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反思工作总结

2023-0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忙碌的时光虽然匆匆,但不虚度,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们应当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反思。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详细记录自身的成长,可促使我们认真、全面的了解自身,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升自我,在往后的工作之路上,不断成长。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安全大反思工作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安全大反思工作总结

大数据安全视角下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之反思

摘要: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全新理念,其卷起的技术新浪潮正在迎面扑来。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的起点,大数据引发了信息数据功能的巨大变革。古希腊学者毕达哥拉斯试图用“数”认识世界,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仅用“数据”去认识世界,更用“数据”去预测未来。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价值产生了质的飞跃,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公共福祉和国家利益,也带来新的数据安全问题。

在信息时代,各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最大的挑战并非是时代发展带来的巨大变革本身,而是面对这种变革我们尚未“准备好”,其中法律准备正是应对这种变革的基础。在大数据时代引发的信息数据变革面前,原有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能否继续适用?如何继续适用?怎样有效适用?这些既是大数据时代刑事法律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亦是本文所力求解决之问题。

一、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时代背景:大数据浪潮下信息数据的变革

大数据是当前社会炙手可热的概念,但大数据的准确界定尚处于争议状态。大数据由问题视角向价值视角的转变,吸引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关注。在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下,信息数据的功能和价值属性发生了巨变,亦引发了刑法保护体系重新评价的问题。

(一)从问题视角到价值视角——大数据概念的演进

一般认为,“信息”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全部

内容,而“数据”则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载体。“大数据”顾名思义必然是在数量规模上达到一定层级的数据集。最早提出“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是上世纪90年代美国宇航局研究员迈克尔·考克斯和大卫·埃尔斯沃斯,二人在利用超级计算机模拟飞机周围的气流时,发现超级计算机生成的数据量过于庞大,根本无法储存和处理,二人将其称之为“大数据问题”[1]。由此可见,大数据这一概念是作为一种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而先期对大数据概念产生兴趣的亦是理论界,2008年《Science》杂志出版的大数据专刊中,将大数据界定为:“随着人类研究和认识的深化,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在可容忍的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2]这一概念将大数据视为无法有效处理的巨大信息数据的集合,依然是基于问题视角,强调的依然是技术困难。因此,有学者提出,大数据问题“因人而异”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某些组织,数百GB的数据就可以称为大数据,而对于某些组织,数百、上千TB的数据才能视为大数据[3]。

然而,随着信息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处理信息数据集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发现,通过对大规模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能够获取的信息价值亦随之提升,在众多领域,人们都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获得高价值的信息。各类商业机构开始投入到大数据研究中,而对于大数据概念界定的视角亦出现了转化。世界著名的信息咨询公司高德纳公司,率先提出“大数据是大规模、高速流转、种类多样繁杂的具有价值属性的信息,需要新型处理方案对其进行分析,并可以从中获得更好的决策能力、洞察能力与优化能力”[4]。该概念实际上强调的不是技术困难,而是大规模数集据所蕴含的价值,大数据概念已然从问题视角转向了价值视角。高德纳公司提出,大数据一般具有量(volume,数据大小)、速(velocity,数据输入输出的速度)和多变(variety,多样性)三个属性,其中前两个属性为本质属性,三种属性合称“3V”。而部分机构和公司,则在“3V”的基础上又提出第四属性即“4V”,但目前对第四属性依然有所争议。其中,国际数据公司(IDC)认为大数据应当具有价值性“value”,而IBM公司则提出大数据应当具有真实性“veracity”,二者都是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其概念实际上都是再次强调大数据的应用价值[5]。

从大数据概念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早期大数据是作为一种问题出现的,强调的是问题属性,大数据概念关注的是解决问题,提出新的数据处理方案,解决困难。而目前,大数据开始作为一种高价值属性的事物出现,强调的是其价值属性,关注如何从大规模数据集中攫取具有高价值的信息。

(二)信息数据价值的整体提升——大数据引发的信息数据变革

大数据在推动科学研究成果、加快经济增长、为政策制定提供信息、甚至发展国计民生等众多领域显现出的巨大能量,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关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息数据的潜力还将被进一步释放,大数据赋予了信息数据全新的价值和功能。

1.信息数据变革的表象:大数据在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凸显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新概念,但其应用却迅速地扩展到各个领域,在预防犯罪、航天工程、药品研发、金融信用、社会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应用实例,显示了大数据在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6]。

根据麦肯锡公司的统计,2012年,美国医疗产业有3 000亿美金的收入受到了大数据的分析帮助,而欧洲公共管理部门有2 500 亿欧元的额外收入获益于大数据分析,而大数据技术还帮助欧洲零售业增加了60%的收益。根据国际数据公司预测,大数据所创造的直接价值将从 2010年的32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169亿美元,预计将保持40%的增长率[7]。大数据技术正同信息网络技术一起引领着新的变革浪潮,大数据正成为和资本、劳动力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传统的产业布局、商业运营乃至社会结构都因为大数据技术的介入而改变。而大数据的能量才初露头角,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将与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社会计算等热点技术领域相互交叉融合,在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各个领域,起到更为关键性的作用。

2.信息数据变革的实质:信息网络技术激发的信息数据潜能

人类承载信息的数据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大数据同计算机数据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首先,从大数据的产生来看,传统人类社会亦会产生大量的信息,但是对大部分不涉及重要利益的信息,如日常举动,无法全部以“数据”的形式,通过一定的载体记录下来。而在网络时代,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记录网络参与主体的每一个行为,同时便捷的联系方式(如社交媒体等)极大地刺激了信息的产生和流转,数据量急剧提升。自上世纪80年代起,人类社会存储数据的容量每40个月即增加一倍,2012年全世界每天产生2.5艾字节(2.5×1018字节),而将近90%的数据是过去两年新记录下的[8]。第二,从大数据的收集来看,传统的信息数据如图书、报刊、照片等数据,相互独立,难以整合,而计算机数据,由于实现了信息的虚拟化和网络连接,使大规模的收集数据具有了可能。第三,从数据分析利用来看,传统数据即便收集后,往往也无法充分分析。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收集藏书三千余万册,想要获得有多少册图书中提及了“数据”这一信息,通过翻阅纸质书来查证,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任务,但通过图书电子化和网络化,获得该信息仅需1秒钟。因此,信息数据的价值一直存在,但是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发掘了信息数据的潜力,传统社会无法收集和分析的大量零散、细小的信息数据,在大数据技术下,发挥着规模效应,打破了数据分析的传统线性思维模式,引发了信息数据的变革。

二、当前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审视:以数据性质为核心的二元体系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计算机数据功能扩张,重要性日益凸显。计算机数据法益保护需求亦在同步发展,以数据性质体现的直接价值为核心建构的传统刑法保护体系,开始面临时代的挑战。

(一)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二元划分:专属罪名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

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主要通过两类罪名实现:其一,专门计算机犯罪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二,特定信息数据犯罪罪名,此类罪名较多,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等。当计算机数据属于上述特定性质的信息数据时,可以通过相关的罪名实现刑法保护。

而从保护的视角来看,特定信息数据罪名所保护的数据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国家层面的信息数据,对于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国家秘密、情报和军事秘密;第二,公共层面的信息数据,对于同市场秩序或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商业秘密、信用卡信息和内幕信息;第三,个人层面的信息数据,对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个人通讯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可见,刑法对于特定信息数据的保护,依然遵循的是传统的刑事立法传统,即只对重要的法益进行保护,对于特定信息数据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信息数据背后的特定利益。

(二)计算机数据专门罪名的考察:计算机数据的保护范围设定

作为对信息时代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趋势的回应,我国刑事立法设定了计算机犯罪专门罪名,而其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都直接指向侵害计算机数据的犯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同上述特定信息数据犯罪罪名不同,专门计算机犯罪罪名对于计算机数据已经不考察其数据的性质,而是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全面的刑事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刑法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罪名,但立法机关的立法关注并不是计算机数据,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系统思维”下,计算机犯罪罪名重点制裁的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而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依然遵循了传统的立法理念。具体来看:其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视为对侵害计算机数据预备行为的制裁,但仅能适用于侵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保护国家层面的信息数据是一致的;其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虽然在罪状上并未限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但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限定为“身份认证信息”,将刑法的保护限制在身份认证计算机数据领域;其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裁的是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的行为,而没有涉及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其关注的重点依然是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影响,而不是计算机数据本身。因此,在专门罪名下的计算机数据保护,实质上同特定信息数据保护罪名一样,只保护同特定利益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数据。

