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讨论反思材料

2023-01-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大讨论反思材料

大数据安全视角下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之反思

摘要: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全新理念,其卷起的技术新浪潮正在迎面扑来。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的起点,大数据引发了信息数据功能的巨大变革。古希腊学者毕达哥拉斯试图用“数”认识世界,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仅用“数据”去认识世界,更用“数据”去预测未来。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价值产生了质的飞跃,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公共福祉和国家利益,也带来新的数据安全问题。

在信息时代,各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最大的挑战并非是时代发展带来的巨大变革本身,而是面对这种变革我们尚未“准备好”,其中法律准备正是应对这种变革的基础。在大数据时代引发的信息数据变革面前,原有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能否继续适用?如何继续适用?怎样有效适用?这些既是大数据时代刑事法律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亦是本文所力求解决之问题。

一、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时代背景:大数据浪潮下信息数据的变革

大数据是当前社会炙手可热的概念,但大数据的准确界定尚处于争议状态。大数据由问题视角向价值视角的转变,吸引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关注。在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下,信息数据的功能和价值属性发生了巨变,亦引发了刑法保护体系重新评价的问题。

(一)从问题视角到价值视角——大数据概念的演进

一般认为,“信息”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全部

内容,而“数据”则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载体。“大数据”顾名思义必然是在数量规模上达到一定层级的数据集。最早提出“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是上世纪90年代美国宇航局研究员迈克尔·考克斯和大卫·埃尔斯沃斯,二人在利用超级计算机模拟飞机周围的气流时,发现超级计算机生成的数据量过于庞大,根本无法储存和处理,二人将其称之为“大数据问题”[1]。由此可见,大数据这一概念是作为一种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而先期对大数据概念产生兴趣的亦是理论界,2008年《Science》杂志出版的大数据专刊中,将大数据界定为:“随着人类研究和认识的深化,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在可容忍的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2]这一概念将大数据视为无法有效处理的巨大信息数据的集合,依然是基于问题视角,强调的依然是技术困难。因此,有学者提出,大数据问题“因人而异”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某些组织,数百GB的数据就可以称为大数据,而对于某些组织,数百、上千TB的数据才能视为大数据[3]。

然而,随着信息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处理信息数据集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发现,通过对大规模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能够获取的信息价值亦随之提升,在众多领域,人们都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获得高价值的信息。各类商业机构开始投入到大数据研究中,而对于大数据概念界定的视角亦出现了转化。世界著名的信息咨询公司高德纳公司,率先提出“大数据是大规模、高速流转、种类多样繁杂的具有价值属性的信息,需要新型处理方案对其进行分析,并可以从中获得更好的决策能力、洞察能力与优化能力”[4]。该概念实际上强调的不是技术困难,而是大规模数集据所蕴含的价值,大数据概念已然从问题视角转向了价值视角。高德纳公司提出,大数据一般具有量(volume,数据大小)、速(velocity,数据输入输出的速度)和多变(variety,多样性)三个属性,其中前两个属性为本质属性,三种属性合称“3V”。而部分机构和公司,则在“3V”的基础上又提出第四属性即“4V”,但目前对第四属性依然有所争议。其中,国际数据公司(IDC)认为大数据应当具有价值性“value”,而IBM公司则提出大数据应当具有真实性“veracity”,二者都是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其概念实际上都是再次强调大数据的应用价值[5]。

从大数据概念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早期大数据是作为一种问题出现的,强调的是问题属性,大数据概念关注的是解决问题,提出新的数据处理方案,解决困难。而目前,大数据开始作为一种高价值属性的事物出现,强调的是其价值属性,关注如何从大规模数据集中攫取具有高价值的信息。

(二)信息数据价值的整体提升——大数据引发的信息数据变革

大数据在推动科学研究成果、加快经济增长、为政策制定提供信息、甚至发展国计民生等众多领域显现出的巨大能量,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关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信息数据的潜力还将被进一步释放,大数据赋予了信息数据全新的价值和功能。

1.信息数据变革的表象:大数据在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凸显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新概念,但其应用却迅速地扩展到各个领域,在预防犯罪、航天工程、药品研发、金融信用、社会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应用实例,显示了大数据在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6]。

根据麦肯锡公司的统计,2012年,美国医疗产业有3 000亿美金的收入受到了大数据的分析帮助,而欧洲公共管理部门有2 500 亿欧元的额外收入获益于大数据分析,而大数据技术还帮助欧洲零售业增加了60%的收益。根据国际数据公司预测,大数据所创造的直接价值将从 2010年的32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169亿美元,预计将保持40%的增长率[7]。大数据技术正同信息网络技术一起引领着新的变革浪潮,大数据正成为和资本、劳动力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传统的产业布局、商业运营乃至社会结构都因为大数据技术的介入而改变。而大数据的能量才初露头角,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将与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社会计算等热点技术领域相互交叉融合,在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各个领域,起到更为关键性的作用。

2.信息数据变革的实质:信息网络技术激发的信息数据潜能

人类承载信息的数据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大数据同计算机数据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首先,从大数据的产生来看,传统人类社会亦会产生大量的信息,但是对大部分不涉及重要利益的信息,如日常举动,无法全部以“数据”的形式,通过一定的载体记录下来。而在网络时代,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记录网络参与主体的每一个行为,同时便捷的联系方式(如社交媒体等)极大地刺激了信息的产生和流转,数据量急剧提升。自上世纪80年代起,人类社会存储数据的容量每40个月即增加一倍,2012年全世界每天产生2.5艾字节(2.5×1018字节),而将近90%的数据是过去两年新记录下的[8]。第二,从大数据的收集来看,传统的信息数据如图书、报刊、照片等数据,相互独立,难以整合,而计算机数据,由于实现了信息的虚拟化和网络连接,使大规模的收集数据具有了可能。第三,从数据分析利用来看,传统数据即便收集后,往往也无法充分分析。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收集藏书三千余万册,想要获得有多少册图书中提及了“数据”这一信息,通过翻阅纸质书来查证,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任务,但通过图书电子化和网络化,获得该信息仅需1秒钟。因此,信息数据的价值一直存在,但是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发掘了信息数据的潜力,传统社会无法收集和分析的大量零散、细小的信息数据,在大数据技术下,发挥着规模效应,打破了数据分析的传统线性思维模式,引发了信息数据的变革。

