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

2023-0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劳动合同法下

新劳动合同法下如何做好企业员工管理

【摘要】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对企业及员工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引发了企业和员工间新一轮的劳动关系博弈。本文探讨了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管理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员工管理

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当前双方也越来越多的选择将劳动纠纷上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统计资料显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的案件中,企业败诉率达到了80%。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以及结果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需要企业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以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水平。

一、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员工管理的影响

(一)提高了企业用工和管理成本

第一,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必须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是在新劳动法中并未如此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从用工之日起就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同时还要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势必会提高企业管理成本。第二,试用期工资支付。传统的做法中,多数企业会采取规定试用期的方法,刻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新劳动合同法下,对试用期工资支付做了明确要求,企业已经不能再在这块考虑节约用人成本。第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新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中对于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况和需要支付的方式、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说明。第四,合同文本保存。即使是已经解除或终止的相关劳动合同文本,企业也需要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必然会迫使企业加大管理成本,投入到档案保管以及档案库建设。第五,特殊情况下双倍工资支付。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如果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个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二)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如前文所述,新的劳动合同法最为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其中的多项内容,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表明了对于劳动保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劳动法中还反映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关注,其中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包括一些疑似职业病并同时尚处于诊断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企业也不能够解除其劳动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树立起较强的劳动者保护意识,同时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和制度措施将新法落到实处。

(三)强化劳动监管。新的劳动对于劳动监管进行了明显强化。首先建立起了劳动监管主体应当为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担负起全国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担负起本地区劳动合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其次,还明确指出了劳动监管的范围,主要有规章制度及其执行问题、订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同时,还规定有权检查和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等问题相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场所开展实地检查等。

(四)劳务派遣门槛提高。过去不少企业将劳务派遣当做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就当前来看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的门槛有明显提高,与此同时还反映出了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

首先,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设立,且注册资本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上。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则是三万元。其次,大幅度提高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至少二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处于没有工作的期间内,劳务派遣单位还必须根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还必须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明确注明派遣岗位以及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把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的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同时对于克扣工资事件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再次,劳务派遣通常只能够在临时性、辅助性以及替代性的相关工作岗位上来进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而言,他们依然应当享有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相等的报酬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则必须给予劳动者其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相关劳动报酬水平;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参与或者组织工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新劳动合同法下做好企业员工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树立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人力资源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劳动争议的发生、处理结果,他们除了直接参与到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的制定外,还直接管理公司劳动和人事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也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出面处理。所以员工管理者来说,必须尽可能的了解更多劳动法律知识,树立起科学的人事管理理念,努力增强处理劳动纠纷的技巧。同时,企业应当积极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领会其中的精神內涵,也可以聘请有实务经验的专家来专门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新法培训,以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另外,企业也可以建立健全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来作为一个重要管理载体,以防止在产生实际纠纷时遇到管理困难,导致企业败诉。

(二)强化证据意识。企业员工管理中必须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比如应当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也可以直接告知劳动者。但是如果公示未能够获得证据支持,也极易导致企业在未来的争议中处于劣势。原因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问题时应当担负起企业负举证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因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需要对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必须搜集并且保留该员工违反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材料,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等,以防止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够接触。

不少企业习惯于采用开会宣读的方式来对于企业制度进行公示,或者采用在公共场所公开张贴的形式,但这些做法均不能够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明确清楚、了解企业的公式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企业使用签收表或者培训签名等措施来做出证明;对于实行末尾淘汰制度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流程以及证据方面的严谨性,在对于员工进行淘汰时必须能够提供出其业务能力不足、不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等方面的进一步证据。

(三)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是新法的核心内容,对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由于违约而导致责任追究时发生的纠纷。

第一,尽早签订合同。新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强,直接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增大。所以对于企业来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宜早不宜晚,一般最迟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当天就要签订,否则如果劳动者开始工作后,就极易以不签订合同能够提高企业成本为理由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从而导致企业陷入被动。其次,防止出现模糊合同,禁止出现不确定用语。企业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的使用确定用语,尤其要高度重视语句歧义以及标点符号的差别问题。避免由于模糊合同而引发的各项法律纠纷,使企业陷入被动。再次,应当注意做好合同台帐工作,设置信息系统的合同到期后的提醒功能。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无固定期限勞动合同。其中在第十四条还明确指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订立条件。所以,企业就需要在信息系统设置增加合同到期提醒功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在进行内部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应当首先注意审察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抵触问题,是否出现了片面加重劳动者义务或者侵犯劳动者权利的问题,还要注意是否履行了相关民主公示程序等,符合上述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才可以充分发挥出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具体来说,规章制度中需要对严重违纪或者重大损害做出清楚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拒不改正的,本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等。

