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劳动合同范本

2022-05-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河北省新劳动合同范本

直面劳动合同新军规

编者按

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将员工主导融入劳动管理,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的《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的激烈辩论中响锤落定,近在咫尺的是2008年1月1日的正式执行。然而,从近期某些外资企业的撤资迁出到某些本土企业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一场真正的战争在管理领域才刚刚打响。那么,这部劳动合同新军规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带来哪些影响、挑战和机会,企业HR应该如何应对呢?

张建国

中华英才网总裁,中国著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之后,在美国麻省大学进修人力资源管理。回国后,先后在益华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华夏基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任总经理。著有《基于战略的薪酬体系设计》、《绩效管理体系设计》、《职业化进程设计》等专著。

程延园

博士、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人事部国家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虞 翔

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国美电器人力资源总监。清华大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做业务出身,比较善于从业务的视角探寻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几大模块乃至公司内部整体的运营管理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正面看法:新法的三大积极意义

纠正用工短期化行为

张建国: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二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还是依靠两个资源,一是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二是丰富的物资资源,正是这两种资源的高消耗才拉动了经济的强劲发展但从另外一个层面上看,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的问题,如生态环境的恶化、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等。可见,今天的焦点已不仅仅是国家的GDP、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整个社会都更加关注公民的生存权和财富权,在国家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了。今天,我们邀请到劳动法专家程教授和今麦郎集团的人力资源总监虞翔先生共同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给社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者个人带来哪些影响。

程延园: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让中国企业更加认识到企业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应该以法律为基础,然后再去谈科学合理的问题。

从大的背景来看,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多年中的确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回想1995年出台《劳动法》的时候,北京市纺织行业的一位经理问我“国家现在让企业实行合同制,要是员工都跑了怎么办”,甚至还有的企业领导说“你不是让我跟员工签合同吗,那我就跟他签二十年、三十年,让这个合同比现在还固定”。因此,当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尽量跟员工签长期合同,五年期限就算短的了。其实执行全员合同制后,国家也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工资制度,企业愿意用多少人完全自主,但是你用多少人就要养多少人。从经济性的角度看,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企业用人越少越好,尤其在企业不景气时,大量的人工成本成为企业走出困境的拖累。所以,后来那些曾经签二三十年合同的企业也后悔了,由于劳动合同期限过长,不但无法让“问题员工”走人,甚至还出现了员工虽已到退休年龄,但由于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不愿退休,企业也无法让他退休的尴尬局面。

但是,现在很多企业的用工制度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明显,一年一签都算时间长的,还有的企业在用人时更多地使用劳务派遣,甚至连不签任何合同便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也普遍存在。所以说,新法案实际上是想解决《劳动法》实施十年来,在企业用工当中出现的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总体上来讲这是它最为积极的一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虞翔:另外,我觉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HR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它让人力资源部的作用更加突出,让老板对企业用人、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了起码的重视度,让人力资源管理真正渗透到所有企业的高管层中。当企业不能“只用不育”,不能“只用不养”。无法随意招聘和辞退员工时,如何与企业生产结合规划和配置人员的工作,就成为与配置其它生产资料一样重要的工作。所以,那些简单的招人、做工资、管档案等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不再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心,人力资源管理将更多地渗透到业务中去,HR也将更多地站在公司的经营层面解决问题。比如作为今麦郎的人力资源总监,我每天都会收到这样一条短信,告诉我公司当天的销售量是多少等信息,这样我就能及时了解企业整体业务情况,以便更好地配置人员。为了保持销售强劲的发展势头,我就必须考虑企业核心人员的激励问题,比如要考虑旺季的时候怎么“快马加鞭”,淡季的时候如何安置富余人员等等。

张建国:其实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在发展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销售、业务之类的问题,不太关注人的问题。生意好的时候,什么问题都掩盖了,一旦遇到市场冲击,竞争环境恶化以后,所有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这时再分析就发现其实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还是人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该值得我们很好地思考,怎么样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来提升员工的价值,怎样去激励员工等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

另外,我觉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是国家经济结构转变的风向标让人的价值代替物质资源的价值,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不再把人只看成是低成本的生产要素。所以,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思考与业务之间的关联,包括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激励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不能“今天提出需求,明天就去招人”,必须在需求产生以前就做好预测,还要考虑明年、后年的公司发展趋势。

促进企业管理变革

虞翔:作为HR,《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我们更多的是站在资方的立场上想问题,对我们来说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置疑”。所以从拿到新的法律条文后,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从企业角度,或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或是会有什么影响。我觉得这要从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法律层面要求企业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让法律成为企业管理变革的动力。如果不变革,企业可能会在人力成本压力下、原料成本压力下,或者在频繁的劳动纠纷中,慢慢被淘汰。其实,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制度就是个形式,根本不去执行;更有大量的小企业根本没有制度,从用人到生产都很随意,基本都是老板说了算。因此“向管理要效益”可能是我们应对新法案的最有效的方法。比如《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显的、对企业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要求。所以从

《劳动合同法》起草时起,今麦郎就开始关注公司的制度建设,并专门成立了制度管理部门,先制定书面制度,然后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由于新法案对企业的约束,也促使企业“向技术要效率”,比如企业不得不思考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能不能再提高一些,在岗位设置上能不能尽量少地使用人力。

程延园:的确,新法案可能会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想要留的员工,留也留不住:想让走的员工,走也走不了”,它具体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招人到培训、用人、留人和裁人。这就像是给散养的牲畜套上缰绳,给管理画出了一个法律框框,凡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都必须准确体现出来,以前那些只有制度没有执行的面子工程和形式主义,或者制度归制度,合同归合同,一操作就违法的管理方式再也行不通了。总之一句话,就是人力资源制度要跟《劳动合同法》接轨,让企业认识到法律才是企业管理的圣经,首先要合法,然后才能讲科学、合理和技巧。

应对挑战:HR的六大因应之道

员工配置科学合理

张建国:其实《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人力资源管理会产生哪些具体的变化?人力资源部门又该怎样去应对呢?