二、当前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审视:以数据性质为核心的二元体系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计算机数据功能扩张,重要性日益凸显。计算机数据法益保护需求亦在同步发展,以数据性质体现的直接价值为核心建构的传统刑法保护体系,开始面临时代的挑战。

(一)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二元划分:专属罪名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

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主要通过两类罪名实现:其一,专门计算机犯罪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二,特定信息数据犯罪罪名,此类罪名较多,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等。当计算机数据属于上述特定性质的信息数据时,可以通过相关的罪名实现刑法保护。

而从保护的视角来看,特定信息数据罪名所保护的数据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国家层面的信息数据,对于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国家秘密、情报和军事秘密;第二,公共层面的信息数据,对于同市场秩序或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商业秘密、信用卡信息和内幕信息;第三,个人层面的信息数据,对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包括个人通讯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可见,刑法对于特定信息数据的保护,依然遵循的是传统的刑事立法传统,即只对重要的法益进行保护,对于特定信息数据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信息数据背后的特定利益。

(二)计算机数据专门罪名的考察:计算机数据的保护范围设定

作为对信息时代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趋势的回应,我国刑事立法设定了计算机犯罪专门罪名,而其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都直接指向侵害计算机数据的犯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同上述特定信息数据犯罪罪名不同,专门计算机犯罪罪名对于计算机数据已经不考察其数据的性质,而是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全面的刑事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刑法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罪名,但立法机关的立法关注并不是计算机数据,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系统思维”下,计算机犯罪罪名重点制裁的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而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依然遵循了传统的立法理念。具体来看:其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视为对侵害计算机数据预备行为的制裁,但仅能适用于侵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保护国家层面的信息数据是一致的;其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虽然在罪状上并未限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但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限定为“身份认证信息”,将刑法的保护限制在身份认证计算机数据领域;其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裁的是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的行为,而没有涉及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其关注的重点依然是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影响,而不是计算机数据本身。因此,在专门罪名下的计算机数据保护,实质上同特定信息数据保护罪名一样,只保护同特定利益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数据。

(三)现有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特征:线性思维模式下以数据性质为核心

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刑法对计算机数据的保护遵循的是一种线性思维,将计算机数据同其他法益直线、单向地联系起来。整体立法思路为:判断计算机数据的性质——分析该类性质数据同何种利益直接相关——决定该利益是否需要刑法保护。计算机数据是否受到保护,由计算机数据的性质决定,此种模式下,计算机数据被分为重要的信息数据和普通的信息数据,只有前者才能受到刑法的保护,而后者则不被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

因此,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保护传统法益是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出发点,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并未被作为具有独立性价值的法益进行保护。计算机数据具有从属性,只有计算机数据中包含的信息明确具有人身财产价值或公共利益价值时,计算机数据才会作为特定法益的载体受到保护。换言之,目前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是“以质取胜”而非“以量取胜”。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首先关注的是计算机数据的性质,而不是计算机数据量的大小,对于日常的、零散的、不直接体现重要法益信息的计算机数据,无论数据集规模多大,都不是刑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的滞后:时代变革下的法律准备不足

从2009年联合国的“数据脉动计划”到2010年英国的“数据权运动”,再到2012年美国的“大数据战略”,直至2013年新加坡等国家的“大数据治国”[9],短短几年时间,大数据由一个新技术名词上升为国家战略,人类“大数据时代”的序幕已经拉开。大数据的巨大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已被世界所普遍认同。信息安全的关注点正在经历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到“公民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再到“人与数据”保护的转变[10]。刑法理应对于大数据进行充分的保护,然而在面临着时代发展带来的全新法律挑战时,目前的刑法保护体系暴露出了法律准备的严重不足。

(一)老问题抑或新挑战——信息数据刑法保护的时代更新前提

大数据技术引发了信息数据变革,大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进而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变革。在经济领域,大数据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商业结构,数据取代了传统商品成为网络公司追逐的新财富。“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是一家数据公司,我们做淘宝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货,而是获得所有零售的数据和制造业的数据;我们做阿里小微金服的目的,是建立信用体系;我们做物流不是为了送包裹,而是这些数据合在一起,我们对一个人的了解远远超过你,你是不了解你的。”[11]在社会管理领域,大数据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如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车载GPS和车载电话,记录实时的交通路况信息,经过迅速地分析处理后,再将交通堵塞、道路险情等信息发送给车主;气象管理部门通过庞大的传感器网络,分析实时的气候变化,给农业、公共卫生、能源等产业提供预警和应对策略[12]。治安管理部门则开始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分析和预测,对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13]。

那么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对刑法而言,大数据所带来的究竟是什么?大数据的核心是数据,而庞大的数据规模决定了其只能是计算机数据,大数据的单位亦借用了计算机数据单位。大数据关键是解决方案,即分析海量的数据,从中获得有针对性价值的信息,虽然不排除新型硬件的支持,但解决方案的核心依然是软件程序。计算机数据、软件程序尽管都是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但是刑法已经对二者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从表面上来看,大数据似乎并未引发新的刑法问题。无论是计算机信息还是软件程序,看似都是“老问题”。然而,大数据是量变引起质变的最好诠释,当数据达到一定规模,数据的性质、价值和保护需求都产生了质的变化。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提升,大数据社会是信息时代人类社会最新的发展方向,在引发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变革时,法律领域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方面,大数据在成为商业财富的同时,必然引发逐利的犯罪分子的关注,成为新的犯罪对象;另一方面,大数据在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引发积极的社会效益时,其滥用亦会引发公共利益损害,乃至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技术的“双刃剑”色彩再次彰显。

