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22-09-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探讨

摘要:基本建设不仅要保障项目实施的效率,还需要做好拆迁补偿成本的控制,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投资资金的充分利用。由于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难度大,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分析了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的相关策略,有利于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

0 引言

当前,我国基本建设项目增多,而在项目实施中,征地拆迁补偿占总投资的很大比重,因此,为节约工程投资资金,减少不必要的补偿支出,加强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具有现实意义。当前,在很多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理与控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补偿标准难以统一,没有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都使得征地拆迁中存在着各种矛盾,不仅影响了基本建设的顺利推进,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成本管控逐步成为基本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 拆迁补偿的关键性问题

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在各个国家,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基本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然不同的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征收制度,其制度内容有所区别,但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除了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下进行,征收权还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正当程序与合理补偿的基础上[1]。一般情况下,基本建设都是在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因此,这种前提条件也就决定了政府可以将征地拆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执行手段,各个产权主体应该配合政府的这种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制性征地的范围需要由相应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来决定。此外,在征地拆迁问题的处理上,补偿机制的建立极为重要,补偿需要遵循公平性原则,补偿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与安置补助,补偿要保障原产权主体的生活水平不下降[2]。征地拆迁补偿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

2 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存在的问题

2.1 前期调查不完善,后期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界定困难

以广西某基本建设道路工程为例,其在建设中要占用大量的其他建设用地,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道路开挖线往往会与其他项目存在重合。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与这些其他项目加以沟通与协调,尤其是要处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关人员没有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性,使得道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着较大的补偿费用支出,一些项目单位将道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范围加以扩大,使得政府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超支,不利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合理利用,影响了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3]。

2.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存在额外的补偿费用支出

从我国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的总体情况来看,补偿标准的制定存在区域性,在不同的省份与地区,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广西基本建设项目相对较多,这些项目包含了公路铁路建设、物流园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等,对不同的项目而言,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项目主体都成立了各自的指挥中心,并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这些方案之间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使得即使是统一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出现了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建设与施工。这种情况下,前期已经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会受到其影响,出现反弹,引起征地拆迁产权主体的不满,造成额外补偿费用的支出。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拆迁的基本补偿以及征地补偿过渡费用、过渡期限等,但在具体的基本建设中,其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没有完成,安置问题难以解决,此时矛盾激化,政府往往通过增加补偿费用的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征地拆迁补偿成本[4]。

2.3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执行力不足,存在逾期补偿安置费用

在我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往往包含了宅基地安置与住宅安置。基本建设中,一旦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就会存在逾期的补偿安置费用,进而增加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各个城市发展中,各种基本建设项目增多,几乎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都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基本建设的主体会与征地拆迁主体村民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在该协议中有明确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时间要求。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工程建设主体一般要在项目建设的2年以内解决村民的就业、生活等各种问题。如果在此期限内,安置问题无法解决,就必须支付给村民一定的逾期补偿费用,使得整个基本建设的补偿成本大大增加[5]。如广西某道路建设中,涉及了30户的房屋征迁,其宅基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近400万元,其中包含了过渡费35万元,由于其项目建设缓慢,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相关人员的安置,根据协议要补偿安置费用84万元,此部分费用就是额外的补偿成本。再如,2016年,广西政府相关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征收该区域内贾某的房屋,并承诺在两年期限内解决贾某的住宅问题。但两年后,政府相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并没有解决贾某的住房问题,贾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工程建设方索取一定的逾期补偿安置费用。当地人民法院调查了解以后,要求工程建设方除了要在一定期限内解决贾某的住房问题外,还要向贾某支付35万元的逾期补偿安置费用。因此,在征地补偿问题的处理上,一定要严格按照补偿征地协议来进行,否则会出现逾期补偿费用,增大补偿成本,影响整个基本建设的成本管理与控制。

2.4 安置房建设完成后未及时交付,产生大量的物业管理费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着明确的物業费用收支规定,业主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特定的物业费用,主要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与维护费用,如中央空调设备等高耗能设备的电费支出。但是,在一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存在诸多的原因,导致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这种情况下的物业管理费用增多是由工程建设方所造成的,此部分物业管理费理应由其来承担,这种情况也加大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成本。因此,在基本建设中,工程单位必须及时将工程交付业主,避免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支出。

2.5 征地补偿缺乏长远性的考虑

从广西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其主要的法律参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在该法律条文中,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最高标準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而“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是“该耕地资源被征用之前,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在这种强制规定的基础上,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其主要是以现价为基础,能够满足一定时间的预期收益,当超过该时间以后,村民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基本建设中,征地补偿成本管控缺乏长远考虑,仅考虑了被征地村民未来10~15年的收益,超出该时间限制以后,村民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这些有地村民长期依赖土地所创造的价值,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当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以后,其缺乏其他领域的价值创造能力,难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以广西某项目为例,政府在基本建设中涉及了征地行为。其中,房屋为三人所有(存在父子与夫妻关系),共有住房面积为285m2、工业用房面积为776.8m2,这些住房与工业用房都被划定在基本建设的征地范围内。当房屋评估结束以后,政府多次与三人协商征地补偿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三人认为政府所给的补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其住房与工业用房的价值。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谈妥,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

