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纳税筹划

2022-06-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司纳税筹划

寿险公司纳税筹划分析

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日常核算入手;寿险公司;纳税筹划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代理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卢健,刘峰.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作者:毛军萍

第2篇:青岛啤酒公司的纳税筹划

摘 要: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给了国家的各个企业发展的空间,而企业盈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之后再为国家缴税,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关系。纳税同样需要计划性,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财务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以青岛啤酒公司为例,深入研究这种大型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青岛啤酒公司;纳税筹划;财务活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给了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商机,企业在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有纳税的义务。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我国的大多数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足发展,纷纷加重了对纳税筹划的研究探讨。作为我国酒类企业中名列前茅的青岛啤酒公司,更是十分重视对纳税筹划的分析,虽然在建立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只要通过企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纳税筹划概述

1.纳税筹划的含义。所谓的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是财务管理活动中企业或股东为了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策划企业中的投资、经营等事务,将税法中所提供的各种优惠充分利用,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导向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它不仅仅是一种策划活动,更是一个企业的理财方式。

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纳税筹划的产生背景是企业的经营者想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纳税的支出,实现企业的最大化经济效益。根据对我国国企、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经营者都是希望能在税收条件优惠的地区来进行生产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企业能够减少成本上的支出,相应的利润就会增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纳税属于一种支出,会对最终的利润造成影响,因此肯定是希望越少越好,在这样的期望下,产生了纳税筹划的构想。在我国,很多大型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都开展的非常好,值得其他企业进行借鉴,青岛啤酒公司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二、青岛啤酒公司纳税筹划的现状

1.融资中的纳税筹划。青岛啤酒在1993年成立,建立之初只有4亿多的净资产,经过了20几年的发展,青岛啤酒公司的净资产也翻了几倍,截止到2013年,青啤的净资产已达到了60亿,为股东大大拓宽了价值空间。青啤之所以能够创造出如此巨大的效益,与它融资中的纳税筹划是分不开的。青啤的融资方式,包含了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债券融资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我们选取了青啤公司从1998年到2002年资产负债情况变动,来直观了解青啤的融资手段:

从这个表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的负债越多,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企业的价值创造。

2.投资中的纳税筹划。青岛啤酒公司在投资的决策中,十分重视对于纳税筹划的应用,并把纳税筹划当作是一种系统工程,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等同。在进行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时,青啤根据了企业的自身情况、各地区优惠政策、投资形式、地点、纳税方案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3.青啤进出口的纳税筹划。青岛啤酒公司主要的经营方式是收购、兼并和参股,在积极抢占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在不断开辟国外的市场,经过不懈的努力,青啤在国外也具备了一定的口碑。就现如今的形势来看,青啤公司在出口创汇等方面多年来都保持着行业的龙头地位,现在青啤的海外业务已经扩展到南非、美国、瑞典、德国、港台等地区。

一方面青啤的进出口业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这也给青啤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成本,因此加强进出口经营中的纳税筹划显得更加重要了。目前,青啤公司针对进出口经营所展开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了出口退税的国内纳税筹划和国际纳税筹划两个方面来共同进行的。

三、青岛啤酒公司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尽管青岛啤酒公司在企业经营中的各个环节方面的纳税筹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纳税筹划的理念是新提出不久的,国内企业在应用中经验不足,因此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纳税筹划的理念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应用的非常好,为企业降低成本支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和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的观点引入比较晚,意识上相对而言也比较薄弱,国家对于纳税筹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这十分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和发展。青啤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也只是刚刚起步,并没有一个特别完善的制度来支持它的实施,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和股东对于纳税筹划还有这一定不准确的认识和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通过那是筹划减轻税收负担的成效。

2.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由于纳税筹划属于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缺乏先进的经验,还没有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来负责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企业内部的财务或者会计人来代替承担了。这些人员并没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筹划资格,对于税收策划、税务稽查、财务成本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能力来很好的完成。对于青岛啤酒公司来说,同样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没有具备真正的纳税筹划资质,这对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发展增加了约束性。

3.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不够明确。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获取经济目标的手段。但这也会造成企业过分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发展利益的后果,企业缺乏宏观和长远的眼光。一般来说,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理论和实践都普遍认为,想要更好地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就必须要完成三个目标:一是降低纳税的成本,二是减少纳税的成本,三是实现财务目标。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青岛啤酒公司的纳税筹划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认为只要少缴税就可以了,没有从根本上将纳税筹划和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只是把纳税筹划当成是一个独立的事项来完成,缺乏整体上的考虑。

