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论文

2022-04-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12]从网络反腐的最终结果来看网络反腐还是属于我国反腐三阶段中的不能腐、不敢腐阶段,本质仍属于制度反腐的范畴。但是这对着力于“不想腐”的廉政文化建设来讲,无疑又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与平台,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既有些许新鲜的经验又有一些现实的困惑。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网络反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反腐论文 篇1:

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的良性互动

[摘 要]网络反腐是“大数据”时代的新型群众监督方式,在当前中国呈蓬勃发展之势,伴随着网络反腐的兴盛,网络谣言在开放化条件下也大行其道。要在推进网络反腐的同时遏制网络谣言则必须将两者放在同一背景下,寻求其互动的可能性,基于其主体、客体、载体的异同,运作特征的耦合以及内在诉求的相契之处,可从知、智、治、制四个方面研究其良性互动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反腐;网络谣言;良性互动

一、网络反腐与网络谣言

“网络反腐”是全社会依托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对现实中公职人员、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其廉政守法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作为网络时代一种新型群众监督形式,网络反腐弥补了传统反腐的缺陷,以其便利性、迅捷性、广泛性、高效低成本等特点而深受群众青睐,成为社会开放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类网络举报平台和反腐倡廉网站陆续建立,各类公权腐败案件通过网络曝光得以查处和有效遏制,网络反腐不断得到社会认可和政府重视。可以说,网络反腐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政治良性发展方面具有其自身优势。但网络表达自由的过度使用以及网络谣言的滋生也对个人隐私权、社会秩序、政府形象和国家安全产生了冲击。据2013年6月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报告(2013)》称,以2012年1月至今年1月的100个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为研究对象,其中出现网络谣言的比例超过1/31[1]。网络谣言,即在网络空间传播的虚假信息,或是炮制新闻抓人眼球、或是断章取义遮蔽真相、或是诽谤他人宣泄情绪、或是聚焦关注谋取利益、或煽动民意制造混乱。如果缺乏常态化制度的保障和有序性法治的推进,网络谣言就会隐藏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使得网络反腐出现无序性、失真性、非理性等负面效应,进而与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如何既尊重群众在网络空间中的话语表达权,又要对可能出现的谣言信息给予甄别和限制,以不断提高网络反腐的质量和效率?如何将推进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有机整合,促使其良性互动?这都是网络时代需要深思的问题。

二、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互动的现实可能性

要推进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的良性互动,首先要对其互动的可能性加以研究分析,在推进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这两者之间,存在主体一致性、载体相同性以及客体的交集性,两者运作特征存在耦合性以及在内在诉求上具有契合点。

1.两者主体、载体的一致性以及客体的交集性。第一,两者主体的一致性。网络主体,是活跃在网络空间的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及其组织,是参与网络生活的基本组成单元,既包括网民个体,也包括网络共同体组织。网民个体是活跃在虚拟空间里的现实公民,而网络共同体,则是基于共同利益、关注点或者相同爱好兴趣而组合在一起的临时性群体,由不同的网民个体组成。网络主体既是网络反腐活动的主力军,也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和受众,网络主体的思想、言行、活动深深影响了网络反腐的运行。要推进网络反腐和遏制网络谣言这两者的良性互动,网络主体合法性认可、道德及法律素养建设、行为活动规范、网络技能培育等一系列措施不可或缺。第二,两者载体的相同性。网络不仅是公民获取、交换各项信息的主要窗口,也是进行民众维权的开放式平台。网络反腐的运行以及网络谣言的滋生、传播都要依托互联网这一载体。互联网为民众开辟了互动式的新平台,使其不仅能接收信息还能创造和交流信息,这种互动型信息传递方式为民众近距离透视公共权力运行打开了一扇门,成为倒逼政府和官员权力规范运行,从而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的载体[2]。网络为反腐败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平台,也为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无限增长的空间。而互联网环境下的运作机制、技术手段、电子平台等一方面是整个网络反腐体系运行的客观支撑,另一方面是打击和瓦解网络谣言的客观保障。因而在推进两者互动时,必须将互联网特点、运行规律、优化措施、网络法制建设等考虑在内。第三,网络反腐的客体与网络谣言的客体覆盖范围有其交集之处,从宏观角度看,网络反腐涉及到现实中政治发展、经济运行、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社会建设等关乎百姓生存与发展的诸多方面;从微观看,网络反腐既有对政府及公职人员个体行为的关注,又有对政府运作具体过程的监督;既有对现行政策执行力度的肯定与质疑,也有对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而网络谣言的话题也无所不包地涵盖着社会上的方方面面,但凡能引起民众关注的点都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出发点,可以说,从个体权益到公共利益,从衣食住行等民生细微小事到国家大政方针、世界发展形势,两者涉及面存在广泛交集。

2.两者运作特征的耦合性。推进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这两者同处于网络化“大数据”时代,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除了两者存在的时空相契外,两者自身的运作特征也具有耦合性。首先,两者都是系统化工程。推进网络反腐是一项具有复杂性的系统化工程,需要个体、社会、政府各个环节的沟通互动以及各个部门、各个阶段的相互配合、紧密联系,使其运行具有连贯性和合法性,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反腐力量。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阻击网络谣言传播、澄清其虚假性到消解其负面影响,需要各个环节的畅通和配合,确保谣言消失在阳光透明中。其次,两者都具有开放性的表现形式。网络反腐的推进以网络空间为平台,而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开放性消解了金字塔式的话语权利和信息控制模式[3],释放了不同群体表达自我的需求。不管职业、年龄、教育水平、地域以及社会地位的差异,任何公民都能够进入网络进行反腐倡廉活动,并且此类反腐活动的整个过程处于公开的状态中,从事件曝光到引起关注再到得以解决这一持续性过程始终在大众的目光下。而网络谣言在开放化的条件下滋生、传播和引起关注,抨击网络谣言也是一种开放式的行为——对网络谣言的甄别需要大众的智慧,对网络谣言的澄清离不开群众广泛的支持,对网络谣言的消解更需要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

