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报告

2022-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报告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一种常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民,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之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针对当地经济环境与地域状况,利用完善的金融服务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帶动了农村地区开展产业性结构调整,同时获得巨大的成效。文章主要就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

引言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信用联社的各项业务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给农村农牧业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处于我国西部偏远地区,受到地域与自身发展需求影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改革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需求,推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势在必行。对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进行分析能够帮助推动内蒙古地区金融体系成熟与农村经济发展。

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总体概述

1.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概况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是以服务“三农三牧”为原则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始建于1952年。就全区范围来看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位于金融机构前列,是全区机构网点、员工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任务,产权更加清晰明显,股权结构得到了调整优化,法人治理结构逐渐完善、平衡,经营机制转向成熟。

1.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股份制产权改革都全面成熟,推动产权制度改革,调整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目标。至2013年末时全区资格股都转换为投资股,法人股比例上升10%。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展,贷款总量从全区金融机构第四位上升至第二位。经营效益显著增长,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金融抗风险能力,服务当地经济功能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的关键地位进一步凸显。

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营定位分析

2.1农村地区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农村地区定位主要是在基于当前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转向优势地区、优势产业、潜力企业,不断开拓全新的特色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培养、稳定具有潜力的客户,继续保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2.2城区地区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分值机构的服务区域从农村乡镇转变为了城区地区,从而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与区域的变化。以当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规模、覆盖范围、竞争能力等来看,其要在城区地区进行经营定位应该强化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开发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渠道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让城区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成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中产品创新开发、业务试水、制度改革的基地,变为吸收资金、投资理财的平台[1]。

2.3城郊地区

在国家建设新农村,发布各项惠农政策的情况下,城郊地区加快了城市化的脚步与进程。城郊地区的市场环境与对象客户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因此在城郊地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调整的服务对象的市场定位,并且就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与优化。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在城郊地区的发展经验战略要充分凭借着熟悉城区、农村金融需求与品牌优势等特征,进一步完善业务类型与内容,改善营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成为连接城区、农村的金融机构。

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思路与措施

3.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思路

3.1.1深化改革体制。农村信用社改革是一项任务艰巨,涉及范围广泛的系统功能涉及到内部制度建设、经营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推动产权制度建设,实现现代金融企业过渡的战略目标。重视内部控制的体系建立,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控制管理,保证农村信用社能够正常、稳定、健康经营。

3.1.2明确市场定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制定整体战略定位,在明确市场环境的情况下细分子目标市场定位,制定中、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保证整体展露能够切实落实[2]。

3.1.3加快业务创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要针对市场需求,顺应市场变化,把握农村、农民、农业的金融需求,实现从传统金融服务向多样化现代金融服务的转变。根据市场情境推出符合“三农”发展的金融产品,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同时,完善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简化业务手续,分析客户的收入、消费、需求等行为,给客户定制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4实现科学发展。创新改革人力体制,强化升级各种类型的人事队伍建设,建立科学、人性化的企业文化,从而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员工之间长期和谐、稳定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金融条规进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调配、优化现有资源,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实现质量与效率同步增长的科学发展。

3.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措施

3.2.1大力开展业务。以“效率、质量”为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与优势,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以农民、牧民为经济核心,强化对农业牧业的资金支持,主动拓展农村信贷市场;关注城区、乡镇居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挥自身经营特色;着重注意县级中小企业,基于优质项目信贷支持,稳定农村信用社市场占领份额。

3.2.2实行机构改革。推进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方式,着重对区域网点部分、业务类型、支出分配等进行战略性调整。改善地区发展失衡、网点分布不平均的问题。引入绩效竞争机制,严格实行人才竞用制度,培养专业的金融人才,让员工能够掌握客户动态、勇于创新改革[3]。

3.2.3实施科技手段。构建电子银行体系,将其作为重要的市场拓展渠道之一。最大程度的发挥其服务、营销等功能,与传统业务有机的融合,构建综合型的服务体系,显著提升金融法业务办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评价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后成果十分明显,机构网点覆盖全面,全区的农村信用社共有旗县级法人机构93家,网点2357个,从业人员达到3万余人。是当前内蒙古资产规模最大、服务范围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系统网络发达。综合业务系统是当前内蒙古最大的金融网络服务体系,能够实现全国通存通兑与异地结算。业务类型齐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所开展业务类型齐全。在2013年末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发卡量高达1786万张,ATM与POS机的总量达到2000余台以及20000余台。经济效益显著增长,资本回报率提升,对股东与社会回馈更加明显。员工年薪收入稳步提升,年均增长达10%以上。

4. 结束语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对于实现内蒙古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推动区内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当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仅仅只是在国家金融政策方针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尝试,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构建安全、稳定、可靠的金融与监管体系对于内蒙古经济发展来说十分重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对日后下一步的深化改革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席建成 , 茹少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基于陕西省8个县农村信用社的实地调查[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02):37-43.

[2]覃道爱 , 李兴发.基于SBM-Undesirable模型的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J].金融研究, 2009, (10):193-206.

[3]王俊芹 , 宗义湘 , 赵邦宏.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以河北省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 2010, (06):82-88.

作者:陈雪娇

第2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其解决对策研究

在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中,信用社是主要的金融机构,方便了农村居民的正常使用,有效的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内蒙古地区是我国传统的农牧业生产地区,信用社在这一地区中有着广泛的建设。但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经营中,一些不良贷款行为影响了当地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本文结合实际,对内蒙古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适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

在内蒙古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建设有效的推动了当地农村信贷体系的发展完善,满足了农村居民在生活和发展中的经济需求,有效的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保证了社会的建设效率。但是,一些不良问题的存在也影响了农村信贷体系的正常作用,不良贷款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农村信贷体系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进行解决。

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状和原因

(一)农村信用贷款现状

当前内蒙古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迅速,借助小额信贷体系解决了农民和牧民在生活和生产中的困难。首先,当地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当地政府的货币政策使得许多农民和牧民获得到了有效的小额贷款,促进了当地的农副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在我国西部地区中信贷体系发展相对完善。其次,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尽管内蒙古地区中农业小额贷款体系发展质量不断提升,但是,许多小型企业的经营较为困难,在经营中难以完成贷款的偿还,造成银行对小型企业的投资热情下降,增加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贷矛盾,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货款的清缴难度大,给当地的信贷体系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不良贷款原因分析

内蒙古地区的农村信贷体系正在稳定发展,但是,诸多因素的存在使得不良貸款率不断上升,影响了当地信贷体系的建设。第一,当地的信用体制发展不够完善,内蒙古地区当前的主要经济发展方式是农业和牧业,小型企业的数量较多。为了推进小型企业的发展,信用社需要不断丰富信贷产品以便满足不断增加了企业贷款需求。信用体制的发展不完善造成了一些信贷产品和市场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信用社工作质量有所下降,造成了不良贷款问题。第二,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农村信用社在工作中主要的信贷对象是小型企业以及个人,因此,其贷款工作数量多,贷款金额较少。同时,国家当前要求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这使得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中的审批环节不断简化,在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审查不严格问题,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出现可能性。第三,信贷对象成分复杂,内蒙古地区的信贷对象许多是从事农牧业的人民,其受教育程度不足,且在信贷中可以作为抵押的资产有限,信用社在贷款违约行为出现之后难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三、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信贷制度

在内蒙古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中,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不良贷款问题的出现。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尽量保证信用审核评估的全面性,降低不良贷款出现的可能性。首先,信用社工作人员要规范化信贷操作程序,监控贷款的批准和使用过程,提升对客户的信贷管理。其次,当地政府也要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降低不良贷款对于信用社经营的影响,推动当地信贷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信用社内部管理

农村信用社要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内部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的责任感,借助考评和管理机制来优化工作效果,推动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也可以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注重对工作人员技能和责任意识的训练提升。为了减少不良贷款的数量,信用社应当避免工作人员和贷款人存在利益关系,保证审核过程的规范性,确保贷款业务满足国家的规定,降低信贷风险。

(三)优化贷款清收工作

清收工作的高质量进行提升贷款的清缴效果,不免不良贷款的出现。在清收工作的进行中,信用社管理人员要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借助高效的贷款清收来降低不良贷款率。为了提升清收质量,信用社可以成立清收机构,专门进行贷款的清缴,提升清收力度。同时,信用社也可以和政府进行合作,在当地开展贷款宣传活动,并借助政府力量来促进清收工作的完成,保证贷款收缴率。

四、结语

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得当地有着较高的信贷需求,针对当地存在的不良贷款问题,信用社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其出现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来优化信用社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与当地政府进行合作,推动当地信贷体系的健康发展,满足当地经济建设需求。(作者单位: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苗喜英

第3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摘 要:针对监督管理乏力,监督制约不到位,约束机制不完善,所谓法人治理失灵,监事会及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存在事后诸葛现象。农信社管理者要搞好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有效控制风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审计;问题及解决

现代金融企业管理最重要就是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机统一,一些问题的存在与监督制约不到位,与决策、执行形不成合力有很大关系。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向中高速新常态调整,农信社业务一轮高速发展也随之结束,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和积聚的风险随之快速显现,究其原因复杂而多方面,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管理乏力,监督制约不到位,约束机制不完善,所谓法人治理失灵,监事会及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存在事后诸葛现象。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本文结合本地区及农信社实际,对监督管理、建立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内蒙古农信社内部审计提出看法,供工作中参考。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内审工作的权威性不高,对风险防范的作用难以事前发挥。农村信用社部分领导对内部审计认识不够,简单认为内部审计只是监督,而没有认识到内部审计除监督职能之外,还有参谋、助手的作用。对内审工作的重视往往停在口头上,存在着“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倾向。内审部门在各级农村信用社中的地位不高,各级农村信用社内审部门无法参与业务及财务部门许多重大决策。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对风险防范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内审部门和内审工作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无法对本级各部门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进行客观有效的监督。从现有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置看,内部审计只是作为一个普通职能部门存在,内部审计一方面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部经营活动的监督考核工作;另一方面其审计范围、权限及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同级领导制约,即内审必须在服从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特别是内审人员的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待遇等都由本单位领导决定,这就使得内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缩手缩脚,对涉及全局甚至领导层的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内审工作受到局限,其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行使,内审的独立性得不到有效保证。

3.内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对风险防范的作用难以得以发挥。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内审队伍人员少,专业比较单一,大部分学历低、年龄大,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差,法律知识匮乏。缺乏“业务全能型”人才,同时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和文字功底的人很少,在收集信息、评价检查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业务发展和审计环境的变化。部分审计人员责任心不强,政治素质不高,对内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人员甚至连会计工作都不熟悉,有的对新业务不及时学习,持有“应付”态度,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能高质量完成内审任务。

4.制度建设上存在不足,对风险防范的保障作用缺乏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缺乏质量考核;考核内容不全面,偏重于事后结果的考核而忽略对内部审计过程的控制;考核主观性太强,缺乏客观公证性;考核不与奖惩相结合;审计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有的制度泛泛而论,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还有的有制度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其结果是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行为不规范,随意为之;而一旦出现审计过错,责任无法落实到人,结果不了了之。

