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研究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纳税人权利日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同样也比较集中全面地规定了纳税人各方面的权利。单从立法方面看,我国法律在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经不大,然而在对纳税人权利应该怎样具体保护方面确是有相当的欠缺。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纳税人纳税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纳税研究论文 篇1:

基于纳税人角度的纳税遵从研究

摘要: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的需求下,通过从纳税遵从的理论出发,分析了影响纳税人遵从度的因素,并在纳税人的角度提出了国家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纳税遵从;纳税遵从成本;税制改革

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如何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并通过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来实现,但是从纳税人角度剖析,什么样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对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 纳税遵从的理论

关于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对“地下经济”的研究引起了广泛注意,美国国税局并因此开始估计地下经济给税收收入造成的损失。1979年,美国国税局首先对未付税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粗略估计,发现对纳税人遵从的有关数据及对此的研究相当缺乏。1983年,美国国税局进行了较为精确的研究,认为1981年由于纳税人不遵从联邦所得税法,导致了900多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损失,但在纳税遵从方面的全面研究很少。鉴于纳税遵的潜在研究价值,1984年,美国国税局研究部请求美国国家科学院对纳税人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今后的研究内容。从而也产生了纳税遵从的定义:纳税人遵从意味着纳税人在适当时间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请表上的应纳税额与按照运用于填表时期的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的要求相符合。不符合前面定义的就是不遵从。

与此同时,纳税遵从理论的系统研究及著作也相继产生,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并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1992年,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1997年,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研究成果如: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李林木(2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因此,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纳税遵从,并提出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建议。

2 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对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可以得出,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不一致;第二是税收政策制定部门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事项变化发展不了解,导致税收政策制定的滞后与经济事项的发展。

(2)执法机关对政策理解的一致性。由于国家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具量化指标,导致税务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理解把握尺度不一致的情况,给纳税人选择更利于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制造了便利条件,增加了纳税人产生纳税不遵从行为的风险。

(3)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目前国家虽然在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将对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理念逐渐灌输到征管过程中,但是,将检查查补税款作为一项税务机关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的方式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不会加以放松,而以查补税款作为税务机关工作考核指标,不可避免的带来税收执法与税收政策本质的背离,导致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的纳税不遵从。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以使用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定是否应按期摊销,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标准很难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中间有一个统一的量化认识,往往会造成寻租行为。

(4)财税政策的多变以及差异加大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遵从的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近10年中屡次变化,并随着新业务的发生单项会计准则不断出台,税收政策也根据社会经济事项的发展不断进行了修改和出台新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财税政策的不断变化提高了纳税人的学习、理解、应用成本。同时,财税政策的不一致尤其是暂时性的差异,提高了纳税人纳税成本,并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风险。

3 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建议

针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纳税不遵从的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税收政策制定的程序。主要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强化纳税人的参与和意见。一是在社会新的经济事项出现时,税收政策制定部门要积极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同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纳税人纳税需求相匹配,保证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有法可依;二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指导性,提升纳税人主观纳税遵从的意愿;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后,要及时听取纳税人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对政策进行修改或另行出台政策。

(2)改善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一是要简化税制,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税制一方面是在税种上的简化合并,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种间的选择活动;二是在单一税种内部的简化合并,比如个人所得税下各税目及税率的简化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目和税率上的选择活动,保证同一经济事项下纳税人纳税结果的一致性。税制的简化,有利于税法的稳定,税法的稳定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我国应将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作为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达到即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又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

二是要逐步改变以事后查补税款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考核方式,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将纳税遵从从事后查补提前到日常征管中,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指导和事前的监督,减少简单的事后检查查补税款方式,并将纳税服务作为内部考核管理的必要部分,以此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

三是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一方面要改变税务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树立纳税服务的意识;二是加强对内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培训,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能力,以此减少纳税人主观不遵从的行为和对抗执法的行为。

(3)减少财税政策的不一致。财税政策的不一致直接导致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的提升,原因为纳税建立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财务和税务在政策处理上的不一致直接造成纳税计算及申报过程复杂化。因此,制定财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保证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统一,尤其是减少财务和税收暂时性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产生的风险。