4.纳税筹划代理机构的规模不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税务代理机构,这些代理机构可以为企业的缴税提供可行性方案,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财务工作量。但是我国的这些纳税筹划的代理机构普遍来看规模较小,综合的业务能力也比较落后,同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业整体偏低,不能很好地胜任纳税筹划工作。因此这些代理机构只能为我国的一些小型企业来做税务咨询,还不能够为大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工作。青岛啤酒公司想要实行纳税筹划的方案,不能够依赖这些代理机构。

四、青岛啤酒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1.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意识可以指导行动,因此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和理念,是青岛啤酒公司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对于青岛啤酒公司来说,想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降低缴税的成本,就必须要对纳税筹划的实质含义、来源、背景和筹划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地分析,正确地掌握纳税筹划和企业中偷税漏税之间的差别,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并且还要将纳税筹划和企业的长期战略性发展目标相结合,在重视个别税负降低的同时,还要努力追求降低青岛啤酒公司的整体税负。

2.注重对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在企业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的前提下,还应该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人来发挥出自己的潜力,会让纳税筹划的效果事半功倍。这里的“人”指的就是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对于青岛啤酒公司来说就是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基础条件,因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企业加强对于专业纳税筹划人员的培养,就要从细节处着手,经常开展会议和培训学习,让从业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税法以及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针对税务筹划师开展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提高纳税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除此之外,青岛啤酒公司还应该加强纳税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和行业自律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培养出企业内部中素质高、能力高和效率高的专业纳税筹划人才。

3.进一步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和认识。一个企业想得以长足发展,就要树立一个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而纳税筹划方面,青岛啤酒公司也要注意使企业中的纳税筹划和财务总体目标紧密结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纳税筹划活动从根本上来说也只是财务活动中的一个分支,因此它不能够违背财务活动的总体原则和利益,因此它的成果也是要寓于财务活动之中,不能是个单独的个体而存在。

4.强化纳税的征管工作。企业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就必须先了解好我国的税法和相关内容,在青岛啤酒的企业中,纳税人也要强化纳税的意识,全面掌握我国的税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创造社会价值,利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做出科学、准确的定位。青岛啤酒公司必须要加强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真正意义上把纳税筹划当作企业的财务活动然后落实到实处。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也要负起责任,给青岛啤酒公司的纳税筹划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结论

纳税筹划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仅仅是降低税收成本的手段,更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它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企业完成整体的战略目标,从根本上提高了经济效益。青岛啤酒公司在我国的众多企业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得好,可以为我国的其他企业树立一个榜样。尽管在许多具体的环节上,青岛啤酒公司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只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和掌握科学的方法手段,就一定能够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思洁,李维刚.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3,(11):189-190.

[2]秦跃虎.关于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3,(05):141-142.

[3]张英明,吴冬梅.对纳税筹划问题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5,(05):95-98.

作者:孙婧雯

第3篇:热电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刍议

摘要 本文从热电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类型角度出发,探讨了其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一系列问题,希望对热电公司未来能够更好的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热电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热电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热电公司处于关系着国计民生的行业,主要职责是在冬季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冬季供暖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扩大,不可再生性能源日益匮乏,煤炭价格也一日比一日攀高。成本的提高给热电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困难,民众取暖也受到一定的间接性干扰。

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用以保障热力公司的正常经营,其中09年的第11号文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相关热力公司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生产型的和经营型的;而生产型的热电公司又进行了细分,分为专营热电产品的公司、兼营热电产品的公司以及自给自足的公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热力公司的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在那些生产型的热电公司中,而且将优惠的外延扩大化,使经营型的热电公司同样可以享受此种待遇。这就需要热电公司本身应该对本企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09年的税收第11号文件又对热力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列明,规定对热电公司向居民供暖所收取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这部分收入所收取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是居民直接缴纳给热电公司的;有的是享受供热的个人集团上缴给企业,再由企业统一上缴给热电公司;亦或者居民将取暖费交给第三方或者中介机构,再统一上缴热电公司。政策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相关热电公司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热力公司在经营期间需要对自己经营或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类,对产品的每个品种或者销售方式也要进行划分。采暖费是以何种方式征收的,这些都要进行归纳。因为税法对这部分的规定较为细致,哪些免征增值税,哪些部分减免增值税,减免的力度如何,这些都是有详细规定的。只有企业本身将这些划分清楚,并按规定区分开自身产品销售额,才能享受此规定带来的优惠措施。否则是不予以享受的。

