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022-12-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活动过程中的盲目性,保证各项事宜的有序开展,那么方案改如何进行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1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安置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近年金义都市新区经济发展迅速,新区规模越做越大,按照新区规划,未来的金义都市新区,将被打造成田园城市、智慧城市、滨水城市。这次规划范围总面积在275平方公里左右,涉及金东区的傅村、孝顺、曹宅、塘雅、澧浦,以及义乌市的上溪、义亭和佛堂等8镇。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矛盾最突出、处理最棘手和最易引发群体事件的问题就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征地拆迁  补偿方式  金义都市新区

1 概述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征地拆迁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根据有关专家对征地进行统计估算,目前,在我国每年因非农建设征地数量大约有250万-300万亩,如果按照人均1亩耕地计算,每年新增失地农民大约250万-300万,按照上述计算,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征地约为3395万亩,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的农民至少有3400万。毫无疑问,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征地拆迁工作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对于失地农民问题,一些地方由于缺乏重视,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上访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上访总数方面,征地拆迁的上访约占三分之一。

2 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安置的状况

现行金义都市新区采取的征地安置办法是:①征地价格:规划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3.3万元/亩的区片综合价和3000元/亩的一般青苗补偿标准,并包干到村。每亩1000元的不可预见费由镇(办)统一调配。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收的土地,按3.3万元/亩的标准由镇(办)一次性处理到位。③留足村庄规划用地:村庄规划用地按人均120平方米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建造高层公寓式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④留好新农村发展用地:按征地面积的2%计算,累计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新农村发展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需转为商住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办)同意,管委会批准,并由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总体规划统一确定地块,采用台账式管理,统一出让后净收益按比例分配。

3 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补偿标准偏低,缺乏协商机制。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对于补偿标准通常情况下,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对于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被折迁方根本没有发言权。在市场价格方面,与城市商品房相比,现行补偿标准和土地拍卖都有比较大的差距,拆迁带来的土地利益增值分配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关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激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导火线。

3.2 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层层截留。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通常由政府层层下拨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层层下拨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强行参与款项的分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如果用地成本价为100元,其中只有5%~10%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农民,25%~35%属于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及各个部门所得约占60%~70%。土地拆迁的利益的分配,看似由农民自主决定,实际上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来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少数村干部掌握着分配权。

3.3 农民就业技能普遍偏低。土地被征用后,为了生存,有的农民外出务工,有的继续经营农副业,被安排就业的农民只占极少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一旦土地被征用,最基本、最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就从此丧失,进一步使得失地农民在思想上产生恐惧感和迷茫感。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劳动技能,被征地农民普遍比较低,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增加其就业的难度。对金义都市新区内18~60周岁劳动年龄段人员的调查,外出打工的占25.8%,经商的占8.4%,从事来料加工的占3.8%,而还有大半的失地农民却在家待业,靠偶尔打点零工赚点生活费,完全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4 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通过分析金义都市新区征地拆迁现状及现行安置策略下对当地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借鉴其他开发区拆迁安置政策,提出笔者对征地拆迁安置的几点想法。

4.1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需要对土地对农民产生的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同时提高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需要以市场为基础,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的土地、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残地等进行补偿,进一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遵守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征用补偿金,需要分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其中,土地的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某种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以市场价格为准,而不是由征地政府单方面决定补偿费,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真正起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目的。

4.2 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征地补偿方面,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合理性,需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方案顺利实施。对于国家来说,只需明确征用的土地只能御用公共用途,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他种类的农地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征地过程中,遵循“谁征地,谁出钱”,“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于拍卖所得直接支付给农民,其中,村集体组织留有一小部分用于公益事业。通过上述处理,土地转让费用的绝大部分返还给失地农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社会保障。这种征地补偿方案,能够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进一步弥补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此外,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4.3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地农民更是如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征地的补偿安置,而应立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应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围绕当时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和结构变化,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技能的培训。为保证就业资金的及时到位,应建立就业资金的财政性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失地农民就业资金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对于“4050”等就业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需要建立就业援助机制,根据困难对象的特点及需求扩展岗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就业援助基地。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范畴,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城市绿化、小区保洁等),可优先照顾失地农民。

4.4 加强教育引导,化被拆迁户阻力为动力。一是抓好队伍建设,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统一对征地拆迁政策的理解,完善工作方法。二是突出教育引导,到集体土地拆迁较为成功的先进村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三是坚持舆论先导,对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的意义进行积极的宣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支持征迁工作。四是约束部分被拆迁户的投机行为。对于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披露与纠正,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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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媛媛,贺利军.城市化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4(02).

