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策略

2022-11-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纳税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加之大众依法纳税意识持续提升,催生出纳税筹划。房地产领域于我国市场经济具有关键性地位,亦为缴纳税种行业里最多的一个。鉴于此,文章于法律许可范畴内,给出相关的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能压缩不必要税收,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纳税筹划可以推进房地产企业更加合理有效地履行国家财务政策与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为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少的关键性要素。纳税筹划皆源于利益的驱动,以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而全方位的了解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各类税种,熟知其征缴税率,掌握其税收优惠政策,能极大地科学合理地控制税收成本,进而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利润,增进企业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若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务必积极认真地履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依法规对企业成本进行分摊,准确、合理、合法地核算纳税金额。

二、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1.增大扣除项目的金额措施。依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与暂行条例及,计算其扣除的项目包括:获得土地应用权而支付的资金;土地的开发所花费的成本;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旧房评估价位;和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如印花税、附加税、营业税等销售税金;财政部所颁布的扣除项目。若房地产企业想要加大扣除项目额度,可提升开发成本,加大“公共配套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上的费用投入,如此即可提升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还可以让项目环境更加优美,益于提升销售且推动品牌创设。此外,亦可合理提升“销售、管理、财务”三方面的期间费用,且把其作为开发费用录入当期损益,其允许税前扣除。如此能提升宣传力度,推动经营管理效能,变能实现提升扣除额目的。

2.合理定价措施。我要土地增值税其税率偏高,故此于项目销售过程中,企业需依市场整理体状况,对增值额比例进行适当计算,科学拟定房产价位。房产价位的调整需以把增值率控制于临界点之下,进而享有免税优惠政策,让所得利润为依行业市场利润率常规下出售交纳土地增值税以后利润。

3.创设独立核算企业的销售公司且将销售与装修独立核算。房地产企业可把销售部由公司内分离出去,创设分开单独核算的子公司,把房产先要销售给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再把房产对外销售。于母公司向其销售房产之时,尽可能的把增值率控制于临界点下,如此仅需对子公司销售额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同时,把“维护、装修、设备安装”当作独立业务展开核算,尤其适合当下普遍推出的“精装房”企业,即于出售以前对商品房展开简单装修以及维护,且安装了一些如“马桶、厨灶”等生活必要的设备。独立核算一可合法降低销售额,减少增值率,二可合理压缩业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措施

1.对销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我国税法规定,预收款在房地产企业不管是否结转销售收入,皆需依适用税率计算交纳附加税与营业税,且土地增值税进行预征。依此规定,各企业需努力提升免税收入,及时剔除所不应收取税率的项目。企业针对销货退回与折让问题,务必及时获取有关凭证且施行冲减销售收入费用的账务处理,进而规避收入虚增。此外,若存有闲置流动资金,能够选取买进国债,因国债可为企业带来利息收入同时,国债利息收入亦可免缴所得税。可把暂时闲置资金投资其他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亦能不用上交所得税。

2.巧妙转化业务招待费措施。我国的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规定,企业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依所支出的60%额度进行扣除,可是最高不可超出当年销售额度的5‰,需要留意的是,依二者的标准较低者进行计算。若是依以上条例规定,企业于申报纳税以前,需要提前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自行计算。若是所要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超出限额,企业务必提前展开调整,可把业务招待费采取巧妙转换成别的项目的手段,达到税前扣除目的。比如,房地产企业对客户所赠送的“礼券、礼金”等,能够采取佣金费用列支的措施,因为此部分能于税前进行扣除。此外,企业还能够将招待费用转换成会议费,由于会议费可以不受比例的限制,只要可以给予合法凭证,皆能够进行全额度的扣除。

3.职工的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的科学安排。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①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职工的工资薪金,准予于税前进行扣除;②企业依国务院相关主管机构及省级政府所规定的范畴与标准给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等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进行税前扣除;③企业为职工以及投资者所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于国务院财政与税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范畴以及标准内,准予进行扣除;④企业依国家相关规定给特殊工种职工所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进行扣除;⑤企业为雇员个人以及投资者向商业保险部门所投保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务必规避给员工买入“商业保险”,能够适宜地提升员工年终奖金、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基本保险费以及人身安全保险等等,由根本上尽量提升员工的待遇,即能够降低交纳企业所得税率,亦能够给企业吸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企业已然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只要不超出工资薪金总额度的14%,准予进行扣除。企业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只要不超出工资薪金总额度的2%,准予进行扣除。除去国务院财政与税务主管机构另外进行规定除外,企业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只要不超出工资薪金总额度的2.5%,准予进行扣除;超出部分,准予于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依上述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需提升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投入力度,提升职工素养,此外,能够和行业整体工资水平对比,得以合理提升职工工资,把超支福利以工资模式进行发放,进而规避额外须交纳的所得额。

