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

2022-10-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多少

房金所:专注房产抵押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多少

不少人想知道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多少?据房金所小编了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收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收当地政策影响。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额度根据当地贷款政策和贷款方式的不同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般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额度都不是很高,因为面向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人口居多。

其次,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收具体贷款产品性质的影响。

对于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来说,额度一般都不能超过3万元。如果是房产抵押贷款的话,可能会好办一点儿,额度也会稍高;如果是办理没有抵押的无抵押贷款额度就没有那么高了,一般是2万元左右。购车贷款额度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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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多少?详细大家都清楚了,那么办理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转呗什么呢?

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3)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6)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走后,房金所小编给出大家农村信用社贷款攻略,无论是个人小额贷款、还是买房抵押贷款、商业贷款、都是大同小异的,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到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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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立账户。客户需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

遮挡中如个大家是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话,那还需要了解更多公积金贷款的知识,一般的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等同行贷款流程大体相似,需、希望房金所小编能帮助大家顺利贷款。

第2篇:信用贷款影响额度的因素

对于正规信贷机构而言,任何一笔申请,都是有着严格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的,而这些标准又精确地转化成各项风险评估指数,最后的 批款额度就是综合了各项指数的结果。因此就不难理解:不到最后,任何个人都没有能力准确预测最终的审批结果。

单位性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单位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工作的稳定性也不一样。对于工薪族来说,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不仅比民营的企业员工容易申请到高额度;

职位性质:销售性质的工作,其流动性会很大,收入的稳定性也相对较差,因此其要求要比一般的职位严格,而管理层又要比员工的要求简单;

收入的稳定性:收入体现主要是通过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来体现,因此流水是否断续(出现某个月没有进帐);每月收入的跨度大小,都会有不同的效果。具体的来说流水稳定的比浮动大的容易获批,流水递增型(逐月增长)的比流水稳定的更容易申请到更高额度的贷款; 收入的体现形式:工资是现金体现还是由银行代发,一个打卡2k的工薪可能比一个现金自存流水过万的申请人更容易获批。

个人在人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好坏是关键,不一定每个信用贷款服务平台都要求有信用记录,但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要远比信用记录空白的申请人占优势;同理,信用记录有严重愈期/冻结/垫资……等不良记录,是直接被拒绝申请的;对于以往有个出现90天逾期等严重记录已经销户处理的申请者,尽管有的机构可以办理申请,但通过率及批款额度都会大大降低。信用记录很重要,高收入不如好信用,要像保护心脏一样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个人负债情况:主要是通过信用报告所体现出来的、诸如信用卡透支,银行未结清贷款等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

婚姻状况:虽说未要求申请人必须已婚,但经验证明,已婚人士且配偶支持贷款行为的,其申请的顺利程度要远大于未婚人士; 家人支持程度:申请信用贷款不一定得家人知道,但若有配偶/未婚者有父母的支持,其审批结果也大不一样;

联系人电话沟通的顺畅度:信用贷款都会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关联系人,如亲戚/朋友/同事,虽说不一定会全部电话核实,但至少会抽核部分联系人,若被抽查者能很好地配合,那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结果也将大为有利;

有无不良嗜好:不良嗜好会通过对相关联系人的侧面进行了解,嗜赌、吸毒、犯罪等行为,肯定会影响申请结果;

本人名下有无其他资产:房 车 持有证劵等其他财力证明,例如房产。无抵押贷款不要求申请人有房产,但若能提供本人名下在申请地的房产证明,作为辅助性材料提交,对于申请结果是大为有利的; 户口所在地:很多信贷款服务平台都没有要求申请人的户口所在,但事实证明,若户口在申请地当地,其申请结果也是大为有利的;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也能明显透漏出贷款是否有风险,扩大经营、个人消费、装修、求学、技能培训等用途明显要强于治病、投资等用途。 申请额度:一个收入只有千百块的申请人填写申请50万明显是不合理的,所以申请的额度要在自己的还款能力范围内。2-3K左右的收入申请2-5W的额度是合理的,申请30万以上的额度,申请人收入证明得体现出除日常消费开支外至少月还2w以上的还款能力。 日常消费开支:如果开销过大,可能出现周转不良,而会出现贷款逾期情况

