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2022-1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摘 要: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将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这足以体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本文立足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指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障碍,阐述了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1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当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却令人担忧。农民工基本上包办了城市中最脏、累、苦的活,是各个群体中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一群体却未能享受到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公共福利增长的利益。据统计,全国3000万的建筑工人,农民工约占80%。而山东建设厅的一份资料显示,建筑施工伤亡的事故中90%是农民工。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500万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线职工是农民工。而另一份研究表明: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这些研究都表明,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农民工的迫切需求。

2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

2.1 社会结构因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我国户籍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到60年代和70年代发展而逐步定型。其将我国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部分,并对其实行不同的居住、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这种城乡分割的公共管理制度不但限制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也侵害了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学者称户籍制度为“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制度。它将一部分人(主要是指农民)屏蔽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只要是农村户口,就享受不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和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难度。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美国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里(Michael J Piore)将之称为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正是处于第二个劳动力市场,他们受不到工会的保护,享受不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并且还受到诸多就业歧视行为的侵害。城镇劳动力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享受着工资刚性所带来的好处。而农民工的报酬却由其边际生产率决定。边际生产率说认为当资本不变而劳动量相继增加时,则“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劳动者工资的多寡。而我国目前存在可视为无穷的农民工劳动力供给量,使其边际生产率几乎为零。不同的工薪制度必然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民工的同工不同酬。这也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带来障碍。

2.2 法律因素

现行的《劳动法》在诸多方面还未覆盖,没有形成一个有体系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框架。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如何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依据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许多学者提出制定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正是基于农民工的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

2.3 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流动性,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障碍

农民工有其特殊的群体特征——流动性。他们不仅在各城市、地区之间流动,还在各单位、企业之间流动。这给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带来巨大障碍。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难以适应将农民工纳入统一保障体系的需要。这必然要求为农民工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加大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

2.4 劳动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关调查显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签约率不是很高,并且许多用人单位虽然与农民工签立了劳动合同,但都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根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了30.62%,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致使企业隐瞒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的义务,也使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保障首先基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完善。

2.5 企业的低成本优势考虑

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存在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这也致使许多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目前武汉市的政策,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这就意味着,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人力成本要增加8%。农民工的低成本优势打了折扣,企业的利润空间便被压缩。加上我国对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缺乏强制有力的监督和制裁机制,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使农民工往往不会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当然也没有动力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2.6 农民工的低收入致使其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不高。同社会保障相比,农民工自身更愿意提高即期收入。农民工的低收入影响了其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许多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但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不是很高。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约为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依然有很多农民工选择退保。据调查,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的退保率高达95%以上。劳动力市场的几近无限制供应造成农民工在薪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低下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3 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

关于如何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建议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两种思路都有失偏颇。农民工有其自身特有的群体特征,无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都无法适应其自身特点。因此,去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考虑农民工自身需求,为农民工逐步建立一套独特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途径。

3.1 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

农民工最迫切的需求是什么?有学者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各险种的重视顺序依次是: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险、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笔者认为,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是当务之急。农民工从事的是高风险的工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高。而医疗改革市场化导致医疗费用高企。很多农民工在生病之后不愿就医。因疾致贫的农民工比比皆是。从农民工的实际利益来看,工伤保险不存在账户积累和保险关系的接转,投保成本较低,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能够获得赔偿;从雇主的经济负担来看,工伤保险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赔偿机制,缴费数额较低;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操作角度看,组织赔偿的程序简单、便于实施。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分散农民工的职业病伤害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应当列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要工作。

3.2 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农民工诉求相比而言低于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项目。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建立农民工养老和是失业保险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现在很多农民工都处于青年时期,自身对于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是等他们到了老年之后,由于其已经脱离了土地生产而失去了土地保障,养老问题便会突显出来。就经济效益来说,现在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比以后直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成本要小得多。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然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间的流动给政府增加了政府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难度,他们基本上不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如何为农民工建立一套能够跨地区、跨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研究的重点。

3.3 统筹全局,将农民工纳入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农民工理应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也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为农民工建一整套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一次性得为农民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不仅缺乏资金上的支持,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在建立起农民工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其中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最优途径。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漫长而困难的道路,我们只有立足于当前实际,选择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路径,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性方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保障农民工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权利,尚需更进一步地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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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书生.关于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的设想[J].经济研究.2003,(4).

[4]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 (6).

[5]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4, (2)

[6]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6):23.