二、解决路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农信社管理者要搞好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有效控制风险。

1.建立垂直管理的审计体系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决定构建适应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稽核监察体系,成立一支隶属自治区联社直管的稽核人员队伍,以此为依托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防范风险,保障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形成了“垂直管理、分级负责、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成立了盟市级稽查办事处,聘用了办事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其独立性、权威性。使审计工作内容、队伍建设更加趋于规范、科学、合理,进一步适应加强监管和内控工作的新要求。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核心、以发展为目标的合规型、风险型和战略型三位一体审计模式。

2.完善内部审计体制机制

各级理(董)事会要负责建立和维护机构自身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各级级法人机构要建立理(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认真执行审计委员会季度例会制度,即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年度内审计委员会研究事项要涵盖确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及处理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分析业务风险等内容;审计委员会按季度向理(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审计部门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独立于经营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审计部门负责人只能列席不得参与信贷、财务开支等审批的相关会议;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理(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其责任和权限;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责任目标。

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的重要依据;强化整改督促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严格追责问责;健全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既要重视问题的解决,也要重视从源头上治理,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3.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1)各级内部审计工作要合理分工

赋予稽查办事处、旗县法人机构有针对性自主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自治区联社安排的项目要少而精,量力而行,多少人就干多少活,抓重点、创精品,抓解决问题的项目,要考虑审计风险的防范。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具体可行的首查责任实施细则,并依据细则规定认真执行;各旗县级法人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行(农村信用社)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审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放在对对法人机构再监督上,放在对自治区联社管理干部履职尽责、合规合法经营决策上的监督上。督导、督查应成为稽查办事处对法人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序时内部审计”。

(2)加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内审制度建设

自治区联社要尽早制定《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办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非现场审计操作规程》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指南》(系列)、《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督查工作办法》。自治区联社对现有的与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进行搜集、整理,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内审电子工具书,使内审计人员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做到有据可依。制定《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促进内部审计项目完整、规范,保证项目质量。

(3)做好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对稽查办事处工作不符要求的进行责任落实认真整改,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不断内部审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审计岗位考评制度,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稽核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工作质量、履职尽责等内容,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但不允许对审计人员下达存贷款营销任务并进行考核;本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审计工作激励机制,发挥审计人员主观能动性。根据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考核标准,对每一个审计项目完成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计划有约束、执行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三、结束语

只有以风险为导向,以健全完善审计体系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依托,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更新理念、提升效能,寓审计监督于服务,加强与人力资源、风险合规、党委巡视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有机结合,围绕信贷业务、贴现业务、财务核算、电子银行业务和高管人员履职等主要业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才能保障农村信用社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风险防控第三道防线作用,促进全区农村信用社稳健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王羡东(1973.04- ),男,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辽宁大学MBA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二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共党员,现任职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赤峰稽查办事处

作者:王羡东

第4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真题))

38.下列融资方式中,(C)不适于商业银行在遇到短期资金紧张时获得资金。 A.卖出持有的央行票据 B.同业拆入资金C.上市发行股票 D.将商业汇票转贴现

39.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目的应为(D)。

A.获得较高收益 B.赚取价差 C.为客户炒作 D.风险管理 40.在(C)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

A.票据发行便利 B.票据贴现 C.票据转贴现 D.票据承兑 41.(B)也称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A.保付代理 B.福费廷 C.银行保函 D.信用证

42.企业A与企业B签订合同,为其提供某项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B若担心企业A不能如期完工而给自己经营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企业A向银行申请(C)。 A.项目贷款承诺 B.开立信贷证明 C.履约保函 D.借款保函 43.个人网上银行属于(D)。

A.私人银行 B.电话银行 C.手机银行 D.电子银行 44.客户不可以通过银行购买的产品有(A)。 A.股票 B.债券 C.基金 D.保险 45.银行代收代付业务不包括(C)。

A.代收电话费 B.代收学费 C.代发彩票奖金 D.代发工资 46.最可能直接对银行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是(C)。 A.操作风险 B.流动性风险 C.声誉风险D.市场风险 47.银行风险中的国家风险不包括(B)。

A.政治风险 B.市场风险 C.社会风险 D.经济风险 48.20世纪80年代以后,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C)阶段。

A.负债风险管理 B.资产负债风险管理C.全面风险管理 D.资产风险管理 49.关于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 A.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B.促进国际银行业的并购重组 C.共同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D.保证国际银行业的安全和发展 50.我国上市银行的经营目标普遍为(C)。

A.资产最大化 B.利润最大化 C.股东价值最大化 D.公司价值最大化 51.ROE的计算公式为(A)。

A.净利润/资本 B.净利润/资产 C.收入/资本 D.收入/资产 52.某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为1亿元、负债为6 000万元,则所有者权益为(C)元。

A.6 000万 B.1.6亿 C.4 000万 D.1亿 53.行政处分不包括(A)。

A.行政拘留 B.记大过 C.记过 D.开除

54.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D)。

A.多于3人 B.少于3人 C.多于2人 D.少于2人 55.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B)。 A.销毁 B.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C.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 D.退还给客户

56.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自(D)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1月3日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A.2004 B.2005 C.2006 D.2007 57.《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A)。

A.不得低于8% B.不得高于8% C.不得低于10% D.不得高于10% 58.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贷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B.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

C.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只能要求保证人归还保证金或该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能要求保证人归还利息

D.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59.商业银行不得将同业拆人资金用于(A)。

A.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 B.弥补票据结算不足 C.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D.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60.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的规定正确的是(C)。 A.商业银行可以在没有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自行缩短营业时间

B.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不能收取手续费

C.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压单D.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降低利率来发放贷款 61.(B)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年满18周岁成年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B.不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D.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多选

11.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的还款方式有(C D)。 A.按月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B.利随本清还款法 C.等额本息还款法 D.等额本金还款法 12.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有(B C D)。 A.完全避免贷款风险

B.增进对行业知识及对客户的了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C.强化贷款质量,提高对银行的保障 D.提升知名度 13.下面属于债券在发行与买卖时的关键因素的有(A B C D)。 A.价格 B.到期期限 C.票面利率 D.发行人

1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A C D)。 A.可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

B.可为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承担次要的付款责任 C.可为信用证的使用各方提供相关咨询业务 D.对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办理押汇融资服务

15.下面有关个人信用卡透支的叙述正确的有(A B C D)。

A.每月一般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有些银行的白金卡可以享受更高透支额度

B.贷记卡持卡人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C.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D.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16.小张近日身体不适,卧病在床。如果他需要查询存款账户余额,那么(A B C)业务可以满足其需求。

A.网上银行 B.电话银行 C.手机银行 D.自助终端

17.作为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包含于(A B C D)业务之中。 A.贸易融资 B.外汇交易 C.贷款 D.交易结算

18.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B C D)。 A.银行的风险具有不可分散性

B.银行自有资本金在其全部资金来源中占有比重较低,属于高负债经营 C.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 D.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巨大 19.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A B C D)。

A.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B.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C.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D.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20.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不包括(D)。

A.公平竞争原则B.风险可控原则 C.信息充分披露原则D.收益保证原则 21.银监会在执行监督管理措施中,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A B C D)。

A.利润表B.资产负债表 C.经营管理资料 D.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惩处措施可以包括(A B C D)。

A.责令纪律处分 B.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C.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D.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2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说法正确的是(B C)。 A.商业银行无权拒绝上级领导机关强令其提供担保的要求 B.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C.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D.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可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4.根据《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将资金对同业拆出须于下列哪 4

些事项之后?(A B C)

A.交足存款准备金 B.留足备付金 C.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 D.对股东发放完红利 25.下列关于公民和法人的不同之处正确的有(A B D)。 A.公民是个人,法人是组织

B.公民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公民不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法人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但公民不一定

26.关于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B C D)。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D.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7.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A B C D)具有束力。 A.公司 B.董事 C.股东 D.监事

28.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金融犯罪可以分为(A B C D)。 A.诈骗型金融犯罪 B.伪造型金融犯罪 C.规避型金融犯罪 D.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

29.王某按照某银行支行的业务印章自己制作了一个业务印章,并印制了空白存单,然后制作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存单,并以此从另一家银行获得抵押贷款50万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行为,(A C D)。 A.是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B.是合法的,因为自己在银行有抵押 C.是不合法的 D.属金融诈骗行为

30.“勤勉尽职”的基本原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A B C D)。 A.勤勉谨慎 B.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 C.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D.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31.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了解客户”的原则,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为

客户办理理财业务时,应当了解的客户情况包括(A B C D)。

A.客户的联系方式 B.客户子女的年龄 C.风险承受能力 D.客户近期是否有购房需求

32.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B C D)。

A.向社会公众披露B.进行授信后管理C.进行审查 D.进行尽职调查 33.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银行从业人员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做法不当的是(B C)。

A.邀请客户在员工餐厅吃工作餐 B.客户是上帝,应当满足客户的一切要求 C.每天都有与客户的娱乐活动 D.在过年时向客户寄送贺年卡并打电话问候 3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之间应当团结合作。下列做法恰当的是(A B C D)。 A.老员工向新员工介绍工作经验

B.客户经理之间分享各自对客户的服务方式和技巧 C.同一团队的客户经理之间分享各自客户的信息

D.在工作讨论会上针对工作直接提出与同事不同的看法

35.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定i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于职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A B C D)。

A.保护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 B.保护所在机构的专有技术 C.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D.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

(三)判断题

1.中国银行业协会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不可以加人中国银行业协会。(F)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但不能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F 3.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T)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指银行。(F)

5.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问

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T) 6.长期利率又称远期利率。(F)

7.中央银行发行央行票据、提高存款准备金、提高再贴现率都是减少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操作。(T)

8.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由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目标具体制定。(F) 9.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F)

10.同样是10 000元存款,分别存为三个月期(自动转存)和一年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由于三个月期限的存款每到三个月时,利息可以计人本金重新作为计息起点,所以一年过后,两种存款方式中,一年期整存整取获得的利息金额一定较低。(F)

11当银行主动向借款人推销贷款时,借款人可以免去正式的书面贷款申请程序F 12.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F)

13.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施行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同的“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类、非正常类、次级类、疑似类、损失类。(F) 14.银行可以进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和投资业务。(T)

T5公司债的风险不仅与市场资金供需状况相关,还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16典型的货币互换结构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按照交换的本金数量和各期支付时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照到期日的汇率再交换。(F) 17.电汇具有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较高等特点,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T)

18.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购买国债、开放式基金和保险产品。(T)

T.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20风险计量是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T)2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不再保留监管职责。(F)

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没有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的权力。(F) 23.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du pin犯罪、黑社会性质 7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T)

2T若无特别规定,一般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25.某银行的一家营业部发现每天在其公告的营业时间最后20分钟已经没有客户办理业务了,这种情况下其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停止营业。(F)