(三)现有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特征:线性思维模式下以数据性质为核心

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刑法对计算机数据的保护遵循的是一种线性思维,将计算机数据同其他法益直线、单向地联系起来。整体立法思路为:判断计算机数据的性质——分析该类性质数据同何种利益直接相关——决定该利益是否需要刑法保护。计算机数据是否受到保护,由计算机数据的性质决定,此种模式下,计算机数据被分为重要的信息数据和普通的信息数据,只有前者才能受到刑法的保护,而后者则不被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因此,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保护传统法益是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出发点,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并未被作为具有独立性价值的法益进行保护。计算机数据具有从属性,只有计算机数据中包含的信息明确具有人身财产价值或公共利益价值时,计算机数据才会作为特定法益的载体受到保护。换言之,目前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是“以质取胜”而非“以量取胜”。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首先关注的是计算机数据的性质,而不是计算机数据量的大小,对于日常的、零散的、不直接体现重要法益信息的计算机数据,无论数据集规模多大,都不是刑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的滞后:时代变革下的法律准备不足

从2009年联合国的“数据脉动计划”到2010年英国的“数据权运动”,再到2012年美国的“大数据战略”,直至2013年新加坡等国家的“大数据治国”[9],短短几年时间,大数据由一个新技术名词上升为国家战略,人类“大数据时代”的序幕已经拉开。大数据的巨大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已被世界所普遍认同。信息安全的关注点正在经历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到“公民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再到“人与数据”保护的转变[10]。刑法理应对于大数据进行充分的保护,然而在面临着时代发展带来的全新法律挑战时,目前的刑法保护体系暴露出了法律准备的严重不足。

(一)老问题抑或新挑战——信息数据刑法保护的时代更新前提

大数据技术引发了信息数据变革,大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进而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变革。在经济领域,大数据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商业结构,数据取代了传统商品成为网络公司追逐的新财富。“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是一家数据公司,我们做淘宝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货,而是获得所有零售的数据和制造业的数据;我们做阿里小微金服的目的,是建立信用体系;我们做物流不是为了送包裹,而是这些数据合在一起,我们对一个人的了解远远超过你,你是不了解你的。”[11]在社会管理领域,大数据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如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车载GPS和车载电话,记录实时的交通路况信息,经过迅速地分析处理后,再将交通堵塞、道路险情等信息发送给车主;气象管理部门通过庞大的传感器网络,分析实时的气候变化,给农业、公共卫生、能源等产业提供预警和应对策略[12]。治安管理部门则开始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分析和预测,对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13]。

那么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对刑法而言,大数据所带来的究竟是什么?大数据的核心是数据,而庞大的数据规模决定了其只能是计算机数据,大数据的单位亦借用了计算机数据单位。大数据关键是解决方案,即分析海量的数据,从中获得有针对性价值的信息,虽然不排除新型硬件的支持,但解决方案的核心依然是软件程序。计算机数据、软件程序尽管都是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但是刑法已经对二者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从表面上来看,大数据似乎并未引发新的刑法问题。无论是计算机信息还是软件程序,看似都是“老问题”。然而,大数据是量变引起质变的最好诠释,当数据达到一定规模,数据的性质、价值和保护需求都产生了质的变化。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提升,大数据社会是信息时代人类社会最新的发展方向,在引发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变革时,法律领域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方面,大数据在成为商业财富的同时,必然引发逐利的犯罪分子的关注,成为新的犯罪对象;另一方面,大数据在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引发积极的社会效益时,其滥用亦会引发公共利益损害,乃至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技术的“双刃剑”色彩再次彰显。

(二)新法益增生和传统法益弱化——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滞后表现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出新技术,但刑事立法可以保证相对的稳定性,大部分新技术只是带来了犯罪工具的更新,并未对刑法罪名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整体来看,新技术主要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引发刑法的变革:其一,新技术催生了新的重要法益,引发了法益保护的新需求;其二,新技术改变了社会运行模式,传统犯罪行为异化,刑事法律无法有效评价,传统法益的保护出现严重缺失。

1. 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信息数据独立保护需求

大数据最为核心的特征是以“量”取胜,组成大数据的每一个零散数据都有价值,但其价值只能达到一定的数量层级,并依托合理的分析方式,才能实现。而我国目前对于信息的保护所强调的是“质”,只有直接体现重要利益的信息才被保护,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是依托于其直接相连的“利益”,计算机数据并未被视为独立的法益。然而,大数据巨大的商业、社会、国家安全等价值,已经不容刑法忽视。以个人为例,如果得到特定个体对其计算机一次操作的数据,能够获得的信息量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日常操作,该信息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获取此类日常操作数据的数量不断地累积,达到一定数量级时,在网络时代,你几乎可以得到该个体的全部信息,包括生活习惯、消费习惯、身份信息、金融信息、工作信息、健康信息甚至情感状况。对于社会和国家亦是如此,社会和国家都是由个体组成的,通过对大规模个体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社会、国家的整体特征、发展趋势等一系列信息。同传统的线性思维模式不同,大数据的法益是基于非线性思维方式,通过全部信息数据所共同体现的。例如,在线性思维模式下只有直接包含财产信息的计算机数据才同财产权益有关,但非线性思维方式则不再依赖这种联系,在不获取财产信息的前提下,大数据分析通过用户大量的其他信息,亦可以间接地获得财产信息。在大数据非线性思维模式下,同一个大数据集中同时蕴含着个人隐私数据信息、商业财产价值信息、公共利益信息,而获得何种信息则取决于对大数据分析的方式,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中首先判断计算机数据性质的思维模式,已然难以维系。

大数据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法益,它不再依附于传统法益,而是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属性。在个人层面,大数据收集同个人隐私权密切相关,体现着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在社会层面,大数据开始了商业化,体现着财产权益;在国家层面,大数据还具有了公共属性,特定的大数据中包含着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体现着国家利益。因此,传统刑法保护体系将计算机数据附属于特定的传统法益,已然同社会发展相脱节,大数据法益是隐私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混合的一种新型法益,需要刑法予以特定的保护。

2.大数据带来的传统犯罪异化挑战

大数据将大量不同性质的计算机数据整合在一起,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数据、利用信息数据的方式,而传统的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也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以商业秘密为例,作为商业秘密的某公司产品特殊配方,一般无法直接获得该特殊配方的信息,但是如果获得该公司购买原料清单,原料使用、库存、处理情况,只要数据获得足够广泛、真实,则可以通过上述大数据的分析,推测出该公司配方中的材料种类和配制比例。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亦是如此,“棱镜门”事件已然向世界昭告,网络空间将是未来谍战的“主战场”

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对微软、雅虎、谷歌、苹果、威瑞森电信等国际网络公司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发掘和分析,获取有用的价值情报,该计划主要针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公民,中国公民的网络数据也在棱镜计划的收集范围之内(参见胡若愚.《美“棱镜门”引全球哗然》,《浙江日报》,2013-06-12(8))。

。通过对网络空间中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获取重要价值信息将成为全新的趋势。但是,由于没有直接侵害上述特定信息,而只是利用了信息的相关性,获取了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原有的罪名体系显然无法进行有效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远超以往任何时代,大数据目前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避免大数据领域成为“无法空间”,建构新的大数据的刑法保护体系已经刻不容缓。2014年2月,我国首家大数据平台中关村树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试运营,至2014年9月,该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交易金额已经达到842万元。实际上,大数据交易早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兴起,2008年成立的美国Factual公司,就是近年来涌现的无数出售大数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包括Facebook、CitySearch、AT&T及其他一些公司都会使用Factual来获取相关信息,而相关信息的价格有时高达成百上千万元。而更值得注意的是,Factual公司目前唯一的一家海外办事处,就位于中国上海。基于中国巨大的网络用户、大数据资源的可观和未来市场的广阔[14],大数据的共享和交易,将是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特定的大数据,对其分析有可能获得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如果此类数据可以随意收集、使用和交易,那么无疑是对传统信息数据罪名体系的重大挑战。

