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纳税筹划

加强纳税筹划 规避纳税风险

摘要: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结构,投资理财和交易活动的事先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现金流出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自主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执法环境等税务筹划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分析,结合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企业纳税筹划可选择的途径以及应避免的误区。

关键词: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和理财环境的改善,税收机制的加强,纳税筹划已逐步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许多企业都注重在经济活动中做好纳税筹划,积极利用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结构,投资理财和交易活动的事先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将高税负降为低税负,最终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间接带来企业现金流出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企业能否或愿否通过纳税筹划方式实现其财务目标,还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一) 税收法律制度

健全、合理、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将大大缩小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空间,从而促使其通过纳税筹划寻找自己的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逐步成熟和行为理性化标志。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贯彻国家权利意志的杠杆,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立法中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税收优惠政策。如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不同产品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不同行业、不同经济事项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减税、免税、退税政策等。因存在税收的优惠政策,使同种税在实际执行中的差异造成了非完全统一的税收法制,无疑为企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财行为,即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利用税收法规的差异或“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如果仅从单纯的、静态的税收意义上说,的确有可能影响国家收入的相对增长,但这是短期的。因为税制的这些差异或“缺陷”,其实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能动的、有意识的优化调整。即力图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意图。从发展及长远看,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利的,这也是国家为将来取得更大的预期收益而支付的有限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利用税制的非完全统一性所实现的税负减轻,与其说是利用了税收制度的差异和“缺陷”,还不如说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执行。

在税收实践中,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导向性的差异和“缺陷”外,税收法律制度也会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各种纰漏,即真正的缺陷或不合理之处。如,税法、条理、制度、解释不配套、不一致;政策模糊、笼统,内容不完整、不统一;税目、税率设置不合理等。这也为企业提供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条件,此时,尽管纳税筹划可能与国家税收立法的意图有所背离,但国家只宜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上去努力。同时,企业也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应该尽可能地从长远、整体考虑,过分看中眼前的、局部的税收利益可能会招致更大的、整体的潜在损失,或者扭曲企业的投、融资决策行为。

(二) 税收执法环境

对企业而言,税收执法环境包括其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是指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如果其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较高,能够做到严格依法监管、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公平高效,保证税法在具体执法环节及时、准确到位,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纳税筹划方式进行,而一般不会或不易、不敢作出违反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事。如果在税收征管中“人治”泛滥,税收征收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执法弹性空间大,违反税法的有效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此时,纳税人采用最简单、最"便捷"的方法(如违法、违规的方法)就能达到其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而且其成本低、风险又非常之低,企业当然就不会苦心孤诣地去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需要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纳税筹划方法,亦即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成本。由此可见,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采用理性的纳税筹划方式还是采用非理性的偷逃税款等违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税收执法环境的影响。

内部税收执法环境是指企业内部高管层对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所持的态度(其态度受其依法纳税意识、任职能力、政策水平等影响)。根据受托责任观,企业办税人员要接受企业高管层的领导,执行其纳税意图,如果企业高管层整体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较差,就会直接要求或唆使或强令办税人员通过税务违法的手段达到其目的,企业会为此面临高风险。如果企业高管层整体素质较高,法制观念较强,就会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通过合法或不违法的途径,即通过纳税筹划方式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

(三)纳税筹划的经济制度分析

现代税收应当是法定税收,即税收法定主义,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它是指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缴税。因此,要求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等各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有自由裁判权。纳税人缴什么税、缴多少税,不是有政府说了算,而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机构立法。

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纳税筹划的预期性越明确,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原未达到税收法定主义,大部分税种仍然是“暂行条例”,而且有的是已经执行长达10年的“暂行条例”,政府主管部门随时还会发布一些有关税收的“通知”或“办法”等;部分税种还是“内外有别”,不符合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WTO的要求。这种情况增加了纳税筹划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企业难以进行长期的纳税筹划,但由此也增加了诸多的税收差异,拓展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同时,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少差异。如何看待两者的差异呢?财政部长助理冯淑萍2001年曾撰文写到:“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我国也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参见《会计研究》2001、1)同年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也明确:“我们一贯主张企业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因为两者属于两个体系,…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参见《会计研究》2001、3)既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两者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制度中又承认或认可某些会计政策,企业自然会利用会计处理办法进行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分类