作者:李念念 涂 炜

第2篇: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

摘要: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在现行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阻碍农民工维权的法律障碍。因此,要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消除这些法律障碍,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障碍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带着梦想从农村来到城市的“淘金者”。然而,农民的身份定位,使他们无法与城市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没有城市户籍、不能享受城市人才能享有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他们的子女也无法像城里的孩子一样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

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各地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改善农民工待遇的具体措施。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屡屡发生,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仍然步履艰难。本文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这一角度,分析农民工维护权利的法律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主要表现

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以就业权、结社权为核心的,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1]“劳动权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2]在具体的劳动权利方面,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广泛的劳动权利。然而,农民工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其劳动权利常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

(一)平等就业权受侵害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然而,对农民工的歧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1、政府歧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居民在就业上就进行了区别对待。根据《允许和限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政府规定许多岗位只能雇佣本地居民;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外来人员在北京务工,先要办理《暂住证》,然后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才能就业。与北京类似的政策性歧视,在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都存在。

2、用人单位歧视。用人单位提供给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大都是城市工人不愿干的“2D”工作(Dangerous危险、Demand急需)。即使是这样的工作岗位,农民工的待遇水平还远低于城市工人。“据报道,武汉市1.5万多环卫工人中近9000名是临时工,他们每月的工资是300-500元,不到固定工工资的一半。”[3]

(二)劳动报酬权受侵害

劳动报酬权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取得权和劳动报酬保障权两方面。由于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经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克扣、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三)劳动安全权受侵害。劳动安全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获得岗位安全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培训,以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對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不仅不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甚至连最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配发,导致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病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各个行业都居于首位。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在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 [4] 。

(四)休息休假权受侵害

休息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宪法和劳动法都对休息权做出了规定。休假权则是指劳动者在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确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并对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然而,农民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本得不到用人单位应有的尊重。农民工劳动超时现象十分普遍。调查发现,29.6%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72.5%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5]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是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五)社会保障权利缺失严重

作为劳动权利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具有确保社会实现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功能。社会保障通过向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有利于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合理配置 [6]。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2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社会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疗养提供条件。”由于户籍壁垒的存在,农民工普遍难以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近几年来,有些地方政府为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2006年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无论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是否满一年,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由于这些立法大都是以行政规章形式发布,法律效力有限,执行的效果往往不佳。

三、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障碍

农民工的劳动权是农民工赖以为生的基本权利,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是农民工最迫切的权利要求。然而,尽管《劳动法》赋予了农民工诸多权利,但农民工要真正实现这些权利,却还有许多法律障碍需要克服。

(一)立法保护不完善

(1)对身份歧视法律未明确禁止。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第12条又对其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正是由于《劳动法》第12条将身份歧视排除在外,才使得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身份的歧视性规定,显得既合理、又合法。(2)立法滞后,农民工维权无法可依。1997年,我国劳动部制定的《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确定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这一立法规划,至今仍未完成。

(二)行政执法不到位

劳动监察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的行政保障机制。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方式实现的。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国家投入不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劳动监察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有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甚至几年都没有进行过行政处罚。[7]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劳动监察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经费奇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覆盖了我国2700万个用人单位及3亿多职工。按照学者的研究,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职工的比例应为1:8000,而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职工的实际比例为1:25000,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以北京为例,2003年北京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有50万家左右,而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仅有288名。相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配备的更少[8]。(2)对劳动监察执法权限的限制过多。劳动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缺乏法律强制措施的保障。由于立法未赋予劳动监察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许多劳动监察案件难以调查取证。(3)劳动监察的处罚力度过小,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

(三)司法救济不充分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取“一调、一裁、二审制”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争议双方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设计,目的在于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然而,对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日趋激烈的劳动纠纷,这种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很不合理。主要表现为:(1)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过短。《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于申请仲裁的时效过短,导致许多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工在权利被侵害后,由于未能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了权利。(2)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农民工维权。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就不能按照普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则不属于这六种情况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3)争议解决周期过长。“一调、一裁、二审制”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过于漫长。按照规定,劳动仲裁的时限一般是60天,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适当延长。由于诉讼费低、诉讼周期长,有的用人单位就充分利用这种低成本、低效率的诉讼机制拖垮劳动者,惡意起诉、上诉、拖延诉讼。

四、消除农民工维权障碍的法律对策

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法律制度体系应当随之做出调整。

(一)在立法上体现公平

1、立法应消除歧视,以显示公平。各地政府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有许多貌似合理的借口。比如:维护城市形象、维护社会治安等。这种以一部分人的痛苦为代价,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幸福的做法,其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在《劳动法》中应增加禁止对劳动者进行身份歧视的规定。2、立法应构成完整的体系,以保障公平。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协调普遍存在,降低了法律的效能,使得农民工维权时障碍重重。因此,应加快《就业促进法》、《工资法》、等劳动法律的制定步伐,建立起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3、立法应设计可行的制度,以实现公平。劳动立法强调的公平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其不同于普通民事立法的形式公平。劳动立法通过限制处于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权利和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权利的特殊保护,实现双方的权利平衡。

(二)在执法上强调实效

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是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最便捷的方式。由于劳动行政部门存在经费短缺、人员不足的实际困难,和在执法中的权限过小、行政处罚力度偏弱的问题,造成劳动监察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研究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重点,应从怎样保证行政机关的规范执法方面,转向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效能的研究。要强化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能,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1、保障行政监察经费,增加人员编制。行政监察机关之所以人员不足、经费短缺,有地方财政困难的现实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级政府不重视、不支持行政监察工作造成的。因此,要提高劳动监察工作在政府中的地位,就必须将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2、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力。首先、应授予劳动监察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等法规,授权劳动监察机关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调查、检查。然而,法律未授权劳动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业、扣押财产等。当违法企业采用隐匿、毁损名册、变卖或者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时,劳动监察机关由于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而无可奈何。因此,法律应该授权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侧重于追究民事责任,轻行政处罚,少刑事责任,十分不利于维护劳动权益。要增强行政执法的实效,必须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三)在司法上提高效率、保障公平