四、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司法解释扩张和立法更新

计算机数据同信息时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随着人类信息交往的扩张和大数据技术的提升,计算机数据的影响和重要性还会进一步提升,完善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是信息时代刑事法律准备的关键一环。

(一)完善的基本理念——保持谦抑性下扩大保护功能

依托于计算机数据的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后的必然产物。而对于计算机数据保护的完善,亦必须注重同社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相一致,树立在保持刑法固有谦抑性的基础上,合理扩大对计算机数据保护的基本理念。

1.刑法固有谦抑性的保持:刑事制裁适用的审慎

计算机数据是未来的“新石油”,被许多国家上升为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层面[15]。因此,扩大和加强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基于刑法自身的谦抑性,数据保护亦不能过度依赖刑事制裁,否则不仅有违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平衡,更有可能阻碍未来信息数据的应用和发展。一方面,必须要承认,大数据技术兴起后,计算机数据价值的变革,法律层面准备严重不足,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定的脱节。这不仅出现在刑法部门法领域,而且是对所有部门法的共同挑战。关于大数据的概念、分类、技术保护、交易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民事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刑法不宜“越俎代庖”,对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尚未规定的侵权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大数据“以量取胜”和“非线性思维模式”的性质,决定了信息数据只有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计算机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网络设备、自动化处理设备、物联网设备和个人之间流动交汇才能充分获得发展和应用。因此,尽管部分收集信息数据、利用信息数据等行为会威胁到隐私权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但不能对大数据的流转一概严禁,刑法应当有所区分,仅关注其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扩大:满足计算机数据的保护需求

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改变计算机数据保护滞后的现状,必须扩大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满足计算机数据作为新型独立法益的特殊保护需求。扩大刑法的保护必须要考虑和包容大数据技术的特性、进步和创新,但是应当明确的前提是,刑法所要扩大保护的是计算机数据而非“大数据”。首先,大数据是一类特殊的大规模数据集合而不是独立的法益,组成大数据的计算机数据才是独立的法益,如果将刑法保护的对象视为大数据,那么即意味着刑法只保护达到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而不保护组成大数据的小规模数据,这不仅违背认识规律,而且也同大数据的特性相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侵害零散和较小规模计算机数据的行为,不需要刑法的介入,并不是刑法不保护小规模数据,而是此类行为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侵害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是由我国刑法和行政法二元分立的特性决定的。其次,大数据技术尽管发展迅猛,但依然处于发展初期,大数据概念本身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可变性,刑法不宜将大数据这一概念引入到法律规范之中。因此,大数据是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计算机数据变革的集中体现,但其属于一种技术层面的概念,而刑法真正应当关注的是组成大数据的计算机数据。

目前,大数据的流转过程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计算机数据预处理、计算机数据存储及管理、计算机数据分析及挖掘、计算机数据展现和计算机数据应用等一系列行为[16]。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可以整体分为计算机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机数据的利用两类行为,二者是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流转的核心和关键,确保计算机数据被合法获取和利用,可以充分实现计算机数据的保护。例如,鉴于计算机数据价值的凸显,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窃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可以归类为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又如,对于合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后,非法出售、提供计算机数据,侵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类为非法利用计算机数据行为。而刑法对于计算机数据的扩大保护,主要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和非法利用计算机数据两类行为,予以充分合理的刑法评价。

(二)完善的司法途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潜能的发掘

大数据技术带来了社会运行机制的变革,刑法亦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来实现更新,但现有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并不需要完全推倒重来。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信息时代的技术创新和数据集中而颠覆,现有的罪名依然有较大的潜力,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完善,司法途径是首要的选择。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重新解释

上文已述,为了实现对计算机数据的保护,刑法设定了专属罪名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由于在立法之初,就限定仅保护特定性质的计算机数据,例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因此,无法实现大数据时代对计算机数据全面保护的需求,亦无太多的扩大解释的空间。而作为专属罪名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专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罪名,适用的领域相对更加广泛。然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将本罪成立的“情节严重”限定为犯罪对象为“身份认证信息”,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的计算机数据鲜有被纳入到本罪制裁范围的结果。但实际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亦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兜底型条款,那么目前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将全部的“计算机数据”都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界定,“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当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全部数据。应当说,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已经基本可以涵盖所有的计算机数据。一方面,该概念涵盖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硬件,不仅包括了计算机这一计算机数据的核心硬件,而且包括了移动设备、云计算设备、物联网设备等具有网络、通讯、自动化控制功能的最新硬件;另一方面,存储、处理、传输也基本上囊括了上述硬件设备中的全部数据,因为任何数据,无论是产生于现实空间信息的电子数据化还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生成的数据,都必须经过一定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过程;因此,计算机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个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制裁全部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的线性思维模式,不再根据数据的性质进行保护,而是基于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对数据“量”进行保护。具体来看,当前的主要工作应当是,对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重新的解释:其一,增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的定量标准,例如对于非法获取5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其二,增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量的定量标准,例如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量累计达到1GB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其三,保留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规定,考虑到罪名适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现有的标准应当予以保留,特别是“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这一开放性标准,可以保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有一定的弹性,避免重复立法或解释,应当继续适用。

2.司法途径的局限性和不足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是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关键之一,通过刑法有效制裁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可以阻断对计算机数据进行进一步非法利用的行为,确保隐私安全、数据财产安全以及数据背后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重大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网络社会中,虚拟性和技术性是网络的两大核心特征,网络行为的实施必须要依托于一定的技术支持。网络平台的兴起,给人类社会提供了更便捷、优异的服务,但用户和网络平台互动的增多,也必然会导致网络平台获得的用户数据信息日益增多。而网络平台获得这些数据是合法的亦是必须的,例如使用搜索引擎时,搜索服务公司必然会获悉你搜索的关键词。使用网络购物时,网络经销商必然会获得你的购物信息、送货地址、支付方式、联系方式等一系列信息。目前流行的云存储技术,几乎可以将个人信息系统中的全部信息数据储存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器中。对于此类合法获得计算机数据的网络平台,显然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如果上述平台对获取的信息进行非法利用,例如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等,其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信息数据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特定性质数据时,例如用户上网记录、用户搜索记录、用户购买商品记录等等,现有的刑法罪名体系显然无法进行有效评价。因此,面对大数据引发的刑法挑战,单纯地依靠司法努力,无法实现对计算机数据全面有效的刑法保护,必须要借助一定的立法更新。

(三)完善的立法途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微调

大数据被视为现代科技的第三次浪潮,推动着刑法保护重心由“计算机信息系统”向“计算机数据”转化,立法机关对此并非完全视而不见。近期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亦对部分罪名进行了修正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增强了信息数据保护。然而,《草案》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未能跳出根据信息数据性质进行保护的线性思维,有必要对草案中的规定进行微调,以满足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完善的需求。

1.《草案》的核心缺陷——“个人信息”范围过窄

审视《草案》中信息数据保护相关的修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草案》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主体进行了扩张,不再限定为“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二,《草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扩张,不再限定为必须是“他人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是适用于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其三,《草案》增加了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的行为,未来有可能独立成为新的信息数据保护罪名。整体上,《草案》扩大了现有刑法罪名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草案》还是依照对传统的信息数据性质进行保护的线性思维模式,将保护的视角集中在“公民个人信息”而非全部的信息数据,刑法保护对于信息数据的全面保护依然未能实现。

关于“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未能给予明确界定,而域外立法普遍对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例如,欧盟《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中将“个人数据”界定为:“任何与已经确认的或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数据主体)有关的信息;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考他的识别号码或他所特有的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和社会识别等众多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可以对其进行确认的人。”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个人数据”规定为:“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则规定“个人资料(个人数据)”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以识别该个人之资料”[17]。由此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同“身份识别”具有密切联系,主要针对的是能够识别出信息所有者身份的信息数据。因此,《草案》虽然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有所扩大,但对于“身份识别”以外的信息数据,依然无法纳入到保护范围,但此类信息数据同样具有重大的价值。

2.《草案》的微调——实现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全面保护

刑法的稳定性要求刑法规范不能频繁变动,因此理论研究应当重点关注刑法问题解决的司法途径,而不能全部推给刑事立法。但是,面对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冲击,传统立法理念已然滞后,刑事立法更新是时代的客观要求,而时值立法机关进行新的一轮立法修正,应当充分把握这一契机,在现有《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表述进行微调,满足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保护的需求。