从纳税筹划的途径和形式来讲,纳税筹划的本质决定了纳税筹划的类型只能有两种,即优惠型纳税筹划和节约型纳税筹划。虽说两种类型的目的和结果都是税金支出的节约,但从实现节税的原理和途径来看,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1.优惠型纳税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途径的节税是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的。

2.节约型纳税筹划。其节税不是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金支出的浪费,求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税负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比如,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负债融资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成本也随之增加,负债成本超过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否则就可能会影响到总体目标的实现。

2.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纳税筹划是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决策。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虽然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税收收益,但如果避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引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将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的营销决策。

3.依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的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企业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会计和经济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做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进行的,随着时间和法律法规的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必须依据对所选择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4.综合性原则。一方面,企业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另一方面,企业的纳税筹划不是企业税负的简单性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同一种纳税方案在不同时期的税负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5.事先筹划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之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纳税筹划。

6.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见,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纳税筹划是企业规避税负的最佳途径

随着税制体制的改革,我国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调整,将更深层次地影响企业的经营环境。同时,我国将不断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纳税人面临的纳税风险也越来越大。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策划,探索一条降低纳税风险和纳税成本、规避税负的有效途径,是摆在领导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洛耐领导重视纳税管理工作。2004年,洛耐集团公司在财务处设立专门纳税管理机构—税政科。税政科在处和公司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坚持依法纳税,在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作为企业专设纳税管理部门,不仅要处理部门日常纳税事务,更应加深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了解和对国家税收政策、经济税收情况的理解和再学习,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法律规则办理纳税事务的理念,把挑战变为机遇,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以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

由于耐火材料行业固有的特性,决定其面临着高额的税负。近两年来,在公司、处领导的支持、重视下,税政科对集团母子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研究、筹划,制订出其实施办法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税政科通过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学习,使公司充分利用如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集团公司税负由03年的12.02%降到04年的8.93%。

洛耐从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这三中纳税途径比较中(见下表)得出结论,只有纳税筹划才是降低纳税风险、减轻纳税成本、规避税负的最佳途径。

五、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

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纳税筹划逐步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误区之二: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帐的事情,与经营无关。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帐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纳税人更多的是看重管理会计,看重会计核算,而对与密切联系的纳税筹划会计却是不以为然,这也是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所在。

综上分析可知,偷税、避税、纳税筹划这三种不同的纳税途径,由于对纳税态度的不同,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纳税筹划都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加强纳税筹划是合理地、合法地实现企业降低纳税风险、减轻税负的有效途径,必将成为企业规避税负的有效途径。

(作者简介:吴帆,女,1968年生于河南省孟津县,1992年7月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现江苏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专业,同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2年7月进入一拖集团物资供应处财务科从事财务核算工作,1997年获得会计师资格,2000年9月全科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2001年加盟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3应聘担任洛阳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助理,主持多项企业财务、税务策划工作,协助制定多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

作者:吴 帆

第2篇:纳税筹划误区辨析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降低税务风险。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笔者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沟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第3篇:个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总量越来越多,构成收入的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这一现象使得人们的理财意识有所增强,个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体为单位和个人,而传统的纳税筹划过程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人员因素、政策因素、风险因素等,使得其纳税筹划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文章主要探究了新个税法下提升个税纳税筹划效率的几点措施,旨在保证纳税筹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新个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20.125

1 引言

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工作将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对于个体收入的调节再分配作用,能够促进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完善工作,并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本文主要以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点出发,主要分析了其纳税筹划的原则和思路,并在新个税法被进行而具体阐述了提升个税纳税筹划效率的几点措施,希望本文的言论能够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解决一些疑惑,并加快新个税法的实施。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

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或者居住于本国境内的个人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从1980年开始实行,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陆续进行了改革,目前,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2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其一,主要采取分类所得税制进行征收。其主要是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再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这样就能够保证起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有利于国家政策的体现。其二,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进行计算。比例税率适用于分类所得税制。而累进税率主要适用于综合所得税制中。其中,对于工资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采取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而对于劳务报酬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其三,计算简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总额扣除法,以避免逐项计算带来的麻烦。并对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每种项目都有明确的费用扣除方法,符合税制简便的原则。