二、纳税筹划切入点的分析

(一)从纳税人身份着手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热电企业自然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税抵扣一说,但其缴纳的税款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使企业所得税的有效降低。作为企业集团性质的热电企业便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对旗下的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有效的分拆和合并,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的纳税方式着手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可能是多样的,有的产品在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有的产品则营业税或者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这样,多种的税种征收方式便给了企业多种的选择。对于热电公司来说应深入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国家税务政策着手

国家对销售产品时的价外费用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避免某些企业在此做文章进行避税。但我们应该看到还是有些费用是不在规定之内的,比如说运费。运费就有自营与外购之分,有补贴与代垫之别,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整对税收的进行合理的筹划。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我们对增值税关于热电企业的一系列优惠规定有所了解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缴税筹划工作了。我们先要对09年11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细致的分类,在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取找对应的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我们把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热电产品成本。热电企业常常会犯一些看似简单却又很容易犯的错误。那就是,经常有一项费用它包含了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成本,如果统一来看,它是不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但是如果将这几项费用剥离呢?其实就只是多开据两张收据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其中剥离出来的居民取暖费收入便可以享受到减免政策。

其次,热电公司常常为公司职工免费提供供暖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这种职工福利性质的供暖来源有两种,分别是自产和外购。自产暖气可以享受减免,而外购暖气则相当于购进货物,自然无法减免了。财务上如果把这两者细分开来,便可以有效减免财税成本。

再者,企业对于代收代缴业务要严格对待,一定要根据居民的性质逐张开据销货发票。有的人人为这是一种降低工作效率的笨办法,但我要说,只有这样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开据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因为如果只开据一张大的增值税发票,化繁为简了,但会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有的是购入用于职工取暖的产品,这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还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处理方案。因为物业代收取暖费是免税的,所以就可以由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热电公司只对物业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即可。

参考文献:

[1]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3).

[2]杨海华.浅谈电力物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广西电业.2011(11).

[3]宋淑婷.浅析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现代商业.2009(17).

[4]梁文涛.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方式的传统理论质疑.财会学习.2011(05).

[5]单伟力,孙洪哲,贾冀南.试析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02).

[6]蔡兰.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探讨.中外企业家.2009(10).

[7]黄宁宁.浅谈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师.2009(10).

[8]薛香梅,孙永生,陈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商场现代化.2010(31).

[9]王震,赵娟.利用购货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差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

[10]李成双.税收筹划方法简要分析.吉林财税.2011(11).

作者:周丽

第4篇:纳税评估优秀案例——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字数:3338

来源:财税前沿 201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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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提要

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一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猴耳环消炎胶囊和复方木芙蓉涂鼻膏两种产品。2006年1季度以来该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税收呈明显下降趋势,2006年4月11日被××县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县局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企业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评估业务分管科长、综合业务科科长等任组员的评估小组,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分析为重点、以产品品种结构及原材料库存数量、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量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计算机设定的评估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24日,历时三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计55.6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制药行业既是龙里县的支柱产业,也是全县财源建设的重点行业。但2006年1?3月以来制药行业税收大幅下滑,同比下降471.32万元,降幅达169.28%,剔除国家大政方针(如治理商业贿赂)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下降仍然很大。县局决定选择部分制药企业,以纳税评估的方式进行解剖,以查清行业税收大幅下滑的原因。同时,负责制药行业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份制药企业各月进项较大,存货余额较高,在存货较多的情况下,仍持续购进大量原材料,由此把该企业纳入了评估范围。

2、对象筛选。××县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软件在按照设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付)帐款变动率8个评估指标对贵州省龙里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自动评估分析后,发现有二项纳税评估指标异常,其中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远高于全省中成药制造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60%)的预警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与所有进项税额之比高达98.76%,经过批准将该企业确立为评估对象。