26.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合同购买B公司的某产品。合同生效后A公司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产品的质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T)

2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全额返还定金。(F)

28.有他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T) 29.某企业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急需资金。某银行员工王某帮助企业制作了一份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报表,帮企业从银行获得了贷款。王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自己也未得回扣,但已经构成金融诈骗罪。(T)

30.“专业胜任”的基本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与能力。(F)

31.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不得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T)

32.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直接向媒体披露,以取得社会公众的监督。(F)

33.只要没有利益冲突,且不影响本职工作,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在其他商业机构兼职。(F)34.银行为员工张某分配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张某可以用笔记本电脑安装与工作有关的盗版软件。(F)

35.某银行分行将本行购置的办公大厦中的3层免费借给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办公使用,这是为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关系的正确行为.(F) , >D)。

第5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

假名账户。

第六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提示客户更新相应信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如发现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

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实践中,为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除核对并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电话联系等措施。

第十条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信息系统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相应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二条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

(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四)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规范员工纪律处分行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内蒙古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上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册工作人员(以下通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员工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五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查处分离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员工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八条 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12个月或24个月。

第九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用察看期满以后,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其情况和表现,对其是否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或予以开除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继续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三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有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七条 员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员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员工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员工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管理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法违纪的员工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职务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构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员工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由管理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决定(以下简称有权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经社员大会及其理事会选举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向该机构社员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该机构理事会提出免职建议。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罢免或者免职前,可由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同时向该受处分员工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有权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要同时向该暂停其履行职务员工的监管部门报告。

被调查的员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权机构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有权机构负责人同意,由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员工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稽核、监察部门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二)有权机构有关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该员工涉嫌违法违纪,报有权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纪检、监察部门。

(三)有权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员工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员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对员工给予处分的决定,由监察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有权机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但在形成正式决定之前,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由有权机构相关部门发文执行。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有权机构党委讨论决定。

(五)有权机构必须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自治区联社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员工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员工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有权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有权机构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有权机构负责人决定。

有权机构或者其上一级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有权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处分解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员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时,由受处分员工向有权机构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对受处分事由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处分期间对给予处分的认识程度和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权机构对受处分的员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到要求解除处分员工的书面申请后,经有权机构负责人同意,由有权机构监察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和人员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是否解除纪律处分的意见。

(二)根据监察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经有权机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但在形成正式决定之前,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由有权机构相关部门发文执行。需要解除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有权机构党委讨论决定。

(三)有权机构必须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有权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员工本人档案。有权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解除处分决定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本级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本级管理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受到处分的员工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或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管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管理机构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决定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条 根据本规定,内蒙古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2016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会计,审计专业)试题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2016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会计,审计专业)试题

三、判断题(本题共10分,每小题0.5分。判断结果错误、不判断均不得分。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会计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凡是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都不是会计所反映的内容。()

2.根据复式记账法原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将使两个以上会计科目发生增减变化,但增减金额的绝对值不一定相等。()

3.企业以前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账簿名称,并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即可。()

5.应收账款是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债权。()

6.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应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7.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其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8.成本计算账户是专门用来核算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损失和支出的账户。()

9.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10. 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企业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方在月末尚未提取的商品,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核算。( )

12. 企业只能使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不得自行增减或合并。( )

13. 用补充登记法进行错账更正时,应按正确的金额与错误金额之差,用蓝字编制一张借贷方向、账户名称及对应关系与原错误凭证相同的记账凭证,并用蓝字登记入账,以补记少记的金额。( )

14. 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是企业资金运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出现的,如果考虑收入、费用等动态要素,则资产与权益总额的平衡关系必然被破坏。( )

15. 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

16. 企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且无法取得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17.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18.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统一,但向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允许有差别。( )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19.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不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 )

20. 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复收付。( )

四、会计业务题(本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某企业2008年6月30日在进行账证核对时,发现下列几笔业务的记录有错误。

要求:请首先指出每笔业务应采用的错账更正方法,然后说明如何更正(需要编制更正分录的请写出更正分录)。

(1)2日,开出现金支票300元支付对A单位的赔偿款。原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300

贷:现金300

应采用的更正法:

更正:

(2)9日,以银行存款12 000元购买一台机器设备。记账凭证正确,过账时误将固定资产金额登记为21 000。

应采用的更正法:

更正:

(3)12日,车间领用一般消耗材料290元。原填制的记账凭证如下:

借:制造费用920

贷:原材料920

应采用的更正法:

更正:

(4)20日,购进甲材料10吨,单价5 600元,货款未付,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入库。原填制的记账凭证如下:

借:原材料5 600

贷:应付账款5 600

应采用的更正法:

更正:

(5)30日,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材料一批,投入生产,计25 000元,原填制的记账凭证如下:

借:制造费用25 000

贷:原材料25 000

应采用的更正法:

更正: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单独设置了“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账户。2009年5月,该企业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1)5日,收到N公司预付的购货款34 000元,已存入银行。

(2)10日,收到M公司货物结算单,其中材料价款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代垫杂费35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已于上月10日预付货款40 000元。

(3)20日,向预付货款的N公司销售A产品1 000件,单位售价30元;B产品20件,单位售价1 500元,增值税税率17%。为对方代垫运费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暂不考虑产品销售成本结转)。

(4)31日,结账时,发现本月支付管理人员工资2 800元的记账凭证误编为:

借:管理费用2 800

贷:库存现金2 800

发现后,予以更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三、判断题

1.【答案】√

【考点】会计基本假设的货币计量

【解析】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它要求对所有会计核算的对象采用同一种货币作为统一的尺度来予以计量,并把会计主体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数据转化为统一货币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本题说法正确。

2.【答案】×

【考点】复式记账法的基本要求

【解析】根据复式记账法的基本要求,对于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等额登记。故本题说法错误。

3.【答案】√

【考点】盈余公积的确定

【解析】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故本题说法正确。

4.【答案】×

【考点】会计账簿的启用要求

【解析】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本题说法错误。

5.【答案】√

【考点】应收账款的核算范围

【解析】会计上所讲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它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账款;它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它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保证金等。本题说法正确。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6.【答案】×

【考点】固定资产的折旧

【解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应计提折旧。本题说法错误。

7.【答案】×

【考点】存货盘亏或毁损的核算

【解析】如果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属于一般性经营收益,则其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存货非常毁损,则其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本题说法错误。

8.【答案】×

【考点】成本计算账户的含义

【解析】成本计算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经营过程中某一阶段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据此计算该阶段各个成本计算对象实际成本的账户。本题说法错误。

9.【答案】√

【考点】流动负债的概念

【解析】略

10.【答案】×

【考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填列

【解析】“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1. 【答案】×

【考点】会计核算的内容

【解析】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企业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方在月末尚未提取的商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核算。

12.【答案】×

【考点】会计科目的设置

【解析】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因此本题说法错误。

13.【答案】√

【考点】错账的更正方法

【解析】题干是关于补充登记法更正错误的正确概述。

14. 【答案】×

【考点】会计等式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解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在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基本内容,是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但无论经济业务引起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发生怎样的增减变化,都不会破坏会计等式的平衡关系。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15. 【答案】×

【考点】银行存款的清查

【解析】企业不应该也不需要根据对未达账项调节后的余额调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能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

【提示】对于银行已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在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后再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16. 【答案】√

【考点】会计凭证的保管

【解析】根据会计凭证的保管规定可知,本题说法正确。

17.【答案】√

【考点】会计档案的归档

【解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可知,本题说法正确。

18.【答案】×

【考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解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允许因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而编制依据有差别,本题说法错误。

19.【答案】×

【考点】会计科目的设置

【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不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本题说法错误。

20.【答案】√

【考点】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解析】根据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可知,本题说法正确。

四、会计业务题

1.【答案】

(1)应采用的更正法:红字更正法。

更正:①冲销6月2日的错误记录,用红字做如下会计分录(以下分录中,框内数字表示红色):

借:其他应收款300

贷:现金(或库存现金)300

②更正6月2日的错误记录,用蓝字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300

贷:银行存款300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2)应采用的更正法:划线更正法。

更正:应先在固定资产借方的21 000上划一条红线以示注销,然后在其上方空白处填写正确数字12 000,并由记账及相关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应采用的更正法:红字更正法。

更正:①冲销6月12日多记金额,用红字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630

贷:原材料630

②更正6月12日错误记录用蓝字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630

贷:原材料630

(4)应采用的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更正:对于6月20日的错误记录,用蓝字做如下更正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50 400

贷:应付账款50 400

(5)应采用的更正法:红字更正法。

更正:①冲销6月30日的错误记录,用红字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25 000

贷:原材料25 000

②更正6月30日的错误记录,用蓝字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25 000

贷:原材料25 000

2.【答案】

(1)借:银行存款34 000

贷:预收账款——N公司34 000

(2)借:物资采购(原材料)50 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

贷:预付账款——M公司40 000

应付账款——M公司18 850

(3)借:预收账款——N公司34 000

应收账款——N公司36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30 000

——B产品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银行存款200

(4)本题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错误,应使用红字更正法予以更正。

①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凭证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错误凭证。

内蒙古中公金融人

借:管理费用2 800

贷:库存现金2 800

②用蓝字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 800

贷:库存现金2 800

【考点】会计分录编制与错账更正

第8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ATM)操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依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出纳制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

第三条 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包括离行式和依附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自助设备清机、加钞规程、吞没卡处理规程和错账查账处理规程。

第二章 离行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

第四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必须设立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日常运营管理。

一、运营管理基本规定

(一)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

1、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保管、交接都必须填写《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按照每台设备每种物品分别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保管。

2、工作用钥匙管理与使用

(1)工作用钥匙应入专用保险柜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分人保管。工作用钥匙保管人员相对固定,不能随便更换,且不得由加钞员担任。

(2)工作用钥匙由加钞员用时领取,用后交还,非工作时间任何人禁止将工作用钥匙带出工作场所。

(3)工作用钥匙领取和交还须及时登记《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 (4)《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由钥匙保管人员保管。

3、自助设备密码使用

(1)自助设备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忘。

(2)密码保管员在使用自助设备密码时,应避开其他人员,严禁泄露密码。 (3)每次加钞、清机或维护工作完毕后,必须打乱自助设备密码。

(4)自助设备密码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密码保管员负责设置密码,在设置密码过程中必须打开保险箱门,在至少3次开锁,并验证保险箱密码正确设置之前,严禁关闭保险箱门,密码保管员必须熟记密码。

(5)如密码保管员变动,须立即更换密码。

(6)每次更换密码须登记,并重新办理备用密码封存手续。

4、备用钥匙和备用密码保管与使用

(1)自助设备的备用钥匙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设立机构分管领导双人封存,骑缝处填写封存日期并双人签章后,分别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分人保管。

(2)自助设备的备用密码由密码保管员封存,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设立机构分管领导双人监封,骑缝处填写封存日期并三人签章后,分别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分人保管。密码封存须使用不透明信封。

