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2022-11-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投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在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议问题述评

内容提要在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内,WTO成员方近年来就是否应当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MIA)进行了广泛讨论,最终因为各方意见分歧而使立法建议停留在探讨阶段。从成员方的现实需求和意愿来看问题,结合工作组几年的研讨情况和经合组织制订多边投资协议的经验教训,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在WTO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尚不成熟。新协议的出台,必须以成员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以消除各成员方在投资规则上的诸多实质性分歧为基础,以充分考虑和及时反映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投资立法背景的变化为依托。对晚近多边投资立法经验教训的思考和对工作组相关研讨工作的跟踪研究,有助于了解WTO规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关联关系及WTO法律规则体系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MIAWTO投资自由化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在20世纪80年代后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但绝大多数以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的形式出现。为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和回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跨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国际法律保障,许多发达国家呼吁加强全球性多边投资立法的步伐。

上述呼吁在乌拉圭回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应,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导致WTO框架下一系列“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的出台,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发达国家将投资问题全面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调节范畴的企图最终没有实现。然而,发达国家并没有停止相关努力,这种努力主要在三个方面展开:其一,继续运用贸易上的实力和谈判优势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要求将更多的投资问题纳入WTO调节范畴(如呼吁制订投资鼓励、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多边规则、研究投资与竞争的关系等),同时,不断呼吁WTO框架内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的改革,希望扩大这些协议的调整范围和强化它们的投资规则(如要求扩大TRIMs协议禁止的投资措施的种类、加快GATS下的市场准入的谈判步伐等);其二,组织发达国家之间的圈内集团(主要是经合组织),发起单方面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努力,将晚近出现的一系列反映投资自由化的投资规则集中反映在一个新的多边协议中,并希望借助发达国家在经贸领域甚至政治上的影响敦促发展中国家加入;其三,提出在WTO内制订全面调整投资问题的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建议(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MIA,以区别于经合组织于20世纪90年代的多边投资协议计划,即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经合组织MAI计划或MAI),并希望将该建议升格为新一轮多边贸易回合谈判的议题。

经合组织在1995年至1998年发动的MAI计划,是一次发达国家集团进行的具有排他性的、非民主和缺乏透明度的多边立法努力,虽然MAI谈判方曾经详细讨论过有关国际投资的实体性规则,甚至草拟了MAI草案,但最终因为谈判方之间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的分歧而宣告失败。①这一失败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发达国家更强烈地希望借助于WTO来强化多边投资立法。它们利用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这一WTO成立后新成立的专门研究贸易与投资关系的机构,反复强调贸易与投资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关系,多方论证将投资问题全面纳入WTO调节范畴的必要性,多次提出制订WTO框架下全面调整投资问题的新的MIA的建议(以区别于WTO框架下现有的只能调整有限的国际投资问题或国际投资问题的有限方面的那些“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并要求将该建议升格成为新回合谈判的议题,使MIA问题成为WTO成员方关注的热点,也使乌拉圭回合中仅由少数国家提出的关于由多边贸易体制全面调整投资问题的提议成为各国正式讨论的话题。

关于应否将投资问题全面纳入WTO调节范畴以及如何纳入WTO调节范畴的讨论,事关WTO法律规则体系的重大变革,也关涉到主要是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外资政策调整和外资管辖权大小的重大利益问题,应当引起WTO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方的高度重视。作为WTO的新的、重要的成员方,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2002年),中国不仅应当关注WTO框架下的现有“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的执行情况,更应当及时了解WTO带动下的多边投资规则的变化发展趋势,因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变化会给中国带来重大的影响。为此,必须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如下问题:目前各WTO成员方关于制订WTO下的MIA的主要观点和立场是什么?各国关于多边投资规则的主要分歧何在?WTO框架下的MIA计划可以从经合组织的MAI计划中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应当遵循哪些立法方法和原则?只有认真研究上述问题,中国才能正确选择在未来的MIA讨论中应当采取的基本立场。

二、WTO成员方关于是否应当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MIA的意见分歧

依据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第20段的规定而成立的WTO贸易与投资工作关系组(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Investment,以下简称WTO工作组或工作组)近年来对是否应当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MIA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讨。

从WTO成员方向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来看,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

积极主张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MIA的国家,主要是经合组织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和日本,当然,也有些发展中国家支持该建议。欧盟一直积极倡导WTO框架下的MIA计划,主张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应当列入关于制订多边投资协议的议题。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匈牙利曾向工作组提交过题为“为国际直接投资而确立一个多边框架的必要性:匈牙利的经验”的报告,陈述了该国因投资自由化而获得的经验和收益,强调了一个多边法律框架对于确立国际投资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重要意义。②支持MIA计划的发展中国家代表有智利、哥斯达黎加等,以哥斯达黎加为例,该国不仅对匈牙利的报告表示明确支持,还强调多边立法所导致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这类国家支持在WTO框架内制订新的MIA的主要理由在于:其一,现有的多边投资立法,无论是双边投资条约还是区域性多边协议,都没有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投资自由化的效果,已经出现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如《解决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能源宪章条约》等,局限于解决投资领域的部分问题,无法全方位促进投资自由化;其二,经合组织于1995至1998年间制订全球性多边投资协议的计划已经失败,但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将制订综合性、全球性投资协议的工作继续进行下去;其三,WTO框架下的一些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如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不仅调整范围有限,而且缺乏相互协调一致的规定①;第四,实证经验表明,缔结一个由拥有重大影响和众多成员方的国际组织(WTO)监督执行下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有助于提高投资立法和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种具有透明度的投资规则和投资环境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也有助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第五,在WTO下缔结一个统一的多边投资条约有助于协调现存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规则,进而确立一致的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标准。

另一类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下制订新的MIA,它们倾向于继续在WTO工作组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反对工作组越权发起MIA谈判。这类国家的主要代表是印度和马来西亚。印度主张,“新的MIA只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管理外资的权利”。“印度看不出这种新的MIA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存在的任何优点,而上述条约往往不妨碍东道国在诸如市场准入、实施履行要求等方面行使管辖权的自由”。“缔结新的多边投资条约的讨论为时过早”②。马来西亚更是直接指出,工作组的授权中并不包括界定关于一项新的投资协议的范围和内容的权利③。

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MIA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包括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条约)数目众多且内容丰富,已经能够在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议等诸多方面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安全和保护,没有必要另行商签新的MIA;

第二,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没有真正确立的当今世界,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WTO,并不是值得完全信赖的、合适于制订新的MIA的机构,因为这三大国际组织都由富有的国家控制,发展中国家没有多少发言权。仅就WTO而言,不少发展中国家就担心,该组织仍然是发达国家操纵的一个组织,最突出的证明就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得到的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小得多。