3.两者内在诉求的契合点。推进网络反腐和打击网络谣言,两者的内在诉求具有契合之处:第一,反映了民众对于对法治的深度诉求。网络反腐的兴起,既是中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产物,也基于民众主体意识的觉醒。网络谣言的流传虽然外在表现为民众面对谣言缺乏信息甄别力、情绪掌控力以及权威部门缺乏公信力;其深层次上源于民众法治意识的淡薄和社会中法治的缺失。推进网络反腐要求法治的深化和延伸,同样打击网络谣言更亟待法治向前迈进。不管是网络反腐的运行还是网络谣言的流行都凝聚着公众的关注,放任谣言传播可能让网络反腐偏离法治轨道,走向无序性、暴力性,而对于网络谣言有效科学的控制,则能发挥网络舆论对于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第二,凸显了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渴盼[4]。民众之所以进行网络反腐,是面对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自身利益受侵害或者公共利益、公共资源被侵占的现实而奋起反击;而民众对于网络谣言的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在外界不良信息刺激的助推下,公众“底层情绪”的喷发。不管是基于捍卫利益还是宣泄情绪,而其内在诉求都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和环境。如何以完善的机制运行和公正的制度环境推进网络反腐和遏制网络谣言,促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在理性的博弈下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和谐共赢,是群众的诉求,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的发展趋势。

三、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良性互动的对策探究

要有效推进网络反腐与遏制网络谣言良性互动,应以提高民众认知水平、保障民众知情权作为抵制网络谣言的文化支撑;以智能化、技术化的专业人才队伍和管理体系作为遏止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以畅通优化的社会共治理作为推进网络反腐与消解网络谣言的重要桥梁;以整合高效的制度体系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的长久基石。

1.普及民知——抵制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的文化支撑。知是行之始,要有效遏制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首先要促进网络主体对于网络谣言能够有效辨别以及对于网络反腐的具有科学理性的认知,这必然离不开一整套知识体系以及价值意识的支撑。首先,利用各种渠道加强网络主体素质教育,提高其网络道德自律意识。网络行为的自发性和松散性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道德自律意识,在畅快淋漓表达自我利益和抒发惩恶扬善诉求的同时能保持个体道德上的独立和高尚,能够在虚拟公共空间展示其同现实世界相一致的道德面貌。这就要求对网络主体道德教育加强研究,个体网络道德素质的形成从来不是孤立的,而是来源于文化、外部环境的影响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体验,网络主体自身观念的更新和觉悟的提高,需要政府着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个体生活体验中,融入其网络参与中,使其成为民众网络素养的一部分。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众的网络素养中时,要注意尊重民众的差异性、主体性、激发不同民众的参与热情。如将网络素质教育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定期开展社区网络道德宣传节、在地铁、商场、网吧、浏览器首页等公共空间普及网络素质教育宣传、定期对网络媒体进行分级和分管式教育,促进其行业自律。其次,普及网络法律知识,促进网络主体文明利用网络。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广泛性和热情度日趋提升,其知识层次参差不齐,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能导致其在网络反腐中的努力和热情适得其反,因而提升民众网络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具体可以通过加强公共网站建设以提供网络法律知识教育及具体问题咨询服务、建设法律法规数据库以方便网民查阅检索、各社区发放网络法律宣传小册、设立网络反腐宣传日等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再者,保障所有人的知情权。提高民众对于网络谣言甄别力、抵抗力以及网络反腐理性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信息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关注,以提高网民代表性,从而使得网络反腐更具广泛性和公平性。信息弱势群体在知识上的无知必然造成实践上的无力,而实践上的无力则造成其在权益维护和自我发展上的无奈。因而要确保网络设施和网络知识教育在落后地区以及弱势群体中的普及,防止信息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教育水平或者经济能力无法参与到网络反腐中,而成为信息时代的“缺席者”和“失语者”。