2.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关,纳税筹划工作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利益,所以该工作实施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能够促使国家履行收入调节的职能。纳税统筹工作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的反馈,该工作主要依靠个税法的具体要求来进行,有助于纳税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促进国家税收对个体收入调节再分配作用的发挥。其次,能够推进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完善。纳税筹划也是对税收政策的检验,以保证其合理性,并且国家也能给通过该工作的反馈结果等来进行政策的完善,進一步深化了国家政策的改革。同时,纳税筹划工作也能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在个税纳税筹划工作中,其短期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总量,但其长期会使得国家税收收入总量有所增加,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纳税意识,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税收的相关知识,也有利于新个税法的正常实施。最后,纳税筹划也能够很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通过纳税筹划就能够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助于提升人民遵纪守法的意识。

2.4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其一,前瞻性原则。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要保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且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成为既定事实之前进行制定,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等不合法的现象。其二,经济性原则。由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成本,当纳税筹划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就能保证该工作的有效性。且纳税筹划也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有利的影响,能够为纳税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也能够使企业更加长远的发展下去。其三,时效性原则。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相关法律法规经常会出现一些变动,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所以纳税筹划工作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原则,根据变动来及时修改自己的方案,以避免出现差错,也能够给纳税人获取更多的利益。

3 新个税法下进行个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合理利用6大专项扣除政策

6大专项扣除政策,其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明确它每个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对6大专项扣除政策合理利用,则可以大幅节税应用新个税法,首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的所得额,其值等于月收入总量除去起征点的5000元,再扣减五险一金以及专项扣除项后得到的值。通过对专项扣除应缴税金的利用和不利用进行对比来进行说明,假如每人每月能利用专项扣除4400元,一个人的月收入为10000元时,其应缴纳的税金为18元,月收入为20000元,则应缴纳税金850元。在不利用专项扣除 的情况下,月收入10000元应缴纳税金290元,月收入20000元应缴纳税金1590元。对比可以发现,利用专项扣除时,税金节约了3272元,折算几乎是税负的40%。但是专项扣除可以更高,也会有更大的减税力度。

3.2 合理利用综合所得按年计征

通常来说,新个税法经过综合年度所得,可使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税方式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代缴找扣到预缴预扣的改变,其在一定方面更加的科学。按旧税法时,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比起征点低则可以不纳税,但其会造成计征额度的浪费。举例说明,某员工在8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600元,超出了600元,如果按3%税率,其应该纳税18元。9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比5000元小,因此不缴税,同时也就造成了500元计征额的浪费。如果通过新税法综合年度所得纳税,则可以有效的进行相互弥补,即两个月可以按100元纳税3元。另一个方面就是综合计税的起征点除数,综合全年所得额要按全年12个月来计算,每月5000元,总计60000元。在此情况下,一个参加工作从7月到12月的员工拿了6个月的工资,根据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可求得其应纳税额时的起征点为60000元,即在综合计税方式下,起征点的计算不满12个月的工作要按12个月来进行,这是对税金的节约。

3.3 严格根据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合理进行“避税”

“避税”是过去进行税收时经常发生的现象,很多企业、个人的“合理避税”做法并不合理,也不合法,存在着侥幸心理。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更加稳定的发展下去,有效地推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避税”途径主要通过发票、专项扣除政策、不同项目、国家的优惠政策等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严格根据政策来进行,以保证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在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合理进行避税,这就能够很好地达到其筹划目的,也能够很好满足新个税法的要求。

4 结论

新个税法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个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进行,能够使其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纳税筹划是在守法的前提下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使纳税筹划效果达到理想目标,合理利用6大专项扣除政策、根据综合所得按年计征等方式就能够提升纳税筹划的效率,同时,公民也应严格按照政策来进行纳税,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避税”现象而不利于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样就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进了纳税筹划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宇.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J].注册税务师,2019(2).

[2]李桂军.浅议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J].纳税,2019(20).

[3]罗清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意义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9(9).

