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合作合同范本

2022-12-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投资合作合同范本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浅析旧村改造项目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

【摘要】由于旧村改造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对项目开发主体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以及资质的较高要求,加上我国特有土地政策的影响,在实践中,开发商和集体经济组织多通过合作开发的模式来参与旧村改造项目。但开发商一方通常在项目前期投入巨大的情况下,还必须再通过公开方式取得项目地块,否则将面临被迫退出项目开发的重大投资风险;在项目施工完成后,还有可能因开发成果分配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前,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合理设计合同条款,积极防范和规避投资和法律风险。

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法律、法规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旧村改造项目中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规定不一,标准模糊。但最高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成形的标准和尺度较为清晰和统一。本文试图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归纳和总结最高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所形成的裁判要旨,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以及就如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提出建议,以作为开发商一方在参与旧村改造项目时参考之用。

【关键词】旧村改造;开发商;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无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风险防范

经济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契约自由原则所支配。[1]-《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第152条;

契约之债的设立并不要求有任何表达方式或文字上的特别之处,只要求缔约双方的一致同意。[2]-罗马法学家盖尤斯

1、旧村改造项目商业机遇与法律风险并存的现状

1.1开发商城市中心拿地的方式和困难

目前开发商拿地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一级市场拿地,通常是指参与土地招拍挂,通过二级市场拿地,一般是指协议转让或是三旧改造协议出让,通过三级市场拿地,则是指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入股、成立合作企业等方式合作开发。

随着城市中心开发进程加快,土地资源供应在城中心越来越短缺,特别是一线城市中心可供应地块已屈指可数,加上招拍挂的地块价格昂贵,法律法规对参与房地产开发主体资质的要求,以及房地产项目对资金的巨大需要等原因。使具有相应资金实力或融资渠道的开发商通常与持有土地使用权但自身缺乏开发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相互合作,利用旧村改造项目在城市中心进行房地产开发。

1.2旧村改造项目的法律问题现状

旧村是指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大、配套设施、环境差、与城市中心功能、路径和风貌上不相符的城中村、小型村和私宅。

旧村改造一直被认为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风险较高、法律纠纷易发的项目类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集体用地、工业用地等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土地使用权关系,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利益、拿地开发商之间的利益以及政府社会利益等盘根错节。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规定繁多、更新快且存在相互抵触之处。以及各级法院判例形成的判例对该问题界定模糊,标准不统一。

但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威科先行法律资料库等专业裁判文书网站和法律资料库进行案例检索和研究相关裁判文书后发现,对于本文论述问题,最高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清晰和统一的标准和尺度,通过研究其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后可以对法律后果和规则的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预判。

2、最高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最高院通常会依据其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先对案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3]的性质进行判断,然后再以《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为标准,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裁量。

2.1是否具备“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是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认定的标准

《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4条,通常是最高院据以判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称,“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可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具备“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是能否被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关键。经笔者的归纳具体有以下几种典型裁判要旨: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固定数额的金钱或固定面积不动产等“固定利益”,合同性质转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例如,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96号判决书中,最高院查明的事实为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面积的回迁房屋作为收益,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从而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转变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最终投资收益与案涉项目的开发成果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具有关联性,是定性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最低标准之一。

例如,最高院在(2006)民一终字第59号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为双方签订的头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土地出让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保底收益”,但若土地出让金超过一定数额,则超过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收益平分。再例如,在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12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尽管存在讼争《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按照固定数额单位面积向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付金钱利益,但合同中又约定若销售均价超过一定金额,则超过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额外利益。可见,上述两案中,虽然约定提供资金的开发商向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固定保底利益”,但由于同时约定土地出让或销售获利超过一定金额则双方或提供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享超出部分的收益,合同性质仍被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双方以固定比例,按照未来项目建成后可售面积分配利益,或开发公司垫付的前期投资款从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的最终投资收益中予以偿还,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的法律特征。

例如,最高院在(2011)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书中认为 ,建成后的项目物业建筑面积在合同签订时并不能确定,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的盈利或亏损亦不可知。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25、26条规定的“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和“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法律特征,不能认定为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案涉合同性质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承担经营风险、收取非固定利益”的情形是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的标准。

2.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或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衡量其效力的标准

最高院的审判实践中贯彻的是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精神,倾向于保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作了限缩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当一些合同或条款的约定违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能依據合同法第52条否定其效力。但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有以下几种裁判要旨: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因实体内容或签订程序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例如,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96号案中,案涉合同依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24条被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因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被认定无效。再例如,最高院在(2006)民一终字第59号案判决书中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内容与大会决议内容不一致,其签订程序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无效。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实体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一概认定无效,若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仍可能被认定有效。

例如,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677号判决书中认为,一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案涉划拨土地起诉前是否经过有批准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所在,若诉前获批,合同效力则得到追认,反之则无效。

(3)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和条款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规定,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得依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认定其无效。

例如,在最高院(2011)民二终字第97号案中查明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开发商获得项目地块,否则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条款 “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事后未能通过公开方式取得项目地块,集体经济组织须依约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再例如,最高院(2006)民一终字第59号案中做出了相同的判断,最高院认定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出让项目地块所得利益在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分配的约定合法有效。总之,应该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不管如何相关条款如何约定,只要不违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最高院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和《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做出判断。此类案件在最高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标准比较统一,界定比较清晰,若开发商一方事前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精心设计合同条款,完全可以有效的防范投资和法律风险。

3、开发商一方设计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条款的风险防范要点

笔者将在对最高院司法审判实践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和《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开发商一方在实务中如何设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条款以及安排交易结构做出如下几点建议,以防范相关投资和法律风险。

