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咨询合同范本

2022-11-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投资咨询合同范本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监管

摘 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面临的新问题,指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面临的新问题的根源,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机制;监管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预算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仅2008年,全国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共审查各类政府投资项目15万个,审查资金12600亿元,审减不合理支出1110亿元,平均审减率9%。郑州市自2005年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以来,已累计审查各类政府投资项目1416个,审查资金124.98亿元,审减不合理支出19.72亿元,平均审减率达16.93%。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细致的评审,使财政支出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得到了明显提高。随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深入,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也面临一些新难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面临的新问题

(一)签订合同合理性的审查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遇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甚至高出正常价格数倍的问题。这导致在项目结算中,政府须额外支出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的资金。如在对郑州市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工程结算审查中,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栏杆按固定价格每米单价560元,但审查中,根据其设计图纸核算每米只有200多元。

作为政府投资监管部门,为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应该对这种问题进行监管。但是,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对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价格合理性进行事后审查的条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也必须依法实施,针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这种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委托人-政府利益的的合同,行为作为监管部门究竟应该如何依法处理呢?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上例中,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从理论上说,应该认为此类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举证恶意串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作为最终审查拨款的投资监管部门-财政,在审核项目工程结算的工作实践中,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二)工程变更、签证确认的审查问题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实践中,我们还经常遇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利益的驱动下,某些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事项管理极不负责,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甚至弄虚作假,重复签证、违规签证,骗取政府资金。如在对某医院工程评审中,约定合同金额为40万元,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加变更签证,但施工单位在报结算时按据实结算方式报送,送审金额为90万元,评审人员指出与合同约定不符后,施工单位按照所报结算将不符部分全部改为签证,建设单位没有认真核实全部签字确认。

对于这些有异议的变更、签证,投资监管部门在审核项目结算中究竟应该无条件认可,还是应该作进一步核实呢?从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看,针对这种不负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监管部门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就应该适时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变更、签证事项的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但从对众多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实践来看,现阶段大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都没有明确约定政府投资监管部门是否要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事项的确认。这导致政府投资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着力点,难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代理行为实施强有力的约束。

(三)加强对合同合理性和变更、签证真实性、准确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从政府投资工程的性质看,投资监管部门必须参对合同合理性和变更、签证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项目建设单位仅仅是政府授权管理的代理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相同,追求的目标不一致、责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委托人追求的委托者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是代理人效用最大化。代理人掌握着资源的控制权,但不承担责任,没有风险,而委托人失去了控制权,但最终要承担责任。这往往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即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可能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即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和项目施工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

为了确保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至于偏离正轨,就必须对其代理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正因为如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国家不仅制定了严格的建设管理程序,而且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都有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签订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事项的确认等代理行为对委托人的利益都用重要影响,作为政府投资监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这些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是其应尽之责。

从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看,投资监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和变更、签证事项确认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十分必要。

项目合同是确定成本造价的重要因素,合同条款既对招标成果进行了的确认,也对今后可能发生变更、签证、材料价格调整等影响工程造价因素时双方权利、责任的做出了约定,是结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后期结算的审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事项是形成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长、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特点确定了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变更、签证事项的多,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因此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决定了成本控制的效果。

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面临的新问题的根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投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合同合理性和变更、签证真实性、准确性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在工作实践中,投资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相关投资监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的途径和方式。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投资监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什么方式监管,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监督脱节。政府投资监管部门在事后监督中,只有被动的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约束下进行,即使认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合理,确认的变更事项以及核定的数量不准确,也无法更改。投资监管部门无法真正发挥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作用。

造成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政府投资合同中长期不详细约定投资监管部门监督职责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环节中,没有形成一套对建设单位这个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监督审查机制,只是理想的认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不受约束的条件下会自觉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正是因为没有健全的合同审查机制,投资监管部门不能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作为政府授权代理人的建设单位在不受约束的条件下,随意扩大代理权限,从而导致政府投资工程失控。从披露的众多政府投资工程“三超”现象以及由此滋生腐败问题中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督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通过合同约定,规范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为是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必须遵循的方式。从本质上说,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监督审查是政府履行出资人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投资监管部门应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项目合同是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协议,它约定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方式和途径。项目参与各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各自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与一般私人投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真正投资主体——政府和实际行使投资主体权利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是代理关系,项目建设单位的目标和政府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到投资监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三方面的关系。合同是各方在市场规则下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所以,政府投资工程的合同条款不仅要体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正当权利,还应当体现投资监管部门的正当权利。而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GF-1999-0201)通用示范文本,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它仅仅约定了发包方(政府投资工程中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又不愿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其他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导致投资监管部门不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真正投资主体--政府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难以提高。