(二)新法益增生和传统法益弱化——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滞后表现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出新技术,但刑事立法可以保证相对的稳定性,大部分新技术只是带来了犯罪工具的更新,并未对刑法罪名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整体来看,新技术主要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引发刑法的变革:其一,新技术催生了新的重要法益,引发了法益保护的新需求;其二,新技术改变了社会运行模式,传统犯罪行为异化,刑事法律无法有效评价,传统法益的保护出现严重缺失。

1. 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信息数据独立保护需求

大数据最为核心的特征是以“量”取胜,组成大数据的每一个零散数据都有价值,但其价值只能达到一定的数量层级,并依托合理的分析方式,才能实现。而我国目前对于信息的保护所强调的是“质”,只有直接体现重要利益的信息才被保护,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是依托于其直接相连的“利益”,计算机数据并未被视为独立的法益。然而,大数据巨大的商业、社会、国家安全等价值,已经不容刑法忽视。以个人为例,如果得到特定个体对其计算机一次操作的数据,能够获得的信息量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日常操作,该信息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获取此类日常操作数据的数量不断地累积,达到一定数量级时,在网络时代,你几乎可以得到该个体的全部信息,包括生活习惯、消费习惯、身份信息、金融信息、工作信息、健康信息甚至情感状况。对于社会和国家亦是如此,社会和国家都是由个体组成的,通过对大规模个体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社会、国家的整体特征、发展趋势等一系列信息。同传统的线性思维模式不同,大数据的法益是基于非线性思维方式,通过全部信息数据所共同体现的。例如,在线性思维模式下只有直接包含财产信息的计算机数据才同财产权益有关,但非线性思维方式则不再依赖这种联系,在不获取财产信息的前提下,大数据分析通过用户大量的其他信息,亦可以间接地获得财产信息。在大数据非线性思维模式下,同一个大数据集中同时蕴含着个人隐私数据信息、商业财产价值信息、公共利益信息,而获得何种信息则取决于对大数据分析的方式,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中首先判断计算机数据性质的思维模式,已然难以维系。

大数据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法益,它不再依附于传统法益,而是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属性。在个人层面,大数据收集同个人隐私权密切相关,体现着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在社会层面,大数据开始了商业化,体现着财产权益;在国家层面,大数据还具有了公共属性,特定的大数据中包含着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体现着国家利益。因此,传统刑法保护体系将计算机数据附属于特定的传统法益,已然同社会发展相脱节,大数据法益是隐私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混合的一种新型法益,需要刑法予以特定的保护。

2.大数据带来的传统犯罪异化挑战

大数据将大量不同性质的计算机数据整合在一起,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数据、利用信息数据的方式,而传统的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也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以商业秘密为例,作为商业秘密的某公司产品特殊配方,一般无法直接获得该特殊配方的信息,但是如果获得该公司购买原料清单,原料使用、库存、处理情况,只要数据获得足够广泛、真实,则可以通过上述大数据的分析,推测出该公司配方中的材料种类和配制比例。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亦是如此,“棱镜门”事件已然向世界昭告,网络空间将是未来谍战的“主战场”

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对微软、雅虎、谷歌、苹果、威瑞森电信等国际网络公司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发掘和分析,获取有用的价值情报,该计划主要针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公民,中国公民的网络数据也在棱镜计划的收集范围之内(参见胡若愚.《美“棱镜门”引全球哗然》,《浙江日报》,2013-06-12(8))。

。通过对网络空间中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获取重要价值信息将成为全新的趋势。但是,由于没有直接侵害上述特定信息,而只是利用了信息的相关性,获取了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原有的罪名体系显然无法进行有效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远超以往任何时代,大数据目前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避免大数据领域成为“无法空间”,建构新的大数据的刑法保护体系已经刻不容缓。2014年2月,我国首家大数据平台中关村树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试运营,至2014年9月,该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交易金额已经达到842万元。实际上,大数据交易早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兴起,2008年成立的美国Factual公司,就是近年来涌现的无数出售大数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包括Facebook、CitySearch、AT&T及其他一些公司都会使用Factual来获取相关信息,而相关信息的价格有时高达成百上千万元。而更值得注意的是,Factual公司目前唯一的一家海外办事处,就位于中国上海。基于中国巨大的网络用户、大数据资源的可观和未来市场的广阔[14],大数据的共享和交易,将是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特定的大数据,对其分析有可能获得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如果此类数据可以随意收集、使用和交易,那么无疑是对传统信息数据罪名体系的重大挑战。

四、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司法解释扩张和立法更新

计算机数据同信息时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随着人类信息交往的扩张和大数据技术的提升,计算机数据的影响和重要性还会进一步提升,完善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是信息时代刑事法律准备的关键一环。

(一)完善的基本理念——保持谦抑性下扩大保护功能

依托于计算机数据的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后的必然产物。而对于计算机数据保护的完善,亦必须注重同社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相一致,树立在保持刑法固有谦抑性的基础上,合理扩大对计算机数据保护的基本理念。

1.刑法固有谦抑性的保持:刑事制裁适用的审慎

计算机数据是未来的“新石油”,被许多国家上升为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层面[15]。因此,扩大和加强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基于刑法自身的谦抑性,数据保护亦不能过度依赖刑事制裁,否则不仅有违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平衡,更有可能阻碍未来信息数据的应用和发展。一方面,必须要承认,大数据技术兴起后,计算机数据价值的变革,法律层面准备严重不足,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定的脱节。这不仅出现在刑法部门法领域,而且是对所有部门法的共同挑战。关于大数据的概念、分类、技术保护、交易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民事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刑法不宜“越俎代庖”,对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尚未规定的侵权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大数据“以量取胜”和“非线性思维模式”的性质,决定了信息数据只有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计算机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网络设备、自动化处理设备、物联网设备和个人之间流动交汇才能充分获得发展和应用。因此,尽管部分收集信息数据、利用信息数据等行为会威胁到隐私权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但不能对大数据的流转一概严禁,刑法应当有所区分,仅关注其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扩大:满足计算机数据的保护需求