3 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措施

3.1 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必须要结合项目的规模与性质,确定基本建设的主体,并使该项目主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建设方要成立以国土资源部门、当地街道、社区所组成的调查小组,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由该小组来调查、了解基本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范围的基本情况。前期的调查工作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要在调查了解土地范围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征地拆迁档案。其档案中主要是人口、门牌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等基本信息,建立纸质与电子档案,并经由参与方签字确认。此调查档案可以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重要参考,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效率。

3.2 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避免随意调整

目前,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以基本项目建设为例,为保障基本建设的整体效益,相关部门必须要在基本建设前期,了解项目建设的主体、项目投资资金与项目规模、性质、工期等要素。当前,为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需求,一些省级重点项目逐步实施,这些基本建设所涉及的工程投资资金相对较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必须要进行房屋拆迁时间的合理安排。为节约项目成本,在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时间有限,这种情况下,建设方会尽量满足拆迁村民的要求。如果基本建设的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其项目投资有限时,其征地拆迁补偿会相对降低,以实现良好的投资资金管理。因此,为达到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的有效管理与控制,对同一地区而言,要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标准,且在基本建设时严格执行该标准,不可随意更改,以保障征地拆迁效率,节约成本[6]。当前,广西的征地补偿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力求在征地以后,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征用的是菜地、鱼塘与藕塘,其补偿标准是征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而如果征用的是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与特种用途林,其补偿金额则相对较高。总之,征地要严格根据区域内的补偿标准来进行,不可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金的情况。

3.3 加强统筹管理,尽可能争取整体利益最大化

基本建设中的统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不合理的补偿支出。如果是同一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面临同一类问题,要采用统一的解决方法。如果涉及的是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作,要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从综合性的角度,做好统筹工作,实现各种工程资源的共享,以保障各方的利益。以广西某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例,在基本建设时,要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可以对这些拆迁户加以集中管理,将其安置于统一区域内,这种统一安置的方式,大大节约安置过渡费用,降低补偿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补偿支出。

3.4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支出违法费用

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如果建设方没有按照其流程来进行,就会导致征地拆迁补偿上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导致项目停工。因此,要实现补偿成本控制,建设方要遵守基本的拆迁补偿要求,保障征地拆迁的合法性,避免激化矛盾,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3.5 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在当前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问题的处理上,如果单纯采用传统的货币补偿方式,征地农民常常会认为补偿金额相对较低。因此,为保障补偿成本的控制,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将货币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相结合,降低补偿成本支出,可以采用以下的补偿方式:

(1)以土地入股的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与到基本项目建设中。比如,政府可以将被征地的5%左右作为出让范围,此部分作为无偿变性部分,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使得该部分可以作为被征地集体入股开发的项目。在这种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下,能够节约一大笔的征地补偿费用,使得被征地农民在未来的长期范围内,能够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

(2)土地置换。由政府出资,在土地资源相对较多的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购买一部分土地,随后进行区域内土地的改良与分配,完成被征地区域内农村的迁移。土地置换与货币补偿的方式,是当前基本建设项目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使得被征地农民依旧能够从事其农业生产活动。

(3)生产性补偿。补偿金可以直接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创业资金,也可直接作为创建集体企业的资金。以湖南汝城县厦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为参考,其在商业新区的规划与建设中预留了一定比例的使用面积,调动了被征地农民参股的积极性,农民可以将补偿金作为入股资金,合伙兴建了竹木加工厂等产业。如果一亩地的补偿金为10万元,当入股各种生产性项目以后,其每年的收入远远超过其补偿金,创造了额外的收入,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4 结语

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逐步成为基本建设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征地拆迁补偿上,成本管控极为重要,如果有关部门没有重视补偿成本控制,就会导致各种补偿成本的浪费与支出,最终增大基本建设成本,不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基本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将成为未来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吴晓明.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17):341-342.

[2]曾瑞兰.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探索[J].经贸实践,2018(6):89,91.

[3]赵 旭,洪开荣,孙 倩.有限理性下征地拆迁补偿组合性博弈均衡评价[J].系统科学与数学,2019,39(8):1236-1252.

[4]许 立.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风险防范措施[J].低碳世界,2018(2):279-280.

[5]庄春龙.浅论加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的对策与措施[J].现代商业,2016(2):173.