第三,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已经为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保护,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项新的MIA必然会增加跨国投资的流动。它们担心,这种新的MIA将会增加发展中成员的义务,同时还会限制发展中成员依据其国内发展目标来管理和引导外来投资的能力。有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在WTO内,发达国家可能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关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问题以及确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阻碍贸易自由的问题,而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却是确保东道国政府管理和引导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政策的实现的权力和机会不会被进一步削弱和剥夺的问题,在发达国家控制下的WTO,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显然没有在联合国内那样大。

第四,还有的发展中国家认为,支持在WTO框架下制订MIA的理由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抽象的理由,并没有新意,国际社会应当更注重研究这种新投资协议所带来的利益和成本的比较。事实上,这类新协议的成本往往超过利益:第一种成本代价是,发展中国家会失去制订投资政策的自主性,不利于它们为实施经济发展计划而对外资实施投资鼓励措施或施加履行要求的义务;第二种成本代价是,这些新的投资规则在处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时,可能过分地偏袒跨国公司的利益。④

第五,对新的MIA有助于协调和统一现存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规则的观点,也有发展中国家提出质疑:以双边投资条约为例,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往往只规定投资保护问题,不涉及市场准入问题,因为发展中国家至少目前不会同意放弃外资准入方面的管辖权,而西方国家建议中的新MIA重点在于实现跨国资本的准入自由,因此,现存双边投资条约与新的MIA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后者的出现也不会起到协调和统一投资规则的作用。①

鉴于两种对立的观点的存在,工作组一直无法确定全面启动MIA谈判的时间和方式,而是等待新的部长级会议的授权,事实上,没有各成员方的同意,部长级会议无法给予这种授权,如果工作组不经部长会议同意就开始启动谈判,不仅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也会产生越权而导致谈判无效的后果②。考虑到上述情况,WTO成员方在2001年9月发表的部长级会议宣言草案中专门提及了MIA问题,该草案曾就工作组今后的有关工作任务提出了“谈判”和“继续分析研究”的两种选择,以供成员方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作出决定,结果,多哈会议作出了只允许工作组对MIA问题进行“继续分析研究”的决定。③

三、制订WTO框架下的MIA无法回避的一些实质性问题

(一) 各国在一系列国际投资规则上的意见分歧

除了在上述关于应否在WTO框架下启动新的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外,各国至今尚在多边投资规则的许多实质性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这一现象在经合组织的MAI谈判中暴露无遗,可以说,对经合组织主持的MAI谈判中没有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初步了解,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认识在WTO框架下制订MIA的困难。

虽然经合组织在谈判MAI之前,曾乐观地认为,近年来有关投资的国际立法在实质内容上已经趋同,即将产生的MAI有广泛的立法基础和丰富的成文法经验,制订新的MAI只是一种将现有各类国际投资条约融合成一个统一的规则以便全球参照执行的简单技术处理过程,但是,MAI谈判的实际情况表明,各国在诸多投资规则的实质性问题上仍存在分歧,而且,经济全球化也在不断导致新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即便各国形成了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MIA的合意,也势必使谈判陷入僵局。

经合组织的MAI谈判所遗留的突出性问题很多,有必要摘要评介:

1. 投资定义问题

投资条约保护的投资究竟应当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投资,各国一直没有一致的看法。MAI草案所界定的投资是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广义的、开放式的投资概念(asset-based broad and open-ended definition of investment),这一概念将所有形式的资产都涵盖在内,包括各种形式的间接投资、知识产权、特许协议、公共债务、不动产等在内。这种定义方法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对,理由在于:其一,现有的国际文件一般只将投资界定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其二,不同形式的投资有不同的特性,应适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同一条约中给予不同形式的投资以相同待遇是不合适的,MAI草案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其三,将知识产权包括在MAI广义投资范围内,可能与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而特许协议的性质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广义和狭义的定义方法之争,本质上是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大小的争夺,因为受条约保护的投资的定义越宽泛,意味着东道国外资管辖权越小。

2.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推行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当代投资条约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MAI草案提出的要求具有过于激进的特色:草案要求在投资的准入、设业以及设业后的所有阶段,东道国都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该要求显然脱离了许多国家的现实,不符合目前双边投资条约只要求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设业后阶段的普遍做法,④必然遭到反对。在WTO工作组关于投资待遇问题的讨论中,也有国家明确提出,准入和设业阶段的国民待遇是一种过分要求,发展中国家至少目前不会接受这种要求。为协调各国立场,MAI谈判方曾试图通过列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的方式来缓解MAI草案中激进的投资待遇规则带来的压力,但各谈判方仍然在例外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清单可能对投资自由化带来的影响等问题上争论不休。①

3.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

能否成功地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对多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侵蚀,是国际社会缔结全球性投资条约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在MAI起草过程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 exception, 即REIO例外)主要由欧盟提出,要求某些欧盟成员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不扩及适用于MAI其他成员国。这一要求遭到欧盟之外某些MAI谈判方的反对,它们认为,REIO例外有悖于MAI的目标,因为MAI所追求的正是所有MAI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市场准入和投资待遇上的无歧视,有MAI谈判方甚至指出,它们走上谈判桌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它们的投资者能够顺利进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市场。而欧盟坚持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之所以能够相互享受更优惠的投资待遇和市场准入,是因为它们在很多国家主权事项上作出了巨大让步,一方面,区域外MAI成员不可能作出这种让步,另一方面,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考虑问题,区域外MAI成员享受特别优惠待遇也是不公平的。作为两种对立观点的协调,有MAI谈判方提出了第三种方案,即参照其他多边条约,主要是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的相关规定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的问题。遗憾的是,由于MAI计划的搁浅,上述争议至今仍是未决问题。

4. 文化例外

在商讨MAI草案时,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突出问题。文化例外的本质,是指某些国家不愿意随意开放本国的文化产业,不希望在文化产业接受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以及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目的在于保护文化产业方面的本国投资。但提出文化例外的国家通常援引的理由是保护和促进本国文化和语言方面的独特性和多样性(cultural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MAI谈判中文化例外问题的提出,表明即便是发达国家也希望在某些领域维持较严格的外资准入控制权,也说明在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和国内经济政策各异的世界里,实施各领域无差别的高度自由化投资规则必然会遭遇种种困难。由于法国、加拿大等国提出的文化例外要求遭到了一些MAI谈判方的激烈反对,有MAI谈判方提出了若干折中方案,如,只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清单中列入经过严格审查和限制的文化例外,不能将文化例外作为一个普遍的例外条款加以规定。又如,有谈判方建议,文化产业的投资市场开放可采用“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的开放方式,即允许各国通过谈判逐步列明可以开放的部门或事项,未列明的不予开放。②

