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方案

2022-12-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份优秀的方案要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安排,包括实施细节、步骤等,也许你已经写过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写的精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方案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选择

摘要:农民工处于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和体制的边缘,是矛盾的复合体。大量农民工长期不被城市吸纳整合乃至受到歧视忽略,一定会积累很多的矛盾,处理不好会造成重大不稳定因素。本文基于农民工群体处境和社会和谐因素,着重探析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途径和措施问题,同时侧重以法律的视角探讨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维权组织;博弈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让农民能够自主生产、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之间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为城乡劳动力资源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共同作用,使农民理性选择进人城镇。然而,农民融入城镇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之后,农民工的各种权益得不到保障,与城镇居民无法相比。笔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找途径。

一、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在现行体制环境下,一方面,缺乏组织化的农民工丧失了均衡的博弈能力。如果他们自行组织起来,就会被扣上“非法组织”之名而予取缔,但政府在依法组织他们比如成立工会、行业协会等时又相当迟缓,这就使他们在与私营企业主等强盛集团的博弈中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在私营企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人们常常看到的是个体农民工以自焚、跳楼等极端行为来发泄不满,鲜有农民工的集体抗争事件。另一方面,传统的国家宏观政策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比如户籍制度和城市收容遣送制度就从国家法律层面上限制和剥夺农民工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个人是无力对抗国家法律的,所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受侵害,特别是自找门路,远离家乡孤立无援的农民工,面对工资拖欠、工伤事故得不到救治等情况时,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很难得到有组织的援助和救助,只能是被动接受不平等的待遇。可见,中国的农民工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付出的艰辛最多,忍受的苦难最大,但他们却不能畅通地向社会表达自己的声音。现在为农民工表达利益和诉求的代言人主要是媒体和学者。

应该说,非政府组织在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方面大有可为。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的“全球社会革命”凸显了非政府组织的价值。非政府组织的最大特点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在发达国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十分发达,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在改善弱势阶层处境、消解来自弱势阶层的不满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我国,官方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非政府组织还处在起步阶段,限于现行体制环境的制约等多种因素,非政府组织与农民工的对接极其有限,有待大力开拓。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社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现实需要,非政府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作用。当前,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组织的维权功能外,还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强化非政府组织的维权功能。

首先,农民工的输出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农村富余劳动力“是资源、财富,不是包袱”的观点,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之中。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办公室”、“劳务输出公司”和“劳动派遣公司”等中介组织。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农民工输人地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系统中来,加强农民工输入地的政府组织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其次,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要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伐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

第三,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以前由于正式组织缺乏,农民工在寻求某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正式组织发挥作用的其他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往往结成各种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组织。按照其功能和活动方式,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和秘密社会型非正式组织。其中前两种组织大多发挥的是建设性作用,政府应当正视其存在,并引导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发挥,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又有利于政府管理。

二、加强工会对农民工维权的介入

数量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基于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中的明确规定,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不可剥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人工会当然也就顺理成章属于他们的法定权利。此外,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也是新时期工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体现。

1.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义不容辞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职工,自然应包括农民工在内。

第一,从工会的产生看,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是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经济权益成为了其维权的第一要义。现阶段企业侵害农民工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严重的超时劳动;为降低成本而劳动保护太差,安全卫生达不到要求,导致工伤事故频发;无证上岗现象的大量存在埋下的事故隐患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劳动关系的恶化,而农民工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非规范性组织,又未能起到工会那样的维权作用。种种现实表明,工会成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已到了势在必行的时候了。

第二,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是一致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方与农民工的利益是共生一体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有效益,农民工才能有利益,企业发展了,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就能从长远得到维护。因此,效益是农民工、工会与企业经营者的结合点,工会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能调动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消除农民工的抵触情绪,当然也就为实现企业整体利益创造了条件。

2.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措

第一,抓住就业歧视、工资拖欠、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第二,抓住缺少反映意见的渠道等问题,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经济权益及民主权利。第三,抓住他们的工作环境艰苦、生活条件差等安全方面的问题,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权。第四,抓住他们法律意识差、文化技能水平低等问题,维护他们的受培训权。