本质上,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时,项目建设单位仅仅是政府授权的代理人,政府相关投资监管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建设单位行使代理权的合法性、签订合同价款合理性、约定事项的完备性等事项进行事前监督审查,履行出资人权利。但现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中,既没有对建设单位授权限度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其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完整进行认可的程序,往往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无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查管理是投资监管部门约束项目建设单位行为的必要手段。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践来看,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行为的监督始终是投资监管部门监督的重点。但由于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环节中,缺乏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的事前监督审查机制,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也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导致现行的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督失效。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建议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着投资主体“虚置”的问题,为了加强对于政府投资工项目的监管,避免在项目最终结算中发生纠纷,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监督审查机制,增强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建设单位行为的能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条款中不仅要体现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还应明确相关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方式和途径,为其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

财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公共资金的职能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是财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合理控制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履行政府出资人的权利,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事前监督审查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质量,做到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财政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后,把拟签合同主要条款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财政部门专业人员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对合同的过程管理、治理机制、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等内容的程序、规则、期限等条款进行详尽审查、专业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监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投资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依据。

其次,由于项目施工周期长,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签订合同不可能将所有风险全部考虑周全,为了便于财政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财政部门应要求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之外影响造价的因素时,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参与协商,共同确定,否则在项目最终结算审查时,财政部门将不予认可。同时,针对某些合同约定之外发生的有争议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说明其合理性,如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

参考文献:

[1]尹贻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作者:郭中祥 武汉大学

第2篇: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在能源短缺之下为节能而在国内崛起和迅速发展的一种服务机制,其特点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起项目运行的所有风险。本文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概述,重点在于分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得知,主要存在技术、信用、涉税、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为帮助合同能源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其在国内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针对性提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投资项目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的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而存在的新型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转嫁项目建设风险,可促使用能单位以零投资费用开展项目建设,从而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与法律风险,所以深受用能单位喜爱。然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技术法律风险、信用法律风险、涉税法律风险、投资环境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将影响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如何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是本文开展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该目标而向用能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EPC核心在于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EPC的国家标准是《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享受国家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

2.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崛起。1992-11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997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始在我国内运用。该机制目前已在中国行业为客户成功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促使企业节能降耗成为可能,又促进了节能服务企业在国内的稳定发展。

2.2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逐年增长。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国内和国际能源价格的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都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运营成本,而我国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与管理及使用模式的落后,在另一程度上更是加剧了中国用能单位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也加剧了我国用能企业的能源与成本消耗,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甚至差距几十倍。也正因如此,节能降耗成为我国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直接带动了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从最初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跃升为2010年的782家,到2011年则迅速发展到3900家,增长了398.72%,成为增长最迅猛的一年。尽管后几年的增长速度很慢,但仍保持每年正增长的趋势。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具体从2011年到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及增长情况如图1-1所示。

2.3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得知:从2011年-2015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规模持续增长,从2011年的412亿元投资额增长至2015年的1040亿元,增幅高达152.43%。尽管增长比率持续下降,但仍保持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如图1.2所示。

2.4节能降耗成绩显著。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措施力度的加大,我国节能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6-2015年,中国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了34%,节约能源高达15.7亿吨标准煤,相当于排放二氧化碳35.8亿吨。2016年10月13日,由中国国家发改委、美国能源部主办的第七届中美能效论坛在北京顺利舉行,会上,中美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签署了第二批6个能效合作项目,9个中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获颁证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两个最大的排放国,中美两国的碳排放占全世界的40%,故而此次中美能效论坛对深化中美两国能效合作和节能低碳绿色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从我国当前的能源现状分析,以化石能源为主导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故而未来的化石能源节能、低碳技术以及如何帮助用能企业节能仍是国家及节能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

