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2022-05-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西方各国也出现过大量农民流向城市的现象,对这一社会群体的保障,国外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对政策和机制。分析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运作情况,总结具有共性的经验,然后结合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回归本土,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建议。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篇1:

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和获得感的提升策略

摘 要:在以推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发展质量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合度和获得感应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尽快着手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和获得感现状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工收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打造农民工城市融入软环境等改进措施,有利于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和获得感。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获得感

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3.7%,远低于中等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而且大量进城就业农民工受制度、非制度因素的多重限制,遭受着城市社会的歧视与偏见,难以享受公平的权益保障和发展机会,总体社会融入程度偏低,处于“半城市化”的过渡状态,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质量有待提升。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内部形成的“新二元社会结构”显著影响着新型城镇化发展,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未来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还将继续增加,农业转移人口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社会融合度和获得感问题也将更加突出。探讨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合度及获得感,对于其他省份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一、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要推进改革开放的深入持续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作为必要的基础。如果允许农业人口自由流动,就要对户籍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或变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应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是使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合理有序地转化为一元制的户籍制度。对于流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要加强居住证的实施和管理。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农民工要想享受城市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按照《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居住证。农民工一旦办理了居住证,就为其纳入一定的社区进行管理建立了必要条件,也为其享受教育、就业、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进而逐步融入城市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要逐步放宽城市落户的条件,减少城市落户的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系统化、动态化的城市落户标准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走向深入。三是要逐步剥离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各项权益,最终实现户籍一元化。按照谁贡献、谁索取的原则,分享基本公共服务。谁为城市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谁就应该享受城市发展和进步带来的收益。农业转移人口为城市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自己实质性的贡献,就应享受城市发展和进步带来的收益。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收入保障机制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政策。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就业。

由于受到农民工自身科学文化水平的限制,短期来看,农民工很难在城市里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因此,提高农民工收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需要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工收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收入保障机制,一是要稳定农民工现有收入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确保农民工能劳有所得,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切实维护[1]。二是要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就业能力不强的现实,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职业培训。一方面,政府可以牵头组织普遍性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的基本职业技能;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或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能。与此同时,农民工自身应端正就业态度,树立长远打算,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满足自身需要的职业或技能培训,积极学习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不断拓展自己的就业范围和层次。三是要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要彻底改变农民工群体受教育水平不高的状况,需要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只有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才能逐步改变农民工群体受教育水平不高的状况,真正使农民工在教育方面融入城市生活,提升教育融入度及获得感。因此,不仅要使农民工随迁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而且要使其能继续考高中、考大学。

三、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农业转移人口由自己的家乡流入外面的城市,在流入的城市生活与就业,更需要社会保障这个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从总体上来说,覆盖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建立。由于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转移等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无法实现自由有效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度及获得感。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工程。一是要鞏固农民工现有社会保障水平。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让农民工都能参加。对于不让农民工参加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逐步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政府应制定逐步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的有关政策,明确企业在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要求企业在招收农民工时必须能让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养老保险。对于那些既让农民工参加法定保险,又让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养老保险的企业,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税收优惠。与此同时,政府应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教育。要从农民工的实际出发,针对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教育,让农民工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一旦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转变了,就会参与社会保障行动。四是要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切实得到维护,让农民工真切感受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机制

农民工要想在城市生活下去,需要居有定所,需要居有好所。要想实现农民工居有定所、居有好所,需要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机制。由于农民工现有收入条件的限制,为农民工建立住房保障需要逐步推进。一是要进一步减少农民工在城市买房的负担。进一步减少农民工在城市买房的负担,离不开政府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其特点的住房,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二是考虑制定农民工住房专项政策。政府可以为长期吸纳稳定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制订农民工住房专项政策,引导企业和农民工合作建设农民工住房。三是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服务和管理。有些农民工在城市买房的意愿并不强烈,只是希望在城市工作和生活时能有房可住。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服务和管理,为农民工提供质优价廉的租赁服务,促进农民工在社会中合理有序流动。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如果有房可住,尽管并不一定拥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其融入城市生活的物质基础就具有了。农民工在城市能居有定所,就会随着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慢慢融入城市生活,不断提升其社会融入度和获得感。