5. 履行要求和投资鼓励问题

MAI谈判方试图突破WTO框架下TRIMs协议的局限性,将更多形式的履行要求列入禁止的范围,因此,在MAI草案中,不仅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出口比例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当地采购要求、当地销售要求遭到禁止,东道国对外资施加的技术转移要求、研究与发展要求、公司总部所在地要求、最低和最高股份参与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都被列入禁止的行列。这种广泛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过分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不仅很难为发展中国家接受,即便是某些发达国家也表示出担忧,因为它们认识到,多边投资协议中的履行要求规则所施加的条约义务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所施加的义务存在性质上的差别,前者是一种绝对的、具体的义务,而后者是一种相对的、抽象的义务,而且往往可以借助例外条款加以变通,因此,有些MAI谈判方最终要求适用更加谨慎的方法对履行要求进行约束和管制。

近年来,在WTO工作组内,如何制约履行要求的问题也一直是各方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许多成员方主张进一步加强对履行要求的限制,但也有成员方反对随意越过TRIMs协议的界限增加被禁止的履行要求的种类,同时,成员方之间对应当禁止的履行要求的种类和范围也存在不少意见分歧。

经合组织成员曾讨论过是否有必要在MAI中制定专门的条款以限制东道国投资鼓励措施的问题,由于意见分歧,各方决定待MAI生效后再将制订有关投资鼓励方面的规则的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但是,MAI的搁浅最终使该问题成为未决问题。

WTO工作组也曾耗费大量的精力探讨投资鼓励问题,不同成员方表达了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各种财政刺激措施,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第二位(second-best)的引资政策,更有效的吸引外资的手段应当是直接致力于解决市场失效问题。财政刺激的成本往往大于所获得的利益,当各国竞相通过牺牲财税利益而展开引资竞赛时,成本大于利益的情况就会更加突出。这种不正常的引资竞赛往往会减少全球福利、扭曲国际资本以及相关国际贸易的流向,并会延误资本输入国必要的经济结构改革。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鼓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发达国家也在普遍实施投资鼓励,国际社会必须正视这一事实。同时,经验表明,投资鼓励的确可以对东道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它有助于推动出口多样化。①

虽然工作组内各WTO成员方对投资鼓励的性质和利弊的讨论没有得出一致性结论,但确立有关约束投资鼓励的多边机制的建议似乎得到了多数成员方的赞成,原因在于,即便是那些支持继续维持投资鼓励措施的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也认识到各国实施投资鼓励的能力的不同会导致某些不公平的现象。例如,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实施财政资助的能力更强。有成员方指出,给予外国投资者投资鼓励相当于将国内纳税人的钱转移给外国投资者,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公平,因为这些国家的税收收入十分有限,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投资者作出到发达国家投资的决定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可以提供更多的、一般性的财政资助,因此,为防止因各国财政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引资方面的不公平竞争,有必要制订投资鼓励方面的多边规则。还有成员方建议,工作组应当展开一项专门的调查研究,比较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投资鼓励方面的累积支出,为制订公平的多边规则提供参考。②

看来,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对投资鼓励问题的讨论的日益热烈,如何制订有关投资鼓励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各国无限度的投资鼓励竞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成为今后多边投资立法必须面临的问题。

6. 劳工和环保问题

这是MAI谈判时提出的一个新问题,也是谈判方始料未及的问题。MAI谈判方将劳工和环保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主要是考虑到某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和贸易联盟的压力和要求。这些民间组织一直强烈呼吁各国政府不能以牺牲环境利益和劳工利益为代价而一味追求投资自由化,它们担心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肆意降低劳工待遇标准和环保标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些担忧的确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WTO的宗旨之一,因此,如果各国成功促成WTO框架下的MIA谈判,劳工与环保问题可能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全球公认的劳工和环保标准,如何在MIA中界定一个既符合投资自由化要求又确保劳工和环保水平不被降低甚至不断提高标准,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上都存在相当难度的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确保MIA中的劳工和环保规则不被发达国家用做投资壁垒和贸易壁垒的工具?

7. 如何理顺正常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性征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晚近出现的一系列投资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层面上的条约)都规定了有关征收的严格责任,要求东道国对外资的征收,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征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上述规定如此普遍,MAI谈判方在拟订有关征收的规则时,没有预料到照搬这些规则会遇到什么困难,然而,上述规则在谈判中却遭到强烈的反对。许多NGO认为,这种严格的征收条款会导致两种消极后果:其一,投资者的私有权利被赋予了超越东道国为环保之目的而管理外资的公权力的地位;其二,在这种严格的征收条款下,任何东道国的管理行为,只要具有限制投资者创利能力的效果,都有被认定为间接征收行为的危险。上述反对意见的提出,表明那些长期以来被发达国家视为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习惯国际规则”也面临着被质疑和挑战的危险,重新审视国际投资领域的西方“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和合理性可能成为今后多边国际投资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8. 投资争端解决

另一个为多数MAI谈判方始料未及的问题是,某些谈判方和NGO对当代流行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质疑。晚近出现的诸多投资条约都倡导运用第三方国际仲裁的方法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但这种争端解决方法受到了某些MAI谈判方和NGO的强烈抨击。它们认为,在这种争端解决方法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对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的行为提请国际解决,因而获得了东道国投资者无法享受的特权,此外,这种争端解决方法也会使外国投资者及其律师获取过多的操纵投资政策事项和立法过程的权利。①在MAI谈判过程中,有谈判方建议创设一个类似于WTO上诉机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国家对国家性质的争议(state-to-state dispute)和投资者对国家性质的争议(investor-to-state dispute)最终都可提交一个常设上诉机构裁决,然而,多数谈判方认为,上诉机制适用于前一种性质的争议尚具备一定的可行性,适用于后一种争议则会遭遇诸多技术困难。可惜的是,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研讨因为MAI计划的搁浅而终止。

(二)现阶段形成启动WTO框架下MIA谈判之合意的障碍

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MIA属于一项新的议题,而一项新议题从提出到启动谈判再到议题的通过和形成有约束力的条约,需要经历诸多程序,需要以WTO成员方的合意为基础,需要各成员方在综合考虑新议题可能牵涉的贸易、投资及其他相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慎重权衡各种利弊得失,换言之,由100多个国家达成一项多边协议决非易事。

从发展中国家角度考虑问题,不难发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寻求发展中国家对开启WTO框架下的MIA谈判的支持的确十分困难。

第一,对发达国家鼓吹的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以及由WTO引导的贸易自由化会带来全球福利普遍增加的结果的论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始终持怀疑态度。它们更多地感受到的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化的现象和被日益边缘化的压力。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各国寻求利益再分配和展开经济实力激烈竞争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是驱动经济全球化战车的两个巨轮,然而,在南北国家经济实力依旧悬殊的当今,这辆战车上装载的战利品有多少归属于发展中国家,是不言自明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今的人世依然是强权宰制的世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经济弱势的国家于热烈抱拥的同时,千万别天真,小心把自己整个赔进去。”②