1.技术法律风险。

1.1技术使用不合法。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所使用的许多技术都涉及到专利技术或秘密技术,而这一旦涉及有这类型技术时,倘若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人没有权利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或者秘密技术,抑或是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没有转让此种技术的权利,但为了完成节能任务,不得不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使用该项技术。这两种情况都会给合同能源服务机构的投资带去技术使用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1.2节能保证性、高效性欠缺。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所以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需要向用能单位和且有许诺帮助其投资项目达到节能目的,以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并取得节能高效性,即获得一定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时也可达到50%以上,区间跨越较大,一般较为容易实现。然而,一旦技术判断失误,所投入使用的技术难以企及最初定下的节能效益,即无法实现节能高效性承诺,那么也就意味着节能项目的失败,失败则意味着必然要承受赔偿等法律风险。

2.信用法律风险。

2.1用能单位或企业信用缺失。节能服务企业或机构作为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判断,一部分依赖于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投资判断,然而一些用能单位或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隐瞒对项目投资方不利的材料。待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并实施之后,这些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因其它节能服务公司给予更优惠的待遇或者其他的因素而故意违约,并以所签订的节能服务公司无法帮其完成节能降耗任务为由而提出终止协议,并以此为由不支持给签订投资方投资费;抑或待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通过其他的手段转移项目节能效益,或者以其他的借口迟迟不支付给投资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的失败,最终无法收回其预期投资收益。

2.2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节能服务公司要收回投资收益,就需要依靠节能量测量和确认结果,而这些测量和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倘若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那么同样也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无法收回或者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与预期的节能效益相差甚大。

3.涉税法律风险。

3.1流转税免税政策不合理致实际税负增加。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扶持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税增值税。但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在于投资方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取得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用能单位或企业也无法抵扣进项税。由于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会将税收损失的金额转嫁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益减少,最后导致投资方无法真正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3.2发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之下,节能服务单位或公司投资方实际承担的包括项目设计、融资、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工作内容,但投资方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所有工作的能力,所以这些内容必然有一部分需要外包给其他专业的单位实施。然而,伴随着“营改增”在国内的全面实施和推进,原本从外包供应商所取得的发票类将从营业税发票转为增值税发票。所以,能否在第一时间从供应商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在爱的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及时进行认证,都使其投资方伴随一定法律风险。

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

4.1政策变动。根据我国《节约能源法》中第66条规定,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侦测,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由此可知,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已然确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扶持,并在财税和价格等财政上给予优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的发展,但政策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政策会在任何时候因形势和一些因素而发生改变,尤其是试行的政策更带有很大的变动性。政策的变动将会给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在投资项目中带去不可预测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

4.2环境变动。融资环境变动也是另一个会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因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需要以较大的投资资金作为支撑,而这些投资资金必然来源于融资,提供资金的银行等融资渠道对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的支持程度,决定了其投资项目能否顺利运营。当融资环境发生变动时,项目投资方将难以维持后面的投资成本,面临法律风险。此外,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或者能源价格的大幅变化等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动,同样会影响节能服务公司这个项目投资方的效益回收,严重时将会导致其投资项目难以正常实施,从而给其带去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1.技术法律风险防范。

1.1对投资项目技术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技术的合法性与否对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者应从技术标的来源、技术专有权人进行了解和确认。通过对技术标的来源和技术专有权人的确认,能够更进一步确认技术的合法性。对于这方面的确定,需要将使用的技术的所有权限、所有权归属及是否能转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等信息进行确认。

1.2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进行确认。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的确认,是维护用能单位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技术方面带来法律风险的技术层面保障。此项内容在于鉴定技术的成熟与否,以及确认技术是否足够开展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通过全面的调查和确认,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该技术的可行性做出正确、公正的评估,最终保证节能保证性与高效性的实现。

2.信用法律风险防范。

2.1对接受项目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开展资信调查。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的资信情况,直接决定着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高低。故而,节能服务公司在于被投资方合作时,最好能对其资信情况开展调查,从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资金使用是否违法等有关其信用情况的所有内容开展全面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利用工商、税务、质监检疫、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等政府管理部门公布或存档的所有相关信息,不过这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的协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调查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资信调查公司打开方便之门;利用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对相关企业进行资信了解;利用媒体报道对相关被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客户、供应商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的履约情况和守信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并核实。将所有收集并核实过的信息合到一起,并做最后的资信评分,可以10分的总分进行评分,每个分类各占2分。只有评分达到8分以上的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与之合作。