[4]刘义美,闫淑荣.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市场,2020(7).

作者:万学章

第4篇:小议纳税筹划

【摘要】本文就纳税筹划的本质、现状、发展前景及注意的问题作了简要阐述。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在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的基础上,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导向、税负、收益、经营战略、自身现状等各种约束条件下所做出的对自己最有利的经营方案的规划与选择。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真正开展起来是在进入21世纪,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市场机制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结合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几种财务目标来综合考虑筹划方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选择最合适的筹划方案。

“税”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主体不仅取得收入要纳税,花钱也要纳税。而我国现行税法中有税种二十二种之多,一般企业常涉及的税种也达十余种,如果企业发生亏损,所得税可以不交,但流转税和财产税还是不可避免的。而面对如此繁重的税负,偷税、欠税和抗税都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发生上述这些行为,纳税人不仅会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在税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企业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而要合理降低纳税成本,就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普及和应用,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走向更加成熟的法制轨道。

一、纳税筹划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中国发展得比较迅速(仅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分析:

(一)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或纳税筹划的风险太大,迫使纳税人放弃了筹划。

(二) 税务代理发展缓慢

纳税筹划绝非易事,一是因为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税收法规,了解它们已属不易,若要研究这其中的差异更是难事,没有专业人员的介入,即使企业做了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也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二是因为纳税筹划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机会稍纵即逝,一项经济活动出现纳税筹划机会,就应立刻辨认出来,否则纳税筹划的效力就大大降低,这也要求企业要有专业训练的税务专家,适时为其出谋划策。我国目前虽存在不少税务代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但是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得并不活跃,纳税筹划的内容也很有限,这些都不利于纳税筹划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

(三)现有的纳税筹划常常走入误区

成功的税务代理需要管理者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并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水平。在我国,纳税筹划虽然近几年来持续升温,但筹划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原因经常走入误区,不仅没有减轻企业的税负,反而使企业承受了更大的损失。

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尽管目前有关纳税筹划的专著与文章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地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纳税筹划的新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税制的改革,纳税筹划在“十一五”期间会迎来它的“黄金周”。那么,纳税筹划在新时期会有何新发展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筹划发展前景广阔

当前,纳税筹划在我国继续升温,有专家预测,纳税筹划将是21世纪最热门的行业之一,对企业决策者来说,纳税筹划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谈到纳税筹划的前景,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社会对纳税筹划的日益认可,纳税筹划必将得到全面发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三点:

1.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大,对偷逃税处罚的加重和执法环境的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地摈弃偷逃税的方式,进而选择纳税筹划,获得合法的节税收益。

2.随着人们对纳税筹划研究的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多的筹划技术,纳税筹划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也会越来越多,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才基础。

3.新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新的《行政许可法》中取消了69项涉税审批项目,纳税筹划也随之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这种机遇来自两方面:

(1)涉税中介机构可能获得更多的业务

审批项目被取消后,纳税人面临的涉税风险增加。为了减轻风险,纳税人需要委托涉税专业机构和人士对财务、涉税处理进行审核把关,从而使税务代理从过去以行政力量获取业务真正转变为以市场为中心获取业务。有了市场需求,如果中介机构能快速提高自身执业质量,开拓以纳税服务和纳税筹划为核心的新型业务,业务范围和业务量可进一步拓展和增加。

(2)一些审批项目的取消,本身就为纳税筹划创造了更多的空间

这些被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少与纳税筹划相关。比如,企业通过选择合适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不同年度缴纳的税款,从而减轻税负。例如,存货计价方法,按税法规定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后进先出法等,采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影响当期销售成本的大小。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可以使当期的成本加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递延。如果此时企业不享受减免税等优惠,采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是划算的。但是在改变存货计价方法需要审批的情况下,企业不能自由选择,筹划受到了限制,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计价方法,筹划就可以进行了。当然,纳税人改变计价方法需要合适的理由。因为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如果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然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需要,以及变更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二)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的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立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纳税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2.纳税筹划要有预见性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主要因素,而对一些次要因素采取简化和忽略不计的原则,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有预见性,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据此编制可行的纳税方案,选择其中最合理的方案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不断修改筹划的方案,使之更加科学和完善。