第二,WTO尚未演变成能够让发展中国家完全信赖的国际组织,因为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从整体上和本质上都偏向于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

第三,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资本的净输入国,或者至少是资本输入大大多于资本输出的国家,它们一方面不能直接享受资本自由化的好处,另一方面却要面临外资管辖权受到具备强有力的执行保障的WTO规则更多约束的危险,因而不会表示出主动支持WTO框架下的MIA计划的态度。

第四,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认为,WTO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管理全球贸易的组织,不应当也不宜随意对国际投资问题进行“长臂管辖”,这一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一直为发展中国家所强调。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来看,诸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畴,的确给发展中国家引导和管理外资的自由权利施加了许多限制,造成了被动局面,包括相关立法的改革、国际诉讼的增多、管理成本的增加等许多被动之处,而将投资问题全方位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MIA,则很有可能成为套在发展中国家头上的“紧箍咒”。

第五,即便发达国家关于加强全球性投资立法的提议获得同情和理解,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更加关注的是如何顺利执行WTO内“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的问题,例如,在多哈会议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不仅不是如何增加被禁止的投资措施的种类的问题,反而是如何延长TRIMs协议的过渡期的问题,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看来,在某些有限调节投资问题的多边协议都存在执行上的困难的情况下,全方位调节投资问题的MIA的出台不仅不具备可行性,即便仓促出台,其顺利执行也是不可能的。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看问题,虽然继续加强投资自由化多边立法符合发达国家的意愿,然而,经济和贸易利益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往往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在牵涉投资管辖权和投资利益以及相关贸易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会有不同的利弊取舍,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也会因为各自投资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不同而难以形成立场观点的完全契合,甚至出现严重分歧,这一点已经在经合组织的MAI谈判中得到证明。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当今WTO异常活跃的经济舞台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①因此,在上述经合组织的MAI计划遗留下来的一些突出问题未能妥善磋商解决之前,WTO下的MIA方案获得所有发达国家一致支持的难度也会不小。另外,发达国家想要换取发展中国家对WTO下MIA计划的支持,必须以部分贸易利益的让渡为条件,但不同发达国家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可能在贸易上可以作出让步的部门、领域、让步方法和条件等诸多事项上产生分歧,形成一致的谈判方案也决非易事。

四、来自经合组织MAI计划和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的启示

来自经合组织MAI计划的经验表明,即便有朝一日发达国家能够成功地以贸易市场的开放或其他利益的让渡为对价换取发展中国家对MIA议题的支持,在WTO框架下发起全球性多边投资立法的谈判,各WTO成员方也必须吸取某些教训,掌握某些方法,解决某些矛盾,并关注国际投资立法的整体国际环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某些变化。

另一方面,WTO工作组对WTO框架下制订新的MIA的可行性探讨虽没有得出一致性结论,但工作组对投资领域中的诸多有争议的实体法规则进行了讨论,尤为重要的是,WTO成员方还在工作组内广泛讨论了多边投资立法应当注意的立法方法、发展中国家问题、跨国公司问题等若干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问题,这些讨论都有助于为未来可能的MIA立法计划提供方法论方面的指导。②

(一) 必须借助的三种立法方法

1.民主透明的立法方法

国际投资不仅关涉资本输出国或其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也关涉资本输入国及其相关国内产业的利益,不仅关涉发达国家的利益,也与发展中国家外资管辖权和经济发展目标息息相关,不仅涉及投资者、资本输出国、东道国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与冲突,也将各种NGO所关注的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问题牵涉进来,因此,制订一个成功的MIA不能不借助民主、透明的立法方法。经合组织的MAI计划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程序上的不民主性和非透明性,该计划从一开始就带有小利益集团闭门造车的特色,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指责和NGO的普遍不满。因此,一个多方参与的透明的谈判体制对于多边投资立法成功获得必要的支持和获取必要的合法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适中和渐进的立法方法

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不同于双边或区域性投资立法的重要特色在于,这种立法是一种全球性立法,WTO成员方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投资立法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也决定了各国只能采取一种适中和渐进的立法方法。在国际层面上,过于激进或宽泛的投资规则谈判方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要远远小于那些适中和渐进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考虑到谈判的复杂性,谈判各方在谈判前所做的各种准备工作,特别是关于一些悬而未决的实质性问题的商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投资立法从双边层面向区域性层面的转化以及从区域性层面向全球性层面的转化,不仅涉及到量的变化(quantitative changes,即谈判国的增加),也涉及到质的变化(qualitative changes,即条约性质的变化,双边投资条约只是两国之间的特殊国际法,区域性投资条约只能约束区域内国家,而全球性投资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而言,在谈判全球性规则的时候,各国往往更加谨慎。来自经合组织MAI谈判的经验表明,尽管目前已经出现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而且内容上已经呈现出趋同的情形,但这些都不能看成是各国愿意而且已经做好准备进入全球立法层面的信号。①值得注意的是,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不同于一般投资立法的另一重要特色在于,这种多边规则将各国的贸易利益也牵涉在内,各国在考虑投资规则带来的权利义务的时候,也必须审慎评判这些投资规则可能带来的贸易影响。因此,WTO框架下激进的投资自由化规则不仅可能有损WTO成员方的外资管辖权,也有可能损害成员方的贸易利益。

3.相对灵活的立法方法

由于MIA所施加的义务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参加国的主权权利,为使多边规则能被普遍接受,其适度的灵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MIA必须提供一定的例外机会和弹性空间,以便各国依据自身特定需求和环境追求其自身发展目标。换言之,依据不同情况设置适当的例外规则是一种必要的立法技巧。从内容上看,一个MIA如果不能容忍不同国家的投资政策的差异性,其可接受性将是令人怀疑的。②

(二) 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尊重东道国发展目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是任何形式的多边投资立法规划(无论是否发生在WTO框架内)都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只关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投资待遇的提高而忽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现象,是目前国际投资立法的普遍缺陷,也是阻碍全球性多边投资立法顺利推进的一大症结。

