒体公布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八)深化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切实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取消和免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制定价格的过程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正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项目信息,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水电气、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波动预警信息,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应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和处理结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九)深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的情况。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十)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信息。深化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服务项目、享受条件、申报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二、着力强化公开载体和平台建设

(一)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

(二)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着力将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按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纸质公文印发后 3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上网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法规解读信息。逐步整合交通、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信息资源,方便公众查询。(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政府电子政务办)

(三)强化信息发布方式建设。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阳光政务等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要建立健全新媒体安全运

行、内容保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培训等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如需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必须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四)强化便民查阅场所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的要求,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标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档案局、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着力强化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明确公开属性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

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增配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三)健全沟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新闻宣传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要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在次季前 5 日内编制上季度工作推进情况简报,每年 12 月 10 日前编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年度报告,并将书面简报和年度报告迳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6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 号)精神,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大政办发〔20**〕47 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突出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1.公开行政许可信息。进一步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调整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各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均要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权力运行公开”专栏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办事场所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整。各部门单位行政许可清单要面向社会公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均应即时公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2.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权力运行公开”专栏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要面向社会公开。(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市政府

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1.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经市人大批准的市本级预决算,财政部门须在批准后 20 日内在庄河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内容包括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做出说明,准确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信息。预决算信息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并说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的部门预决算,各部门单位须在批准后 20 日内,在庄河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我市各学校预算和决算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大连企事业办事公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别牵头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2.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各部门单位在公开预算和决算信息时,要同步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3.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应按照规定的内容、体式和方式在相应的载体上公开公示。其中,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在庄河市政府网站相应的“公示公告栏”公示;自行采购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程序规定相应地在大连市级(或其以上级别)的政府采购网公开公示。(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1.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规划建设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公开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和施工企业信息。(市规划建设局牵头落实)

2.公开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有关部门要求的范围内在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网站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市国土局牵头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3.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国土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网站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信息。(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开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批准信息。及时发布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土地征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1.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人社部门每季度要在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信息。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医疗机构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市

人社局牵头落实)

2.公开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时间通过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发布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市卫生计生局牵头落实)

3.公开社会救助信息。民政部门要每半年通过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信息集中公开,重点公开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4.公开教育领域信息。教育部门要通过大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和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做好基础教育信息公开,推进基础教育高中招生计划、收费等信息公开工作。(市教育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底前要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并报市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我市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就所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情况及负责人职务变动与公开招聘等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其中,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汇总信息及涉及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国企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网站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公开各类环保信息。环保部门每日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值,每月公开水环境质量、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每年公布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布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2.公开环境执法信息。环保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开通在线举报渠道,及时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整改情况。(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3.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保部门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的环保问题。(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重点公开抽检结果及相关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

1.公开社会组织信息。民政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结果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服务信息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2.公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提供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继续做好其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市发展改革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安

监局、市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

2.做好重点领域信息集中发布和内容保障工作。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无特定时限要求的,均要在每年底前完成。(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分别落实)

3.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单位重点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分别落实)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及部门单位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依法依规通过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对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予以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准确、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要对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对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进行细化,并及时更新。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在制作过程中明确公开属性;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部门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

逐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工作,整合全市政府数据资源,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总结、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纳入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及部门单位在制定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政策时,起草部门或单位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提供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发布时同步推出适应网络、报刊、广播电视传播特点的权威解读稿件、图表图解、音频视频、专家解读文章等解读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有效开展舆论引导。依托市政府网站积极开展在线访谈、政策解读,及时、准确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予以回应,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为群众提供客观、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发挥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扩大信息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及部门单位要统一依申请公开工作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推行答复标准化文本,完善依申请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增强信息公开领域涉法涉诉问题的处理能力,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市政府网站要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指南、流程图和申请表下载等服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及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公开载体,细化专栏设置,明确发布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并于 20**年12 月 31 日前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总结上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富海秋,联系电话:89706268,电子邮箱:)。

第7篇:市人民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共)

安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见》(国办发〔2008〕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严格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九)为了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的同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协调,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十)市、县(区)政府要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本部门信息查询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目前不具备网络环境的乡镇,要开通政府信息咨询电话、传真以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十一)要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为重点,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引导国内外舆论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与本级和上一级政府网站及时链接,实现在第一时间同步发布。

(十二)抓紧开设依申请公开栏目,切实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受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网站应在今年9月底前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十三)没有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必须在9月底前制订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尽快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和部门公文,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内容概述”要准确地概括描述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字。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工作

(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8篇: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准备工