对于《草案》第十六条的微调首先体现在对于数据类型的规定上,应当将现有的“个人信息”调整为“信息数据”,实现对于信息数据的全部保护。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中心是计算机数据,但是鉴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并且考虑到保证新立法的弹性和适用周期,此处依然使用“信息数据”这一计算机数据的上位概念。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大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的门槛较高,所以,目前大数据的所有者多为单位。司法实践中,非法攻击、窃取大数据的行为,多针对单位实施,刑法不将单位的信息数据纳入到保护范围是明显的缺失。因此,对于“信息数据”所有权的主体,亦应当进行一定的扩充,不再限定为“公民”自然人,而将“单位”的信息数据同样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同时,鉴于信息数据同隐私权、财产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一系列重要利益密切相关,调整后《草案》第十六条的罪名,不适合再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将其置于分则第六章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更加符合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规则。因此,《草案》第十六条中的规范内容应当调整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八十二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单位或公民的信息数据,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单位或公民的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单位或公民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将作为新增设的罪名,而现有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作为新增罪名的特殊罪名,对信息数据实现差异性保护。

参考文献:

[1]COX M, ELLSWORTH D. Application-controlled Demand Paging for Out-of-core Visualization[C]//YAGELR,HAGEN H. In Proceedings of the 8th conference on Visualization’97. Los Ala mitos:CA: IEEE Computer Society Press, 1997: 235.

[2]CUKIER K. Data, data everywhere[EB/OL].(2010-02-25)[2014-10-11].http://www.economist.com/node/15557443.

[3]GUTERMAN J. Release 2.0: Issue 11 Big Data[M]. Eureka: O'Reilly,2009:1.

[4]BEYER M A, Laney D.The Importance of “Big Data”: A Definition [EB/OL].[2014-11-13].

https://www.gartner.com/doc/2057415?ref=clientFriendlyURL.

[5]University Alliance:What is Big Data? [EB/OL]. [2014-12-15].

http://www.villanovau.com/resources/bi/what-is-big-data/#.VI2dN6XnZH4.

[6]SEGARAN T, HAMMERBACHER J. Beautiful Data[M]. Sebastopol: O'Reilly, 2007:xii- xiii.

[7]梁爽.大数据大变革[J].发展研究,2014(11):8.

[8]TAYLOR J.What is big data? [EB/OL].[2014-12-16].

http://www-01.ibm.com/software/data/bigdata/what-is-big-data.html.

[9]李后强.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思维[N].四川经济日报,2014-11-10(1).

[10]于志刚.“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13(3):10.

[11]马云.做淘宝不是为卖货而是获得数据[EB/OL].(2014-11-29)[2014-11-30].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41129/072920954783.shtml.

[12]BERTO J C.大数据与开放数据的政策框架:问题、政策与建议[J].郑磊,徐慧娜,包琳达,译.电子政务,2014(1):7.

[13]李蕤.大数据背景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与侦查策略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50.

[14]屈一平.兴起与欠缺:揭秘大数据买卖在中国[J].小康,2014(11):74.

[15]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6):647-657.

[16]涂新莉,刘波,林伟伟.数据研究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4(6):1613.

[17]姚维保,韦景竹.个人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策略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8(2):39-41.

Rethinking Criminal Law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in

Perspective of Big Data Security

TIAN Gang

(Law School,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Criminal Law has been facing a big and new challenge in the problem of Big Data Security. Promoted by the big data’s technical, the value nature of computer data has realized a qualitative change through a quantitative change, which has generated new demands of law protections and weakened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As a result,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system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has been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Reinterpreting the crime of illegal access to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and fine adjusting related rules i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Nine will be the inevitable path for judicial and legislation that has been dedicated to improve Criminal Law System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Key words:

big data; computer data; criminal protection

(编辑:刘仲秋)

作者:田刚

第2篇: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中开展安全教育的反思探索

摘要:随着时代发展,我国新课程的不断改革,教师已从教学者转变成了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是小学生的天性,也正是这种天性,造成了学生在学习中频发安全问题的状况,社会各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越来越重视。班主任是小学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班级负责人,班主任在教学中开展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安全知识,才能保证学生拥有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

关键词:小学教学;班主任;安全教育;反思探索

小学阶段是培养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时期,学生初步离开家庭的保护,到学校接受知识教育,学生对周围的各种事物都充满好奇,但小学生的分辨能力很差并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个时候,小学班主任要做好教授学生知识的工作,还要做好引导学生形成良好思想品德的工作,小学班主任一定要肩负起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意识的责任。开展班级安全教育可以让学生认识到人身安全的重要性,有利于班主任更好地管理学生,从而保证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本文就小学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的反思探索相关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小学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无论在哪个教育阶段,安全教育一直都是教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教学也要求小学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1]。

在小学教学中,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切教学的起点,是小学班主任必做的工作之一,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才能让学生形成自我保护意识,保证小学生不被外界伤害。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小学班主任肩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可以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学生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此外,小学生年龄较小,严重缺乏安全意识,自我辨别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小学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学校的各处环境,记录总结小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让学生对周围环境充分了解,增强小学生的防范意识,提高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遇到的问题

小学与其他教学阶段的学生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思维活跃、活泼好动是小学生的特性,在小学教学中,教师为了保证学生个性化发展,时常会开展各项学习活动[2]。

在班主任开展的活动中,小学生很容易出现不按照教师要求操作的行为,如有的学生在活动中相互追逐,有的学生用树枝相互打闹等等。此外,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没有对活动环境进行全面考虑,活动环境中有很多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避免,严重威胁了学生的人身安全。部分小学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过于形式化,小学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思想道德观念,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有的小学生在受到外界影响后,班主任没有对学生正确引导,使学生形成了非常恶劣的思想,对周围的人与事都有暴力倾向,造成了学生打架的现象。班主任在教学过程中,没有认识到卫生安全的重要性,班主任没有对学生进行卫生安全教育,造成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的现象。总的来说,就是部分班主任没有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导致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使学生在学校出现了一系列安全问题。

三、小学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做好前期宣传工作,让学生自主学习

每项教学工作开展过程中,教师都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小学教育包含着知识教育、安全教育、德智教育等等,而安全教育与其他教育有着一定区别,在小学教育中,安全教育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小学班主任在进行安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前期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教育的前期宣传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学生辨别危险的能力和防范意识[3]。

小学班主任在进行宣传工作时,可以先了解班级学生的整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班级学生的安全规则,在晨读时,让学生朗读记忆规则中的内容,在朗读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贯彻安全教育理念,从而保证安全教育的有效进行。教师还可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如班主任可以安排其他教师充当陌生人,观察学生的表现,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这样可以利用活动的形式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安全第一这一观念。此外,班主任可以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家长会,加强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关注,与家长共同协商,制定适用于班级的安全管理措施。班主任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方面的动画片,以学生易接受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观念。班主任也要定期对班级的设施进行检查,更换存在安全问题的设施,同时,对学生身体进行检查,查看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这样才能大大提高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安全度,从而保证学生能稳定地学习。

(二)加强沟通,保证学生全员参与安全教育

小学安全教育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工作,学生只依靠自己学习也是无法完成的。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时,要充分认识安全教育工作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班主任应积极与学生互动沟通,及时把安全知识讲给学生,了解学生的动态心理,这样可以消除学生之间的矛盾,保证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和谐相处。此外,班主任还要主动与其他教师沟通交流,共同配合助力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教师还应多与学校交流,保证学校设施的完备,获得学校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为学生学习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确保安全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4]。

班主任可以与其他班级的班主任交流,开展安全演习活动,班主任之间相互配合,結合实际情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学生疏散方案。在活动开始前,给学生展示方案,让学生学习,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的逃跑路线,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活动。然后,让学生记录活动中自己的心理体会,把学生分成各个小组,让学生自由交流,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以此来提升学生的安全素养。班主任也要参与交流,对学生提出相关建议。在课后,班主任要记录活动中学生出现的各种问题,与其他教师交流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此外,小学班主任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时,教师可以邀请交通警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与警察互动;教师还可以邀请专业的卫生医护人员,为学生讲解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安全问题时如何进行自救,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有社会各界人员共同参与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协力配合相互交流,才能充分地保障给学生安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小学班主任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小学教育教学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班主任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拥有良好的安全意识,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与教学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班级学生学习的安全教育方案。同时,班主任也要做好安全教育的宣传准备工作,让学生基本理解安全知识,以此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安全教育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工作,社会各界人员都应参与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尽一切力量为小学生学习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学生较少的受到外界伤害,让学生在安全教育中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让学生在安全的教学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刘晓贤. 小学班主任工作中安全教育的实施策略[J]. 神州, 2019(26):1-2.