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于忽视了司法效率,致使其维护社会公平的机能大大降低。因此,在变革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时,必须重视司法效率的提高。1、实行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制,以提高诉讼效率。现行体制维权周期过于漫长,而且仲裁前置程序也没能发挥化解纷争,减少诉讼的作用。2、延长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以保护农民工的诉讼权利。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过短,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应当恢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范围,以保证审判公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必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对农民工来说,这种不平等性表现的更加突出。从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和诉讼法保证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应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基金项目:西安市2007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安市经济法制环境优化与地区和谐社会构建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7Z32)

参考文献:

[1]许建宇.社会法视野中的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之基本范畴解析[M].劳动法评论(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78.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4.

[3]湖北一群环卫农民工的艰难维权之路[EB/OL].http://www.southern.com/news/community/shzt/worker/difficulty/200512090784.htm.

[4]田雨. 全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 农民工占大多数[EB/OL].新华网,2006-05-01

[5]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和社会公正问题[EB/OL]. http://www.chinareform.gov.cnlgblsalary12005-09/27/content_87139.htm.

[6][美] L 亨金. 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7]张列加.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J].四川劳动保障,2006(12):21.

[8]邵芬,李晓堰.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Vol.21,No.1, 97-98.

作者:吴平魁 丁 峰

第3篇:关于维护六盘水市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要实现劳有所得,切实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关注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是真正地关注民生。六盘水市现有36.87万农民工外出务工,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包括基本权益保护、社会地位、就业状况等多方面。本文将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问题以及具体形成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进一步探讨六盘水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及思路。

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

1.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质量较差。据有关调查数据统计,2007年六盘水市75%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处于800元以下,500-800占63.2%,500元以下为13.2%,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农民工的生活成本为每月500左右,13.5%的农民工人不敷出,65%的人勉强生存,而为了赚钱,他们只能靠加班,60%的农民工工作时间一般达10小时以上。生活方面,农民工的饮食一般比较简单,常常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菜蔬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常常是换一个工地搬一次家。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噪声污染严重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出行方面,主要工具是自行车,常常是旧自行车的主要销售对象,更有大部分农民工靠步行。

2.社会保障无缘。福利待遇较差。进城的农民工由于不被城市认可为该城市的成员,因此也被排除在福利保障之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生活补助。据调查,六盘水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于30%,他们与城市居民有相同工龄却获不同工资,奖金、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更是无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伤保险权益无保障。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急性中毒除外),农民工因职业病受到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已经被“精明”的雇主遣送回家。二是医疗保险权益无保障。大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给其身心带来损害。三是养老保险权益无保障。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同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

3.劳动强度大,休息权利无保障。在盘县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为6.9%,休息5-7天的是5.4%,休息3-4天为11.5%,休息1或2天的占12.4%,没有休息的为63.8%,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而且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全国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农民工平均务工8.1个月,六盘水市的调查情况更为严重。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

4.培训受歧视,社会地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一是就业培训受歧视。农民工在农村本身由于受到教育经费和教育资源的限制,所接受的基础教育就比城市居民少,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更是难以光顾他们,即使农民工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欲望和要求,但其培训成本往往无力投入。二是子女教育受歧视。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随同一道进城,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并且日益显露的问题: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近几年这种情况已恶化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据调查,截至2007年底,六盘水市有近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这些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由于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很多农民工家庭因无法承受高昂的学杂费、借读费而其子女也就被拒之于校外,即使是九年义务教育也不例外,没有钱,就是进不去。

5.生活空间狭窄,文化享受权受限制。从农民工就业分布来说,六盘水市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90%以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聊天、睡觉、打牌赌钱、闲逛是他们打发空闲时间的主要方式。少数民工偶尔也参加一些文化活动,比如看电视或去广场看电影和演出,但次数和时间都没有保证。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加之又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用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的方式来打发时间,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去甚远。

二、维护六盘水市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1.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制建设。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让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人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其次,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很少有人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显得十分必要。第三,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农民工群体,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他们的职责是负责登记本村出外打工人员并且统一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到各个城市打工。农村代办处将每年每批外出农民工资料转传给城市代办处,以便统一管理。作为当地代办处还应积极地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大力收集用工信息给本村农民工提供务工咨询,以便统一组织务工;务工咨询由城市农民工代办处统一收集,传递给农村,使整个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密切的循环体系。制定具体方案,县、乡、村明确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备案登记表册,由村(社区)进行详细的调查登记,同时规定外出务工人员离家时必须到村委会备案登记,外来务工人员到本地也必须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登记,务工返乡不再外出(或不再来本地)务工的也必须到村委会(丰士区)登记,村委会(社区)随时掌握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按一定时限层层上报,县、乡、村三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着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当前,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