3、疑点分析。××县国税局按照上级局公布的关于中成药制造的8个纳税评估指标,采集了基期、评估期相关收入费用、利润,存货、原材料耗用,应收应付款项等数据,经过细致的数据对比和审核分析,发现该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份的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为98.76%,远远高于省局发布的60%的预警值。进一步调查,该公司2006年1-2月收购中药材猴耳环叶(干枝)11671公斤,价值826306.8万元,涉及进项税额107419.884元,采购农产品数量金额巨大。而据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显示: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正常,也未研发出任何新产品,为何需采购如此多的农产品呢?为此,审核评析人员质疑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虚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税负偏低的问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拟定了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一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约谈举证

为摸清该企业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偏高的原因,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2006年4月15日管理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财务总监兼会计主管李某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对疑点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及详细的说明。在约谈举证中,纳税人的陈述说明不仅未能消除疑点,反使疑点加剧,纳税人一接触到重要的,实质性的问题或推委搪塞、顾左右而言他或吱吱唔唔、东扯西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也不能提供相应举证材料,导致约谈没有进展。

(三)实地核查

基于税务约谈无法消除疑点问题和充分认定评估指标分析的可行性基础上,指出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指标的异常,企业的购进环节很有可能存在问题。经批准该局派出两名税收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有关帐簿凭证。在实地了解到该企业由于没有中药材处理设备,其购进的中药材全部委托其他两家制药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为进一步搞清楚该企业实际购进的农产品数量,4月21日县局再派员到这两家受托加工企业调查核实其为该药业公司加工的情况,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在对该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相关帐务处理记录及有关的会计帐、仓库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等证据材料的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在农产品的购进和抵扣方面存在严重问题:①仓库帐与实际库存不符;②仓库帐与会计帐不符;③委托加工业务帐与外调取得证据资料不符;④会计原始凭证存在严重逻辑错误,销货人收款收据时间早于现金支票时间;⑤农产品质检报告反映的农产品来源地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反映的农产品来源地不同。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

(四)评估处理

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我局税源管理股于4月28日按程序将该案源移送县局稽查局进行查处。稽查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处理处罚决定书,于7月24日查结该案,稽查结果表明该公司2005年?2006年3月间存在虚开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行为,涉及金额264.69万元,偷税34.41万元,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55.69万元。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制定《征管建议书》反馈相关税源监控岗。

三、评估建议

1、构建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形成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税务稽查保证纳税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该案中,开展纳税评估之前4个月纳税人申请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34份,涉税金额132.64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24万元,开展纳税评估之后4个月纳税人申请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份税为0,入库增值税款是开展纳税评估之前的2.59倍。

2、税收管理员须采取多种途径、形式提高与管户税源直接相关的有用信息的获取能力,最大限度占有评估所需的有用信息,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

3、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虚抵进项税额。一是严把用票资格审核关,对农产品开票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严格把握,加强跟踪监控。二是严把抵扣关,对农产品收购凭证实行“先审核、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事前控制;后抵扣,经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4、探索科技之路,增强查找疑点问题、筛选对象的及时性和实效性,该案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发布的中成药制造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自行探索开发的简单的纳税评估软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采集录入纳税评估所需涉税信息后,软件在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后,自动提示纳税评估指标是否异常,为审核评析人员指明了纳税评估的重点和方向。

四、本案点评

1、案例概述

本案选择制药行业中的低税负企业为评估对象,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收购农产品进项抵扣分析为重点、以产品品种结构及原材料库存数量、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量分析为基本点、依托计算机设定的评估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展开分析评估。

2、评估各环节的特点做法

在选案环节,结合同行业税负持续下降的趋势,依托制药行业设定的评估指标,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和人工分析筛选,选准对象。

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与上级局发布预警值相比对分析,找出涉税疑点。

在约谈举证环节,评税人员应在约谈前,拟定详细的约谈提纲,使约谈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方面找准切入点,让企业难以自圆其说,及时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参与约谈的态度,从中可判断出企业存在问题大小的程度。

在实地核查环节,通过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实地调查,进一步掌握其农产品来源、存储及加工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高了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第5篇:煤炭经销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窗体顶端沧州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会计××,2001年4月9日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产品多是末状烟煤,单位价格比一般块煤要低,主要销往电厂及大工厂,有极少量经过分拣的块煤用于民用销售。 2007年1-7月度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7488980.11元,主营业务成本33498812.36元,主营业务利润3979379.82元。销项税额4873567.91元,进项税额6347255.85元,应交增值税107471.07元,增值税税负为0.29%,7月底留抵税额1581159.01元, 2007年年初库存774615.29元,2007年7月31日库存为12718840.39元,采用进价核算库存商品。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