[2]冯正莲. 安全教育在小学班主任工作中的重要性[J]. 明日, 2019(1):1-2.

[3]熊娇龙. 小议小学班主任工作中的安全教育[J]. 女报:家庭素质教育, 2020(6):1-2.

[4]诸莉莉. 安全教育在小学班主任工作中的渗透分析[J]. 科学咨询, 2020(25):1-2.

作者:何银茶

第3篇:企业安全大检查的利弊与工作方法的改进

[摘要]文章通过对目前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的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分析,肯定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安全大检查仍然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办法。同时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等各方面提出较系统的改进方法及要求。

[关键词]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方法;改进

[作者简介]王强,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经理,研究方向: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广西南宁530011

[

[文献标识码]A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我国企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一直备受安全管理人员的青睐。随着近几年ISO系列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引入与推行,这一传统管理办法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各行各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向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看齐已成为大趋势。因此持否定态度者越发呈上升趋势,甚至个别人对此持彻底否定态度。与此相反,一些人士仍坚持认为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有效办法,不仅不应废止,而且应该加强。

持否定态度者观点主要有三:一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是中国特色”。这些人士认为:发达国家企业一般除岗位规定的安全检查外,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不另行组织规模性的检查活动,而代之以安全评价和资质论证。中国既已加入WTO,就应完全与国际安全惯例接轨。二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存在一些弊端”。如安全检查随意性大,不同检查团常常使用不同的检查标准,有时会出现下一个检查团否定上一个检查团的情况,造成基层人员无所适从。三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形式作用大于实际作用”。特别是个别企业的安全大检查仅仅是“轰轰烈烈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对安全生产有害无益。凡此等等,均说明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已不适应目前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不立即废止,势必阻碍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持赞同观点者主要基于三点。首先是基于“国情”考虑:特有“国情”决定,安全检查不宜言废。所谓特有“国情”,主要表现是“三不如”:一是管理理念不如发达国家严格。如对待同属违章操作的问题,西方国家处理起来比较直观:造成事故者,诉诸法律;未造成事故者,除名解雇。而中国企业则复杂得多,首先要“晓之以理”,其次要“动之以情”,屡教不改且造成事故后才有可能“绳之以法”。二是企业规章不如发达国家发育。企业管理存在一些“真空”,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使操作者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三是劳动生产场所“硬件”装备不如发达国家企业完备。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起到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持续改进的作用。不考虑此“三不如”,而奢谈与国际接轨,完全是不顾实际。其次是基于特殊作用考虑:安全检查有其独到的作用,不可轻废。组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补充基层安全“动力”,起到以检查促进整改的作用。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惰性,由于受体制及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员工的惰性尤为普遍和强烈,安全上的惰性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身边的隐患熟视无睹,对习惯性违章相当宽容,因此“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屡见不鲜。而克服这一“安全惰性”最有效的方法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第三是基于新机制尚不完备的考虑:安全检查可以弥补新机制尚不完备的缺陷,不应俱废。组织安全大检查是我国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企业安全管理上曾发挥过无可替代的作用,故不应轻易言废。目前,安全管理新观念、新机制虽已引进、推广,但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转。在此情况下废止安全大检查,必然造成安全管理失控,使事故隐患大大增加。

如何看待并处理安全检查的是非之争?安全大检查究竟是应该立即废止,还是应该继续加强呢?

任何一项管理办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项制度是兴还是废,关键取决于权衡制度本身利弊大小。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安全大检查,仍然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办法,应该坚定不移地持续开展下去。但在组织开展的同时,应该注意扬长避短,持续改进,尽量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使安全检查最大效率地发挥正面作用。

改进安全检查办法,重点是要做到以下“五化”:检查方案科学化、检查人员专业化、检查方式制度化、问题提出标准化、问题整改规范化。

1、检查方案科学化

首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应立足于依靠基层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检查自己的原则。其次,组织安全大检查应制订科学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体现层次性。在各层次的检查中,岗位自查是检查开展的基础,基层检查是检查开展的关键,而检查团抽查则是检查开展的监督、保证。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动员工在检查中提高自我、促进工作,岗位人员发动得越广泛、自查越彻底,效果越好。而不能以检查团代替岗位人员、基层组织的检查整改。检查团的作用主要是指导工作,督导基层开展自查自改,同时兼有引导基层查找深层次问题的作用。如果基层自查自改工作尚未完成或刚刚开始,检查团便开始例行检查,那么精心组织的安全检查只能是“刮阵风”、“下阵雨”,不可能达到以检查促进管理的目的。

2、检查人员专业化

检查团成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挑选,切不可因为是临时组织而随意指派或胡拼乱凑。检查团成员要有明确的内部分工,以保证检查团每个成员都能够各司其职、各管一路,使整个检查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而不致形成检查团内部互相依赖、互相扯皮,个人分工互相包容、互相重复,存在检查“真空”点,造成检查过程声势浩大、检查结果收效甚微。检查团成员的态度务必要严肃,要有一种使命感,如果检查团的成员尚且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又如何要求受检查人员认真接受检查呢?检查标准应事先明确,如果标准不明,一任检查人员信马由缰,则无法体现安全检查的政策性和严肃性。

现代化企业具有多行业、多专业、多工种联合作业的特点,所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之多绝非一两种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覆盖,更不可能为人人均可兼而有之,所以检查团成员的个人知识面一定要宽,检查团的整体专业覆盖面一定要大,保证每个专业、每个工种都有一个“行家里手”负责检查,才能将检查真正落到实处。

3、检查方式制度化

检查方式虽然不必完全雷同,但应该形成相对统一的检查模式。首先,在方式上要做到“六个结合”,即听取汇报与实际查看相结合;检查资料与检查现场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计划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实战演习与夜间查岗相结合;试卷考试与口头提问相结合的方法。只有做到“六个结合”,才能对一个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全面的、客观的、公正的评价,而不致得出片面的结论。其次,在具体运行上要做到“五到”。即是检查人员一定要亲自走到、看到、闻到、问到、摸到。只有首先走到,才有可能看到、闻到、听到、摸到,只有做好了“五到”,才可能得到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才能准确地发现问题,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然后,检查结束应该对企业有个结论,归纳一个检查总结报告,客观地指出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下步整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4、问题提出标准化

任何隐患和问题的提出必须有标准依据,不可随意扩大或缩小,更不能提出模棱两可的问题。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归纳整理,重点理清普遍性的一般问题和个别性的重大问题。每次检查,耗费时间较长、涉及人员较多、消耗费用较大,检查出的问题与隐患如不认真归纳整理,无异于空查一次、一无所获。故检查后一定要将所检查出的隐患与问题认真地归纳整理,整理之后必须要按照问题的性质梳理成线、认真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然后交由受检单位进行整改。

5、问题整改规范化

发现的各类隐患,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不必强调统统“立即整改”。当然,能够立即整改的一定要立即整改。如果是因技术或是资金原因一时整改不了的问题,再强调“立即整改”也是枉然,如果一味要求非“立即整改”不可,那么只能是整改了“皮毛”而放过了实质,对隐患整改害大于益。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问题,应纳入计划,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从根本上予以一次性地根除,同时要制订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受检查单位不可抱有一切听检查团“裁决”的思想。对检查团提出的问题要树立正确的态度:说得对,坚决照办;说得不对,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说得似是而非,应该认真查阅标准,一一核实,然后再对照整改。

作者:王 强

第4篇: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总结

安全大检查、大反思、隐患大整改

活动总结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和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中铁二十局安质【2013】298号, 五公司安质传【2013】124号及150号)文件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我部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省、市、安监部门以及公司安质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项目治理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了项目生产的安全、平稳运行。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组织安全检查,积极整改事故隐患