(三)营业税措施

营业税意指对给予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企业与个人,就其所获取的营业收入额度所进行征收的流转税的一种。营业税其征税范畴包含给予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具体内容包含销售“建筑物及构建物与销售别的土地附着物”,房地产业所交纳的营业税,即是凭此项规定进行实施。营业税其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①依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度的5000-20000元人民币;②依次纳税的,为每日营业额度的300-500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征营业税上,其计征依据的主要内容包含:其一,出售房屋后所收取的款项;其二,出售土地应用权后所收取的款项;其三,代收房屋的“电表、水表、装修”等款项;其四,出售房屋与土地预收所获得的款项。尤其务必留意的是,纳税人在转让土地应用权以及销售不动产时,采取预收款模式的,则纳税义务所发生时间是所收收预收款当日;其五,视同销售营业额。

对营业税展开纳税筹划过程中,务必对以下三个有关政策进行充分考虑:其一,对依政府所规定价位而出租的廉租房、公有住房,包含房产企业向居民所出租其公有住房,企业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针对职工所出租的自有住房,能够暂免征收其营业税;其二,房地产企业其自建自用的建筑物能够免征收其营业税;其三,以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者,一同承担风险行为者,免征其营业税。故此,企业可依上述进行如下措施:

1.不动产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可是房屋装修归属建筑安装业所适用的3%税率。故此,尽管售楼过程中主要出售毛坯房,可是于出售前文所提到的精装修房之时需分别签订装修合同与出售毛坯房合同。装修即能应用3%税率,亦能把装修收入用劳务收入模式实现,进而压缩土地增值税所需计征的基础;尽管不动产销售适用于相对较高5%税率,能够采秀投资模式进行不动产的销售,接下来再展开转让,如此不只是能够免交营业税,还能够推迟交纳土地的增值税。

2.于房地产企业之中,若是企业于开发的以前或初期即可以确定最终用户,则能够采取代建房模式展开开发,而非采取常规下的先开发、再销售模式。此筹划模式能依建筑行业所适用的3%的低税率进行营业税的交纳,可当下土地增值税不用交纳。

3.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活动中,务必需要留意下列几点内容:①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内部的售房优惠价位,需依常规的卖价计税,此称为让利不让税;②需要规避视同销售营业额所生成的营业税,比如,出典的房屋、办公用的房屋;③收取代垫的“水表、电表”的初装费,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计税,务必规避。

参考文献:

1.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杨文国.房地产业纳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李瑞德

第2篇: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面对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应缴税款,提高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文章从纳税筹划的涵义说起,详细分析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各种优点,最后就如何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使其变得更为有效,笔者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策略

追求利润是所有企业前进的原始动力,而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二者看似对立,实则可以很好的统一起来。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上缴税金,国家在征缴税金的同时,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实现政企双赢的局面。但是,企业毕竟是追求利润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节税是有必要的,因此我们必须对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进行分析探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截止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纳税筹划的概念众说纷纭,没有比较统一的定论,可以说基本上找不到一个可以准确描述纳税筹划但又被大家公认的权威定义。综合众专家的说法,纳税筹划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筹划内容比较单一,即合法节税,而广义的纳税筹划则涵盖范围比较广,主要包括利用所有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方式对企业纳税进行筹划以及有利于纳税人的各种形式的财务安排,具体表现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以及税负转嫁等。本文即是对广义的纳税筹划有效策略策略探讨。

一、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

税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绝大部分由政府制定的各种宏观政策都可能在税收法规上充分体现出来。当前我国已经迈入全球市场经济的行列,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运用等多种税收经济杠杆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比如增减税种、修改税率、以及征税对象的可选择性等等。在客观上要求所有微观市场经济主体严格执行并进行有效信息反馈,检查宏观调控的成效,而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行为则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而使纳税人收益提高这一诱因能够发挥其作用的基础。

(二)促进国家税制逐步走向完善

一般来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原因是期望获得一个低税点。由于我国的部分税负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很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纳税筹划,这样一来就可以暴露出我国税制的不足。政府通过判断和分析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发现税制的不足,从而促进国家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实现企业财务的收益最大化。企业通过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纳税税收的成本,防止自己掉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相对于税法漏洞而言的,表面上看,税法漏洞给了纳税企业避税的合理借口,但是又由于存在税法陷阱,使得企业不得不小心翼翼,不然极容易掉进政府当局设立的所谓税法陷阱,因为有的所谓税法漏洞其实就是税法陷阱。