(4)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因此在税务征管过程中,要加强纳税义务宣传,告知纳税人纳税义务以及国家征收税款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纳税人纳税遵从的主观意愿;同时,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问题要给与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张贴各项税务事宜的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信息化等,纳税人办税的过程便捷后,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从客观上提升纳税遵从度。

作者:吕桃玲

纳税人纳税研究论文 篇2: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构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纳税人权利日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同样也比较集中全面地规定了纳税人各方面的权利。单从立法方面看,我国法律在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经不大,然而在对纳税人权利应该怎样具体保护方面确是有相当的欠缺。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纳税人及纳税人权利含义界定

(一)纳税人含义

什么是纳税人?现在我国学术界有下面几种理解: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1]。

2.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2]。

3.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但我们是否就能当然的认为纳税人等同于纳税义务人呢?从我国税法规定来看,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义务人,例如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并不能完全等同。

(二)纳税人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那么纳税义务人当然同时有享有相对的权利,即也是纳税权利人。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缴纳了税款,就应该依法享有对应的权利和享受相对应的社会公共设施,同时对政府而言就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并保障相应权利的实现。但现实情况一般是纳税人与国家权利机关相比处于弱势,这就容易导致一旦国家权利侵犯了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很难通过国家机关来救济。而因此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出纳税人权利,对实现税收公平、公正、平等,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目标都大有裨益。《税收征管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应当看到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纳税人的权利不应仅仅体现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从税务机关方面来说,其在依法征收税款的过程中要保障纳税人权利,也就是相关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必须依法律明文规定,保障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正当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要理解纳税人权利的内涵要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

1.纳税人权利的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是最高的权利保障书。纳税人权利只有是法律明确授予的,具有法定性,纳税人在行使权利时,才可以保障纳税人权利切实得到实现。

2.应当全面广泛的界定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应当认识到纳税人权利不仅体现在纳税时,而应当贯穿于履行纳税义务的整个过程中。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指的是狭义上的纳税人权利。还应包括广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即国家给予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这就包含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参与立法权、监督检查权。具体到纳税人权利方面,纳税人当然有权参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而立法机关则当然不能忽视。同时有权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比如了解税款的用途,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及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出监督建议等。

3.权力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保障好纳税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机关相比,纳税人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一旦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且这一侵害多数发生在纳税人和国家机关之间,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他们就根本没有能力强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二、国外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做法

(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改革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这场行政改革运动被看作“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务员日益重要的职能是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而不是试图通过控制或掌舵使社会朝着新的方向发展。[4]按照这种理论,税务机关真正可以成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看门人”、“守夜人”,税务机关的职责也就从“管理”转而成为了“服务”。

(二)用法律保护纳税人权利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纳税人拥有受保障的权利、隐私权和机密权、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上诉权和要求取消某些处罚的权利等。为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的纳税人辩护律师服务中心,在每个州和分支至少设有一名纳税人辩护律师,其职能是快速、公平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纳税问题,并找出问题的根源,将之提交税务部门注意。[5]

(三)探索纳税服务机制创新

美国联邦税务局在近10年的实践中,将“3E”(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和衡量的一般性指标,建立以税法遵从、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政府评价为核心的三类指标体系,对纳税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6]为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还招募很多志愿者,这些志愿者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低收入者,帮助他们计算是否应纳税,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基本的纳税申报、填写表格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这些志愿者服务作为税务机关服务的延伸,既方便了纳税人,又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效率。[7]

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构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

当前,无论从立法层面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理论来讲,还是从征纳双方行为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1.税收立法深受历史传统影响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核心,税收立法当然也是税收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古代我国封建专制的历史长河中历来都有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人民备受封建统治者的压榨,而几千年来以深入人心的封建礼教导致人民形成了亘古不化的官本位思想,这样一来,在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根本不可能形成限制或削弱国家权利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期实行的“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得本就举步维艰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雪上加霜。因此,封建思想的落后部分和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我国税收立法以及税收体制错过了世界范围的改革浪潮,而被甩在了后面。