3. 纳税筹划要考虑关联性

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目决策可能会与几个税种相关联,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彼此相关,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一般而言,对企业财务活动有较大影响且可筹划性较高的税种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和关税等;而对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筹划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但从事不同行业的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实际的经营现实和项目决策的性质,对企业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税种可考虑其关联性,进行精心筹划,其他税种只需正确计算缴纳,使其纳税筹划符合经济性原则即可。

4.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纳税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节税与逃税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要付出一定甚至很大的代价,这就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违背了。

(三)发展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应进一步做好的工作

针对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发展机遇,为使我国纳税筹划真正开展起来,笔者认为相关社会个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应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2.理论上加强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指导。首先,介绍国外纳税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理论;其次,从理论上正确评价纳税筹划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3.从法制建设上,明确在处理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利。只有倡导光明磊落的纳税筹划,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税收人情筹划、税收关系筹划,这些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更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为此,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给纳税筹划一个正确的评价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以人为主的思维活动,其效果如何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对纳税筹划不加区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对,则会抑制税收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观念淡薄和对变动中的税制不熟的现实,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代理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以便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好更快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王丽花

第5篇:纳税筹划思考

摘要:

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与安排,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税款的缴纳,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针对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纳税情况,对纳税筹划的重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

纳税筹划;纳税人;税法

文献标识码:A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与安排,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税款的缴纳,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就针对我们金园房地产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按房地产公司所涉及到的税种分别提出浅显思考。

1营业税的筹划

1.1进行捆绑式销售

捆绑式销售的筹划,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销售的所纳税种不同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或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方式。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捆绑销售,因此,我们可以此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1.2分散收入项目,分开核算收入

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计税基数,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可与购房者分别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和装潢、装饰合同,房屋销售价款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纳税,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安装、装修价款按“建筑业”3%纳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减少购房者应纳的契税。此项目筹划也可用于房屋中包括能单独计价的设施、安装的设备。

1.3物业代收代付款项

对物业管理费进行单独核算,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纳税;代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项目,只对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因税负重、税率高,在纳税的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及土地增值税税率的特点,合理合法地调整收入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达到减轻税负和税收优惠的目的。

2.1销售价格定价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时售价的确定应遵循的规律是,当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b时,将售价定为1.2848b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最高价位。这一价格既可享受免税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果售价低于该价位,虽也能享受免税,却只能获取较低的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5b,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当税率将从30%跃升到40%时,也可依此类推,从而得出每一档税率起征点的最佳价格的确定标准。

2.2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

在房地产企业中,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包括:

(1)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2)开发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建筑安装工程费;③基础设施费;④公共配套设施费;⑤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费用。

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4)相关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可据实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5)加计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1)+(2)之和加计20%扣除。

以上扣除项目中,建造成本{(1)+(2)}是可以据实扣除的,所以我们在严格控制总成本支出的前提下,尤其要适度加大建造成本,如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等,增加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

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税法规定,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利息支出+{(1)+(2)}*5%;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取得金融机构证明。

2.3改售为租、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在开发完成后产权未转移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故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租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就租金收入部分缴纳12%的房产税。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时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股权时也可不补交。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1视同销售方式的转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用作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都应当视同销售。其间所规定的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产品,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非房地产开发产品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非房地产开发产品,仍然适用其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而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建筑物行为,纳税人在向他人转让该自建建筑物时才确认为销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开发自用的办公楼等房产项目,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独立出来,单独立项,改开发为自建办公楼,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3.2推迟收入实现时间,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和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

3.3增加扣除额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三项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职工个人交纳的四金,其计提基数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适当提高,既为职工安排好福利,又能增加扣除费用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4合理安排扣除时间

(1)折旧费用的计提:在企业盈利时期,对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加速折旧或按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2)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对开办费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税法仅规定最低摊销期限,并未强制摊销方法和摊销金额,这样就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对处于正常经营期有盈利时,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尽量足额摊销,加速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5限额抵扣费用的控制