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强化服务、帮助农民工,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我市各级政府都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其次,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5.着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要建立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市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由用人单位按照普遍性的原则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二要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民工的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民工要高。三要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农民工从进入城市开始就要登记,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同时农民工转而缴纳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费。如果农民工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达到一定年限,即成为第一类农民工,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同时将已在农民工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享有的份额转入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农民工失业以后,如果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民工选择回乡,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

四、结论

1.坚持领导重视是关键。领导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抓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既是关注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执政能力高低的具体体现。只有各级各部门、各级党组织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到一个历史的、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全面构建“和谐六盘水”,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措施的全面落实,坚持层层重视、层层抓落实,我市农民工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2.坚持以人为本是前提。首先,要坚持科学合理地看待农民工,正确评价农民工,大力宣传农民为城市所作的贡献,建立农民工关爱机制,切实落实农民工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对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具有代表性的,可考虑优先评选为劳动模范、杰出青年。其次,要积极为农民工搭建创业平台,对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要优先纳入农村科技人才培养范围,认真落实技术型农民工专业等级评定措施,大力培养农民工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动员农民工返乡创业,培养农民工村官,切实将农民工中的经济能人吸纳人为村干部,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着力建设一批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科技园,搭建农民工创业平台。

3.坚持科学发展是根本。科学发展,才能持续发展,并最终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哲学思想寻求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解决农民工自身问题人手,切实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加强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教育,着力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文化,有知识、有理想、有道德的新型农民工队伍,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自身问题。

4.坚持依法管理是核心。有法可依,才能使一切复杂的工作简单化,使繁乱的工作程序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依法管理问题。首先,各级各部门要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有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引导农民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司法建设,可考虑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诸如《农民工管理条例》、《农民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监督办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处罚规定》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责任编辑 李 华

作者:王鹏升

第4篇: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 李明波

2006年第11期 ——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到2008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四)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08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增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督促企业重新签订。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要配合劳动部门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为重点,搞好劳动用工大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努力维护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一法三卡”活动,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雇用童工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六)推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问题,努力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多数农民工最紧迫的需求。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要通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近一两年内基本实现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推动和协助政府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的“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险问题。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当前要尽快推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为农民工转移保险关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证。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实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同时也要靠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各级工会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省工会今后三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2万人,其中省和各市州总工会不少于500人,各县(市、区)总工会不少于100人。要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学会依靠工会组织等渠道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在农民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要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重视农民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精神文化需求,努力维护好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推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要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要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要主动适应农民工的娱乐倾向、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吸纳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环境和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要抓住当前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工作的机遇,从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积极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提请和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要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努力形成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输入地工会与输出地工会、工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上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各级工会要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本行业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农民工服务。带着感情为农民工服务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把密切与农民工的联系和增进与农民工的感情作为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了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反映和呼声,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办农民工之所需。要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农民工,把农民工视为兄弟姐妹,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成员,竭诚为他们服务,做到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各级地方工会要高度重视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搞好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工会领导同志要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抓在手上,认真组织部署,带头参与调研,确保调研质量。要通过全面深入调查,弄清本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总体数量、在本地城镇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农民工行业分布、年龄、性别、文化、婚姻、加入工会等情况,同时要搞清楚本地农民工权益落实状况及影响农民工权益落实的主要原因。在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特别要重视对策和措施的研究,争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不能有短期行为,要做好经常性和动态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促进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多种新闻舆论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心,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总结宣传工会发展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验,批评和揭露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第5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紧接着到来的是2012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广大的2012公务员考生万分渴望有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准备申论的计划和统筹。“急考生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的宗旨和原则,以深厚的专业水准为保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们在这关键时刻,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指导。

【背景材料】

2011年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题目】

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范文】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农民工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

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第6篇: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7-12-14 22:43:1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

农民工泛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或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成果,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作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但目前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拖欠、克扣工资,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现

象时有发生。

一、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介陷阱多。近年来,求职陷阱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一些营利性职介,特别是一些非法职介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利用农民工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以及对城里有关行情又不了解,对他们施以欺骗,甚至设陷阱以套骗其钱财。这些黑职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千方百计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造成有的农民工交了钱找不到工作。 二是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有的在试用期上做文章,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低薪酬,甚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故辞退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单位乱收费、乱押证。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控制农民工,

特别是一些熟练的操作工、技术工,防止他们随便辞职、跳槽,采取乱收费、乱押证件的办法来控制人员,如:进厂费、培训费、服装费、工具管理费、保证金、抵押金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等。

四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手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如服装厂、鞋厂、玩具厂等,不执行《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有的每月只发给生活费用,将剩余的工资承诺到年底兑付,然而到了年底兑付时再以种种借口扣发部分工资,扣压部分工资说到来年来人上班再发,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拖欠克扣工资。

五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不落实。有些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其成本,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雇用农民工只发给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

时间或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日常巡视检查情况看,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 六是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工种,而且没有相应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一旦生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闻不问,或者私下了结,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如何把农民工稳定在城镇中,让他们真正变成享有平等待遇的城镇人,已经成为城镇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调人人都是公民,都应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如何引导好、组织好、服务好这些人,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