我部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经常性的对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管理部位、电力设施等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于每次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安质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到责任单位,并实行“跟踪复查制”,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对整改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的,依据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确保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了事故隐患不遗留、事故苗头不放过,消除了作业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保证了现场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本次活动期间共自查问题82个,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逐级签定责任书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项目部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状,制定完善每一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每位员工肩负的安全责任,使整个项目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安全管理网络,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负责安全生产,逐步达成“我的安全我负责,他的安全我有责”这样一种共识。同时,我们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同经济工作一同纳入项目考核目标,与干部考核指标分数挂钩。年初,与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部门一把手负全面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部门也结合各自实际,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逐级量化到班组等各个岗位,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我们通过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安全生产指标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标责任的严格落实,有力促进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岗位操作安全技术水平 针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都是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等),规定了岗位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规范岗位操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为防止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出现的违章操作或误操作给生产安全带

来的危险因素,我们根据实际生产运行指标,修订完善了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岗位人员的操作程序。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活动开始至今,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管理层,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每个季度我们组织民工学习安全知识,并在职民工驻地张贴安全宣传画。在宣传教育中,我们注重强化安全教育的效果。通过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举措;通过防洪防汛演练及现场讲解抗洪常识,提高了大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通过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员工自身安全素质,掌握的安全防护技能

五、存在不足及下步工作计划

现场临时用电方面还有待提高。安质部要对作业工人的安全用电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加强,组织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续工作方向:

1、现场用电每日巡查,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

2、对我部的基坑工程进行巡视。3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相结合的模式,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保障安全稳定的氛围。

六、本次活动取得的成效

本次活动实施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处理,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确保现场的安全施工。提高了作业人员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本次活动共计奖励颁发6名安全质量先进个人奖,增强了职工的安全责任感,排除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浓厚氛围,确保了全年安全无事故。在我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得我部继续保持安全生产零事故的佳绩。

第5篇:安全大反思、大检查工作汇报

4.28”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中断行车近22个小时。其伤亡之巨大、损失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是近二十年来罕见的。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做出了重要批示。铁道部于4月29日、路局于4月30日分别召开了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5月3日路局又专门召开全局建设系统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暨一季度安全管理和建设工作会议。5月5日,局长又对安全工作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全面开展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深刻吸取“4.28”事故教训,振奋精神,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和消除隐患。迅速扭转当前运输安全的被动局面。

我们从5月1日起,连续、迅速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全面传达贯彻路局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大家的工作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让大家扪心自问,作为一名铁路建设者面对如此严重的事故、如此巨大的损失,从良心上应该有深深地愧疚感,从感情上应有极大的负罪感,从感受上应该有挥之不去的耻辱感。教育大家要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到一名旅客、一名受害者的位置上来看待这次事故,应该对违章违纪、失职渎职怀有深深的憎恨感;树立起“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违章就是杀人,违章就是自杀”的正气导向;引导大家看清自己肩上的担子,作为一名铁路建设者,我们的工作承担着无数旅客货主的希望和幸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是我们的天职,任何一点违章,任何一点失控都是一种渎职。只有落实标准,遵章守纪、高标准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才是全体干部职工真正的职责所在和价值体现。

而回首反思和检查我们的思想深层的重视程度,反思我们自己的工作的缜密程度,却还没有做到一丝不苟。纠其原因首先就是还站在以往安全的成绩上沾沾自喜,没有在思想上形成“把别人的事当自己的事”、“把没事当有事”的谦虚态度。没有真正形成“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几天来,事故现场那悲惨的一幕一直在我脑海里徘徊,作为一名铁路建设者,我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多重要。我们的一言一行,我们所做的一切每时每刻都关系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在安全管理上真的是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放松的。

王凯指挥长说的好,大反思就是要进行思想反思,就是查我们是否对安全工作缺乏理性的思考;就是查是否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就是查是否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就是查是否存在严重的好人主义;就是查是否存在要钱不要命的思想;就是查是否缺乏对整体工作的驾驭能力;就是查是否缺乏强烈的大局意识。这七个“是否”是解决思想问题的关键所在。

以前,在安全管理上,我也存在着一些侥幸心理,因为我标段投入的安全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和各种物资相对比较多,而且从开工以来我标段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历次检查在三局管段我都觉得很放心。“4.28”事故让我们警醒,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制度再好,还要靠人去执行。只有解决了人的问题,特别是人的思想问题,才能够开创一个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为全面开展大反思、大检查活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从5月1日开始,我标段开展了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现场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从源头上、从标准上、从过程上全方位进行分析,解决思想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追踪整改情况。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思想。有效监控过程永远比事后排查原因更重要!现场检查永远是我们获取第一手情况的法宝,更是督促标准化落实的唯一途径。

2、在安全管理上,强化了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构建了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活动要求,根据我标段的实际情况,本着严工人先严干部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从机制上对各级干部进行激励和约束,强化干部责任意识。重点完善了以岗位安全素质评议、技术素质评议、工作到位评议、落实自身工作职责评议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细化了干部作风考核制度。在干部作用发挥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干部作风的转变上,提高干部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意识。

3、狠抓职工队伍的安全再培训工作。我们组织了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强化训练,强化了全员的遵章守纪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在全标段掀起了各级人员学安全、懂安全、要安全、保安全的高潮。

4、全体干部职工对“4.28”事故教训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就今年以来的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按照眼睛向内、不留死角的原则查找思想认识、安全管理、设备质量、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的解剖,彻底解决思想上的问题。

5、对全标段的安全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排查。5月2日、3日,指挥部针对影响既有线安全的工点组织了一次全标段的安全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6、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予以完善。收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现在,我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艰巨性,认清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我会深刻吸取“4.28”的深刻教训,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形成一个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我标段下一步施工过度方案已经确定,我标段最大的一次拨接、也是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时间最长的施工即将展开。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绝对安全,我们把安全防护方案已经反反复复审查了多次,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严格的核实,按人、按地点进行防护布置,保证不留死角。施工前,再对作业人员、防护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交底。强化作业秩序,保证作业质量。 拨接施工后,我们会及时将新的既有线进行有效的封闭防护,在保证了既有线的行车安全后再进行客专线的施工。

在今后的施工中,我们会让“4.28”的警钟长鸣在脑中,会把自己的工作和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紧联系在一起。切实、牢固地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责任落实到自己的工作细节,落实到现场的每一步施工中。全面完成建指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第6篇: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总结

安全是工程行业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安全也是越来越受重视,但是依然存的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违章违规操作等现象,造成一系列不可挽回的损失。XXX年XX月XX日发生在XX境内的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死亡等等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生产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警钟。结合以上安全事故分析、中国铁建《关于坚决杜绝麻痹思想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铁建网[2016]177号文件以及公司要求,我项目部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反思的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时间

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

二、活动主题

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牢固树立人命比金钱重要、人命比工程重要的思想

三、活动组织机构 组长:XXX(项目经理)

副组长:XXX(项目副经理)、XXX(项目总工)

组员:XXX(安质部长)、XXX(工程部长)、XXX(物资部长)、XXX(办公室主任)、XXX(施工队长)

本次活动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部,由XXX(安质部长)担任活动办公室主任。

四、安全大检查情况 本次活动中主要检查范围有:

1、季节性施工安全

防洪防汛检查:本工程所在地今年的降雨比往年迅猛,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防洪防汛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之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劳务队对防洪防汛工作意识淡薄,防洪防汛物资、备品配备不足。

防暑降温检查:当前正值持续高温天气的季节,防暑降温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特别重视的重点,检查发现部分施工劳务队对防暑降温工作不够重视,思想意识淡薄,防暑降温备品配备不足。

2、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主要检查现场施工机具、安全防护使用、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施工用电、防火防爆等,经检查现场个别施工机具使用不规范,个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或使用不正确,防火防爆工作不到位。

3、生活区、临时驻地安全

生活区、临时驻地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项目部、各施工劳务队生活区、临时驻地环境卫生、临时用电、防火防爆、厨房卫生等,经检查发现个别施工劳务队使用大功率电器,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生活区、临时驻地环境脏乱等问题。

五、处理措施

针对以上检查发现问题,项目部及时组织各施工劳务队现场负责人开会商讨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指定专人盯控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安质部长组织再次排查,经检查所有检查发现问题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六、检查结果反思