(四)能够优化企业的的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会根据政府给出的优惠政策进行投资以及改造自身的产业结构,虽然主观目的还是为了追求自身税负的减轻,但是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自身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生产力的布局合理化。

(五)有利于企业的避税合理化

所有纳税企业都希望能够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税负,而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进行合理避免提供了可能,进而避免企业违法逃税漏税现象的产生。因为如果有合法的方法可以选择,那么企业断不会冒险去做违法的事,纳税筹划开辟了合法节税的渠道,减少了违法事件的发生,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建议

(一)企业在日常的财务运作当中选择合理的节税策略

(1)合理降低自身税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一般来说在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制是不同的,各种税率差异明显,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自身的税负,比如在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高科技项目以及将企业所有员工的个人所得平均化等等。

(2)减小纳税基数。根据我国税制的规定,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比如企业所得额、企业营业额等等。在各种税率保持不变的基础之上,适当缩小纳税基数,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纳税额。比如在严格遵循国家税制的前提下,增加应税所得的扣除额以及减少营业额的计税基数等等。

(3)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以及合理的会计估计方法比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折旧年限以及费用的摊销等等来进行延期缴纳税款。具体操作策略为:①合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尽可能缩短折旧年限,从而提高年折旧额,以减少纳税基数,达到减税的目的。另外,企业通过加速折旧还可以获得缓交所得税的利益。②合理计价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于企业的应缴税额影响巨大。通常来说,当通货膨胀严重时,发出的存货可采用后进先出,这样一来当期的发出存货成本就会增加,以减少当期利润,最终的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当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也可使得当期的发出存货成本增加,进而减少当期所得税。③合理选择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摊销期,一般来说企业在创办初期,会享受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这个时候可通过延长摊销期,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当中,以获得相应的税收收益。反之,对于那些已经正常运作的企业,则应当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以加快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降低企业在以后发展中的不确定风险,达到企业后期成本以及费用相对前移,前期利润后移的目标,最终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企业在日常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筹资,主要包括借外债以及权益筹资等。由于我国的税制规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其列支方式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筹款方式会出现不同的应缴税额,所以在企业筹款决策时进行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如果运用负债的方式进行筹资的话,负债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缴税前支付,从而使得企业拥有所得税利益。举个例子来说,比如A企业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年利率10%,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50万元,由于利息的增加,企业利润则相应减少50万元,应缴税额就减少16.5万元。如果以权益方式筹款的话,股利就只能从税后的利润中计算分配,这样一来企业是享受不到所得税利益的。因此在确定资本结构时要充分考虑到筹资的方式,充分利用好债务筹资,以降低自身税负。

(三)企业在日常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的利润分配使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其在关系到投资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必须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做好纳税筹划。①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一般建议股票股利以代替现金股利,因为如果发放现金股利的话,股东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而发放股票股利则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可以暂时免缴所得税。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可以享受我国政府开出的优惠政策。我国政府规定,对于那些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企,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可以依法减免部分税负甚至退还已缴纳的部分税金。所以外企在投资时合理如果利用好其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话,就可以部门减少自身的税负。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理财活动,能有效帮助企业进行资金的合理安排,避免各种税收陷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对外偿付能力,并且实现较好的财务管理。就我国企业而言,不管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环境,还是内在的主观动机,都促使企业进行自身的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避税,进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1]黄常碧.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J].财经界,2009,12(20):15-19.

[2]甄蓉,胡劲松.企业纳税策略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2,10(69):114-115.

[3]李绍萍.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3,12.

作者:乔利亚

第3篇: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出现了纳税筹划。而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缴纳税种最多的行业之一。针对以上现状,本文浅析了税收筹划的理论内涵,并结合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提出我国房地产企业相关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办法。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策略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施行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度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国六条”、“新国八条”等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价格。据调查得知,我国从2010年到现在,已經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而抵制房价的持续高涨;在2011年11月22日,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节目报道:应国家政策的实施,万科、保利地产等房地产开发的龙头企业开始带头降价,最大的降幅达到了30%。

然而因土地成本、人工成本等的不断上升,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较高。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宏观经济紧缩相叠加的宏观政策影响下,房地产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想办法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纳税的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另外,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购房者的观望心态加重,市场成交量急剧下降,造成房地产企业纷纷下调房价,进一步缩减了企业利润空间。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合法的对策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负非常重要。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收,降低成本

任何纳税筹划的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衡量盈利与否的标准为税后利润,即收入减去含税成本再减去税收,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只有降低企业或个人的成本费用及税收支出,才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步步施行,房地产行业的利润被挤压过度,逐渐在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上如今房地产企业数量庞大,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他们就必须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快企业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也更有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涉及的各税种,准确把握其征缴税率,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压缩无意义的经营成本,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纳税筹划推进房地产企业更有效地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政策