联合国贸发会在总结经合组织MAI计划失败原因时曾经指出,一个多边投资条约的可接受性和有效性最终取决于其内容,经合组织的MAI计划之所以搁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内容没有准确反映不同国家投资政策的需求,没有适当考虑权利义务的适当平衡问题。贸发会的报告强调,国际投资条约界定的各类义务都或多或少地会限制条约参加国管辖外资的自主权,为此,条约必须为东道国提供适当的为追求自身发展目标而行使权力的弹性空间,投资条约越强调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方面的问题,越希望达成更多的投资自由化承诺,就越会导致问题的复杂化,进而越要重视各国不同的投资政策方面的需求。在追求更大的投资自由化和对投资者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的过程中,一味忽略东道国利益的立法方法是不可取的,渐进的投资自由化规则较那些前卫的(up-front)和无所不包的自由化承诺更易被接受。①WTO工作组也曾多次直接或间接地讨论过这个核心问题。工作组内WTO成员方对该问题的广泛讨论,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现有国际投资法制偏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不满和对建立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正在获得国际社会的关注。在对该问题的讨论中,有成员方抱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无论是双边性的还是多边性的,都重在规定东道国保护投资的义务和维护投资者的权利,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受到日益严重的削弱,而关于投资者义务和责任的规则则严重缺乏。也有成员方指出,设计一个成功的MIA最大的挑战在于如何在两种需要中找到平衡点:一种是为国际投资提供安全和保护的需要,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特定环境而设定特定发展政策和目标的需要②,为此,MIA应当既显示出对投资者的友好性又能保障东道国的足够程度的自由。③此外,未来投资立法中如何确立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问题,也是工作组讨论的热点问题,不仅有成员方呼吁国际社会重视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文件及其规则,也有不少成员方希望加强管制跨国公司行为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并强化各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

对发展中国家外资管辖权和发展权的适当尊重,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也符合发达国家的长远利益,因为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也不能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持续贫穷和落后的基础上。WTO框架下的投资规则的改革应当服务于所有成员方,并特别顾及欠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正如埃及经济与对外贸易部部长在多哈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在投资与竞争规则方面,我们的研究应当集中在提高国际直接投资流动的形势和过程,同时保证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追求其发展目标的灵活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在谈判(关于在WTO框架下缔结新的MIA的谈判——笔者注)之前,应当就我们想谈判的事项达成协议。”④上述观点在多哈会议上也得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例如,在多哈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主张,“WTO不应当是一个‘富人的俱乐部’,不应当只在那些富裕成员有竞争力的方面进行改革,改革必须使所有的人都受益”。又如,奥地利经济事务和劳工联合部长指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多边贸易体制并不能自动地提供让所有成员在同等程度上享有运用机会的可能性,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需要我们的特别支持,以便能应付全球化的挑战。”再如,比利时外交部长提出,“WTO的多边框架应保证:所有国际贸易的参加者的利益,无论大小,都要被考虑到。我们要在会议上讨论我们的贸易伙伴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需要。我们也期待在一种互惠和互信的精神下考虑我们所关心的问题。”⑤

笔者主张,未来多边投资立法必须反映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推动下的经济全球化,不应当以牺牲经济弱国的主权权利为代价,也不应当忽视资源、财富和权力的公平分配原则。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经济全球化已经引起人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新的讨论,全球化的过程不应使贫穷国家和人民背离财富和收入公平分配的轨道,建立国际关系的分配正义不应是乌托邦,在互惠的思想基础上达成分配正义原则的协议成为现今国际社会的特征。”⑥

(三)必须注意国际投资立法背景的变化

〖JP2〗 WTO框架下的MIA计划必须借助于经济全球化的顺利推进,必须以经济全球化有益于世界经济的理念为支撑。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不仅难以获得WTO发展中成员方的普遍支持,在发达成员方内部也出现了极力反对经济全球化的势力。按常规,反对全球化的主体力量应该来自发展中成员方,因为正统的观念认为它们的经济并未得益于经济全球化,反而出现了“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边缘化、边际化和外围化的现象。但是,发达成员内部的中下层阶级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制造业投资的外流以及来自发展中成员和地区低成本优势产品的贸易竞争等等因素,影响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日益形成反对经济全球化的心理和言论,以至逐步上升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全球化的势力集团。有学者指出,目前,反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主要势力不是来自正在遭受全球化的边缘化和边际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而是源自发达成员内部的劳联、产联、行业工会以及右翼保守势力,其中某些NGO在其中扮演了主角。无论从1999年西雅图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失败,同年达沃斯经济论坛的尴尬,还是从2000年的世界银行和IMF布拉格年会以及达沃斯墨尔本亚洲峰会出现的骚乱来分析,均说明了上述这一点。①因此,未来的多边投资立法不得不考虑全球贫富差距的变化情况,不得不分析投资自由化对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甚至对全人类追求的生存价值、可持续发展理念等各方面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得不权衡自由化投资规则可能对国际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包括国家的、私人的、各国国内民间团体的、跨国公司的、非政府组织的)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

经合组织MAI计划的失败、WTO工作组关于MIA的讨论暂无明确结论都不能说明多边投资立法已经跌入低谷,相反,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在短暂的几年内如此反复地、集中地讨论多边投资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事实上,有诸多事实和现象可以驳斥某些西方学者关于国际投资立法自经合组织MAI计划失败后即陷于停顿的论调:投资自由化正在迫使各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正在促使各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也在不断增加,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在推动投资自由化规则的不断涌现,所有这些因素都在为新的多边投资立法的出台奠定基础,而在联合国系统内(主要是借助贸发会)、WTO内(主要是借助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和经合组织②内,关于多边投资立法的研讨也在持续地、深层次地和广视角地展开着,这些研讨都在为日后的MIA计划积累经验。可以说,与经合组织的MAI计划相比,上述机构和场所内展开的有关多边投资立法的可行性、方法论和消除各国在投资规则上的重大分歧等方面的讨论,是一种更加务实也更有利于为今后的MIA出台扫清障碍的基础工作。对所有上述变动因素和研讨成果,各WTO成员方都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戚燕方)

注:

①关于经合组织启动MAI计划的原因和背景分析、MAI草案的内容及其评析,参见刘笋:《从MAI看综合性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困境和出路》,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②See Esther Kentin, Prospects for Rules on Investment in the New WTO Round, Legal Issue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Vol. 29, No. 1, 2002, p.68.

①WT/WGTI/M/8, para. 52; WT/WGTI/M/9, para. 32.

②WT/WGTI/M/12, para. 23.

③See Esther Kentin, supra , p.66.

④WT/WGTI/M/8, paras. 85-86.

①WT/WGTI/M/8, para. 49.

②依据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工作组的权利局限于研究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任何关于投资的多边规则的谈判,只有在成员方就开启此类谈判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③关于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今后研讨工作的重点,在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第22段有明确说明。See WT/MIN(01)/DEC/W/1, 14 November 2001, para. 22.

④See WT/WGTI/M/8, para. 47.

①谈判成员方被允许设置两类例外清单,即A类和B类清单。A类清单中,各国可列举各自认为必须维持或保有日后修改权利的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符合的国内措施的种类,只要这些国内措施不具有增加投资限制的性质,这些国内措施具有特定性质,针对特定事项(例如,声明移动电话业务不适用国民待遇),因而与B类清单有所不同。B类清单允许各国在一定范围内不须选择特定事项而声明不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例如,声明为少数民族保留特殊优惠待遇而不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See Lessons from the MAI, UNCTAD series on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1999, pp. 12-13.