程延园:我觉得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为企业用工弹性的降低,必须考虑其它“用工出口”。比如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化。《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

虞翔:程老师说的也是我们最近不断探索实施的管理方法。比如在调岗、定岗时,我们首先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应该设置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会更多地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然后再研究怎么用这些人。我们曾经做过研究,在北京每增加一名普通员工可能会增加员工实发工资5倍以上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室租金,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其他管理费用等等许多隐形成本。选人更加严谨有术。

张建国:对大型企业来说,其良好的经济基础、管理条件以及发展前景还能勉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但对那些没有形成良好的内部用人环境的中小企业来说,富余的不适岗人员是很难在内部消化的,这时只能在人才招聘上做好规划,并精挑细选把好关了。

程延园:按照《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选人这一关更为重要。

虞翔:这也就是所说的用人标准问题,目前很多企业在招聘人时往往没有做好准备,用人缺乏标准,招来之后觉得用着不合适就辞退。但是新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今麦郎在选人环节也下了 番苦功,从原来简单的面试,发展到现在的多层次面试。首先会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今麦郎的各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的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面试时会同时关注应聘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质以及今麦郎的企业文化两大方面。强化试用期考察

张建国:将员工引入到企业,只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步,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鉴别,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

程延园:由于员工在试用期时,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若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还要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要想提高试用期的有效鉴别,至少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准备:

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即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其实,这个现象很普遍,如求职者花哨的个人简历,把曾经参与过的某个项目,说成是主持了某个项目;本来起辅助作用的岗位,说成是起核心作用的岗位;等等。由于时间有限,HR们在招人时可能难以发现问题,但在试用期阶段,完全可以通过谨慎查对其信息和资料,并密切观察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

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考核制度标准化

张建国:谈到考核,我觉得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亟需改变的东西。其实很多公司都不重视考核,而且考核的标准也差异很大,比如有些企业将“服从公司安排”,“对公司忠诚”等也都当作重要的考核指标,其实这跟真正的绩效考核、能力考核是两回事。

虞翔:而考核指标中很多不能量化、没有办法操作的因素,往往更容易使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新法产生冲突。

程延园:《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做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跟《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就需要对考核技术进行调整,比如在考核时,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

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员工“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这时,企业就能清楚地认识到考核不再是形式,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

张建国: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让企业“无标准”的管理时代一去不复返,如果说以前是“人治”,那么现在就要求按照制度来管理,不能再用“凭个人好恶”或“拍脑袋”的决策方式辞退员工。

虞翔:说到考核制度,今麦郎也有自己的做法。首先组织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工作菜单和相对应的量化标准,这就是企业考核的基

础,进而衍生出了岗位职责的量化考核关键项,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就需要从人力成本率、离职率、培训率和招聘员工及时到岗率等几大项进行考核。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认为企业绩效考核的关键不在于打多少分,而在于给这个分数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及时进行了沟通。人员退出合法化

程延园:《劳动合同法》中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方面的内容也给企业出了~个大难题。相对于过去只有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来看,新的规定大大扩展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它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情况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从2008年之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外,还有一种叫做事实劳动关系的,即满一年不签合同,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成为常态,80%到90%的人都会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

张建国: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有它的好处,既保护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也容易让员工对企业产生忠诚感,这是正面效应;但也有可能会让企业用人回到“大锅饭”、“铁饭碗”时代。

程延园:其实无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铁饭碗,也不是保险箱,更不是终身制,不是说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就没法让他走了。

虞翔: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深有感受,不过我们觉得这对我们企业不见得是件坏事。今麦郎作为1994年成立的公司,老板~直希望员工稳定,所以早期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七八年的期限,直到后来我加入今麦郎,才改成了三年一签。老板认为一个人进入组织,没有一年的适应期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追求员工的相对稳定也是今麦郎的文化。实话实说,我们的企业中有一部分员工已经工作了十年,当时人力资源部和老板沟通后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非常恰当的。当然,我们确实也会考虑到怎么让不合适的人离职的问题。

张建国:对,企业如果没有流动机制,就谈不上什么效率了。

虞翔:在如何让不合适的人离职的问题上,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

第一,从组织链设计和流程上有意形成几个人的小团体模式。如果在这个团队中有一个人的工作效率低,就会影响别人及整个团队的效率和利益,这会促使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主动去帮助他。这样做会有两个结果,要么这人获得帮助后提高了工作效率,要么总也赶不上去,便会因为总扯大家的后腿而感到抬不起头来,进而主动离职。

第二,强化激励杠杆的作用。今麦郎不但对不同岗位的激励方式不样,而且对同一个岗位的激励差别也非常大。比如我们在设计销售队伍的激励工资时,用“实际完成率减去70%(这意味着70%的指标所有销售人员都能达到),再乘以3.3”来作为奖金计发的基数,如果只完成70%的指标,就没有奖金;完成了100%就正好可以拿到全额奖金;如果完成了130%,就能拿2倍的奖金;完成160%就能拿3倍。这就加大了对优秀员工的激励力度,因此有的人一年奖金是一万,但有的人业绩不好就是一千,在保证最低工资的同时,通过这种巨大的差距和压力自动筛离不胜任的员工。

张建国:这种差异化的待遇,让不胜任的员工感觉其利益损失很明显,进而不得不考虑是否要换个地方去挣钱。

程延园:所以说,企业也不用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过于担心,关键是要把《劳动合同法》理解好,无固定期限不是不能走,辞退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要么严重违纪,要么不胜任工作,要么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企业更新了机器设备,就不需要再雇用这么多人了),等等这些情况下都能合法地解除合同。这一点对国有企业来说是很有利的,因为许多国有企业沉淀下来了很多“老病号”,以前企业得长期养着他们;《劳动合同法》执行后,企业可以给老病号最多两年的合法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满后还不能从事适当的工作,单位就有权力在给予经济补偿后辞退他们。可见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全可以让那些不合企业需要的人“走”得更规范。

张建国:进一步来说,企业跟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企业都不存在了,员工即使手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尚方宝剑也没用,。所以对企业来说,必须要形成相应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以保证企业基业常青。以前企业往往是用80%的时间解决“如何保留和激励优秀员工”的问题,仅仅用20%的时间去解决问题员工。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弹性变得相对小了,想不续签合同也要付出成本,所以,企业现在在如何处理这20%的问题员工方面要付出更多的精力。

虞翔:其实在今麦郎,我们更倡导大家“不守铁饭碗,只争金饭碗”。“铁饭碗”人人都有,但会被不断边缘化,即通过考核制度将“金饭碗”与“铁饭碗”的差距拉开,让干得好的人收入很高,以此鼓励大家去争“金饭碗”而不是守“铁饭碗”。

选择性使用劳务派遣

张建国:有人说新法执行之后可能会催生劳动派遣的兴旺,这对企业来说会不会是另外一种用人的新出路?