朋友圈:填写申请资料的时候会填写一些朋友的信息,侧面也能反映出你的朋友圈,明显你的联系人如果都是稳定工作事业有成的肯定要比无业朋友多的申请人更容易获批。

感情牌:也就是配合度,打好感情牌,为批贷额度加分。虽说审核不是按心情来批款,但是如果申请者的情绪影响到了信审员,结果也是可想而知。因此,也就有了“感情分”的影响。巧打感情牌,对于贷款审核结果是大不一样的。至于具体怎么做,那就完全取决于各自的方式了。总之,一句话,要让信审人员感觉到心情舒坦,感觉到受尊重,愿意相信你从而感觉到风险小。谨记:信审员的工作是为控制风险的,要让他体会到把钱借给你是件放心的事。

总结:申请人要工作及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很好的还款意识、负债低、申请人及联系人通情达理。申请贷款首先要符合了相关机构基本的申请条件,更要注意细节,才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因素影响审批结果。除了个人职业及基本收入条件之外影响最大就是信用记录与配合度。不管您现在需不需要贷款,平时都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以免对将来买房或办理其他公共事业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养成尊重他人的习惯,尊重业务员,尊重信审员,即是尊重自己。

第3篇:影响信用贷款额度审批的三大因素

由于信用贷款申请门槛低,贷款机构为了控制信贷风险,给予借款人的贷款额度都不是很高,所以大家申请信用贷款时都特别关心:哪些因素会影响信用贷款额度审批。

据小编所知,以下三大因素最易影响信用贷款额度审批:

因素一: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贷款是借款人凭个人信用申请的贷款,如果个人信用有“污点“,别说拿到高额贷款了,能否跨进贷款门槛都是难题。

因素二:工作、收入情况

工作固定,收入稳定且较高的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比较受贷款机构青睐,而且易拿到高额度贷款,尤其是诸如公务员、教师、医生、事业单位员工等稳定职业人群更受贷款机构欢迎。

因素三:财力证明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时,若借款人能提供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有价证券等证明材料,可有效提高信用贷款额度。

影响信用记录的几点

信用记录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特别是对于想要贷款的朋友。拥有良好的信用除了可以让借款人顺利取得贷款之外,如果借款人资质较好,可能会降低贷款利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影响信用记录的几点。

第一,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还。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注意按时足额还款,最好绑定储蓄卡自动还款,这样就算忙于工作忘记还款,也不会出现逾期的情况。

第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之前有为人提供担保,那么,也会成为自己的一项负债。过高的负债也会影响信用。

第三,宽带欠费、水电欠费和电话欠费等。有些城市将这些项目加入了信用考核范围之内,如果有严重大额拖欠宽带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的情况,也会影响信用记录。

以上是影响信用记录的几点。如果发生上述的情况,会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贷款借款人就无法取得贷款。不同的贷款机构对借款人审核资质要求不一样,如果您有贷款需要,可以拨打交广微贷易贷款商家电话。

第4篇:XX国有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大全

XX银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完善我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我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借款人在我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只有第三方信用保证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申请贷款,也不适用于有抵质押物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客户准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还贷来源充足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 准入标准

现阶段,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目标客户主要是的优质高端的自然人客户,具体包括:

一、高校副教授(含)以上、中学高级教师(含)以上教师。

二、医院副教授(含)以上医生、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三、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四、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副处级(含)以上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人员;金融、能源、邮电、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在外企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大型外企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六、个人信贷以外客户部门营销并推荐的,且资信良好的公司主要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以上(含)]、理财VIP客户、信用卡金卡客户。推荐此类客户,需由推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推荐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所推荐客户风险控制责任,并在贷款出现不良时承担贷款催收责任。

优质高端自然人客户的家庭固定正常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用途、金额、有效期和币种 第六条 用途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于除购买住房之外的合法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借款人在使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贷款用于购买的消费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 额度金额

单一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含)。

客户及其配偶按照原有《XX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在我行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及在我行的信用循环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为其提供的信用循环贷款额度。

第八条 额度有效期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用于购买汽车,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九条 币种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申请外币用款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并按用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占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

第四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利率、还款方式、核算和统计 第十条 利率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当地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用途可以适当上浮利率,但不得下浮。提前还款按合同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息。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应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核算与统计

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产品码设为“PLIA”,会计核算使用“7250零售贷款”科目。