[6]李 卫,赵立夏.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树木补偿标准在林业司法鉴定中的适用性——以新疆为例[J].林业建设,2017(2):57-60.

作者:谢耀州

第2篇: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征地拆迁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第一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或建设局。

(四)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按照(宿政办发〔2007〕192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按各地近两年实际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宿政发〔2006〕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砍

伐树木的,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砍伐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

(九)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规范

(十一)调查摸底。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等进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十二)发布告示。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所址、线路通道进行告示。

(十三)签订合同。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监督。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将补偿款30%汇到专用帐户,其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放补偿款。

五、资金管理及相关纪律

(十六)设立专户。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负责全市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管理工作。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相应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

(十七)资金来源。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协议,向用户筹措),工程工作经费为补偿金额的3%。工作经费一次性、征地补偿款按照国土部门测算一次性、其他补偿金按工程进度汇至市政府专用帐户。

(十八)资金使用。各县(区)补偿金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补偿金拨付到县(区)补偿金专用帐户,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工作经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亦按工作进展情况拨付给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严肃纪律。建立补偿款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如有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六、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

(二十)目标考核。将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市、县(区)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加强对各地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十一)总结评比。每年年终由市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电网建设及补偿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比,其结果与各地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相挂钩。

(二十二)兑现奖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3篇: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民。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司法、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报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拆迁征地人。

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被拆迁征地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征地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公证,作为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公告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和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议定。凡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征地告知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依法公告5日以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拆迁征地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拆迁征地人逾期拒不领取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交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按全县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测量并认定的被征地面积。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参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征地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

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差。

被拆迁征地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结构、用途、质量、面积和使用年限为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安置补偿。拆迁未到期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被征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 条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第十六 条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混凝土坟墓1500元,石砌坟墓1000元,有石碑土坟墓600元,土坟墓400元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含搬迁完毕、签订弃房协议的)拆迁户,实行拆迁奖励,奖励人民币3000元/户。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第十九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

第4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蜀政发办„ 2005‟ 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蜀政办函„ 2008‟ 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02‟ 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2008‟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 1%以内的,奖励 1.5%;误愁控制在 2%以内的 ,奖励 1%;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 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 2002‟ 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 2008‟ 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 87.63%确定。

第六条 根据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 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 0.8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 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 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 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 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40号 )执行。 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

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 210 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 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 5000元 /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 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 3%,

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5天腾地的奖励 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

第5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计算公式

1、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1)(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3、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4、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第6篇: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搬迁人:七十九团(以下简称甲方) 被搬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省道315线尼勒克至蜂场公路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经团研究决定,对315省道以南实施搬迁。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遵守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搬迁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315省道公路建设需搬迁乙方位于315省道以南 。乙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搬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总额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甲方一次性付清,由乙方凭搬迁办出具的房屋搬迁补偿证明到团财务科领取补偿金。

五、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之前办理的土地、房产等证件由搬迁户交搬迁办公室,予以收回,并同时作废。

六、甲方为乙方协调办理好相关手续,乙方承诺2017年

月日搬迁完毕。

七、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就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原因产生的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方双方签约后,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其它损失。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由伊宁垦区法院管辖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7年 月 日

第7篇: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拆迁。

二、 住房安置

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

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2、

3、 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

4、

5、 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 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

6、

7、 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一) 统建优惠购房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

3、 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

4、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

5、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6、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面积。

8、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9、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担该项费用。

10、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户,闭路安装费500元户按实缴纳,水电安装免交,办证费为一室一厅300、二室一厅400元、三室一厅500元。

(二) 货币安置

1、

2、 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X应安置面积。

3、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度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4、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可凭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在推荐房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自行承担购房相关税契和大修基金。购房时其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2700元/平方米。因户型限制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5、 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户,按人员应安置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每人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 房屋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沙府发【2009】6号文件执行,按实际清理的数据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不配合清理和拆迁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补偿。

四、 拆迁

(一)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

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以上的的每户10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

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期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三)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3000

元得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中所述的住房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安置房源:腰子堡安置房、土湾安置房和联芳二期安置房

3、选房办法 先拆选房。按房屋拆迁的先后次序直接选房。

4、本方案若有与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不一致的,以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为准。

2010年4月二十日章为重庆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哥哥!你帮我分析下

1:对此文件看法(指的是安置问题)如按我家人口4人计算 对我家安置2套二居室 共计120平方符合要求!要增的话按拆迁办意思就是3000/平方米,而且没什么保障

文字中特别提示的是住房安置、一条 统建优惠购房文字诉说内容有一定空隙,需补钱但补钱为900/平方米能分到2套在160平方。我已看出!不知道是否与你看法一致。感觉有保障点.

以上根据2008年45号(房屋安置细节)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已有市政府备案 渝文备2009年22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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