程延园:原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非常普遍,主要有几个好处:一是用工灵活,因为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法的,对企业解雇员工做了严格规定,但是劳务派遣,是临时关系,属民法通则管辖,企业可以随意决定员工的去留,还不用赔偿。二是节省费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佣必须要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它意味着企业还要另外支付几乎一半的工资;但派遣关系就不需要企业给上保险,即使派遣公司不给员工上保险,企业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派遣员工往往同工不同酬,这很符合企业低劳动力成本的策略。

但是,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来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并不省钱。首先,不会再有同工不同酬和不缴保险的问题,另外企业还要支付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所以从经济上一点便宜也占不到。但是企业还会不会用呢?我觉得答案是肯定的,毕竟这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比如对于某些考核形同虚设,进来之后就是大锅饭,而且很难辞退人的国企来说,他们宁肯掏些钱给劳务派遣机构,也不愿意增加正式员工;再一个是低端岗位密集的企业,其生产和市场紧密结合,用人规模经常变动,因此也会选择劳务派遣i还有,对于那些上市公司来说,为了做报表时人均效率显得高一些,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劳务派遣。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不能同工不同酬,但我觉得也很难真正落实到位,而且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也往往会从所谓“同酬”的工钱里出。

法无完法:不能忽略的负面影响

潜在的宏观影响

张建国:最后我在想,十年前我们制定《劳动法》就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由于没有考虑经

济规律导致了现在的诸多问题。而现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但是仔细分析,这里面是否也存在一些没有遵循经济规律问题呢?善意的立法,是否也会事与愿违呢?最起码我有以下几点担忧:

首先,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由于新法提高了中国大陆企业的人工成本,降低了用工灵活性,确实也影响了某些外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有些外资都转向东南亚及其他人工成本更低的国家。

其次,国外投资的转移也意味着工作机会的减少和失业问题的尖锐化。且不说中国目前9亿不具备很好的技术背景的农民,就是城市里面也有很多文化、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力,对他们来说,没有投资就没有工作,没有工作,中国的社会稳定就会出现问题,这个问题非常严峻。

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法的执行必将会使那些还在生存线上挣扎的企业步履维艰。就拿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来说,不仅没有先前国家出口的税收优惠,人民币又升值,现在还必须面对较高的劳动力成本和弹性很差的用工形式,对这些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大考验。

再者,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必然导致从日用品到工业原料,所有的商品成本都会增加,可以预见,中国物价的持续上涨可能在所难免。

程延园:从客观上来讲,法律是经济的载体和制度,如果脱离了现实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愿望就很难达成。要想使法律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处理好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问题,但我们发现尽管立法初衷也很好,民意支持也很多,人们期望值也很高,但立法的内容或许有点超越于现在的经济阶段,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很难支撑这样一个法律标准,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另外,要注意把握好劳动力市场规律和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基本原则。从国外的劳动关系调整来看,基本上没有只通过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来解决问题的,即使要调整个别劳动关系也只是规定出一个大概的劳动标准。回过头来看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它不是规定集体劳动关系,而是规定个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这种关系具有很大的差异,上至总经理下到清洁工都是劳动者,每个人跟单位的关系是不一样的,需要的东西也不样,低层次的人要的是饭碗,是工作,高层次的人追求的却是休息和职业发展。所以,把所有层面的人都放在一个立法层面,无论怎么仔细规定都会有问题,只能让个人和单位的关系变得僵化。但是,如果条文订得太宏观又不能解决实际、口]题。总的来说,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整,不仅需要法律制约,还需要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很好地把握平衡点。好心难免做坏事

张建国: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更多地偏向保护劳动者,但它对劳动者来说是否也会存在一些不利的影响,还有哪些隐蔽性的问题是我们没有注意到的?

虞翔:我觉得一些低层的劳动者,或缺乏技术的劳动者可能更难找到工作了,因为企业的用工不可能像以前那样有弹性了,所以会更多地限制使用这些人。

程延园:对处于劳动力市场低湍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让他们面临很大挑战。本来《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基本目标就是期望通过法律调整来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这些弱势群体,但立法实施之后其结果却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如果法律不作严格的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关系和用工形式就比较有弹性,而且成本较低,更加适合底端劳动者的就业需求。现在用人成本很高,用工弹性又不够,那么企业肯定会收缩用人规模,理性的企业要讲效益,就会马上少用人,少用谁呢?只能是低端的、缺乏劳动技能、年老体弱的弱势劳动群体。

虞翔:像今麦郎这个从农村发展起来的企业,有一些老员工素质确实比较低,又没有多少文化,他们肯定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子,因此让他们退出岗位也是大势所趋,但我们会按月给他们一部分固定的补偿。这也是我们的企业文化,一定要善待老员工,毕竟每个员工都有老的那天,企业若无情地将老员工轰走,也不利于保留现有的优秀人才。

程延园:之所以企业还能给老员工发钱,是因为企业还在挣钱。否则,也只能是心有余力不足。再如,尽管新法规定企业裁员的时候要从道义上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老弱病残弱势劳动者的优先保护,但实际上这个条款“看起来好看,用起来很难”,没有企业会支持“先来晚走,后来先走”的裁员原则,这也不符合经济规律。其实,企业裁员时从老员工入手的道理很简单,首先是老员工知识老化,即使培训,其学习能力也不如年轻人,而且往往是干得少拿的多,还不服从管理的那群人。而年轻员工一般都具有知识结构新、热情高、干劲足的特点,因此,企业从理性上来讲,肯定是要裁老职工,而不是裁年轻人。

张建国:另外,中国人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为了从制度上与法律接轨,一定会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管理制度,比方说规定“迟到三次以后可以劝退”。虽然对企业来说找到了一个解聘人的理由,但对于员工来说,却会造成更大的损害。诸如此类的问题,相信在《劳动合同法》真正施行后会更多地显现出来。

今天我们剖析了《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HR的应对之道,感谢程老师和虞翔先生在此分享经验与智慧。

作者:邓 婷 刘兴阳

第2篇:《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摘要经过二度修改,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在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形势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下,具有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里程碑意义。新《劳动合同法》相比原来的劳动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突破。但同时,由于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因此,加强对此法的解释与宣传,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待我们尽快进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突破不足和反思

一、立法背景

(一)我国现今劳动力市场的形势。

1、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劳动力市场也相应进行了改革。从此,市场机制成为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不再通过制度而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供求①。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完全出于自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以劳动力市场配置为基础。这样,市场失灵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后果;另一方面,单凭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而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无序、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②。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适度干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失灵这一问题。

2、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增加了立法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一方面,中国经济在过去五年一直保持着10%以上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缓解了一度紧张的就业形势,从而形成了新增非农就业率持续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生育率水平在过去30年中持续下降,所产生的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具体而言,就是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在最近几年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从而导致新增劳动力供给开始递减。由于劳动力市场态势所出现的转变,使劳动保护的形式也发生了转折。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日益接近“刘易斯转折点”,工资及劳动力成本开始加速上涨,在某种程度上,劳动力成为一种较为珍贵的资源,这就使得劳动者对于劳动保护的需求不断上升③;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转变使劳资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逆转,劳动者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争取自身的利益成为可能。这样就需要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来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