五、打造农民工城市融入软环境

环境是影响人发展的外部条件。农民工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离不开一定的环境支持,尤其是软环境的支持。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异质群体”,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同时要融入城市社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打造农民工城市融入软环境。一是要形成包容性的社会舆论。政府应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指引,废除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有关政策。大众传媒应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指导,大力宣传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形成社会发展人人参与、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农民工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参与者的社会观念。二是要加强对城市市民的包容性教育。现代城市的发展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市民,也离不开农民工。城市市民和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都应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都应享受城市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从城市的长远发展来看,城市市民应转变对农民工的歧视、冷漠等静止性心态,形成开放、共享的发展性心态。三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融入城市社会的教育。农民工既然想在城市社会中长期工作和生活,就应积极转变心态,根据自身实际,逐步融入城市社会,不断提高其社会融入度及获得感。

总之,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及获得感的逐步提升,既需要政府主导,也需要市民支持,更需要农民工的努力。(基金项目:2018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河南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度及获得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B273)

参考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EB/OL].(2016-07-26)[2019-04-10].https://www.henan.gov.cn/2016/07-26/248109.html.

作者:郭玲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篇2: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西方各国也出现过大量农民流向城市的现象,对这一社会群体的保障,国外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对政策和机制。分析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运作情况,总结具有共性的经验,然后结合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回归本土,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启示

在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身份是农民,职业是工人,因此被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并不同步,造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身份转变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农民进城先转化为农民工,然后再成为市民。而国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是同步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过程中,是地域、职业和身份的同步迁移,因此国外不存在农民工这一称谓。但本质上看,国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我国的农民工现象是一致的。因此,研究国外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对解决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国外典型国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西方各国在一定历史阶段,也出现过大量人口迁移,对于这一社会群体的保障,这些国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对政策和机制。

(一)印度

根据2002年统计数据,流动人口总量将近全国总人口的27.4%,农村是人口流动的发源地和目的地[1]。其中,共有70.5%的国内人口是来自农村,接近1.9亿人。印度在法律上对流动没有限制,但无法找到工作又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在生活中会遇到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歧视。因此印度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民工就业和服务条件。1979年印度政府出台《邦之间流动工农民工法案》,法案对农民工工资标准、支付方式、雇主责任与义务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其次,实施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福利基金制度。

(二)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就出现了农民进城的现象。当时由于传统工业走向现代化,以及第三产业的兴起,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更加频繁地向城市转移。日本实行终身雇佣制,并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所以政府鼓励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素质,毕业后很快成为现代产业的劳动后备军,所以进城没有遇到什么阻力。

(三)韩国

由于韩国不存在户籍问题,所以这些农民工可以自由地到城市居住,“农民工”也就顺利地转化为产业工人,所以韩国“农民工”的保障和产业工人是一致的。韩国的产业工人工资较高,这有利于韩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扩大。

(四)德国

19世纪,德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随后,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大量工人失业,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德国城市中出现自发援助和照料穷人的活动,以使穷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1855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1883年《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德国实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即法定养老保险对象,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雇员。1889年《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在农民养老辅助保险里规定,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这种保险。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德国《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是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可见,农民工也在享受住房补贴的范围内。

(五)英国

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有两个方向:向本国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和向殖民地国家转移[2]。本文关注的是第一个方向,并探讨英国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所采取的措施。在工业化前期英国出现暴力驱赶小农的圈地运动,迫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而城市不能提供充足就业机会。大量工人失业使得工人家庭陷入贫困状态。因此,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如1601年《济贫法》、1796年《斯品汉姆莱法》、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1948年《国民救助法》等等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保险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国民,均可获得各种形式的津贴,享受健康服务,并在退休时无条件获得一笔退休养老金。