作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时代,这对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扎实推进《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要求,结合三明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着力推进《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十月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和12月份省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后,我们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会议的主要精神,提出我市具体贯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贯彻实施《条例》准备工作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党组召开会议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带头抓好贯彻落实。10月26日市长刘道崎在市政府成员会上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条例》,自觉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公开行政,确保《条例》实施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专门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一是认真部署。按照中央、省政府的要求,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精神,认真部署《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26日,制定下发了《条例》实施准备工作计划。二是明确责任。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后,市政府及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确定陈有极副市长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地点、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政府和部门也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全面推进。8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分管领导、公开办主任参加会议,传达贯彻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9月26日~10月17日,先后在大田县上京镇、清流县嵩溪镇、泰宁县朱口镇分别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夯实基层基础;11月1日召开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11月7日在永安市大湖镇召开全市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分别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会上试点部门单位、乡镇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的好做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条例》实施准备工作 我市《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在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实际,从职能范围、行业特点出发,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2007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施行〈条例〉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意义,明确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明确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规范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调查制度,用制度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和落实。

2、积极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为确保《条例》按中央和省上时间要求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下发《关于做好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并从2007年6月开始进行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目前,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初稿)编制工作已初步完成。全面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工作,确定市工商局、永安市大湖镇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试点单位,进一步规范编制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完成也已基本完成。

3、强化《条例》实施督促检查工作。我市将《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纳入2007年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考核重要指标,由市效能办配合市政务公开办对《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进行督查,采取跟踪落实、实地察看、专项指导等督查形式,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被动应付、行动迟缓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从而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条例》实施按时间、按节点有序推进。

4、切实加大《条例》宣传培训工作。2007年8月6日下午,我市举办学习贯彻《条例》辅导培训班,组织学习国家信息办副主任杨学山关于《条例》实施的辅导报告;2007年12月18日,组织学习听取国务院办公厅赵晓光司长的《条例》讲座;市直部门负责政务公开业务的同志、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参加学习培训会议,并通过报纸、电台、广播和会议大力宣传《条例》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根据《条例》要求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进行建设,在政务公开网站基础上进行改版,增加在线服务功能,与公众交流互动功能,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让企业群众更全面、更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市政府办“电子文件传输系统”专门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通道,保证各级各部门公开内容及时报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2007年12月,市政务公开网站完成改版更新,建立网上办事咨询受理办法、公众意见处理反馈办法,开通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及网上监督和评议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四大功能。

6、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大力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的作用。目前加紧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已逐步到位,建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完善机制,确保《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取得实效

为确保《条例》全面实施,我市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抓规范,从建立科学、有效公开措施上抓推进,形成机制健全、措施有力、工作高效的良好局面。

1、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市效能办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检查,随机开展抽查,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和部门《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进展情况,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2、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权力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的作用,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组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发放《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表》,聘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员,征求他们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典型推动机制。我市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中,确定市工商局、沙县政府、永安市大湖镇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工作试点单位,注重培养典型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会议、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典型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典型示范,形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条例》实施准备工作顺利进行。

我市《条例》实施准备工作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仍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少数部门工作措施不够落实,有个别单位责任分解不够到位等问题。我们将通过这次全省调研督导后,进一步认真领会、消化《条例》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1、进一步落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下阶段,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全面落实工作机构,强化责任分工,按倒计时、按各节点要求安排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认真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精神,按照省上统一规定各设区市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码范围和编制要求,进一步落实相关内容,认真审核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重新编制索引号。按照省上要求结合三明实际,加紧调整和编制索引号,便于政府信息公开、便于政府信息查阅、便于政府信息管理。

4、充分做好信息上网工作。结合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尽快做好信息上网工作,与省上做好对接工作。

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工作,我市将在政务公开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加大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培育,争创政府信息公开示范单位,用典型引路,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落实。

6、扎实做好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相关工作。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认真登记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认真编制“行政职权公开目录”,组织制定行政权力流程图;修订完善行政服务公开内容,利用行政审批网,将审批职权、工作流程、各类表格等全部上网公开。

第9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厅〔2013〕2183号

各司、局、室;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的要求,在向多个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我们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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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闻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法规司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业务司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指导地方发展改革委(包括单设省级物价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履行我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委机关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委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公开办报备。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委各单位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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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令、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价格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委负责的应当公开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我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二)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三)我委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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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司局确定,报办公厅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委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委发文;

(三)我委在发文过程中征求或会签过其他部门意见的。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我委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司局)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办文要报》中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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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三)办公厅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委领导审定;

(四)对送委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经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批准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公开,可从我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领取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九条 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司局办理。涉及多个司局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司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司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司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2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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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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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办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开办、信访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局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单位按照我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监察局、公开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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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三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单位的,需会签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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