新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在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不能够忽视民主管理,如果缺乏完善的民主制度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完善工作。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存在不设立工会或者工会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一方面企业认为工会的工作内容和自身是对立的,而员工又多认为工会工作不力,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使得工会工作处于两难的尴尬地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防止遇到实际纠纷中,由于工会缺失导致败诉。

(五)制定雇主策略,认真分析内部员工需求。所谓的雇主策略,就是指企业应当重视劳动者自身发展、生活水平以及工作条件等多种因素,并努力进行改善。一般来说,雇主策略可以划分成三类。第一类为日本模式,强调企业应当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人,在工作生活中充分关注员工的需求,并给予员工好处,对于员工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第二类是抗衡,举例来说,在美国有一种企业就以和工会抗衡为主要手段,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禁止工人参加工会,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就是著名零售商沃尔玛,该企业多年不成立工会然而没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烦。第三种类型是合作式,也即是雇主和工会合作,以德国的企业最为典型。现阶段,我国企业对于雇主策略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其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应当成为企业今后努力的目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提醒着企业家们在探讨、关注市场客户的需求的同时,还必须回过头来到内部来看看,高度重视内部员工的需求分析工作,从员工的需求着手,来制定属于企业自己的、操作性较强的雇主品牌策略,同时来开展相应的雇主品牌的宣传以及推广活动,以便能够为员工提供一些更为有效的需求的结合点,构建起和谐用工制度。

(六)强化细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而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劳资双方的权责更加明晰,因而对实际工作细节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只有做到工作流程精细化和严密化,才可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虽然新法的颁布对于在员工劳务关系上始终严格遵守法律的企业来说并未带来巨大的变动,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进行转型。其中提到的企业不能随意解雇正式员工以及试用期员工,不可以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等,这些都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与此同时,新法实际上假设了一个前提,也就是用人单位都必须是懂法的。所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防止由于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而导致的双倍赔偿或陷入其他被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涉及到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进行讨论协商,来共同确定。

另外,上述策略都是从员工进入企业后的管理来说明的,事实上考虑到新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制度还是违约的经济赔偿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门槛, 所以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除了需要重视员工进入企业后的管理工作外,也必须高度重视员工进入企业前的考察工作。具体来说,要求企业在招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聘流程,注意严格甄选应聘人员,除了其业务素质外,还要综合考虑员工是否忠诚、正值,能否在本企业长期工作等,做到宁缺毋滥。注意认真检查应聘者是否身体健康,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录用了不健康的员工或者能力、思想素质不合格的员工,均会给企业的造成极高的成本付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以及结果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强化证据意识,做好合同管理和制度管理,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以尽可能的避免劳动争议,降低各种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魏晓玲.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风险控制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2(04)

[2]许波.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3(19)

[3]李小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旅游企业员工招聘与解聘管理研究[D].云南大学,2010

作者:周任锋

第2篇:浅析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劳动合同发的正式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用人单位及劳务者的切身利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更是其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风险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与国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始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自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其制度的创新与突破更是得到社会各界高度的关注。重点之一就有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其作用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相对原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来说,这是一次重大的变革与挑战,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尽快适应法律的调整、做出新的用工制度观念、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及损失,以达到缓解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冲击。

首先,我们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一个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自身来说,可以视其为保护单位利益的内部“法律”,其作用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是否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而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将不能在劳动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我们就要谈一下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以看出,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首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后是公示告知。那么,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在合法的前提下就必须符合“民主制定”、“公示告知”这两个条件。

规章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围绕以上条件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避免用人单位所承担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最后,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修改原有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与新法发生冲突或与新法不符,这样会造成许多的弊端,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那么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呢?应当如何做出防范的措施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法条来进行浅显的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原有的规章制度结合新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里的不符合法律是指违反新的劳动合同法或仍使用旧法所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与新法相冲突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依此避免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