2.税收执法公平性不足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把法律规定最为征税的唯一依据,以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遗憾的是至今还有许多条款没被明确写进我国的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位也进一步加重了税法的不确定性。由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由于受自身的局限性影响都不能彻底守法,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不可避免的存在于现实中,这不仅纵容了不法分子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事实上的不平等。

3.税务机关服务意识欠缺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相比我国还显得十分薄弱。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相当一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具体反映到税收征管的实践中,就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时常发生税收征管人员凌驾于纳税人之上,进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而维权救济成本过高效率低下,这样必然会加深征纳双方之间业已存在的矛盾,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纳双方始终不能形成一种和谐、默契的关系。

4.税收司法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欠缺

一方面,纳税人无从行使纳税监督权。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设置只允许纳税人就与自己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税收争议提起诉讼。纳税人对行政机关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失职不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没有纳税人行使纳税监督权的独立机构。这就使得包括用税监督权、征税监督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力在现行的诉讼模式下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对税收争议设置了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并且要求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先纳税款。这使得诉讼程序过长,同时这种“先纳税,再赔退”的争议解决办法使本就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弱势的纳税人的处境雪上加霜。

(二)对我国纳税人保护机构的建议

1.继续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

从法律上将纳税人的权利细化,并提高税收法律的位阶,提高《税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税收执法方面,可设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税收监管机关,将税务管理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侵害纳税人权利以及“权利寻租”行为的发生,使执法活动更加严格规范。这有利于税务执法人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从而缓解征税双方的矛盾。

2.在税收征管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国家一直孜孜追求的目标。具体到税收征管中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法律中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法资格,从执法主体上把好入门关,并由纳税人参与考核,防止执法的变形和权力的滥用;二是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内部法制部门,抓好税收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过错追究机制;三是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对权利寻租、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人员,严格予以处罚,甚至可以考虑将现有的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五是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增加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务

在美国,企业和个人办理纳税事物都有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我国在这一方面虽有体现,但仍处于萌芽阶段,涉及范围很窄,而且我国没有专门规定税务代理的法律文件。未来我国也可以引用美国的税务代理业务,进一步完善税务立法是税务代理有法可依,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4.成立纳税人自治组织

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一样,纳税人也可以联合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其宗旨就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代纳税人同国家机关交涉和代纳税人参与诉讼等。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类似消协的社会中介机构,但是大多在管理、制度、作用发挥等方面仍有很大欠缺。未来国家可以在这一方面加强管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纳税人协会。如此,一方面可以为税务机关沉重的工作压力减负,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维护纳税人权利。

参考文献:

[1]陈国庆.企业税收筹划[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25.

[2]苏春林.税收筹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6.

[3]严振生主编.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1.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曾飞.国外纳税服务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3,(12).

[6]郑明峰.借鉴美国经验,提高纳税服务绩效评估质量[J].涉外税务,2007,(9).

[7]安体富,任 强.论为纳税人服务[J].财贸经济,2006,(4).

作者:熊晓航

纳税人纳税研究论文 篇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就同一笔销售额,在不同的销售利润情况下,两种不同资格的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不同税负进行分析,总结出测算两类纳税人平衡销售利润率的方法,这是从实践工作中总结出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个实用方法。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增值额是指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额,它相当于从社会产品总值C+V+M中,扣除生产消耗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C的价值余额,即V+M部分。增值税只对V+M部分的增值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计算应纳增值税原始基本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VAT=增值额(V+M)×增值税税率(17%,13%)

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与销售利润即增值额(V+M)成正向关系,实际税收负担率因各行业销售利润率不同而不同。在实际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将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适用简易征收率(6%,4%)。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于以上两类纳税人实际计算增值税存在着如下图的数学关系,其中L点为两种纳税人资格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实际增值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相同销售额,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实际纳税承担的不同税负现举例说明,以便理解以上数学关系在实际纳税管理工作中如何进行筹划。

例如图书批发销售行业。图书行业销售利润率较低,一般为15%-25%左右,目前市场难以达到30%以上,行业经营力求实现规模效益,即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有单位以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已超过180万元,但销售实现大多拖后发生在当年12月份纳税调整期,没有积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简易征收方法,适用4%的征收率。后来单位开始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相同数额销售在不同的销售利润率情况下不同应纳税额VAT的计算。