(3)遇工作用钥匙丢失、密码遗忘等紧急情况需启用备用钥匙和备用密码,须经设立机构理事长(董事长)审批,并做好启用登记。

5、自助设备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设立机构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联系设备厂商立即更换锁具,并由设立机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钥匙更换过程,并做更换登记。更换自助设备钥匙后,重新封存新锁的备用钥匙。

6、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的管理,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每周一次进行检查,设立机构分管领导每月一查。每次检查后登记《查库登记簿》。

(二)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管理

1、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根据钞箱余额情况、客户错账投诉等业务需要可随时清机。

2、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数量,要按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1)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负责根据上一同期自助设备日均交易量、上月日均交易量,编制《自助设备加钞限额表》,核定每台设备取款钞箱余额下限和加钞上限。余额下限≈日均交易量×2,加钞上限≤日均交易量×7,且加钞上限≤该台自助设备钞箱最大容量。低于“余额下限”应安排次日加钞,每次加钞数额不高于“加钞上限”。特定时期,例如代发工资户发薪时间、商场促销活动期间、长假期间等,可按业务需要调整限额。 (2)《自助设备加钞限额表》每月核定,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定,并负责每月一次对设备加钞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后登记《查库登记簿》。 (3)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不得由加钞人员担任。

3、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时必须双人一组,一人负责从工作用钥匙保管员处领用设备保险箱工作用钥匙(以下简称“A岗人员”,下同),一人负责掌握设备保险箱密码(以下简称“B岗人员”,下同)。B岗人员应相对固定,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各组A岗人员进行轮换的情况,以防范风险。A、B岗人员不得交叉轮换。

4、自助取款设备所有现场清机加钞操作必须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每台自助取款设备必须配备相应备用钞箱。备用钞箱由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管理,按钞箱所属设备品牌对钞箱进行编号。钞箱钥匙由核算机构出纳人员管理,按所属钞箱进行编号,日终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加钞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钞箱钥匙。

5、自助存款设备的清机,采用在清机现场将设备存款钞箱内的现金取出放入专用款箱的方式完成。清机现场不清点现金,现金放入专用款箱后,由加钞员双人上双锁。专用款箱配2套锁。

(三)自助设备现金及账务管理

1、自助设备现金的领用、上缴、保管均按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出纳基本制度执行。自助设备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

2、设立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其指定核算机构预留一套领取现金的印鉴。预留印鉴为“离行式自助银行业务专用章”,印章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专人保管,按照业务用章管理有关要求做好使用登记,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指定核算机构须对每台自助设备建立《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登记簿》,对于存取款一体机须分取款钞箱和存款钞箱分设登记簿。

3、自助取款设备备付现钞必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7—8成新的人民币或外币现钞。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自助取款设备备付现钞在装机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4、自助设备的长短款处理须符合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差错与错账处理的有关规定。发生错账,应逐笔登记、查询核实后再作记账处理;对异地卡、他行卡的错账,按照报批程序处理,经批准后,挂账超过半年的错账可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5、自助设备现金、账务管理及各项登记簿的检查执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有关规定。 (1)自助设备库存现金查库方式:采用非现场查库方式,即不需要查库人员到自助设备布放实地开机、开箱整点现金,而是采用由查库人员监督出纳人员办理现金装箱、封箱后,交加钞人员去取回尾箱,查库人员监督出纳人员清点尾箱的方式进行。

(2)自助设备库存现金查库周期:离行式自助设备库存现金,由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设立机构会计部门每月检查一次,设立机构分管领导每季检查一次。

(四)其他相关规定

1、自助设备流水打印纸卷保管

(1)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重要凭证,由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专人妥善保管,并登记《自助设备流水纸保管登记簿》,随时备查。

(2)自助设备流水打印纸卷保管期限为2年,2年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毁。

2、自助设备吞没卡处理

自助设备的吞没卡,由加钞员负责取出后,登记《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登记簿》,交接给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人,由核算机构负责人指定柜员完成吞没卡领卡等处理。

二、自助取款设备清机、加钞流程

(一)清机加钞申请及审批

1、每日17:00前,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的柜员选择柜员轧账交易,打印自助取款设备轧账单,并将其提供给设立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2、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负责编制次日清机加钞申请,按自助设备编号填写《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编制加钞申请的依据: (1)设备钞箱余额及《自助设备加钞限额表》; (2)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的规定; (3)客户投诉情况。

3、加钞申请审批及加钞预约

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加钞申请审核《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无误后签字,并加盖“离行式自助银行业务专用章”。经审批后,业务监控人员预约次日押运车辆和次日领用现金数额。

4、加钞准备工作(加钞当日)

(1) A 岗加钞员负责领用《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

(2) A 岗加钞员从自助设备钥匙保管员处办理钥匙领用手续,填写《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领取当日加钞所需设备钥匙,并妥善保管。

(3)B岗人员负责备齐业务测试卡,及设备维护所需流水打印纸、客户凭条、打印机色带等耗材。

(二)现金出库

1、核对印鉴

核算机构会计人员收到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交来的一式三联《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审核加钞日期、设备编号、设备类型、审批单编号、加钞金额等要素是否填写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领款人是否与加钞员一致后加盖个人名章。

2、划款记账和出库配钞 大库出纳人员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及《现金调拨单》金额办理出库手续,清点等额现金。

出纳人员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备注栏具体配钞要求,逐个对自助设备钞箱按金额、券别进行配钞。配款装箱过程须在全方位监控下进行。一人清点、一人复核,将款项正确放入自助设备备用钞箱,再次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要求核对钞箱类别、加钞金额。无误后,双人共同锁箱。

3、钞箱交接

封箱完毕后,在核算机构负责人监督下,出纳人员与加钞员办理款箱交接,钞箱数量、封箱情况当面核对,无误后,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出纳人员、加钞员、核算机构负责人分别在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栏签字。

(三)清机、加钞操作

1、到达加钞地点

(1)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对押运车辆、押运人员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后,将当日加钞线路交押运人员,并目视加钞员在押运人员护卫下进入运钞车,前往指定加钞地点。

(2)运钞车到达加钞地点后,押运人员先下车,加钞员携带事先根据《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准备好的钞箱后下车。

(3)在押运人员清场后,加钞员按照同品牌同型号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清机、加钞操作。

2、清机、加钞操作

(1)加钞员打开自助设备电子柜将自助设备从工作状态转换到维护状态。 (2)加钞员按系统提示进行上周期交易的结账,打印《设备汇总表》。

(3)加钞员将上周期设备流水纸撕下,在流水纸上注明设备编号、清机时间;重新安装好流水打印纸。

(4)加钞员查看是否有吞卡,若有,则将吞卡取出。

(5)A岗加钞员打开自助设备保险箱钥匙锁,B岗加钞员打开密码锁。

(6)加钞员双人将废钞箱内所有现金装入专用信封(专用信封须事先贴好双面胶),密封。在信封上注明设备编号并双人签字。 (7)加钞员取出设备内原有钞箱。

(8)加钞员登记《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记录设备编号、钞箱编号、是否有废钞信封等。

3、加钞操作

(1)加钞员将新钞箱插入指定位置,推放到位,关闭保险柜,打乱密码。

(2)加钞员进入系统配钞界面,按系统提示输入各钞箱券别、张数、金额,完成配钞操作,打印《设备汇总表》。(注:用皮筋将先后两次打印的《设备汇总表》与撕下的上周期设备流水纸卷绑在一起)。

(3)加钞员拨打核算机构指定电话,将设备编号、本次加钞金额告知前台操作柜员。

4、核心业务系统现金上缴、领入操作

(1)前台操作柜员接到现场加钞员的电话后,问清自助设备编号、本次加钞金额,在《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记录电话接听“具体时间”、“设备编号”、“本次加钞金额”等项。 (2)前台操作柜员选择“尾箱查询”交易,查询该台自助设备钞箱的时点余额,并在《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上“核心业务系统时点余额”栏登记金额。

(3)前台操作柜员选择“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交易,根据提示对自助设备清机前余额进行上缴清零,打印复式记账凭证。

(4)前台操作柜员登记《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登记簿》记录现金上缴、领入金额及日期。

5、加钞现场后续工作 (1)加钞员按系统提示进行设备硬件自检,并检查凭条纸、流水纸、打印色带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设备正常对外营业。将自助设备从维护状态转换到工作状态,关闭自助设备电子柜。 (2)加钞员用业务测试卡做一笔取款交易,确认设备运行正常,钞箱放置正确。

(3)加钞员携带替换下来的钞箱、废钞信封等,随运钞车返回核算机构(或前往下一个清机加钞点)。

(四)上缴尾箱

1、接交尾箱及废钞信封

核算机构出纳人员接到加钞员交回的尾箱、废钞信封,清点钞箱数量、核对钞箱号、检查钞箱锁是否完好无损,无误后在加钞员的《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上签收,并将第二联留存。

2、清点尾箱

核算机构出纳人员双人开启保险柜,取出钞箱钥匙,在监控器下开启钞箱,取出现金。出纳人员双人清点钞箱及废钞,清点过程须在全方位监控器下进行。钞箱钥匙或挂锁用完后及时放回保险柜。

3、核对并记账

(1)出纳人员根据《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核对单台自助设备所属钞箱实物现金与废钞之和与《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记录的“核心业务系统时点金额”是否一致。如一致,填制一式两联《现金缴款单》,加盖现讫章及个人名章,第一联交会计记账。

(2)对于出纳长短款交易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实在短时间内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登记《长短款登记簿》。

4、缴回流水纸卷

加钞员将本次清机带回的上周期设备流水纸卷及清机加钞打印的2张《设备汇总单》一并交核算机构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核算机构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登记《自助设备流水纸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流水纸卷。

5、日末处理

自助设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柜员管理,各营业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在日终结账时进行轧账、汇总、装订。

(五)清机加钞收尾工作

1、交还钥匙

A岗加钞员将设备钥匙交还钥匙保管员,办理钥匙交还登记,填写《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

2、上缴凭证

加钞员将《自助设备现金领用审批单》、《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第一联)交业务监控人员,专夹保管,每月装订。

3、处理吞卡

加钞员填写《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登记簿》,将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给核算机构负责人。自助设备终端吞卡时应打印凭证,并载明该卡暂由信用社(银行)保存,凭证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凭据。本机构应在自助设备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

三、离行式自助存款设备清机流程

(一)清机计划编制及审批

1、每日17:00前,设立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的柜员选择柜员轧账交易,打印自助存款设备轧账单,并将其提供给设立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2、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负责编制次日清机计划,填写《自助存款设备清机计划登记簿》,编制依据: (1)设备钞箱余额; (2)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的规定; (3)客户投诉情况;

(4)离行式自助银行内的自助取款设备需要清机、加钞时,将自助银行内的存款机或存取款一体机一并列入次日清机计划。

3、清机计划审批

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自助存款设备清机计划登记簿》,并加盖“离行式自助银行业务专用章”。