需要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方式。就目前来说,许多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公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告栏张贴; 2、公司网站公布;3、电子邮件通知;4、员工手册发放;5、规章制度培训;6、规章制度考试。虽然以上几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公示的目的,可多少还都存在一定的瑕疵,因为,规章制度的公示主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够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注意到以上公示方式对于举证是否有利。可以看出:公告栏张贴;公司网站公布;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极大的可能性会造成灭失,不易于举证。因此,这几种看似方便有效的方式并不足以采用。员工手册发放的方式可以采纳,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手册发放的同时应当保留员工签收记录。在采取规章制度培训的公示方式时,应当保留员工的培训签到记录。而采用规章制度考试的公示方法时,就应当保留员工考试的试卷。虽然以上三种对于公示保存的方法,会加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但是此三种方式有效的加大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的力度,更是有力的降低了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的举证风险,达到使自身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小结:本文系笔者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改变经查阅相关资料后进行的粗浅分析和看法,其目的在于有效降低用人单位在新法下所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的风险。在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分析不全与不当之处,在此,敬请前辈、同仁及读者指正。

作者:高 超

第3篇:论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务派遣制度的构建

摘 要: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用人形式,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劳务派遣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探讨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提出构建新型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路。

关键词: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制度;构建

1 勞务派遣概述

1.1 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按照用人单位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

1.2 劳务派遣特征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2 劳务派遣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 我国劳务派遣现状

目前,劳务派遣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展速度快。特别是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速度较快,发展规模较大;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2)发展潜力大。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许多行业对劳务派遣需求大;(3)竞争缺乏秩序。劳务派遣进入门槛过低,缺少标准,很多已经入行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应对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4)法律规范缺失。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目前尚未建立起有关劳务派遣的专门法规,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劳动保障总体法规中对劳务派遣行为也无明确的条款规定,这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劳务派遣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2 劳务派遣存在问题

(1)派遣单位。首先,以派遣之名行中介之实。很多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中介的工作,赚取的却是劳务派遣的钱,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显而易见;其次,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了,但劳动合同十分不规范甚至违法。此外,劳务派遣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极大;

再次,派遣单位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将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的形式。

(2)被派遣劳动者。

首先,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感,身心压力巨大。

其次,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派遣员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

再次,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用人单位基本上不把被派遣劳动者列入考虑对象,而派遣机构的工会、党团组织等一般也只吸收本机构的固定工作人员。

3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的规范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用人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规范。

3.1 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以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2)劳务派遣用人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而劳动用人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

4 构建新型的劳务派遣制度

4.1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劳务派遣制度构建的主要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非常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劳资和谐,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和企业方面的有效地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务派遣制度构建的主要原则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是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劳务派遣形式这一新型用人方式的优势,应当体现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前提下,同时实现劳务交易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效率优化。劳务派遣的真正的效益优势,是通过劳动力的专业性管理、针对性开发、规模性经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达到提高交易和生产的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效果,从而使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与派遣劳工都能从中获得利益。

第二是合理原则和成本原则。合理原则不需要多讲,重点说说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成本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存在与发展,也需要花费社会成本和获取利润,这来源于劳务接受单位依派遣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的管理费用。因此,在构建劳务派遣制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

4.2 构建新型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附加值。

劳务派遣单位的关键产品是人才,劳务派遣单位获得发展的前提是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更多价值,吸引优秀人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实现个人价值的途径;(2)与用人单位交涉,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3)利用自身优势,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4)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价值。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增值服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向其提供增值服务,才可以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构建具有弹性的人力资源架构;(2)提供流程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3)分担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1]张莹玉.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配置[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2]林玳玳,叶龙.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3]徐冬梅.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广场,2007,(04).