3.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做法

(1)要突出工会特色,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民工“雪中送炭”。

结合各地农民工人数多寡、务工流向和维权重点的实际,由工会牵头,推动党政出台有关的政策文件,运用、完善已有的建会维权法规,切实代表和维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申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一项大有可为之事。

(2)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一是《宪法》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三是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根据上述法规,完全可以放手大胆、认真负责地把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收、组织到工会中来。

(3)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职工人会的条件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重点强调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可加人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资格。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不再受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对农民工发展为工会会员,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

(4)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教育

突出维权重点,要抓住拖欠克扣工资等突出问题,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抓住农民工劳动生活环境差等问题,通过务工所在地工会出面协商解决其劳动生活困难;抓住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差、文化技能水平较低等问题。通过联系务工所在地工会,利用其工会职工学校、职工俱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自尊、自信、自强教育。总之,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千方百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现阶段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一项大有可为、同时也能有所为的工作。

三、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1.加强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审查,保障农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由其派生。并不能与之相抵触。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但目前的状况是,违宪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却仍有不少。最起码的一条,农民工作为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的合法纳税人,在城市里生存,却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和管理,没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权利。比如,不平等的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经济权利、不平等的社会权利。就业存在着身份歧视、生活存在着户籍歧视,就连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也因为流动和户籍等原因,而被变相地“剥夺”。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应成立宪法委员会或违宪审查委员会、宪法法院等专门的机构,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受理组织和公民对违宪行为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宪法》尊严,保持《宪法》的至高地位。

2.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

我国已有大量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但是这方面的法规仍然是不完善的,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当前尤应加强《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法》、《劳动监督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反歧视法》以及《反不正当劳动行为法》的制定,尽快建立起一个强大科学有效的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会法》中就有许多条文涉及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工会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企业、事业单位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由于在其他条文中还特别规定了工会的独立地位,这样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就会减少后顾之忧,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当然,此条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如当地政府不予处理时,工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把工会的作用提高到司法的层面,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的贯彻和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农民进城务工,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然步骤之一,保障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部门不容回避的责任。建议从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拖欠等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农民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第二、必须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支持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政法机关,应建立农民工维权的执法“绿色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投诉到这些部门时,在案情明确、证据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迅速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法制建设上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更要坚持有法必依。第一、在农民工问题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企业签订和履行农民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招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条款要准确翔实,各项指标要细化。对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与农民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农民工问题上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年检,把年检范围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对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4.加强劳动法律普及工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一。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针对当前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不懂如何维权的问题,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法律援助热线,传授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法律援助,增强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应加大劳动法律普及工作的力度。继续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和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促进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二,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应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劳动,重视、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多方引导,积极推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劳动、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风尚,这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应当充分认识到,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为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为了生计,他们在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着高强度的劳动,在某些行业甚至起着支撑作用。他们的合法劳动,应当受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应逐步消除对农民工身份和职业上的歧视。第三,应加大劳动法律普及工作的力度,营造法制环境。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和劳资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农民工在就业上的歧视。

5.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现已被众多国家所采纳,并被视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和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司法制度迈向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条例规定的援助对象为经济困难的自然人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农民工是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也属于经济困难群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大多请不起律师,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因此,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在建设国家和省市县“四级架构”法律援助体系的同时,还鼓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对于资金来源,一般有三种解决渠道,一是政府拨款,二是社会捐助,三是行业奉献,即律师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与行政诉讼代理;非行政诉讼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犯已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体系是当务之急,用法律方式维护农民工权益,避免出现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时所发生的过激行为,有利于社会稳定与中国法制化建设。城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可由城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服务,从而将保护农民工权益落到实处。

作者:刘明

第2篇:“民工荒”引起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思考

摘要:近几年来,在我国沿海地区相继出现了“民工荒”现象,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民工荒”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是由于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致。因此,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基金,就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民工 民工荒 权益保障