②See UNCTAD series, supra, p. 15.

①See WT/WGTI/M/8, paras. 25, 30, 34.

②See WT/WGTI/M/8, para. 39.

①See UNCTAD series, supra, p. 19.

②参见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第525页。

①参见刘光溪主编:《多哈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页。

②工作组对投资实体法的讨论,广泛涉及贸易、投资与发展的关系、投资的定义、投资待遇、政府干预的控制、履行要求的限制、投资鼓励措施的抑制、限制或取消东道国对外资的技术转移要求的必要性等诸多问题。参见WT/WGTI/3, 22 October 1999, paras. 7-61.工作组关于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应当注意的方法和应当解决的问题的讨论,参见WT/WGTI/3, 22 October 1999, paras. 66-107.

①See UNCTAD series, supra, p. 28.

②See UNCTAD series, supra , pp. 2, 28-29.

①See UNCTAD series, supra , p. 29.

②See WT/WGTI/M/9,para.77-79.

③See WT/WGTI/M/8,paras.82

④参见刘光溪主编:《多哈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02页。

⑤同④,第74、77、80页。

⑥参见江永华、常艳:《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0届世界大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84页。

①参见刘光溪主编:《多哈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页。

②MAI计划失败后,经合组织并没有停止对国际投资法的研讨,其所属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委员会又承担起一项有关国际投资的新的研究项目,该项目主要集中于对五个特殊问题的研究:(1)分析经合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规则;(2)非歧视和社会政策;(3)非歧视和环保政策;(4)非歧视、投资保护和国家主权;(5)投资鼓励和投资促进。See WT/WGTI/3, 22 October 1999, p. 15. 同时,经合组织还重新开展了《多国企业指南》的审查工作,详细研究指南的适用程序和实质性条款。See WT/WTGI/M/8, para. 65; M/9, para. 39.

作者:刘 笋

第2篇:加快落实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

近半年来,京津冀三地档案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加强沟通合作、协同发展,在诸多方面达成共识。

本期“特别关注”栏目推出《京津冀档案部门携手合作共谋发展》一文,刊载了参加签署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的贺词和北京市档案局(馆)局(馆)长吕和顺、天津市档案局(馆)局(馆)长方昀、河北省档案局(馆)局(馆)长魏四海的重要讲话。三地档案局(馆)的领导共谋发展,分别就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了意见,创新性的工作机制令人振奋,对三地档案部门加强合作、协同发展的美好前景充满了信心。

文件风险评估是文件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课题。ISO/TR18128:2014标准的制定,为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组织有效开展文件过程和文件系统的风险评估提供了指南。本期“理论探讨”栏目刊载的《及其借鉴》一文,就该标准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等展开了详细论述,旨在确保文件能持续地满足组织业务活动的需要。《大数据影响下档案学发展趋势的思考》一文,就学界的热点话题——大数据,从其概念特征、档案实践、档案科研的角度出发,提出档案学领域探讨大数据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大数据时代档案学的发展趋势。

本期“业务研究”栏目分别围绕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微信作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档案元数据的电子文件自动鉴定、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及高校特殊载体档案的管理策略五个话题,刊登了相应的专题文章,展示研究成果并与业界同仁交流探讨,共同分享对档案业务的思考……

今年九月是纪念九一八事变爆发83周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勿忘国耻、振兴中华!本期“档案文化”栏目围绕这一主题刊发了特约稿件《九一八事变与北平抗日救亡运动的兴起》一文及《被遗忘的旅途——九一八事变后的平沈通车》等相关文章,意在警示国人居安思危。“探究查考”栏目登载的《故宫博物院藏古建类玻璃底片的价值发掘与整理、保护、数字化》一文,展示了故宫博物院收藏的珍贵文物——玻璃底片的档案价值,一张张难得一见的清末皇室成员和古建类玻璃底片成为本文亮点,突显其珍贵的研究价值。“域外采风”、“点击馆藏”等其他栏目亦有佳作刊登。

此次京津冀三地档案部门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的签署,反映了档案工作者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意识,反映了档案工作者不断开拓、勇于创新的开创精神,反映了各地档案工作从相互了解到开展合作、实现共赢的新趋势、新方面。三地档案工作者将按照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要求,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协同发展的档案之路。

第3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0周年回眸展望

核心提示

2002年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在内的基本架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如期建成,是按框架协议的要求进行的。过去的10多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各领域合作的推进及所取得的成就,都是在该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年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0周年,本文以此为契机,再次深入了解和把握框架协议的各项规则,更好地推动中国与东盟各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与发展。

前不久,有专家总结,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存在10大难题,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不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

记者在去年广西市场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一次中国-东盟问题形势报告会上获悉,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家从来没有看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不少企业至今不知道“自由贸易区”为何物,亦不知道同自己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对已经来到眼前的商机无动于衷或不知该怎么办。

过去10年合作成绩显著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10年来,中国与东盟合作得到全面拓展和深化。从2004年中国与东盟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对500多种农产品降税,《货物贸易协议》签署后7000余种产品享受相互优惠关税待遇,到2007年《服务贸易协议》签署放宽建筑、运输、金融、旅游等多个行业准入标准,再到2009年《投资协议》签署双方完成自贸区协议主要谈判,为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如期建成奠定了基础。这些过程都是按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来推进的。

过去10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时,当年双方贸易额达到2928亿美元,同比增长48%,创历史新高。2011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3623.3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目前,中国已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10年来,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也取得快速发展,从过去的较小到不断发展,再到近年突破近千亿美元大关。同时,双方在教育、旅游、文化、青年来往等方面也取得了重要合作成果。

就广西而言,东盟已连续10多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自贸区建成时的2010年,广西与东盟贸易额达65.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9%。2011年,广西与东盟实现进出口总值95.6亿美元,增长46.6%,占广西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1%,高出广西外贸平均增幅14.1个百分点。

当然,全面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各项条款,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各方面的合作,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熟悉早期收获计划方案

早期收获计划付诸实施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内容,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个象征。正是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使中国和东盟各国获得种种益处和便利,也成为激励中国与东盟各国间不断发展生产和创新产品的大舞台。

然而,也有不少企业对早期收获计划关于零关税的实行不够了解。去年,在南宁召开的一次企业走进东盟经验交流会上,中国-东盟理事会中方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许宁宁提出,针对目前不少中方企业存在的问题,建议广西企业更多地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尤其是零关税实行的时间表,以便更加主动适时地参与竞争。

2010年1月1日自贸区建成,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大部分实行零关税,中国与东盟4个新成员国2015年前实现零关税。许宁宁认为,除了加强对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的规则深入了解外,企业应抓住当前实施零关税的良好机遇,调整合作经营方式,扩大进出口规模,把企业做大做强。