作者:闫 岩

第4篇: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期限(最终版)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劳动合同应有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

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5篇: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劳动争议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劳动争议

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一种原则,不能放弃。因为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即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在中国,我觉得仅仅是怎么样推动并实现的问题,放弃这一原则将来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就像我们现在的自然环境。

一部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几乎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代表”的神经。面对即将来临的这场严厉的挑战和考验,不少企业在到处寻觅如何应对新法的出台,规避劳动风险。其实,专家指出,不妨换一种思路,看看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再看看发达国家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的一些优秀做法,或许对我们运用新的“雇主策略”来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

法国劳动法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据法国巴黎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爱青介绍,法国《劳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动法》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上关于内部规章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首先,法国劳动法建立了全面的而且是有效率的关于企业内部规章的一系列规范,使雇主制定内部规范的行为有章可循,并且要求雇主必须照章办事。这些规范可以看做是防止雇主滥用这一权力的预先防范。管理好企业的员工,不仅仅是雇主的权力,也是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的事项。因此,一方面,法国劳动法承认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雇主管理企业权力中的一项“规范性”权力,允许雇主自主拟定内部规章;另一方面,法律又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制定规则的内容、程序等,并且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措施,保证这一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内部劳动规则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并切实有力的监督措施,有利于法律规定的落实。另外,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建立,也为雇员提供了监督雇主行使内部规范权和处罚权的可能性和机会。这些做法对我们都具有借鉴价值。在我国,不少企业内部职代会的设立和权力的落实都存在问题,就容易造成在内部劳动纪律上用人单位行政一方说了算数的现象,再加上外部对企业劳动法的执法监察缺乏有力手段,就很难保证处于弱者一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还有,法国劳动法对雇主处罚权的限制是非常全面的,既有实质内容上的限制,又有形式程序上的限制,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这对于我国目前在企业处罚职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启发价值。

周围国家如何防止雇主滥用“规范性权力”

郑爱青认为,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不是当然就是企业主的权利?这在我们很多人看来,已经不成为问题了。回答当然是肯定的。然而,当我们看看周围国家的做法时,答案其实并不那么肯定。例如,在比利时、荷兰和德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由职工代表和雇主协议达成,如果达不成协议,就有一系列的救济手段,如和解、仲裁等。

例如在德国,企业委员会在涉及企业的组织、雇员行为等问题上享有“共决”权。法国的做法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同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下,法国法律承认雇主有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权力,称之为雇主的一项“规范性权力”。

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这项“规范性权力”,造成对雇员合法利益的侵害,法国法律明确界定了这项权力的使用范围。同时,法国法律又把某些企业、组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一种义务。既然是雇主的义务,那么,雇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

发达国家的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有哪些优秀做法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不一样的。

据常凯介绍,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的,另外企业里有工会,工会天天看着你,给你找你的毛病,看你是不是违法,争取它的权益,而我国现在没有这个。国外的老板,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使得他必须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在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就不行。而这样的理念,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库肯教授提出来的,即雇主策略。

常凯教授说,雇主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日本模式,即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人,考虑员工的好处,并给予员工好处,努力解决员工问题;另一种是抗衡,例如,在美国有一种企业就是跟工会较劲,让工人不参加工会,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沃尔玛多年不成立工会却没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烦,这就是一种策略;再有一种就是合作式,雇主和工会合作,德国很多企业都是这样。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

常凯认为,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一种原则,不能放弃。因为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即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在中国,我觉得仅仅是怎么样推动并实现的问题,放弃这一原则将来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就像我们的现在的自然环境。

在日本,他们的劳动用工法律环境同样十分严格,可是日本企业的劳资关系却非常和谐。日本的员工下了班都不愿意走,都要加班,而且不愿意跳槽,争取一辈子在一个企业干到底,并以此为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忠诚度?常老师解释道,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大都是家族式管理,企业对于自己员工很关爱,把他管得严,是希望员工将来有所作为,对员工要求严格,员工必须做到,员工做不到就不是合格的工人。员工犯错要体罚,但是该给员工的关怀都会给到,包括生活、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很多时候老板比员工考虑会更深入一些。同时,在日本,即使你博士毕业,也要从基层做起,企业将告诉你一步一步如何发展,努力地把你当成自己的家人,将员工的整个职业生涯发展和企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中国企业家要善于分析内部员工需求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过去,我们的企业总认为工会是个花瓶,有没有都一样。可是新法实施在即,企业在面对外部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自身的雇主策略,除了做好人力资源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工会对你的促进动力,注重用谈判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常凯认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中国企业将来会面临的一个会形成集体力量的劳工群体。尽管现在没有达到,但是这个趋势已经很明显了。劳工可以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他也可能通过工会,也可能是自发,也可以其他的形式,这是无法阻挡的。为什么呢?就因为劳动者是一个有主动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自己的权利要求,有自己的诉求,不会很被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站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另外一方,而不是全方位的接受如何规避法律。”