对各种限额扣除费用,必须用各种方法使之不超标,其次在达不到标准时,其他超标部分可以相互调剂,使总体不超标。

(1)工资性支出:如可将公务通信费等暗含工资中的费用经职工报销的方式转化为管理费用,控制工资性支出,达到最佳的抵税作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年营业收入为A,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年初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将全年招待费控制在能充分扣除的限额内,超过部分以其他形式开票列支。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其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费用有三个前提: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根据这一规定,应将公司发生的相关广告和宣传业务按符合条件的途径开展并控制全年金额,使其最大化地达到抵税作用。

3.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根据国家政策,可以给予投资额10%的抵扣,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分5个纳税年度抵免。在进行小区建设过程中,宜考虑采用采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在提高小区居住环境与质量的同时,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小区物业管理或其他岗位,通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扶持残疾人事业,又可依据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政策,达到抵税、减轻税收的目的。

纳税工作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利润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单个岗位或单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全公司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统筹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切实筹划好税收工作。

参考文献

[1]荣国萱.政策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筹划[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2]刘巧梅.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时代经贸,2008,6(9).

作者:王玉芳

第6篇:纳税筹划

摘 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应该享受和承担的一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从分析国家对高校后勤税收文件及通知入手,提出高校后勤纳税筹划的必要性,理清高校后勤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税收政策,以及经济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讲述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希望提供一个后勤财务管理的新思路。

关键词: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经济活动除了高校内部之间的往来,其他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高校后勤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也加强了税收管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不断增加。所以怎样保证合理合法纳税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高校后勤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从税收角度来说,高校后勤成立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生变化。从高校后勤税负演变和发展分析,计划经济条件下,高校后勤基本没有经营行为,税收处于免税期。2000年以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进,后勤服务领域逐步扩大,经营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0]25号文、财税[2002]147号文,财税[2003]152号文,对高校后勤企业服务性经营的相关税种明确了征税范围,财税[2006]100号文,取消了高校后勤法人企业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2008年的优惠政策仅是学生公寓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住宿费、为学生服务的食堂餐饮营业税,为校内学生服务的食堂原材料的增值税。财税[2009]155号文,财税[2011]78号文,进一步重申了只有对学生、对教职工的服务,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这两个文件的主体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将执行日期往后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高校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社会化,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逐步取消的趋势,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税制环境,高校后勤开展和重视税收筹划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2.纳税筹划是高校后勤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税收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成本。高校后勤企业经营的范围较广,涵盖了商业、交通运输业、住宿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等各个行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将会使税后利润大大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发展的动力。高校后勤本身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后勤实体的服务价格是有限制的,如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不能多收。在比如近几年,粮食价格飞涨,教育部从稳定学校的大局出发,明文规定各高校食堂不能上涨价格。因此高校的服务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后勤企业的微利性及所处的环境,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并为自身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3.纳税筹划是高校后勤规范化管理及提高竞争力的保证。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纳税筹划可以极大的提高高校后勤的管理水平。高校后勤作为高校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模拟企业化管理,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目标。而一定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有助于实现企业目标。这就要求高校后勤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理顺经营方向及经营思路,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使高校后勤纳税筹划显得尤其重要。

二、高校后勤主要涉税税种纳税筹划分析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营业税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国家对高校后勤服务现行税法来看,国家为了扶持高校后勤的发展,从2000—2011年,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且随着国家对高校后勤的优惠政策逐渐减少,财税[2011]78号文只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纳税筹划时,要充分关注国家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限性,做到知法用法。

2.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新增的价值和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高校的增值税增收范围较窄,涉及的主要业务有:高校后勤实体为食堂提供除粮食、蔬菜、肉蛋等以外的其他商品以及向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后勤单位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自2000—2008年年底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财税[2009]155号,财税[2011]78号文没有在涉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高校增值税筹划可以考虑利用“内销”的方式降低税负。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自制、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生产的“视同销售”纳税,为本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没有明确规定按“视同销售”纳税,因而可以充分利用“内销”,减少税收成本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为税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征税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自2000年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的进行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财税[155]号文规定只对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此前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高校后勤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以通过提高物业管理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高校后勤的发展,后勤职工的收入不断提高,除工资之外,各类奖金补贴以及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奖金,使得其工资水平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关系到后勤职工的切实利益,如何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对个人收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高校后勤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和其作为现代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项目给予减税免税的若干优惠政策。如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缴纳的“四险一金”,跨校区补贴、通讯补贴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年终奖金平均到每个月,并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这样每月收入比较平均,以免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减少直接的货币性支出,比如交通补贴发放,提供低廉的住房出租服务,减少货币化的住房补贴,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资料费用等。