(二)以往的劳动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做了肯定,但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录属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发挥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需用人,促进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不能适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的需要。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比较简单,总共才17条,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需要。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虽然都作了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纲要性的,不能对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对社会上出现的新的用工形式如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劳动派遣和实践中急需规范的一些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与况业限制等缺乏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非常不规范等。第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效力偏低,法律制度不统一。由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解决和规范现实劳动关系中的诸多问题,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许多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如《违反和解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这些部门规单虽然在调整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法律效力偏低,能起的作用十分有限④。

综上,在我国现今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下,为了解决劳动合同制度的上述问题,弥补劳动法制的空白,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需要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法律的先进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比起以往劳动法律制度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已实施多年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与以往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显现出如下几大亮点。

(一)扩大适用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过去游离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一部分劳动者纳入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有利于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双薪。

劳动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界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三)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与试用期的长短,最大的亮点在于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四)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社会公认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我国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落地生根。

(五)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六)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不得超过两年。

(七)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较严格的罚则。

(八)劳动领域行政不作为将受追究。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伊志宏. 劳动力市场. 人民出版社, 1994.

②李强, 林勇. 劳动力市场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6.

③中国经济面临刘易斯转折点. http://news.sina.com.cn/c/2007-06-15/084012027283s.shtml.

④吴斌.涂强. 劳动合同法学.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参考文献:

[1]廖名宗, 翟玉娟, 向明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法律出版社, 2007.

[2]石先广. 劳动合同法:您逐鹿职场的利剑. 法律出版社, 2007.

[3]吴斌, 涂强. 劳动合同法学.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4]姜颖. 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6.

[5]李强, 林勇. 劳动力市场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6.

[6]伊志宏. 劳动力市场. 人民出版社, 1994.

作者:杨凌珊

第3篇:新《劳动合同法》对不同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新《劳动合同法》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制对不同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指出了这一规制对劳动者和社会福利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对如何更好地促进劳动者的福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最低工资法 雇佣成本 劳动力需求

2008年1月1日,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面世。在其制订过程中,人大常委會曾收到多达19万条的社会反馈意见。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文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议,考虑到用人单位太强势,劳动者过于弱势,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最终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倾向于对劳动者保护)。 可见,立法的初衷是正确的,在传统“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赋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特权,弥补和修正了原《劳动法》的不足和缺陷,无论从劳动者的福利保障还是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备受称赞的。但是在具体规制方法的选择上,忽略了劳动力工资调整的自身规律,将很可能引发员工失业、企业破产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最低工资制的弊端进行经济学分析,讨论制度本身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

一、对竞争性行业的影响分析

中国处于劳动力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发展阶段,意味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应该是中国工业发展比较优势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竞争性企业正是得以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通过雇佣大量的相对廉价的生产力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这些竞争性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一方面,这些竞争性企业迅速的资本积累,实现了产业升级,成为拉动中国GDP增长的主力军。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他们雇佣了大量的工人,并通过在职培训不断地把不熟练的劳动人口转换成社会劳动生产力,进而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价值。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许多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需要企业前期资金的投入相对比较低,市场进入门槛比较低,大量的企业参与并形成充分的竞争。尽管每个企业都无法获得超额的利润,但是这类企业却实现了劳动力转化为物质财富,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充分竞争导致其长期经济利润趋近于零,因此,任何成本的上升都将威胁到企业的生存。这类企业往往只能承担相对比较低的工资。同时,企业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厂房、设备,所以,投资者投资建厂要权衡企业的长期利润额与自身承担的风险。建立企业后的运营成本也是企业是否建立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限制企业在试用期、非全日制工作等方面支付的最低工资。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对于准备进入市场的企业,由于雇佣成本的增加使得投资企业的长期回报率下降,无法弥补投资者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一些理性的投资者会放弃投资。这样,一些企业就不会进入市场,市场上的劳动力需求就会下降,导致失业率的升高。对于已经进入竞争市场的企业,由于市场中充分的竞争,面对雇用成本的增加、企业利润率下降,而竞争性企业无法提高商品的价格。因此,企业会选择通过减少雇佣降低成本;对于劳动力依赖较强的企业,由于无法减少雇佣,最终企业只能选择退出市场。

竞争性企业雇用成本的提高,很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企业放弃进入或者退出会造成市场中企业数量的减少和国民生产总值的下降,这对于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长期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社会上将会出现大量的失业劳动力。一些人可能会选择从事“非正规经营”,小商小贩走街串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造成市场管理成本的增加。更多失业的劳动者也可能被迫去进入一些“黑色企业”做劳工,这些“黑色企业”没有在国家注册登记,也没有自己的合同或者章程。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卫生环境和安全设施等都无法得到保障。不仅如此,失去基本收入的失业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增加。犯罪率的上升将大大增加了社会的管理成本。最低工资制在保障了一部分人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使另一部分人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如果劳动保障方式和方法若不合适,必将造成社会上大规模的失业和经济发展的缓慢,并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培训的社会效益分析

当一名劳动者不具备任何的经验而进入一家企业,企业承担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培训投入和培训风险。首先,企业要支付一定的工资给效率相对较低的不熟练工人。但是,这些不熟练的工人由于缺乏培训,能为公司创造实际价值往往较低。其次,为了能使不熟练工人变成熟练工人并在生产中创造更高的价值,企业一般要安排熟练工人花费一定的时间对新手进行岗前培训。最后,企业在试用期对不熟练工人的培训面临着一定的培训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保障试用期招入的不熟练工人一定能够通过培训成为合格的熟练工人;企业同样无法保障,经过大量前期培训投入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工人,一定会留在本企业而不会跑到自己的竞争企业去工作。现实中“跳槽”的事情也是常有发生的,“从业自由”使企业不得不承担这样的培训风险。