3.1开发商一方在设计合作开发成果分配条款时,应尽量选择分配非固定利益的模式,注意防范因收取“固定利益”导致合同转性带来的重大法律风险

笔者建议,在设计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和提供资金方获取投资回报的条款时,尽可能不要选择获取固定数额的开发成果的分配模式。包括约定固定数额的金钱、固定面积的不动产和可获得的利益为随时可转换成其他形式固定利益等的模式。若上述最终利益不受最终项目开发成果影响的分配条款存在,极易在诉讼时成为对方的口实,并据以对合同性质提出异议,因条款可能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法院极有可能会据此对合同进行转性,从而使得最初约定的诸多合同条款对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约束效力,进而给开发商带来重大法律风险。但如果在设计合作开发成果分配条款时,将最终投资收益与最终项目开发成果联系起来,例如根据未来项目建成后可售面积分配最终收益,或以开发商垫付的前期投资款从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的最终收益中予以偿还,或约定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最终投资收益的一部分是保底/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则与最终项目开发成果相联系等,按照上述方式设计的分配条款通常都可以避免合同被认定为属于收取“固定利益”的情形。

3.2开发商一方应设计专门条款防范因后期以公开方式取得案涉项目地块失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带来的重大投资风险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通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参与前期阶段项目后,还必须再经过公开方式取得案涉项目地块的使用权,否则就会功亏一篑,这对开发商一方来讲投资风险很高。若在设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条款时,没有充分考虑竞标案涉项目地块失败的情形,没有对前期投资的收回和合同无法履行时的相关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则可能在被迫退出项目时无法通过有效法律途径及时弥补投资损失。

笔者建议,(1)妥善设计清理补偿性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的清理补偿性支付的方式和金额。例如,可以约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其所能保证开发商通过公开方式获得案涉项目地块,若因开发商竞拍土地失败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集体经济组织须在今后土地出让完成并获取巨大收益的前提下向开发商支付与其前期投资等额的补偿金。这样约定的好处在于,若发生该开发商竞拍失败的情形,通常是由于在竞拍过程中出现出价更高的竞争者,这就导致案涉项目地块的出让后,集体经济組织获益会高于预期,有了这个前提,高额的补偿金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应该注意是,要避免使用“违约金”等词语,以防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合同法》第114条,以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符为由要求调整金额。(2)在安排好补偿支付的前提下,还可约定土地出让后集体经济组织可获保底收益,高于保底收益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配,低于部分由开发商补足。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利用开发商对土地出让价格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估算,为集体经济组织设定一个合理的保底收益标准。保底收益标准应该设定低于未来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出让后的预计可获的收益。这样,该开发商若竞拍失败,不但可退还投资款并获补偿金,还可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保底收益的溢价中分一杯羹,若竞拍成功,则可大大降低开发商的拿地的成本。综上,在不违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开发商在设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条款时,不必拘泥于形式,设计条款可尽量有利于维护自身投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

3.3开发商一方可参照最新颁布的,有关旧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积极探索新型、多样和可行的合作开发模式

例如,广州市政府最近颁布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下称“《办法》”)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来指导本市的旧村改造工作。《办法》和《通知》中提到,除了通过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在合作开发旧村项目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可以通过成立合作企业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在成立合作企业的合作模式下,集体经济组织和各市场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或入伙合作企业参与到合作开发旧村项目中来,通过制定合作企业的内部章程和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等来实现合作开发管理。上述合作开发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法院认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典型方式,合同效力一般不存在瑕疵,同时又契合了当地政策,比较有利于法律和投资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故笔者建议,开发商在选择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模式时,不应仅限于通过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等传统模式,而应认真参照类似《办法》和《通知》等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积极研究当地政府对旧村改造项目的最新政策,探索各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包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通过成立合伙制的私募基金融资等其他多种模式进行合作开发旧村改造项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由于开发商在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房地产活动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前期投资巨大,在进行合同条款设计时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开发成果分配的条款设计不善,可能导致合同转性的风险必须十分重视。同时,关于合同无法履行后清理补偿性支付的安排也尤其重要。上述合同条款设计和交易结构的安排等事宜必须在有房地产领域丰富诉讼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审慎进行,以免使未来合作开发旧村项目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

参考文献:

[1]该宪法又称魏玛宪法,译文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700页.

[2]《民法大全选译Ⅳ·1 债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3] 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名称还可能采用《联合开发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协议》等多种名称,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定义,将集体经济组织一方提供土地,开发商一方提供资金和资质等双方或多方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为主要实体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统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作者简介:

王一凡,性别 :男,籍贯:湖南衡阳,毕业院校:英国阿伯丁大学 university of aberdeen,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6.09.20,研究方向:房地产和金融法务。

作者:王一凡

第2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研究

【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逐渐受房地产行业的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房地产开发程序复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等的行政许可程序并且合作开发房地产涉及到国土管理、涉及投资、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且这些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出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方面的法律纠纷。因此,本文欲对影响房地产合作合同效力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资质;效力补正

1引言

作为一种资源和资金整合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市场起步之时就己存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有了迅猛的发展。此行业对土地资源和资金都有较高的要求。很多企业有资金但没有土地资源;而也有很多企业有土地资源,但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相关开发条件。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土地和资金的有效整合并达到双赢甚至多赢。

然而,房地产开发程序比较复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等的审批登记程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法律关系也复杂,这大大提高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复杂程度。

房地产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甚至影响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整体建设水平。因此,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除了符合一般的合同效力要件之外,还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方面的特殊要件,尤其在实务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主体资质与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补正

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推动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的整个开发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下面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对合作合同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补正的问题。

2.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对合作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行业的最终产品是房屋等建筑物,这些产品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模式,自然也应该符合上述规定。换言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践当中,许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向有土地有资金却没有姿势的合作者出卖或出借自己的开发资质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

2.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补正

2.2.1合同效力补正的意义

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轉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前者是消除合同的违法内容,后者是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条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2.2.2合作主体均无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效力补正

国家虽然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参与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具备开发资质,但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为了房地产行业的有效监管,相关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核实,也不得不经过繁杂的手续来审核颁发经营资质证书。第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常常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的稳定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这种做法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许可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后,就获得了房地产 发的合法资格。接下来要进行的就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房地产项目实行一系列严格的事先审批程序。