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改变计算机数据保护滞后的现状,必须扩大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满足计算机数据作为新型独立法益的特殊保护需求。扩大刑法的保护必须要考虑和包容大数据技术的特性、进步和创新,但是应当明确的前提是,刑法所要扩大保护的是计算机数据而非“大数据”。首先,大数据是一类特殊的大规模数据集合而不是独立的法益,组成大数据的计算机数据才是独立的法益,如果将刑法保护的对象视为大数据,那么即意味着刑法只保护达到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而不保护组成大数据的小规模数据,这不仅违背认识规律,而且也同大数据的特性相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侵害零散和较小规模计算机数据的行为,不需要刑法的介入,并不是刑法不保护小规模数据,而是此类行为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侵害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是由我国刑法和行政法二元分立的特性决定的。其次,大数据技术尽管发展迅猛,但依然处于发展初期,大数据概念本身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可变性,刑法不宜将大数据这一概念引入到法律规范之中。因此,大数据是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计算机数据变革的集中体现,但其属于一种技术层面的概念,而刑法真正应当关注的是组成大数据的计算机数据。

目前,大数据的流转过程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计算机数据预处理、计算机数据存储及管理、计算机数据分析及挖掘、计算机数据展现和计算机数据应用等一系列行为[16]。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可以整体分为计算机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机数据的利用两类行为,二者是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流转的核心和关键,确保计算机数据被合法获取和利用,可以充分实现计算机数据的保护。例如,鉴于计算机数据价值的凸显,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窃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可以归类为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又如,对于合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后,非法出售、提供计算机数据,侵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类为非法利用计算机数据行为。而刑法对于计算机数据的扩大保护,主要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和非法利用计算机数据两类行为,予以充分合理的刑法评价。

(二)完善的司法途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潜能的发掘

大数据技术带来了社会运行机制的变革,刑法亦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来实现更新,但现有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并不需要完全推倒重来。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信息时代的技术创新和数据集中而颠覆,现有的罪名依然有较大的潜力,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完善,司法途径是首要的选择。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重新解释

上文已述,为了实现对计算机数据的保护,刑法设定了专属罪名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由于在立法之初,就限定仅保护特定性质的计算机数据,例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因此,无法实现大数据时代对计算机数据全面保护的需求,亦无太多的扩大解释的空间。而作为专属罪名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专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罪名,适用的领域相对更加广泛。然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将本罪成立的“情节严重”限定为犯罪对象为“身份认证信息”,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的计算机数据鲜有被纳入到本罪制裁范围的结果。但实际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亦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作为兜底型条款,那么目前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将全部的“计算机数据”都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界定,“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当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全部数据。应当说,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已经基本可以涵盖所有的计算机数据。一方面,该概念涵盖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硬件,不仅包括了计算机这一计算机数据的核心硬件,而且包括了移动设备、云计算设备、物联网设备等具有网络、通讯、自动化控制功能的最新硬件;另一方面,存储、处理、传输也基本上囊括了上述硬件设备中的全部数据,因为任何数据,无论是产生于现实空间信息的电子数据化还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生成的数据,都必须经过一定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过程;因此,计算机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个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制裁全部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的线性思维模式,不再根据数据的性质进行保护,而是基于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对数据“量”进行保护。具体来看,当前的主要工作应当是,对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重新的解释:其一,增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的定量标准,例如对于非法获取5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其二,增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量的定量标准,例如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量累计达到1GB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其三,保留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规定,考虑到罪名适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现有的标准应当予以保留,特别是“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这一开放性标准,可以保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有一定的弹性,避免重复立法或解释,应当继续适用。

2.司法途径的局限性和不足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是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的关键之一,通过刑法有效制裁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可以阻断对计算机数据进行进一步非法利用的行为,确保隐私安全、数据财产安全以及数据背后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重大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网络社会中,虚拟性和技术性是网络的两大核心特征,网络行为的实施必须要依托于一定的技术支持。网络平台的兴起,给人类社会提供了更便捷、优异的服务,但用户和网络平台互动的增多,也必然会导致网络平台获得的用户数据信息日益增多。而网络平台获得这些数据是合法的亦是必须的,例如使用搜索引擎时,搜索服务公司必然会获悉你搜索的关键词。使用网络购物时,网络经销商必然会获得你的购物信息、送货地址、支付方式、联系方式等一系列信息。目前流行的云存储技术,几乎可以将个人信息系统中的全部信息数据储存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器中。对于此类合法获得计算机数据的网络平台,显然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如果上述平台对获取的信息进行非法利用,例如非法出售、非法提供等,其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信息数据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特定性质数据时,例如用户上网记录、用户搜索记录、用户购买商品记录等等,现有的刑法罪名体系显然无法进行有效评价。因此,面对大数据引发的刑法挑战,单纯地依靠司法努力,无法实现对计算机数据全面有效的刑法保护,必须要借助一定的立法更新。

(三)完善的立法途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微调

大数据被视为现代科技的第三次浪潮,推动着刑法保护重心由“计算机信息系统”向“计算机数据”转化,立法机关对此并非完全视而不见。近期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亦对部分罪名进行了修正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增强了信息数据保护。然而,《草案》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未能跳出根据信息数据性质进行保护的线性思维,有必要对草案中的规定进行微调,以满足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完善的需求。

1.《草案》的核心缺陷——“个人信息”范围过窄

审视《草案》中信息数据保护相关的修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草案》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主体进行了扩张,不再限定为“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二,《草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扩张,不再限定为必须是“他人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是适用于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其三,《草案》增加了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的行为,未来有可能独立成为新的信息数据保护罪名。整体上,《草案》扩大了现有刑法罪名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草案》还是依照对传统的信息数据性质进行保护的线性思维模式,将保护的视角集中在“公民个人信息”而非全部的信息数据,刑法保护对于信息数据的全面保护依然未能实现。