利用好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内容,据此,2004年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是解决双方贸易摩擦和保障双方合作利益的重要依据。据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远富介绍,到东盟国家投资的不少企业,由于没有了解框架协议中《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道去找法律依据,更不知道找什么法律依据。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和利用好《争端解决机制》尤为重要。

其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是一个法律性文件,政府和企业都要提高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法律意义的认识。一些法律专家建议,在现有中国-东盟法律合作高层论坛的基础上,更应重视在双方企业间的法律普及。只有这样,全面拓展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才有法律保障。

提高本土产品在东盟市场竞争力

零关税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互相开放市场,进出口产品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同类产品竞争更加激烈。

零关税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余伯明教授认为,广西产品在东盟被认可的程度除了部分品牌外,不少本土产品在东盟市场的竞争优势不明显,影响力有限,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产品国际化标准较低,高新技术产品、成套设备所占比重较低。同时,民营企业是广西与东盟贸易的主体,是推动广西对东盟贸易增长的重要力量,而民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资金人才匮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落后、缺乏品牌号召力等,也造成这些企业的产品国际化标准水平低。因此,在落实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则,向东盟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努力提高广西产品的国际化标准,是广西企业向东盟拓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余伯明认为,广西企业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企业素质,增强自身的实力,以便在参与竞争中赢得主动。同时,广西应利用边缘优势不断完善和扩大出海出边出省通道建设,加强对交通网络的投资,凭借广西沿江、沿海、沿边的毗邻东南亚的区位优势,为广西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拓展东盟市场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或规则还包括其他方面。在协议签署10周年之际,在中国与东盟合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双方政府还应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建设,继续改善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软硬环境,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探讨更好的合作方式,为全面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条款,深化双方合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相关链接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文件,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框架协议各缔约方同意迅速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主要内容

1.自贸区内容: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2.谈判时间: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3.自贸区时间框架:《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4.“早期收获”方案: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

5.相关待遇: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6.贸易规则制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作者:黄信

第4篇:合作投资框架协议

合作投资协议书

就为提供事宜,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精神,合作各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资人、出资额度

1、出资人:、、、、。

2、出资额度:各方分别各自出资万元。

二、各方职责

3、所购的应符合的收购标准;在同等或相似条件下应当优先无障碍收购合作方所购、应当准时足额支付每一笔款(根据各地的收购条件不同,区分不同的付款方式:预付款、先期支付、自带款提货、货到后付款等);由负责安排款按时、准时到帐并保证在市场收购价的基础上增加元/吨以作为合作各方的共同利润。

4、

5、负责各出资方投资款的征收和准时到帐工作、监督整合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6、由、负责原料油的采购工作,年均月供应量不低于吨;应当保证所收购的质

量、由进行质量监督;应当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向合作各方做及时通报,一般情况下按每10天向及时汇报一次国内各地的收购行情,要做到基本无误差、不谎报不瞒报。

三、财务管理

7、该合作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8、、在的收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予以报销,本着俭省节约的精神,可予以报销费用的范围如下:差旅补助及餐饮费用、交通费用、车辆补助费用、经申请(向申请报批)并得到批准后的人事交际费用等。

9、工资

10、专项资金的管理(帐号及账目的监管)

四、利益分配经各方协商,该项合作项目扣除各项费用后产生的合理利润作如下分配:

11、各方即得利益比例

12、利益分配时间、计算金额

该合作项目自启动之日始计算,按 自然月月末季度末年末 ,由方会同,参照各自即得利益比例,计算各自利益分红金额。

13、利益分配方式

以现金(人民币)分红方式支付,根据利益分配时间、计算金额,将款项直接打进合作方各利益人提供的帐户。

14、国家政策:利益所得的个调税由各利益人自理。

五、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合作各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可由合作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当事人可向各自户口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订。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方各执。

八、其它

九、各立约人

1、(签名/盖章)

2、(签名/盖章)

3、(签名/盖章)

4、(签名/盖章)

5、(签名/盖章)

第5篇: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南宁市地铁三号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步伐,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该项目的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该项目全长公里,总投资亿元

(四)项目建设方式:采用BOT模式由项目公司广西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移交。

第二条 项目公司现状

(一)项目公司名称:(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二)项目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项目公司于年月

日成立

(三)项目公司注册资金: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元,实收资

本为元

(四)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五)项目公司现股东及股权结构:占%的股权;

占%的股权。

第三条 合作投资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组建投资联合体,按照BOT模式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该项目。

(二)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改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占项目公司%的股权;甲方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以截至合同生效日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及甲方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完成该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投资,占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三)该项目总投资为亿元,其中股东投入资本金占总投资的%,即:亿元;银行贷款占总投资的%,即亿元。乙方承诺股东应投入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亿元全部由其负责投入。项目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亿元,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四条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人员的组成

(一)甲、乙双方各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双方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股东会事项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

(二)公司董事会设董事4人,双方各委派2人,董事会事项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项目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均由乙方委派。

(三)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出纳由乙方委派,财务经理、会计由甲方委派。其他管理人员由双方另行协商选派。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前期政府批文、法律文件的办理。

2、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关系的协调。

3、本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的配合办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本协议生效后个月内,到位项目建设资金亿元。

2、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3、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后个工作日内到位项目公司资本金亿元。

第六条 乙方投入的项目公司资本金亿元到位后,甲乙双方即开始办理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端,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双方投资合作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亿元资金按期到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年月年月日日

第6篇: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为了推动清新县县城广告牌位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建设步伐,经甲、乙、丙、丁合计四名股东平等协商,就该项目的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建设项目名称:县立柱户外广告牌位

(二)项目地址:各主干道适宜建设龙门架或混凝土立柱的地段

(三)项目投资建设规模:项目合计12个广告牌位,总投资约400万元

(四)项目建设方式:采用BOT模式,由四名股东成立广告策划部,作为广告策划传播有限公司的对口合作项目运营部,全面负责清新县的户外广告策划业务,所有账目和税收、发票由广告部管理、建设、经营、分红。

第二条 项目公司现状

(一)项目部名称:广告策划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二)项目部注册地址为,项目部于

(三)项目部资金投入:前期60万元

(四)项目部经营范围:主干道公路的广告牌位的投资、经营、管理、维护。

(五)项目部现股东及股权结构:甲、乙方占60%股权,丙、丁占40%的股权。

第三条 合作投资及分红方式

(一)甲、乙、丙、丁四方同意组建投资联合体,按照BOT模式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

(二)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共同投资项目公司,项目部前期投入金额为60万元,项目部资金全部由甲、乙方负责缴纳,丙、丁方占项目公司40%的股权;甲、乙方以截至合同生效日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和丙、丁方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完成该项目前期办理相关牌证工作并共同运营此项目部作为投资,分别占有项目公司60%和40%的股权。