现如今,中国的税制建设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众所周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税收调节政策与制度。房地产企业要想节省更多的税收,必须随时随地密切关注国家的最新税收法规和最新政策。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利益角度出发,采取相应措施,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该方面来看,纳税筹划客观上起到了更有效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要做好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必须认真积极地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依法分摊企业成本,合法、准确地核算纳税金额。

(三)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既涉及企业自身的生产过程,还涉及企业的客户;既涉及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策略,也涉及到经营的过程;既涉及到财务人员,也涉及到与资金流相关的其他人员;既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材料采购,也涉及企业产品的销售。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具有企业管理的整体性和筹划的系统性,合法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

(一)基本原则

1.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循税法对营业收入确认的要求。2.房地产企业应当防止在收入计量上出现与税法对抗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点:(1)对价外费用的处理,或选择巧妙,或选择规范。(2)对房屋的部分让价与优惠,注意开票与入账的时间差。(3)对让价过大的,应有充分的理由,主要是房屋的质量和市场价格,或资金回笼。

(二)减少流转环节

对于房屋转让而言,是以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因此,房屋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转让的环节越多,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次数就越多,交纳的税金总额也就越多。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减少流转环节,以减轻税收负担。

另外,在房屋开发过程中,企业常见的减少流转环节的错误行为有:(1)两家以上企业合作建房,合作一方分回房屋再对外出售希望获利。因为合作建房后的实物分配反而增加了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的征收环节。(2)以房屋出典的方式融资,即部分公司由于不断进行扩张,已经开发的房屋又想先扣在手上将来卖个好价钱,为了解决目前扩张时资金相对紧张的矛盾,将已经开发未出售的房屋对外出典,并约定一定期限后按较高的价格赎回。这样出典后会人为增加视同销售的流转环节,造成补税。(3)协议以房抵债。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公司形成债务后,双方协商以房屋用较低的价格抵债,这种模式对债权人而言,形成多次流转。因为抵债的过程是一次房屋的交易过程,债权人转手出售房屋时又形成第二次交易过程,两次交易纳税,从整个流转过程看,多交了一次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契税;另外,债权人在未再次转让房屋之前,还要作为自用房每年交纳1.2%的房产税。

(三)改变收入性质

改变收入的性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不同方法对房屋开发收入的性质进行转化。包括属于精装修房屋、属于土地转让、属于在建工程整体转让、或者公司做完最后一个项目,不打算再做。主要方法有收入分割法、整体转化法、税收差异等。

四、我国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具体纳税筹划策略

我国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较多,故本文选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主要税种,做具体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税率从30%到60%。此外,土地增值率(A)=土地增值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的目的是判断应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法规定,①A < 50%,税率30%;②50% < A < 100%,税率40%;③ 100% < A < 200%,税率50%;④ 200% < A,税率60%。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率A存在着一个“临界点”,而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决定着房地产企业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1.增大扣除项目的金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销售税金,如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另有规定:(1)关于借款利息:凡是有合法银行等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同类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2)其他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二者之和的5%扣除;(3)凡是利息列支手续不完全,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按以上二者之和的10%计算扣除(以上属于选择性条款,可以选择适用(1)(2)两条;也可以选择放弃(1)(2)两条,只选用第(3)条);(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以上二者之和的20%加计其他费用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要增大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适当扩大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加大对地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投入,这样不仅能加大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还能使项目的环境优美,有利于增加房地产的销售并促进公司品牌的创建。另外,同样可以合理提高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并将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允许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同样可以达到增加扣除额的目的。

2.合理定价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地计算增值额的比例,合理制定房产价格。调整房产价格应以将增值率控制在临界点以下为目的,从而获得免税优惠政策,使所得利润为按行业的市场利润率正常出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

3.设立独立核算单位的销售公司并将销售和装修分开核算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其销售部门从公司中单独分离,设立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先将房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对外出售。在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房地产时可以尽量将增值率控制在临界点以内,这样该环节只需就子公司的对外销售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将装修、维护及设备的安装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核算,特别适合如今流行推出“精装房”的房地产企业,即在出售前对商品房进行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一些必要设备,如马桶、厨灶等。因为独立核算有以下两个好处:第一,可以合法减少房地产的销售额,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降低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数额;第二,能够合理降低营业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享有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从税率角度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小,而从所得额的角度看,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方法:

1.销售收入的适当调节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无论是否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都应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努力增加免税收入,及时除去不应当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相关的凭证并采取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从而避免收入的虚增;另外,如果存在闲置的流动资金,可以选择购买国债,因为国债不仅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且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可以将暂时不用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业务招待费的巧妙转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需注意,是按照二者标准较低者计算。根据以上条例,笔者认为,企业在申报纳税前,应当提前自行计算业务招待费。如果申报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企业应当先进行调整,可以将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巧妙转换为其他项目,以求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赠送客户的礼金、礼券等费用,可以佣金费用列支,因为该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转换为会议费,因为会议费不受比例限制,只要能提供合法的凭证,均可全额扣除。

3.职工工资薪金与三项费用的合理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2、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4、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5、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应避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可以适当增加员工的实际工资、年终奖金、社会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身安全保险等,从根本上提高员工待遇,不仅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应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另外,可以在与整个行业的工资水平相比后,合理提高职工工资,将超支的福利以工资发放,从而避免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建物以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地产业交纳营业税,就是依据此项规定实施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具体包括:第一,出售房屋收取的款项;第二,出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款项;第三,代收的房屋水表、电表、装修等款项;第四,出售房屋和土地预收的款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视同销售的营业额。

对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相关的政策:第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产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二,房地产企业的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第三,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

1. 銷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营业税税率,而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税率。所以,虽然售楼时以出售毛坯房为主,但在出售前文提到的精装修房时应当分别签订出售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装修部分收入不仅可以使用3%的税率,也可以将装修部分的收入以劳务收入的形式实现,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基础;不动产销售虽适用相对较高的5%的税率,但可以采取投资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然后再进行转让,这样不仅可以免交营业税,还可以推迟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企业在开发的初期就能确定最终用户,那么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来进行开发,而不是采用通常所见的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按建筑行业适用的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目前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在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内部优惠售房优惠价格税务机关不认可,应按正常卖价计税,这叫做让利不让税;⑵需要避免视同销售的营业额而产生的营业税,如办公用的房屋、出典的房屋就视同销售计税;⑶ 收取代垫的水表、电表的初装费作房屋销售收入计税,应当避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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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云凤.战略性税收筹划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刘佐.中国房地产税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 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5] 杨文国.房地产业纳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6] 于小镭,毛夏挛,蔡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唐荣波)

作者:周怡彷

第4篇:企业对外捐赠纳税筹划策略

一、主要捐赠模式

1.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的模式。企业现金捐赠和企业个人股东现金捐赠相结合是本次捐赠中比较典型的模式。如2008年5月13日上午,大连万达集团率先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受灾地区捐款500万元,之后大连万达集团各地子公司又向陕西、重庆等灾区捐款400万元。与此同时,大连万达集团员工个人捐款近600万元,人均捐款1060元。5月21日,在得知都江堰市中医院在此次地震中被严重毁损,人民群众看病难上加难的情况后,王健林董事长果断决定再捐资6000万元,以最快速度为都江堰市重建一座震不倒、水准高的新型中医院。同时他还宣布,大连万达集团将再捐3000万元,专门用于四川灾区其他项目的重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捐赠金额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从这几项税收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捐赠中会不会额外承担税收负担的上线是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而个人捐赠则不受限制。因此,选择该模式对于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有很大帮助。

2.提供无偿劳务捐赠模式。如地震发生后的4天内,麦当劳有限公司(简称“麦当劳”)共向灾区提供了超过4万份巨无霸汉堡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之相对应,企业无偿提供的劳务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麦当劳免费提供的食物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或者劳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视同销售,只是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很明显,企业提供无偿劳务,即劳务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假定麦当劳巨无霸汉堡包售价为20元/只,成本是10元/只,向灾区无偿提供4万只巨无霸汉堡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类似麦当劳无偿提供食物的捐赠方式,由于是面向个体消费者无偿捐赠,通常无法取得捐赠凭证,不能税前扣除,是纳税成本最高的捐赠方式之一,需要谨慎采用。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大的灾害,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生产、商贸企业就需要马上承担起物资供应的任务,这时主要以无偿劳务捐赠为主,鼓励企业加大捐赠力度对于受灾地区的生活安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3.提供企业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捐赠模式。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讲,捐赠自产应缴增值税产品是一种既能体现社会责任又能避免一次性支出现金过多的捐赠模式。如汶川地震发生后,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在第一时间作出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价值为1000万元药品的决定,扬子江药业集团分布在四川、北京等地的子公司也捐出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支持灾区抗震救灾。5月20日,扬子江药业集团又通过国家计生委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500万元的药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 1 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捐赠为实物,还应缴纳所得税。扬子江药业集团向四川灾区捐赠价值为2000万元的药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需要由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将公益性捐赠凭证开具给扬子江药业集团,扬子江药业集团则可以税法规定的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而言,捐赠灾区急需的药品、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在获得节税收益的同时可以减少现金支出、加速存货周转,这也是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