3.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对合作合同的影响

企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意味着获得了房地产开发的合法资格。接下来进行的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房地产开发的最初工作即筛选开发项目,选定后可以发展项目前期的研究工作(包括制定初步开发方案、项目初步可行性分析、规划方案初步论证等等)。

3.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获审批的合作开发合同的后果

依上文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为契约,是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作 发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却未获立项审批手续,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房地产项目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未获立项审批的合作合同当事人不允许分配房地产项目的利益及房产"的规定,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影响和效力补正

4.1以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4.1.1以划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我国根据用途,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划拨土地。与此对应,国家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和划拨土地无偿使用的制度。土地使用者通过支付出让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所以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成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对象。

4.1.2划拨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可转让、出租、抵押,不可用于任何投资活动的,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因其不可交易性而无法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与所有权分离,独立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流通。

虽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提供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减少了闲置的划拨土地的数量,采取补正制度实属无奈之举。从法治和社会的长远利益看,它不但不能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更有碍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4.2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为农民生活的稳定,农村的协调发展,国家必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在实践中,为了尽快脱贫致富,一些乡镇政府,甚至一些村组织,提供集体土地与有实力的房地产经营者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从转化土地性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集体土地征用转化成国有土地。因此,房地产经营者合作开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就必须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过政府审批并交土地出让费等方法将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只有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人民法院才允许房地产经营者继续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活动。

4.3未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合作合同主体: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合同主要内容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我们可知权利归属清晰是物权变动的前提,同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行为,必须也要以拥有土地权属证明为前提。因此,想支配该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证明自己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而证明自己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前提。实践当中,很多房地产经营者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就开始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现象颇多。

5结语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业行业的发展,这表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己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和必然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勇山:《中国房地产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朱树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高富平,黄武取:《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兰育

第3篇:公办民营合作合同风险管理之探讨

摘 要 本文透过实际案例执行经验,发现公办民营医院风险管理最重要之影响时机是在经营权更换的时候,即在政府设定公告招标条件、评选民间厂商并签定委托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决定了政府对于公办民营医院风险的分配与负担程度。招商条件设定、评选项目、及招标流程等三个方面进行改善,避免此问题之发生。

关键词 公办民营医院 促进民间参与 ROT 风险管理

我国台湾地区十六年来共释出九家公立医院由八家民间医疗机构接办经营,目前此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皆为整体委托经营,均是政府将闲置或无力经营之公立医院,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与民营医院签约合作,公办民营医院合作合同期限自五年到九年十一个月不等,其间政府仍肩负社会医疗责任,并扮演监督及辅导之角色,这些稽核成果乃为评估是否续约之重要因素。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目前仅有一家第二期续约经营期满,面临重新公开招标之程序,其余有六家进入第二期续约经营合同中。本研究人员因实际参与了首件公办民营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之前置评估作业,发现本案拟依新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第三期招标作业时,面临前期合同订定内容不够完善、原民间经营厂商二十年经营期间投入资产、人员、设备之金额庞大,致使经营权交接时可能产生经营中断、人事、资产移转纠纷等问题。现有案例中,公部门欲透过重新公开招标使原有公办民营医院经营绩效更佳,却受到前一期委外经营合同之牵制,致使本公办民营医院再次委外经营权仍为原经营厂商,虽由原有厂商继续经营,是双方所负担之交易成本及不确定风险最小的方案,然在协商过程中回馈金的多寡似乎成了唯一谈判的筹码与依据,对于公共利益之强化、社会福利需求并无法透过再次招标过程而被提升。本案例亦提醒我们信息的不对等,可能造成再次公告招商作业之公平性与公开性受到质疑,本文建议可从。

一、 绪论

(一)公立医院「公办民营」之趋势。

在社会结构改变,民众生活质量之需求日益提高,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在公共建设及社会福利支出大幅增加,财政面临极大的压力,政府高层计划从开源及节流两方面着手。在节流方面,参考世界各国之趋势及作法,于2000年立法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使公共设施民营化具有法定之依据,其中「公立医院」亦属于政府计划交由民间经营之公共设施,未来计划将政府所辖之公立医院逐步释出,以节省可观的经费支出,使「公办民营」医院成为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方式之一。

(二)公立医院民营化之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民营化的模式分类,以公立医院所有权的释放程度将其分为业务外包、委托经营、出租、成立财团法人、出售等方式。其中对于「委托经营」之类型,可分为部分委托经营与整体委托经营两种。其中部分委托经营系以合约方式将公立医院所需的医院业务部分委托其他私立医院经营,原有医院人事制度不做变更,政府仍掌握医院资产所有权,包括医疗业务委托、行政管理、经营业务委托。另一种整体委托经营系由主管机关(公部门)与受委托之私立医院依实际订定合约,在不违背公立医院服务宗旨的前提下融入其效率化的经营方式,藉其具有经营管理医疗机构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的长才。直接委托时,医院所有权与财产不必移转,只委托出经营管理权,其绩效由主管机关监督考核之。

(三)本文研究范畴。

本文研究以整体委托经营之公立医院为研究对象,我国台湾地区十六年来共释出九家公立医院由八家民间医疗机构接办经营,归纳整理有以下几项特色:释出公办民医院多为地方政府医院系统,九家公办民营医院其中六家为市立医院,二家为县立医院,一家为公营事业机构附设医院之邮政医院;目前此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皆为整体委托经营,均是政府将闲置或无力经营之公立医院,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与民营医院签约合作,政府仅提供土地及房屋硬件并收取使用费,而不参与营运,亦不作人力安排,而委托之民营医院需提供所有营运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力及管理等资源,因此该公办民营医院人员不具公务人员身份,所有人事任用均由委托医院自行决定,经营权亦为委托医院所有,须自负盈亏,当合约期满后具有优先议约承办权。

