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体在城邦政治中的重要性——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有感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在伦理学、政治学等方面都有大量的著述,其中他的《政治学》、《雅典政制》以及《伦理学》在政治学、伦理学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特别是他的《政治学》,第一次将政治问题与伦理问题分开探讨,具有首创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意义,因而也成为后世研究政治问题必读的经典著作。本文正是在读完《政治学》这本著作,基于对它的初步理解而写就的。

《政治学》一书共分为八卷。卷一论家庭,卷二论理想城邦和优良城邦,卷三公民和政体理论,卷四现实政体的类别,卷五政变和革命,卷六建立较为稳定的平民和寡头政体的方法,卷七政治理想和教育原则,卷八青年训练。从字面上看卷三、卷四、卷五、卷六都直接与政体有关,通读内容可知卷二对政体已有涉及,卷五和卷六也是在优良政体的框架下展开施行的。所以八卷内容,七卷与政体有关,可见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看重,也注定政体在《政治学》中的重要地位。就目前来看,对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分析的论文颇多,但大都是就政体论政体,讨论政体的分类,理想政体与现实政体等等,本文想从不同的角度,以政体为核心,从政体与城邦、公民、法律,城邦幸福生活的关系四个方面来探讨政体在城邦政治中的重要性。

一、政体与城邦:政体的同异决定城邦的同异

政体作为政治组织形式总是属于某一城邦的,政体对城邦意义重大,在城邦中处于核心地位。就城邦含义而言,亚里士多德在开篇就提到城邦是寻求至高至广善业的政治团体。这是从团体属性以及目的角度所定义的城邦,此外就城邦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出于自然的演化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因而概括来说,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自然演化而来的以促进人类善德之实现的政治组织。在城邦具备相当的物质条件之后,就要探讨什么形式才是最好的而又可能实现优良生活的体制,这就涉及到城邦的政体。政体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性质由城邦的最高治权来决定。政体对城邦关系重大,与马克思主张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的性质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赋予政体以决定性的地位。它是确定一城邦区别于另一城邦的标准,政体发生变化,城邦就不再是原来的城邦。具体方面,政体作为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是通过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以及订立城邦及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来具体发挥职能作用的。

二、政体与公民:政体决定并体现公民政治生活

整体与部分的分析方法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运用的重要方法之一。按照这一方法,城邦作为一个整体乃是许多公民的组合,要阐明城邦是什么须先行研究公民。对于公民,亚里士多德所下定义为“凡是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这一定义广涵而恰当地说明了公民的政治地位,但并没有具体地道明公民身份的类别。而公民身份的类别取决于品种不同的底层,“公民身份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因此公民身份与城邦政体的关系表现在两点,一是公民资格的产生离不开对政体的参与,按照公民定义,要想成为公民就必须参加城邦政体,享有政治权利。二是公民身份的类别取决于城邦政体的类别。此外,公民想要过自足且良善的生活,离不开自身德性的养成,而公民的品德应该符合他所属的政治体系,所以公民德性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政体的优劣。

除了以上一般的政体对公民身份和公民品德方面的影响外,由相对具体的政体分类所产生的类别中也能展现何谓公民。政体凭其所立的宗旨及其政权的形态而分类。就宗旨而言,凡照顾到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为其谋求优良生活的为正宗政体,反之仅顾及统治阶级利益的变态政体。就政权形态而言,正宗政体可依统治者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个类型,变态政体相应地分作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由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可看出,政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公意”然后才是谁来掌握最高治权。亚里士多德认为具有正宗政体之下的成员才能被称为“公民”,否则就不能称为“公民”。

此外,公民的政治生活也就是在政体的安排下展开的。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审判三机能。各种政体对这三种机能也会有与之相符合的安排。例如就议事机能的方式,平民政体为全体公民合议一切事情,寡头或贵族政体为部分公民合议一切事情,共和政体则为全体公民合议部分事情而部分公民合议另一些事情。