4.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模式。对于生产耐用资本品的企业而言,提供无偿使用设备是一种税负较轻的捐赠模式。所提供设备在灾情结束时还可以有残值收回,也不涉及劳务提供,不存在所得税问题,所提供设备往往也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至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支出一般比较容易取得捐赠凭证并入捐赠总额,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是一种税收负担较轻的捐赠模式

5.通过下设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模式。最典型的是腾讯模式。腾讯公司是本次赈灾行动中反应最快、捐赠力度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汶川地震发生后,腾讯公司慈善基金会立即启动了紧急求援机制,协助救灾工作。腾讯公司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壹基金计划,启动第一个“5.12地震”网络募捐平台。5月15日至5月20日,腾讯网友在线捐赠突破2000万元,创下互联网公益性捐赠数额的最高纪录。5月20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开具了一份特殊的赈灾捐款证明——《腾讯网友地震捐款的确认函》(简称《确认函》),为了确保网友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及公信力,中国红十字总会在《确认函》中指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对善款的使用进行审计,同时向公众详细介绍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腾讯公司成立的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是国内首个互联网企业公益基金组织,该慈善基金会面向社会实施慈善救助和开展公益活动,属于国家民政部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不接受外界捐赠。该慈善基金会的启动资金就是网友在线捐赠的2000万元,依靠企业内部持续的利润投入运作,年末要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具体的财务审核报告、资金流向报告等。

按照税法的规定,腾讯公司投入到基金会的资金,在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具有滞后性,为了确保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限额以内,腾讯公司以“内部借款”名义将捐赠资金划拨给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结转到以后扣除。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列支,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受捐赠额度的限制。因此,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作为免税单位,搭建了一个公益性捐赠网络平台,通过公开、高效的捐赠运作模式,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优势发挥到极致,是最节税的捐赠模式,值得提倡。

但是,这一方式只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并不合适。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和维持成本较高,其操作难度很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公益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七个条件才能免税,其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有规定的程序,而且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6.集体决策的捐赠——上海家化模式。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数额的选择十分重要:捐赠数额过高,超出抵扣限额部分,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捐赠数额过低,企业会显得“小气”,可能遭遇非议。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化”)将赈灾捐款额度的选择权交给了员工。 2 5月12日地震灾害发生以后,上海家化决定通过综合民意调查确定捐款的额度。在综合了大部分员工的意见后,上海家化决定捐赠300万元。由于捐赠行为涉及股东权益,上海家化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同时发起员工捐款。上海家化通过员工投票的方式决定捐赠的数额,体现了集体决策的智慧,而通过发布公告告知投资者,做到了信息公开,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的善举。

7.最具争议性的捐赠——万科模式。万科集团的捐赠行为最具争议性,被媒体称为“万科捐款门”。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万科集团决定向灾区捐款200万元。5月15日,王石在博客文章中写到:“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元是个合适的数额。”他在上述博客文章中还写到:“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让慈善成为负担。” 5月15日以后,各种指责万科集团和王石的言论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万科集团感受到空前的压力。5月21日万科集团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在未来3到5年内支出1亿元参与四川地震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该项工作为纯公益性质,不涉及任何商业性(包括微利项目)的开发。该董事会决议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益性捐赠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捐赠数额的大小本无可厚非,王石的言论也是中肯的,不幸的是,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房地产这个暴利行业积累的不满在王石发表上述言论后迅速爆发了。“万科捐款门”影响了万科集团的企业形象,甚至有的员工因此要求辞职。企业公益性捐赠引发企业信任危机,这是今人始料不及的,可见,企业应谨慎对待捐赠问题。面对非议,万科集团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参与灾区的恢复重建决定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捐赠,虽然万科集团声明不涉及商业开发,但物资由谁出、成本能否收回以及该怎样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还不确定,有待后续进一步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捐赠模式看,现金捐赠模式税收负担最轻,当然,现金捐赠模式需要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现金捐赠模式中,最好以个人名义捐赠,其次是以公益基金会捐赠,最后是以企业名义直接捐赠。捐赠金额税前扣除还需要注意捐赠渠道和取得相应凭证。

二、企业现金捐赠的纳税筹划策略

为防止纳税人假借捐赠之名而虚列费用,转移利润,规避税负,税法对于捐赠金额及捐赠对象,均有限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力争税前扣除3。

案例:永发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2008年10月打算进行公益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公司2008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3 方案一:通过我国国家机关(革命老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

方案二: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

方案三:直接向革命老区进行捐赠。 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一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360万元(3 000×12%)。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

公司2008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360)×25%=785(万元)。 方案二:如果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08年10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8年的前提下,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08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09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方案三: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捐赠额不予扣除, 则2008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25%=87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方案一节税90万元(360×25%=90),方案二节税125万元(500×25%=125),方案三没有起到节税效果。方案二是最好的。