公办民营医院之合同期限自五年到九年十一个月不等,其间政府仍肩负社会医疗责任,即由县市府卫生局与辅导团体共同保障民众需求,扮演监督及辅导之角色,这些稽核成果乃为评估是否续约之重要因素。九家医院签约时政府要求经营者投资金额从3 仟万到1 亿不等,但实际投资金额都高于合约金额,可见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接办公营医院之民营医院皆抱持着长期经营之决心,全力以赴。九家公办民营医院目前仅有一家第二期续约经营期满,面临重新公开招标之程序,其余有六家进入第二期续约经营合同中。

本研究人员因实际参与了首件公办民营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之前置评估作业,发现本案拟依新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第三期招标作业时,面临前期合同订定内容不够完善、原民间经营厂商二十年经营期间投入资产、人员、设备之金额庞大,致使经营权交接时可能产生经营中断、人事、资产移转纠纷等问题。乃以此次经验作为本文研究之案例,从中探讨公办民营医院重新签订合作合同时,其可能引发公立医院民营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之争议问题。

(四)研究發問。

公办民营医院如何在以公共利益、居民福祇为最高考虑需求下,建立最低风险之合作经营模式,并且当再次征选厂商时,如何兼顾公平正义之原则,使再次之委托经营案,其公部门与委托经营厂商间的成本最低、居民承受最低之就诊风险,且公办民营医院可发挥最高公共利益。且如果在以最低委外经营风险之考虑下,是否可能造成公办民营医院独占市场之情形发生?是否有因应或其他相关之对策?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现况及问题分析

(一)现行公立医院执行所面临之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立医院,依其所属机关,可分为五大系统:(一)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二)教育部所属之国立医学院、护理学院附设医院;(三)国防部所属之国军医院;(四)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之荣民医院与荣民总医院;(五)地方政府所属医院,又可再分为直辖市立医院、县市立医院。在现有体制下公立医院的属性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视同一般的公务机关,因此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其经营结构面如人事、会计、预算及采购等均受到各行政机关以防弊而非兴利为基本精神的行政法令限制,致使无法提高经营弹性,就现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医院在经营面上面臨之问题分析汇整如下:

1、组织结构受制: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组织架构其分化单位多,管理幅度过大,组织架构易流于僵化,致使公立医院组织中各单位功能无法发挥,造成各科室间劳逸不均而影响工作士气及效能。且许多公立医院仍缺乏在管理上专业的幕僚单位(如企划室、管理中心等),无法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与技术以协助经营医院。

2、人事制度受限:公立医院为公务机关,在人员聘任上受限于「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职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因此在用人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公立医院的人事隶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医院院长受层层法令规章之束缚,无法依实际需要机动调配人力。公立医院的人力编制均须由主管机关核定,且员额编制缺乏弹性,升迁考核制度流于形式,难以长期留任良才,且公务人员受到法令规章的保障,故不论其考绩如何,如非自动辞职,则难以裁彻,使得能力不足或不适任者依此编制僵化之掩护得安稳留任于医院,而影响人事正常的新陈代谢及经营成效。

3、财务会计问题:由于公立医院被视为一般行政机构,为免产生弊端现象,公立医院之会计运作制度多受政府单位之规范与要求,以致产生重重限制,致使公立医院之院长难以因应实际业务需要而加以调配。

4、其他干扰部分:包括政治因素(如民代、立委),如利益团体关说;政策实际执行效率不彰;无法追随管理思潮的演进导致经营管理不善,符合民众需求;经营成本观念欠缺,使得所拥有的资源无法有效运用等。

(二)全国医院评鉴制度及全民健保制度之影响。

1、 全国医院评鉴制度。

1970年代随着医院数量的增加与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平均现象,我国台湾地区为均衡医疗资源与确保医院的医疗水平,从1985年开始推行医疗网计划,1986年11月公布施行医疗法,于第63条第1项规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统筹规划现有公私立医疗机构及人力合理分布,应划分医疗区域,建立分级医疗制度,订定医疗网实施计划」,而为达到分级医疗制度的目标,卫生署并自1987年起开始进行全国性的医院评鉴工作。

根据卫生署所定的医院评鉴标准,医院可区分为三个等级:(1)医学中心;(2)区域医院;(3)地区医院。医院评鉴制度本意系以医院转硬设备建立医疗分级,不过由于劳工保险及健康保险规定其适用之医院,当医院评鉴等级成为健保支付标准依据时,自然加强医疗院所在评鉴等级上争取「升级」的强烈经济诱因,此升级的诱因又会鼓舞我国台湾地区的医院产业朝向大型化发展,进而导致医产业的经营,需逐步整合形成医产业市场的「中心、次中心、边陲」三元位阶结构,而医院评鉴的等级直接影响到健保核付的健保支出分配。

2、全民健保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5年实施全民健保制后,公、私医院的医给付额相同,造成医院所的运作辑完全以迎合健保给付,形成「治胜于预防」的营辑(国明,2003)。在此一前提下,公医院仅再享有优势,而且在医产业市场的竞争之下,许多经营条件较为逊色的公医院如果图变革,将有面被淘汰的危机。

就健保的内涵看,我国台湾地区健保制设计采取似社会保险模式的国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NHI)模式,属于国民全体强制性保险,以社会医保险为主,经费自个人为大宗,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支出为辅,体制上是同于英国由政府税收支付的模式。而且医机构涵盖所有公、私医院,民众有自由选择就诊医院的权,民众对于就诊的性及满意较NHS制国家为佳,但这种就医为却是很容产生供给及消费过的问题。

全民健保制实施十二,对于医体系的冲击相当明显,特别是中小型规模的医院或地区医院的经营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从相关的统计据显示,医院型态的分配呈现朝大型化医?组织及小型诊所发展的M型趋向。