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所以,笔者认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时不我待,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援助部门、民工救助部门等,在收费标准上能少则少、能免则免,在手续上能少则少、能简则简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查处非法职介,铲除求职陷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从源头入手,根据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加大对社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检查力度,对那些非法经营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钱财的“黑中介”,坚决打击并取缔,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防止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死灰复燃再继续行骗。

三是支持社会职介的规范经营。当前政府成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不法人员瞄准这个市场进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骗取钱财。为此,政府要调动社会力量并降低和简化办证办照门槛和手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上有能力、有资格、想经营的,特别要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来弥补职介市场的不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他们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经营,合理收费。

四是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社会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对那些拒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进

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7篇:维护农民权益 推进土地整治

一年来,我们瓦房店市土地整理服务中心在国土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然而,在国家严格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和用途管制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把“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看作可乘之机,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建设,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二是追求土地财政,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大肆圈占农村集体土地;三是把“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片面理解为建设用地结构调整,热衷于整治区位条件较好、增值潜力较大的村庄,而不愿整治废弃多年的“空心

村”;四是把“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简单地理解为整治增地工程,一味追求腾退村庄用地、建设安置高楼,很少考虑生产便民、生活利民因素。

这些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严重背离了“城乡增减挂钩”的政策初衷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战略本意,应予以坚决遏制。

我们瓦房店市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瓦房店市农村土地的总体利用的实际情况,吸取其他地区的经验教训, 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工作首位,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土地整治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新的平台,是农民增收的新源泉,耕地保护的新动力,是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的有效途径,是一项“政府得民心、投入见效益、农民得实惠”的民生工程。农民是土地整治的创造者、参与者和受益者,维护农民利益是土地整治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农村土地整治正处在有序建设之际,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任重而道远,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此,在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调动群众积极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整治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

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土地整治是土地开发整理的新领域,根基在农村,群众对土地整治的不了解会给整治工作带来一定障碍。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村内宣传栏广泛宣传土地整治的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及《村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破除农民土地、宅基地私有观念,并树立节约集约土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扫清思想和认识障碍。使农村土地整治深入民心,主动参与和大力支持土地整治工作,让农民真正成土地整治的参与者和收益者。

(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时,一些地方片面追求设计的视觉效果,闭门造车,凭经验进行规划设计,而忽视设计的可行性,与实际脱节,未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施过程中许多工程不得不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影响了施工进度和成本。也有些项目出于资金等考虑,设计标准偏低,与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导致施工不完善,不能让农民满意。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是完全服务于农民的民生工程,也是农民自己的

大事,必须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的意见归纳梳理,获取翔实的资料,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消除误解和矛盾,争取群众签字认可,达成共识,制定可行的整治方案,以利于项目实施。凡是村民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项目,不得强行立项实施,使群众理解支持土地整治,共同设计、建造、美化他们的家园。

(三)切实做好后期管护工作,使群众长期受益。通过土地整治,实现耕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配套,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了农民增收,可谓一举多得、利国利民。但由于管护资金短缺、缺乏重视等原因,部分项目工程后续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出现了“有人建、无人用、无人管”、“前面建,后面坏”等现象,项目工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引发群众意见。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竣工后的综合效益,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与项目区乡(镇)、村签订项目管护责任书,落实专人管护,并宣传动员群众,人人当好管护员,看管、使用好工程设施,发挥长效性,使农民长期受益。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农村土地整治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敏感问题多,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但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导致政府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造成征

地权的滥用,一些地方政府借土地综合整治之名,行变相卖地之事,利用土地综合整治,为本级政府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要加强立法,尽快出台与土地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居住、迁徙及劳动就业等权利,确保涉及农民权益案件得到公平解决。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赋予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瓦房店市土地整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8篇:发挥村级工会作用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常市二河乡新庄村工会组织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哈尔滨市总工会课题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前不久,国务院就解决农民工问题专门下发了文件。全总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省市对农民工工作也制定了政策措施。多年来,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为了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近,我们深入到我省第一家村级工会---五常市二河乡新庄村工会,就该市在农民工输出地行政村建立工会和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庄村位于五常市拉林河上游,在五常市261个行政村中,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属丘陵地带,半山区,山区小气候比较明显,无霜期短,土地沙化严重,给农作物生长带来不利影响,农作物产量低。人多地少,农民收入低。全村人口3412人,耕地面积17000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5亩。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左右,很难实现生活富裕。近年来,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全村有1200多人常年或季节性在外打工,打工人数占全村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年轻人居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80%。男女比例分别占60%和40%。打工地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营口、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以哈市最多,占70%。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建筑、物流、餐饮等行业,分别占30%,另有10%从事其他行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年人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