第5篇:企业延迟纳税的5大策略

2015-09-15

【编者按】延迟纳税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延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延迟纳税更有利于企业获得财务收益。在实践中,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延期纳税规定、会计政策与方法的选择以及其他规定进行延迟纳税。本期华税律师将就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进行分析。

1、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延迟纳税,顾名思义,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设计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实现延迟纳税的的效果。

2、积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了鼓励社会资源充分流动和效用最大化,鼓励并购重组,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1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达到“免税重组”的目的(实质上是递延纳税)。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标准,明确了重组中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免税的情形,尤其是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将以往仅适用于央企、国企的资产、股权划转“免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而言是重大利好。因而,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前,应全面考量自身情况,尽可能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政策红利。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4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因此,在此背景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备案显得格外重要,需要事先通过规划交易模式等,顺利进行备案。

3、合理规划开具发票时间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保证国家税收的一种必要手段,如果不开发票,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营业额,进而无法准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实践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规划开具发票的时间,实现纳税义务顺延。

4、会计政策与方法的选择

合理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划也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比如,按照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政策等规定来达到延迟纳税的财务安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等对企业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计提作了具体规定。折旧计提体现了税法的配比原则,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企业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初创企业而言,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的高新技术设备和环保产品设备,可以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尽管总的折旧额基本相同,但选择加速折旧可以在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同样产生延迟纳税的效果。

5、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环节作出合理的延期安排,同时需注意相关程序以及后续的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总结——合法合理适用延期纳税政策

延迟纳税是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节减税收,几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适用范围较大;加之延迟纳税主要是利用财务原理,具有相对确定性,因而是较为行之有效的节税方法。华税律师建议纳税人在选择延迟纳税时,可以通过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协助,尽可能做到以下两点:1)延迟纳税项目最多化;2)延长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更长的时间延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迟纳税的项目越多、时间越长,由延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同时,应高度重视延迟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在申请延迟纳税时,需及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继续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手续。

第6篇: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摘要:近些年以来,国家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隆重出台,其对于减轻中小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2016年12届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健康管理行业也将迎来营改增的施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最大限度提升经济效益成为摆在所有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

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此处需要斟酌的是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正确界定各健康管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适用政策并且清晰核算,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减免或税收延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保证企业资金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据相关数据表明,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下降面可以达到70%甚至更多。而在注册会计师税法书中关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也明确阐明,当产品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相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有利。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针对医疗行业现行的免税特质,各健康管理企业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盲目跟风。企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型,合理预估在创办成立、成熟运营等各个阶段的供应商筛选、产品定价等策略、充分理解健康管理行业前期投资巨大的行业本质并物尽其用,做到清晰核算,谨慎选择是享受免税抑或放弃免税。例如,笔者所在的公司,各项大型医疗设备一次性采购且进口品牌居多;而同业机构中却存在医疗设备租赁的情况,仅两种不同设备投放情况下产生的进项税差异就相距达百万之巨。

笔者以公开市场上得到的同业机构慈铭体检招股说明书2011年财报数据为例。按原定的试用免税政策,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10,718.56万元;按适用新的政策,即在放弃免税且资产购置和装修大宗采购可抵扣,而其他各项支出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2011年慈铭利润实际可达11,200万元左右。上述仅是在利润上的利好,而在现金流的管控上,仅设备购置和装修产生的近4,700万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转化为公司的增值税资金蓄水池,大大减缓公司未来几年的资金流出压力。因数据来源有限,笔者仅以慈铭进行了举例,有失偏颇,但希望藉此引起大家关注,免税优惠,不一定适用于每一家健康管理企业。

三、小结

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权作参考,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利萍.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6).

[2]刘慕君.营改增-在纳税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j].中国经贸,2015(10).

第7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前后的差异,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后与1991年颁布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不同。合并后的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将内资企业的纳税人由独立核算的企业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使得我国对纳税人的规定更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制安排也更为科学。

第二,税率不同。合并后的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法不仅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适当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税负,逐步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第三,免税收入界定不同。合并后的新法对免税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新法统一和扩大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均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变动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内资企业应充分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注意新旧税法的区别,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四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1)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多上一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如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同时,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所得税法》对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多且力度大,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原先增长达10%的限制。因此,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2)充分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3)合理选择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即可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第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税收筹划。(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2)在合法情况下,企业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如: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易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第三,对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1)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第四,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新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起到节税作用。(1)计提折旧的税收筹划。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在各种折旧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因此,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避税筹划;(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企业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比如家电生产企业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可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短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短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总之,内资企业应充分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注意新旧税法的区别,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四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8篇:纳税筹划纳税论文