根据日常管理以及该企业税负偏低的情况,确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三、审核分析

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登录“一户式”查询模块调取该企业的信息资料,发现下列指标异常:

1、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测算

税负率测算值=(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107471.07÷37488980.11)×100%=0.29%,

该企业评估期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29%,而我局测算发布的其同行业预警税负为0.4,相差0.11%,评估异常;

2、进项税金控制法测算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测算值=(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11944225.10 +33498812.40)×13%+0×7%=5907594.87元

问题值=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测算值-本期实际申报进项税金=5907594.87-6347255.85=-439660.98元

该企业评估期进项税金测算值为5907594.87元,实际进项税金6347255.85元,问题值-439660.98元,差额评估异常;

3、保本经营法测算

最低保本销售收入测算值=评估期的费用总支出=2233091.83元

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测算值=最低保本销售收入测算值×适用税率=2233091.83×13%=290301.94元

问题值=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测算值-评估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290301.94-107471.07=182830.87元

该企业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测算值为290301.94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07471.07元,问题值为182830.87元,评估异常。

根据以上几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怀疑企业有隐瞒收入或进项税金抵扣不实的行为。

四、税务约谈

根据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制作《税务约谈通知书》,与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了约谈。由于经理和会计都是新换的,不了解以前的经营情况,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但表示将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调查核实

由于税务约谈过程中,企业人员未能就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做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通知书》,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企业的各类账簿、凭证、报表、发票及对仓储场所实地的测算、查验,情况如下:

该企业2007年1-7月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7488980.11元,主营业务成本33498812.36元,销项税额4873567.91元,进项税额6347255.85元,应交增值税107471.07元,7月底有留抵进项税额1581159.01元,2007年期初库存774615.29元,2007年7月31日库存12718840.39元,“预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 1986779.31元。

1、采用“库存控制法”对该企业的实际库存进行了估算,该企业的库存堆放成不规则的棱柱体

库存测算值=库存体积×单位重量×平均单价

库存体积测算值(V)=S×L=〔(C1+C2) ×h÷2〕×L

我们制作了一个1M3的标准容器,装满煤块后过泵称重为 1152Kg, 经过实地丈量,该煤场平均高度6米,上边长约35米,下底长约49.5米,长度132米,

按照棱柱体的计算公式

V=S×L=〔(C1+C2) ×h÷2〕×L=〔(35+49.5) ×6÷2〕×132=33462M3

库存测算值=库存体积×单位重量×平均单价=33462×1.152×309.86=11944552.68元

根据帐薄记载,该企业2007年8月1日至8月24日购进存货3261586.36元,销售收入3291882.81元,销售成本2941297.29元,2007年7月末的盘点库存值=8月24日库存盘点值+8月销售成本-8月购进成本=11944552.68+2941297.29-3261586.36=11624263.21元

2007年7月末账面库存12718840.39元

问题值=2007年7月末的盘点库存值-2007年7月末账面库存=11624263.21-12718840.39=-1094577.18元

该企业2007年7月末库存帐实不符,实际库存比账面库存少1094577.18元,可能存在漏记收入的疑点。

2、采用“存货税金配比法”

本期购进存货=期末库存+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

=12718840.39+33498812.36-774615.29

=45443037.46元

购进存货进项税金测算值=本期购进存货×13%=45443037.46×13%=5907594.87元

而进项税金申报抵扣则为6347255.85,问题值=6347255.85-5907594.87=439660.98元,本期购进库存与申报抵扣进项税金不匹配,进一步推测出该企业可能有漏记库存、多抵进项的疑点。

六、自查核实情况

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企业进行了自查核实,发现有以下情况:

1、核实预收账款科目及相关资料,发现山东xx417866.3元,山东xxx413.01元,xxx500000元,山东xx纺织500000元,货物已经发出,暂未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及时转记收入,结转成本,合计金额1418279.31元(含税)。 应补记销售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1418279.31÷(1+13%)=1255114.43元

应计提销项税金=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1255114.43×13%=163164.88元。