关于“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未能给予明确界定,而域外立法普遍对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例如,欧盟《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中将“个人数据”界定为:“任何与已经确认的或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数据主体)有关的信息;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考他的识别号码或他所特有的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和社会识别等众多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可以对其进行确认的人。”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个人数据”规定为:“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则规定“个人资料(个人数据)”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以识别该个人之资料”[17]。由此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同“身份识别”具有密切联系,主要针对的是能够识别出信息所有者身份的信息数据。因此,《草案》虽然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有所扩大,但对于“身份识别”以外的信息数据,依然无法纳入到保护范围,但此类信息数据同样具有重大的价值。

2.《草案》的微调——实现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的全面保护

刑法的稳定性要求刑法规范不能频繁变动,因此理论研究应当重点关注刑法问题解决的司法途径,而不能全部推给刑事立法。但是,面对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冲击,传统立法理念已然滞后,刑事立法更新是时代的客观要求,而时值立法机关进行新的一轮立法修正,应当充分把握这一契机,在现有《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表述进行微调,满足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保护的需求。

对于《草案》第十六条的微调首先体现在对于数据类型的规定上,应当将现有的“个人信息”调整为“信息数据”,实现对于信息数据的全部保护。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中心是计算机数据,但是鉴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并且考虑到保证新立法的弹性和适用周期,此处依然使用“信息数据”这一计算机数据的上位概念。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大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的门槛较高,所以,目前大数据的所有者多为单位。司法实践中,非法攻击、窃取大数据的行为,多针对单位实施,刑法不将单位的信息数据纳入到保护范围是明显的缺失。因此,对于“信息数据”所有权的主体,亦应当进行一定的扩充,不再限定为“公民”自然人,而将“单位”的信息数据同样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同时,鉴于信息数据同隐私权、财产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一系列重要利益密切相关,调整后《草案》第十六条的罪名,不适合再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将其置于分则第六章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更加符合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规则。因此,《草案》第十六条中的规范内容应当调整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八十二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单位或公民的信息数据,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单位或公民的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单位或公民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将作为新增设的罪名,而现有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作为新增罪名的特殊罪名,对信息数据实现差异性保护。

参考文献:

[1]COX M, ELLSWORTH D. Application-controlled Demand Paging for Out-of-core Visualization[C]//YAGELR,HAGEN H. In Proceedings of the 8th conference on Visualization’97. Los Ala mitos:CA: IEEE Computer Society Press, 1997: 235.

[2]CUKIER K. Data, data everywhere[EB/OL].(2010-02-25)[2014-10-11].http://www.economist.com/node/15557443.

[3]GUTERMAN J. Release 2.0: Issue 11 Big Data[M]. Eureka: O'Reilly,2009:1.

[4]BEYER M A, Laney D.The Importance of “Big Data”: A Definition [EB/OL].[2014-11-13].

https://www.gartner.com/doc/2057415?ref=clientFriendlyURL.

[5]University Alliance:What is Big Data? [EB/OL]. [2014-12-15].

http://www.villanovau.com/resources/bi/what-is-big-data/#.VI2dN6XnZH4.

[6]SEGARAN T, HAMMERBACHER J. Beautiful Data[M]. Sebastopol: O'Reilly, 2007:xii- xiii.

[7]梁爽.大数据大变革[J].发展研究,2014(11):8.

[8]TAYLOR J.What is big data? [EB/OL].[2014-12-16].

http://www-01.ibm.com/software/data/bigdata/what-is-big-data.html.

[9]李后强.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思维[N].四川经济日报,2014-11-10(1).

[10]于志刚.“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13(3):10.

[11]马云.做淘宝不是为卖货而是获得数据[EB/OL].(2014-11-29)[2014-11-30].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41129/072920954783.shtml.

[12]BERTO J C.大数据与开放数据的政策框架:问题、政策与建议[J].郑磊,徐慧娜,包琳达,译.电子政务,2014(1):7.

[13]李蕤.大数据背景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与侦查策略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50.

[14]屈一平.兴起与欠缺:揭秘大数据买卖在中国[J].小康,2014(11):74.

[15]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6):647-657.

[16]涂新莉,刘波,林伟伟.数据研究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4(6):1613.

[17]姚维保,韦景竹.个人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策略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8(2):39-41.

Rethinking Criminal Law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in

Perspective of Big Data Security

TIAN Gang

(Law School,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Criminal Law has been facing a big and new challenge in the problem of Big Data Security. Promoted by the big data’s technical, the value nature of computer data has realized a qualitative change through a quantitative change, which has generated new demands of law protections and weakened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As a result,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system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has been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Reinterpreting the crime of illegal access to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and fine adjusting related rules i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Nine will be the inevitable path for judicial and legislation that has been dedicated to improve Criminal Law System protecting computer data.

Key words:

big data; computer data; criminal protection

(编辑:刘仲秋)

作者:田刚

第2篇:安全大讨论反思材料

一、习讨论开展情况:

针对省公司系统最近发生的四起事故,我班12月1日至3日组织了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了四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讨论了其中的违章行为,每人根据自身对这四起事故的理解,并对照工作中自身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写出反思材料,12月16日公司领导、施经理等又来到班组与大家一起讨论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思想行为方面

班组每位员工对规章制度学习很是清楚,但在工作中存在麻痹大意,为了赶工作进度,忽视安全的细节问题。例如,在处理110千伏银滩变银五路电缆事故过程中,在没有填写事故应急抢修单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将工作人员带进工作现场的违章现象,充分说明工作负责人不清楚工作流程,思路不清晰,一心只想完成工作任务,忽视了对安全风险的控制,说明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蛮干,凭感觉工作,投机取巧,导致工作行为不受控,现场违章指挥,而工作班成员思想麻痹,习惯性的认为工作负责人说了算,不仔细分析现场情况,工作负责人说什么就做什么,违章进入工作现场,缺少对自己安全保护的意识,将自己的安全置之身外,失去了监督,所以安全工作是整个工作过程