企业虽然在培训期提供较低的工资,但是具有很强的社会正外部性效应。大量企业通过岗前培训不断的减少不熟练工人并相应的增加了市场上熟练工人的数量。从劳动个体角度的分析,一方面,正规的培训使单个不熟练工人向熟练工人的转变过程实现了自身工资提升并且延长了就业期限,提高了个体的长期福利水平。经验证据表明,在职培训的积累提高了工人的实际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培训增加了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效率。换句话说,培训使工人的初始工资尽管很少,但这对其今后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则非常大。 从劳动群体的角度分析,已经形成的不熟练工人群体不断的缩小,熟练工人群体不断的增大。由于市场供求规律自身的调节,处于较低水平的不熟练工人的工资将会有上升的趋势,而处于较高水平的熟练工人的工资将会有一个下降的趋势。实际上,社会中的贫富差距正在被不断的缩小。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使企业在承担上述培训投入和培训风险的同时,负担工人较高的工资。企业无法承担这样的培训成本,将放弃培训,直接在劳动力市场上雇用熟练工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没有企业的试用期培训,不熟练工人就无法迅速地转变成熟练工人。随着社会不熟练工人的劳动力增加,原本工资水平较低的不熟练工人可能会面临着更低的工资或失业;而由于市场上企业对于熟练工人需求的上升,企业愿意提供更高的工资。因此,原本就拿较高工资的熟练工人便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这样社会贫富差距将会增大,两极分化现象将可能变得愈加地严重。

三、总结

企业扩大社会总产出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失业率的降低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福利水平的提升。对于劳动者自身来说,更多的企业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工资。通过对于不同企业类型差异并结合劳动者自身的能力分析,我们看到好的立法初衷如果忽略经济规律,会造成总社会成本的增加,引发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进行制度选择时,应该对规制主体和保护主体进行更加细致的考察,分析它们自身的发展特点,尊重市场自身调节规律。只有在市场本身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才能动用国家强制性规定实现社会公平,否则必然事与愿违,不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蔡林毅夫:中国经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Orley Ashenfelter and Robert S. Smith:Compliance with the Minimum Wage La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April 1979

[4]Adam Grossberg:The effect of Formal Training on Employment Duration,Industrial Relations, October 2000

[5]Federico Garcia, Jeremy Ark, and Robert Trost:Does Employer-Financed General Training Pay? Evidence from the U.S.Navy.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 February 2002

[6]John M.Barron,Mark C.Berger,and Dan A.Black:Do Workers Pay For On-the-Job Training?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Spring 1999

作者:李 晋 龚 强

第4篇:河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不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姓名: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 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中,根据甲方的工作需求,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变更工左内容。

三、 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第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这三十六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照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制。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四)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五、保险福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条十五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2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5篇:河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书》说明

1、甲方,指用人主体。填写用人单位全称。

2、乙方,指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书)并代理其签约的人。

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合同书外,可以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书,作为本《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或户口所在地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地址: 本人现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经批准转产、整顿和调整生产任务以及分立、合并、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和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规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变工作岗位(工种)的;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依法应予辞退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中包括:违反本合同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一年一月一日 -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

第6篇:湖北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性质

职 工 姓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学徒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学徒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 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二)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周、日)按元支付给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

2、甲方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之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外,另每月支付给乙方:

3、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1款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的规定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4、因生产经营发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变化,本条协商确定的各项劳动报酬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经甲、乙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所在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乙方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具体缴纳办法及标准为: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

6、

7、

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年的;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十

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十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字第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签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第7篇:新劳动合同范本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劳动合同(通用)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厦门市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塔埔东路171号9楼联系电话:2515872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暂住地址:

丙方(劳务发包单位):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塔埔东路171号9楼联系电话:2515873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甲、乙、丙三方在取得共识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三方均同意共同遵守执行。

1、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2、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程项目、地址从事岗位(工种)工

作。

3、 以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为限,自月日至工程项目工种完工止,该工程施工

完成后,工完清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4、 工资实行计日工资制的,乙方日工资标准为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计件

工资制,计件单价为每(立方、平方)元(工资),按双方确认完成 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5、 工资支付:甲方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工资。

6、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乙方应遵守甲方已经明确告知的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等重要条件。

7、其它条款:

(1)乙方进场后必须按丙方劳务作业人员须知和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办理务工手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相片二张,办理岗前教育和技能培训。育龄女工 应提交计生审检证、婚育证。如有违反劳动法规或甲方、丙方依法选定的规章制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相关规定,丙方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及建工人意险。乙方工资中已包含高温津贴及应由甲方缴纳的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如地方政府规定需办理时,统一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按应缴费用扣减代缴。

(3)乙方务工期间如出现劳资纠纷或有其他异议的,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反映协商解决或向公司和丙方进行投诉。

8、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修订。

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丙方(盖章)

乙方(劳工人员):( 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

第8篇:新劳动合同范本2008

新劳动合同范本2008(200条) 说明:《新劳动合同范本2008(200条)》是以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编撰而成,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并推广使用。本合同文本意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合同约定选择,并以此合同为据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或者在出现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时,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从而有利于问题解决,最终促进和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目录

前言

第1章 适用范围 第2章 合同当事人 第3章 合同订立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5章 试用期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7章 规章制度

第8章 工作内容与条件 第9章 劳动报酬 第10章 工作时间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13章 就业公平 第14章 隐私保护 第15章 职业安全 第16章 教育培训 第17章 保守秘密 第18章 合同变更 第19章 合同终止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21章 甲方经济性裁员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24章 离职办理 第25章 通知送达 第26章 违约责任 第27章 争议解决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29章 适用法律 第30章 附则 新劳动合同范本2008(200条)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履约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 性别:_____ 民族: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甲、乙双方各自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前言

1、本合同中,甲方作为聘用方,即为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乙方作为受聘方,即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本合同中“约首”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首页合同名称之后、“前言”内容之前,列明甲、乙双方身份情况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约尾”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尾页,正文内容之后,甲、乙双方藉此签字、盖章部分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附件”部分是指在本合同尾页“约尾”之后,另行单独设置页码但附随于本合同文本的单页内容或专项文件。

3、本合同中,约首、前言、约尾、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第1条至第200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章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合同甲方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与乙方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以下用人单位之一:

(1)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3)依法在国家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形式的非营利性机构;

(4)依法在国家司法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

(5)依法在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6)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2条 本合同乙方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但本合同乙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未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虽已年满16周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在校学生;

(3)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时领取养老金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正在存续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尚未办理完毕终结手续或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正处于处理过程中的;

(5)与甲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

第2章 合同当事人

第3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甲方承诺:甲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甲方(用人单位)”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4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乙方承诺:乙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乙方(劳动者)”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5条 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同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投资、控股、参股成立的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及甲方所属母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管理单位,或者与甲方具有合作关系的伙伴单位均非本合同的当事人,与乙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必须终结以本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另行签署劳动合同。

第6条 乙方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提供劳动的自主权利,同时应当依法服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与乙方具有个人关系的家人、亲友,或其他受乙方委托的人均非本合同当事人,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3章 合同订立