2、核实库存商品、进项税金明细发生额及想、商品销售收入及2006相关资料,发现企业在2006年12月份购进一批煤,急于发货,没有及时取得抵扣凭证,收入记在了2006年12月份,库存估价入帐,2007年1月取得进项发票认证后,冲回估价库存、按照发票记入库存、抵扣进项税金,货物金额336万元,相应进项税金=3360000×13%=436800元,

⑴、调整“进项税金控制法”测算值计算公式和数据:

测算值=(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本期调整上年估价入帐库存)×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11944225.10 +33498812.40+3360000)×13%+0×7%=6344394.88元, 测算值(6344394.88元)≈实际申报抵扣进项税金(6347255.85元),基本属于正常,排除疑点。

⑵、调整库存税金配比法计算数据:

实际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本年抵扣上年估价入帐库存 =6347255.85-436800=5910455.85 ≈5907594.87(购进存货进项税金测算值)

根据上述两种方法测算,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数额基本属于正常,排除虚抵进项税金的疑点。

根据企业自查核实情况,企业应补提销项税金163164.88元,由于该企业评估期期末留抵较大(1581159.01元),计提销项税金后没有应征税金,要求企业调整相关帐务,同时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五、案例分析及征管建议

通过本次纳税评估,我们认为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重点应放在存货变动和款项往来上,通过科学的分析和测算找出疑点和问题,然后深入核查,以达到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管理的目的。另外要注意加强企业主要人员变动后的日常管理,确保企业在经营业务和财会核算上的衔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将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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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纳税分析报告 - 最终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分析报告

级:

计 A 1016班 专

业:

2012年05

28日第1页 月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3 1. 公司简介 2. 经营状况 3. 税种缴纳

二、 公司纳税状况„„„„„„„„„„„„„„„„„„

5 1. 税额计算 2. 交税地点及期限

三、 行业纳税分析„„„„„„„„„„„„„„„„„„„6

1. 行业行情 2. 企业税负状况

四、 税务筹划建议„„„„„„„„„„„„„„„„„„

6 1. 税务筹划建议

五、 总结„„„„„„„„„„„„„„„„„„„„„

1.实际操作中的重点检查

2.广告费检查常见错误

第2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系于1996年5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江苏苏宁交家电有限公司,根据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更名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 注册资本为699621.19(万元),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主要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等。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贸易—零售业。

2、经营状况

主营业务 : 许可经营项目: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以下限指定的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出版物、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声讯服务、移动网和固定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非学历技能培训,乐器销售。

第3页

营业状况:(1)2011年1-9月,公司新进入16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连锁店244家,其中新开常规店222家、县镇店18家、精品店4家,共置换/关闭连锁店18家,净增加连锁店226家。

7-9月,公司新进入6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连锁店92家店,其中常规店88家、县镇店2家、精品店2家,置换/关闭连锁店6家,净增加连锁店86家。四季度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快连锁店选址及开设,已签约储备较多店面,能够保证年初确定的开店目标的实现。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在大陆地区247个地级以上城市拥有连锁店1537家,其中常规店1390家(旗舰店311家、中心店414家、社区店665家)、县镇店132家、精品店15家,连锁店面积达到613.76万平方米。

3、税种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增值税:家用电器销售:一般纳税人17%

家用电器维修:一般纳税人17% 营业税:培训业务收入,安装业务收入营业税率为3%

代理收入、租赁收入、连锁店服务收入及广告位收入费收入营业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为失去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

的,税率为5%

第4页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公司纳税状况

1、税额计算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费、印花税、教育税附加,消费税

(1)增值税::公司销售黑色电器产品20651908万元,白色电器产品12710475,数码及IT产品13080530万元,空调器产品9159198, 通讯产品9122791万元,小家电产品2335312万元,安装维修业务194973万元,其他7827万元,共计67263014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7263014 X 17%=1143712.38 (2)企业所得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营业利润为

利润总额6473226万元,部分子公司之优惠税率影响为65378万元,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32814万元,所得税会算清缴差异1477 万元。

所得税费用= 6473226X25%-65378-32814-1477=1587220 (3)个人所得税=120131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6714X7%=35470万元