(三)该项目总投资约为400万元,其中第一年投资2至4个广告牌位;第二年投资4至8个广告牌位;第三年投资8至12个广告牌位。甲乙方承诺4个股东应投入项目公司的第一期资本金60万元全部由其负责投入,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分红方式:在经营此项目部上,应扣除实际支付成本,例如有画面工商登记费、上画材料费、设计排版费、税金、租铺的租金、人员工资、工商执照的注册费、电费、占道经营费、每年的公关费用等,由甲、乙、丙、丁四方确认成本费用后,剩余的总盈利就采取当年项目盈利即分红的模式(按股份比例分红利),如有不分红继续加大其他广告项目投资,但必须经四名股东全票通过方可实施。否则属个人行为。

(五)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该项目。

第四条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人员的组成

(一)甲、乙方持有项目部60%股权和丙、丁方持有项目部40%的股权,各方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项目部股东会事项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

(二)公司董事会设董事4人,双方各委派2人,董事会事项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由丙、丁方委派。

(三)项目部财务总监、出纳由甲、乙方委派,财务经理、会计由丙、丁方委派。其他管理人员由双方另行协商选派。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本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到位项目建设资金60万元。

2、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3、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将前期30万元资金投入到位。在项目部办理相关牌证后,立柱广告牌工程施工同时甲、乙方将剩余的30万元资金投入到位

4、本协议生效后,应办理此项目部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丙、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前期政府批文、法律文件的办理。

2、负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关系的协调。

3、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丙、丁方投入的项目公司资本金到位后,甲、乙、丙、丁四方即开始办理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端,四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四方约定由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四方投资合作未尽事宜,由四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乙方30万元资金按期到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四名股东各持一份,一份公证处公证,一份存档备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签 定 日期:年月日

第7篇: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编号:【 】投字 号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拟作为共同投资人出资装修宴会厅音响扩声、舞台灯光、舞台机械、LED视频系统工程其功能主要为:以宴会为主,兼顾礼仪 文艺演出的使用,是一个多功能使用厅堂。经平等、自愿磋商,对有关主要事项初步达成合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框架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概述:

1、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装修宴会厅音响扩声、舞台灯光、舞台机械、LED视频系统工程其功能主要为及以宴会为主,兼顾礼仪 文艺演出的使用。

2、合作期:

1 / 4

3、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第二条、共同投资的总规模、投资比例、投资方式:

1、投资总规模技术先进、系统科学、配合合理、性能优良、功能齐备、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具有可扩展性的多功能宴会厅。共投资********万元。

2、投资比例确定为甲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60%;乙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40%。合作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亦依照该比例。

酒店成立后,若需增加投资的,双方依然按照该比例增资。

3、甲方以货币(¥)投资固定设备出资 元;乙方以可移动设备出资******元。双方货币出资总额须不少于共同投资总额的30%。双方拟以其他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进一步磋商议定。

4、出资完成的时间、违约责任等进一步磋商后议定。 第三条、 利润分配和风险负担:

1、投资各方依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2、第三方使用我公司设备所得收入按投资比例分配。

3、利润分配按场次结算。

4、员工工资及演艺人员收益按甲方40%乙方60%分配。

5、投资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合作承担有限责任。

6、双方合作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事务管理

1、基本原则:甲方为主,乙方为辅,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依法、合规管理。

2 / 4

充分发挥乙方在演艺方面策划执行、团队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甲方应全力配合。

2、乙方代表人、策划,演艺人员,由乙方委派。甲方委派一名专员,主要负责协调双方关系;双方委派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项活动财务运行情况予以监督。

3、市场营销均由甲方主要负责,乙方予以配合。

4、其他有关管理事宜依照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第五条、优惠政策承诺:

经乙方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乙方对公司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如下承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

3、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本协议为初步框架协议,其他未定事宜,均待双方进一步充分磋商后另行议定。

第七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框架协议有关约定及精神应进入或体现在将来签署的公司章程中。

第八条:本框架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协议文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3 / 4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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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磋商,对《XX节目》达成合作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框架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概述:

甲方出资,用于乙方进行《XX节目》拍摄、播出以及推广等工作。

第二条、投资的规模、投资占比、投资方式: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资金应于本协议签署: 日内到账。

2、投资比例确定为甲方投资占70%股份;乙方占30%股份。甲方在公司中持有股权、持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亦依照该比例。

3、甲方以货币(¥)出资。

4、出资完成的时间、违约责任等进一步磋商后议定。 第三条、利润分配和风险负担:

1、甲方依照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2、甲方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事务管理

1、基本原则:甲方为主,乙方为辅,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依法、合规管理。

充分发挥乙方在节目拍摄、策划、市场推广等方面优势,全力相互配合。

2、《XX节目》的日常管理、加工管理、市场营销均由乙方主要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3、其他有关管理事宜依照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本协议为初步框架协议,其他未定事宜,均待双方进一步充分磋商后另行议定。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行生效。协议文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1 / 2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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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编号:

第(2017)23号

甲方:

人民政府 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公司 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第 1 页 共 5 页

根据甲方产业发展和乙方企业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 项目,达成投资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乙方在 XX市XX区 投资建设 项目,项目投资概算: XX 亿元人民币,项目建设时间为 X 年,项目用地预计使用土地面积 XXX亩(以内),用地性质为: 工业 用地。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项目选址,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补偿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最新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支,所需费用直接交与甲方,由甲方执行补偿事宜(乙方不与补偿对象发生任何关系),列入成本核算。

2、甲方按照XX市政府和XX区政府相关政策给予乙方最大的扶持和优惠。

第 2 页 共 5 页 3、甲方提供乙方项目的立项支持和快捷审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相关立项、环评、职业健康、安评、林业、消防等涉及项目开发、正常生产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协调当地居民关系,创造良好和谐的投资建设发展环境。 4、甲方负责乙方项目所需供水、供电、通信、公路等公用工程建设。 5、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输保障和协调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制度依法取得。

2、乙方按计划加快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论证进度,力争尽快核准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甲方配合下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项目备案等前置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产生效益。

3、项目建设启动后,在项目发展必需的所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按照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拟定 项目的投资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报送甲方备案,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4、应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所用普工应优先录用 XX市 境内的劳动力。在项目选址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

5、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由XXXX公司作为乙方项目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事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的其它义务:本协议以乙方XXX亿人民币投资款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到帐后生效。

第 3 页 共 5 页

三、保障措施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会商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补充协议,加快项目建设推进。

2、双方各自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共同召开工作交流会,协调项目的推进落实。

3、双方各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协议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可书面催告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约;若违约方仍无实质性改善,并导致双方合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2、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有关乙方的项目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或未完全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3、乙方在甲方境内按招拍挂所购地块必须用作 XX 项目及相关产业项目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自行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将此用地另行安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全部条款只对协议双方有效,不得作为其他使用,不得发布于任何公开媒体。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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