二、各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共性

第一,逐步建立各种保障项目。如德国和英国的“农民工”都是先从社会救济开始,即先从最低层次、最急需的保障开始,然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二,重视教育培训,减少市民化障碍。农民工及其后代的教育培训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素质及劳动力再生产,所以各国都很重视职业培训,如日本因为重视教育培训,才减少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德国在解决人口流动带来的问题时,高度重视成人职业培训,对提高全民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第三,立法先行。前文介绍的五个国家,都是先从立法着手解决“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如英国和德国的立法救济,以及之后一系列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都是通过立法来实行,印度也是通过立法规范农民工的就业和服务条件。第四,农民流动自由,立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国在农民流动时,很少采取限制性政策,如韩国和印度,而且农民流动到城市后,政府立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改革开放前农民流动政策分析

1.自由迁徙阶段

我国于1951年和1953年先后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中规定,公民迁入迁出只需办理手续,并没有其他限制。1954年的《宪法》中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

2.限制迁徙阶段

一五计划期间,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引致大量农民进城做工,造成城市就业压力,粮食供应、住宅、交通拥挤等问题。1956年和1957年我国政府三次发布指示劝阻农民进城:1956年《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关于防止农民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和《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对农民进入城市实行严格限制。这一条例将农村和城市分割开来,使得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导致“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这种“二元社会结构”造成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不平等。国家对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建立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教育等各方面的待遇;而手握“农业户口”的农民的社会福利主要靠自己解决。

(二)20世纪80年代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后,尽管打开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闸门,但多数城市对户籍改革只停留在“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分类上,户籍管理的社会福利分配附加职能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与市民的社会福利分配格局并没有被打破。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但农民工并没有从中受益,在遭遇到城市居民能遭遇的各种生活风险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国家既没有相应制度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途径来化解。长期以来,他们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门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不容乐观。

首先,从养老保险来看。目前有少数几个大城市实施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从各城市的制度推行情况来看,制度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出现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现象。其次,从医疗保险方面看。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他们最怕的也是生病,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经费或者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很好地就医。农民工目前基本上属于自费医疗,医疗保险是他们可望而不可即的。最后,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来看。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主要是建筑等危险性行业,但在这些行业中“生死合同”现象相当普遍,工伤事故责任基本由农民工人自己负责,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快立法建设步伐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社会保障制度也处于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虽然通过国务院令的方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条例》,但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康发展[3]。我国要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二)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民工保障体系建设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工伤和医疗保险,再依次解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

我国农民工和国外的相似,进城前文化水平低。为了让农民工更好地在城市就业,应加强对他们的职业培训,增加在城市谋生的砝码。农民工子女也应接受城市教育,近几年国家出台一些政策来促进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但是很多方面还应进一步改进。

(四)消除二元制度障碍,让农民工享受市民保障待遇

从国外农民工流动经验来看,几乎不受制度限制,而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进城农民面临各种歧视的基础性制度。与二元结构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出明显二元结构特征:在城镇,建立项目齐全、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民的“生老病死”几乎全由国家包下来。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非常薄弱,仍处于制度建设初期。目前小城镇户籍基本放开,但由于制度惯性和部门利益阻碍,农民工不能获得大中城市户口,不利于农民转变为市民。必须创新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哈克.印度农民工的权益保护[J].城市管理,2004,(1):37-39.

[2]刘央央.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6):118-120.

[3]刘芳.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及其借鉴[J].乡镇经济,2007,(6):49-53.

作者:孟繁丽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篇3:

“三位一体”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分割型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弱健康人力资本的交互累积效应、健康服务支出的沉没成本效应、伦理价值观的惯性约束效应、农民工主体的弱健康服务诉求及信息传递障碍的制约,使我国农民工健康服务供给明显不足,难以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因此应当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中心、企业广泛参与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三位一体”模式,并设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制度保障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三位一体;保障机制

一、引言

完善的健康服务体系是人力资本供给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整个社会人口生产性的可行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亟待拥有自己可以依托的健康服务体系,以降低潜在健康风险。我国现阶段已经形成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主要强调健康风险的两大分担机制,即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和非正式的社会网络[1]。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侧重于医疗保障和医疗公平,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但农民工往往远离家乡,使自身难以处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务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作为外来群体,农民工又难以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就出现了农民工在医疗保险服务方面的真空地带,因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降低农民工的健康风险方面显得不足。非正式的社会网络主要在于缓解农民工就医负担重的问题,表现为遭受健康风险冲击的农民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贷筹措资金,进行健康风险规避,此种健康风险分担机制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特征[2]。