第7条 本合同订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一经合同双方签署,即表明本合同按照上述原则达成一致;同时亦表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按上述原则产生。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原则而签订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8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之建立,以甲方开始录用乙方、乙方提供劳动的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如本合同在甲方对乙方实际用工之日之前订立的,自实际用工之日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9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等查验、核实);

(2)有权了解乙方此前就业经历及是否曾受过原用人单位处罚;

(3)有权了解乙方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罚;

(4)有权了解乙方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10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否则,甲方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将乙方列入甲方员工名册。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

(4)甲方上述义务的履行,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1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甲方作为甲方的注册、登记及其他与招用乙方有关的相关法定资质情况;

(2)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情况;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如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或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列入甲方员工手册;并有权对外以甲方员工的名义和身份开展工作和从事相关活动。

第12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有义务向甲方如实说明自身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真实情况),以及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教育背景和就业经历;

(2)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曾经或者现在受到刑事处罚;

(3)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以及目前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

(4)乙方上述义务的履行,如有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3条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约定以本书面合同为准,任何口头约定、承诺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但双方将口头约定、承诺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14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至

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该工作全部完毕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年龄达到依法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第15条 如甲方系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1)项时,即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期限应为二年以上。

第16条 本合同签定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3)项:

(1)甲方已对乙方实际用工满一年而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甲方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6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

(3)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乙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无法定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要续订劳动合同时:

第5章 试用期

第17条 甲、乙双方共识:本合同所指的试用期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乙方的考察期;试用期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设定试用期对乙方进行试用的,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按照正式录用的劳动者请求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18条 甲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设定长短不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19条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20条 甲方与乙方仅约定试用期,而无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甲方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1条 甲方承诺:试用期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正式录用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甲方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甲方应将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第22条 试用期内,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分别按照本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23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的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且该试用期包含在本合同期限之内。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24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诚信、守约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全面、合法行使己方合同权利、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因依法、正当、遵约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6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擅自单方更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27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甲方承担。。

第28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并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向工会寻求指导和帮助,对甲方履行合同依法予以监督:

(1)当甲方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予以协助;

(2)当乙方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有权请求工会参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有权请求工会给予支持和帮助。

(3)当甲方实施违反法律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的行为时,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29条 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甲方名誉、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对待甲方及其他员工;因乙方不诚信给甲方其他员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7章 规章制度

第30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第31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32条 甲方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并有权向工会寻求帮助,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33条 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向乙方予以公示,或者通过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34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向乙方公示后,应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35条 甲方依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劳动争议中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证据;否则,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8章 工作内容与条件

第36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职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乙方工作任务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职位名称可以变更、调整:

(1)升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降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调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7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工作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并为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发放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39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如下具体工作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0条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条件,履行职责;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与安排,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41条 合同期限内,乙方的职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及工作条件,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单方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变更的约定执行。

第9章 劳动报酬

第42条 本合同中,劳动报酬是指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劳动回报,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43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44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45条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发放工资:甲方每月__日向乙方支付工资为____元/月(其中包括:________),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______元/月;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上述工资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变更:

(1)加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减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6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奖金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47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补助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48条 乙方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49条 本合同订立时,如甲方对乙方已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甲方还应自实际用工一个月后每月向乙方支付二倍的工资至本合同订立之日。

第50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银行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授权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第51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乙方工资;甲方向乙方发放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甲方名称、乙方姓名、乙方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第52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的,甲方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53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54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资报酬。

第55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须向乙方支付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应人民法院要求担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因其他情况必须担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乙方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7)乙方参加由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联合举行的社交活动、公共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8)乙方在工作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紧急危险事件,进行见义勇为;

(9)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56条 乙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甲方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57条 甲方在乙方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乙方工资。

但如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5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59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60条 甲方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或者长期放假,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时,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1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62条 甲方依法破产时、终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63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64条 甲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全额支付乙方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工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10章 工作时间

第65条 本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时间按以下第____项执行:

(1)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自__:____至__:____,每周工作40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合同第57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66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65条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工会同意,乙方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但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67条 甲方未和乙方协商一致,强行要求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为违约;

第68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缩短乙方工作时间从而导致乙方劳动报酬减少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69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法定节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70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为乙方非工作时间,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

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休息权利。

第71条 乙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第72条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1月1日起,即享有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73条 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享有病假休息权利。

第74条 乙方为女性时,依法享有产假休息权利,其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为男性时,但其为适龄孕育的女性配偶时,可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 乙方因婚假、丧假时,享有休假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婚假为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10天假期,但乙方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月内一次性行使。;

(2)丧假:乙方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丧假5天。

第7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工作时,享有事假权利。

第77条 关于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进行休假、休息的,甲方应当视为正常劳动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在非法定及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的时,如系法定休息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在加班后一年内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许等方式表示自愿放弃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1)、(2)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如系法定节假日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3)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78条 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79条 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0条 本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自然顺延。

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81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乙方为女性时办理)等社会保险;依法交纳应予以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具体险种、缴费比例按照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2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至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福利制度或提供福利供给,以发放补助、津贴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福利保障。

第83条 甲方应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婚、丧假、应召服兵役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向乙方给予补助。

第84条 乙方在高温、有毒、有害等不利于乙方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必要补助和津贴。

第85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工伤医疗保险关规定执行。

第86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疾病救济和医疗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7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在乙方自愿基础上为乙方购买切实必要的商业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8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

第13章 就业公平

第89条 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乙方在就业、履约、升职、加薪、奖金、补助、津贴等方面,不仅享有公平就业、一视同仁的待遇和权利,而且甲方还应根据乙方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乙方予优先照顾。

第90条 乙方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甲方歧视;当乙方为少数民族时,甲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第91条 甲方应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乙方不因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当乙方为女性劳动者时,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中或者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怀孕、生育的内容;

第92条 甲方在招用员工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当乙方为残疾人时,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优先照顾,积极为乙方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93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健康歧视;乙方系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甲方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此歧视、疏远乙方;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除外。

第94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乙方出身农村或者来自某特定地区时,与其他员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甲方不得在涉及乙方合法权益事宜中为乙方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95条 乙方为法律许可就业的未成年工时,在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基础上,甲方应根据乙方自然身体条件对乙方进行特殊照顾;甲方不得对未成年工设置与成年工同一的劳动定额标准。

第96条 乙方因本合同所述自身原因如受到甲方其他员工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投诉。甲方有责任纠正其他员工的错误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肇事方予以处理,确保乙方处于一个公平、非歧视的就业、工作环境。

第14章 隐私保护

第9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基于乙方履行本合同或因工作关系由甲方掌握的乙方隐私信息,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秘密。本章所指的甲方包括用人单位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工作职责的各级工作人员。

第98条 以下内容为乙方个人隐私信息:

(1)乙方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交的个人简历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族、住址、个人照片、音频、视频资料、电话、身份证号、工作经历、学历、职称等及与乙方工作岗位不相关的婚恋、家庭情况、身高、血型、社会关系、信仰、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本合同确认的乙方基本工资及甲方发放给乙方的奖金和津贴;

(3)甲方在乙方入职及在职期间为乙方进行的体检中显示的乙方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4)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通信的电子邮件信息;

(5)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QQ、MSN等在线聊天工具进行的谈话信息;

(6)乙方在其私人电脑中使用、上网过程中,显示或遗留的电子、网络信息;

(7)乙方个人购买的手机通话、短信信息;

(8)与乙方个人尊严、人格有密切关系的记录如个人健康(含艾滋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精神状况及个人传染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历史犯罪记录等;

(9)甲方因工作关系偶然得知的、与工作无关的乙方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第99条 基于对乙方隐私权保护,甲方不得通过摄像监视、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等方式在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实施监控;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监控的,应事先向乙方告知。

第100条 乙方在职期间,乙方隐私信息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被甲方非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其他员工获知,基于故意或过失在乙方工作场所、工作区域或对乙方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内散布、传播,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甲方有义务基于管理职责制止肇事者行为、并采取必要、适当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消除不利影响,并对其予以相应处理。但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1)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乙方了解、调查或证实系因甲方对乙方隐私信息疏于管理或者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等原因系因甲方有关人员失职所造成时,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向甲方投诉但因甲方怠于处理或者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不利影响扩大者,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01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仍应为乙方在本合同第98条所列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或无其他法定理由,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将包含乙方隐私内容的员工资料提供、出售给猎头公司、人才市场及或者对乙方进行背景调查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102条 属于乙方隐私的信息内容,未经乙方自愿同意,甲方不得与其他员工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讨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因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等法定事由或者获得司法授权及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除外。

第103条 本章中所确认的属于乙方隐私应予以保护的内容,如未经乙方自愿同意或不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甲方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不论这种披露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因甲方管理不当导致不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人员获知乙方隐私信息时,甲方均构成对乙方隐私权侵犯,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精神伤害或物质损失,乙方有权以甲方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应予以相应赔偿和精神补偿。

第15章 职业安全

第104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预防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为乙方提供一个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充分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并应按照国家及其所在地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105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职业病,甲方对该职业病对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担全部责任。前文所称的职业病,是指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对外公布为准。

第106条 订立本合同时,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应而进行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甲方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有隐瞒或者欺骗,具体确认如下:

(1)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享有的职业病防护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本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106规定,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108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甲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依法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止乙方发生职业病;甲方为乙方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因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对乙方造成职业病损害的,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义务亦有权利对其进行教育。

(3)甲方应当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乙方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甲方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甲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乙方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为保障职业安全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甲方因乙方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本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109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并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并在停止工作或安全撤离后立即向其直接上司汇报;

(4)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冒险作业而不为违约,直至基于保障个人人身安全而即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5)乙方对甲方为其安排的工作条件或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涉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或对甲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拒绝工作,直至解除本合同而不为违约;

(6)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相关劳动安全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阻止他人违章作业,自觉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110条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相关职业活动而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时,其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乙方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还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如甲方没有依法为乙方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甲方应对乙方先予承担后,有权要求向先前的用人单位追偿。

第111条 本章关于职业病未尽事宜未作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甲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112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对该工伤事故对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113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乙方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及乙方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14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自医疗机构初次开始诊断时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15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乙方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乙方醉酒导致伤亡的; (3)乙方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16条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其因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如乙方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依法享受抚恤金待遇。

第117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118条 甲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执行:

(1)甲方分立、合并、转让的,甲方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2)甲方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甲方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应向乙方优先拨付其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119条 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执行:

(1)经由甲方同意,乙方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甲方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经由甲方同意,乙方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甲方与乙方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工伤享有工伤待遇后,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120条 乙方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甲方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甲、乙双方因乙方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和诉讼。

第121条 本章关于工伤事故未尽事宜未作约定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16章 教育培训

第122条 乙方入职及受聘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甲方对乙方进行上述教育和培训,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123条 甲方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专门出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供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乙方应在培训结束后,应为甲方工作不少于____个月的服务期,该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动续延至约定的服务期满。

第124条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期间,具体事宜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或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乙方不得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公司的批准;

(2)乙方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3)乙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按原工资的____%支付;奖金按通常支付额的____%支付,并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乙方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校方处分被终止受训资格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严重过失;

(5)乙方在学习期间接受公司交付的调查或出差,差旅费按员工差旅费规则支付;

(6)乙方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

第125条 乙方个人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参加外部专门机构的上岗培训、职称及资格证书考试、攻读学位(历)等,可在顺利结束学习后向甲方申请一定金额的进修资助。

第12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自行进行进修的,应经过甲方批准,但乙方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现有工作的除外;乙方占用工作时间进修期间,乙方劳动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个人进修而请假影响现有工作导致甲方需另行安排人员补替,或者享有甲方一定补贴的,乙方应在进修结束后,应为甲方工作不少于_____个月的服务期,该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动续延至约定服务期满。

第127条 本章关于教育培训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第179条执行;甲、乙双方亦可另行订立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就具体培训事宜、服务期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17章保守秘密

第128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时,具有保密义务。

前款中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但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是指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信息等。

前款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第129条 保密内容:

(1)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软件、数据文件和电子版图文信息、电子邮件内容等;

(2)甲方对外谈判、起草、签署对外文件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任何报价、资讯内容、所有的报告和分析材料及其汇编、研究材料和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以及在谈判开始前任何不为公知的或在不为谈判相对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或者在客户谈判中,对方提供的相关商业及技术资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内容。

第130保密方式: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第129条内容向保密范围以外的的第三方进行披露,而不论此种披露是基于故意或过失;

(2)乙方不得因其获得本合同第129条内容,而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中自行从事相关业务,与第三方进行相关业务的合作;

(3)乙方不得对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认识、合作、联络过,处于保密范围以外的甲方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者第三方的雇员、顾问等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招揽、私下雇佣、给付报酬换取服务或信息等。

第131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能充分遇见到如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该损失仅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及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连带损失;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不得就乙方所担负的保密义务以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如有约定,亦属无效;

第132条 保密期限:

(1)本章所指的保密期限同与本合同期限,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

(2)如乙方属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具体规定按照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要求执行。

第18章 合同变更

第133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合同变更,系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134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135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1)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但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然存续的;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导致甲方不再存续的,本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甲方变更后的情况或者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或者在保持本合同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变更后的情况另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