中,各级安全控制的环环相扣,如果一个环节失去控制,那必将导致事故的发生。人员思想存在的问题还是要靠经常教育来解决。

2、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现在班组、工区安全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对安全制度各级人员都做不到严格执行,一遇到实际问题,每个人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不一样,各自自以为是,以自己认为的工作重点为依据展开工作,都没有将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上,安全制度执行不严,归根结底还是安全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工作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也许因为赶工作进度,也许因为受天气影响,总之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让工作人员立场不坚定,将填写工作票、危险点分析等安全控制手段看作是无关紧要的小事,不严格执行制度,现场安全监督员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不监督安全制度的执行。

3、设备方面

35kV及以下的电缆,规程中要求做工频交流耐压试验,我班现缺少串联谐振耐压设备。

2、四县公司及运行工区各变电站的绝缘工器具,每年都分两次到我班进行试验,这种方式存在一定弊端。

各县公司及变电站离公司本部路途远,绝缘工器具在送检时缺少保护措施,杂乱混装,车辆一路颠簸造成绝缘工器具损坏。或因为混装挂蹭造成绝缘工器具编号看不清或丢失,不

利于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绝缘工器具在试验后运回各县公司途中也许会遭遇恶劣的气候,如冰雪天气、下雨等情况,造成绝缘工器具受潮等情况。

4、现场作业方面

1高压班人员年龄普遍年轻,现场工作经验不足。

2现场也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发生。

5、管理方面

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规定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制度。

三、整改措施

1、针对工作负责人清楚事故处理流程。

防范措施:将各种情况下的工作重要环节编制成工作流程图,并打印粘贴在各工作负责人的办公桌旁,以便工作负责人在处理工作任务时参考查阅,并检查有无遗漏。

2、针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

防范措施:加强监督,统一认识,每周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活动,不因赶工作进度而造成不执行规章制度。

3、针对缺少试验设备的情况。

防范措施:及时申请购买电缆串联谐振耐压设备。

4、针对绝缘工器具试验问题。

防范措施:建议每年由试验人员结合变电站设备特巡,在各县公司对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以减少绝缘工器具的损坏。

5针对现场作业人员普遍缺乏现场工作经验。

防范措施:班组加强新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业务技能,保证现场安全作业。

6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

防范措施:安监人员到岗监督,并对违章现象进行罚款。

严月玲2010年12月18日

第3篇:大反思大讨论剖析材料

——名山县林业局胡亮

时光流逝,我从事林业工作已将近二十几多个年头。在新的世纪里,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再加上自己主观的努力,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认真总结以往已经过去的工作、学习,深刻剖析自身不足。

在思想上,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我认真研读马列著作,领会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伟大领袖思想的精髓,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颁布及实施、教育界的新动态,以此进一步端正自己的工作动机,严肃自己的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我还认真学习《森林法》,了解内容,明确作为一位干部职工有那些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怎样去做,并努力以这些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上,我认真学习,力求做好每一项工作。经过这些年的工作、学习,当工作头绪纷繁复杂时有时无法合理平衡轻重,处理时方式、方法不对路;考虑问题不全面,有时凭主观的想法办事等等。

认真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从自身找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缺乏深刻的认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存在距离,有些只能是想法,并没有演化为具体的做法。

2、工作的经验还不够丰富,同时也要注意这方面的积累。

背的越重,工作反而越难开展。这需要我解放思想,放下包袱,本着只要立足点站稳,基本点站牢的原则,大胆、细致地开展本职工作。

改进措施:

1、带头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综合素质。

文化修养是人们为掌握和运用文化一般知识所进行的努力学习,以及所达到的一定素养或水平。我们要努力刻苦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学习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本领。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范,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2、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理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重要的实践在于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为群众做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把本职当作党与政府赋予每个干部职工的任务和使命,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人民,是看实践。”我们一定要看到自己的责任,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对干部充满期待和信赖的眼睛,严格要

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这一重要思想,真正做一个人民的好干部。

3、剖析自己,虚心接受,更快进步。

我知道严于剖析自己,需要一些勇气和信心,但它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剖析自己的过程是正确认识自己、深刻认识问题的过程,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具体行动,也是对自己的实际考验。我也知道正确认识自己特别是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错误是很不容易的。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认识自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人们常常是夸大自己好的一面,对于自己的弱点总是原谅的,还往往把弱点看成优点。”我觉得我不能就滞留于现状,我要做到真正剖析自己,要为自己定好位。我不能把自己降低为普通老百姓,不能仅仅按老百姓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正确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第4篇: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汇报材料

技术组“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

汇报材料

近期,我集团公司连续发生了几起伤亡事故,使的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十分严峻的局面。面对当前的不稳定形势,我作为通风工区一名技术人员,从自己的工作入手仔细的进行了反思:

一、工作和各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面:一是工作盲目,没有标准、目标,缺乏认真工作作风。工作上一直还处在领导安排什么完成什么,满足于草草了事,在每次省局检查中到暴露出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二是深入现场不够,一直认为自己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陈部长把“一通三防”地面资料准备好就可以了,对井下现场了解不够,在制定措施时,有些措施不能在现场做到切实可行。

个人方面:一是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个人原则性不强;总是顾及情面,撕不开面子,有时看组员表现不错或是个人关系较好,在处理他们存在问题的时候就是轻描淡写、点到为止,没有真正的帮助他们改正,从而直接从容了他们的错误,使得技术组有些工作失去了目标,失去了标准。二是超前意识差,没有提前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意识,最后把简单工作变成了比较紧要的工作,导致工作出现了许多漏洞。

二、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一)要严以律己,强化监督,作为一名技术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二)提高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意识,加强井下现场管理的学习,作为通风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手勤、腿勤、嘴勤,要有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平时还需要继续加强业务学习,向有经验的老工人师傅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把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责任作为重点,将技术组工作明确分工,使每个人了解自己的工作重点,通过长时间的积累,不断把各自的工作做精、做细,使在今后检查中不再出现同样的错误。正真做到按规章制度办事,不断地提高各自的工作能力。

总之,从现在开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存在不足和差距,在的工作中严肃对待,积极改进,力争在今后工作上有更大的进步。