三、案例分享

(一)案例介绍。

本研究对象为一地区政府所管辖之市立医院,此市立医院兴建于1980年代,因当时地方极缺乏大型医院,急重症患者需转送其他地区之医院,造成市民就医不便,故于1980年于当时距离市中心较为偏远地方策划兴建,1982年完成医院建筑体工程后,随即因市府财务、医师来源、营运方式及人员任用等因素而告停摆前后达六年之久。至1987年终于寻得一民间厂商有意愿承接市立医院之经营,于1987年市议会表决通过后,以公办民营方式委托此民间厂商经营市立医院,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后,经营团队立即派员进驻市立医院,并花费十个月完成医院硬件工程整修及医疗仪器的购置,于1988 年5 月29 日正式开幕,并以6 月8 日为正式营运日。

市立医院于1987年签订第一期委托经营合同,不含整建期,其经营期限为期九年,第一期期满后,复签订第二期委托经营合同,为期九年十个月;第二期将于2007年5月期满。此市立医院属于区域医院,其所处地点因时空之转变及都市发展,目前已为市区之新兴发展的地区,且由于位处行政区之疆界,来诊的客源除本地人数较多以外,其他县市之病患亦为重要的来诊客源。且市立医院在此地经营约二十年,其经营之前十年为顾客快速成长期,目前已达稳定成长的阶段,医疗的口碑与医疗市场占有率大致上已呈稳固的状态。

1980年市府开始兴建市立医院;1982年完成硬件工程;1987年民间厂商有意愿经营;1987年7月市议会表决通过以『公办民营』方式委托民间机构经营;1987年7月市府与民间厂商签定『委托经营契约书』(第一期);1988年5月正式开幕(9年);1997年市府与民间厂商进行『委托经营契约书』续约(第二期);2005年市府委托顾问公司进行市立医院委托经营案(第三期)公告招商之评估;2007年5月第二期续约期满(9年11个月);2007年5月市府与民间厂商签订短期委托经营合同(4年)。

民间厂商于接手经营市立医院后,陆续投入资金修缮本医院,自2000年至2004年民间厂商在建筑硬件及医疗设备汰旧更新所花费之金额约为台币2.93亿元,另依市府与民间厂商之合同规定,第一期委外经营期间民间厂商每年给付市府台币600万元之回馈金;第贰期委外经营期间民间厂商每年给付市府台币700万元之回馈金。

(二)以促进民间参与模式委外之评估过程。

有鉴于市立医院第二期委外经营年限将于2007年5月份期满,台南市府于2005年委托顾问公司进行市立医院委外经营计划之评估,本计划乃依据2000年公布,2001年修正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进行第三次市立医院之委外计划。

经顾问公司评估,市立医院原有建筑物至2006年第二期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仍具有继续使用之效益,故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规定,建议第三次市立医院之委外计划以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模式办理,即「由政府委托民间机构,或由民间机构向政府租赁现有设施,予以扩建、整建后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促参法第8条第1项第4款)」。市立医院第三期委外计划案评估,分别从市场、法律、财务及社会可行性等角度进行本案之评估作业,相关评估内容简述如下:

1、市场可行性。

市立医院经第一期、第二期委外经营,其客源上已趋于稳定,在台南市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故认为第三期委外案其医疗市场将维持现有市场,并有稳定之成长。

2、法律可行性。

法律之分析为本案之重点。市立医院于1997年与民间厂商签订民事合同,委托民间厂商经营管理,为期九年十一个月,至2007年5月合同到期,其合同内对于合同期满时,资产移转、医事人员处份、民间厂商是否具有优先续约权等规定间接影響了本案后续招商计划之规划。以下简述市立医院第二期之委外经营合同中,影响第三期公开招标作业之规定:

(1) 优先续约权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市府)于本契约期满后,继续委托经营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此为未附条件之续约条款,如市立医院第三期委外招标直接依本条款给予原委托经营之民间厂商无条件优先续约之权利,恐失公开招标之公平性,且第三期委外招标系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办理,在该法中明订委托经营厂商,均应受委托单位(公部门)经营之绩效评鉴为优良者,方得给予优先订约之权利。合上述说明,认为优先续约权应解释为「如另有竞争对手可提供更佳之服务,回馈更多之权利金者;在相同条件均可为原受托单位接受时,原受托单位可以优先与委托人成立合同之权」。故原经营厂商(第二期之经营厂商)如欲继续经营,则应参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开招标作业,进行公开竞标,其优先续约权之行使方式,为「应于与最优先申请人同一条件」之前提下方得主张优先续约权。

(2)人员移转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各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接办单位应依时价评定予以补偿。…」原合同规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依上述合同规定,市立医院之员工虽非由市府经由公务人员招考程序聘用之人员,市府仍应在接办单位转变之时,确保市立医院现有人员之工作权,即由接办单位接手聘用院内人员。

分析医院人员与院方(原民间厂商)之关系,依是否适用劳工保险之规定,可将院内人员区分为医生及其他医事人员二部份。其中医生不属于劳工,其与院方仅有雇佣合同,未来如市立医院转手经营,医生与原院方之雇佣合同是否继续,或另与新的经营厂商签订新的雇佣合同,皆由医生及资方供同协商,并不生人员移转承接之问题;除了医生以外,其余院内医事人员、护理人员、行政人员等依法皆属于劳工,享有劳工保险及年资累计之权利,依「劳工基准法」之规定,若本案更换经营团队而留用相关人员,其留用员工之工作年资,新雇主应予以承认,但如原经营者主动提出年资结清,则由原经营者结清员工年资、发放资遣费,员工年资归零,当员工再进入新经营团对时年资应另行计算。惟在新经营团队承接旧有员工时,如何完善之接手原经营团队为提拨劳工退休金所设之专门账户,此为未来可能衍生出后续人员接管及退休金提领之问题。

故在人员承接部分建议市府应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开招商时,将医事、护理及行政人员(不包含医生)承接之规定列为招商条件,要求提出申请之民间机构应承接原经营厂商之人员,且申请人可向市府查阅市立医院现有人员之名册、薪资等数据,以作为投资经营评估之使用。

(3)医疗器械设备移转问题

第二期委外经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如乙方愿继续经营,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约时,院内人员应由接办单位完全承担。各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接办单位应依时价评定予以补偿。…」