常凯认为,新法的颁布,使企业家们在分析市场客户的需求的同时,也要回过头来到内部来看看,分析内部的员工的需求。基于对他们的分析,去制定属于企业自己的雇主品牌策略,并进行我们相应的雇主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为他们提供一些更好的需求的结合点。

他还认为,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做市场就可以了,一致对外,可是恰恰对外的前提是要解决好内部问题。为什么中国企业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呢?非常重要的就是中国这种个别劳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动关系模式,劳动力极大地供过于求,企业随便可以招人,不行就换,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同中国的企业和西方企业不一样,没有遇到对手的限制,在内部管理上,完全自己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外国做法不可一律照搬

可是在中国,家族式管理往往背负着更多负面作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引导企业的人才竞争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改变原先随便招人,随便炒人,今天签一年合同,到期没有任何赔偿的现象。进而让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去选拔、判断、培养员工,否则就会像娶了老婆再离婚,成本相当高。

同时,常凯教授还指出,作为雇主策略,这里不只是理论的问题,还有操作技巧,这种操作是建立在对整体雇主策略的把握上,对企业发展趋向的把握,对劳资关系目前的特点,下一步发展方向上的把握上才能建立。对于发达国家的做法应该有所取舍,不能再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引进美国模式的时候,饥不择食,不管是否可行,一律照搬。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47.html

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有请求吗_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诉请求 http://s.yingle.com/y/ld/115764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_哪些情形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45.html

单位能不能克扣工资_个体老板不开工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44.html

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况_应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43.html

如何防范签订劳动合同纠纷_应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http://s.yingle.com/y/ld/1157642.html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2018)_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57641.html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40.html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_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ld/1157639.html

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_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y/ld/1157638.html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_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索赔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637.html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http://s.yingle.com/y/ld/1157636.html 保密协议应如何签订_保密协议如何解除 http://s.yingle.com/y/ld/115763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工伤赔偿是怎样计算的_工伤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ld/1157634.html

如何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_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7633.html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_工伤索赔由谁来举证 http://s.yingle.com/y/ld/1157632.html

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http://s.yingle.com/y/ld/1157631.html

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7630.html

劳动者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_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29.html

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_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ld/1157628.html

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_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 http://s.yingle.com/y/ld/1157627.html

劳动合同要怎么续签_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y/ld/1157626.html

调岗调薪算不算劳动合同变更_劳动合同变更需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57625.html

加班工资能以调休代替吗_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62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涉外劳务与境内劳动派遣区别

http://s.yingle.com/y/ld/1157623.html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_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22.html

事实劳动关系之探究

http://s.yingle.com/y/ld/1157621.html

服务期该如何约定_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20.html

劳动合同的订立 http://s.yingle.com/y/ld/1157619.html 节假日加班受伤是工伤吗_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157618.html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_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y/ld/1157617.html

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续延至三期满 http://s.yingle.com/y/ld/1157616.html

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15.html

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_女职工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14.html

非法辞退员工怎么支付经济补偿_这时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http://s.yingle.com/y/ld/115761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_劳动报酬应该怎么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57612.html

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哪些资料_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y/ld/1157611.html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http://s.yingle.com/y/ld/1157610.html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_打了工资条不给钱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609.html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什么义务 http://s.yingle.com/y/ld/1157608.html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由谁缴纳_如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 http://s.yingle.com/y/ld/1157607.html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_该鉴定结论的作出要多久 http://s.yingle.com/y/ld/1157606.html

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http://s.yingle.com/y/ld/1157605.html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_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http://s.yingle.com/y/ld/1157604.html

国际劳务派遣机构分类

http://s.yingle.com/y/ld/1157603.html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_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157602.html

加班费的保护时效是多久_劳动者如何打赢加班费官司 http://s.yingle.com/y/ld/115760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如何约定服务期_约定了服务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600.html

推行绩效工资重在科学建立评估机制 http://s.yingle.com/y/ld/1157599.html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_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http://s.yingle.com/y/ld/1157598.html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应对 http://s.yingle.com/y/ld/1157597.html