第5篇:“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活动个人剖析材料

根据《中山市公安局开展全警“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活动方案》的要求,聚焦公安部“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的主题,我积极学习市委赖泽华书记在我局的调研讲话精神,围绕近期个别民警辅警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表新时代,思想境界有差距。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深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做到了带头学、带头讲、带头做,但是受个人理论水平制约,距离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还有差距。有时认为只要看过、学过就行了,对“怎么学、学到什么程度”缺少一个整体计划,系统性、研究性学习还远远不够,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影响了理论学习的效果。

(二)对标新要求,党建工作有差距。认真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是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不打丝毫折扣。但细细反思,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性原则等方面,还是缺乏见底到边、较真碰硬的作风和韧劲。

(三)对照新标准,自我要求有差距。走上领导岗位以来,我一直告诫自己:处于特殊位置,不搞特殊待遇;负有特殊责任,没有特殊权力。但有时觉得自己是一名老党员,党性观念强、底线思维牢,是非观、大局观从未偏移,作风方面不会出问题,因此不自然就忽视了党性修养的锤炼,思想上也不自然就会有宽松现象。特别是受社会一些庸俗思想的影响,放松了自我要求。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面对不断发展的形勢任务,自己虽然能够认识到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也尽可能抽出时间加强学习,但主观上的积极性、主动性,投入学习的时间、精力都有所下降,学习不系统、不全面、不深入,真正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还不多,特别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没有深刻地理解领会,以致于指导实践谋划工作的视野不够开阔。

(二)思想改造抓得不够实。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面临的形势任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时代性的变化,思想文化日趋多元多样。在这个过程中,自己虽然牢记是一名共产党员,但在潜移默化、日久天长的影响中,还是不自觉地放松了警惕、降低了标准,对一些不良现象、不正之风总认为是社会大环境造成的,没有旗帜鲜明地去反对和抵制。这些都是与党章的要求,与共产党员的本色相违背的,都是有损于事业和个人的。

(三)自我约束抓的不够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这些挂在嘴边、响在耳边的教诲应该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座右铭”和“护身符”。对照这些要求感到自己在一些方面放松了。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恭维的话多了,批评建议少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很好地自我提醒、自我告诫,面对不良苗头,更多地是“随大流”。这都是有损于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和风气的。

三、下步整改措施

(一)对党忠诚不变色。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和全体党员同志们一起,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把对表看齐的政治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与行,以新思想引领新征程,以新姿态奋进新时代。

(二)求真务实转作风。树立队伍管理高于一切的理念,抓管理、立规矩、严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刚性落实,始终保持从严洽党、从严治警的高压态势。坚持把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作为永恒的主题,进一步转变观念、更新理念,深入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规律、掌握主动,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提高服务保证效能,凸显政治工作生命线地位。

(三)严守底线做表率。倍加珍惜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和培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为政清廉,常给自己念“紧箍咒”,任何时候都不忘政治纪律这条“生命线”,不触法律这条“高压线”,不碰党纪这条“警戒线”,以良好的言行和品性立起“好样子”。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自觉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决不因“私利废公事”,决不为“私事弃公道”。

第6篇:煤矿安全大反思大讨论(精选)

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

汇报材料

近期,集团公司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安全形式极为严峻,安全局面十分被动。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紧急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转变作风,强化基础,防范事故,反思不足,确保安全。我们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暨干部作风大整顿,扎实转变干部作风,深入推进“142”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学习安全,杜绝违章,为完成我公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夯实基础,现将汇报内容汇报如下:

一、大反思、大讨论

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煤矿战友以血的教训是否能换回我们的良知?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煤矿、谨慎一辈子,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

1 能麻痹大意凭侥幸。总之,我们不让矿工兄弟的血白流,我们煤矿不能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如果稍有大意、必然出事,而且事故残酷,一旦发生不可原谅、不可挽回,我们就是要在提高安全保证程度的基础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小题大做。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一定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解决“不得病”的问题。

四是一定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要求的落实。本质安全讲究内在的本质安全,首要的是人的本质安全,这就要求对员工要一手抓教育,实行正面引导,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一手抓制度约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目的是解决 2 保护自我的问题;本质质量就是要干标准活,高标准干活,规范操作,不糊弄自己、不糊弄别人。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过程、人的行为都要依照标准去规范。要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哪些还没有标准,先把标准明确了,再按照标注去做,就是规范。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凡事有标准,凡事按标准去做,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习惯纠正的过程。

五是要重点工程重点抓。矿、专业、区队、班组、现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工程管控到位。目前我们矿井季节性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同样也都是安全管理重点,都要牢牢掌控。

六是要关键人物关键抓。哪些是关键人物,首先是我们的班组长。最近从国家安监总局层层下文。为此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班组、班组长这个层面工作的重要性,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对班组长要使用更要培养,要有工作标准、要有培养标准,要使班组长层面与我们的管理顺势并道,形成认同,并通过班组长将我们的管理有效的辐射放大。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老习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

3 七是要职能部门职能抓。技术业务保安很重要,职能部门是做标准、出规程、定规矩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能重点,各个部门的职能首先要放在业务保安上,安监处就是要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调度室要调度指挥生产更重要的是要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臵;工会就是要围绕民主管理、班组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其他部门同样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把业务保安放在第一位臵,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二、大培训

(一)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造成“三违”的主要因素和对象是人,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分析和掌握造成员工“三违”的不同思想,对有效预防和减少“三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期间,要在认真分析员工在“三违”中的心理状态,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二)引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

一是各队组利用“二〃五”安全活动、班前、班后会,组织员工进行事故案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

二是继续引深“三个操作要领、三个事故案例”及“手指口述”的学习,达到人人背诵通畅、个个领会精神,并能应用到工作当中。职工“两个三”及“手指口述”掌握不熟练、发生“三违”或出现责任事故,要追究队组相关人员责 4 任。