4、清机准备工作

(1) A 岗加钞员根据《自助存款设备清机计划登记簿》从自助设备钥匙保管员处办理钥匙领用手续,填写《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领取当日清机所需设备钥匙,并妥善保管。

(2) A 岗加钞员根据当日自助存款设备清机台数,准备自助存款机清机专用款箱,每个款箱配2套锁及钥匙,A岗、B岗人员各持一套。

(3)B岗人员负责备齐业务测试卡及设备维护所需流水打印纸、客户凭条、打印机色带等耗材。

(二)清机操作

在押运人员清场后,加钞员按照同品牌同型号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清机操作。

1、打开自助设备电子柜将自助设备从工作状态转换到维护状态。

2、按系统提示进行上周期交易的结账,打印《设备汇总表》。

3、将上周期设备流水纸撕下,在流水纸上注明设备编号、清机时间,用皮筋与《设备汇总表》绑在一起;重新安装好流水打印纸。

4、查看是否有吞卡,若有,则将吞卡取出。

5、A岗加钞员打开自助设备保险箱钥匙锁,B岗加钞员打开密码锁。

6、取出存款钞箱,打开钞箱,在监控系统下,将钞箱内现金全部取出,放入专用款箱,双人上锁。

7、将钞箱插回指定位置,推放到位,关闭保险柜,打乱密码。

8、加钞员登记《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记录设备编号、款箱编号。

9、加钞员拨打核算机构指定电话,将设备编号告知前台操作柜员,并告知是自助存款设备。

(三)核心业务系统现金上缴操作

1、前台操作柜员接到现场加钞员的电话后,问清自助存款设备编号,在《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记录电话接听“具体时间”、“设备编号”等项。

(2)前台操作柜员选择“尾箱查询”交易,查询该台自助设备钞箱的时点余额,并在《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上“核心业务系统时点余额”栏登记金额。

(3)前台操作柜员选择“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交易,根据提示对自助设备清机前余额进行上缴清零,打印复式记账凭证。

(4)前台操作柜员登记《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登记簿》记录现金上缴、领入金额及日期。

(四)清机现场后续工作

1、加钞员按系统提示进行设备硬件自检,并检查凭条纸、流水纸、打印色带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设备正常对外营业。将自助设备从维护状态转换到工作状态,关闭自助设备电子柜。

2、加钞员用业务测试卡做一笔存款交易,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3、加钞员携带款箱、吞卡、设备流水纸等,随运钞车返回核算机构(或前往下一个清机点)。

(五)上缴尾箱

1、接交尾箱及清点

核算机构出纳人员接到加钞员交回的专用款箱,由加钞员双人当面开启款箱,出纳人员双人取出并清点款项,将款项数额及券别记录在加钞员的《自助设备尾箱上缴登记表》“备注”栏,双方签收确认。已清空的专用款箱交还加钞员。尾箱交接及现金清点过程须在全方位监控下进行。

2、核对并记账 (1)出纳人员根据《自助设备尾箱上缴登记表》,核对单台自助设备所属钞箱实物现金与《清机加钞电话接听登记簿》记录的“核心业务系统时点金额”是否一致。如一致,填制一式两联《现金缴款单》,加盖现讫章及个人名章,第一联交会计记账。

(2)对于出纳长短款交易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实在短时间内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登记《长短款登记簿》。

3、缴回流水纸卷

加钞员将本次清机带回的上周期设备流水纸卷及清机加钞打印的《设备汇总单》一并交核算机构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核算机构自助设备流水纸卷保管员登记《自助设备流水纸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流水纸卷。

4、日末处理

自助设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柜员管理,各营业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在日终结账时进行轧账、汇总、装订。

(六)清机收尾工作

1、A岗加钞员将设备钥匙交还钥匙保管员,办理钥匙交还登记,填写《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

2、A岗加钞员将专用款箱、二套锁及钥匙交还款项保管员。

3、B岗加钞员将《自助设备尾箱上缴单》(第一联)交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控人员,专夹保管。

第三章 依附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

第五条 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依附式自助银行,由依附的营业机构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运营管理。

一、运营管理基本规定

1、依附式自助设备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保管要求参照离行式自助银行钥匙和密码管理规定执行。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及账务管理的具体要求须参照离行式自助银行现金及账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2、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管理

(1)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依附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根据钞箱余额情况、客户错账投诉等业务需要可随时清机。

(2)依附式自助取款设备所有现场清机、加钞操作必须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每台依附式自助取款设备必须配备相应备用钞箱。

二、自助取款设备清机、加钞流程

1、现金出库

柜面操作人员每日选择“尾箱查询”交易,查看本网点依附式自助取款设备的钞箱余额。根据钞箱余额、每周至少清机二次的规定以及客户投诉情况,确定当日是否需要加钞。经本网点负责人审核后,交本网点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库。出纳人员与柜面操作人员在监控下双人清点、填装钞箱,出纳人员将钞箱加锁后,交柜面操作人员(双人)。柜面操作人员(A岗)办理工作用钥匙领用手续,从网点负责人处领用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

2、清机、加钞 柜面操作人员(双人)在保安人员护卫下携带钞箱出柜台,前往加钞点,在保安人员清场后,进行清机加钞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离行式自助取款设备清机加钞流程执行。加钞过程中,电话通知柜台内操作人员办理自助设备现金上缴、领入。此交易通过核心系统现金调剂交易实现。

3、尾箱清点入库

操作人员在保安人员护卫下携带尾箱、废钞等回到柜台内,出纳人员与柜面操作人员双人清点尾箱,办理现金入库。清点过程若发现现金不符,需报告网点负责人,查找原因。当日无法解决的,应计入出纳长短款,并登记《长短款登记簿》。操作人员(A岗)办理工作用钥匙交还手续。

三、自助存款设备清机流程

1、制定清机计划与清机

柜面操作人员每日选择尾箱余额查询交易,查看本网点依附式自助存款设备钞箱余额。根据钞箱余额、每周至少清机二次的规定以及客户投诉情况,确定当日是否需要清机。网点负责人统一清机后,柜面操作人员(A岗)办理工作用钥匙领用手续,双人在保安人员护卫下携带空款箱出柜台,前往清机点,在保安人员清场后,进行清机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离行式自助存款设备清机加钞流程执行。加钞过程中,电话通知柜台内操作人员办理自助设备现金上缴。

2、尾箱清点入库

具体操作同依附式自主取款设备尾箱清点入库。

第四章 自助设备吞没卡处理规程

第六条 自助设备吞卡是由持卡人操作不当、设备异常、发卡行指令等原因造成。自助设备终端吞卡时应打印凭证,并载明该卡暂由该自助银行设立机构保存,凭证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凭据。设立机构应在自助设备上明示本机构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与回复。

一、取吞卡

1、加钞员每次清机加钞和维护时应一并将吞没卡取出,接到持卡人被吞卡的投诉时,应及时派双人将卡取回。

2、取吞卡开启设备上柜后,不得触摸其他机器部件,以免损坏其他设备。

3、取出吞卡后应及时清点,确认没有漏卡,关上上柜,并将吞卡带回交给吞卡处理人员,并在《吞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4、核算机构负责人登记《自助设备吞卡交接登记簿》。

二、吞卡领取

对于从自助设备取回的吞卡,要及时向持卡人发放。持卡人可在吞卡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

1、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2、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4、若持卡人忘记了密码,又不符合本条第(1)款,须请持卡人等待,由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通过中国银联向发卡行进行认证,待发卡行回函后方可办理领卡手续(时间长短由发卡行回函时间决定);

5、因发卡行指令而被吞的卡,一律不予返还。

三、超期未领卡处理 (1)对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营业网点须将卡片剪角处理,一律剪去卡片的右上角并剪到磁条部位1厘米以上,或打孔作废。并填写《自助设备吞卡上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废卡由库柜员统一交给设立机构会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2)会计部门收到上交的吞没卡片后,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3)各营业网点对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二年并承担被吞卡片因保管不当所造成的风险及资金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错账查账处理

第七条 发生长短款要进行错账查找和调账处理。

一、长短款处理

根据《长短款登记簿》内容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

二、错账查找

(1)将自助设备流水账与卡业务会计流水账勾对,看是否有漏记、错记记录或回钞记录。 (2)查找上一周期或本周期会计账簿,看是否有记账错误。 (3)将《长短款登记簿》、《需复核交易登记簿》的记录与自助设备流水账核对,鉴定是否有出钞错误。

(4)对于通过上述方法找出记账未吐钞、现金未领取、吐钞未记账等情况,将自助设备流水账和会计账簿相应部分复印。

三、调账处理

自助设备业务对账及调账处理,分为跨行业务和本行业务分别处理。跨行业务处理需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核心对账程序完成,各金牛卡成员单位接到调账通知后,营业网点和营业部要分别对客户账及头寸户账务进行调整,并将盖有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签章的通知及明细表作为调账和授权依据,作为附件装订传票中。

1、长款处理 (1)卡账务处理

根据《长短款登记簿》进行账务处理。卡错账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账。 (2)他行卡账务处理

应在3日内向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或清算中心)发出查询,接到发回的差错通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短款处理

(1)本机构卡账务处理: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要求客户退回多余款项。进入“隔日冲正”交易进行调账处理。

(2)他行卡账务处理。应在3日内向会计部门(或清算中心)发出查询,接到会计部门发回的差错通知,打印《差错通知登记簿》,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一贯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相关性原则。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五)及时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配比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受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受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二)重要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七条 会计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于12月31日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表无虚假,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章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及账务组织,记账方法、账务核对、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对信用社会计核算对象按照其经济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综合考核和分析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各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及信用社不得任意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二)会计科目代号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1、存贷款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以便从凭证的科目代号上识别单位的经济性质及其资金的性质。

2、其他科目账户的编号,也应将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顺序号编列在后。

(三)会计科目的调整。在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保证上下新旧科目余额的衔接。

(四)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核算,发生业务记借方,销减记贷方,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 凡属于有价单证、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按单证面额或实际金额进行核算;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每本(每份)假定一元进行核算。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通称传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另行编制,也可用经过填制后的原始凭证代替,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载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采用单式凭证,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不得混用、代用。

一、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借方凭证;

(8)表外科目贷方凭证。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信用社经过编制后作为记账凭证凭以记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公存款业务类

1、现金缴款单

2、进账单

3、现金支票

4、转账支票

5、活期存款存款凭条

6、活期存款取款凭条

(二)储蓄业务类

1、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2、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

4、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证

5、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6、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三)贷款业务类

1、贷款借据

2、贷款收回凭证

(四)计息业务类

1、储蓄利息清单

2、贷款按期计息清单

(五)结算业务

1、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使用的凭证

2、特约汇兑业务使用的凭证

3、大额(小额)支付业务使用的凭证

(六)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类:

1、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

(七)收费业务类

1、手续费、结算费等收费凭证

2、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

(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

(三)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四)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客户签章(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支付密码);

(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十七条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反映真实、字迹规范、符合规定。