一、转让定价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概述

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是针对国家税收政策来说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因此纳税筹划行为将以国家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措施来开展。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自身还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纳税筹划过程中完全按照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企业的合理权益这两个目标而展开的;同时纳税筹划的专业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中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熟练掌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得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的关键;再加上国家政策法规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动不断调整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实效性,要求其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二、转让定价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税法的调整规则针对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其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纳税款项,税务机构有权进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共同研发、共同提供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生劳务交易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该进行分摊,坚持独立原则;独立原则的制定是判断某项交易业务是否需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所谓的独立也就是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将市场中的价格或计价标准作为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依据。相关税法指出,关联企业所得不实可根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第一种:利润分割法,主要是指企业和关联企业以合理的标准为依据在亏损、合并利润时的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将关联方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使用的资产贡献度以及参与者所执行的功能来明确分配比。第二种:以交易净利润为依据,称为交易净利润法,根据未达成关联协议的企业之间在发生相同或相似经济业务时,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利润设定可以依据资产收益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率、贝里比率等。第三种:成本加价法,是指根据成本和费用、利润来确定定价,确保企业的正常收益,例如:全部成产成本或变动成产成本和全部产品成本,前者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后期服务等一系列开支成本,这些成本既可以是前期预算成本,也可以是实际成本。第四种:再销售价格法,根据关联企业购入产品再向未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价格,减去发生相似或相同经济业务的销售净利润来确定定价的方式,比如说煤油企业能够处理交易业务时,根据某杂志或报纸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转让定价;或者根据外售价格来明确转让定价。第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说根据为关联企业在发生相似或相同的业务往来时的价格确定定价的方法。第六种:其他一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式。

2.可以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只有符合国家法律的纳税筹划方式才是可行的,而其中突破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企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作为企业的纳税工作人员要对国家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对税收知识做到拈手可得。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法的顺利运作,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肯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关联企业交易才能顺利开展,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可以为双方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是有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的,但交易的定价设定必须要满足相关交易原则;因此,为了使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结构和运行模式确立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不同利弊,只有最佳方式才能实现经营的最大效益。

三、在纳税筹划中应重视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企业领导人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得到一个合理的转让定价额度将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环节。在此值得提出的是,关联企业之间依据转让定价完成交易,有利于目标的达成,并成为企业不断前进的动力,使买方已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卖方将设法减少产品的成本,提高自身利润。

1.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造成经营难题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

2.要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虽然有时候筹划方案符合要求,但其执行难度大,也是很难满足要求的;因为关联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不相同,因此在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定价范畴非常重要。

3.纳税筹划要从长远出发,尽可能的避免因业务变化而频繁调整,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经营成本。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确保真实性,合法的交易合同以及相关的手续是办理业务的基础,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等,为了降低企业被调查风险,要在经营过程中要改变价格、业务,并通过会议召开进行记录,做好同期资料的记录、储存工作。

四、结语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获得最高限度的经济效益,税收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正常运行重要财政来源,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转让定价,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国家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关键。

第9篇:超市纳税筹划

小型合伙超市纳税筹划

一、创业概况 行业:零售业

经营项目:小型超市

设立地点:淮海工学院东苑 组织形式:合伙私营

规模大小:6人合伙,投入资金80万元

资金来源:每人出资8万元,担保贷款20万元,学校和政府资助12万元

二、超市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对于超市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实现资本的增值。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

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超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

第二,超市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超市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

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三、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超市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 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超市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 80 元,成本利润率是 25%,购进价格是 100 元,对外销售价格是 150 元。超市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100*17%=8.5;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 150*17%=25.5。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四、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 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 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 5%征收营业税。对于超市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 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 11%的低税率。

五、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超市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超市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超市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 70 元,原价 100 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 8.5 折优惠。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

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 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25%=6.41 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

增值税:85(/1+17%*17%-70(/1+17%)*17%=2.18 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25%=3.21 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某商场对成本为 180 元,价值 300 元的 A 商品和成本为 30 元,价值为 50 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 300 元进行销售。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50)(/1+17%)*17%-(180+30)(/1+17%)*17%=20.34 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25%=29.91 若超市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 增值税:300(/1+17%)*17%-(180+30)(/1+17%)*17%=13.08 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但超市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 A 商品可以这架 200 元,一件新的 A 商品价值 2000 元,顾客在购买一 件新的 A 商品时只需要支付 1800 元。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

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 购进旧产品:0 售出旧产品:200*17%=34 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24.6 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

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 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 290.60,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 34 元。

总之,超市在采购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筹划的问题。如果超市能在关注供需关系、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营造人气、抓住客源、实现可观的销售额,那么税务负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并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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