三是全面引深 “12.60” 安全工作法教育,突出把班组工作的“四无四保”制定、案例教育、“三违”帮教、“二〃五”督查、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当作员工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形成闭合管理。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培训。

各部门要针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点的从业人员,采取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在现场操作技能和识别隐患、处理隐患水平。要将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作为“反三违”培训教育的重点。由分管培训的副书记负责,职工学校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2014年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纲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深入开展严重违章和违章事故处罚规定的培训。 各部门、各队组要参照《阳煤集团对违章和违章事故责任处罚的规定》(阳煤发[2012]472号)中矿井61种严重“三违”行为中的处罚条款及内容传达给每一位员工,造成员工发生违章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安全教育方式方法太单调。安全工作是天天讲,月月讲,大会小会都要讲,职工明显有厌烦情绪,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你说你的我干我的,安全教育达不到实效 干部对职工的业务培训不够扎实。现在的培训大多流于形式,干部在会上讲一

5 讲,职工在本子上记一记,就算完成任务了,一遇到问题还是不知所措。

安全教育不能总是强行灌输,时间长了肯定会造成职工的反感,根本就听不进去,应当采取更为灵活,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真正明白安全隐患的危害性,让职工真正懂得安全大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真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通过看录像,讲故事的方式,让鲜活的事例教育职工,每一次的事故都是因为违章违纪引起的,只有遵章守纪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让职工深刻理解开展“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的深刻意义。 干部应当在每次的业务学习后,通过提问、考试的方式检查学习的效果,对学习不认真的职工进行督促甚至考核。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怎么做才是安全的,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

第7篇:安全大讨论与反思[精选]

安全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

随着我矿的发展形势需要,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要,并将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保证原煤生产,与工程质量的同时,安全生产也自然而然的成了我们要学习、讨论、落实的重要课题。没有安全作保障的矿井,生产出再多的原煤,也不是一个成功的矿井。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是煤矿永恒的主题,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煤矿的必要保证。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经济效益。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把安全工作作为我矿生产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与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对安全要有全面的、系统的深刻认识,树立正确科学的安全生产观念。安全生产指标是一项硬性指标,要把安全看作是我矿一种隐性效益。要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到安全效益上去了,生产效益才能随之增长。要树立这样的一种思想“谁是安全的最大受益者,谁又是安全最大的受害者”。出了事故,我们全矿的干部、职工、受害职工家属都是受害者,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是这个道理。

我作为基层的一名管理人员,发现我们身边有那么些人,安全口号喊得响,实际做的时候存在投机行为,抱有侥幸心理。总是认为事故不可能发生在我身上,哪有那么巧的啊等心理状态,小违章时有发生。对于安全的思想认识不够,安全上没有概念上的良好认识,没有对安全和自身的生命健康保有敬畏之心、感恩之心。这也是我在工作当中失误的地方,未能敏锐的察觉到他们这一些人的思想动态,以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到位等。

其次,安全管理上,管理制度要严,查处力度要大,面要广,奖罚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漏洞,势必就会造成有些人钻制度的空子,就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给了隐患滋生的土壤。查处的力度要打,面要广,安全生产的没一个细节都决定着我矿发展的成败。发现问题及时的查处整改,不能讲人情、顾及面子,要按规章制度办事,安全上成绩突出优秀的,给予丰厚的奖励,如果安全上出了问题,那么就要给予严格的考核和处罚。

再者,行为规范的管理要加强。很多不安全的因素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不论是出入矿井和在井下工作,无意识的(习惯性的)不安全行为就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或者埋下安全隐患。这一点上我们做的还不够,对于职工的不安全行为监督的还不够到位。

因此,对于像我这样的基层管理者就要思考该如何去做,来保障队组的安全生产,创建和谐平安工作面和队组。

一、提高队内职工的安全思想认识

(1)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规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使我队职工时刻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导,提高我队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我要安全的自觉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创建平安工作面,构建和谐矿区贡献力量。

(2)做好教育工作。利用周

一、周三学习时间和班前会空余时间,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是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既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又要根据不同人员、不同岗位,突出重点,随时随地地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即要突出常见事故预防知识的引导,又要抓好突发事故的教育,尤其是抓好警示教育(运用以往的事故案例对队内职工进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加强学习培训。丰富的知识有助于提高人的安全意识,而缺乏安全意识的人,大多是知识贫乏的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使大家增强法制观念,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学习专业法规可以使大家知道专业要求,明确如何正确操作;学习岗位操作规程及设备操作说明,就能够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学习安全基础常识,可以使大家增强自我防护的能力。

二、认真落实精细化管理

(1)积极宣传。宣传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好处。让职工认识到是对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帮助的。

(2)学习精细化管理的内容。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工程质量。

(3)严格考核机制,按制度办事。对于不按精细化管理要求去做的个人、班组给予严格的考核。例如,皮带架安设、电缆的吊挂,都必须是一条线,工作面的文明生产等等精细到每一个小的细节进行考核。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说谁跟我关系不错就可以不追究,不讲个人关系,使得人人都能按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去做好每一件事。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

(1)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在现场查处不规范行为,及时的给予教育以及帮助,并建立跟踪考察机制,查看帮教的效果。

(2)对待那些一时很难把坏行为改正归来的同志,要求自己做到“四个心”既“耐心、爱心、关心、责任心”。耐心的去帮助他们积极地改正自己的不安全行为;对待他们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内心不心存歧视,爱护他们;在工作上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与照顾;他们的不安全行为我是有责任的,我有责任去使他们改正,不放弃他们。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去感化他们,让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让习惯变成自然的行为,这已收到良好效果。

四、现场抓“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促安全

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认识。在现场,严抓职工的“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手指口述不达标的职工,采取耐心帮教的做法,说清道理,讲明利害关系,提高思想认识。并且对于不同的同志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帮助,因材施教,对每一名职工进行跟踪考察,确保手指口述落实到位,使职工全面的、准确的确认工作场所(环境)的安全性,保证安全生产的连续性。

总之,安全是一个长期的主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不懈的努力,来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努力,为我矿的和谐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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