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机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二、销账冲正凭证数字应分别用红、蓝墨水填写;只有一笔金额的传票,如金额下有空格栏,应从右上空格分位起到左下空格最大位数上,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金额的传票,需加合计数;凭证数字、文字写错应重新填制。

三、票据的金额及汇票、本票、支票的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日、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转账业务,应编制转账借方和贷方凭证,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对转,借、贷金额必须相等。但对三个以上科目对转的一套凭证,只能采取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不得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

五、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六、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不得用“-”代替。

七、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另(或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用“毛”代替“角”,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八、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大写金额不足二十元的,应在十元前加“壹”字。

九、凡规定由客户填写的凭证,信用社人员一律不得代填。若遇特殊情况,要加盖客户印章。 第十八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密押、签章和支付密码是否真实齐全;

六、业务事实是否符合信贷、结算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

八、计息、收费、罚金等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九、内部科目与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已经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章,凭证上的记账日期与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日期必须一致。传票附件要加盖“附件”戳记。

第十九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方便客户,又要遵守记账规则。除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条 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借方、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装订时要将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封底,墩齐(左齐、下齐),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传票过少的可将若干日的传票合并装订,但最长不得超过五日,除须按日加封面封底并按日期顺序排列外,还要加汇总封面,填写“×月×日--×月×日”字样。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传票总数不包括附件张数),并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或销号单、现金日记簿记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一致。

四、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在每册传票上加编保管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五、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属于有效的会计资料,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节

账簿结转与装订

第二十一条 总账结转。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计算 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二十二条 分户账结转。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农贷、股本金、储蓄账可在最后一笔余额下划一通栏红线,以区分继续使用(必须将继续使用账页各户的年终余额抄制余额表,附订在各该科目销户的分户账页内),其余分户账均应更换新账页。甲、乙格式的分户账,在旧账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应填写新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账户账页余额栏内加盖“结清”戳记)。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的“日数”和“积数”栏内。丙种账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新账页的记账日期填写新1月1日,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加注旧账发生的年、月、日,在最后一笔下面划一通栏红线,在红线下摘要栏用红字注明“上年余额结转”字样,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新、旧账页逐户勾对,换人复核,保证户名、余额结转无误,还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二十三条 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账。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三、在中间更换旧账页或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账户编号妥善保管,待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整理装订。

四、准备装订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然后分别编列账页总号,账簿编号和保管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账务处理是指从受理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凭证、编制分录,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到轧平账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 第二十六条 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一)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科目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分户账的设置

1、存款类分户账

(1)活期存款类分户账。按存款单位(户)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2)储蓄类分户账。活期储蓄存款按存款户设立分户账;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科目下按储蓄种类、利率档次设二级分户账,以手工套写(或计算机套打)的存单(卡片账)代替分户账;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户设立分户账。

2、贷款类分户账

(1)依据合法的“贷款借据”建立贷款分户账。

(2)根据贷款性质编列账号。按科目代号、村(自设固定代号)、借款单位(人)代号(按科目及借款户借款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列,并编制“贷款户名与代号对照表”备查。

(3)贷款借据按未销和已销分别以科目按村名专夹保管,对未销贷款使用“贷款分户余额管理卡”进行管理。

3、其他资产负债类分户账的设置。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同业存放款项、调入调剂资金、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均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业务周转金按领用单位(网点及部门)或领用人设分户账;贴现、承兑汇票垫款应按贷款类别和借款单位设置分户账;待处理抵债资产按取得抵债资产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应收利息按应收利息单位(个人)设立分户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按款项类别和应收应付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应按委托代理单位及贷款户设立分户账;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分户账;长期投资应设置债券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两个二级账户,在二级账户下按债券种类设立分户账;固定资产应按财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分户账;固定资产清理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种类设立分户账;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立分户账;递延资产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设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二级账户;借入银行款应按借款行设立分户账;应解汇款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汇出汇款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保证金按客户设分户账;应付利息应按利率档次及存款种类设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应按委托单位和委托种类设分户账;应付工资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设分户账;应付福利费应按福利种类设分户账;应交税金应按税金种类设分户账;预提费用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长期借款应按借款种类和单位设分户账;发行债券按债券种类设立二级分户账,并在二级账户下设立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四个明细账户;长期应付款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分户账;社内往来应按并表制信用网点设分户账;其余均应按会计科目或核算需要设立分户账。

4、联行往来业务按联行往来制度规定设立分户账。

5、所有者权益类分户账的设置:实收资本(股本)按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二级科目,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入股单位或个人设分立户账;资本公积应按形成的类别设立分户账;盈余公积下设盈余公积和公益金2个账户;一般准备按提取的风险资产准备项目设置分户账;利润分配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其他来源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分户账。

6、损益类分户账的设置,应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项目设立分户账。

(三)分户账的记载方法

1、分户账应依据记账凭证按发生业务时间顺序逐笔登记,余额不得出现红字,单方反映余额的不准出现反方余额。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账页上首规定填记的注意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起讫号码、页数等)均应逐项填写。存折户,应在户名右边注明存折号码,以便鉴别存折的真伪。

(2)记账前,必须认真核对户名、账号、印鉴(支付密码)、凭证号码(存折户核对存折号码)、余额等,防止存款透支,记账串户、盗窃冒领、伪造诈骗等事故的发生。

(3)记账时要记载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栏必须根据凭证简要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其中存、贷款分户账应分别情况记载“现收”、“现付”、“转借”、“转贷”、“汇出”、“汇入”、“托收”、“承付”、“委收”、“委付”等简明事由;有号码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4)损益类各账户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采用汇总传票记账,收付利息要填写户数和计息期等,费用开支要填明主要用途及原始凭证张数或号码;采用逐笔填制传票的,收付利息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5)分户账更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计息累计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格“余额”、“日数”和“积数”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6)采用复写账页的分户账,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开户单位对账。每月和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复印或撕下,交给开户单位对账。运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每满一页后,即应打印一份交客户对账,月(年)末不论账页是否记满,均要打印交给客户对账。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1)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各户的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业务的账户(节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每日或结账期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入有关栏,并填列传票和附件张数,作为登记该科目总账的依据。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借、贷方数额各自相加,反方填写,不填传票张数。科目日结单全部相加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账。总账按科目设置,格式分甲、乙两种,甲式总账设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装订一次,根据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记载,结出本日余额,当日未发生业务的科目,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乙式总账适用于业务量较少,经批准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其账页的栏次和记账方法与甲式总账相同,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新账页,不必每月更换。

三、日计表。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结账日(期)的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五节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一)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合计数,必须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方、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五)表外科目总账余额应与表外各科目分户账(登记簿)余额合计核对相符,属于出纳保管的有价单证、代保管及抵押有价物品等,会计、出纳还必须核对当天发生额、余额及库存实物数。

(六)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根据凭证输入后,自动生成分户账、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由于数据共享,为保证账务准确,应由手工核打凭证与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配备事后监督机构,只清点凭证张数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

(七)储蓄、贷款账户较多,实行“分本管理卡”控制各账户余额的办法,每日与总账核对。

二、定期核对

(一)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储蓄科目在用“分本管理卡”逐日与总账核对的基础上,必须每月手工通打一次(或计算机打印)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分本管理卡”和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贷款类各科目在用分本管理卡每日与总账核对的基础上,每月必须通打一次(或计算机打印)全部分户账余额,与各该科目分本管理卡和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账上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五)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年终决算前账实和固定资产卡片账原值、折旧金额核对相符。

(八)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进行未达账项核对。

(九)对外账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账折核对。单位存贷款账户,应按月或按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记满页对账单即时发给开户单位对账,在半月内由开户单位核对相符,填列未达账项,盖章退回。各开户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主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以备查考。

(十)联行间的账务核对,按联行核对未达办法定期对账。

(十一)联社、社内和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年)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复印或撕下,交对方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六节 记账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手工记账规则

一、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后,再行记账。基本凭证内容填写错误应更换凭证,单位提交的凭证金额、日期、收款单位(人)更改应退回重制,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笔只用于划线和错账冲正及规定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科目余额与科目属性不一致时,总账余额应同方向红字反映或同方向以“-”表示。

三、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格连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划“-0-”表示结平。

四、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客户存款余额。

三、操作员不得自制非法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四、各项业务应序时处理。

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是否正确。

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输入冲账代码。 第三十一条 结账的要求和方法是:

一、信用社应每日营业终了结账。日均业务在30笔以上的,每日轧账;30笔以下的,定期轧账,但最长不超过五天。

二、结账方法:一是按照规定的方法编制科目日结单;二是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平衡当日(期)借贷方发生额;三是凭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登记总账,并结出余额;四是根据总账,编制当日(期)日计表。无论甲式总账、乙式总账,月末均要结计各科目当月借贷方发生额及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合计数,填入总账该科目有关栏内。 第七节 错账冲正

第三十二条 错账处理。发生差错应按下列办法改正和冲正调账: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用划线更正法进行改正。

(一)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二)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时,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第

(一)项办法更正账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三)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待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二)传票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传票,将原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传票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三)传票正确,而科目日结单结错使总账记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冲正错账的科目日结单,结账时视同错账冲正传票,一并结入当日的科目日结单内。

计算机输入差错,凭会计主管人员书面通知及冲正凭证进行更正。

三、本发现上错账,用蓝字冲正法调账(损益类视同当年错账处理)。

本发现上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如因冲正金额大而发生反方余额时,账户余额应用蓝字反方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上决算报表。

四、系统内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凭划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调账,按大额支付、联行、县辖往来规定办理,划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五、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错账冲正传票应编制正副本各一份,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账,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在会计核算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错账冲正传票正本凭以冲账,副本粘贴在当日工作日志上,以备查考。

第八节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必须按时编报会计报表,认真复核,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报送及时。

一、 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包括:

(一)业务状况月(季、年)报表、信贷统计月(季、年)报表;

(二)资产负债月(季、年)报表;

(三)损益表月(季、年)报表;

(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报表。

二、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包括:

(一)业务状况日(旬)计表。每日(旬)根据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二)业务状况月(季)计表。每月(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三)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计算分析填制。

(四)损益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余额填制,旗县联社及其以上机构汇总损益表时,应按合并、盈余、亏损表分别填报。

(五)信贷统计报表

(六)其它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它报表,其格式和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七)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报表的装订与保管。业务状况表日(旬)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季报表、决算报表按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封面应填明报表名称、、号数、编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九节 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复核过的账表凭证,复核人员应盖章证明。未经复核员签章,会计员不准对外签发单证,不准结账;出纳员不准付款;利息收支不准入账;联行、结算信件不准录入或寄发;报表资料不准上报。