违反保密协议如何赔偿_员工如何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http://s.yingle.com/y/ld/1157596.html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_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7595.html

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怎么支付_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94.html

加班工资应该怎么支付_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93.html

2018探亲假最新规定

http://s.yingle.com/y/ld/1157592.html

劳动者享有什么基本权利

http://s.yingle.com/y/ld/1157591.html

保密协议应具备的条款_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759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怎么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时间_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咋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89.html

单位辞退员工的方式_单位能辞退哺乳期女工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588.html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_追讨加班费有时间限制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587.html

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员工吗_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86.html

协议脱产实习时我应享有什么权利 http://s.yingle.com/y/ld/1157585.html

终止合同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ld/1157584.html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2018)是怎样的_非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http://s.yingle.com/y/ld/1157583.html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多久_工伤认定申请过时限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82.html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_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y/ld/1157581.html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http://s.yingle.com/y/ld/1157580.html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_加班的证据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757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_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78.html

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_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怎么算 http://s.yingle.com/y/ld/1157577.html

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_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ld/1157576.html

婚假有多少天 http://s.yingle.com/y/ld/1157575.html 员工患病能否变更劳动合同_员工患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574.html

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_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73.html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_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57572.html

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_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7571.html

单位拖欠工资应怎么赔偿_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拖欠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7570.html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y/ld/1157569.html

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http://s.yingle.com/y/ld/115756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怎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_劳动者应保存哪些劳动关系证明 http://s.yingle.com/y/ld/1157567.html

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_职工应去哪儿申请劳动仲裁 http://s.yingle.com/y/ld/1157566.html

经济补偿金应当怎么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57565.html

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_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http://s.yingle.com/y/ld/1157564.html

劳动争议的处理 http://s.yingle.com/y/ld/1157563.html 工伤职工要如何申请工伤鉴定_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ld/1157562.html

学生打工被欠工资可受劳动法保护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561.html

怎样认定不能胜任工作_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57560.html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_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7559.html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适用_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http://s.yingle.com/y/ld/1157558.html

竞业限制有没有补偿_如何应对竞业限制纠纷 http://s.yingle.com/y/ld/115755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公司的试用和实习一样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556.html

工伤鉴定应如何进行_工伤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http://s.yingle.com/y/ld/1157555.html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_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http://s.yingle.com/y/ld/1157554.html

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_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7553.html

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http://s.yingle.com/y/ld/1157552.html

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_签订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ld/1157551.html

试用期的期限是多久_单位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http://s.yingle.com/y/ld/1157550.html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_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风险 http://s.yingle.com/y/ld/1157549.html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_应该如何约定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754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6篇:新劳动合同法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全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

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第7篇: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引(精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偏低、试用期辞职被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招录费用等等,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有关试用期的案件类型,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

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六、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观念在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已经深入民心,《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如果观念还不更新,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第8篇:新形势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起,构成我国内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新形势下,从人力资源角度分析上述法律对企业的影响,有助于企业快速准确地适应新法的法制环境,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管理者而言,需面对新法下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全新挑战,并适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以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实现人力资源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一、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施以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一定要落实“书面合同”制度,避免在以后的纷争中处于劣势,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

2.对员工试用期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等。这些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3.规范劳务派遣制对用工形式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标准,重申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等问题,值得企业重视。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等,都对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影响。

二、新形势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1.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签订期限和试用期等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要注重劳动合同的系统管理,如跟踪掌握已签订合同的员工合同的期限,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等。最后,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合同管理错误。

2.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要想在现代激烈的市场搏击中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力量,加强对人才的管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人才。在企业的人才管理中,必须要加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培训机制。应建立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和多方位的激励手段,对传统的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观。此外,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框架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如竞业禁止、按期缴纳劳动保险等,优化人力资源管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而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要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从而对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单位用工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保证。

4.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建设。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将成为新的趋势,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将人力资源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最终目的应是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只有企业、单位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避免片面、极端的企业本位主义,才能提高现行用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均衡,从而加快和提高企业的科学发展质量。

参考文献

[1]最新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影响.http://news.hrloo.com/meiti/22052_10.html

[2]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http:///new/287_294_201009/24li1308236820.shtml

第9篇: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一、概述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二、解读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

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三、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上一篇:基督徒言语谨慎下一篇:电工与电子技术1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