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细则

2022-12-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细则

2009年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全面开展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山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在2009年下半年统一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考核是我省对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定期考核,是依法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乡村医生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知中要求负责组织考核的各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达到预期效果。通知明确了本次考核的对象、内容、判定标准、程序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为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了全面准备。现将通知中的有关事项报道如下,希望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做好准备,在接下来的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1 考核对象

凡在山东省境内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2 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2.1业务考评(1)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两年来履行职责、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量以及服从安排并及时完成相关任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施治情况;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情况:与同行团结协作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2)业务水平测试。分为理论知识笔试与实践技能考核,按100分计算,理论知识笔试占70%。实践技能考核占30%。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大纲(试行)》的要求,复习题将以适当形式刊发。(3)学习培训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2职业道德评定职业道德评定主要考核医德医风情况。主要包括:(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能因病施治、合理施治。(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尽职尽责为村民健康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能及时转诊。(6)向村民和患者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教育。(7)与同行团结协作,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委员会综合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委会及村卫生室的意见,并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属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3 判定标准

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4)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6)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7)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9)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0)乡村医生本次考核前1年内在岗天数不足150天的定为不合格(病假、产假除外)。

4 考核程序与时间安排

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7-8月。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对考核对象工作成绩、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理论知识笔试由我厅统一命题,各市负责组织考试;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地自行安排。9月。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小组的意见和业务考评情况,对被考核乡村医生做出考核结果的评定。10月,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考核委员会应组织复核,做出最终考核结果,记人《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并书面通知本人。乡村医生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11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考核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记人《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存入乡村医生档案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培训和再次考核,记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潘维华供稿)

第2篇: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巴彦霍热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12月上旬完成。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院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规范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 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主要考评是否完成市卫生局及卫生院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到上级卫生院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应列为考评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评。

(二)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10%)。乡村医生应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每年1次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记录。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等内容;

(二)日常工作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卫生院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后15日内向乡村医生书面送达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六)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结束15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应统一补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成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考核记录”栏。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6个月之内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的;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考核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6.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填写《锡林浩特市乡村医生考核登记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由市卫生局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3篇:桦甸市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村级卫生室能力建设,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吉林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情况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主 任:公彦廷

副主任:尚桂芝、王玉强

成 员:于钦志、姬文平、周广生、王艳玲、杨双林、王 敏

第五条 16所中心(一般)卫生院分别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报卫生局备案)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六条 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当地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八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公共卫生任务、基本医疗工作及中医药工作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乡医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查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乡村医生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村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交考核小组,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小组。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0天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四)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五)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卫生局报告。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所有暂缓考核人员名单及缓考原因须统一报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将统一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70分以上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考核委员会收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终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乡村医生,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在考核年度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5、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十九条 各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吉林市乡村医生考核汇总表》,报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卫生局将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将责成乡镇卫生院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4篇: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

高头寺卫生院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 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 屯留县卫生局文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高头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本院实际,

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在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促进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三)坚持奖优罚劣,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四、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经县卫生局许可的、承担本行政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基本条件是:在县卫生局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证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以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协助乡镇卫生院为辖区居民建立统

一、规范的居民基本健康档案,并逐年完善。

2. 健康教育。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对辖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3. 预防接种。协助组织适龄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接种及配合做好登记工作等。 4. 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现场疫点处理。

5.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辖区内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指导。

6. 孕产妇保健。及时发现孕妇,动员其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协助追踪高危孕产妇,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动员28-42天婴儿的监护人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和开展必要的健康指导。

8. 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9.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村卫生室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各项卫生政策(新农合)宣传情况。

11. 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12. 居民满意度评价。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根据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试实施意见》,考核小组成员由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郭校诚(院长) 副组长;高伟(会计、安全)、秦生(公卫科负责人)

成员;贾玲玲(防疫专干),张亚萍(妇幼专干),李一君(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卫科办公室,由李一君负责具体事务

(二)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标准》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县卫生局可在乡镇卫生院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复核。考核中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六、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本院和相应行政村公示。

(二)县卫生局可每半年随机抽取20%的行政村进行复核。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总结及附件1上报县卫生局。

(三)乡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样复核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并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上一辖区内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及经费补助情况分别报县卫生局。

七、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0%,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

(二)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不低于5000元。

(三)补助经费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

1. 基础补助经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基础补助经费标准为人均400元/人.月,按照现行经费供应渠道筹集和发放。