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项下单笔贷款每月进行统计。 第五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总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须由零售贷款中心主任和专业审批人双人审批。

第十四条 流程及材料

一、客户向经办行提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四)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二、经办行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办行应将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情况录入系统,建立《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

三、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出具书面报告,连同客户申请材料、《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电子版本)一起上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

四、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尽责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若审批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同时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应建立《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并作好汇总和统计工作;若审批未通过则向经办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经办行应当在接到《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当天撤销该客户项下已建立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

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重新核定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后,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照上述审批流程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 第十六条 签署协议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落实审批条件后,方可与客户签署《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第三方保证协议》(若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每次用款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 第十七条 用款方式 客户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只能在原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查通过并报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核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 用款条件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销售商账户,贷款不得提现,不得直接进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不得发放“零首付”贷款,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支出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单笔消费总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提交材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申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间隔三个月以内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三、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销售商签订的消费品或服务购销合同、装修合同(或工程预算书)、旅游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等;

四、单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借据;

五、拟将贷款转入的销售商账户信息、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

六、如借款人需要银行分期向销售商支付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

七、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办行审查

接到客户申请后,经办行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根据《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记录,审查本次用款金额连同原有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我行为其核定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金额;

四、审查贷款用途、用款方式、用款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客户申请用款金额与拟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零首付”的情况;

六、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审查是否有其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或终止的情形; 经办行上述审查通过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扣减相应金额后,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 第二十一条 核批材料

经办行应当向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核批:

一、借款人申请用款时提交的各项材料;

二、经办行落实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第三方信用保证文件等;

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用款申请表》;

四、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可用金额和剩余效期确认书;

五、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用款和还款情况(CCS系统打印出用还款记录);

六、其他零售贷款中心核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核批

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要点如下:

一、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及书面一致性;

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三、《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是否准确,额度恢复情况与CCS系统还款记录是否相符,额度扣减情况与CCS系统中用款情况是否相符;

四、登陆我行CCS系统查询,客户在我行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在《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上扣减相应金额,同时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如果核批不通过,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应出具《不同意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经办行依据《不同意放款通知书》,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签字批准后,在《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中恢复已扣减但不同意发放的用款金额。

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核批程序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冻结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各经办行应暂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并办理相应的额度冻结手续:

一、在我行办理的单笔贷款出现了两期逾期;

二、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五、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冻结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做相应的标记。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解冻

与额度冻结项对应,客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

一、客户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二、客户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三、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四、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五、其他我行认定的情况。

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需要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传送到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分别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撤销冻结标记。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恢复

每次客户提出申请用款时,经办行应根据CCS系统中客户已还款记录,经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行领导签字批准后,恢复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更新《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和CCS系统打印的客户已还款记录,应随同其它用款材料一并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门核批。核批通过后,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相应更新《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恢复的金额为上次用款申请日至本次用款申请日客户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已归还我行的本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终止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终止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催收,尽快收回。

一、 在我行叙做的贷款发生了诉讼或强制执行;

二、 在我行的多笔贷款分别出现了两期(含)以上的逾期;

三、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客户在同业贷款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 客户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

五、 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行在与客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时,应明确我行终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法律权利。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终止后,各经办行须报备一级分行零售贷款中心放款部。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结清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终止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得再使用。如果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还有已发放但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台账应继续保留并做好记录,经办行继续负责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全部贷款还清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CCS系统查询客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所有贷款用还款记录,同时应与《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核对,确定所有贷款结清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报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批。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放款部核对CCS系统还款记录、《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与《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无误后,通知经办行办理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注销手续,相应台账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管理

在CCS系统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功能开发完成之前,零售贷款中心和各经办行必须以借款人为单位,分别建立《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和《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台账是监控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使用及偿还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经办行和一级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定期核对制度,以防止对借款人超额度金额、超效期发放贷款。人员变动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防管理脱节造成风险。同时,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冻结、解冻、恢复都应在台账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的管理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应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统一进行保管。对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的调阅流程同单笔贷款资料调阅的流程。各行要加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并加强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的核对。

第三十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后评价

经办行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完成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考核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出现逾期后,分行应立即启动催收保全工作。总行以一级分行为单位,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良率进行单独考核,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不良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提出警示通知;不良率超过1%的分行要立即制订整改措施并上报总行;不良率超过1.5%的分行,总行将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自本办法下达之日,原《XX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之风险管理