2.提升众智——遏制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的有力武器。推进网络反腐离不开智慧和技术的支持,而要有效打击网络谣言,智能化、技术化手段更是其有力武器。首先,国家应不断完善和提升网络环境监测与管理技术。一是要致力于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如对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培育,以提升技术开发能力、技术管理能力,消除网络谣言“容身”空间;加强智囊机构的建设,如培育学者专家和专业组织,形成类似于网络沙龙的传播方式,以理性的解读和睿智的剖析,瓦解网络谣言“杜撰”余地和揭穿网络谣言;如加强论坛管理员队伍、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培育具有责任感和公信力的网络意见领袖,有效疏导网络舆论和规范反腐行为。二是要从经费和技术设备上加以投入,保障技术的升级和网络设备的更新,如通过建立实名制注册、建立全国公职人员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公共信用查询网等一系列联合手段,通过技术强化既实现对举报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控制,又对政府行为加以可持续性监督和关注,从而为遏制网络谣言、推进有效反腐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其次,党政人员要自觉接受新知识,提高从网能力。把先进科技发展下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与政党建设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顺应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潮流的体现,也是当下推进政党建设不可回避的课题。对此,党政人员一要主动适应网络社会的现实,面对民众日趋深入的求知心理,与其被动解释不如主动沟通,学会并且善于利用新媒体技术增进党群互动,时刻注意转变语言范式、吸纳群众文风,真正贴近民众生活世界,在新媒体平台实现与民众的零距离交流。二是要尊重多元化的民意表达,注意整合碎片化的民众意见和呼声,不把民众舆论表达和利益诉求看作敏感词汇,对普通网民、网络愤青、网络哄客准确地加以甄别和进行分类教育,敏锐捕捉网络谣言背后蕴含的潜在民意。三是要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塑造廉政文化,通过对网络空间的有效利用,展现政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价值理念,一方面以廉政形象抵抗网络谣言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侵略,促使谣言在阳光透明的廉政文化氛围中不攻自破;另一方面,通过廉政文化在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建设,推动反腐事业网上网下全方位进行,不留“死角”,全方位避免利益与市场合谋下的网络谣言构成对民众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的双重包围。

3.优化共治——消解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的重要桥梁。优化治理理念,整合治理机制才能使网络谣言无处遁形、切实提高网络反腐效率,从善政走向善治。首先,要以系统思维整合治理机制,达到最优化治理模式。一是建立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的网络舆情分析系统、收集研判系统、风险预警机制、沟通反馈机制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整套科学性的体制机制,在信息处理上展现及时性、透明性,在回应和反馈上凸显便捷性、全面性,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实现网络反腐的规范性和有效性[5],确保在目前中国社会利益格局分化和失衡的条件下,系统化、高效性且畅通度强的治理机制能保障各层次民众与政府有效互动、深入沟通,推进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科学性,防止媒体审判、网络审判干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常运行,从而将社会张力保持在可控性、有序性、活力性的范围内。二是整合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介的功能,促进其互补。发挥网络媒介意见采集、即时揭露、广泛监督的功能与传统媒体深入发掘、疏导情绪、引导舆论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推广新媒介功能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已有优势,开辟新版块,对各类谣言事件和反腐案例进行深度报道和后续跟踪,以减少大众信息盲点,提升民众的识别与判断能力。三是确保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机构体系共同治理以消解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只有确保各方力量进行协同治理,才能够有效扩大影响力的同时提高行动效率。如培育成熟的民间组织作为沟通民众与政府在信息交流、反腐规范、谣言识别中的中介力量,具体如加强对民间网络反腐网站的关注、设立第三方独立评判机构发挥在网络举报中去伪存真的作用、加强政府与民间咨询机构的互动等。其次,创造有序的网络反腐环境,培育良好的共治氛围。一是建立透明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共享各类信息。通过全方位的事实信息呈现,挤压谣言的杜撰余地和权力寻租的空间,以透明化的运作方式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互动营造一个便捷、有序的良好环境。二是构建立体多维的理性公民教育体系,提升民众处理各类信息的素养、强化其理性思考的能力,推动民众自我建构一个自觉自治的反腐空间。

4.整合制度——打击网络谣言、推进网络反腐的长久基石。制度是保证网络反腐、网络监督系统化、常态化的基石。首先,要建立具有连贯性、创新性且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相衔接、相适应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一是要以法律形式指导、支持、保障网络反腐,明确界定网络反腐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将民间反腐败力量纳入到整个公权腐败治理的法制化体系之中。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要将网络反腐的随机性与程序逻辑的严谨性相结合、将打击恶意谣言与鼓励诚实举报相结合,在网络举报中去伪存真,有效甄别谣言与诉求,防止网络反腐成为利益相关方利益博弈的产物或者成为民众滥用曝光权的温床,从而推进新媒体时代法治化建设。二是探索建立一整套互相联通的社会信用机制,将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政府信用体系纳入其中。如建立和完善网络空间的个人档案登记制度、信用累积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公民责任意识,提升谣言制造和传播的社会成本,以规范普通民众、企业主体和政府人员行为。其次,充分发挥法制力量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秩序。一是出台对网络谣言进一步细化、界定的法律条文,利用法律手段对影响社会有序运行的网络谣言予以追究,使舆论监督体现出扶正祛邪、鞭挞丑恶的精神。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的出台就是一种打击网络谣言、规范舆论反腐的创新性尝试,而如何在未来切实将司法解释与执行有效契合,则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使其更加完善。二是要以社会同步发展的法律条文规范网络公司行为,填补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地带”。针对“网络水军”误导舆论混淆民意、“删帖公司”利用资源和技术人为控制网络信息、网民“人肉搜索”对隐私进行任意侵犯以及企业基于商业利益炮制谣言、炒作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界定和细化,以日趋完善的法律规章减轻流言蜚语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侵袭,以制度的力量消解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唐绪军.中国新媒体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5.

[2]曾艳,李德虎.网络反腐的形成机理、运行障碍及规制进路[J].求实,2014,(1).

[3]张杰.变革与回归——中国政府网络信息传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46.

[4]陈东冬.网络谣言的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3).

[5]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

[6]杨维汉,陈菲.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N].文汇报,2013-9-10.