2. 绩效考核补助。

(1)绩效考核补助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筹集,即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3元专项用于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

(2)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标准为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的3元(补助经费总额—基础补助经费)。

(3)乡村医生考核得分=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得分×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总得分之和÷被复核的乡村医生原考核总分之和×100%。

考核分数80分(含80分)以上的,全额给予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基本合格的,按70%给予经费补助;不合格的,核减全部绩效考核补助经费。

(4)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核减当年绩效考核补助经费外,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5)乡村医生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根据县卫生局及乡镇卫生院考核结果,每年发放一次。

八、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在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做到考核公正公开,资金分配合理,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加强检查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及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足额到位。

附件:1. 高头寺卫生院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标准

第5篇:XX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2009-12-2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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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的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在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考核活动

的负责人在考核委员会中产生。

第十条考核委员会要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乡村医生各自的职责分工,

由当地卫生院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内容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根据需要可组织理论考核。考核

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乡村医生应提供本轮考核期间至少一次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学习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

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小组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小组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申

请。经考核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

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达到基本要求的,

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市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不合格的要在

《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市卫

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

(四)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各地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泰州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局将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

生考核工作的,责成当地卫生院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使用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样。

第二十五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纳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执业(助理)

医师,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本轮乡村医生考核全市统一时间段为2007年-2009年6月,各单位应于

2009年7月底前完成本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兴化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6篇: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人数较少的城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考核活动的负责人应在考核委员会中产生。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二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乡村医生各自的职责分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根据需要可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乡村医生应提供本轮考核期间至少一次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达到基本要求的,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

(四)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样。

第二十五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纳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执业(助理)医师,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本轮乡村医生考核全省统一时间段为2008年-2009年,各地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本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抄送:卫生部。

第7篇: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

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经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1

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最终备案和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审核、汇总和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申请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2 第五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我省暂允许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经考试合格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工作。有关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乡村医生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应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四)下列证书之一: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臵的证明。

第七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

3 续注册时,应当在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 乡村医生重新申请执业注册,应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之

(一)、

(二)、

(三)、

(五)款所列材料,此外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出具的《乡村医生考核表》;

第九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更不得仿制。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发并重新注册。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终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试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试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六)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仿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变更执业地点、辞职、辞退等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原注册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第十四条 聘用机构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

5 门对该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持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的证明,到变更的执业地点所在注册主管部门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执业注册许可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档案,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

6 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加和接受在岗培训考核是乡村医生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凡在我省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持有《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在岗培训和执业考核。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学分制,乡村医生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在岗培训任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平时自学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分证书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印制,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验印发放并负责做好培训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集中培训,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规定的教材,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乡村医生应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教学点听课学习,教学点应具备教学必需的师资、场所和设施,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集中学习每3学时获1学分,全年该形式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7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应加强平时自学,不断补充和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撰写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自学总结报告,通过这种形式的平时自学可获10学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要依托现有医学教育体系,统筹规划并合理利用医学教育资源,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培训与管理网络,结合当地实际和乡村医生需求特点,开展好培训工作。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2008年起,每逢偶数年,对全省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方案、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同行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完成在岗培训任务后方可参加两年一度的乡村医生考核,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未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执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和考核,

8 业务水平测试,学习培训情况,职业道德评议。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一)个人述职

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日常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其它工作等方面,并附《自学总结报告》两篇。考核小组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检查《自学总结报告》,篇数和字数均达到要求可视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二)日常工作和考核

日常工作和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量以及服从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施治情况;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情况;与同行团结与协作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小组对所考核的乡村医生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综合评定。乡村医生本次考核前1年内在岗工作天数不足150天的定为不合格(病假、产假除外)。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两部分。一是理论考试。以试卷笔答的形式进行,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命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测试的具

9 体实施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阅卷评分。二是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乡镇卫生院组成技能操作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处方、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接诊、消毒、处臵病人情况等。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实施细则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业务水平测评实行100分制,其中理论考试70分,实践技能考核30分。其中理论考试不低于40分,实践技能考核不低于20分,总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学习培训情况

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培训并获取培训证书或在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记录备案的,可视为培训合格,否则定为培训不合格。

(五)职业道德评议

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小组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且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以上五项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

10 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六)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七)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扰乱考核秩序的;

(九)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市、区)

11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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