一.何为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款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额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如数足值收回从而使贷款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类: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06年以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办法是按照四级分类,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

2006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及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当前,农村信用社实际的是在综合系统网络中贷款分类按照四级分类,二在实际管理中使用五级分类的折中办法。

三.信用社贷款现状

当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是困扰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效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而且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乃至

金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信贷业务正常运行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不良贷款占比高,贷款的流动性差。

2.贷款收息率低,贷款的效益性难以实现。

3.抵押贷款占比少,担保贷款留于形式,贷款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四、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预期事物的不确定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收益,即风险收益;二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损失,即风险损失或风险成本。狭义风险仅指预期事物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所谓经济风险仅指狭义风险,本文中的风险限制在狭义范围内。所谓贷款风险是指银行、信用社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即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所让渡的只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银行、信用社所有。这一本质特征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事先协议到期归还贷款,以实现信贷资金的归流。但是,由于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会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造成银行、

信用社的贷款不能收回,贷款风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引发贷款风险的原因很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即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五.贷款风险的规避方法

1.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

一是大力构建学习平台,将健康的信贷文化思想、行为及职业道德,通过人这一特殊载体进行有效传导和贯彻;二是建立长效的信贷培训机制,根据新时期信贷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让信贷人员针对性的不断"充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信贷工作需求;三是通过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公开招聘、选拔信贷人员和加大培训力度等措施,把优秀的人才放在信贷岗位上;四是建立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设臵评定信贷人员等级、建立科学的信贷考核目标体系和信贷考核的激励机制,让信贷人员的工作实绩得到高额回报和实现个人价值,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切实执行信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对每笔贷款都必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严格审查、贷后尤其需要跟踪检查。

二是严格贷款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每笔贷款从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检查―收回等每个环节的相关操作流程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细化各个环节的责任,全程监控每笔贷款的风险点。

三是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主责任人制,即第

一责任人制,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有决策权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是对信贷决策各环节有决策权人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是信贷管理制度的又一个创新。通过建立主责任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责任人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负责,共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负责,共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负责,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管机制。信用社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业务副主任为审查人承担审查主责任、主任为审批决策人承担决策责任。经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审贷小组成员共同为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强化制度制约,严格责任追究。冷静分析多年来信贷管理不规范和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贷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使信贷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养成了一边纠正一边违章或只查违章不认真纠正的不良习惯,可以说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改变信贷人员的惰性思维,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各决策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主责任

人的行为。

五是确保信贷管理的正面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执行。加强内部稽核监督检查,强化对客户的贷后监管,及时发现信贷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客户的风险状况。做到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序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重点社、重点人员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进行检查,严格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始终对信贷违规现象形成高压态势。通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使信贷人员逐步养成按制度办理贷款的良好工作习惯,转变重放轻管的工作作风。

3.建立内部评价体系。

首先,在明确责任,实时监控的前提下,应完善现有授权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信贷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减少干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其次,推广农户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新模式。针对农户和其他自然人贷款,可以借鉴、推广农户授信联保贷款"一证通"做法,在推广过程中要加强基层社授信评定小组的建设,在落实贷款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兼容的考核机制,通过导入市场营销激励机制等手段,将经营绩效与基层社信贷人员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第三,建立农村信用社内部评级体系。可以在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中引入内部评级法。农村信用社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科学识别、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优化客户结构,对信贷业

务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公司类项目贷款、大额贷款、微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客户不同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信用评级标准按区域经济状况予以区分。建立大额授信客户、大额贷款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和关系人贷款管理制度,科学评定客户授信额度,坚持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完善授信管理制度。

第四,规范信贷档案管理。作为序时性真实反映信贷业务和信贷运行,明确信贷责任的信贷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推进信贷管理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管理,当务之急是加快信贷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各级联社应优先确保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加快基层社电子化建设进程,做好人员培训,提升基层社管理水平第一是稳步推进信贷管理电子化建设。要研究建立全社统一的信贷业务电子化处理系统,实现信贷业务数据的集中管理与维护,强化对业务处理流程的刚性控制。上级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发和推广,或研究论证现有已开发的信贷管理系统,或考察评估引进国内外银行同业先进的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是探索建立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对称性和充分性。建立信贷管理工作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与联系社之间的对话,将联系社作为试验的基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信贷管理网页,并及时把有关文件