1 “民工荒”现象的普遍存在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004年1月起,有着近9亿农民的中国首次遭遇了“民工荒”,打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在广东东莞首次官方确认民工紧缺以来,随后波及整个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地区,并向中西部地区纵深发展,其中尤以珠三角地区为甚。单深圳、东莞两地即缺农民工超过50万,据有关专家估计,广东省缺农民工近200万,广东省的用工缺口主要几种在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

据调查,“民工荒”的现象的存在与部分外来务工者选择在家乡就近寻找工作机会,在家工作有很大关系。虽然不少企业将薪资提高了10%以上,但是企业的招聘依旧困难。一方面,内地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工费的逐步上涨让不少农民工选择了离家更近的二三线城市发展;另一方面,新生代的农民工随着自身素质的提高,更多扎根在技术岗位或者是服务岗位,流水线的吸引力越来越低,不少人选择回家创业或是接受其他职业培训。

民工荒引发企业劳动力危机的同时,也加速了产业转移。近几年因出现“民工荒”、“电荒”、原材料涨价等问题,给人留下了“中国开始不再“廉价”的印象。农民工工资要求的提高,亦即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意味着单靠血汗工资低成本竞争的状况正在迅速改变。而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廉价劳动力并非我国独有,众多第三世界国家正在紧紧追随。因此在广东省有不少港台投资者都有将企业迁到成本更便宜的东南亚的计划。2009年该省的台商协会就组织了两批赴东南亚的投资考察团,之后就陆续有企业迁出。

2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表现及成因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千千万万的农民工以他们的辛劳和智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群体所渴求的正当权益却屡遭忽视甚至漠视,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自杀等种种社会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劳动法》虽然规定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的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完全无视这一点,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天长达10个小时以上。并且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强度极大地损害这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②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比较严重。在沿海很多地区,如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农民工所从事的主要是一些小型加工制造工厂,有的企业订单源不稳定,企业不正规,压低工人的工资,甚至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③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据统计,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

④生产生活无保障。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如此低的社会各种保险的参保率,给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

企业的发展需要控制劳动力成本与效益问题,最终实现双赢,给农民工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然而,由于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我们并没有看到企业与农民工实现双赢。究其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是因为:

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规范。

大多数的农民工在就业前不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没有稳定的就业保障和生活保障。在签订的合同中,约15%的合同约定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85%的民工这方面的还是一片空白。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多雇佣临时性、季节性的员工并利用种种理由随意压低或者克扣民工工资,在他们看来,中国农民工数不胜数,走了一批还会有下一批,不会担心招不到人。

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能够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然而由于社会保险征缴办法不健全,以及一些民营企业瞒报、漏報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大量的民营企业职工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安全网“之外。这必然削弱民工的安全感,降低对企业的忠诚度,选择转向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健全的地区。

农民工在城镇的边缘性社会地位是其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根本原因。正处在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附着了太多利益的户口仍在发挥着作用。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镇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

③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促进农民工向非农产业转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农民工工作的时间、基本小时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就学等具体内容。

而且,既有的法规执行不到位,缺乏监管。《劳动法》里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但是在很多企业中,一些从事流水线作业的农民工都远远超过这个时间,很多工人每天加班时间都超过3个小时。

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以及农民工自己的积极努力来完成。

3.1 成立农民工工会:探索维护农民工权益新途径。

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逐步占据了我国劳动关系的主导地位,客观上要求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工会,切实承担起职工权益代言人和维护者的角色。以城市或行业为单位,成立农民工工会,对农民工反映的损害权益的案件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维权。有了农民工维权工会这个平台作保障,将极大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2 为农民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当中,要维持我国劳动力向城市有效转移,必须增加农民工进城的劳动收益,并且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而且经济承受能力低,整齐划一的将农民工纳入具有较高费率、高待遇、高补贴特征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现实的,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的不同社会保障要求,分类、分层设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有雇主、职业和收入稳定、流动性较弱的农民工,将他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较为灵活,应该依据其需求的迫切性分批建立,以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探索出低费率、可灵活操作、方便简易的制度形式和参保办法。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为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工人平等的待遇,特别强调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安全的就业环境。