[3]吴次芳.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索忉[J].中国土地,2003(04).

[4]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06):170-194.

[5]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

[6]甘羽翔,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J].桂海论丛,2010(26).

[7]朱明芬.浙江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研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3.

[8]叶旭宏.对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以金华市为个案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3).

[9]舒圣祥.拆迁学背后的潜规则[J].新西部,2010(06).

[10]张寿正.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四[J].中国农村经济,2004(02).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项目成果,征地拆迁安置策略研究——以金义都市新区为例,Y201432457;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4院级重点课题项目成果。

作者:金剑青

第2篇: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拆迁。

二、 住房安置

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

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2、

3、 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

4、

5、 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 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

6、

7、 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一) 统建优惠购房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

3、 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

4、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

5、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6、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面积。

8、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9、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担该项费用。

10、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户,闭路安装费500元户按实缴纳,水电安装免交,办证费为一室一厅300、二室一厅400元、三室一厅500元。

(二) 货币安置

1、

2、 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X应安置面积。

3、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度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4、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可凭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在推荐房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自行承担购房相关税契和大修基金。购房时其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2700元/平方米。因户型限制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5、 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户,按人员应安置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每人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 房屋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沙府发【2009】6号文件执行,按实际清理的数据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不配合清理和拆迁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补偿。

四、 拆迁

(一)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

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以上的的每户10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

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期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三)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3000

元得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中所述的住房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安置房源:腰子堡安置房、土湾安置房和联芳二期安置房

3、选房办法 先拆选房。按房屋拆迁的先后次序直接选房。

4、本方案若有与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不一致的,以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为准。

2010年4月二十日章为重庆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哥哥!你帮我分析下

1:对此文件看法(指的是安置问题)如按我家人口4人计算 对我家安置2套二居室 共计120平方符合要求!要增的话按拆迁办意思就是3000/平方米,而且没什么保障

文字中特别提示的是住房安置、一条 统建优惠购房文字诉说内容有一定空隙,需补钱但补钱为900/平方米能分到2套在160平方。我已看出!不知道是否与你看法一致。感觉有保障点.

以上根据2008年45号(房屋安置细节)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已有市政府备案 渝文备2009年22号备

第3篇: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四、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

享受任何奖励;

六、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七、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具体分工见附表。

八、拆迁时间

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九、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

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4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1-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二)店面

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三)工业用房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

2.补偿标准:。

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5.其他:。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

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

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

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

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

3.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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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发[2002]1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强化依法征地观念,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和补偿安置规范化,使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落实。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实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征用土地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征地拆迁人员对红线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自摸底调查工作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维持土地和所有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抢种农作物,抢放鱼 、抢栽树木、花卉和药材等;不得改变所有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买卖、出租、抵押。

征地范围确定后,所在地公安、粮食、农政等部门应停止向征地范围内的村、组迁入户口,冻结征地范围内村民的分户。

在被征地村、组没有承包的“寄搭户”不属征地安置对象,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将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和技术工作委托给下属的征地拆迁机构办理具体事务。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洽谈征地拆迁事宜,严禁私下协议。

第十条 国家征用耕地,应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粮食定购合同任务和农业税。凭征地批准文书,由粮食、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年产量及物价变动情况,可定期对本规定确定的年产值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或使用“转户”后剩余的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需要征地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池)和藕塘(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人平耕地四分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人平耕地四分(含四分)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七倍补偿。征用旱土,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二、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任务又兼养鱼的水塘),不需要恢复灌溉任务的不予易地造塘;需易地造塘的,应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按工程造价补偿。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水田标准补偿。 只有灌溉任务的山塘、坑塘按邻近水田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果园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茶园、成片的经济林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四、成片林地(杉林、阔叶林、楠竹林),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牧草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他土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民宅基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补偿。道路、空坪、水溪、水坝、水渠等为该土地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征用水库按邻近旱土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池)、一般水塘(山塘、坑塘)、藕塘(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的数量来确定补助倍数,进行计算。