5.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5号文《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2年财税147号文再次强调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后勤独立法人单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重点。根据后勤法人单位经营状况,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征纳方式,比如可以查账征收,可以核定征收,通过计算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后勤企业负担。依法合理进行账务处理,可以延迟纳税。比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可以提高当期成本,延迟支付税款,相当于依法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高校后勤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有效的调节作用,合理运用税收优惠等工具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并且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才是有效和可行的。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高校后勤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高校后勤发展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无疑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目标的实现,也是加强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0]2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Z].国办发[2000]1号.

[3]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2]147号.

[4]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3]152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6]100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9]155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1]78号.

[责任编辑 陈丽敏]

作者:张晓凌

第7篇:纳税筹划纳税论文

一、转让定价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概述

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是针对国家税收政策来说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因此纳税筹划行为将以国家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措施来开展。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自身还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纳税筹划过程中完全按照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企业的合理权益这两个目标而展开的;同时纳税筹划的专业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中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熟练掌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得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的关键;再加上国家政策法规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动不断调整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实效性,要求其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二、转让定价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税法的调整规则针对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其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纳税款项,税务机构有权进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共同研发、共同提供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生劳务交易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该进行分摊,坚持独立原则;独立原则的制定是判断某项交易业务是否需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所谓的独立也就是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将市场中的价格或计价标准作为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依据。相关税法指出,关联企业所得不实可根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第一种:利润分割法,主要是指企业和关联企业以合理的标准为依据在亏损、合并利润时的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将关联方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使用的资产贡献度以及参与者所执行的功能来明确分配比。第二种:以交易净利润为依据,称为交易净利润法,根据未达成关联协议的企业之间在发生相同或相似经济业务时,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利润设定可以依据资产收益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率、贝里比率等。第三种:成本加价法,是指根据成本和费用、利润来确定定价,确保企业的正常收益,例如:全部成产成本或变动成产成本和全部产品成本,前者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后期服务等一系列开支成本,这些成本既可以是前期预算成本,也可以是实际成本。第四种:再销售价格法,根据关联企业购入产品再向未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价格,减去发生相似或相同经济业务的销售净利润来确定定价的方式,比如说煤油企业能够处理交易业务时,根据某杂志或报纸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转让定价;或者根据外售价格来明确转让定价。第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说根据为关联企业在发生相似或相同的业务往来时的价格确定定价的方法。第六种:其他一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式。

2.可以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只有符合国家法律的纳税筹划方式才是可行的,而其中突破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企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作为企业的纳税工作人员要对国家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对税收知识做到拈手可得。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法的顺利运作,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肯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关联企业交易才能顺利开展,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可以为双方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是有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的,但交易的定价设定必须要满足相关交易原则;因此,为了使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结构和运行模式确立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不同利弊,只有最佳方式才能实现经营的最大效益。

三、在纳税筹划中应重视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企业领导人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得到一个合理的转让定价额度将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环节。在此值得提出的是,关联企业之间依据转让定价完成交易,有利于目标的达成,并成为企业不断前进的动力,使买方已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卖方将设法减少产品的成本,提高自身利润。

1.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造成经营难题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

2.要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虽然有时候筹划方案符合要求,但其执行难度大,也是很难满足要求的;因为关联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不相同,因此在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定价范畴非常重要。

3.纳税筹划要从长远出发,尽可能的避免因业务变化而频繁调整,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经营成本。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确保真实性,合法的交易合同以及相关的手续是办理业务的基础,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等,为了降低企业被调查风险,要在经营过程中要改变价格、业务,并通过会议召开进行记录,做好同期资料的记录、储存工作。

四、结语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获得最高限度的经济效益,税收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正常运行重要财政来源,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转让定价,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国家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关键。

第8篇:纳税筹划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

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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