3.3 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手段。

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防止新的拖欠。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当前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农民工在户口、子女入托上学、住房、平等就业、工资报酬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为以后将农民工真正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奠定基础。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针对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同时对劳动时间等方面加以规范。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明确地提出了作为经济建设重要一员的农民工也应该享受其他各项社会保障。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另一方面,还应该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温家宝总理于2004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各类企业都要及时发放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3.4 对农民工要加强就业指导——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针对“民工荒”背后劳务市场的结构性失衡,流出地的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针对培训费用过高的问题,政府应适当地承担部分培训费用,否则会加大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引导经过培训、具有一定技能的劳动力进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这样会对工资相对较低的地区形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同时,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就业指导,可以强化跨地区的劳务合作,加强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为农民工流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引导。

参考文献:

[1]崔彩周.2005:《“民工荒”的积极效应探析》,《改革》第12期:53-58.

[2]姚先国,来君.2005:《二元社会结构中的工资决定模型与人口流动——当前“民工荒”现象分析》,《财经研究》第8期:68-75.

[3]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作者:朱萍萍

第3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摘要】目前,虽然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像是农民工。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各种侵害问题不断出现,对于农民工严重拖欠工资,这些现象现在都十分明显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现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能够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因此,本文对于当前我国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进行了讨论,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对于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游明,赵蓉.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3).

[2]王大红.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0.

[3]廖蓉.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8.

作者:张宇

第4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调研方案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调研方案

一、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称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

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四是数量庞大,2011年8月份社科院报告指中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5000万。

三、调研内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论思考):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存在现行补偿标准过低、采取单一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民未来保障考虑不周全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等措施,转变思路、创新手段,积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手段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从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具体归纳为以下五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四)建立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并行、参保自愿的保障机制

(五)严格土地供应管理,从源头的抑制失地农民过快增长

四、调研的具体途径和步骤:

以上关于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五个方面,既是目标,也是途径。作为目标,这五点是我们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努力方向,作为途径,这五点是我们这次党校开展调研活动的着手点,沿着这五个方向,深入实地地开展调研工作,取得具体的调查数据,从规范性的角度来检验制度原则的落实情况。

另外,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如人社局、市农办、农业局,争取到相关负责同志的配合,为开展工作获取便利。

由于失地农民多处于城乡结合部,调研的交通费用可以相对节省。本着节省原则,可以在调研结束后做出最终的经费核对。统筹结算。

五、时间安排:

1、3月20日前搜集相关资料,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生活现状。

2、3月下旬走访和实地考察,按照上述五点调研步骤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3、4月上旬完成调研报告。

六、调研人员及地点:

熊伟胡学树张屹于 中伙铺镇

2012-3-16

第5篇:XX镇农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共享机制构建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创新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农民权益、构建利益共享机制,助推乡村振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意见》(X政发〔2019〕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在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中,有关村庄规划草案、整治项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新农村建设、整治工程实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等直接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事项,需依法听取农民群众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群众在村级土地管理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鼓励农民根据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参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免政策。

 

三、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

鼓励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资产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承包“三权分置”,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全域旅游和民宿游,组建旅游股份合作社;开展充分就业村社建设,组建劳务股份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和精准扶贫,组建置业股份合作社。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全面宣传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对乡村振兴的助力作用,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促进全区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作。

第6篇: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第7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研建议

一、农民工是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应享有城镇职工同等权益和保障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2.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

第8篇: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 要]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并迅速壮大起来,这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

⑤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而道远。全面落实新《劳动法》,加强《劳动法》

执行情况的监督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劳动法 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障

农民工常常被称为城市“候鸟”,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

二、三产业。户口仍然是农民,有承包地,从事城镇职工不愿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就是这群都市之中的“流动风景”,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②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辛勤与汗水。由于城市社会由历史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

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

③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虽

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

⑨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农民工拒之门外。作为城市发展必须点击的人群,如何让城市的“屋

檐”成为农民工温暖的“家”,是和谐社会一直没有倦怠的思考。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