二、果园按旱土一类的补助标准补助,茶园、成片经济林按旱土二类的补助标准补助。

三、成片林地、牧草地按邻近水田的50%计算补偿六倍。

四、征用以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用地,不需恢复的水塘、渠坝,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40%补偿。水库按该土地邻近旱土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偿。需要恢复的,按恢复所占土地类别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征用农村村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需要重建恢复的,按重建所占土地的类别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不需要重建恢复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和20%补助。

五、片用荒山荒地和未规定应付安置补助费的土地,一律不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产值,插秧后补一年产值。

二、专业菜地,根据其年产值和作物生长期长短,分别补偿半年或一年的产值。

三、旱土和其他耕地,按作物生长期的长短分别补偿半年或一年产值,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偿一年产值。

四、藕塘(田)按年产值,定莳半年以下的补半年,定莳半年以上的补一年产值。

五、专业鱼塘,按其年产值补偿一年产值,一般水塘按邻近水田年产值的60%补偿,兼养鱼类的水库按一般水塘标准的50%补偿一年产值。只有灌溉任务的山塘、坑塘不补偿青苗费。

六、成片种植的茶叶林,视其生长情况,分类补偿。零星茶叶树,视其大小分别标准进行补偿。

七、果树、油茶、油桐按挂果前后分四类按标准进行补偿。

八、树木、竹类、茅柴按标准进行补偿,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求保留的,按标准的二倍补偿。

九、果树苗按标准进行补偿。

十、埋栽电杆、拉线,按规定不征地,只付青苗补偿费。架设线路的铁塔、高架路路墩、桥墩等用地按征用土地补偿。

第十八条 其他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发出通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坟费。

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二、由村、组选派参加征地工作和通知参加征地调查实地丈量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按实际天数,由用地单位按标准发给误工补贴费,非商定通知人员,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 各项补偿、补助费的管理:

一、地面附着物、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属个人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所有权人。

二、集体种植的作物和养殖的鱼、畜,其补偿费属集体,由集体纳入当年收入。

三、属集体所有的林木、油茶、果树及其它经济林承包给个人的经营者,应视其经营时间长

短和投资等情况,承包者可

得青苗补偿费的20%至50%,其余归集体所有。承包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土地补偿费归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所有。

五、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

六、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支,用地单位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

位或个人商谈补偿事项或直接支付补偿费。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整理土地、开垦耕地、调整土地、留用土地、

兴办企业、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方式予以安置。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要求留用生产、生活用地,利用所留土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统一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留用的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报批手续。留置地的相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拆迁村民自用自住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则上按自拆自建标准进行补偿,由村民按规定和要求自拆自建。必须统一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统一建设。房屋的附属设施及果、杂林等按标准另行补偿。

二、拆迁房屋,重建宅基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调整解决,同时,必须服从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要求,必须执行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空隙地。

三、统一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由用地单位办理报批手续。重建宅基地的平整及水、电、路由用地单位按标准恢复。

四、城乡结合地段房屋收购标准按农村房屋拆迁标准增加系数。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被征用后,如另有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人平超过20平方米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分户安排重建宅基地时,所分户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拆除宅基地面积,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其超过面积部分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由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村民房屋的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标准和实住人口计算,被拆迁户须临时过渡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标准按月发给过渡费,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所有的房屋,确需重建而且有条件重建的,参照个人自拆自建房屋办理。无条件重建的,按个人房屋收购价格提高10%的标准予以收购。

拆迁集体企业用户,搬迁时必须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由用地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工资总额15%的管理费,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拆迁寺庙、教学、外侨房产及社会公用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征用范围内的有关生产设施,需要恢复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不需要恢复的按标准作价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条 为加快拆迁腾地工作,按规定日期提前搬迁的,按所拆房屋、拆迁费(征购费)总额(不含附属设施及果杂林补偿费)奖励5%。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无理要求,拒绝丈量登记,拖延办理征地拆迁手续,依法给予补偿后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邵阳市征地补偿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6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查报告01

关于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来年, 我县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最近,我们对县征地拆迁情况作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一些思考 。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情况