二、新庄村工会组建过程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分散到不同的打工地,权益被侵害现象突出,特别需要有一个组织为他们说话办事,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此,新庄村干部和村民产生了成立工会,为农民工维权的想法,得到上级工会和乡、村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五常市总工会主席亲自到该村蹲点,并抽调三名同志专门负责指导工会组建工作。村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新庄村外出务工农民工建工会领导小组。本着扎实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解决组建工会的相关问题。利用春节期间大批农民工返家的契机,多次召开会议,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宣传维权知识,宣传“一法一例”,引导农民工入会。印制《农民工入会宣传单》、《农民工劳动权益手册》和《农民工入会申请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更加明确,形成了踊跃入会的局面。在入会形式上。农民工可以往家里邮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加入工会,领取《中国工会会员证》。对在同一个城市打工,农民工数量较大的,以本村劳务输出组织者为依托,组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对分散在外地的,以输入地工会为依托,与当地工会取得联系,办理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参加当地工会的活动。在会籍管理上。村工会立档建册统计上报。实行“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流动会籍管理形式。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要对工会会员关系确认,不用重新入会。对于返乡务农的,一旦重新进城务工即恢复会籍。既适应农民工季节性强的特点,又便于管理。目前,全村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已有620人加入工会。

三、新庄村工会发挥作用情况

新庄村工会成立以来 ,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做了大量好事实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开展劳务输出。新庄村工会成立后,他们着手抓的第一件事,统一联系,成建制输出农民工。由于村工会对外出农民工管理严格,维权到位,注重培养素质,新庄村农民工素质明显优于其他乡村。在哈市以及牡丹江等地,新庄村农民工已经成为劳动力品牌,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力输出渠道。用工单位都愿意招用新庄村的农民工,主动到村里用汽车一车一车地往城里输送农民工。仅哈市家乐福超市、绿山川公司就从新庄村招收400多人,营口鲅鱼圈一次就招收100人。新庄村农民工,通过出外打工,收入有了增长,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观。他们回到农村,带回城市文明、信息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维护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他们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建立了跟踪问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开展困难救助活动,实施“安心工程” ,外出人员家庭出现困难的,村里负责救助。从种地使用农具到子女上学都由村里统一安排,解决后顾之忧。外出务工农民本人生病,由工会组织动员工会会员献爱心,帮扶救助。农民工吴立滨,在大连某民营服装厂做机修工。该厂规定每名员工压支3个月。吴立滨认为厂方的规定不合理,便按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厂方迟迟不予解决。村工会得知后,积极与打工地工会联系,沟通情况,还通过常年聘请的律师与厂方交涉,老板看到有工会组织和律师替农民工说话,感觉压力很大,便对吴立滨的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农民工韩彦军在修建海林至牡丹江的雪乡公路时受伤,腿部骨折,用工单位认为是其本人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村工会快速反应,工会主席带队,连夜前往打工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用工单位赔偿医疗费2万元。正是工会组织的影响力,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地维护。三是提高农民工素质。他们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和交流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不仅对外出务工农民工人员进行单项职业培训,而且向普法教育、素质教育等多层次延伸,特别是对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文本,就合同涉及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进行讲解,使农民工外出打工之前,就掌握一定的维权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法规。

四、新庄村工会工作的启示

一是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在源头上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入会形式和会籍管理上的创新。行政村是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是农民进入城市求职的出发地。新庄村在农民工输出地组建工会,即改变了以单位为依托的组织形式,也改变了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入会方式,使之成为宣传、吸收、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窗口,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使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就被工会组织所吸纳和覆盖。增强他们工人阶级意识和工会意识,这对于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开辟了维权新路子,对开展多渠道维权提供了有益尝试。新庄村工会实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打造劳务品牌,开展维权活动,突出个案维权,与农民工输入地工会建立维权联动,聘请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代表农民工反映维权诉求,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张,开展困难救助,实施“安心工程”,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等。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维权帮扶的保障机制。为工会的维权机制建设,帮扶体系建设,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是发挥了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证明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大有作为。新庄村工会从建立那天起,就紧紧围绕劳务输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素质这条维权主线开展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扩大了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中的影响。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需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改善农村的面貌,引进和培养人才,提高农民的素质;这些都是工会组织作用所及,也是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发挥工会作用 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江县总工会以农民工入会、农民工培训、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帮扶为有效抓手,以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农民工的积极性为突破口,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做好农民工群体入会文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该县总工会坚持“源头入会”,按照“抓点扩面、整体推进”的要求,努力探索村级工会组建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覆盖面,努力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加大了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矿、商贸流通、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会组建工作力度,进一步缩小工会组建工作的空白领域,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不断提升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经过两年努力,该县524个村、28个社区全部组建了工会组织,发展农民工会员5.35万人。并从三方面入手,力求破解三大难题,充分发挥农村工会组织作用,努力使村工会活起来、转起来。一是以村工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解决了村工会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问题;二是采取为在家的留守人员服好务,为在外的务工人员维好权的办法来解决村工会“里”、“外”都活的问题;三是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不断健全完善村工会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为村工会增强活力提供制度保障。近日,该县泥溪乡梨园坝村25名返乡农民工在村支书马希照(兼村工会主席)的带领下,来县总工会要求加入工会。他们入会的动机主要是县总工会为该村的农民工家庭办了七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解决了他们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农民工素质提升文章,最大程度地使他们融入到城市中去