1、职业危险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

④非传统就业部门即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

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用人单位为减小成本支出,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工作不稳定,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许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年签一回,农民工担心单位来年不给续约,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农民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并且不给农民工任何补偿。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3、未受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

由于没有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少数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为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没有和农民工签订有效适用的劳动合同,有的有劳动合同也“明目张胆”不履行合同。另外,这些企业主法

④ 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

4、用人单位违规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1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排开除农民工参加,制订出许多漠视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限制农民工的权利,广大农民工根本无权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新《劳动法》颁布以前,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农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湖南岳阳的的一份调查中,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

⑥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农民工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无法享受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在我国现代,农民工基本上是依靠打工维生的,他们中有一部分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一部分是出去闯天下的乡村青年,他们出身贫穷落后困苦了世世代代的中国农民阶层,他们的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还具有农民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没有占有有生产资料,他们根本不会思考到劳动权益的维护。于是,当他们走进城市成为一名“工人”时,任何脏、累、险、差的工作都能接手,在工作中首先发扬的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往往忽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户口原因

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在城乡之间筑起了近半个世纪的壁垒,阻碍了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造成了今天城市农民工“身份”和“职业”的尴尬。一方面城市的发展需要作为工人的他们流汗流血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城市又以他们的“身份”为由,把他们作为“临时劳动者”,提高他们的交易成本,设置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种种制

①度障碍限制他们个人发展,剥夺他们公平竞争的自由。

农民工一直以来总是利益的被侵害者,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活,即使在农民工获准进入的领域他们仍然低

②人一等,在薪酬和权益保障方面受到不公待遇。

3、观念原因

当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加速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作为城里的居民阶层还依旧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姿态,面对涌入的农民工,认为农民工只是作为盲流而存在,认为他们抢走了城里居民的饭碗,还带来城市里不安定的因素。在建国后的五十多年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以城镇为中心,以城镇的发展、工业的发展为根本,“三农问题”只是在近些年变得

①越来越尖锐,变成了社会的一个顽疾才被中央所重视。

4、素质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目前,农村的文化、科技、教育等等事业的发展都远远低于城市。这导致了农村人口思想观念低、教育水平低、素质技能低下的窘况。当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由于自身素质技能的低下,在很多领域无法与城市居民进行竞争。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国家或地方出台了政策和法律而无法领悟,还是用小农意识进行思考,

自行放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立人员自由合理流动的许可机制

针对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让农民工取得与正式工同等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并从制度上规定任职领域、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相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解决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问题,保障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权益。

2、 政府与社会团体加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法制办、公安、教育、工商、司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以及工会、青联、妇联等群众组织

⑧应参加,统筹协调农民工,规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

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要加快歧视性政策的清理,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4、健全、落实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发挥工会的“保护伞”作用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特别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以工会出面,用联合的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进行谈判,提高与企业、雇主谈判的筹码,实现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发展。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

⑦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的市场均衡状态。

6、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当前由于“户口”等原因,用人单位不交或少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也认为交了社会保险没有意义,主要是农民工工作的“临时性”造成的。因此,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一旦农民工离开,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企业的规避行为发生。

7、加强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农民工坚持走依法维

①权之路,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①①钟新峰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思考》,

②《今日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 成都日报2007-3-10

③《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④《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⑤《工运理论: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3/09273572688s.shtml

⑥张平均《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劳动法实录》,《岳阳晚报》2008-01-25

⑦梁庆朝、范海昌、张秋喜、李秀丽、吴江华、杨辉《关于进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⑧张俊九《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9日 15:50) ⑨孙玉栋《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⒈《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⒉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3月。