对于100万元的图书销售,设行业平均成本85万元,实现增值(V+M)15万元。即销售利润率15%。

先初步测算企业实际应当负担的增值税率=增值额×适用税率=15/1.13×13%=1.7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简易低征收率,比实际测算的增值率1.73%高,可见实际负担了较高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VAT(s)=(100/1.04×0.04)=3.85万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图书销售增值税率适用13%的低税率,对于100万元的图书销售,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VAT(n)=(100/1.13×0.13-85/1.13×0.13)=1.73万元

套用增值税基本原理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即VAT(n)=15/1.13×0.13=1.73万元

得出结果:例举单位在15%的销售利润率情况下,对于相等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纳税3.85万元,一般纳税人实际纳税1.73万元,一般纳税人可以套用基本原理公式,体现增值税纳税原理。

测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资格的平衡点销售利润率L:

L=VAT(s)/0.13×1.13%=3.85/0.13×1.13%=33.46%

通过测算得出结论:当销售利润率L小于33.46%的图书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小于小规模企业;这时如果企业销售额达到税法规定180万元销售额就应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当销售利润率大于33.46%,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则大于小规模企业。假设有40%的销售利润率:即100万元的图书销售,进项货款60万元,实现增值额40万元,应纳增值税计算,小规模纳税人仍是3.85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40/1.13×0.13=4.6万元,可见此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在这种高利润的情况下,企业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则要纳较高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的图书行业经营中,通常行业利润难以达到30%以上,较低的行业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的经营法则也就是扩大企业的规模经营,力争实现薄利多销的规模效益。

由上述纳税实例的计算可见,对于行业利润率低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是纳税筹划的需要。当然对于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保留小规模纳税资格可以降低实际税负。这也正是税收在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体现,与经济规律,企业生存法则相吻合,即行业利润低的企业,得以生存的经济法则就是力求薄利多销,实现规模效益。与其相一致,在税法上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上例单位经营的图书行业利润率较低,扩大经营规模,完善财务核算,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卓有成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对于同等的销售,实际大大降低了税负,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税收企业合理合法的避税,与国家税收工作是不矛盾的,企业健康的发展才是税收的不断源泉,这也正是税法导向。

通过上例分析,可见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分析不同行业能实现的销售利润率,通过测算两类纳税人资格的平衡点销售利润率来测算实际税负。对于销售利润率较高的企业,控制经营规模,保留小规模纳税资格,采用简易征收率,可合理避开对较高增值的纳税,且财务核算相对简捷,使财务工作重点转向资金的有效管理,高效运转。这样的企业虽然没有宏大的规模,但其发展就如经济发展的激流,有较敏锐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实现较高的行业利润,例如房地产企业,高科技电子技术企业。如果行业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不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发展,却力求扩大规模,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将增加,而且经营管理的环节增加,财务核算的细划,工作人员的增多,势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不能敏锐的对市场变化作出反映,长期发展,难以再实现较高的行业利润。这正是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帮助企业规划发展,体现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把能实现较高利润的企业或是项目分离另设立独立纳税的新单位,控制经营规模,合理纳税筹划,适用小规模纳税企业,可以使较高的利润避开了较高的增值税纳税,实行税法简易征收,使高利润的企业轻松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开拓新型产业。

对于上例较低利润率的企业,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实际降低增值税税负。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增值税纳税工作由于具有可控性,可预测性,可以进行更缜密的纳税筹划。例如企业通常可以在经营年度前期购进大量存货,后期实现销售,延缓实现在本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从而有效地使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健康的纳税筹划与税法导向是一致的,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国家增值税征收的主要源泉,只有企业稳健长期的发展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长远发展。

税收筹划必须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在实际纳税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尚不完善的地方,钻法律空子,背离了税法导向,破坏了经济正常发展,这样的税收手段是不能理解为税收筹划工作的。例如前些年屡屡发生的加油站偷逃税款的案例,就是一些经营人设法利用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钻税法漏洞,国家为了彻底堵住这个漏洞,加强了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税。可见合理合法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前提。

作者:王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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