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建立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工少生病、不生病,健康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最大幅度降低健康风险的冲击,提高农民工健康人力资本,但现有的两大健康风险分担机制尚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现有的理论注重对农民工健康状况、健康需求、健康风险冲击因素以及健康促进的研究,如赵忠、侯振刚基于Grossman模型分析了我国城镇居民健康需求[3];蒋长流将农民工的健康风险冲击因素归结为农民工弱健康风险意识、低价挤入城市就业市场,以及医疗、保障、信息等方面的因素[4];朱玲认为健康促进活动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促使个人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康教育因而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5]。但目前对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公共健康、卫生服务、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障等涉及健康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关注均是侧重于单个领域视角,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对农民工健康服务缺失的原因研究缺乏经济学的解释,而且对完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单纯强调政府或者企业的责任,仅仅发挥单一主体的作用,对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建立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也没有形成统一构想。

本文通过对江苏、浙江近1 000位农民工健康状况及健康诉求的调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剖析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缺失的原因,构建了一个包含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三位一体”模式,并阐明了其保障机制。

二、农民工健康服务缺失的原因剖析

目前我国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面临诸多问题:政府的健康服务政策信息难以及时传达;多数用工组织或机构尚未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缺乏专业化的健康管理和系统的健康教育;农民工健康支出较低、健康保健技能缺乏等。这些问题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完整的健康服务,削弱了其对健康风险冲击的防范与应对能力,究其根源在于:

(一)分割型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弱健康人力资本的交互累积效应

我国二元经济体制下运行的是城乡分割型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即以进城务工农民为主的低级劳动力市场和以城市居民为主的高级劳动力市场。在低级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整体谈判能力低下,造成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竞争地位,而一般工人高级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却恰好相反。面临这种处境,首先,多数农民工被迫流向技术能力要求较低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往往是健康风险的重灾区;其次,数量多、竞争力低的农民工过度挤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出于获得工作的便利和较高工资的考虑,不得不牺牲健康需求和健康服务,从而把自己更好“推销”出去[6];再次,为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或者把农民工健康风险防护费用变成企业的隐性利润,劳动力需求方可以凭借其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的强谈判优势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差别化的健康服务条件。例如部分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减少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及职业健康教育的支出,课题组调查表明:14.5%的农民工表示企业并没有承诺提供安全生产保护措施,20%的农民工表示没有接受到企业的工伤保险服务,52.8%的农民工认为工作单位对其自身的劳动保护程度一般,21.4%的农民工认为工作单位对其劳动保护不够重视,15%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受到企业的保护措施。

城乡分割型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农民工健康服务缺失的重要原因。二元劳动力市场形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缺乏,健康服务是健康人力资形成的重要来源,既然二元劳动力市场成为农民工健康服务缺失的原因,并不断阻碍健康人力资本的形成,从而成为二元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强化的结果,这等于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弱健康人力资本积累相互加强的影响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打破这种恶性循环。

(二)农民工高流动性导致企业健康服务支出的沉没成本效应

农民工健康服务的改善很大程度上依赖用工单位的健康投资,但企业进行健康投资的根本前提是企业必须在给农民工提供健康服务时获得确定性的收益,否则就会徒增企业支出。然而,农民工在对高收入追逐下形成了高流动性,企业在向农民工提供健康服务时,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根据调查,平均每个农民工每年要换0.57次工作地点,即几乎每两年就要换一次工作地点。鉴于此,原受雇企业很可能尚未从农民工健康人力资本的提高中获得必要收益,就因为员工的离职使健康服务投资无法得到补偿。

高流动性的存在导致企业用于农民工健康服务的支出成为一种沉没成本,随农民工的迁移而无法收回,因而导致企业在增加农民工健康服务投资时缺少足够的激励,从而造成健康服务提供的缺失。相比之下,城市普通工人的低流动性会减少企业健康服务支出的风险,这成为二者在企业健康服务待遇方面差异的重要原因。