⒊赵康:《论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完善》,《政治学刊》,2001年10月。

⒋徐赛嫦:《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10月。

第9篇: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文献综述

一、选题原因

在当今世界经济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已经步入迅速发展时代。农民工进城务工,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引出一系列的问题。在城市从事的大都是艰苦繁重、简单重复性的体力工作,承受着优胜劣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压力。而在“男尊女卑”思想严重的农村中,女性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地位,女农民工进城后相对于男性农民工来说,女性农民工可以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关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城市化的发展不仅是人口的入城,而且体现为人的生活在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上文明程度的融合、提升。如果女性农民工的权益被忽略、被隔离,就难以真正实现人人平等,难以达成不同文明之间的融合,也就不符合城市化的初衷。另一方面,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可以吸引男性农民工的入城,加大这些农民工入城的可能性和稳定性,从而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现状

农民工在城里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中,成为“城市边缘人”, 孙丽艳(2006),保护农民工权益意义重大,它事关解决城乡矛盾和 “三农”问题,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熊坚(2008)。邵吟筠(2009)指出农民工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

会和城市社会的必然现象,而作为农民工具有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强、数量大等特点。宣璐(2007)在《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缺失及其保障》中提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缺失,得不到公正待遇的根本原因。丰雷(2009)认为农民工之所以会存在诸多问题,是因为存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方面的缺陷,农民工话语权的缺失,权益保障法规的不健全及执法不严,城乡分治导致的观念歧视,农民工素质的束缚及不适应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上首先是要树立公平、社会正义、人权保障的法律理念,在这基础上完善弱势群体的表达机制,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张芸(2006)。许杏彬(2004)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在平等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和教育(培训)权、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及其维权组织的建立,农民工受损的原因集中影射到法律制度的不足当中,并建设性的提出应当建立“征服、工会、社区”三位一体农民工劳动权益网上服务系统,熊序明(2010)。王立平(2007)更是指出农民工不仅仅没有完善的表达机制,其自身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也难以实现,在城市的管理中也没有资格参与其中。许中甲(2007)认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王雅芬(2007)提到尽管男女平等的原则已经被普遍接受,但依然普遍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事实,对妇女的歧视还存在着,甚至有恶化的趋势。石

彤.王宏亮.李芳英( 2010)认为在社会学研究发展中女性社会学正逐步走向独立,但应当注意把握妇女作为人的整体整合性。郝亚冰(2010)则从社会学、管理学等角度论述了女性农民工的群体特征与社会功能,分析女性农民工的权益缺失状况及其基本成因,探讨了女性农民工的维权障碍与维权机制,提出了构建女性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的具体设想,而宋彬(2007)则在社会排斥的视角下认为女农民工在城镇务工过程中受到城乡排斥和性别排斥的共同作用下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周亮亮(2010)则提出在金融危机影响的不利环境下,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主要是在经济权益和劳动就业方面做出努力。周风斌(2010)认为在吸纳农民工最多的建筑行业中,如要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应当提高建筑业的就业门槛,并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指导。王次富(2010)认为在少数农民工权益保护上文化权益是最具有特色的权益,应当从饮食、宗教、教育、节日等方面促进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李莎(2007)立足于行动选择的视角,提出情境理性行动分析框架,阐释了农民工群体的权益缺失与侵害状况,探讨面对权益受损和权益剥夺,农民工所采取的行动及其背后的直接与深层次社会原因,并尝试性地从政府作为的视角提出对策。刘震(2005)认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达到农民工、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各方良性互动的状态,政府和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农民工保障机制的困境。杨豫(2009)认为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应该不断加强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为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益做出科学的决策。赵明海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机

制研究——以潍坊市为例》(2009)认为要解决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应该要从经济权益(农民工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卫生健康权益、居住权益)、社会权益(培训教育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政治权益三方面进行权益的保护。徐敏(2010)认为不断改革我国现行的各类制度,妥善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恢复农民工的国民待遇,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刘力子(2008)认为强调女性视角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唤起女性及社会一起去实现男女真正平等与和谐的终极目标。

三、我们的思路: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的研究思路主要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进行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是通过研究文献资料和观察思考,发现女性农民工权益缺失严重,社会亟需建立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长效机制,确定把女性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与对象;其次是通过对现状的定性分析,找出目前制约女性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一些深层次原因;第三是通过对现有女性农民工维权方式的分析,寻找维权理念、维权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四是通过对政策、机制等分析研究,结合原因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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