经法律评估及与市府多次协商讨论后,建议如原经营厂商经评选后非最优申请人,又未依上开约定同意以最优申请人所提出之同一条件优先续约,最优申请人(新经营厂商)无须承接原经营厂商之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如原经营厂商经评选后非最优申请人但同意以最优申请人所提出之同一条件优先续约,但市府不同意由原经营厂商优先续约时,最优申请人(新经营厂商)应承接及价购原经营厂商之医疗、行政等器械及设备。

3、财务可行性

以工程经济学之概念进行财务评估,分别估算了原有建筑物整建及设备增设之期初投资成本、未来医疗市场成长之营运收入及支出情况,进行财务试算,并依财务结果规划未来委托经营年限及回馈金之额度。

如仍由原来市立医院第一、二期经营之民间厂商再行得标经营,其重行整建之成本为约台币壹亿元,第三期委托经营期限九年之整体财务评估结果为具有投资效益,且市府可提高回馈金额度至现有回馈金之二倍。但若是由其他的民间机构得标经营,市府受到前一期合同约定,将现有人事、资产之回收成本转移至本次(第三期招商)招商条件中,则得标厂商期初投资成本除了现有建筑物整建、设备资材添购成本外,还增加了购买之前厂商现有资产,以及之前厂商人事退休金、劳保金、劳保年限等概括承受之成本,其重行整建及现有资产、人事概括承受之成本最高可能高达约台币七亿七千万元,第三期委托经营期限至少需15~20年方具有财务效益,且本次得标厂商额外需承受与前一期经营之厂商间协商、资财人员移转之风险,对市府而言,回馈金仅能维持原有之水平,并承担前后厂商移转时可能造成时间延迟或其他可能风险。

(三)市立医院招商条件设定。

依据上述委外作业评估,以经营风险之高低初步拟定方案A及方案B二招商条件 (如表2),方案A为经营风险较高之方案,方案B为经营风险较低之方案。二方案相同的部分为:(1)期初整建投入金额应超过台币一亿元;(2)得标厂商应与原第二期经营厂商协议价购现有资产(初步估算约台币三亿);(3)得标厂商应接收现有市立医院医事、护理、行政人员及其年资(初步估算约台币三亿七千万);(4)应提供符合卫生署与市府规定之社会福利标准。差异的部分为:(1)委外经营年期不同,方案A为九年,方案B为二十年;(2)回馈金额度不同,方案A为每年台币1800万,方案B为每年1000万。

以民间厂商投标的角度观之,方案A对原有经营厂商较有利,因为原经营厂商不生资产价购及人员承担之成本,在较短的经营年期与较高的回馈金额之下,原经营厂商获益性必然高于其他投标厂商;相对而言方案B则对其他投标厂商较为有利,因为较长的经营年期基本上足以满足厂商获利需求,倘使新得标厂商愿意承担资产价购及人员接收之成本,并且提出更优惠的回馈措施,则将迫使原有经营厂商重新调整其竞标条件,简言之,较长的经营年限与较低的回馈金需求可以使新投标厂商的竞争力与原有经营厂商较为相当。

以市府的角度观之,如以市府委外效益及风险考虑,方案A似乎为较佳之招商条件方案,因为其委外年限短、每年可收取较高的回馈金、医疗质量及社会服务条件至少可维持在现有水平。然公告招商案除了市府成本效益及风险因素考虑外,招标之公平性亦是市府特别在意的,方案A造成厂商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就市场条件评估,此招商条件几乎只有原第二期经营厂商有能力竞标,如以方案A作为招商条件,其公平性将可能受到质疑。

(四)公办民营医院风险分析。

(一)风险分类。

公办民营医院乃以合作合同的方式由政府委托民营医院经营,以合同期限为公办民营医院风险之分界,可将风险归纳为兴建期、营运期及移转期:(1)兴建期:我国台湾地区目前成功之公办民营医院皆为由政府规划兴建医疗硬件设施,再委托民间医院经营,故兴建期兴建成本涨幅、工期延迟等风险主要由政府负担。(2)营运期:民间厂商进驻后添购医疗器材、设备,并雇请医师、相关医疗、护理及行政作业人员,肩负经营管理之风险。(3)移转期:前一期合同终止与后一期招商作业之进行,二者息息相关,原民间厂商尽力追求续约,其他厂商亦追求竞标之可能,政府则肩负招标公开公平与追求交易成本及不确定性最小的风险。

我国台湾地区医院之设置与开发规模皆受中央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透过医疗评鉴与健保总额给付制度,控制我国台湾地区医疗市场与医疗机构的质量,因此公办民营医院在已经成功委托经营之情况下,其可能的风险主要将发生在经营权更换的时候,即每期之委托合同终止及重新招标时。

(二)招標风险之检讨。

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条件之设定,考虑市府对医疗福利之需求、对经营管理厂商自身条件之期望,设定投标厂商之投资门坎,相关问题如下:

1、资产收购及医院现有医疗人员安置:考虑前一期合同内容对未来承接厂商之影响,经法律检讨及财务试算,可发现如期初投资成本不同,将影响后续委托经营期限长度、回馈金额度。如仍由第二期厂商得标,期初整建成本约台币1亿元,且无资产收购及人员接收问题;但如由另一厂商得标,则除了期初整建成本之外,将产生资产收购及既有医疗人员安置问题,此将使欲参与本案之另一厂商与市府之履约争议风险大幅提高。

2、医疗服务质量的确保:市府于第二期合同届满前委托专业顾问,针对原厂商进行使用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原第二期厂商团队所提供之医疗服务质量评分为满意程度,然而市府对于厂商应缴纳回馈金多寡为主要评选考虑原则下,未来另一厂商是否亦能提供优良之服务质量将存有潜在不确定之风险。