第136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第19章 合同终止

第13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8条 除本合同第137条所列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以任何方式自行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如有约定,亦属无效约定。

第139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正发生如下情形,则本合同应当续延到这些情形消失时,才可以终止:

(1)乙方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而患有职业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性员工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为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自其任职之日起,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于任期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0条 本合同第139条中,乙方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由甲方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甲方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经乙方本人提出,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乙方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141条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42条 如基于乙方自身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并同时向乙方书面说明理由;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得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间被确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3条 如非因乙方主观过错,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44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3条所列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续延到下列情形消失时,才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5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4条所列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3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出现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第142条与乙方即时解除本合同。

第146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如乙方认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147条 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确认送达乙方,经乙方签收后方为有效;同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决定之正当、合理性。

第21章 甲方经济性裁员

第148条 本合同所指甲方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49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以及员工代表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实施裁减方案。

第150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应优先留用;而不可将其列入首批被裁减的人员名单:

(1)乙方与甲方已订立累计五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乙方与甲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乙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151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所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8条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当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条所列情形的同时,又具有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时,甲方则可以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按照经济性裁员程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152条 乙方被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进行经济性裁员后,自甲方向乙方发送裁减通知之日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甲方应当首先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录用。

第153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对乙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或者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公示。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154条 本合同所指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55条 乙方处于试用期内时,乙方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156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口头、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57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158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5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从其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

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乙方仍然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

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159条 本合同中,经济补偿是指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依法应以乙方月工资为单位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

第160条 甲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甲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61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7)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62条 本合同因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时,甲方可以不支付;

(2)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3)因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第163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月度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金额标准:上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该“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如果“月工资”标准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仍按“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3)年限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4)时间标准:甲方向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第164条 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时,如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165条 本合同中,赔偿是指本合同订立、履行中,或因本合同解除、终止时,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而应当以支付赔偿金形式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166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擅自变更或者甲方未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擅自变更,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甲方以乙方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本合同订立时,甲方因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招用乙方时,乙方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因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以及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167条 甲方在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乙方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⑤因甲方原因,侵犯乙方个人隐私权的。

(4)甲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作为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合同履行中,如因甲方违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反映情况时,乙方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甲方因此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168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在下列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律及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方因违反本法规定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如因扣押乙方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9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与甲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

55、1

56、157条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24章 离职办理

第170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171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需要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应在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前一次性支付。

第172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离职后具有竞业限制义务时,甲方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毕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_________元;乙方从甲方离职后,应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性规定。

第25章 通知送达

第173条 本合同下通知送达是指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资料等在内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以下简称“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甲、乙任何一方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乙方因请假、、长期病休、停薪留职期限未满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原因不在岗位,及甲方长期放假等原因,乙方未在岗位工作时,甲方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174条 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第17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各方给对方的通知送达,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甲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并经乙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乙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在甲方所在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以上级别的负责人,并经甲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当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不表明送达人已直接送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被送达人已知悉送达内容者除外。

(2)邮件送达(含邮局投递、同城快递和电子邮件):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的,在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发出,寄出方可以邮寄存根为据表明其确已邮寄,送达人可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收到日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邮件发送后,电脑提示“邮件已发送”时,视为送达发出,发送方可以其在电脑中保存的“已发送邮件”为据表明其确已发送。

(3)公告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在直接送达、邮件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即通过张贴公告和当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介进行公告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如甲、乙任何一方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公证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经办理公证,随同公证员向被送达人送达的,为公证送达。

第176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175条所列通知送达方式中向乙方进行通知送达时,应遵循对乙方负责的原则,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乙方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在上述基础上,甲方方可在乙方旷工和违反规定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26章 违约责任

第177条 本合同所指的违约是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乙任何乙方具有违约行为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78条 甲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承诺和义务性规定,均构成违约。

(2)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物质损失;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未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也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因甲方违约据实赔偿乙方损失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179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因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还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服务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乙方在服务期满前离职(包括乙方自动辞职和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违反本合同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180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条所指“竞业限制”是指乙方离职后,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181条 乙方仅在违反本合同第179条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82条 本合同履行中,除本合同第179条、180条约定的违约事项外,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诺和义务性规定,亦构成违约;但发生此种情形下的违约只有给甲方造成物质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183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违反甲方依照本合同第6章“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时,甲方有权按照该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27章 争议解决

第184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所在地与乙方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乙方向其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依法注册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8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行为,危及乙方合法权益而发生争议时,乙方有权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甲方在规章制度制定、发布、实施等方面违法;

(2)甲方在需要依法对女职工、残疾人、未成年工等进行特殊劳动保方面违法;

(3)甲方在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方面违法;

(4)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违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④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⑤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违法。

第186条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甲方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乙方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乙方可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7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如因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甲方不得对本合同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解释。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188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该“订立之日”是指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乙方本人签字之日。甲、乙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署的时间为准。

第189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亦可以其他语言同时签署,其他语言文本与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含义如有差异或不同理解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90条 本合同至少应具有两份内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文文本,且乙方应持有一份中文文本;如本合同同时还以其他语言签署的,每一版本亦均应由乙方持有一份。

第191条 如仅有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签约代表与乙方签字,但未经甲方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的;或者仅有甲方加盖公章,乙方未签字的,本合同不生效,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对甲、乙任何一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第192条 如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签署的附件、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甲、乙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2)甲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193条 如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行确认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确认。

第194条 如本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本合同被全部认定为无效,乙方已付出劳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29章 适用法律

第195条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解释及一切争议适用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

第196条 本合同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政策等制定而成。

第197条 本合同文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彼此如发生冲突、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执行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遵循如下原则: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政策优于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政策、专门性法律文件优于普通性法律文件、在同一效力等级下后法优于前法、在不低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最低条件下,地方性法律文件优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198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合同文本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更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相应条款执行仍依签约时法律规定执行,但新的法律文件中对前述问题有强制性规定者除外。

第30章 附则

第199条 本章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0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1)原件经乙方验证无误后,经甲方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件经甲方验证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学历证件/专业证书复印件;

(3)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4)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5)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参考南京市的合同书如下:

新劳动合同书2008(南京市) 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可按集体合同约定。

四、劳动报酬

每月_____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_________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_________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__________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乙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修订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元/月。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竞业限制的范围__________,竞业限制的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竞业限制期限为____________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9篇:合肥新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使 用 说 明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 同 期 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工作

内容

工作

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乙方应认真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

时间

休息

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

保险

福利

待遇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

保护

劳动

条件

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

(四)、

(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双方

约定

的其

它事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

争议

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其它

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上一篇:我要学会珍惜时间下一篇:情侣爱情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