(三)伦理价值观的惯性约束效应及农民工主体的弱健康服务诉求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本积累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劳动力的重视程度。这种发展文化形成了扭曲的企业经营伦理:尽最大的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最大的收益来增加资本积累,劳动者应当服务于企业,而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劳动报酬,此外没有提供其他服务的责任。在这种经营伦理的影响下,企业对增加农民工健康服务缺少道德上的约束和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很难建立农民工健康服务的机构和制度,社会上也不存在一种包含员工健康状况或者对员工健康服务状况的企业评价标准,这使企业转变经营伦理变得更加困难。未来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企业的员工服务意识会有所转变,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政府应当建立一系列包含农民工健康状况的企业评价标准,用以约束企业行为。

另一方面,农民工健康意识极其薄弱,导致健康服务的弱诉求。由于生活条件较差、收入水平较低,迫切需要改变自身生活条件、提高收入水平,农民工通常过度看重收入诉求,而造成对健康诉求的相对漠视。面对健康服务的低诉求,政府直接的健康补贴也很少被农民工用于健康改善,而且低诉求导致专业性的农民工健康服务机构难以建立。

(四)信息传递障碍

受自身知识水平和工作环境的制约,农民工很难了解到政府关于农民工健康服务的政策信息。根据调查,93.6%的农民工希望得到政府提供的健康服务,但是81%的务工人员并不了解政府相关的举措。可见政府的政策信息在传递方面出现了问题,缺少一个有效的机构在政府和农民工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工会本身可作为信息传递机构,但我国工会的作用越来越偏向隐性化:工会机构较多存在于国有企业,很难在私有企业中形成,而私有企业却是吸收农民工就业的主力军。此外,现有工会往往脱离企业职工,在发挥职工健康信息传递作用方面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政府健康服务政策信息的传递,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工会制度是必要的任务。

三、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三位一体”模式构建

完整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应当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以及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工会主导的信息传递渠道和有效的健康服务保障机制。

图1显示了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及健康服务保障机制作用过程,其中政府、企业、农民工是这一体系的三个主体。我们把这种政府主导的、企业广泛参与、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健康服务体系定义为“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

健康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维护,形成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提高健康水平和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民工需求的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应当成为完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重点之一。健康管理是一种增加农民工健康人力资本、增强应对健康风险冲击能力、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方式。我国已经出现了提供健康管理的机构,但是专业性的农民工健康管理尚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开展具有专业性的农民工健康管理服务刻不容缓,如建立广泛的农民工健康档案制度[7]。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是农民工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健康服务,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并没有被纳入城市的基本服务中去。当出现健康问题时,农民工不得不选择医药费昂贵的城镇医院,由于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加重了农民工的医疗负担。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内。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目前已经逐步成熟,具有良好的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农民工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可行途径[8]。在职健康培训是指在农民工就职期间提供的健康技能培训服务,旨在培训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如何做好自身的健康维护,引导其主动克服影响健康的不良生活习惯。职业安全保护要求建立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护设施,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好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三位一体”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强调政府在该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是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与企业相比,政府在资源的集中、利用,政策的制定、调整、宏观管理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政府在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还是健康服务体系保障机制的制定者,因为要解除分割型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与弱健康人力资本的交互累积效应、健康服务支出的沉没成本效应、伦理价值观的惯性约束效应等因素对农民工健康服务供给的阻碍,必须依靠政府政策。

企业在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中主要参与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服务的供给。作为农民工的直接雇佣方,企业更加了解行业的特殊性及其健康风险冲击因素,因此应当做好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提高农民工应对职业健康风险的能力,尽可能减少农民工患职业病及企业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几率。

纳入该体系的还有工会主导的在农民工和政府之间进行的信息传递服务,使政府的服务政策信息能以最快的速度被农民工所了解,农民工的健康状况和健康诉求得到及时反馈,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

最后,要弥补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在农民工健康风险分担机制中的缺陷,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融合,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未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改革方向[9][10]。

四、健康服务保障机制及政策建议

健康服务保障机制主要是指以企业为核心的制度保障机制以及政府在“三位一体”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和运行中主导性作用的发挥。

(一)确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制度保障机制

鉴于企业缺少向农民工提供健康服务的激励和约束,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一定制度,从而对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具体可概括为五项制度:

1. 企业农民工健康服务定期检查及评估制度。政府设立专门农民工健康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的农民工健康服务设施、制度运行等健康服务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农民工健康服务运行状况较差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在农民工健康服务提供方面受到约束。

2. 企业自行评估上报制度。由于工会监督在企业整个内部监督系统中的作用并不显著,由企业自行评估上报,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实时监控,可以排除某些企业在农民工健康服务供给中的不作为,从而对企业行为形成一种必要的约束。

3. 农民工健康改善标准与企业评级制度。企业评级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然后作出综合评级并对社会公布,使之成为社会评价并选择企业的根本依据。其中,针对企业农民工健康服务状况的农民工健康改善将成为评级标准的重要一条。高工资并不是评价一个企业好坏的唯一标准,随着健康教育的深入,农民工健康意识的逐步觉醒,存在有利于农民工健康改善的完整健康服务制度将逐步成为农民工选择企业的参照标准。农民工可以选择那些评级高的企业,而评级低的企业将丧失对农民工的吸引力,这有利于改变农民工在低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也是企业健康服务供给的约束之一。

4. 企业农民工健康服务促进改善制度。企业在进行农民工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服务的提供时出于减少成本的考虑,总是尽可能地减少服务范围和力度,因此农民工健康服务促进改善制度就是在政府对企业定期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合格企业的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的支出按比例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从而减少企业的成本,形成一定的激励作用,提高其在农民工健康服务方面支出的积极性,促进整个企业的农民工健康服务加以改善。

5. 企业健康服务正常供给的利益平衡制度。在外部沉没成本效应下,存在企业进行在职健康培训和职业安全保护服务的无效率,因此应当建立一定的利益平衡制度,消除或减少外部不经济,形成企业健康服务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建立用企业健康服务方面的支出按比例抵减企业应纳税款支出的方式,将其与企业评级制度关联,等级越高,抵减比例越大,从而增加了企业进行农民工健康服务的收益,有利于激励企业扩大健康服务支出,增强企业在整个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当前的环境下,完善有效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形成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政府应该重点做好几点工作,促进完整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的尽快建立:

1. 继续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在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内,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不仅要承载城镇居民,还要吸纳数量众多的农民工。目前来看,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供给农民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行途径,政府要通过各种政策继续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提高城镇社区卫生服务规模和服务质量。

2. 加快工会制度化建设,将农民工纳入工会服务体系。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有必要成为农民工团体的重要服务机构。在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中,工会扮演着信息传递和宣传的中介作用。我国的工会制度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仍然比较落后,在众多私有企业中,基本不设工会,在国有企业中,工会很难有农民工代表,造成工会与农民工群体的脱离。因此,应该加快工会制度建设,真正发挥工会在农民工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3. 培养农民工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尽快完善健康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政府的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和企业的在职健康培训,都需要专业型的健康服务人才。虽然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健康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但是针对农民工健康服务的专业型人才依然十分缺乏,政府应该逐步将农民工健康服务专业知识列入健康服务职业资格认证的考核范围,培养农民工健康服务的专业人才。

4. 加快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增强农民工健康风险的分担机制。当前农民工处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空白地带,健康风险分担机制非常脆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政府应该加快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消除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真空,提高农民工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的能力。

五、结束语

作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定群体,受到现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约束、就业身份锁定效应以及权利弱势的影响,社会和个人都存在忽视农民工健康风险的隐形偏好,对农民工的健康服务供给远远不足,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完善的农民工健康服务体系。农民工在劳动力大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却长久处于健康无保障的状态。因此,我们要重视他们的健康问题,不断探寻有利于扩大农民工健康人力资本积累、增强其应对健康风险冲击能力、提高其自身健康水平的健康服务供给模式及其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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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琳.论中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J].科学社会主义,2012,(1):111-113.

[9]叶旭军,施卫星,李鲁.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健康状况与政策建议[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9):562-565.

[10]殷建平,鄢尚军,王波.新生代农民工的压力管理模型研究[J].商业研究,2011,(6):158-163.

责任编辑、校对:窦丽琛

作者:蒋长流 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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