一、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三人柜组应配专职复核员,两人柜组相互交叉复核。

二、对凭证的复核除按规定审查凭证的格式合法合规外,还应注意凭证印章的真伪,注意挂失止付的存单、存折和其它挂失凭证的真伪,防止诈骗冒领事故的发生。

三、对账簿的复核除按记账要求和记账规则进行核对外,着重复核账号、户名、金额,防止透支和串户,要坚持按照账务核对的要求进行复核,保证账务正确无误。

四、对计息复核,定期结息的存贷款账户,除复核计息积数外,结息时还要逐户审查利率使用,复核利息金额;对逐笔计息的账户,必须认真复核天数、利息金额和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五、对结算业务的复核,凡对外开出的各种结算凭证和其它一切业务单证、联行报单等,要注意审查社名、社号、户名、账号、金额、印章、密押等是否正确,经复核无误后再对外签发(寄出)。

六、对各项支出和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按照规定的列支范围,列支标准,严格审查,复核无误后才能处理账务。

七、信用社对信用网点及外勤流动服务人员所办的各项业务交账时,必须坚持人到账到、款到、重要空白凭证到,坚持逐笔复核手续,严格执行备用金交清重领的规定。

八、对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认真复核无误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节 决算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信用社应在理事长(主任)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决算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决算工作任务。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如有超过凭证传递期、付款期以及不合理延付、拒付的,要抓紧查询;对长期未解付的汇入款,应积极联系解付,对查无着落,又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及时办理退汇。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根据情况能收回的尽量收回。对职工借款等个人借款应在年末前全部收回,对业务周转金要全面清查核对,决算日一律如数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对投资性债券和抵押品应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其他资金。

(二)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如发现有运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调整。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对各单位的存贷款账户,以十一月底余额为准,抄制对账单,全面与客户进行对账。对内部账务,总账、分户账(簿、卡),要全部通打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

3、检查特约汇兑往来、大额支付往来、社内往来、同业往来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及时进行对账,为决算和次年查清未达账项打好基础。

4、编制决算平衡试算表。根据十一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其发生额应逐科目与十一个月的月计表科目合计数核对相符,如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三)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点,发生财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登记薄、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清点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4、对其它资产进行清查。

(四)核实损益

1、对跨的各项贷款应按规定的结息期和利率,计算并收回当年的应收利息。

2、按照权责发生制规定,准确计算各项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和代理业务手续费等。

3、对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各科目、账户应全部进行检查,重点放在收付利息方面,如有少收多付或多收少付的,应立即补收或补付。

4、对营业费用科目各账户,应全面进行检查。凡属当年应开支的款项,应在当年报销,不得转移下报销或挤占各项支出,也不得将不属于本的开支列入本,如发现以上问题和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开支应立即纠正。

5、对各项营业税、其它税及附加,要进行逐项复查,做到计税基数准确、税率准确、税额准确。

6、对其它营业收支、营业外收支科目各账户,要逐户逐笔清查,做到开支合理、收支清楚,符合规定。

7、实行并表制的营业网点,决算前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全数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损益。对交通、通讯不便或离信用社较远的营业网点,可由联社决定,将损益提前上划,上划后至决算日发生的损益,先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列账,待次年营业开始后,再转入损益类科目的有关账户。

二、决算日工作

(一)处理账务

1、决算日收到的各项业务凭证,必须当日列账,不得积压。

2、凡实行并账、交账制的信用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

3、决算日中央银行、同业、联社、社内各往来科目余额,必须与对方账务核对一致。

4、决算日营业终了,要按照账务核对的有关规定,彻底进行一次总分账务的核对,保证总、分账完全相符。

5、决算日营业终了,应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共同进行盘点核对。账账、账证完全相符后,填写查库登记簿,并由参加人员签章证明。

(二)结转损益 在损益账务处理完毕,账务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科目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本年应纳所得税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三)按照正常的月末日,办理当日和当月结账。

(四)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决算终了,应按照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各种月报、季报和决算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份数上报。 为了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各级决算汇总单位应就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及对收支的影响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与决算报表一同上报。

(五)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

三、决算后的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 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按照账簿和报表整理、装订、保管的有关规定,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中间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七条

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要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第三十八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三十九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操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人定岗,岗定责,岗定机。

三、复核人员,按照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核业务操作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一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等资料。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储蓄(对公)结息报告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初打印输出。

第四十四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计算范围、利率和结算时间、方法,正确计算利息。

一、利息计算的规定

(一)各种存贷款的结息日期,除应按照各种存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定办理外,一般有下列几种:

1、定期结息。根据各种不同的存、贷款情况分别采用按月、按季和按年等固定的结息日期。按月结息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20日;按年结息为每年的12月20日。结算出的利息,必须于各该结息日的次日入账。

2、约期结息。按约定的到期日。结算一次利息,但对于跨年未到约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资金和调剂(调入、调出)资金,如未按季、年结息的,应结计收回至本12月20日的应收利息。

3、随时结息。对存款户中途结清账户、借款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算利息。

(二)存、贷款计息天数,应“算头不算尾”,定期结息的,计算利息时应包括结息日。

(三)计息本金和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的,其各段计至厘,汇总各段时计至分。

(四)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它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处理。各种利息的收付,必须对外签发利息收付通知单,以备查考。

(五)储蓄存款、联行往来利息计算,按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联行往来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存款、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长期投资、发行债券,按季计算并预提应收、应付利息。

(七)其它计息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利息计算方法

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时间×利率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用余额表计息。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账户余额抄列计息余额表,如一个科目中有不计息户的,可将不计息户余额加计总数填入不计息户,每旬(月)末应结出累计计息积数,与总账科目累计计息积数进行核对,无误后根据执行利率计算利息。

(二)在账页上计算积数计息。在账户余额变动的当天计算积数,结息时,先将各户计息总天数与日历天数核对一致,然后加计累计积数,经复核后根据执行利率计息。

用余额表计息与在账页上计算积数的计息天数计算,均按日历天数计算。一个科目只能采用其中一种,不能两种同时采用。两种计息方法的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错账冲正涉及到利息的,应根据该笔错账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下次计息日一并计算。

(三)逐笔对年对月计息。对于单位定期存款、逐笔核贷及小额农户贷款,于存贷款到期时(贷款期限跨的,应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采用对年对月的方法计息。对年一律按360天,对月一律按30天计算,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日历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

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四)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根据存入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计息。

1、按平均存期计息,即:每月按规定的金额存入,没有漏存补存现象,到期支取利息的公式为:

2 存期(月数)+1 利息=月存额×存入次数×

×利率

2、用月积数计息,是指未提前支取发生漏存次数款超过规定次数的,即:在存期内发生漏存、补存的,应根据账面“余额累计”(漏存月份余额为上月余额)乘以规定的月利率,即为应付利息。

(六)本利和计息。对于贷款单位(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信用社按规定从借款单位(人)账户扣收部分贷款本息时,可采用本利和计息的方法计息。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月的:利息=本利和-[本利和÷(1+月利率×月数)] 全部化为天数的:利息=本利和-[本利和÷(1+日利率×总天数)]

(七)电子计算器计息。

三、其它计息的规定

(一)贷款展期应按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的累计贷款期限达到的利率档次,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从到期日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应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四)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按到期支取计息,但应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处理。

(五)使用计算机计息的,结息前须由操作员打印出计息表,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操作员进行计息处理,利息支出(收入)汇总凭证经复核人员签章之后交会计人员,按正常业务审查处理。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合理组织结算,为开户单位(人)办理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四十八条 资金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四十九条 依法为客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国务院授权和中央银行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以及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事项,均不得受理。不得停止对客户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五十条 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二、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随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自行拒付退票,不扣或少扣滞纳金,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另行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签发未收款项的银行汇票、本票;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社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结算业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信用社内部票据交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交换工作,严格遵守票据交换规则,不准兼管中央银行备付金账户,不准兼管同业存放往来账户,不准兼管内部往来。

二、票据交换业务要经认真复核,对所辖网点的提出凭证加盖专用公章。

三、提出提入贷方凭证指定专人对凭证与清单进行勾对,发现内容不符或涂改立即查询。

四、对支付系统或特约汇兑的往来账业务,要及时分发到网点,加速客户和信用社的资金周转。

第五十二条 为单位(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应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按支付结算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和凭证工本费。

第五十三条 办理结算发生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自然灾害外,因计算机故障、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的。应按同期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赔付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资金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属信用社责任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二、客户办理结算,由于客户填写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以及票据和印章丢失等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经确认的结算损失扣除应由个人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赔偿后,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结算损失可分期摊销。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会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信用网点(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统一法人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信用站)是信用社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其核算管理采取并表、并账和交账三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并表式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并表单位人员配备必须达到钱账分管和印证分管等基本制度的要求。在日常营业中,至少有专职会计、出纳和复核员各一人临柜办理业务,由网点负责人或复核员负责会计、出纳工作,并登记会计、出纳工作日志。

二、并表单位应按照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账务组织,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现金库存,每日结账(储蓄所要编制营业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各种凭证、科目日结单送交储蓄事后监督)。每日核对库存,定期查库,于每旬、月末前一日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当旬、月发生额填制旬报、月报报管辖信用社。管辖社接到后凭以记载汇总总账或汇总月计表。但年终决算日必须于12月31日进行,不得提前。

三、并表制信用网点与管辖社(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信用网点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网点与网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管辖社(行)划转,原则上不设置存放银行款科目,存款准备金由管辖社统一办理。

四、社内往来分户账,管辖社(行)、分支机构(分社、储蓄所)均应使用复写账页,每记满一页后要互送对账单,随时对账,如遇未达或错账,要及时查明更正,季末、年末双方余额必须一致。

五、并表制信用网点的费用由其管辖社(行)统一列支。各项营业收入和支出,日常按规定账户列账,年终决算前将各账户余额填制明细表,采用红字冲转的办法,将损益类各收支科目通过社内往来结平划转管辖社。 冲转后,分支机构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类会计科目既无余额,又无发生额。

六、并表制信用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向管辖社领取,按规定健全保管、使用、销号和复核监控制度。已使用的账表、凭证等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装订,抄列清单,次年上交管辖社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并账式网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并账单位根据保证资金安全,及时结报清楚的原则,一般应每天编制并账表向管辖社办理并账,路途较远,留人值宿,安全条件较好的,也可隔日并账,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并账单位对外办理业务,必须固定会计、出纳至少各一人,实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款逐笔互相复核,每日结账、核对库存,会计、出纳因故缺勤要有人顶班,不准一人对外营业。

三、并账制信用网点的现金业务应通过“业务周转金”科目反映,现金业务的登记核算,按出纳制度规定办理。

四、并账制网点按照经办业务需要,使用有关存、贷款科目,利息收、支科目和业务周转金科目,并设立相应科目的副本总账,副本存、贷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日常复写一式两份,一份报账时送管辖社备查),还要设置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各种必要的登记簿,不设业务周转金和各项利息收支明细账。

五、并账制网点向管辖社领回业务周转金时,应记“业务周转金”科目的贷方,“现金收付登记簿”记领入数(不编制凭证),在报账期间,发生业务周转金不足或过多时,应提前报账。管辖社在各有关科目下,按并账网点设统驭账户,进行控制监督,并视同自身账务进行核算。