责任编辑 董瑞军

作者:陈宇洁

网络反腐论文 篇2:

从网络反腐到大数据反腐:基于信息流建构的反腐模式创新

摘 要:信息及其流动过程是网络反腐模式与大数据反腐模式共同的核心要素。从信息流视角看,网络反腐模式在举报者的信息源、政府信息处置与分析等方面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发展困境。大数据反腐模式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在信息源、信息处置流程、相关性分析与预测等方面实现了信息流建构的根本性变革,是对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反腐模式的创新与超越。当前深入推动大数据反腐模式创新需要进一步打通信息节点,保障公民与政府信息获取的数量,提高政府信息处理的技术能力,推进大数据反腐制度化建设,实现大数据与反腐实践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反腐模式;网络反腐;大数据反腐;信息流建构

“2008年由于发生了一系列网络反腐事件,网络反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研究成果逐渐丰富”[1],但是“关于网络反腐的研究大部分是从行政管理学、传播学、政治学的视角进行研究”,“研究视角比较狭隘、方法单一,须引入多视角、多方法展开深入研究”,如“从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网络传播学等多学科视角加以综合研究”[1]。“2014年以来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与反腐败等层面的应用研究逐渐展开”[2]。目前对大数据反腐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研究其理论意义,并逐步建构大数据反腐的技术模型。作为两种不同的反腐模式,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具有相同的核心要素:信息及其流动过程。“网络反腐的实质是网络上腐败信息的传输与处置,即社会公众(网民、媒体等)的信息输出与政府信息输入及其互动模式。因此,可以从信息流角度来分析网络反腐的运行机制及其转变”[3]。大数据反腐则是着重于信息的收集、挖掘与开发利用。因而,从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储存、检索、分析、聚合、利用等流程即信息流的角度,检视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二者都不外乎是信息流在整个反腐流程中通过一定的渠道在不同的流程点发挥不同的作用,信息不管对于网络反腐而言,还是对于大数据反腐而言,都是其源头,有了信息才能保持反腐流程的继续。同时,通过对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信息流建构的研究,可以更加可视化地分析這两者及其信息流在每个节点上可能面临的困境,也便于总结经验、界定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与现实困境

(一)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

网络反腐是以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依托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对现实中公职人员、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从而促使其廉政守法的一种手段和方法。[4]网络反腐发挥影响力的开端是2003年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创建“中国舆论监督网”,并因2004年“下跪副市长丑行录”[5]这篇文章的首次发表从而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此后,随着一些反腐网站与网络举报平台的逐步建立,逐渐形成了初期的以民间主体为主导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及后期的以公共管理主体为主导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

1.民间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在此阶段,民间主体主动发挥其作用,而公共管理主体则被动发挥其作用,整体行为模式呈现出民间主体主导、公共管理主体跟随的模式。[6]民间主体引导网络反腐事件的走向,而公共管理主体则顺应民间舆论形势采取对应的措施(见图1)。在民间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中,其信息流的方向是举报者—民间主体—媒体—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主体位于信息流的最末端,处于完全被动的情形之下,这对公共主体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公共管理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而当公共管理主体与民间主体之间的角色相互交换之后,网络反腐的行为模式也因此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逐渐变成了在公共管理主体主导下民间主体被动跟随的一种新的行为模式[6](见图2)。在此阶段,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从消极变为积极、从不透明变为公开、从被动采取措施变为主动采取措施,并最终掌控了网络反腐的主导权。而民间主体的行为模式也变为了跟随式,从旨在揭发腐败事件、表达处理诉求变成了旨在对公共管理主体反腐措施的推崇。此时,整个网络反腐运行模式的信息流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举报者—公共管理主体—媒体—民间主体的信息流。公共管理主体处于信息流的第二位,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好地掌控了腐败信息的流动,防止了腐败舆论场的扩大,但同时网络反腐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也面临着发展瓶颈。

(二)网络反腐面临的现实困境

从信息流的角度分析,网络反腐的运行主要有三个重要节点: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舆论场的形成与扩大、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而在现阶段,这三个信息流的关键节点中真正对网络反腐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而这也正是网络反腐面临现实困境的两个重要方面。

1.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困境

(1)举报者的信息获取困境。伴随着网络反腐进程的不断发展,腐败行为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举报者获取有效的腐败信息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举报者陷入了信息获取的困境。现行腐败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腐败智能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发展区域内的腐败行为变得越来越智能化,而这些腐败行为主要出现在金融行业的操作部门,其中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职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后台操作获取不法利益、私自更改账目的数据信息私吞公款、盗取客户的信息吞没客户的财产、私自使用资金进行牟利活动或与外界不法分子联合起来作假骗取钱款等等。二是腐败隐蔽化与长期性。目前,有许多的腐败行为很难被马上发现,而且不法分子会趁机采取补救措施来逃避监察,这使得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腐败分子通过资本跨越区域、跨越国境、跨越行业流动的手段,同不法分子联手在国外将资本进行转移与交易,以此避开纪检监察人员的视线,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正是由于现行腐败行为智能化、隐蔽化与长期性特征,导致以社会为主动力量构建的网络反腐获取腐败信息的源头和渠道越来越少,举报者陷入了信息获取的困境。