(5)教育费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24481万元

第5页 (6) 营业税:应交营业税=(1423203-135)X5%+135x3%=71509

2、交税地点及期限

增值税由销货方代收代缴,苏宁电器要缴纳增值税,而其方式是取得增值税一般发票,期限10天。(2)企业所得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纳税地点,其注册地为苏州,故其交税地点为苏州国税局。纳税期限:苏宁电器应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他税金都是在苏州市相城区地税局缴纳。期限半年一次。

三、 行业纳税分析

前国内超市、家电连锁大卖场普遍实行的模式是由某个地区总店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其核算都集中在总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于这类模式的企业的税收核算难度较大,存在的漏洞也比较多,商业零售企业国税征收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核算方法是销售额的17%(也有部分商品是13%等)减去进货额的17%,销售量越大缴税越多,反之越少,进货额价格越高(进货量)缴税越少,反之越多,而利润越大,所得税额就越大,反之越少。 税务筹划建议

(1)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

第6页 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假设苏宁电器,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苏宁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25%=[726.50-508.55]×25%=54.49(万元)

实际让利=255-37.05-54.49=1693.46 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54.49万元,税收坚守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2) 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我

第7页 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3)坏账准备税前扣除

计提坏账准备,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4)资金利用形式,成本转为费用

很多企业间由于资金拆借及拆借资金抵税在我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从银行借款仍是负债筹资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减轻所得税负的主要方式,企业付息后,利润有所减少,实际税负比未付息时要低。用5年积累留存收益200万元兴建厂房进行出租,预计每年租金30万元,厂房使用寿命为20年。则该厂房建成后每年获 第8页 得租金应纳所得税额为:30×33%=9.9(万元)

20年应纳税总额为:20×9.9=198(万元)

若该厂不是利用自己的积累资金兴建厂房,而是现在从银行借款200万元兴建厂房出租,企业每年盈利(未考虑其他因素)为: 30-2 00×8%=14(万元)企业每年应纳税额为: 14×33%=4.62(万元)20年共纳税: 20×4.62=92.4(万元)

设银行综合税率为15%,银行年纳税额为:16×15%=24(万元)

银行10年共纳税: 2.4×10=24(万元)

银行与企业的总税负为: 92.4+24=116.4(万元)

其享有的不仅是税收上的好处,企业还可以提前进行其投资活动;由于企业是从银行筹资,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也小了。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5)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务

对于企业的赠款捐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先一般情况下的3%提高至12%,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宁电器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 第9页 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6)营业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或将其核算的内容并入营业费用,其发生额期末应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因此,营业费用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

总结:

1 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运输费的检查对运输○费的检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1将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从而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2将客运发票和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混入可抵扣发票中,从而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3检查货运发票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相关项目是否相符。并审查其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虚假的运输支出,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第10页 4自2003年1月1日起,检查纳税人提取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遵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及相关政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抵扣。对上述问题的查证,检查人员应通过“营业费用”明细账,调阅反映运输费项目发生额的原始凭证,审查其列支内容是否合法。

装卸费的检查在操作中,货物运输发票不仅反映运费的数额,而且还设置了“其他收费”栏,专门反映装卸费等杂费,运费和装卸费等杂费的合计金额反映在发票上的“运杂费小计”栏内。对装卸费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金额是否合理、真实。检查时,应将支付装卸费所反映的装卸货物的重量或件数等有关明细事项与货运发票上的相同项目相核对,从而查明装卸费发生额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查明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是否混同运费计算扣除了进项税额。

2 ○广告费的检查常见的错误是:企业实际列支的广告费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标准,超过部分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检查人员应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正确的累计数为基数,计算出准予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对照“营业费用”明细账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即可查出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是否超支。

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检查企业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作为样品用于展览,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各税。检

第11页 查时,应以“营业费用”明细账为依据,结合会计凭证,核实对应账户,如对应账户只有贷记“产成品”科目,而没有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则属异常对应关系,可证实其自产自用的产品未纳相关流转税,有舞弊行为。检查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作了调增应纳税额处理。