1、在安全意识方面:

在思想认识上,“安全第一”的意识树立不牢。虽然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但不能每时每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不善于从其他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在对待安全的态度上,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由于安全的长期稳定,不自觉造成思想上的懈怠,认为关键环节控制好了,可以松口气,不能从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随时反省、检讨自身的工作,对安全生产没有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敏感性和深入的洞察力。

2、在安全管理方面:

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管理层次责任不明晰,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主次的认识不够,参建人员不能明确认识、深刻理解各自岗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容易造成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现象,安全控制力弱化。

管理持久力不够。表现在安全管理紧一阵、松一阵,现场管理还未进入规范有序状态,尤其是日常管理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对项目部、各施工劳务队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重点工作落实力度不够,影响工作的实效性。

3、在工作作风方面: 存在一定程度的好人主义。发现问题批评教育多,责任制追究少,客观上存在着好人主义思想。

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盯住不落实的人,追查、分析和处理每个在安全生产中的失职行为。没有狠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者的责任,查摆深层次原因,从而导致许多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变了味,出现力度衰减,甚至出现中间梗塞,影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效性。

七、今后工作的打算

1、全员反思,深入查整。以典型事故、案例为镜子,全面开展“查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思想意识,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查班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的落实”,反思安全生产工作盲区,狠抓细节没想到、落实不力的问题。做到检查不走过场,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跟踪整改,要重实效、强落实。

2、强化安全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尤其是要抓好现场作业控制等关键环节、关键处所的控制。

3、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岗位负责、专业负责制。

单位名称

XXX年XX月XX日

第7篇:安全大检查反思总结

根据路局《关于全局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京铁安监„2010‟138号)、运输处《关于车务系统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京运电[2010]190号)文件和调度所„2010‟55号通知要求,定于2010年4月1日-5月31日在全所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调度所统一安排,结合行车调度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一、活动安排

1.4月6日召开全室人员会议,根据调度所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整体安排和要求,制定本室重点工作。

2.行车室主任、副主任全面负责本室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3.加大对调度命令的检查力度,每周对检查的问题,一是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室;二是将查出的问题告知本人;三是对问题较严重的发通知书进行考核。

4.结合调度所4月15日~5月15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电气化区段行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接触网停送电检查。

5.根据京哈、京广线180分钟施工全面展开,CTCS-2区段数字格式命令增多的特点,要求三班倒人员,严格对数据格式命令进行检查,确保100%正确。

6.结合4.26全路运行图调整工作,做好新旧交替的准备和盯控工作。

二、调度命令检发现的问题

1 4月1日-4月30日对分工负责列调台发布的调度命令及数据格式列控限速调度命令进行百分之百的检查,共检查调度命令4343条,检查发现问题30件。

发生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工作不认真,在拟发施工命令前未详细检查施工命令内容,造成调度命令重复封锁;二是命令内容中错字、漏字及命令内容不规范。问题比较严重的甲班京哈二台田玉生发布41

16、41

17、41

27、4132号命令存在下列问题:

1时08分发布4116号命令:

“因燕郊站内施工,自1140次出站后起全站封锁,……”(1140次燕郊站2时11分通过)

4116号命令又说“燕郊站西牵出线至D49信号间线路施工,自2时20分起全站封锁,……”

1时09分发布4117号命令:

“因燕郊站内上行正线至通州间上行线施工,自1140次通州站到后起封锁,……”

问题:4116号命令中燕郊全站分别于2时11分(1140次燕郊出站后)、2时20分封锁2次,4117号命令中燕郊站内上行正线又于2时19分封锁。

3时50分发布4127号命令:

“根据燕郊站报告,燕郊全站除西牵出线至D49信号机间线路外施工完毕,自接令时起开通。”

4时20分又发布4132号命令:

“根据燕郊站报告,燕郊站内上行正线至通州间上行线施工完

2 毕,自接令时起开通。”

问题:燕郊全站应含“燕郊站内上行正线”,燕郊全站(除西牵出线至D49信号机间线路外)3时50分已开通,4时20分又开通一次“燕郊站内上行正线”。

针对调度员概念不清,同地点多次封锁、开通的问题,我们利用交接班会时间,重点进行讲解,同时对有关人员一共发放4张红色通知书进行考核。

三、停送电检查发现的问题

1.接触网施工检修计划没有纳入调度所施工日计划统一管理。

2.一些列调台在与电调办理接触网停送电手续时,不能严格执行停送电签认制度,电列调接触网停送电联系确认本填写不认真,有的甚至不填写。

3.接触网停电时个别列调未能在运行图上及时进行标注。

四、问题分析

通过这次大检查查出的问题,自己认识到,作为行车室主任责任重大,平时上台检查时间少,忙于室内工作,对列车调度员要求不严,管理不细,责任心不强。

五、改进措施

1.由自我作起,每日上调度台检查不少于4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考核。

2.强化了调度命令检查问题的通报与分析考核。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部分调度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作风不严谨,对规

3 章理解不透彻,处理问题不妥当,基础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等问题,与问题责任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讲明错误所在,对出现的惯性和普遍性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考核。

2.修订接触网施工日计划管理办法,施工调度室将业务处提报的接触网停电计划与施工月计划(电报)核对后交供电调度室,供电调度室对接触网停电范围进行核对后返回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将接触网施工检修计划统一纳入施工日计划。

3.由行车室调度室重新给电气化区段列调台更换接触网停送电联系确认本。按调度命令检查分工,每日对列调台接触网停送电联系确认本进行检查。

4.进一步落实调度所关于京九线(津霸)线接触网安全措施,由京九

一、二台每班抽调1人,为安全监督员,对京九(津霸)线接触网停送电安全进行专人盯控。

5.行车调度室加强对列车运行图的检查,规范运行图标记。

行车调度室 2010年5月4日

第8篇:物业公司安全大反思、大检查工作总结

重庆秦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7月6日接到中铁二十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质量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圆满完成集团房地产公司活动部署,物业公司针对本次活动方案,高度重视、积极准备,严格落实、认真检查、整改、记录详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检查方案和落实安全责任人;物业公司以李栋牵头,迅速在7月14日拟定《关于质量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通知;立即落实三个方案,

一、成立物业管理区域检查组;

二、安全事故学习及分工落实管理区域检查和责任人;

三、检查项目及落实整改时间;根据不同阶段,制定不同工作计划,为秦渝物业实施“平安小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奠定可靠基础。

一、 安全事故学习及结合物业公司实际情况讨论

2011年7月8日,由物业公司总经理李栋组织在会议室学习和讨论3.16和5.26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学习和讨论,会上对2011年3月16日下午17:35分,中铁二十局第四工程处承包的通平高速第三合同段栗树咀高架桥工地桩号K14+660,发生人员坠落事故,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物业公司部分工种有高空操作行为,特提出环境部,在高空清洗玻璃或做清洁时,首先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对当事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对工程维修部在高空作业时,部门负责人或领班要到场对作业安全进行指导;

会上还对另外一起5.26严重安全事故进行阐述;江西抚州市5月26日上午9时,市检察院、区政府大楼和区药监局大楼发生爆炸,有5人受伤。据了解,爆炸原因是该市一农民工对其正在审理案件不满所为。物业公司组长强调各部门要做好员工思想工作,要做到员工有思想情绪,领班必上报,部门主管必亲历处理,人事行政部要每月对员工思想做了解,把不安全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秩序维护部要对Q组团、X组团的农民工劳务情况多了解,X、Q组团也曾出现过农民

工讨要工钱时有过激行为;秩序维护人员在岗位要提前发现并留意农民工的动态,要提前发现、提前报告、提前处理。小区门岗人员严格控制物品进入,对带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进行登记,并汇报至当班领班处;对进入小区陌生人员要加强盘问,经业主或工作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巡逻人员在巡视小区时,对陌生嫌疑人员等腰采取监控措施。

二、落实管理区域检查和责任人

1、工程维修部:责任人涂拥军

负责对水、电、气、消防、电梯、机房及各类管道、线路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运行情况,养护检查记录。