2.2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其所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在向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之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需要以节能效益支付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的投入及合适的利润,而服务机构则分享项目节能效益以帮其实现目的。在此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和权威性、公正性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加入,才能帮助双方鉴定节能效果,益规避节能量受动态变化因素影响。所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用能单位或企业之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角色必然要求资质达标,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尤其是公正性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更为重要。所以,节能服务公司有必要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只有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都能达标,才能由该機构担任节能效果鉴定的重任。

3.涉税法律风险防范。

3.1对不同计税方式税务作精准测算。考虑到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权,用能单位或企业可地沟6%的进项税,采购节能设备和其他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再从整个交易而言,节能税务可能比放弃免税更低。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应对这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的税负作精准的测算,再结合单位或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及用能单位相应的税负状况等其他相关的因素。测算后再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放弃免税权。

3.2慎重选择供应商身份。在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的抵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投资方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慎重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不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供应商和分包商合作。如此可降低增值税税负,而且也能够藉此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减少各项节能经营管理成本的支出。

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

4.1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制经济和政策经济,与其他企业一样,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同样离不开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然而不同的投资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所有全面了解并掌握与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熟悉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密切关注国家宏观、围观调控变动方向,以加强对自我的保护,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这是避免政策和法律变动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規、规章、技术标准,国家政策规定则包括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调整、支持程度变动及其他的规则和政策更改动向。

4.2起草《投资条款清单》。《条款投资清单》是为了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和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双方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因融资环境变动、被投资方业务发生变化、能源价格大幅变动而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应包含项目投资金额、投资的前提条件、充分稀释后的股权价格和股权形式、反稀释条款、回购条款、保护性条款等,但该投资条款清单中除了一些特定条款之后,其它条款不具有确定投资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投资方而言,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条款以避免被投资方与第三方洽谈相同融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作为投资方,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降耗道路仍很艰辛。当前合同能能源管理投资项目主要存在技术、信用、涉税、投资环境等法律风险,而只有帮助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规避和防范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才能促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让节能降耗得以在国内长存。为此,本文最后提出对投资项目技术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进行确认、对接受项目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开展资信调查、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对不同计税方式税务作精准测算、慎重选择供应商身份、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起草《投资条款清单》的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刘燕萍. 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J]. 法制博览旬刊, 2014(6):280.

[2]忻芙蓉. “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C]. 环境与发展论坛. 2012.

[3]黄诚.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发展现状[EB/OL]. 前瞻网,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300/140829-896f9bca.html,2014-9-2.

[4]朱莉. 2011-2016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产值规模及预测[EB/OL]. 前瞻网,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459/160621-fc197047.html,2016-6-21.

[5]张少雷. 第七届中美能效论坛召开 签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EB/OL]. 中国网财经,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hb/20161014/3939981.shtml,2016-10-14.

[6]付连臣.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的风险管理研究[D]. 南开大学, 2013.

作者:梁丽萌

第3篇:政府投资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浅析

【摘要】分析了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特点,以及应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EPC总承包 合同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方式,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承包[1]。其显而易见的优点是能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项目的建设管理中。

承担EPC项目的承包商承担的工作范围大了,要选用能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任务的承包商,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而EPC总承包合同是确定业主和承包商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涵盖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安装、保修等多个环节。采用何种方式直接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二、合同介绍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还包括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工程合同种类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1、总价合同

建设项目的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在承包工程,其含义是承包商同意按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总价,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承包工程建设[3]。总价合同具有价格固定、工期不变的特点,业主喜欢采用。实施管理比较简单,工程师不必随时量方算价,可以集中精力抓进度和质量。对于承包商也如此,可以专心抓工程建设,减少期中付款的量方算价工作,同时也减少为支付产生的许多矛盾。其缺点是风险偏于承包商,对业主有利。