金寨县地处安徽省西部,大别山腹地,鄂豫皖三省七县二区结合部,辖23个乡镇、277个行政村,总面积3814平方公里,总人口66万,梅山、响洪甸两大水库座落境内,总蓄水量50亿立方米,是全省国土面积最大、山库区人口最多的县。金寨是红四方面军的发源地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核心区,是全国红军第一县、第二大将军县、安徽省烈士第一县;同时也是旅游资源大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在省、市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以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在全县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从2007年至今,全县共有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58个,共投入资金38.25亿元,年增长37.6%。全县23乡、镇均有建设、开发等任务,其中县城新区是全县建设开发的主战场,共开发征用土地2545.97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85915平方米,拆迁群众2643户,其中农民2643户8457人,农村拆迁安臵量大任务重。我县拆迁安臵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确保了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我县开展拆迁安臵工作中主要经验

拆迁安臵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在工作中,我县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保证。拆迁安臵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该项目的拆迁安臵全权负责,形成了对拆迁安臵工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二是建立了领导联系乡镇制度。由于乡镇是拆迁安臵主要责任单位,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乡镇的压力,每一个大的拆迁项目实施时,县委都安排2至3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拆迁安臵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成立了处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拆迁安臵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了交办时间。我县大部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的处理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以后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臵工作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

3、宣传到位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基础。拆迁安臵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臵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臵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县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4、依法办事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关键。拆迁安臵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

5、妥善安臵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重点。我县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促进农民安臵用地的落实和农民安臵房的落实。县城新区共建设5个安臵区,用地总指标650亩,在几年的拆迁安臵工作中,我县实现了平稳拆迁、和谐安臵模式。

在实施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我县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臵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臵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

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3、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臵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安臵工作较为滞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

1、拆迁安臵工作体制理顺不畅。街道、乡(镇)对拆迁安臵工作重视不够,思想不够统一;相当多的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偏差;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欠佳,导致很多项目前期工作难以落实;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项目的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2、农民安臵工作落实欠佳,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特别是一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农民拆迁大多是先拆迁后安臵或边拆迁边安臵的情况下开展的,加之部分安臵用地、安臵资金难以到位,导致大批拆迁农民住户安臵难以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臵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拆迁安臵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臵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臵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臵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臵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臵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XXXXX乡镇(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臵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臵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臵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臵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2、坚持拆迁调查、安臵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臵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臵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臵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臵方式、房屋安臵方式、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臵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臵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臵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臵不公而引发矛盾。

3、完善拆迁安臵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县征地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金国土资[2009]24号《关于公布〈金寨县县城2009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的通知》,该文件主要为了新城区开发设立的,针对性强,在全县范围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金寨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重点工程建设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臵补偿费的发放到位,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臵工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重点工程建设受到阻滞。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臵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臵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臵要关心。此外,要保持拆迁安臵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5、统筹项目建设与拆迁安臵,促进安臵小区建设社区化。一是要坚持先安臵后拆迁的原则。坚持对所有工程严格实行“先安臵后拆迁”的原则,采用“项目+安臵”的办法,将农民安臵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二是要实行集中留地,统一安臵,积极新的安臵模式。即:一是集中统一重建安臵。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质监、统一物业管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安臵好农民,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农民安臵小区联体成片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二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充分利用农民生产安臵用地,采用土地入股、自主开发等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业和商贸业,使农民变股民,从经营中分红获利,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多途径安排农民就业。安排拆迁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积极与征地建设单位协调,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当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

6、加强农民安臵小区的统一规划,尽快制定好全县农民安臵整体规划。一是规划要统一。与市、县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农民安臵小区建成后直接成为现代化城县的组成部分。二是规划要先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强化规划约束力,明确失地农民的生活安臵一律按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三是规划要科学。按照有利于土地综合利用、有利于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科学规划农民安臵小县。四是规划要实用。按照农民生产安臵一律作

二、三产业规划建设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好、预留好生产用地。把规划、预留生产用地与项目开发、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使生产用地成为失地农民获得长久收益的主要来源。

7、创新劳动就业服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市场化。一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主要是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开展基地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制造、建筑等行业和知识的技能培训。二是结合项目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在建设进从建筑工程中找岗位,建设后中物业管理和卫生保洁中找岗位。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将失地农民就业与下岗工作再就业统筹考虑,打破城乡“藩篱”,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失地农民养老社会化。一是实现失地农民身份的转换。在子女就学、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政策待遇。二是坚持“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办法进行,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降低门槛,因地制宜、秩序渐进。三是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失地农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坚持以个人和村集体为主,政府支持为辅。考虑有昨于鼓励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与城镇社保体系相对接。

2010-6-21

第7篇: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07年04月06日 15时23分 777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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