3、招标信息之公开:第三期委托作业依促参法第46条,由政府规划后办理公告招商,即由市府提供所有招商信息,包含现有设施情况、资产明细、人员状况等,然设施维护、资产购买、人员聘用状况皆由原民间厂商自行处置,政府在取得相关资料上具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在此情况下,不能保证本期招标作业信息完全公开,且不具有公信力,信息的不正确不仅使招标作业公平性招受质疑,更增加其他厂商之竞标风险。

五、结论与建议

由政府委托经营之公办民营医院,乃以合作合同的方式委托民营医院经营,因此招标条件设定与合同内容签订时,为影响公办民营医院风险管理的重要时机。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民间厂商将依招标条件及合同内容设定其投资策略与经营风险分配,并尽力追求再次续约的机会,对公部门而言,如何提供较公平的竞标机制,创造良性的市场竞争机会,以得到最有效率的服务,为公办民营医院最终的目的。

从市立医院第三期公告招商作业分析可知,原经营厂商在长期经营情况下,建立稳定的客源与知名度,并且控管全院之资产与人事资源,此在后续重新进行招标作业时,即造成竞标上之条件之不对等,本文建议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降低此种不对等竞标条件关系:

(一)招标条件设定应为最低门坎。

招标条件为征选厂商之门坎,其标准应尽可能宽松,以最基本公共利益之满足为订定之原则,并以合理的医疗市场经营风险设定委外年期与回馈需求。另外为确保当新旧厂商交接时,医院之营运不中断,病患资料不任意外流,建议此二项目不仅应列于招商条件公告中,在未来签订之委外经营合同中皆应详细规定。

(二)厂商评选之策略。

在厂商竞标的时候,新旧厂商所提出的(1)期初投入金额、(2)使用者认同度、(3)社会福利回馈、及(4)回馈金都将有极大的差异。如将(1)期初投资金额视为厂商开发医疗市场所提出之成本承担风险,而非所欲提供医疗质量之保证、(3)社会福利回馈视为厂商承诺事项,则(1)和(3)在评选上仍具有可比较性;此外目前在(2)使用者认同度方面仍无法评比,如何建立具有公信力之使用者認同度评比,能够同时客观地调查并评估原有厂商及其他厂商之使用者认同度,则为后续可研究之方向;至于(4)回馈金项目则应视为在其他条件相当之情况下,加分或协商之工具。

(三)鼓励民间自提之模式。

由市立医院案例分析可知信息之不公开为重新办理公开招标之最大问题,原因在于本案由政府规划公告,政府对于原民间厂商信息掌握不足,而无法提供公开透明之信息。此问题除了应加强政府对公办民营医院监督之责外,更有效的处理方式可采用促参法第46条,由原民间厂商自行提送重新经营之计划书予市府,将此视为具有优先续约权之条件,由市府审查其投资经营计划书,于审查通过后,公开其计划书内容及条件向其他民间厂商进行邀标。透过计划书审查过程避免原厂商信息之隐瞒,并透过公开邀标之过程,使信息真实而独立地呈现,且保有招标之公平性,在此情况下进行协商议价,可使公办民营医院委外作业更能符合实际市场需求,保障最大公共利益。□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级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白佳原、王铭雄、张钧萍.公立医院民营化之策略研究.产业论谈.第五卷第一期,2003.

[2]李雅樱.我国公办民营医院管理机制与经营绩效之研究——以组织生命周期观点.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硕士论文,2002.

[3]王东进.市立医院未来转型方向之研究:小港医院公办民营个案分析,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

[4]陈金哲.准市场机制与区域治理-以秀传医院、署立医院及台北市立医院之执行经验为例.公共行政学报.第十九期,页91-126, 2006.

[5]丘昌泰、曾文秀、陈怡伶、林凤燕、林长宏.台北市立医院组织在造之探讨-从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成立谈起》第五十一期中阶管理才能发展研习班.

[6]杨泽泉.公立医院组织再造之探讨.研考双月刊.第22卷第3期,页66-73,1995.

作者:黄鉴今

第4篇: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tttt投资合作协议

股东:

股东:

1、经营方式:由我方经营,投资方只需投入资金。

2、现金注册方式;本合作公司注册资金为 万元,本公司的注册资金采取净现金注册方式,只要是在工商规定的下限额以上,有多少资金就注册多少资金,不必与实际总资产及各方实际股份比例匹配。注册资金可以低于实际总资产。(若要求必须评估无形资产的,由合作公司支付评估费)

3、年分红方式;根据情况公司从投资金额的10%与一年经营纯利润总额的15%两者之间取高者回报给投资方。

4、认股程序:愿投资入股者直接填此协议书并认购股份。同时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如实填报认股。所认股份在十日内必须缴至合作公司专用帐户上(具体办法另外行财务规则文件),并获相应的股份证明书。可以邀约投资但不得当股东代表。在合作实施期内,股东的股权永远有效。个人股东为一人。

5、合作期限和解体分配:按照公司法和国际国内贯例,合作期内无论任何原因,股东不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退股或变相退股,也不得强行要求公司购买股份(即变相退股)。但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动员他人购买其股份。合作期限为一年,期满双方认为必要时再续定。因期满不续定或中途因何种原因合作失败解体时,属于共同产权的合作厂财产按原股份利润分配比例清分。原进行之项目、技术、商标、名称等均无条件停止。

6、违约法律责任;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自动解除协约而不退已支付额,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说明:本协议为总协议,均按国家根本法制定,其中无论是按国法或企业规则制定条款,又属双方确认了的,均具法律效率,其中具体事项可以本协议为基础另行签定具体协议或《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补充修定。凡本协议各时期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执行(传真或电邮签署有效)。

投资(认购)股额公司:(投入资金方)(接受资金方)

公章:(公章):200年 月日200年 月 日

第5篇: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孝感市春晖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