(2)举报者的信息输出困境。舉报者的输出困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网民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网络平台作为网络兴起后一种重要的参政议政工具以及其巨大的信息包容量,吸引了大量网民群体的涌入,但是网民群体存在自身素质差异与其意愿表达的非理性风险两方面的局限性。网民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网络反腐的信息在输出时容易失去真实性与有效性。二是网络反腐存在“空白区”。“空白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有网络覆盖但是不会使用网络的人的集合,这部分人口大部分是老年人,这对于正处在人口老龄化时期的中国,这部分人口所占的比例还是相对较大的。其二是没有被网络覆盖到位的地区的人的集合,该集合的人们即使了解网络举报在网络反腐中的巨大作用,但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会显得力不从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网络反腐的本质其实是“信息反腐”。网络反腐始于反腐信息的披露,其产生效能的重点在于反腐信息是否能把“蝴蝶效应”引出以及完成信息的有效反馈。信息是初始点,因此信息的质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网络反腐对输出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很高,如果信息输出在源头上就失真,那整个反腐流程对反腐工作不但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造成一些负面事件的扩大化。而“空白区”的存在使得网络反腐的输出力量被削弱,导致举报者的信息输出陷入困境。

2.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困境

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主要的流程涉及四点:一是通过政府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二是政府对举报信息的甄别,三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四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其中最主要的三个困境则是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以及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利用。

(1)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的困境。虽然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政府网站在线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民互动得到普及并富有成效。但仅仅通过举报者这一源头获取腐败信息的网络反腐并不足以满足我国对腐败治理的要求,现行网络反腐单一的信息获取方式容易导致举报渠道不通畅,存在“空野敲锣鼓不见回音”的尴尬。

(2)政府对举报案件处理的困境。本文所讲的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主要指的是在政府对信息进行甄别的流程结束后筛选出的真实性举报案件的处理,而在对真实性举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是证据搜集与追赃追逃。通过网络反腐模式,一方面政府面对的举报案件可能只是获取了腐败的线索,而无法取得腐败分子的腐败证据,因此接受腐败举报后还需一段证据收集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反腐无法获得腐败分子的贪赃数额及其藏匿的地点,因此就算掌握了其腐败行为的证据,但找不到腐败分子与腐败资金,反腐行动仍然是失败的,而且还可能会因网络传播泄露反腐机密而“打草惊蛇”,使得腐败分子有了逃脱的时间和机会,一旦让腐败分子出逃国外,将其抓获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3)政府对举报案件反馈利用的困境。对于网络反腐来说,其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就是在举报案件处理结束后,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布。但是,这样的反馈并没有把整个反腐流程获取的有效信息进行充分利用,而且对于我国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来说,仅仅是治标意义上的网络反腐存在无法治理腐败本质的困境。

二、大数据反腐模式的信息流建构创新

(一)基于信息流建构的大数据反腐运行机制

从2012年《纽约时报》刊文宣告“大数据时代己经到来”与《大数据时代》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7]28开始,大数据技术以其强大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的优势在反腐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并且被逐渐运用到反腐进程中来,形成了大数据反腐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反腐模式。大数据反腐是以社会和国家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预测,促使政府行为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新型反腐运行模式。从信息流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反腐的核心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分析系统,其本质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腐信息进行全方位收集、深度挖掘、流程重构和信息聚合,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全域感知,揭示腐败活动规律并进行预测,从而架构起一个更加深入和开放的公共治理平台。因此,与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反腐相比,大数据技术在反腐中的运用实现了信息流建构的根本性变革,是反腐实践在网络反腐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见图3)。

(二)信息流视角下大数据反腐模式创新的具体表现

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其信息流很多都是双向的,是信息在公民—政府—非政府组织这三大主体中的流动。大数据反腐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非常丰富,同时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利用,突破了原有网络反腐的发展困境,实现了反腐模式的创新。

1.创新信息源的建构。一是实现了涉腐信息获取的创新。大数据反腐拓展了信息获取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能解决网络反腐信息获取障碍的问题。大数据反腐过程中通过各平台产生的检举、揭发、投诉信息,公开传播的涉腐线索、新闻、文章、报告和舆论以及隐匿在各类登记、申报、统计、审计、交易、消费乃至上网行为、出入境行为等记录形成巨大的数据库。近些年来,反腐机构与网民开始大量地使用新技术监督政府行为,曝光了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件,让腐败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数据反腐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网络反腐因腐败行为的新变化产生的信息获取问题。二是实现了对混杂涉腐信息的容纳。大数据反腐模式允许不精确,接受混杂[8],能解决网络反腐举报者的信息输出困境。对于网络反腐在信息精度方面的缺陷,即由网民自身缺陷所带来的腐败信息失真问题,对大数据反腐来说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大数据关注的是所有数据,而不是依靠少量的数据样本,并且遵循“样本=总体”的全数据思维,因此大数据反腐可以容纳由于部分网民自身缺陷所带来的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腐败信息,不会因为这些失真信息而导致腐败流程的失效。

2.创新信息处置流程和分析利用。一是主动实现多渠道信息建构。大数据反腐丰富的信息来源解决了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的困境。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复杂,腐败行为隐蔽性较高,而网络反腐模式中举报者的信息输入作为政府信息输入的单一来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对腐败治理的要求。但是,大数据反腐的信息来源包括公民、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信息覆盖面更广更全面,有利于政府在反腐过程中收集到更多贪污腐败的线索。二是建立全新的反腐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反腐强大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技术相对于网络反腐来说,更便于收集腐败证据和进行追赃追逃。大数据反腐可以充分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收集并分析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各项行为记录,追踪到其贪污腐败的轨迹、数额及其藏匿的地点,及时将腐败分子抓获并查获赃款。三是强化腐败案件相关性分析及预测功能。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当一个反腐案件结束后,反腐过程中的有效信息又被输入回大数据系统并作为其他腐败案件的材料,解决了政府对腐败案件反馈利用的困境。从前几年发生的几个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反腐典型案例来看,一个有效的网络反腐过程通常由以下基本环节组成,即反腐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腐败行为追究及惩处—信息反馈,其中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是实施网络反腐的起点。[9]因此,网络反腐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通过对腐败行为暴露出腐败信息的追查而进行的反腐模式,这种模式最多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但是大数据反腐则与其不同。大数据反腐是建立在相关关系上的预测,即大数据反腐是通过对大数据信息的分析处理得出相关关系,并以此作为依据预测腐败行为的反腐模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断腐败行为的发生。另外大数据反腐由于数据的公开,使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