总价合同又可细分为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的总价合同等,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相关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也称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清单中按分部、分项列出工程项目的各种工作的名称、单位和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一般由设计(或咨询)单位及业主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是标书文件中的重要文件。承包商在签承包协议时,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表(简称 BOQ 表)是重要的合同文件,表中的工程量是估算的仅供投标竞价时共同的计算基础,而实际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结算。表中承包商填报的每项单价,通常情况是固定的。期中付款和最终结算时,都是以不变单价计算。看见单价的风险是由承包商负担,而数量的风险则由业主负担[4]。

单价合同也可细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当工程的内容、设计指标不十分确定,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宜采用单价合同。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EPC合同分析

1、总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随环境和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提出设计变更外,对合同价不再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工程造价限额体系:估算 > 概算 > 施工图预算,E P C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围相应的概算[5]。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降价百分比,进而计算出合同固定总价。此类合同发包方管理简单、结算方便,但承包商承担了较多的风险。适用于工程要求明确,工期较短,施工难度较小,施工自然条件变化不大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易受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的项目。

2、单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单价合同是工程清单合同。在实际实施中,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下浮率,进而计算出合同暂定总价,在合同暂定总价的框架下细化工程任务,深化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图预算。经合同双方认可,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是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了工程价格变化的风险,风險分配较之总价合同更为均衡,但出现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业主和承包商间易产生分歧。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四、结语

合同和单价合同各有其优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条件、工期要求、承包方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适当的合同方式,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

[1]蔡笼. E P c总 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研究[J]. 现代经济信.2014(13) :147~149

[2] 何伯森.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 潘文,丁本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4] 李武伦. 现建设合同管理与索赔[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5]瞿小江. 浅议EPC 模式下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J].204(1):12~14

作者:霍明宇

第4篇: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____,总投资____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____万元,年产值约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中国-东盟经济园区____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____亩,出让价格____万元/亩,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土地款的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余额____万元人民币分____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____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____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投产。

五、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____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七、乙方同意通过xxxx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和委托,联系方式:

第5篇: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xxxxx项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xx

xxxxxxxxxxxxx项目

投 资 合 同 书

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

为加快推进xxxxxxxxx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在xxxxxxxxxxxxxxx新建循环经济联产项目达成以下合同:

一、建设xxxxxxxxxxxxxxxxx项目。

二、计划投资:xxxxx万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相关前期办理手续所需的资料。

2、甲方项目建设必须按照xxxxxxxxxx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3、甲方做好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的准备工作。

4、项目用地用于xxxxxxxxxxxx研发和生产。

四、乙方责任

1、为甲方提供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土地招拍挂。

2、协助甲方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登记注册、土地使用等手续。

3、按照有关规定,使项目足额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4、协助甲方办理所需的劳动用工招聘及培训工作。

5、协调解决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等。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代表:

乙方:签字代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6篇:产品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产品项目投资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产品项目投资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____,总投资____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____万元,年产值约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中国-东盟经济园区____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____亩,出让价格____万元/亩,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土地款的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余额____万元人民币分____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____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____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投产。

五、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十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____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七、乙方同意通过xxxx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项目投资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资项目名称、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二、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

1、乙方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_____万元,注册资本_____万元。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

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_____亩,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_____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价格、四至范围、付款方式

1、用途: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2、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3、价格: _____万元/亩。

4、四至范围:甲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提供“五通一平”土地,地块编号_____,出让给乙方,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五通一平”标准:供电线路、供水主干管道、排污干管、电信、主干道路架设至围墙外;场地平整按开发区规划就地平整。

6、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_____%作为土地订金,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50%,余款在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地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便于本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协助办理项目的注册、立项、报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四证一书”,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四证一书”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三通一平”项目用地给乙方。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甲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并评审通过后,进行图纸设计和按图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图纸评审、工程招标的事项。在项目开工前15天,乙方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乙方在甲方交地后的1个月内动工建设。如乙方在甲方交地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1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未动工建设,则甲方有权对其地块进行调整。

3、乙方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乙方建设的整体项目生产工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做到与项目设计、建设、投产“三同时”。

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_____万元/亩。

5、乙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500万元,乙方投资项目享受_____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五、违约责任

1、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如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妥所需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乙方可单方要求退出投资,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交付的土地出让金。

2、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应严格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动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并可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3、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不能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4、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签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产品项目投资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据**市城市规划城区西段和 区产业调整及发展方向,乙方愿在 市 区投资开发市场和房地产项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意向书一份。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签订的意向书的基础上,就乙方投资开发的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一带、区政府新址对面的面积约为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进行综合性商住小区开发。