一是搭建平台,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该县总工会有效利用县劳动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工人文化宫等教育培训阵地,与县农业局、科技局、畜牧局、科协等单位联合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专题讲座、开展科普宣传、巡回辅导授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工学习政策理论、科学文化、岗位技能,扎实开展家政服务、电脑、电器维修、营销等市场需求量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行前引导性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二是丰富载体,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该县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争活动,努力提升农民工的综合能力。通过举办劳模暨农民工先进事迹报告会,充分激发广大农民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工作热情;通过在广大农民工群体中开展以“学政策、学法律、学业务、学技术和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四学一促”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岗位大练兵、争当业务能手、争创技能标兵以及“我为科学发展献一策”等活动,努力把农民工培养成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工人。

三是提升文明,扎实开展农民工素质教育。该县各级工会组织在突出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农民工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的综合培养。坚持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向王瑛同志学习,争做朴实、吃苦、感恩的巴中人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学习教育,引导他们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融入城市过程中自觉接受超前理念、先进文化和文明风尚的熏陶,努力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

三、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文章,最大可能地让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一是在维权组织机制上创新。该县总工会建立了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常年聘请 2-3名律师,加强县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规范化建设;局工委、乡(镇)工会成立了农民工法律维权站(点),基层工会(村工会)落实农民工法律维权联络员,努力形成法律维权三级覆盖网络,并在上海、新疆、广州等地成立县总工会驻外办事处,设立“务工农民法律维权站”,切实维护县内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建筑民工联合工会、运输联合工会、工商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联合工会难以办、办不了的维权纠纷案件。仅去年一年,通江县总工会驻上海办事处为通江在沪农民工协调劳资纠纷、调解理赔各类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等赔偿案7起,获赔金额60余万元,其中沙溪籍农民工徐兴贵交通事故案成功理赔30余万元,永安籍农民工陈实波工伤事故案成功理赔10余万元。

二是在维权工作机制上创新。努力畅通社会化的维权渠道。该县依托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站、点),与县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县内联合维权,努力构建新型联合维权机制;通过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联合,形成“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新机制;发挥工会的政治优势,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以“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新机制,社会化的维权渠道打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充分整合了工会间的维权资源,形成了农民工权益的社会化维护局面。始终凭借法制化的维权手段。该县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通过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劳动仲裁、依法起诉等手段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企业内部维权长效机制。该县通过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或行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来自职工群众、体现职工意愿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维权机制。同时,各级工会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劳动合同管理、安全卫生、工伤大病保险、子女上学、城镇落户等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等各项权利。

四、做好农民工结对帮扶文章,最大努力地让他们感受到“娘家”的温暖

一是在困难群众帮扶上下功夫。该县始终坚持扶贫扶弱的方针。一方面,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组织各级工会党员干部与困难农民工结对子、攀穷亲、手拉手、心连心,满腔热忱地为农民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切实解决农民工最紧迫、最棘手的问题。通过救急济难、法律援助、工伤探视、职业介绍等行之有效的帮扶措施,认真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另一方面,以群众调研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部门帮村、会员帮户”活动,县乡机关联姻帮扶到村,工会干部结对帮扶到户,坚持对象不脱贫,帮扶不脱钩。通过手拉手地帮,心贴心地扶,面对面地教,努力帮助困难农民工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促使他们带头致富、率先致富。

二是在开展科技帮扶上见实效。始终坚持扶贫扶智的理念。在困难农民工的帮扶上,我们一直把帮扶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扶智扶技上,切实解决农民工最急、最盼、最怨的事。充分整合县职工技能培训中心的教育资源,扎实开展农民工文化学习和劳动技能培训活动;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抓好农民工书屋、农民工学习室、农民工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努力为农民工的学习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地联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畜牧食品局、科技局、科协等单位扎实开展向农民工“送政策、送法律、送科技、送文化、送信息、送项目”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团和科技助耕队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活动;以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竞赛和技术创新评比活动为载体,在农民工中培育和树立一批技术能手、科技标兵、创新典型,充分发挥农民工在农村科技兴农、科技发家方面的辐射带动效应,带动农民依靠科技走上致富道路。

三是在帮助农民工发展创业上求突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该县各级工会组织立足实际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面对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严峻形势,努力带领广大群众干大事、创大业,靠苦干实干、艰苦创业的精神走出发展困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协调小额信贷资金、组建科技宣讲团、发展订单农业等措施解决农民工的创业难题。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工主动跳出农村闯市场,紧盯市场上项目,围绕项目促发展,朝着富裕、文明、和谐的小康之路阔步前进。

(转自人民日报出版社《科学发展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 作者系中共通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县总工会主席 )

第9篇: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研讨

我国农民工正在经历代际转换,“新生代”农民工尽管文化程度较父辈高,竞争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他们难以摆脱低层次的打工状态,于是就有了职业期望值较高与素质较低的矛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亟须——

“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状况

现时社会普遍认为,我国农民

工正在经历代际转换,于是就有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说法。

“新生代”农民工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与其父辈即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基本上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对土地的眷恋、依赖程度大大下降,在城市打工若干年后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生活预期很低,反之,对城市的认同,对城市生活的预期很高。