3.数据驱动实現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腐败。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信息的流动是双向的,能加强公共组织、公民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全民反腐的积极性与参与度。网络反腐从以社会力量反腐为主导的全民运动式阶段发展成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反腐力量被动跟随的阶段。政府的行为虽然从被动变为了主动、从消极变为了积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化与公开化,但社会力量的行为却变为了被动跟随式,这样的反腐模式仅仅将反腐败作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民意,但并没有实现公民的参与,也没有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14]因此,网络反腐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对立性与不信任的表象上的合作模式。而大数据反腐的运行模式是公民、公共组织、非公共组织三者之间多向互动的反腐模式,其致力于打破“数据孤岛”之间的壁垒,打通信息互通的渠道,在拓展公众获取腐败信息源的同时使得政府运作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既能增强全民反腐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三、打通信息节点深入推进大数据反腐模式纵深发展

(一)保障公民与政府信息获取的数量

信息输入的数量作为大数据反腐模式的首要环节,其作用不可小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数据共享,保证公民与政府的信息输入数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反腐数据库的建设中,政府首先要在大数据反腐模式的要求下设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大数据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分享。不但要把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信息资源连接起来,也要把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巨大的数据网。其次,将政府与银行、企业打通,收集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新媒体关于反腐败的数据及官方网络举报平台的数据,同时各个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掌握官员的一举一动,更大地发挥大数据反腐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功效。最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步完善以及反腐数据的共享,政府行为将被置放于公众的视野之下,有利于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打造阳光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并对腐败行为形成威慑。

(二)提高政府信息处理的技术能力

如果没有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反腐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0]大数据反腐的一切运作都需要以技术为基础,因此提高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力是发挥大数据反腐效能的关键。而且随着政府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能有效帮助反腐机构收集所需证据,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反腐信息,寻找腐败规律以及运用反腐数据追逃追赃等。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大数据基础网络建设,为信息数据的互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引进大数据的专业人才,大数据现在还属于一个新兴的学科,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但目前反腐工作对这方面的人才又有较高的需求,因此要极力引进、培养大数据相关人才。除此之外,大数据反腐还需要官企合作,对于政府部门不擅长的领域,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服务外包方式与优秀企业进行合作,这样在获得满意服务的同时,也能降低反腐机构的工作压力,有力提高反腐的效率。

(三)保障公民与政府获取信息的数据安全及其隐私安全

信息数据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旦被泄露出来,政府的信息安全与公众的隐私安全很可能会因此而面临威胁,给国家与公众造成无法预料的伤害。因此,为了保障公民与政府获取信息的数据安全及其隐私安全,需要加强对数据的安全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各项数据的保护措施。一是采用分级化的数据管理方法,把反腐大数据根据涉密级别与安全级别进行划分,对涉及国家机密及官员隐私的数据进行专门立项化的管理,并采取分级化相应的查看与使用权限等级的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保障隐私安全和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的法律制度,弥补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切实保障反腐数据库中政府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安全不出疏漏。三是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手段,不断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技术的安全指数,为数据安全提供保护屏障。四是明晰收集数据的目的,数据在被收集时要将其收集的目的清晰明确地列入信息收集的程序中来,避免因隐藏文件与非授权的追踪而引发系列问题。

(四)推进大数据反腐制度化建设

目前大数据反腐还处于初步尝试阶段,其管理体系与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为了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腐败治理中的效用与优势,我们有必要采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大数据反腐管理机构。大数据反腐所涉及的部门、人员、程序较为复杂,并且其本身也具有较高价值,因此亟需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其次,构建大数据反腐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约束,将反腐数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化,以提高反腐行为的效能。最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大数据反腐的顺利执行。一方面为大数据反腐机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规定大数据反腐涉及的各个政府机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为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填补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漏洞,切实保障反腐数据库中政府的信息安全与公众的隐私安全,为大数据在腐败治理中得到有效运用提供法律保障。

腐败是世界性的难题,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网络反腐是以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反腐模式,而大数据反腐则是以政府与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反腐模式,是反腐模式创新的重要表现。政府给社会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使公职人员、国家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这也是政府与社会走向合作公治的有力表现。但是,要在保证信息数据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安全的情况下建成公开透明化的公共治理型政府,仍然需要社会力量与政府的共同努力。大数据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7]247这也提醒我们大数据反腐不能简单地以对公职人员、国家行为的监督及震慑作为腐败的治理方法,而更多地应该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找到腐败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参考文献:

[1] 肖扬伟.中国网络反腐研究综述[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6):34-38.

[2] 李后强,李贤彬.大数据时代腐败防治机制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5(1):29-36.