和学习资料在网上公布,使之成为全社信贷管理人员学习交流的平台。

第6篇: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权关系明确;

(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

(四)所有联保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

(五)联保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贷款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的规定,认定联保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的用途规定外,小企业联保贷款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三)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1年,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遵照“评级、授信、用信”的程序建立相应的授信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实行客户经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贷款人接到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客户经理受理,并向该企业一次告知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小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利用其熟悉社区、了解客户的优势,重点掌握以下要素进行评级和授信:

(一)小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等;

(二)小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

(三)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他情况;

(四)实际纳税情况;

(五)小企业所属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

(六)小企业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适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综合信息管理档案。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

(二)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小企业最近月份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四)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五)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六)联保各方资信变动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察影响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其同自身的交易情况(如存贷款情况、贷款质量和履约记录等)及时评定申请贷款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贷款人必须制定严格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贷款人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时对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调整和内部信息共享。

贷款人应设立、确定小企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申请人获得不同授信额度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小企业申请人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确定其授信额度进行授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授信过程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中授信范围包括各类贷款、贴现、信用证、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理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授信应遵守下列指标:

(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0%;

(三)联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5%。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自主决定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的币种、对象、额度、期限、用途、定价及其附加产品条件。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贷款人可给予利率优惠。 对信用状况欠佳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充分根据风险定价原理厘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加强贷后管理的前提下,可实行小企业循环用信制度。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借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应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和授权操作。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进行差别授权和等级管理制度。

贷款人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的授权应采取书面方式并至少载明被授权人考核期内发放单笔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审批权限及限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单笔贷款审批权限及贷款总限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通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化的贷款操作流程,来提高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工作效率。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时的状况,分别对首次提出贷款申请、发生过贷款关系、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借款人或超出分支机构贷款权限等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规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人的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负责小企业贷款的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商议贷款合同条款、贷后管理与定期不定期贷后检查等事项。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业务实行双签审批制。

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贷款合同经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贷款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可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特殊联保贷款:

(一)5个以上的小企业向贷款人提出设立联保组和申请特殊联保贷款的申请;

(二)贷款人逐一审核联保组成员资格;

(三)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小企业成立联保组后,联保组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在贷款人处开立专户存放;

(四)联保组成员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风险基金以联保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贷款人处,由贷款人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各联保组成员不得动用;

(六)联保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3倍。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进行利率定价时,应严格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利率至少应覆盖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方式、管理成本、贷款预期损失和贷款收益等要素。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可给予其分支机构及客户经理一定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利率定价权,尤其是根据授权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本息偿还方式按照“协商议定、灵活多样、方便客户”的原则确定。

同一小企业客户与贷款人签订多笔贷款合同的,可以约定采取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独立内控制度。

贷款人应加强对小企业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内部稽核。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客户经理和经办人员的预培训和持续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提高其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明确客户经理、分支机构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频率并应高于其他一般贷款形式。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重组操作程序,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保证两类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能够充分满足两类业务损失准备的提取。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监控流程,有效地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开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细则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联社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合理确定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和风险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在重视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可设立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奖励专户,根据客户经理及其他参与人员发展的小企业客户数量、贷款金额、利息收益、贷款质量以及在贷款中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按照“明确标准、专门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上不封顶、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方式计提专户资金,实现奖惩。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合理设置履约兑现奖惩的条件,依据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的绩效和责任,确定从奖励专户中兑现的比例和最终全部兑现的条件。

奖励专户受益人在所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未能充分履约前,不能全额兑现奖金,留存的专户奖金将作为贷款出现损失时的补偿金。

奖励专户受益人因转岗、调出、退休等原因不再经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应由贷款人认真审查后,根据受益人所发放贷款的履约状况,按规定分期或全额兑现。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涉奖励专户资金的正常发放、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制定针对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尽职细则,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评价并区分尽职无错和不尽职责任。贷款人对于界定为尽职无错和非人为过错责任的人员,应设立减轻或免除责任条款。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和授权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和赔付制度。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每笔贷款的发放权限、贷款方式、尽职责任等因素,计量责任人的赔付金额,按其承担的责任弥补贷款损失并采取降低分类等级和转岗、下岗清收至清退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十条 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户和种养殖户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联保组的设立、变更、终止可以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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