六、并账制信用网点办理存贷业务时,一律通过现金收付处理,坚持发生业务当时记账,逐笔核对传票、账、簿和现金收付四相符。

(一)全部现金收入传票合计金额,在等于当日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收入合计数(剔除当日领用的周转金数额),全部现金付出传票合计金额,应等于现金收付登记簿的付出合计数。

(二)现金收付登记簿本日最后余额,应与实际结存现金核对相符。

(三)根据当日各存、贷款科目借、贷方传票,与有关存、贷款分户账逐笔勾对相符。

七、并账制信用网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管辖社报账。

(一)在报账时,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报账期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最后余额,即为应交回管辖社的现金总额,上交现金后,在现金收付登记簿上登记一笔上交现金的付出记录(不编制传票),结平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报账表编制完毕,还应进行自我核对和试算平衡。

1、报账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现金收付登记簿和汇总传票(现金)收、付合计数(不包括领取、交回的备用金)各自相符。

2、报账表上的“交回现金”数,必须与实存现金核对一致。

3、报账表各存、贷款科目本期余额,应与各该科目副本分户账余额相加之和核对一致。

4、报账表上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结存份数应与各种类重要空白凭证实存份数分别核对相符。

八、并账制信用网点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其管理方法与信用社相同,存单、存折及其它重要空白凭证,应随用随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事先盖章。并账制信用网点对结清的副本账、表等,要隔年上交管辖社统一保管,不得任意散失。 第五十八条 交账式信用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交账网点只办理储蓄和贷款业务,不保管账卡,不办理存折结算业务。

二、交账网点办理业务时,按序号序时登记“现金日记簿”一式二联,现金日记簿留底联代“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交账网点定期向管辖社交账,业务员一般为每天交账,最长不超过三天。平时收入现金较多时,就及时编制交账表交账。

四、信用社对周转金按站设立分户账,周转金必须交清重领。交账时必须坚持“四到”,即人到(亲自交账,不得委托他人代交)、账到(现金日记簿、交账表、传票汇总单及所附单证)、款到(结存现金全额交清)、重要空白凭证到(结存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及重要单证领用单)。 第八章 劳动组织

第五十九条 劳动组织形式要根据业务需要,核算特点和人员情况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三人专柜形式,即设两名记账员和一名专职复核员,由复核员负责专柜工作。

二、二人专柜形式,即设二名记账员,各分工一部分账务,相互制约、相互为对方复核。

三、柜员制形式,即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严密监控,自担风险的形式。这种形式必须配备较完备的电算化设备、完善的监控设施及严密的事后监督。

四、柜组设置。业务量大,需设多个柜组的,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的凭证传递、工作配合,便于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休的网点,必须配备专职代班人员。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十条 信用社机构裁撤,转移隶属关系以及各级营业机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轮休代班,短期离岗亦应向接替人员交接清楚。任何会计人员在没有办妥工作移交前不得离岗。

第六十一条 会计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的,除追究原任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旗(县、区)联社的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交接,由本联社主任或自治区联社指派代表负责监交;基层信用社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管辖联社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网点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十二条 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

一、会计主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一)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二)会计档案移交表;

(三)移交清单,详细列出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并加盖印模附于清单后),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四)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悬案及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逐项清点核对相符,会同监交人员共同盖章后一份列入当地信用社档案存查,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交接

一、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核对无误后,由移交人员在余额左侧盖章证明,为防止差错,储蓄分户账和贷款借据应逐笔抄列清单,以便备查。

二、编制移交清单,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三、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如银行承兑汇票,应承付的(包括延付)定期代收款项、委托收款、已挂失止付等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待清楚。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均填写一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当地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第六十四条 短期离岗的交接

会计人员、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短期离岗,必须由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每年年终,应将“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列入会计档案保管,以备查考。 第六十五条 机构裁撤合并的交接

一、撤销机构的交接处理

(一)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悬案,清点财产,整顿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编制移交清单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监交人员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入档保管。

(三)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接收机构。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四)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二、接收机构的交接处理

(一)根据移交清单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自身有关科目账户中。

(二)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三、原管辖部门的交接处理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 第六十六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管辖部门办理,原管辖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管辖部门,以便新管辖部门核对决算表的上年余额。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管辖机构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章 会计检查分析与事后监督

第六十七条 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一、账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凭证、账、表及其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存贷业务、联行结算业务、往来业务、现金出纳业务、代理业务等)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十八条 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各信用社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一般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第六十九条 信用社会计检查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旗县区联社应按五至七个营业机构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基层信用社由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兼任会计检查辅导工作。

第七十条 信用社应在日常核算或决算的基础上,根据会计账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数据,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总结和揭示一定时期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建立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及有关调查统计资料应及时加工整理,系统积累,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七十二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资金分析:资金可用量、资金流量状况及增减变化分析;内部资金、联行在途资金和票据清算情况分析等; 结算分析: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分析等;

财务分析:资本金和负债分析、资产分析、成本分析、盈亏分析、所有者权益分析等; 工作效率分析:业务量增减变化及人均业务量分析等; 工作质量分析:会计、出纳、结算、联行等核算质量分析等。

第七十三条 会计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会计分析按要求和目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等。按时间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会计分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分析的数据口径必须一致。

第七十四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信用社视业务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事后监督员,坚持序时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确认。

事后监督采取重新记账的方式,监督的重点有:审查凭证账务,监督明细核算,核对总分账务,复查利息计算等。 凡实行柜员制形式的必须采取事后监督方法,以严密制约,减少差错,堵塞漏洞。

储蓄专柜、储蓄所的储蓄业务,必须实行事后监督。信用社储蓄所事后监督,按照储蓄所的会计科目及账簿的设置,按柜、所设立全套副本账目,通过对储蓄业务的二次核算进行事后监督,并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 第十一章 印章密押(机)管理 第七十五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一切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特约汇兑专用章:用于参加特约汇兑业务的信用社签发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对账清单以及汇兑查询、查复书等。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七十六条 签章规则

一、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要加盖记账、复核人员名章;收账通知、支款通知,要由复核员加盖名章确认;错账冲正传票、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传票、费用等还要由内勤主任审查并加盖名章。

二、各种账簿应在余额后加盖复核人员名章,账页记载满页由更换账页的记账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三、各种报表应加盖制表、复核及有关人员名章,对外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还要加盖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行政公章。

四、组织人员对账务进行检查核对,应由检查核对人在有关账表单证上签章,以示负责,具体签章方法是:

(一)经过审查的业务凭证,在传票封面右下端空白处,注明检查日期、内容,加盖个人名章。

(二)明细核算各分户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无误后,在总账余额前盖章。

(三)账实、账据、账卡及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相符后,均在有关分户账簿的余额前签章。

五、已用账簿和传票装订后,除由有关人员在账首、账簿及传票封面上加盖名章外,还要由装订人员、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七十七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与管理

一、业务印章的刻制。各种业务印章的式样由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授权各旗县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刻制颁发,信用社及信用网点不得自行刻制。其中:社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有年、月、日;结算专用章必须有社号;因业务量大,需刻制多枚的,应分别加刻(1)、(2)„„序号予以区分,业务印章不得使用篆体字。

二、业务印章的使用

(一)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的印章,应及时申请更换,更换停用的印章,经审查后上缴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统一销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注销日期。

(二)业务印章除现金付讫章用蓝色印油(泥)签章外,其他均使用红色印油(泥)签章。

(三)会计人员办理业务事项时,应一律加盖备案(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予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十八条 联行密押必须经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审查并明文确定编押人员;变动密押经管人员必须经审定机构核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编押机按密押保管使用规定管理。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寄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各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联社营业部和业务量较大的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编押机)和重要空白凭证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

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应指定第

一、第二管押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业务量较少的信用社必须坚持印、押分管,印、证分管。

第八十条 业务印章和密押(机)的管理。业务印章和密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必须锁入抽屉。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

各类会计专用业务印章和密押(机)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并由主任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价值的特殊凭证,如各类债券、股票、定额银行本票、定额支票、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其特征为: 有固定面额;有特定用途;凭证连续编号。 第八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管理要求:

一、有价单证,由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联社统一印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制。

二、有价单证的调出、调入、保管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办理。

三、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由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四、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除按照专用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其他有价单证也一律纳入“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单证种类、分户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真实、准确反映有价单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五、有价单证应建立严格的领用、交接、核算和核对手续。有价单证作废,除特殊规定,均应在单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将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也应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备查。

六、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销记表外科目,并与“有价单证登记簿”及相关科目或资金往来进行核对,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金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八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要求:

一、重要空白凭证由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联社统一印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由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印制。

三、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四、信用社领回待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专用库室;营业网点备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须设置专柜加锁保管或设立专用库室保管;非营业时间应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入会计专用保险柜保管;经管人员外出或离开座位时应入屉加锁保管。

五、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六、各业务专柜或经办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应当时逐份销号。

七、出票人(开户单位或个人)领购空白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个人)财务预留印鉴,专柜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出 首时原则上每次一本,在发给出票人前,必须将出票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出票人自填。出票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缴回注销,不得短缺,并在其账户的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缴回空白支票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对缴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

八、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或交账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九、信用社至少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结存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核对,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对所辖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十、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与交接。重要空白凭证暂时不足,盟市内县与县之间需进行调剂时,应视同出入库办理有关手续,由盟市所在地办事处组织进行。信用社之间的调剂,通过联社办理。专柜、网点和营业人员之间的调剂,必须通过信用社办理,不准自行互相调剂。

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监交。

十一、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禁用重要空白凭证作教学和练习使用。如因业务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数量清单,经信用社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用后由会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会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第八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

(一)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及汇总决算报表和会计分析报告;

(二)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及股权明细账;

(三)客户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等账簿、凭证;

(四)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手册(登记簿);

(五)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六)机构变动(撤销、合并、分立等)交接清册;

(七)有权机关(公、检、法等部门)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八)账销案存记录(登记簿、清单等);

(九)需要永久保管的其它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保管十五年的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账、簿、卡;

(三)信用社月(季)报表及全辖汇总月(季)报表、中期(半年)财务会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五)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六)需要保管15年的其它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一)下级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决算报表及会计分析报告);

(二)联行往来(社内往来、行社往来、同业往来、支付系统及特约汇兑往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三)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四)信用社与客户的对账回单;

(五)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账;

(六)计息科目余额表;

(七)需要保管5年的其它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一)信用社日(旬)报表;

(二)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三)计算机应用系统流水账;

(四)各种不定期报表;

(五)需要保管3年的其它会计资料。 第八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设置专用保管库,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管理。人员调动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电子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电子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四、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五、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介绍信),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对于已满保管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旗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旗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八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检查。信用社应至少每年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手续是否齐备,档案保管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保管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九十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 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坚持原则,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纪行为、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5、保守会计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廉洁奉公,高效、优质、文明服务。

(一) 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并拒绝处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有权监督检查本社各岗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九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奖惩。

一、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的会计人员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选任。

二、信用社应建立对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集体资金财产安全,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九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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