[3] 彭文龙,郑智斌.走向公共治理:网络反腐的实践与启示[J].理论月刊,2015(4):161-166.

[4] 陈宇洁.网络反腐与遏制谣言的良性互动[J].党政干部学刊,2014(5):48-51.

[5] 邹庆国.网络反腐:兴起缘由、价值解读与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12(4):8-11.

[6] 彭文龙,鄭智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视野下的网络反腐三题[J].理论导刊,2015(6):32-35.

[7] 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8] 潘楚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海关廉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探[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2):57-60.

[9] 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41-46.

[10] 杜治洲,常金萍.大数据时代中国反腐败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21-27.

责任编校 陈 瑶

Key words: anti-corruption mod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big data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flow

作者:彭文龙 李珍珍

网络反腐论文 篇3:

网络反腐: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课题

摘 要:[HTK]网络反腐已成为民间反腐监督的一个重要平台,成为传统制度反腐的一个有益补充,给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网络反腐间接冲击传统反腐格局,尚未进入制度反腐渠道,存在着容易侵犯个人隐私等缺点。新形势下,网络反腐必须加强执政党与民众的互动,加强制度建设,并与其他反腐形式相结合,尤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个人之间的几个关系。

关键词:[HTK]网络反腐;反腐倡廉建设;新课题

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要加快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1]。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给整个社会、国家带来了深刻影响,也给党的建设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网络反腐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成为新时期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

一、互联网对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为反腐败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网络反腐成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一种重要工具,给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深刻影响。

1.网络反腐成为民间反腐监督的一种新兴方式

网络反腐,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它是社会开放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信息化浪潮迅速推进与群众主人翁意识高度觉醒综合作用的结果。网络作为一个快捷、高效、自由的公共平台,承载了公众对政府权力的关注,其不仅是公众获取社会信息的主要窗口,还是体察社情民意、衡量社会发展趋向的风向标。社会上有多少种现象,网络中就能产生多少种言论。网络反腐受力面广,影响面大,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且有愈加跟进之势。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在线调查结果也说明了同一个道理: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而75.5%的人选择“网络曝光”作为“最愿意选择的反腐参与渠道”。网络监督在近两年反腐中呈现出勃勃生机。人们或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或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或对腐败行为发表评论,或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多名贪官因为网络事件被查处而落马,如涉及“周老虎”事件的陕西省官员;有抽天价烟、戴名表的南京市江宁区的房管局长;有涉嫌猥亵小女孩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可见,网络反腐的威力逐渐显示出来。

2.网络反腐成为传统制度反腐的有益补充

腐败本身具有高度隐蔽性,不易为人所发现,尤其是一些高级领导、具有一定实权的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上反腐败程序的相对复杂性,使得传统制度反腐败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传统的反腐败途径——上访、举报等,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有的上访者甚至要付出放弃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巨大代价。同时,传统反腐途径由于总是要经过政府各级机关,可能会遇到被举报人的阻挠甚至报复,以至出现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那处理的现象。这些不足使得传统反腐途径迫切需要制度创新,需要新的反腐途径做补充。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反腐日益显示与传统反腐不同的独特作用。网络具有更快捷、更彻底、更透明、更隐蔽等优点,可以更好地提高反腐效率,保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在网络上进行反映或者举报,信息能直接传达到监督部门,甚至能够直接和监督部门领导对话,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传统举报途径的种种障碍。同时,网络反腐在从网络举报到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再到对腐败案件查处的跟踪报道评论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查处。因此,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3.网络反腐日益呈现政府与公众互动良好局面

网络反腐作为新兴的反腐方式,正在从刚开始的自发无序逐步向现在的制度化迈进。网络反腐日益呈现政府与公众互动良好局面。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也日益重视网络反腐,成为网络反腐的推进器。如2005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中国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的思路与做法;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式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将网络纳入举报渠道。这一规定中特别指出,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9年10月28日,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举报网站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全国举报网站的开通,无疑表明了官方不仅高度认同互联网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而且正式引入网络反腐这一新机制。举报网站的开通,为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

二、网络反腐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的挑战与困境

网络反腐给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机遇,但同时网络反腐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并存在一些现实中的困境,成为新形势下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新的课题。

1.网络反腐冲击传统反腐格局

在长期的反腐实践中,我们党和政府形成了一套传统的反腐格局。传统的反腐监督格局包括党内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主要是依靠党委和纪委的党内监督反腐及检察院的法律反腐。实际上,网络反腐也是我们传统的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是执政党整个反腐体系中的一部分。但是网络反腐又和其他的反腐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的反腐模式下,反腐败也一直在权力体制内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权力来制约权力,依靠权力来监督权力,依靠权力来进行反腐败。同时,在传统的反腐模式下,反腐败的整个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在不公开情况下进行,最后只公布结果。但是,随着网络的兴起,以网络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直接冲击传统的反腐格局。一方面,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公开举报,使反腐监督部门要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公布整个反腐查处的过程与结果;另一方面,网络反腐是作为非权力的网民来监督权力的政府部门与官员。作为非权力的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舆论,无论这种舆论是否正确,它都会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巨大的压力,许多腐败案的查处,可以说网络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网络反腐尚未完全进入反腐的制度化通道