2、秩序维护部:责任人胡小林

负责监控系统、周界红外线、消防主机、消防广播、背景音乐、手动报警器、道闸收费系统、感烟感温报警器、单元门禁对讲系统的检查,秩序维护门岗负责人员、物品控制。

3、客户服务中心:责任人陈洁

负责对违规装修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记录;负责对防火门及小区住户门窗安全隐患的检查;负责对值班人员值守情况的检查。

4、环境维修部:责任人赵粹明

负责高空清洁人员的安全常识培训;负责绿化设备的维护检查;负责药品存放管理及检查记录。

5、人事行政部:责任人李春媛

负责对员工食堂和办公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 检查具体情况

在7月9日,物业公司副组长带头,检查人员有李栋、李春媛、陈洁、赵 粹明、胡小林、刘元国、涂拥军对山水天下小区、Q组团、销售中心进行安全大

检查,也发现诸多问,副组长刘元国要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是哪个部门的,部门应该尽快落实,加强整改,在7月19日准备进行复查; 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如下:

四、 检查复查情况

7月19日,物业公司副组长刘元国再次带头,对7月9日检查需整改项目进行复查,复查参与人员有:李春媛、陈洁、赵粹明、胡小林、刘元国、涂拥军;在复查过程中,刘元国要求整改问题,说明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复查情况记录如下:

五、质量安全大检查总结

物业公司通过本次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的实施,全面落实的中铁二十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安全大反思、大检查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在7月份的安全检查中,及时发现了一批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大家努力,整改完成率100%,经过大家对3.16和5.26安全事故的学习,提高了物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特别是工程维修组在学习和培训中,表现优异,对于发现诸多问题,都及时进行整改,完成较好;在今后工作中,物业公司将秉承建设一个“平安、和谐、宜居小区”而努力。

重庆秦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8日

第9篇: 铁路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总结

根据集团“12.30”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集团统一部署,我段全体员工在深刻吸取“12.20”、“12.22”两起事故教训的同时,结合春运前期设备大整治和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准备攻坚战,于xx年1月份在全段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为主要内容的“三整顿”和以查领导、查管理、查作风、查标准、查成效为主要内容的“五查”活动。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逐步提高了各级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全面消除了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死角,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现将我段此次“三整顿”、“五查”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进行部署,广泛动员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开展活动

1、加强领导,深入贯彻 (1)在接到活动通知后,我段立即组织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于12月31日召开了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对上级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及时传达,并决定在1月1日—1月31日开展一次全员参与、全方位整改的“三整顿”、“五查”活动,并要求各单位必须深刻领会活动的意义和目的,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本活动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和各项防范措施的“四落实”制度,按照集团的统一部署做好本段的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自查和整改工作。 (2)段下发了《关于在全段迅速开展“三整顿”和“五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管内各单位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扎实推进本次大检查活动,并且,为使活动真正取得成效,段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上手,成立了以段长xx、党委书记xx任组长的活动领导组,并建立了水电、房建、物管三个专业检查小组,同时在活动时间、要求、内容和形式上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以查领导、查作风、查管理、查标准、查成效等5大项21小项的检查提纲,内容包括查干部作风、查设备隐患、查值班纪律、查制度落实、查操作规程、查作业标准、查工作成效、查安全责任制等。各业务科室、车间在段指导下,行动迅速、雷厉风行,均下发了文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安排、有检查内容、有总结整改,从而为此次活动开展得扎实和细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教育,全面宣传 (1)各车间管理干部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安排、检查、总结和整改等工作亲力亲为,首先,各车间在活动的宣传发动阶段,分别组织召开工班长安全例会、职工大会等,逐级传达会议精神,并在学习过程中进行了全员签名签字活动,并写出了个人反思总结。同时进行“三整顿”和“五查”活动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工作,做到传达到位,不漏每位职工、不留一个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全段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浓郁的活动高潮。 (2)利用段党内简报、支部小报、橱窗、横幅、板报和标语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用舆论导向激发干部职工地参与热情,让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规范自己的行为、注重安全生产变为自觉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本次活动中,我段共悬挂横幅6条,办专题橱窗2期,张贴安全生产标语28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激发了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参与“三整顿”、“五查”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 (3)充分发挥了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优势,由段党总支牵头、由工会、团委负责组织了一支宣传小分队,就如何开展“三整顿”、“五查”活动、打好提速攻坚战、争创模范铁路局、促进和谐铁路建设在各工班间进行巡回宣讲。同时,各车间针对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就此开展了“安全在于高标准”、“树立高标准、完善高标准、落实高标准、实现高标准”等演讲和座谈活动,不仅丰富了职工的安全文化生活,也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自觉性。另外,管内各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等部门也组织召开了工班安全民主分析会,及时了解职工安全思想状况,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稳定工作,针对性地开展了安全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各级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自觉性。

二、加强安全管理,深入自查整改,以实际行动扎扎实实推进活动 为认真贯彻“12.30”集团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三整顿”、“五查”活动落到实处,我段制定详细的自查提纲和工作程序,做了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构建了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活动要求,根据段实际情况,本着严工人先严干部的管理理念,我段以“转变干部作风、落实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细化和修订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经营管理责任制,从机制上对各级干部进行激励和约束,强化干部责任意识。重点完善了以岗位安全素质评议、技术素质评议、工作到位评议、落实自身工作职责评议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修订了干部“五定三率”考核制度和干部月度检查考核制度,细化了机关干部作风考核制度。在干部作用发挥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干部作风的转变上,对干部“五定三率”进行跟踪检查、严格奖惩。对干部按检查中发现类别分别按a类xxxx、b类0.xxxx、c类0.2xxxx折算计入个人“五定三率”量化考核,提高干部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意识。

2、狠抓了职工队伍的休整和安全再培训工作,组织了对电力运行、检修、试验等人员的“两票”强化训练,强化了全员的遵章守纪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在段俱乐部观看了3部安全生产录象片及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播出的6集大型记录片《大动脉》,在全段掀起了各级人员学安全、懂安全、要安全、保安全的高潮。

3、管内各科室、车间、班组认真组织职工对“12.20”、“12.22”两起事故经验教训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就本单位xx年四季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按照眼睛向内、翻箱倒柜、不留死角的原则查找思想认识、安全管理、设备质量、干部作风、职工两纪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通过分类汇总,共查出a类问题1xxxx,b类问题2xxxx,c类问题4xxxx。并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上手抓,深入各班组现场办公,对于段里力所能及的问题,立即拍板。

4、根据活动要求,在管内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段组织了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由段分管领导带队,组织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横到边,纵到底,细致入微的检查,上自各车间的刀闸线路,下自各泵房设备及高低压线路,特别是对贯通线、上水栓等与行车有关的重点设备进行了日常跟踪和针对性检查。本次大检查,不流于形式,随查随纠,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立即整改,使一些长期存在的惯性违章杜绝了、设备隐患根治了、安全漏洞堵住了,为春运及第六次大提速的到来开创了一个队伍稳定、安全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

5、对各单位应急抢险材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和补充,并完善了应急处理预案,包括《贯通线故障抢修应急预案》、《上水栓故障抢修应急预案》、《扫雪打冰应急预案》等,并按照“三到位”即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的原则抓好了落实,分别于1月20日和21日在常德、益阳两个大站进行了大站停电应急处理的演练,从组织、速度、措施、协调、反馈等方面来看,都收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6、强化安全监察的作用,制定和完善了安全监察职责及量化考核办法,要求各安全监察深入一线,认真查摆问题,对于各类故障的分析调查工作,安全监察必须亲自到场,对于“不下去”或者“下去了但发现不了问题”的坚决调离监察岗位。通过这些举措,有效的解决了监察工作不上心、不尽责、不作为的问题,使得全段安全监察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7、全段范围内积极开展了无违章活动,加大反习惯性违章力度,整顿期间,对近期现场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共下达安全督察快报3期,对xxxx违章单位xxxx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罚款,使习惯性违章得到有力的打击,从而为保证现场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提供了可靠保障。 总之,通过开展“三整顿”、“五查”活动,我段全方位、全过程地落实了 “12.30” 集团安全电视电话精神,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挖出了一批问题,整改了一批隐患,解决了一批难题,使安全制度得到了完善,干部作风得到了转变,安全管理得到了规范,设备质量得到了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讲政治高度出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我段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

上一篇:银行大堂经理服务心得下一篇:在科技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