1、经营方式:由甲、乙方双共同经营。

2、现金注册方式:本合作公司注册资金为 万元,其中孝感市农业科学

技术研究院注资200万元,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注资300万元,以现金

方式投入。

3、合作期限和解体分配: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合作期内无论

任何原因,股东不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退股或变相退股,也不得强行要求公司购

买股份(即变相退股)。但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动员他人购买其股份。合作

期限为一年,期满双方认为必要时再续定。因期满不续定或中途因何种原因合作

失败解体时,属于共同产权的合作厂财产按原股份利润分配比例清分。原进行之

项目、技术、商标、名称等均无条件停止。

4、违约法律责任: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自动解除

协约而不退已支付额,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说明:本协议为总协议,均按国家根本法制定,其中无论是按国法或企业

规则制定条款,又属双方确认了的,均具法律效率,其中具体事项可以本协议为

基础另行签定具体协议或《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补充修定。凡本协议

各时期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执行(传真或电邮签署有

效)。

投资(认购)股额公司:(投入资金方)(接受资金方)

公章:(公章):200年月日200年月 日

第6篇: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投资一定数额的款项获得被投方企业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为了明确投资方和被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下面给大家分享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欢迎参考!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xx投资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资金

1.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为甲乙双方,甲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乙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xx%。

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进程投资,按阶段结算。

甲乙双方的具体投资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投资金额未达到其投资比例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向另一方补足。

如双方就投资金额退补事宜协商不成的,则项目经营所得或拆迁补偿款等收益的分配比例自动以实际投资比例为准。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资金不足向第三方借款筹资的,该借款系投资者一方的个人借款,计入其投资金额。借款一方不得允诺第三方参加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分红等事宜。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实行分工合作,具体如下: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等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村民等协调涉及土地的一切事宜。

2.乙方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物品采购。

3.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具体施工建设、施工安全等其他事宜。

三、经营管理

项目投入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项目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乙方负责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管理。

四、收益分配

1.甲乙双方以实际投资比例分配项目经营所得的净利润收益。

本协议所称净利润为项目经营过程中除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以外的净收入总额。

2.本项目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被征收、拆迁,所得款项由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五、债务承担

1.因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产生的合理债务,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2.因其中一方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投资金额,应当补足差额,并按照应缴纳投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于20xx年9月18日-19日在北京举办的“20xx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内容:

甲方发起并主办“20xx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乙方作为本次推介会的代理合作单位与甲方合作,推介会举办地点为北京、举办时间为20xx年9月18日—19日。

第二条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策划、演讲嘉宾的联系和确认、场地的落实与布置、对会场进行总体控制与协调,并负责保障本次推介会圆满顺利完成。

2、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传材料。

3、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媒体支持。

4、甲方对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演讲嘉宾及用于招商的宣传材料,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5、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为本次推介会作招商工作,以付费客户为准。

6、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参会人员直接以电汇形式在开会前一周内将会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7、乙方招收参会人员的会费,甲方按标准对招商价格7折与乙方进行结算。(注:甲方标准的对外招商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应缴税金。

8、乙方对外招商应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资格。

第三条法律责任:

1、推介会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受到参会代表起诉,中国科技财富杂志社负责解决有关纠纷并承担责任。

2、推介会期间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协议约定的事由导致本次推介会无法举办或无法如期举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代理方有义务协助主办方处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协调。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协议之不可转让性:

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协议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转让,否则实施转让方将视为严重违约,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2、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3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fax/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乙方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____)就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____%(记:投资____元还___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____%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责任及义务

4.1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保密约定

5.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

7.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7.3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8.2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投资合作协议合同范本4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7篇:项目合作合同

项目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道 路 标 线 机 械 设 备

项 目 名 称:合作开发

功 能 性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甲方):

(乙方):

一、合同签订依据:

乙方为国内交通道路标线的倡导者和设计者,在交通道路标线产品及其标线机械设备的开发、应用和技术信息领域属于全方位的权威研究机构。

甲方为道路标线涂料产品和标线机械设备生产企业,技术和生产规模在国内标线涂料行业处领先地位。

双方本着为国内交通道路标线涂料提供最新技术水平、提高功能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宗旨,愿意共同合作承担研究开发标线涂料和标线机械新产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二、甲方授权委托:

由于甲方系行政事业单位,特授权委托本单位直属技术研究机构“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合同签订单位。

三、技术合作的内容、形式:

1、甲方提供合作研发、生产条件:

⑴、提供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

⑵、提供产品检测仪器设施;

⑶、负责产品应用质量跟踪,及时反馈用户意见;

⑷、负责技术合作研发需要购买原材料的一切经费;

⑸、负责乙方驻厂专家的食宿和往返差旅费用。

2、乙方提供合作研发、生产条件:

⑴.提供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⑵、提供国际国内标线机械和标线涂料最新、最前沿科技成果信息动态资料;

⑶、负责标线机械的样机检测和标线涂料的样品检测,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⑷、提供样机和样品的试验用户;

⑸、及时提出样机和样品的改进方案。

四、研究开发计划:

双方技术合作期限为四年。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合同期内甲方计划投入技术研发经费为3200万元,平均每年800万元。预期研究开发计划目标为:

1、标线机械新产品5-10只,以能够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为依据。

2、路面标线涂料新产品5-10只,以能够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

定为依据。

3、合作研发的机械或涂料产品在3年内达到产业化生产。

五、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双方当事人均对合作研发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对合作研发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内容、期限等秘密泄漏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每年元,时间:每年的12月20日一次付清乙方当年的技术经费。(以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为依据)

③按利润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

七、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归甲方所有。

八、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在(地点)履行。

九、其他事项:

⑴、在双方合作研发期内,甲方有申请产品技术专利的权利。乙

方对甲方申请的专利技术不预干涉。

⑵、双方合作研发的项目冠名权归甲方,乙方不预干涉。

⑶、本合同未涉及但在实际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经双方协商无议后另行制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2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道 路 标 线 机 械 设 备 和 功 能 性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项目(多方)合作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运营、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

乙方以项目总体运营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润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 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总利润的

%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_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 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9篇: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乙方: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中介方: 住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话:传

真: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2. 3.

合作一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

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2.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⑵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⑶相关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3.

10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中介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印花税票粘贴处:

—————————————————————————————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⑴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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