网络舆情对于反腐的效能发挥,依然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自觉”,一些权力部门消极对待甚至反对和排斥网络,而缺乏立法上的硬性规范与约束。实践中,公民因发帖而受到公权打击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09年2月,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而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囚禁8天,灵宝官方却称王帅不应采取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当地政府名声。这从一个侧面反射出网民话语权的“脆弱”与“失守”。要让网络充分释放民间监督热情,让舆情充分助推官方反腐,还必须回到常态化的制度建设上来。而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民间反腐的最大硬伤。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也时常发生。从法律到制度都有举报制度,但这个制度又不给举报人以有效的保护;从宪法到文件都规定公民有批评官员的权利,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却又千呼万唤出不来。因此,如何构建网络舆情的汲取机制,利用网络的通道充分挖掘反腐的民意力量,将网络反腐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网络举报和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网络只是反腐败的一种工具和载体,具有虚拟性、隐秘性等特点,对于反腐败也存在一些缺失:一是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有些网民缺乏自律意识,意见表达情绪化,一些非理性的成分也借网络反腐之名迅速蔓延,容易产生“网络暴力”。如有些网民打着监督和反腐的旗号,进行诽谤惑众和人身攻击,干扰着普通民众的判断;有的滥用“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等。这些都使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给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带来隐患。二是可能影响民众对官方反腐败的信心。网络反腐信息传递速度很快,而大量网络反腐的信息需要甄别处理,要做到真实可靠需要一定时间,容易造成民众对官方反腐职能部门的误解,影响民众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信心。三是网络反腐容易受到干扰。网络反腐举报往往是在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被举报人往往知晓之后会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职能部门的反腐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如,一些专门“收钱替人消灾”的“删帖公司”随之出现,据称这些专业删帖者对于骂人帖、负面的信息等,无论是在新浪、搜狐,还是在百度、天涯,都能删除,从而使反腐取证困难。有的官员在强大的网络曝光氛围中开始学会“隐蔽”,加大了反腐的难度,从而加大反腐成本。

三、新形势下对完善网络反腐的几点思考

网络反腐既给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带来了机遇,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困境与挑战。存在这些挑战与困境的原因在于民意表达渠道的不通畅、反腐监督体系的局限、正常举报渠道不畅通、举报受理机制方面存在问题、相关反腐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等。在新形势下,要提高认识,积极应对网络反腐,方能更好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1.加强执政党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积极引导网络反腐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广大民众,任何一部分都无法独立地战胜腐败。治理腐败的过程应当是公共机构、私人机构以及民众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它们应当借助可以共同加以利用的网络平台,在反腐败斗争中携起手来,履行各自的角色与功能,才可能战胜腐败。网络反腐在近年来成为反腐的新兴的重要途径,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反腐途径不是很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政党逐渐认识到网络反腐的强大作用,加强了在网上和民众的良性互动。但是,网络反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和民众的沟通问题。加上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其不可低估的缺陷。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反腐,把其不利方面降低到最低限度,就要从不同方面加强执政党和民众的良性互动,并积极引导网络反腐,使网络反腐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2.加强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建设

网络反腐确实具有独特的反腐作用,但是,网络反腐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却使网络反腐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网络反腐本身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完善,还不能适应网络反腐的需要。首先要健全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建立完善的网络反腐制度平台,保障举报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在尊重网络规律的基础上,在探讨网络立法、保障网民权益的同时,禁止和打击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行;其次,要健全网络反腐的制度,把网络反腐纳入整个反腐体系中去。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护举报人、跟帖人、发帖人的制度。

3.推进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等其他反腐方式结合

同任何一项公共治理一样,科学而理性的制度路径当是反腐建设的根本之道。网络反腐的强大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制度反腐等其他反腐方式的协调配合。网络反腐的最终结果需要制度化出口,要通过制度化建设,使网络反腐和传统的制度反腐进行无缝对接。要加强“网络反腐”的工作机制建设,对网络舆情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一整套处理网络舆情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避免产生被动。既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也要依靠制度反腐等其他反腐方式,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推进网络反腐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关系

通过法律规范网络,在反腐的同时防止冲击政府威信,保护好公民个人权利,是加强网络反腐必须做好的工作。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制建设远跟不上互联网发展速度。因此,要在网络反腐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关系: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公民知情权是普通公民最起码的政治权利,没有公民的知情权作为基础,民主政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同时公民也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隐私权的实质在于,公民对个人生活秘密或个人私事自由地决定是否与外界沟通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它深入到个人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因而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的关系。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特别是对政府信息和司法信息享有知情权。这种享有知情权相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来说,就是要政务公开,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知道他们应当了解的信息。所以,网络反腐更需要政府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应当在配套机制上注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网民知晓政务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使网络反腐机制更加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政府信息和司法信息,哪些是属于国家秘密,哪些是可以公开的,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行政机关本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利用政府机密而不予公开该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在推进网络反腐时必须处理好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的关系。

网络反腐成本与反腐效率的关系。网络反腐具有制度反腐不一样的特性,在反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网络反腐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甚至有“网络暴力”等现象的存在,必须投入比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以求甄别网络反腐信息的真伪,这就可能增加整个反腐的成本。同时,也有可能不能做到反腐高效率,延误反腐的进程,进而造成民众对政府的误解。如果只注重效率,而不对网络反腐信息进行甄别,那就有可能误伤个别无辜的政府官员,就会给政府、其本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就会更加加重整个反腐的成本。如何使网络反腐成本和反腐效率做到统一,是我们在重视网络反腐时必须慎重处理好的关系。□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

责任编辑:张功杭

作者:刘序明

上一篇:房地产税收论文下一篇:纳税服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