第12页

第7篇:房产公司清算资产分配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陈萍生

问题:一家房地产企业清算时,尚有部分余房(开发产品)未销售,现该企业将未销售的房产作为清算后的所得分给股东,存在两个税收问题:清算后把开发产品分给股东时,是否要作为销售缴纳营业税?清算分配财产时,在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清算后剩余开发产品分给股东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同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应视同销售,按收入扣除成本计算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则不同,认为企业清算后的资产(包括余房)其所有权本身就是股东的,股东分配清算后的企业资产(包括余房)属于股东收回其投资款,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对股东取得资产的价值超过其投资额的部分征税时,是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还是作为股息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解答:以上两种意见主要是对公司的清算资产程序不太了解,因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实际上也是资产清算分配程序,不过是最后程序之一而已,在剩余财产尚未处置之前,公司仍然存在,剩余资产还是属于公司。只有将全部资产清算完毕后,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剩余资产的情况下,公司才宣告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公司解散之前其资产仍然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公司部分余房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种不动产产权的有偿转让行为,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税费。由于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是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应列入清算费用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应按照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将剩余产品分配给股东应按市场销售价值确定为企业资产,不能扣除相应成本。如果企业不作分配,则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或同期市场销售价合理确定剩余资产价值。然后再按规定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股东在获得余房(开发产品)清算所得时,该所得为税后分配所得,个人获得经济利益后(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虽然同时处置了股权,不再拥有股权,但这种所得不是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投资人的这部分所得,应按 20%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为单位法人,该部分清算所得也是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性质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第8篇: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作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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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006年4月1日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带钢、焊管和卷板的批发零售,属商业企业,产品全部内销。2007年1-12月份申报应税收入171084579.08元,销售成本168819669.25元,销项税额29084379.12元,进项税额28833858.86元,实现增值税250520.26元。实现利润310346.86元。实现企业所得税8755.09元。

二、疑点分析

评估人员运用存货变动法,对该公司07年的收入进行了测算,利用税收负担率法,对07年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利用进项税额控制法,对07年进项税金进行了测算。测算过程如下:

(一)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销售额。

申报应税收入

销售成本

产品销售利润

期初库存商品金额

本期购进产成品金额

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

毛利率

171084579.08 168819669.25 2264909.83 -170135.19 169369927.71 380123.27

1.32%

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1-毛利率)=(-170135.19-380123.27+169369927.71)÷(1-1.32%)=171077897.50

测算收入小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评估正常。

(二)运用进项税金控制额测算当期进项税金。

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测算表

评估方法

进项税金评估法

评估指标

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

数值

550258.46 计算公式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数值

28806715.09

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17%

本期运费支出

197534

本期销售成本

168819669.25

测算数<预警值,收入有可能不实,进一步分析

评估正常

评估异常

异常

评估差异值

27143.77

该企业评估期进项税金测算值为28806715.09元,实际抵扣税金大于进项税金控制额27143.77元,提示异常,存在虚抵进项的可能。

(三)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250520.26÷171084579.08)

×100% =0.15%,低于预警值下限0.05个百分点,提示异常,存在少计销售收入或虚抵进项的可能。

(四)所得税指标测算。

经测算,该公司收入同比增长79.15%,而期间费用同比增长93.22%,期间费用增速异常,存在多列支费用问题。

三、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首先制定了约谈计划,拟定了约谈提纲,向企业下达了约谈通知书,并要求企业对疑点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企业解释如下:1.税负率偏低是由于目前钢材批发企业竞争激烈,导致市场加价低,我们薄利多销,平均每吨加价仅为20-50元。2.实际进项税额大于测算数,是由于汽油的进项税额没有加到测算公式中,汽油的进项税额为5855.89元,其余的21287.88元差额 可能是由于亏吨造成的,企业会计同意自查。3.期间费用同比增长过快,是因为2007年管理人员工资和销售费用上涨所致。

四、实地核查取证

由于约谈的结果不能完全排除疑点,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取证。

到该公司实地查看了进项发票、运费发票并将运费发票与购进或销售的专用发票比对,核实了库存商品数量、出库单据及销售合同,并到仓库核实了仓库保管帐。发现该公司库存明细帐上不合理亏吨42.305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1287.88元。评估人员又着重查看了该公司的期间费用发票,发现该公司购买了数码相机78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应列入固定资产,调增当年应纳税所额7800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106元。

五、处理意见及自查补税情况

该企业不合理亏吨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项税额转出21287.88元,补缴增值税21287.88元,滞纳金2022.35元,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7800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106元。

第9篇: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

(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注意: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注意: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

(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劳务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

外省一建筑公司(已认定一般纳税人)到珠海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完工后的余料在珠海销售,如何申报纳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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