甲方承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 年,用地性质为商住用的,商住小区建筑容积率为不低于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和各类费用价款为每亩万元人民币,上述价款已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造地费、绿化费、人防费为获取土地用地指标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用、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证费用等各种税费。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签订后 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甲方将已完成拆迁并搞好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起

内由乙方支付 %。

3.在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由乙方支付 %。

4.其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二年内付清。

如整个商住小区项目乙方分期开发的,则乙方的上述款也应分期支付,每期乙方应支付的款项按每期甲方交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本条上述款项支付的比例和时间确定。

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给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各类款项,甲方未及时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及时支付,甲方在收到催告函三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行支付,乙方支付的款项有权在各期付款中由乙方自行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按时提供已完成拆迁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

2、负责为乙方建设项目办妥立项批复;

3、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负责为乙方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5、负责合同规定的土地的拆迁安置和三通一平工作;

6、负责按乙方的总体规划进程落实乙方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

7、协助乙方协调及相关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 内办妥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为开发本合同规定的商住小区所需的政府立项批文及证件。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支付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价款;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开发。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地块的四址规划红线图并提供分之一或分之一的地形图各张。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做好小区开发的详细的总体规划方案供甲方进行报批。

第七条 甲方承诺在年月底前将已完成拆迁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进行开发建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同意争取在年一季度内对本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争取在年内完成整个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九条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市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同意将乙方交纳给甲方所属税务部门的建筑税和所得税通过财政的渠道予以返还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予以落实确定。对于不属于甲方决定给予的优惠政策,甲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乙方争取。

第十条 为了使乙方的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政府部门中专门成立一个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发项目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整个项目能够得到顺利的开发建设,乙方决定成立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开发建设,对于项目公司成立所需的各种批文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应尽力予以帮助,使该项目能早日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性。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二份,乙方四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第7篇:项目投资协议范本

项目投资协议

编号: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关于本协议的背景及特殊说明

1.1甲方系的管理主体,甲方负有对引进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其投资主体的背景、投资真实性进行评审的责任。

1.2乙方系,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登记住所。经营范围:。

1.3乙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甲方支持乙方参与竞买规划范围内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4乙方须在参加土地竞买前,将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变更到,或在注册一家资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2.关于本协议标的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

2.1乙方意向竞买的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用地)位于,净用地面积亩(以挂牌文件为准),土地性质为用地,使用年限年。项目用地的主要规划指标:(以正式规划条件为准)。

2.2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挂牌出让方式向

乙方提供项目用地。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土地拆迁整理成本均价X万元/亩,拟挂牌起始价万元/亩。

2.3与本项目动工时间、建设周期相关时限的界定:乙方竞

得项目用地后,与国土部门正式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乙方取得土地的时间。

3.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其投资主体

的背景、投资真实性进行评审和考察。

3.1.2甲方有权根据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产业规划及环境保护条件对引进项目提出明确的规划、建设、财税、环保等指标要求。

3.1.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项目建设、后期经营过程中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提示、警告和制止。

3.2甲方的义务

3.2.1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积极提供有利条件支持乙方

参与竞买项目用地。

3.2.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的报批手续,并为本项目建成后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3.2.3甲方应努力保障乙方的投资、建设行为不受外界不法

行为的侵害,如有此情况出现,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3.2.4 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及办理享受各级政府的有关扶

持政策。

4.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在项目用地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挂牌出让时,乙方有权参与项目用地竞买。

4.1.2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招商引资及建设、经营过程中的

行政指导性服务。

4.1.3乙方按规定享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扶持政

策。未来扶持政策如有变更,执行变更后的新政策。

4.2乙方的义务

4.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相关资料供甲

方审核。

4.2.2为体现乙方的投资诚意和建设本项目的决心,本协议

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万元(履约保证金标准:)。本项目按期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按约定纳税满1年,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25%;乙方按约定纳税满2年,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25%。(退还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4.2.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乙方须将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变更到,或在注册一家资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

4.2.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开始纳税,自

开始纳税之日起2个月内乙方在纳税额不少于万元。

如果乙方竞得项目用地:

4.2.5本项目总投资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

4.2.6乙方应在竞得项目用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本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动工修建之日起)。

4.2.7自乙方竞得项目用地之日起,5年内乙方每年在纳

税额不少于万元(按周期年度计)。

4.2.8本项目建成后10年内,乙方的工商注册、税务关系

不得迁转出。

4.2.9乙方如需引进合作方共同建设本项目,合作方须将工

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变更到,或在注册新公司参与合作。

4.2.10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地性质和地上

建成房屋的使用性质。

4.2.11乙方如需对项目用地进行重新开发或转让需经甲方

书面许可。

5.违约责任

5.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4.2任意一项约定,将不能享受任

何扶持政策,对乙方已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甲方有权追溯。

5.2如果乙方未达到本协议4.2.1、4.2.

2、4.2.3、4.2.4

的要求,甲方将不支持乙方参与竞买项目用地。

5.3如果乙方竞得项目用地后不按规定时间动工建设或竣

工(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除外),除承担《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外,每逾期1日,将按项目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5.4如果乙方未达到本协议4.2.7的要求,将不能享受政府的任何扶持政策,甲方将不支持乙方申请及办理享受各级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4.2.7约定纳税额不足部分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周期年度期满后2个月内缴清),如未缴清违约金,甲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5.5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4.2.6或4.2.10,或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项目履约要求,甲方将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进行处置。

5.6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4.2.8,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项目用地拆迁整理成本价与出让地价差额)。

6.其它约定

6.1本协议约定事项如遇相关政策变更,按新政策执行。

6.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

6.3本协议仅用于甲乙双方关于项目投资的约定,不作任何其他用途。

6.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20年月日20年月日

第8篇:项目咨询合同模板

目咨询合同推荐度:咨询合同推荐度:管理咨询项目管理办法推荐度:咨询服务合同推荐度: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

第9篇:项目投资回报合同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合伙企业(汉龙威尔文创基金)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电影《新纪元》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实施法规有关规定,就项目投资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守实、互惠互利原则,双发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投资款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日内将投资额打入乙方账户;也可分批打款,其中首期为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日内打入乙方账户;余额在天内到乙方帐户。

第二条:投资方式:甲方出资金或技术合作折算成现金等方式购买乙方文投项目的股份,乙方以其项目资产及股权向甲方作担保。(具体投资方式可另行商议)。

第三条:合作期限为年(以第一笔资金到乙方帐户之日起计算)。

- 1 -

第四条:回报方式:固定股权权益回报或浮动股权权益回报,从甲方所有投资资金打入乙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分配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直到项目合作期满后,乙方返还甲方投资项目的总额。具体回报率如下:

500万元 ≤ 认购资金 < 1000万元的,年收益率为1000万元 ≤ 认购资金 < 2000万元的,年收益率为2000万元 ≤ 认购资金 < 3000万元的,年收益率为认购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年收益率为第五条:乙方负责项目建设、生产、发行、经营管理,项目建设期为个月,电影发行时间为年月。

第六条:担保方式:项目( 电影《新纪元》 )项目经营权、投资形成资产、股权、收益等作为担保。

第七条:操作程序:乙方将企业法律证照、财务文件、项目计划书、政府项目批文等资料交甲方审核认证;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乙方应提交法人项目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项目主要人员列表、项目使用设备清单及合同。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项目核证内容:验证乙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素质;项目公司经营运转状况;项目公司的办公设施;项目筹备情况、后期制作团队、项目融资状况分析等。

第十条:资金使用的规定:甲方对乙方的投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交投资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查看资金使用状况,确保项目正常建设。

第十一条:公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于年

完成,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在与乙方签章协议后,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投资款足额或分批打入乙方账户。如果甲方未按时打款(以款项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至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另行商议);

2、乙方违约:在与甲方签章协议后,乙方项目的建设出现停滞或是取消并未提前向甲方通报,造成甲方投资款项的损失以及未能获得合同规定之预期收益,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另行商议);

第十三条:保密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并订立,关于本协议内容、项目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与仲裁:本协议限适用于中国境内法律,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确无法调解时,双方在项目所在地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或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未尽事宜,经协商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月

上一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下一篇:浅析辛弃疾的爱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