三、政体与法律:政体是法律制定的依凭

在对城邦政体进行分类之后,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探讨城邦的治理方法,主要是讨论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寄托于怎样的人们,是寄托于“群众”或“富户”或“高尚人”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经假设分析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归结共同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难免受感情的影响产生政治上的偏私,阻碍正义的实现。由此,就要寻找能克服人本性上的弱点的事物来作为最高治权的寄托,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到此最高治权的疑难问题得以解决,城邦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城邦虽应以法律为治,但并非一切法律都是善法,政体决定着法律,法律必须根据政体来制定,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由此可见,法律作为城邦治理方法是应普遍存在的,但法律又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合乎于现实城邦的政体,随政体的变化而变化,随政体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城邦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就理想政体的论述思维中,政体与法律也有着对应的一致。尽管不同的城邦适合于不同的政体,但亚里士多德关心的是对于大多数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在分析六种政体类型的基础上,他认为相比平民和富人,中产阶级有最佳的善德,境界最高,很少有极力争夺自由或财富的野心,更具稳定性。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混合了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共和政体,可以避免沦为两种极端的变态政体或演变为僭政从而保持城邦的稳定和持久,而且还可以更容易做到兼顾各阶级的利益,是最好的政体。由此,亚里士多德建议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最好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这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在政体设计上的中庸之道,而在讨论城邦最高治权寄托于法律的原因时,亚里士多德曾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特性与理想政体的设计思维具有高度的暗合性可以推测由理想的共和政体所组织的城邦中,法律与政体的高度一致性,可有效地确护法律的权威,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城邦稳定的秩序,快速达致至高的善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述了政体,他的另一个为后人津津乐道的思想是他的法治思想。而就法治思想的含义来看,法律的制定也是离不开政体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良法”和“守法”两个构成要件,而良法的产生又必须基于正宗的良好的政体,同时良法的要义之一又须是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于久远。所以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施行或者说法治理想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政体,这又一次地说明了政体与法律的紧密联系以及政体之于法治的重大意义。

四、政体与城邦幸福生活:政体是实现最优良生活的关键

城邦优良生活其实就是生活于城邦的人们最所乐愿的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只有幸福的人才完全具备这些诸善,既然人们所希冀的生活是以善为本的幸福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何以寻求?因为人天性是趋于城邦政治的动物,所以人们乐愿的优良的生活方式须在城邦政治中实现。城邦政治最为核心的便为政体,因而最优良的生活应该是寓于各邦在现实情况下所可达到的最优良的政体中。所以政体的存在以及优劣是关乎城邦人民能否幸福的关键因素,若没有政体,一切美好的愿望将会落空,在城邦中唯有政体确切地说是优良的政体才能将生活的愿景切实地搭建起来。政体之于幸福的意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只有具备了最优良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致幸福的最大希望。”

在考虑到城邦人口的数量要保持在既能保证生活自足又不失秩序,城邦疆域以保证人民宽裕而不失节制的闲暇生活为度的情况之外,亚里士多德最为关心的就是获得优良政体的要点。此时他将最优良的政体等同于最幸福的生活方式,认为获致这种生活必须有适当的配备,才德便是重要的配备。“幸福为善行的极致和善德的完全实现,”所以公民善德为幸福生活所需,而公民入德成善有三端,天赋、习惯和理性,天赋为出生时所具备,后因教育养成习惯,发展成理性而独具才德。所以教育对公民的才德的养成起着关键作用,而教育方针的设立,教育制度的订立,教育费用的负担不由得又回归于城邦政体框架下的具体安排。所以不论是城邦幸福生活的总目标还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举措实施都依赖于政体,决定于政体。

五、结语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政体是城邦的灵魂,它与城邦其他要素都存在紧密联系且主要是以政体为核心,政体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魅力,通过全文对政体与城邦、公民、法律、城邦幸福生活关系的分析可知,是因为亚里士多德赋予了政体以德性,政体有优劣之分,以城邦善德目的为依归的照顾到全邦人民利益的以培养城邦人民才德为务的政体才应该是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结合我们现代的政治生活理念,最主要的是把一切事物寄托于法律治理的法治理念,这一点亚里士多德也已提到,值得我们继续实践学习,但除此之外,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反思的是除法律手段之外的最为根本的德性的培养,政体的德性,公民的德性,毕竟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和获致幸福的基础,愿这被物质欲望充塞的已有些浮躁的现代社会能通过善德的培养获得一份精神上的厚重与安宁!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一部专门讨论政治问题与原理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政体理论占据最大篇幅,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就内容来说,其重要性具体表现为在一个城邦的整体组织架构中,政体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一城邦与其他城邦相区别的标志,是公民政治活动的集中体现,是法律制定的依凭,是达致城邦善德目的的必备条件。本文从政体与城邦、公民、法律以及城邦幸福生活四个方面的关系来论述政体特别是优良政体对于城邦政治的重要性。

关键词:城邦,政体,公民,法律,善德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 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M].(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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