二是虽然文化程度依然较低,但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已超过60%,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超过10%,且约有30%以上的人接受过就业培训。尽管他们在城市从事的职业还是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但就业结构有所改变,更多的人进入工厂和第三产业,在相对好的环境中工作。

三是更重尊严、健康与发展。尽管挣多的工资仍是他们到城市务工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他们在挑选工作时,往往追求人格平等。对那些具有浓厚排外色彩的企业与城市,即使工资较高,待遇较好,不少农民工也会选择跳槽或离开。这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鲜明特色,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四是融入城市生活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强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更多的是为自己寻找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分享现代城市文明成果。

五是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愿望更强烈,表现出比其父辈明显得多的文化气息。超过30的农民工在工作之余选择学习,有高达56%的人希望当地有关机构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他们不满足于简单的、低层次的活,希望能够在工作之余,享受丰富多彩、贴近实际、健康进步的精神食粮。

六是竞争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他们不堪忍受被城市排挤、被城市人轻视,在自身人格和切身利益长期被忽略甚至损害的情况下,他们会表现出逆反心理。

七是面临“技术困境”。“新生代”农民工尽管文化程度较父辈高,但随着城市对高技术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强,他们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们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难以摆脱低层次的打工状态,于是就有了职业期望值较高与素质较低的矛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亟须改进乃至创新,立足点和落脚点,就是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实际。

把农民工问题放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加以考量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贯穿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始终。

从过去近30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历程来看,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工业发展、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务工中逐渐接受了城市文明,使之能更容易、更自然地融合到城市之中。这种通过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是目前切实中国国情的工业化、城市化的方式与途径。

从今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趋势来看,农民工的非农化和产业工人化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及其升级的基本条件。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劳动力在很长时间里丰裕的条件下,现实的道路可能只能是制造业立国。而中国要从一个制造业大国升级为制造业强国,则取决于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中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就成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的一个关键问题。要提高农民工素质,当然要切实搞好农民工培训教育。但如果不能让农民工安居乐业,农民工的培训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因为一个流动状态的农民工接受任何技术技能培训都将是临时的不确定的,这种状态不仅会使农民工接受技术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挫伤,而且将使技术技能培训很难取得真正成效。因此,搞好培训、提高素质与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安居乐业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所以,我们必须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大局出发,调整现在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不断推进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

“新生代”农民工凸显出来的问题,相当程度是制度造成的。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调整现有法律和政策,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

农民工权益问题是社会结构和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的因素不是一个或若干制度,而是一整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诸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用工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人口迁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组织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造成的,这些制度从总体上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受到整体排斥,致使农民工权益缺乏制度性的长效保护机制的维护。十多年来,

各级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权,多是非稳定、非持续的政策、措施或检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制度性的维护机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制化和长效化。概括地说,一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氛围。二要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

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而不是仅仅靠政策性措施和临时性突击检查来维护农民工权益。三要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准入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促使劳动力的充分流动,构建城乡一体、竞争有序、高效公平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四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失业、退休养老以及社会救助问题。五要构筑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支持系统。政府、工会、社区、用人单位、血缘和地缘等六个层次的力量要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城市农民工完整的社会支持系统。六要增强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和组织能力,特别要把农民工从地缘和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工会组织中来,使其信息传达和利益诉求渠道合法化、制度化,从根本上依法有序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农民工

农民工既需要工会在其经济、劳动权益上的维护,更需要在文化上的引领教育。这样更符合其长远利益和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想方设法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验,使他们在体验城市文化之中,在与城市文化互动之中加速其农民工角色与身份的转换。要围绕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教育。

在开展这些教育活动的时候,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行为规范是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自觉遵守各种规范是素质高低的外在体现。二是道德。道德或道德取向的背后是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伦理观等,是素质高低的核心所在。应对农民工加强荣辱观教育引导,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三是参与。让农民工成为职工代表,组织农民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让农民工感到,工人阶级对国家、企业事务的参与,不是个人的参与,而是组织的参与。要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各种各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组织农民工参与,让农民工在参与活动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在参与中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形成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知耻的道德风气和道德价值取向,达到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农民工的目的。

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工会的大学校作用

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不仅制约他们在城市的生存能力、权益享有和实现能力,而且也制约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政府、工会、企业、社会各方都有责任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搞好企业培训和工会集中培训。中国工会上百万个基层工会,应协助、监督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在职教育培训。当前在职教育培训,要突出农民工群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其文化、技能水平,使之适应企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农民工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工会应设立农民工学校。办学模式应根据各地情况采取多样化形式。要做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素质。

“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应不断地向非公企业延伸,最大限度拓宽活动的覆盖面,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工涵盖进去。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深知自己融入城市的“资本”———文化、技能不足,因此,最希望掌握的知识是与工作相关的知识、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知识,这样不仅可以找到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将来还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争”活动应把农民工这样的愿望与企业愿景相结合,引导他们把学习、提高的愿望持续发展,以关心、鼓励的态度动员、组织他们主动学习、自觉学习、不断学习。“创争”活动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能满足树立、表彰了少数先进典型,而是要坚持不懈地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以文化教育农民工,使之融入城市作为自己的战略任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创争”活动的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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